巡逻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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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逻车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园区内治安管理,预防园区内各类案件发生,快速应对和及时制止突发事件,充分发挥其功能,切实提高出警、求助的工作效率,保障车辆及人员安全,确保治安巡逻车安全合理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使用规定
1、有机动车驾驶证并经业务考核合格后指定的人员,方可驾驶。
2、动用治安巡逻车必须由保卫部队长安排、发放车钥匙。
3、驾驶治安巡逻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
4、处置突发事件时必须开启警报器,第一时间安全赶赴现场。
5、严禁无证或酒后驾驶车辆,严禁将车辆借与他人使用。
6、电动巡逻车使用者需按照使用说明正确使用,上岗前保持清
洁,保持车辆良好的使用状态和车容车貌;
7、交接班时,电动巡逻车列入交接范围,车况交接情况
需记录在值班记录上,出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
导,当班班长对本班电动巡逻车使用情况负责,
8、电动巡逻车严禁私用,不允许指定使用者以外的人员使用,
非当班人员不得私自使用电动巡逻车,特殊情况需使用时,
特殊情况是有部门领导同意方可使用。
9、电动巡逻车只得用于园区巡逻、巡视期间不得驶出规定区域,
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5公里,在园区内不得鸣笛;
10、巡逻时间及巡逻路线由保卫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管理规定
1、未经保卫部领导同意严禁将治安巡逻车开出园区外。
2、未经考核和指定的人员严禁动用治安巡逻车。
3、车辆不得违章携带与值勤巡视无关的人员和物品;
4、暂停使用时,巡逻车必须停在指定地点。
5、换班时当班领班应亲自将车钥匙和交接簿交给接班领班。
6、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损坏等要及时上报,不得私自
处理或隐瞒不报;
三、车载器具使用规定
1、巡逻时一般应开启车顶警灯。
2、无紧急情况时严禁使用警报器。
3、无业务需要不得随意使用喊话器。
四、维护保养规定
1、接班前必须对治安巡逻车进行全面检查。
2、有疑问应及时报告或报修。
3、每班应清扫擦拭治安巡逻车一次。
4、加油或修理由安保部主管负责。
5、由部门领导指定人员进行年检作业。
6、治安巡逻车的事故处理由保卫部领导指定。
7、维护保养作业后应做好记录并签名。
五、接警处置规定
1、接到园区内报警后,当班领班必须保证第一时间派车派员赶赴现场,到场人员应迅速报告现场情况。
2、处警到达现场时,治安巡逻车应停靠适当位置,人离车时必须车熄火,随身携带车钥匙,锁住刹车,关闭门窗。
六、处罚规定
1、在园区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法定程序处理。
2、属重大责任事故的,予以解聘;属一般责任事故的,酌情扣发奖金。
3、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自负,并全额赔偿事故损失。
4、人为损坏,除全额赔偿维修费外,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和解聘处罚。
七、本规定自治安巡逻车使用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