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专项施工设计方案专家论证实施细则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根据国务院令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一、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要求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必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针对各种不同的工程结构、施工工艺和方法、作业条件等所产生的各种不相同的危险因素,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核论证需要编制专项方案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危险程度划分为两大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简称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1.1.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1.1.2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1.1.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1.3.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1.1.3.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书
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书土方开挖及边坡支护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书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4 月1 日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申请书长春市城市二次供水改造工程—新建兴隆山泵站工程关于土方开挖及边坡支护专项施工方案及计算书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会议主题:土方开挖及边坡支护专项施工方案时间:2016年4月1日地点:施工现场会议室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书注:本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监站各一份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议既要附件【专家论证会议既要】工程名称:长春市城市二次供水改造工程—新建兴隆山泵站工程论证会纪要:土方开挖及边坡支护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议纪要会议时间:2016年4月1日上午会议地点:施工现场会议室参加人员:见签到表(附后)会议内容:2016年4月1日长春市城市二次供水改造-新建兴隆山泵站工程土方开挖及边坡支护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议,会议由专家组、质检站、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地勘单位共同参与,本次会议由施工总承包方提出的专项施工方案、地勘单位的监测方案及监理单位的监理细则进行介绍,由专家组提出意见,形成以下纪要:设计院:1、挖土顺序:为缩短基坑施工工期和考虑基坑长边效应(空间效应),挖土施工顺序应中间先施工开挖,后东西同时进行。
2、出土口:施工方案仅仅东侧布置一个出土口,难免出土路线过长,建议考虑西侧增加一个出土口。
3、基坑监测人员应提供场地实际标高复核数据。
4、监测人员应增加监测点。
5、基坑顶部周边应布置明沟排水。
6、高压喷锚施工时,效果要强、要好。
专家:1、总平图应补充具体出口土位置。
2、方案中应增加机械设备表、进度计划表。
3、挖土顺序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工期、周边线路保护措施等。
4、坑中坑:应补充底板浇筑的次序。
5、基坑监测:东面、西面深层监测点布置应调整。
专家:1、基坑支护施工方案中监测报警值应调整为50mm。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根据国务院令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一、专项施工方案编审的范围1、施工规程(安装、高空作业、);2、施工临时用电方案;3、施工临时动火方案;3、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要求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必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针对各种不同的工程结构、施工工艺和方法、作业条件等所产生的各种不相同的危险因素,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主要应体现以下要求:a、针对施工项目的特点找出危险点、源和重要控制环节;b、明确作业方法的流程及操作要领;c、附具的安全验算结果d、人员、机具、装备的选用配备、保证安全的措施;e、卫生、环境条件、文明施工标准;f、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针对性预防措施;页脚内容1三、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论证1、小型工程(单体建筑面积10000M2以内、建筑层数12层以内、单跨结构24M以内等等)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工程项目部完成编制,公司施工技术管理科进行协助,完成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技术管理科组织进行论证,参加论证的的人员主要为公司内部的工程师以及项目经理和施工员,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2、中型工程(单体建筑面积10000M2以上、建筑层数12层以上、单跨结构24M以上等等)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公司施工技术管理科进行编制,完成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进行论证,参加论证的人员除公司内部的工程师以及项目经理和施工员外,还要请设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程监理部门参加,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3、涉及大型工程、特种工程和危险性特别大的工程项目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公司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亲自编制,由公司总经理主持,聘请设计、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论证,公司内部的工程师和有关的项目经理参与讨论和记录,经过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在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再进行实施。
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专家论证范围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五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和实施制度,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靠性,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第二章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范围第六条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方案。
(一)土石方开挖工程1、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2、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3、凿岩、爆破工程。
(二)基坑支护工程1、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2、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
(三)基坑降水工程1、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工程;2、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
(四)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大模板等;2、混凝土模板支架工程(1)搭设高度5m及以上的;(2)搭设跨度10m及以上的;(3)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的;(4)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的;(5)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结构可连接的。
海南省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细则(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建设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工作的管理,防止、避免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文件精神及《海南省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海南省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细则》(下称本细则)适用于参与专项方案编制、论证活动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专家应本着“安全第一、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客观公正、严肃认真地进行方案论证工作。
第四条专项论证原则上不包括经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内容。
第二章论证程序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在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组织专家进行方案论证。
1.提交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于评审会前三天发送到评审专家手中,专家提前对方案进行预审,为论证会做好准备。
2.组织专家:方案论证审查的专家组成员从海南省建筑业协会或各市县专家库中抽取。
专家组成员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3.方案论证及论证报告:参加论证会的人员按确认的论证时间、地点聚齐后,由总包单位主持,专家组组长组织专家进行专项方案论证,通过现场勘察、质疑和答辩,专家独立编写和签署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报告,由组长汇总各专家论证意见并提交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最后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与会技术负责人签署论证会意见。
专项方案应在施工前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合格后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章论证会纪律第六条专家在允诺参加某项目论证活动后,应按约定时间准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
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需专家论证范围
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需专家论证范围在建筑工程领域中,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将整个工程按照功能需求划分为若干个独立或部分独立的建筑工程,这些工程按照施工的技术特性和建设周期分别设计、施工和验收。
而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此需要经过专家的论证和审查,以确保施工方案的科学合理性。
下面将从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需专家论证的范围进行详述。
1. 工程背景及概况在进行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之前,首先需要了解工程的背景和概况。
包括工程的用途、工程范围、规模和功能要求等方面的信息。
通过对工程背景及概况的了解,专家可以更好地把握工程施工方案设计的整体框架,确保施工方案与工程的实际需求相符。
2. 施工方案内容及技术要求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涉及到的内容和技术要求是专家论证的重点。
施工方案应包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流程、质量控制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专家需要对这些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确定施工方案是否科学、合理,符合规范要求,并且能够实现工程设计指标。
3. 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及风险评估在专家论证的范围内,需要对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和风险进行评估。
专家要综合考虑工程的特点、环境因素、施工条件等,评估方案的实施难度,及时发现并解决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和安全施工。
4. 施工方案的经济性评价除了对技术内容的评价外,专家还需要对施工方案的经济性进行评估。
包括施工方案的成本、施工周期、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考量。
专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找出施工方案的合理性,以确保工程施工的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
5. 施工方案的优化与完善在专家论证范围内,专家还需要针对已有的施工方案进行优化与完善。
通过专家的研究和讨论,可以为施工方案提出改进建议,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操作和工程要求。
这也是专家论证的一项重要工作。
总结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需专家论证范围涵盖了工程背景、施工内容和技术要求、可行性及风险评估、经济性评价、优化与完善等方面。
建设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实施细则
湖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以下简称专家论证)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对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般范围见附件。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二级及以上安全等级的建筑边坡工程和附件中所列的深基坑支护工程应当在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以前对工程专项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评审。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专家论证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范围内工程项目专家论证的监督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
第四条建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名单及其异动向社会公布。
专家论证必须从专家库中聘请相应专业类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专家库按照专家的专业类别进行分类,专家的专业类别包括建筑工程、市政道路与桥梁工程、岩土工程、吊装与安装工程、爆破工程等。
第五条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科学、客观、廉洁地履行职责;(二)熟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从事建筑施工或相关专业工作不少于10年;(三)具有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四)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
第六条专家库成员按下列程序办理聘任手续:(一)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审核;(二)经审核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聘书。
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实施细则
中建五局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实施细则1总则1.1目的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及《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相关要求,加强危大工程(风险工点)管理,防范和遏制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1.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局子公司及直营公司负责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大工程及铁路(公路)工程风险工点的管理。
1.3术语定义本细则所称的施工单位,是指局、局各级被授权的单位、局二(三)级单位、项目部等直接进行生产或经营任务的机构。
2方案2.1编制2.1.1危大工程(风险工点)施工前至少30天,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责任工程师)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危大工程(风险工点)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2.1.2根据附件1~附件4范围,结合现场所选择的施工工艺实际情况对危大工程(风险工点)进行识别。
-1-2.1.3严格按照附件5内容进行危大工程(风险工点)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严禁缺项。
2.2审核2.2.1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风险工点)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总、分包单位公章。
专项施工方案需局总工程师审核签字的,由相关二级单位总工程师在协同平台审批流程完成后,及时联系局总工程师书面签字。
2.2.2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重新走第2.2.1条的审核程序。
修改完善内容应采用添加下划线方式标明。
2.3论证2.3.1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及高度(极高度)风险工点,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根据国务院令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一、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要求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必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针对各种不同的工程结构、施工工艺和方法、作业条件等所产生的各种不相同的危险因素,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核论证需要编制专项方案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危险程度划分为两大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简称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1.1.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1.1.2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1.1.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1.3.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1.1.3.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1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8.论证成果及签字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
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
重新履行审批签字手续。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
织专家论证。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9.专项方案的实施∶ 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
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重大修改的,重新论证。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10.实施监督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
专业技术人负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 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 负责人签字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 工程师审核签字审核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板等工程; 50m落地钢管脚手架,150m抚着式提升脚手架20m悬挑脚手架非常规单件起吊量
100KN起重吊装工程300KN; 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在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
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除工程;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1.必须进行专家论证的范围 高度50m的幕墙工程、深度16m的人工挖孔桩; 36m钢结构安装工程、60m网架及索膜安装工程; 暗挖、顶管、水下作业工程 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 采用"四新"工程
北京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细则(岩土工程)
北京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细则(岩土工程)北京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细则(岩土工程)1总则1.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京建施〔2009〕841号)和北京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工作制度及相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1.2《北京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细则》(下称本细则)适用于参与专项方案论证活动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
1.3专家应本着“安全第一、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客观公正、严肃认真地进行方案论证工作。
1.4专项论证原则上不包括“经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内容。
2程序2.1抽取专家。
论证组织单位从专家库(市建委网上公示)中,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2.2方案预审。
专家通过电子邮件,或专递等方式,于开会前三天拿到拟论证的专项方案,专家应于会前审阅方案,为论证会做好准备;2.3论证会及论证报告。
专家按确认的论证时间、地点聚齐后,由组长组织专家进行专项方案论证,通过现场勘察、质疑和答辩,专家组独立编写和签署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报告。
2.4宣读并提交论证报告、接受劳务咨询费。
组长向与会各方宣读论证报告,并将报告(组长保留一份)提交给组织单位,按规定标准接受劳务咨询费。
论证流程图:抽取专家→方案预审→论证会并形成论证报告→宣读并提交报告、接受劳务费3纪律3.1专家在应诺参加某项目论证活动后,应按约定时间准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更改承诺。
若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履行承诺,应在约定论证时间前24小时通知组织单位,并经确认后方可不参加论证活动。
3.2专家不得参加本单位的论证活动。
发现论证项目为本单位项目时,应主动回避。
3.3专家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本细则及相关技术标准,客观公正、严肃认真地进行论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名,承担个人责任。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设部)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5、特种设备施工;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7、6m以上的边坡施工;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建安[2005]2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和监督管理行为,防止建设施工重大安全事故,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方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院,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和监督管理行为,防止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第三条在下列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5、特种设备施工;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7、6m以上的边坡施工;8、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
专项施工方案具有针对性、专业性、技术性和规范性的特点,是实现工程安全、 质量、进度和成本控制的重要保障。
制定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
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施工行为的合法性和 合规性。
工程实际情况
制定专项施工方案需要充分了解工程实际情况,包括工程规模、地质条件、环境因素、 施工条件等,以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实用性。
社会效益评估
社会影响评估
对施工方案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居民生活、交 通、文化等方面的干扰和影响。
社会效益评估
对施工方案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估,分析其对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等 方面的贡献。
社会沟通与协调方案评价
对施工方案中的社会沟通与协调方案进行评价,提出相应的改进建 议和优化措施。
05
保障进度
专项施工方案是保障工程进度的 重要措施,通过科学的时间规划 和资源配置,能够有效地保证工 程按时完成。
02
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工程概况
总结词
概括工程的基本信息
详细描述
介绍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单位等基本信息,以及工程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施工工艺技术
总结词
阐述施工工艺和技术的选择
详细描述
说明施工工艺和技术的特点、适用范围、优缺点,以及选择该工艺和技术的理由。
环境影响评价
01
环境影响评估
对施工方案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进行全面评估,包括空气、水、 土壤等方面的污染和生态破坏。
02
环境保护措施评价
03
可持续发展评价
对施工方案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进 行评价,确保其能够有效地减少 环境影响和保护生态环境。
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 要求进行评价,提出相应的改进 建议和优化措施。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设部)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5、特种设备施工;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7、6m以上的边坡施工;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最新版)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对于“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的具体要求,如对专家的要求、对论证结果的要求及相应的责任问题等,暂时还没有更详细的制度去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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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根据国务院令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一、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要求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必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针对各种不同的工程结构、施工工艺和方法、作业条件等所产生的各种不相同的危险因素,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核论证需要编制专项方案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危险程度划分为两大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简称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1.1.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1.1.2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1.1.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1.3.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1.1.3.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专家论证实施细则
济建质安站字[2008]23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抄送:省安监总站、市建委田庄主任、季良副主任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2008年9月17日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和《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和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标准),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和审批制度,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靠性,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第二章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范围第五条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土石方开挖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沟)等的土方开挖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沟)等的土石方开挖工程;3、凿岩、爆破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
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根据国务院令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一、专项施工方案编审的范围1、施工临时用电方案。
2、基坑支护工程;3、土方开挖工程;4、模板工程;5、起重吊装工程;6、脚手架工程;7、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要求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必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针对各种不同的工程结构、施工工艺和方法、作业条件等所产生的各种不相同的危险因素,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主要应体现以下要求:a、针对施工项目的特点找出危险点、源和重要控制环节;b、明确作业方法的流程及操作要领;c、附具的安全验算结果d、人员、机具、装备的选用配备、保证安全的措施;e、卫生、环境条件、文明施工标准;f、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针对性预防步伐;三、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论证涉及大型工程、特种工程和危险性特别大的工程项目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亲身编制,由项目经理主持,约请设想、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论证,公司内部的工程师和有关的项目经理参与会商和记实,经过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在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再进行施行。
四、专项施工方案的施行1、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施行方案所需的安全技术步伐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2、认真进行专项施工方案施行中的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工作,安全技术步伐中的各类安全设置、防护应列入施工任务单,责任落实到班组或个人,并实行验收制度。
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安全教诲和安全技术交底,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3、在要害部位和危险区域,采纳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步伐,施工现场要有专职安全人员巡回搜检,并设明明标志及警示牌。
4、作业进程中需变更方案和步伐,必须由原编审人员同意,并有书面签证。
5、专项施工方案在施行进程中,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旁站监督。
当施行大型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时,项目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和安全总监和施工技术工程部长必须全进程旁站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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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以下简称专家论证)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对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般范围见附件。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二级及以上安全等级的建筑边坡工程和附件中所列的深基坑支护工程应当在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以前对工程专项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评审。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专家论证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范围内工程项目专家论证的监督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
第四条建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名单及其异动向社会公布。
专家论证必须从专家库中聘请相应专业类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专家库按照专家的专业类别进行分类,专家的专业类别包括建筑工程、市政道路与桥梁工程、岩土工程、吊装与安装工程、爆破工程等。
第五条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科学、客观、廉洁地履行职责;(二)熟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从事建筑施工或相关专业工作不少于10年;(三)具有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四)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
第六条专家库成员按下列程序办理聘任手续:(一)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审核;(二)经审核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聘书。
专家库成员每届聘期三年。
聘任期满,经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等综合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七条专家库成员的工作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认真、科学、客观地开展专家论证工作,出具符合要求的专家论证报告。
(三)对专项施工方案中需要保密的内容承担保密责任。
(四)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五)依照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以前组织专家论证。
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的,由总包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第九条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一)专家组成员;(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四)施工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专家论证会由施工单位主持,专家组应当由3名及以上单数且符合相应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人员以及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在本工程项目的人员不得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参加专家论证。
第十条专家论证程序:(一)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编制、审核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审查意见。
(二)施工单位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业特点,从专家库中聘请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
(三)专家组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查阅相关资料。
(四)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的内容应当包括:⑴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以及工程监理审查是否齐全,编制的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完整;⑵荷载取值、计算模型、计算公式、相关技术参数、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⑶施工工艺、流程、方法等是否可行;⑷各种构造要求、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完善,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现场实际;⑸专家应当考虑和说明的其它内容。
(五)专家组根据论证情况提交专家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意见,作出论证结论,每位专家组成员在专家论证报告上签字确认。
论证结论包括专项施工方案可行、经局部修改后可行、需作重大修改、不可行等四种情形。
经局部修改后可行、需作重大修改的,专家论证报告中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专家论证报告应当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存档,并作为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完善的依据。
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对专家论证的专家组组成、专家论证程序和过程等实施监督,并录入监督档案。
第十一条论证结论为专项施工方案经局部修改后可行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论证报告中提出的修改意见作出修改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后组织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的,总包施工单位以及分包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均应在修改完善后的专项施工方案上签字。
第十二条论证结论为专项施工方案需作重大修改或不可行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论证报告作出修改或重新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已通过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施工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需作出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的实施及监管按《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湘建建〔2009〕303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责令纠正,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或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认定上报施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记录:(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的;(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专家论证报告的修改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作出修改完善或重新编制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修改完善或重新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的;(四)已通过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因设计、结构、施工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作出修改,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专项施工方案通过专家论证后未得到严格实施的。
第十六条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责令纠正,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或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认定上报工程监理单位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录:(一)不认真履行专项施工方案审查职责的;(二)不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的;(三)对施工单位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不督促整改的,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不向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的。
第十七条参与专家论证的专家库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全省通报。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论证、作出论证结论、提交专家论证报告的;(二)因论证不充分或论证结论错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三)向他人泄露按照规定应当保密的专项施工方案内容的。
第十八条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提请解聘。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胜任专家论证工作的;(二)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论证工作的;(三)丧失或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四)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专家论证工作的。
第十九条专家论证实行有偿咨询服务,专家论证的报酬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对照工程项目特征、相关技术文件、施工环境和条件,对专项施工方案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实地核查。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方案中,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明确列出,确定具体的监督检查措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般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三)安装高度超过36m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和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及其它高度超过15m的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