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船舶电台管理
浅谈GMDSS船舶电台的有效管理
配 备
修 协议 ( 具 有海 上维修 能力 的船舶 除
外) , 该 协 议 是 由设 备 厂 家 或 由厂 家 授
M F / H F / N BDP/ D S C设 备 的
安装 、 操 作及 技 术 手册 ; VHF / DS C
ERVI CE》 , 对这 两种 手 册 , 只 要 配 设 备 的 安 装 、操 作 及 技 术 手 册 ; 权 的 有 资 质 无 线 电公 司 与 船 东 或 管 理 S NMARS A T T — C设 备 的 安 装 、 操 作 及 公 司之 间签 署 的 。 该 协议 一般 是有 有 效 备 有 其 中一 种 手 册 即 可 ; I TU出 版 I 期的, 但有的是长期 的, 对 于长期的 ,
. 3 G M DS S 通 信 设 备 主要 技 术 资料 的 对 入 级 S0 LA S的 公 约 船 ,其 R E GUL ATI ON 》或 者 《 M ANUAL 2 GM DS S 设 备 必 须 配 有GM DS S 岸 基 维
FO R U SE BY T H E M A R I TI M E M o B ILE SER V I C E A N D T H E M AR I TI M E S AT ELLI TE M o B I LE
C A LL SI GN S A N D N U M ER I 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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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  ̄E P I RB 岸基 维修证书及年检I RC. 1 0 3 9 的要 求, 船 上 配 备 的E P I RB设 备 必 须每 5 年 由 有 资 质 的无 线 电 公 司 做 一 次 岸 基 维 修 保 养及 性 能 检 测 , 并颁发 岸基 维修
船舶电台管理
船舶电台管理
目 录
• 船舶电台概述 • 船舶电台管理规定与法规 • 船舶电台的日常管理 • 船舶电台的安全管理 • 船舶电台的未来发展与展望
01
船舶电台概述
船舶电台的定义与功能
定义
船舶电台是指安装在船舶上用于 通信、导航、监测等目的的无线 电设备。
功能
船舶电台的主要功能包括无线电 通信、无线电导航、无线电监测 等,是保障船舶安全航行和海上 人命安全的重要设备。
船舶电台管理的标准与规范
01
船舶电台管理的标准与规范包括国 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 SOLAS公约、海上安全委员会 (MSC)制定的通信程序和标准等。
02
这些标准和规范对船舶电台的管 理和维护提出了具体要求,以确 保船舶通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03
船舶电台的日常管理
电台设备的维护与保养
01
02
船舶电台在海上安全中发挥着重要的通信保障作 用,确保海上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沟通。
紧急救援
在海上事故发生时,船舶电台可以迅速启动紧急 救援机制,协调各方资源进行救援。
航行安全
船舶电台通过提供准确的导航和气象信息,保障 船舶的航行安全,降低海上事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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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定期检查
对电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 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及时 发现并解决潜在问题。
清洁保养
保持电台设备的清洁,定 期进行保养,延长设备使 用寿命。
更新升级
根据技术发展,及时更新 电台设备,提高设备性能 和通信质量。
电台操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培训计划
制定电台操作人员的培训计划, 提高操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
特点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二)船舶试航、试车;(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五)船舶悬挂彩灯;(六)船舶校正磁罗经;(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1996年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农业部国无管(1996)13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无线电管理、维护渔业通信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无管(1995)25号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授权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农业部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本海区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定负责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和使用渔业用无线电频率,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渔业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三)负责全国渔业海岸电台的统一规划、布局;规划分配给渔业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呼号,归口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审批手续。
(四)协调处理渔业无线电管理事宜;(五)负责农业部直属单位和远洋渔业船舶电台的管理;(六)组织制订渔业无线电发展规划;(七)负责全国性渔业无线电通信网和渔业安全通信网的组织与管理;(八)组织制订渔业专用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行业标准;(九)对渔业无线电实施监测、监督和检查;(十)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农业部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海区渔业无线电通信的指导、监测、监督和检查,及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章;(二)拟订辖区内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三)协调处理辖区内渔业无线电管理事宜;(四)负责辖区内渔业海岸电台的统一规划、布局;规划分配给辖区渔业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呼号;按规定归口报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五)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电台的管理;(六)负责辖区内渔业无线电通信网和渔业安全通信网的组织与管理;(七)对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台(站)和渔业无线电通信秩序进行监测、监督和检查。
广州远洋通信导航有限公司船舶通信导航丛书征求意见函
广州远洋通信导航有限公司船舶通信导航丛书征求意见函《船舶通信导航》介绍船舶通信导航系列丛书即将出版。
该丛书是在中远集团安监部的大力支持下,由广远通导公司十余名一线工程师和多家航运公司通导主管共同编写,并经过反复修改后完成的著作,是指导船舶驾驶员掌握通信导航业务,操作通信导航设备和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的专业性丛书,也是我国目前唯一一部较为全面反映船舶通信导航知识的技术书籍。
丛书以船舶驾驶员通信导航岗位的实际需要出发,省略了大部份复杂、乏味的原理性知识介绍,内容丰富实用,语言通俗易懂,图文并茂,十分适合不同层次的驾驶员学习。
该丛书可作为船舶驾驶员从事通信导航工作的指导书,也可作为大专院校驾报合一专业和驾驶员无线电岗位技能培训的教材。
《通信导航业务》目录第一章船舶电台管理第一节无线电通信守则一、无线电操作员职责二、无线电主管人员职责三、通信纪律四、保密制度第二节船舶电台行政管理一、电台执照与证书三、登记与签收制度四、各类报底、帐单、记录簿、签收簿和无线电通信日志的保管期限第三节船舶电台值班一、一般规定二、船舶在航行期间的值班要求三、船舶锚泊的值班要求四、船舶在特殊情况下的值班要求第四节船舶电台管理规定与制度一、安全检查制度二、航次报告制度三、交接班制度四、交接船规定五、无线电监督检查第五节无线电通信日志(电台日志)一、无线电通信日志记载的一般规定二、无线电通信日志应记载的内容第六节无线电信号书一、各卷主要内容简介二、无线电信号书的查阅三、无线电信号书的修改第二章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概述第一节GMDSS的基本概念一、GMDSS的基本概念二、GMDSS的海区划分三、GMDSS的通信功能第二节GMDSS使用的通信系统一、地面通信系统二、INMARSAT系统三、全球卫星搜救(COSPAS-SARSAT)系统四、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第三节GMDSS设备的组成及用途一、MF/HF组合电台三、INMARSAT-C船站四、NAVTE某接收机六、EPIRB七、SART八、GPS第三章遇险、紧急、安全通信第一节GMDSS的遇险报警和遇险通信一、遇险报警和遇险通信的定义及一般性规定二、关于岸上搜救机构三、遇险报警和遇险通信的手段(设备)四、VHF/DSC、MF/HF组合电台遇险报警和遇险通信的程序五、INMARSAT船站遇险报警和遇险通信的程序六、怎样正确选择设备发出遇险报警及进行遇险通信七、遇险弃船及现场通信第二节GMDSS设备误报警的处理一、VHF/DSC发生误报警的处理方法二、MF/HFDSC发生误报警的处理方法三、卫通船站发生误报警的处理方法四、紧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发生误报警的处理方法第三节紧急通信一、一般规定二、地面通信系统的紧急通信三、INMARSAT系统的紧急通信四、非常时期的紧急通信处理原则第四节安全通信一、一般规定二、地面通信系统的安全通信三、VHF安全通信有关规定第四章地面通信系统的无线电通信第一节海岸电台业务简介一、台名识别及DSC业务五、无线电传Radiotele某业务第三节无线电传通信一、无线电传通信使用的设备及功能二、无线电传通信的识别码和应答码广州远洋通信导航有限公司《船舶通信导航》丛书《船舶通信导航业务》三、建立无线电传通信的工作方式四、无线电传通信的发射种类(工作种类)五、无线电传通信的频率六、无线电传通信的常用指令七、MF/HF组合台建立船→海岸电台电传通信链路操作程序八、MF/HF组合台建立船→陆地用户无线电传通信操作程序九、MF/HF组合台建立船→船无线电传通信操作程序十、无线电传通信注意事项第四节数字选择性呼叫(DSC)一、DSC使用的设备及功能二、DSC的识别码三、DSC使用的频率四、DSC呼叫系列的组成五、DSC呼叫的操作六、DSC呼叫的收妥确认七、DSC呼叫的值守第五章INMARSAT卫星通信第一节INMARSAT概述一、INMARSAT系统的组成二、INMARSAT开放的通信系统四、INMARSAT通信中常用的二位数业务代码第二节INMARSAT-B系统通信业务一、INMARSATB系统在船上的终端设备二、INMARSATB系统为船站提供的(主要)业务三、INMARSATB系统的岸站(LES)四、INMARSAT-B标准船站的识别码(IMN)五、INMARSAT-B标准船站通信的操作程序六、国际电传通信常见缩写字第三节INMARSAT-C系统通信业务一、INMARSAT-C系统在船上的终端设备二、INMARSAT-C系统为船站提供的主要业务三、INMARSAT-C系统的岸站(LES)四、INMARSAT-C系统的网络协调站(NCS)五、INMARSAT-C标准船站的识别码(IMN)六、INMARSAT-C标准船站通信程序七、INMARSAT-C标准船站的EGC业务八、设置EGC接收海上安全信息操作程序第四节INMARSAT-F/M系统通信业务一、INMARSAT-F/M系统在船上的终端设备二、INMARSAT-F/M系统为船站提供的(主要)业务三、INMARSAT-F/M系统的岸站(LES)四、INMARSAT-F/M标准船站通信的操作程序第五节INMARSATBGAN系统简介一、BGAN系统卫星覆盖区域二、BGAN提供的基本业务三、BGAN业务的特点四、BGAN船载终端设备广州远洋通信导航有限公司《船舶通信导航》丛书《船舶通信导航业务》第六章特别业务第一节时间信号一、时区划分二、报时方式三、世界各国播发时间信号的电台四、对时注意事项第二节NAVTE某业务一、NAVTE某接收机二、NAVTE某发播台三、NAVTE某报文种类四、NAVTE某报文格式五、NAVTE某接收机设置接收沿海海上安全信息的操作程序第三节EGC安全通信网业务一、全球海上安全信息业务区(NAVAREA)的划分二、C船站设置接收海上安全信息的操作程序第四节气象传真业务一、气象传真接收机二、气象传真发播台三、气象传真图种类四、利用气象传真接收机设置接收气象传真图的操作程序第七章船舶报告系统第一节中国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简介一、中国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的有关规定二、CHISREP报告种类三、发送CHISREP报告的通信方法四、CHISREP报告格式第二节澳大利亚船舶报告系统(AUSREP)简介一、澳大利亚船报告系统(AUSREP)覆盖区域二、AUSREP报告种类三、AUSREP报告的通信方法四、AUSREP报告格式第三节VTS简介一、VTS系统的组成及其功能二、VTS系统的区域及通信程序第四节LRIT简介一、LRIT产生的背景二、LRIT的性能标准三、LRIT的系统组成四、船舶配备LRIT信息发送设备的时间要求五、对船舶LRIT信息发送设备的功能要求六、LRIT的终端设备七、LRIT系统的通信流程八、公约国政府获取LRIT信息的权利九、LRIT数据库的建设十、船舶LRIT设备的性能证实及符合性试验第八章船舶通信导航设备规范广州远洋通信导航有限公司《船舶通信导航》丛书《船舶通信导航业务》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无线电救生设备二、雷达应答器第三节无线电通信设备一、VHF(DSC)设备二、雷达应答器(SART)三、奈伏泰斯接收机(NAVTE某)四、增强群呼接收机(EGC)五、卫星应急示位标(EPIRB)六、MF/HF组合电台七、INMARSAT-C船站八、备用电源九、无线电通信设备整体布局十、维修十一、船位更新第四节航行设备一、标准磁罗经及附属设备二、回声测深仪三、雷达四、计程仪五、电罗径及附属装置六、自动雷达标绘装置(ARPA)七、舵角指示器八、回转速度指示器(偏航仪)十、白昼信号灯十一、自动舵十二、GPS接收机十三、自动识别系统(AIS)十四、航行数据记录仪(VDR)十五、简易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十六、雷达反射器十七、航向发送装置(THD)或磁航向发送装置(TMHD)十八、声响接收系统十九、远程识别与跟踪系统(LRIT)第五节保安设备(SSAS)一、配备要求二、注意事项三、性能标准第九章船舶无线电安全检验第一节引言第二节检验所依据的法规第三节检验的内容、方法以及法规依据一、设备配备情况三、无线电装置总体情况四、电源及备用电源五、具体设备检查第十章港口国检查第一节PSC检查的依据一、相关国际公约二、国际海事组织IMO决议第二节PSC检查在全球的分布情况一、欧洲地区二、亚太地区三、拉丁美洲地区四、加勒比海地区五、地中海地区六、印度洋地区七、西非和中非地区八、黑海地区九、美国十、波斯湾地区第三节滞留船舶指南一、介绍二、滞留缺陷第四节滞留缺陷代码第五节常用缺陷处置代码含义及说明第六节船舶电台PSC检查二、GMDSS设备检查内容三、其它通信导航设备检查内容第七节船舶电台PSC检查英语对话附录一SOLAS公约第四章无线电通信设备(中英对照)附录二SOLAS公约第五章航行安全(摘录)(中英对照)附录三AMOSConnect简单使用方法附录四GMDSS常用缩写字附录五术语和定义附录七字母和数字拼读方法广州远洋通信导航有限公司《船舶通信导航》丛书《船舶通信导航业务》《通信导航业务》部分章节内容第一章船舶电台管理第一节无线电通信守则无线电操作员是指持有GMDSS电子员(一级、二级)证书和普通(限用)操作员证书的无线电通信人员;无线电主管人员是指具体负责船舶通信导航工作管理的无线电操作员。
船舶防台规章制度范本
船舶防台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防台工作,保障船舶和人员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在中国海域从事航行活动的船舶,包括商船、渔船、邮轮等各类船舶。
第三条船舶防台工作是指船舶在台风来袭前进行防范和适当应对的行为和措施。
第四条船舶防台工作的目的是避免船舶在台风来袭过程中遭受损坏或遇险,确保船员和乘客的安全。
第五条船舶防台工作责任落实到船舶所有人、船长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做好台风防范工作。
第六条船舶防台工作应当根据台风动态信息、海洋气象预报等情况进行合理安排和决策。
第七条船舶应当定期组织防台演练,提高船员应对台风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船舶防台工作由船舶管理单位负责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台风等级和应对措施第九条台风等级划分为1-5级,其中1级为最低等级,5级为最高等级。
第十条不同等级的台风,船舶应当采取不同的防范和应对措施,具体如下:1. 一级台风:船舶应当准备好相应的应急物资,确保船员和乘客的安全,保障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
2. 二级台风:船舶应当加强巡视,确保设备完好,准备好应对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3. 三级台风:船舶应当考虑避风港,做好准备工作,尽量避开台风路径。
4. 四级台风:船舶应当及时转移船员和乘客,寻找安全水域避风,做好船舶防台的准备。
5. 五级台风:船舶应当尽快寻找避风港,做好最严格的应对措施,确保船舶和人员安全。
第十一条台风来袭前,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密切关注台风动态信息和海洋气象预报,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台风来袭时,船舶应当按照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船员和乘客做好防范和转移工作。
第三章防护设备和装备第十三条船舶应当配备完整的防护设备和装备,确保在台风来袭时能够有效地保护船舶和人员的安全。
第十四条船舶防护设备包括船体加固、防护罩、防波堤等,船舶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这些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船舶电台管理
交接班制度(二)
2、业务文件与技术资料
① 无线电信号书要及时修改 ② 海图
3、备件、物料、工具
① 保险丝 ② 打印纸 ③ 备用磁盘 ④ 物料:蒸馏水、烧杯、防雾镜、橡胶手套、手电筒等 ⑤ 工具:万用表、钳子、毛刷等
全部检查后再交签无线电通信日志
海上无线电通信(GMDSS)业务
第二节 电台的分类与标识
海上无线电通信(GMDSS)业务
二、电台的分类
根据安装地点分类 船舶电台(船台) 海岸电台(岸台) 港口电台 船舶地球站(船站) 海岸地球站(岸站) 网络协调站(NCS)
海上无线电通信(GMDSS)业务
三、呼号的组成和识别
呼号定义: 由国际电联(ITU)分配的 用于识别移动电台和海岸电 台的字母或字母与数字的组 合
海上无线电通信(GMDSS)业务
XSV: 青岛海岸电台 XSQ: 广州海岸电台 XSA2: 南京江岸电台 XSG:上海海岸电台
(8487KHZ) VRX: 香港海岸电台 国际电信联盟(ITU)分配给我国 海岸电台的呼号为 XSA ~ XSZ
海上无线电通信(GMDSS)业务
(2)船舶电台的呼号
两个字符和两个字母,或 两个字符、两个字母和一位数字(数字“0”和
2. 不准冒用、伪造电台呼号、代号和使用核定以外的频 率。
3. 不准私编密语、密码和在机上进行私人谈话和拍发私 电。
4. 不准擅自发送遇险、紧急信号及脱险报告。 5. 不准伪造通信情况,私自涂改工作日志和通信内容。 6. 不准无故中断通信、冒充急电、抢叫干扰、争执吵骂
和不服从指挥。 7. 不准擅自用无线电通信设备收听语言广播。
“1”出外)
例如: BBQD: M/V YUQIANG “育强轮”中国 P3GJ5: M/V TRADE HOPE
无线电台规范管理制度
无线电台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线电台的管理行为,加强无线电台的安全运行,保障通讯质量,保护电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无线电台的管理,包括固定站、移动站、船舶站等。
第三条无线电台管理应依法、规范、安全、高效、节能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无线电台管理应遵循“放射无线电频率资源有限,运用管理要高效,频率资源开展要合理,使用单位及个人应依法合理使用” 的原则。
第五条我公司无线电台的使用、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无线电台管理应注重环保,不得污染环境。
第七条无线电台管理要注重节能、降耗,提高无线电台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无线电台的设置与变更第八条无线电台的设置、变更必须经过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同意,并取得相应的电台执照。
第九条无线电台一经设立,必须按规定技术要求连续使用,否则必须按照规定报废。
第十条无线电台变更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无线电台的资料变更、技术变更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无线电台的临时性变更必须事先向所属电台管理机构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无线电台的技术要求第十三条无线电台设置要符合国家无线电规划的安全距离要求,严格执行无线电台技术规范,保证通信质量。
第十四条无线电台的通信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通信设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通过相关设备的检定检测合格。
第十五条无线电台应定期维修和保养通信设备,确保无线电台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无线电台应严格遵守无线电干扰的规定,确保无线电干扰的最小化。
第十七条无线电台应定期对无线电的电磁辐射进行监测并报告。
第十八条无线电台不得擅自更改无线电技术参数。
第十九条无线电台的所属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无线电台设备的日常操作与管理。
第四章无线电台的安全管理第二十条无线电台设备严禁私自拆卸或更换零部件。
第二十一条无线电台设备在发现故障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
交通部关于发布《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核发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核发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89]交无委字75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2.10【实施日期】1989.0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交通部关于发布《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核发办法》的通知(1989年2月10日(89)交无委字75号)近几年来,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交通系统企事业机构和职能发生了较大变化。
为理顺交通通信行业管理关系,加强对船舶电台的管理,现发布《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核发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交通部(77)交水运字1592号附件三《关于核发船舶无线电台执照和登记、统计无线电设备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核发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无线电台的管理,确保水上通信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核发交通系统和非交通系统所有参加国际航运船舶的国际航运船舶电台执照。
负责核发沿海部属各海运局、远洋公司、救捞局、航道局、海上安全监督局、航务工程局、各院校、部和地方双重领导的沿海港务局、秦皇岛港务局、大连轮船公司的船舶,以及中外合营公司悬挂中国国旗的船舶的电台执照。
长江航务管理局代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核发长江沿线各港务局,部属航运、航道、航政、公安、工程、工厂等单位的船舶的电台执照。
黑龙江航运局代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核发黑龙江航运局所属单位的船舶的电台执照。
第三条申请和更换船舶电台执照,应凭船舶主管单位的申请文件或原执照,向核发单位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条参加国际航运的船舶申领国际航运船舶电台执照,应持由其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和原执照办理。
国际航运任务完成后,应将国际航运船舶电台执照交核发单位注销。
第五条申请和更换船舶电台执照,必须如实填报“船舶无线电设备核定表”一式四份,并由主管领导签字负责。
核发执照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必要时应对所报无线电设备进行审核。
核定表由核发单位留一份存查,退申请单位一份,其余两份分别送船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交通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
加强船舶电台管理 确保海上通信安全
2 转变思想观念 ,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 .
管理 就是服 务 ,这一理 念始 终贯 穿于我们 的管 理工 作。潍坊共有 渔船 7 0 。 余条 .货轮运输  ̄ j4 多 10 ) 艘 ,如何 发挥好 船舶 电 台的积极 作用 ,说到底 就是 如何 将这 些 电台管理 好 ,为 电台使用者 提供 良好服 务 。多年 来形成 的管 理模式 是 当设 台单位 有 困难找 到管 理部 门时 ,无线 电管理 部 门再 派人 帮助解 决 , 服务 工作显 得非 常被动 。 为打 破 陈【 1 9的管理模 式 , 我们 进一步 转变 思想观 念 ,强化服 务意识 ,变被 动
温 ,水 上养殖 、捕 捞、海上 运输 等业务 的开展 ,使
一
情况 我们 主动 与潍坊海 事处 加强 了联 系 .积极
潍坊 呈现 出一派繁 荣景象 。为确保 沿海 无线 电通信 争 取他们 的支持 进 一步 加大对 出入 潍坊森 达美 港
安全 ,更好 地体现 无线 电管 理工作 为经济 建设服 务 所 有船舶 的检查 力 度。在 海事部 门的鼎力支 持下 ,
是加 强与 渔政管理 部 门的合作 ,将渔业船 舶
电台的管理 委托给 渔政管理 部 门。渔政部 门利 用海 上 作业 的便 利条件 ,对渔 业无线 电 台能 够适 时进 行
管 理 ,确保 监管 到位 。渔 政管理 部 门设 有无线 电管 通信保 密规定 ,按 批准 的频率 、呼号 工作 .确保 海
维普资讯
资 源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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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船舶电台管理_海上无线电(GMDSS)通信业务
2009/11/30Produced by Tangxuhong 1CHAPTER 2ship station management第一章船舶电台管理2009/11/30Produced by Tangxuhong 2第一节无线电人员守则 值班制度保密制度通信纪律交接班制度2009/11/30Produced by Tangxuhong 3第二节电台的分类与标识Categories and Identifications of Radio Station一、电台的分类(Categories of Radio Station)1、电台的定义:为开展无线电通信业务所必需的一台或多台发信机(transmitter)或接收机(receiver),或发信机与接收机(transceiver)的组合称为电台。
2、从业务种类出发,GMDSS 中涉及的通信业务有:水上移动业务,水上卫星移动业务,港口操作业务,船舶移动业务,航空移动业务。
2009/11/30Produced by Tangxuhong 4按安装地点分,水上移动业务中有:船舶电台(ship station )、海岸电台(coast station )、港口电台和航空器电台等;水上卫星移动业务中有:船舶地球站(ship earth station )、海岸地球站(coast earth station )、网络协调站(network coordinate station )等。
2009/11/30Produced by Tangxuhong 5由国际电联(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分配的用于识别移动电台和海岸电台的字母或字母与数字的组合称为呼号。
1.江、海岸电台的呼号由两个字符和一个字母,或两个字符和一个字母后接不超过三位数字(紧接着字母后面的数字0,1除外)组成。
字符可以是字母或字母与数字的组合。
二、电台的呼号( Call Sign)例:2. 船舶电台的呼号2009/11/30Produced by Tangxuhong 8对仅设置无线电话设备的船舶电台,其呼号由两个字符(若第二个是字母)后加四位数字(紧接着字母后面的数字0,1除外);或两个字符和一个字母后加四位数字(紧接着字母后面的数字0,1除外)组成。
船台安全管理制度
船台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台安全管理,确保船台操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保障船员和船台设备的安全,现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船台,包括但不限于货轮、客轮、渡轮等各类船台,适用于所有船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船台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保障人员安全”的原则,不断加强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
第四条船台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船台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船台安全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条所有船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配合船台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和培训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船台管理部门应设立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船台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船台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船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船台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设备维护工作,确保船台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九条船台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安全事故并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
第十条船台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船台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操作证书和经验,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船台操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船台操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熟悉船台设备和紧急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船台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船台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发生时,应立即报告船台管理部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
第十五条船台设备操作应按照规定程序,确保船台操作的安全和稳定,禁止违规操作和超出规定范围的操作。
第四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六条船台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档案,记录船台设备的维护记录和安全检查情况。
第十七条船台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警示标识,提醒船员和工作人员注意安全事项。
第十八条船台管理部门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确保船员和工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脱离险境。
第十九条船台管理部门应制定紧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及时组织处置突发事件。
船舶电台安全通信管理规定
船舶电台安全通信管理规定
电台室作为北海救助局救助通信专用海岸电台,是船、岸信息传递的枢纽,担负着全局的有线、无线电通信及陆域各单位职能处室的通信保障重任,为确保船岸通信畅通,特制定如下安全通信管理规定:
一、通讯设备安全保障
1、各类通讯设备应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SSB、VHF、
FAX、TELEX、
MEVTEX)。
2、应急电源UPS、配电室电力设备要保持良好状态。
3、无线系统:收发无线元器配件及绝缘子拉索等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每年6月上旬检修)。
4、安全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更换(灭火器每年3-4月更
换)。
5、机房内各种通讯电缆、电源插座、插头保证接触良好、杜绝电力隐患事故发生。
6、通信防雷电设施应于每年4月份之前检测一次。
其检测结果应符合通讯行业标准。
二、电台室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贯彻国内外无线电通信规定监督维护通信秩
序。
2、船岸通信业务应按先急后缓原则处理,做到“迅速、准
确、保密”。
3、各类通讯设备应严格按机器说明进行正确操作,避免因操作问题造成设备故障。
4、保持机房肃静、整洁,24小时值守尽职尽责,严禁做与通信无关事项。
5、认真、仔细、观察记录各通讯设备仪表及性能反应,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或上报主管。
6、电闪雷鸣时,应采取果断有效措施,关闭有关设备,避免设备遭雷击损坏(如有遇险、紧急、安全通信除外)。
船舶电台管理
船舶电台的管理第一节无线电人员职责1. 无线电人员(持有GMDSS通用操作员或一、二级电子员适任证书人员)在船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船的无线电通信工作和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
2. 严格执行各项通信规则和保密规定,确保机密安全。
保守通信秘密,不得透露或变相透露来往电话、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内容。
3. 全面负责本船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和广播系统的技术管理,做好通信和导航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修理工作,努力使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 负责电台蓄电池、变流机和各种天线的日常清洁、检查、养护工作,确保良好技术状态;做好蓄电池室(箱)、变流机室和备件库的清洁工作;负责电台蓄电池的充、放电工作。
5.负责保管图纸、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和物品账册,负责备件、工具、物料、仪表(器)的登记、保管、盘点和注销,一旦发现缺漏,应及时申报,经船长审批后报送公司有关主管部门。
6.除按规定处理开放的公众业务外,只能受理经船长签发批准的电话、电传和传真或电子邮件。
7.通信中遇有政治问题时,应及时报告船长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如无相应的规定,可按船长的指示处理,并作详细记载,事后应书面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
8.当本船遭受海难或发生其它危险情况时应保持电台值守,不得擅离职守。
弃船时应销毁秘密以上等级的文件资料,并携带电台执照、电台日志、紧急无线电示位标和救生艇电台设备,按船长的命令离船。
9.船舶开航前应做好航前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或报告,并填写开航前检查报表寄公司通导主管部门备案。
10.航行中应每天查阅电台日志和报文底稿,检查电台一天所做的各项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清并设法纠正。
11.大风浪侵袭前后,应检查有关设备、收发天线及周围环境,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12.通导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排除,确实无法修复时,应报告船长并提出措施和建议。
如有设备的自修项目,应报公司通导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13.修理、安装或更新通导设备时,应现场配合、协调和监督,完工后应进行认真验收并签单,并及时报告船长或公司通导主管部门。
船舶电台的 检查、试验及有关规定
16.6船舶电台的检查、试验及有关规定16.6.1主管当局对船船电台设备的检查根据规定,船舶抵达港口后,港口国政府或有关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派检查人员对船舶电台进行检查,检查方和被检方要注意如下几点:(1)检查人员应持有主管当局签发的身份证件或证章,必要时船舶无线电通信主管人或负责人可以要求其出示。
(2)船舶无线电操作员应为检查提供方便。
执照应放在能立即出示之处,执照或有颁发机关签证的副本应尽可能永久地存放于电台。
(3)当执照不能出示或发现有明显不合理的情况时,为了确定其是否与国际无线电规则规定的条件相符,检查人员可以检查无线电装置。
(4)检查人员有权要求无线电操作员出示其证书,但不得考查其专业知识。
(5)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采取上述第(3)项所规定的办法,或无线电操作员的证书不能交验时,应当立即通知该船台所属政府或主管部门,必要时还可按照无线电规则有关违章报告的办法办理(船台所发生的任何严重违章事件,应当由检查国的主管部门向船台所属国家的主管部门提出。
主管部门接到关于所核准的电台违反公约或无线电规则的通知,就应当查明事实,确定责任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和行动)。
(6)检查人员在离去前,应将检查结果报告给该船舶主管部门或负责人。
如发现有任何违反无线电规章的情况,应提出书面报告。
(7)我国远洋船舶在抵达国内各港后,应接受国家电信监管机构和当地海事以及所属公司无线电监督员随时对船台的检查。
16.6.2船船电台设备的安全检查开航前对船舶通导设备的检查是确保航行安全、通信畅通、设备处于正常技术状态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船舶无线电操作员一定要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检查要求如下:(1)船舶在开航前,要求无线电操作员对所管辖的通导设备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并在电台报日志上记载检查结果。
(2)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设法修复解决。
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以便公司主管部门及时安排岸修,在开航之前解决。
(3)对修船和长时间停航的船舶,在接到开航计划时,要在开航前3天进行自检工作,以免检查发现问题后来不及解决而影响开航。
《交通运输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规定(公开征
交通运输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交通运输行业水上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交通运输行业使用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设置、使用水上无线电台(站),检验和维修水上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水上无线电业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机构划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和地方无线电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交通运输行业水上无线电监督管理、技术保障等工作。
第四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不得使用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从事与水上业务无关的其它交流活动,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损坏或妨碍水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工作效能,不得利用水上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无线电频率管理第五条【频率划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分配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给交通运输行业,用于开展水上无线电业务。
第六条【频率使用许可】使用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取得许可。
使用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交通运输部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七条【使用要求】使用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应当严格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和要求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业务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变相出租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
船舶电台日志记载管理规定
船舶电台日志记载管理规定船舶电台日志记载管理规定Ship radio logbook record management regulations1.船舶电台工作日志是船舶通信工作的原始记录,是船舶的重要法定文件之一,船舶GMDSS操作员必须详细、准确、清楚、如实地记录通信情况,不得任意涂改和撕毁。
Ship radio logbook, the original records of marine communication, is one of important legal documents of ship. Ship GMDSS operator must record it detailedly, accurately, clearly and truly, radio logbook not allowed to be altered or torn up randomly.2.船舶电台工作日志应依时间顺序连续记载,不得间断,内容应当明确反映出船舶航行中所发生的有关海上人命安全和日常无线电业务的一切事项。
Ship radio logbook should be recorded continuously in chronological order, shall not be interrupted, the contents of which should be clearly included the details about safety of life on navigation and daily radio services in all matters.3.船舶电台工作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体端正清楚、语句简明;按日志内容逐页逐行详细、准确记载,不准涂抹、撕页,不留空页、空行。
Ship radio logbook should be written in non-fading blue or black pen, required characters clearly and regularly, sentences sample and clear. The logbook should be recorded accurately in details line by line, not allowed to smear and tear, don’t leave blank page s and blank line.4.写的文字必须是通信联络中实际使用的文字;有关通信情况使用中文。
船舶电台操作方法有哪些
船舶电台操作方法有哪些
船舶电台操作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通信过程中的礼仪:包括向对方呼叫前的准备、呼叫方式(单呼、广播呼叫等)、应答方式、通话内容等。
2. 呼叫信号的使用:每个船只都有自己的呼叫标识(船舶呼号),在与其他船只进行通信时需要正确使用和识别呼叫信号。
3. 就位观察:在呼叫对方之前需要进行就位观察,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进行通信,并且避免与其他船只发生碰撞事故。
4. 发射功率和频率的选择:根据通信距离和环境条件,选择合适的发射功率和频率进行通信。
5. 通信记录的保存和管理:需要将通信过程中的重要信息进行记录,以备后期查证和处理。
6. 紧急通信程序:在紧急情况下,需要按照船舶电台操作手册中的规定,迅速进行紧急通信,以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船只的正常运行。
此外,船舶电台操作方法还包括各种通信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信息传递的技巧等。
具体操作方法应根据相关法规和航海通信规程来执行。
第6章船舶电台管理
· 船长每月要检查日志并签字。
第三部分B
· 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摘要,主要 包括日期、时间、相关船舶的详细 情况和位置。
· 有关无线电业务的重要事件的记录。
· 一般通信摘要。
· 每日船位。可用经纬度、港名或相 对地理位置来表示。
· 每日记录MF/HF DSC、VHF DSC、 NAVTEX、EGC、RESERVE SOURCE BATTERY功能和测试情 况。
2.对电文接收与发射的要求 (1)电文的接收
① 收到电文后,登记在电台日志和 《电文签收簿》上,交给船长签收。
② 收到气象预报后应阅读、签字,并 放在海图桌上供船长或其他驾驶员 阅读。
③ 收到航警,值班驾驶员应立即阅签。 ④ 其它安全信息阅读后交给二副处
理,紧急的报告船长。 (2)电文的发送
① 只受理船长签发的各类电报。 ② 由值班驾驶员或船长实施通信。
电台日志、船舶电报、航行警告签 收簿、船舶通信导航设备管理登记 簿和维修记录簿由无线电人员负责 保管。
甚高频无线电话使用登记簿和雷达 使用登记簿由二副负责保管。
6.6.2 保管期限 ⑴ 国内各类明报的报稿和报底,保
管期为1年。 ⑵ 国际公众船舶电报的报稿和报
底,保管期为2年。 ⑶ 气象报告、气象传真图、航行警
2.NBDP
自动业务1min起算,整分计费; 人工操作3min起算, 7. 3 我国海岸电台对国际船舶通信 资费的收费标准
1.岸台费: 无线电话3min起算,整分计费。
MF: 4.40GF / min; HF: 7.40GF / min。 VHF: 3.40GF / min;
该证书是指电台安装的GMDSS通信 设备的产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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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台日志、船舶电报、航行警告签 收簿、船舶通信导航设备管理登记 簿和维修记录簿由无线电人员负责 保管。
甚高频无线电话使用登记簿和雷达 使用登记簿由二副负责保管。
6.6.2 保管期限 ⑴ 国内各类明报的报稿和报底,保
管期为1年。 ⑵ 国际公众船舶电报的报稿和报
底,保管期为2年。 ⑶ 气象报告、气象传真图、航行警
6.3.1 填写注意事项 ⑴ 使用墨水笔填写,如实记载通信情
况,不得任意涂改和撕页。
⑵ 由持证值班驾驶员填写,船长每 月检查并签字。
⑶ 时间一律采用世界协调时UTC,尽 量采用英文或英文缩写,必要时可 用中文注明。
⑷ 以航次终了为界,航次开始时另 起页填写。
6.3.2 记载的内容 第一部分
·填写船舶规范和无线电证书情况。 ·指明无线电设备的配备方案,当选
2.免费通信业务的范围 ⑴ 船舶遇险通信。 ⑵ 海上公益电报。 ⑶ 港务监督部门与船舶之间来往的 甚高频电话。
6.7.2 我国海岸电台对国内船舶通信 资费的收费标准
6.1.4 交接班制度 无线电人员休假离船,必须办理交
接手续。填写《交接班报告书》。 1.交接内容 (1)资料及工具类交接 (2)通信业务交接 (3)物料及备件交接
2.交接注意事项
⑴若设备存在故障或工作不正常时,原 则上由交班人员处理完毕。时间来不 的,应交待清楚并在交接班报告书及 电台日志中加以说明。
该证书是指电台安装的GMDSS通信 设备的产品证书。
一般由船长负责保管;有效期为长 期,不需换新。
应将其复印件存放于电台处。
入CCS船级社需要该证书
6.2.3 岸基维修协议和示位标年度检
测报告
岸基维修协议由船长负责保管;有 效期年限一般由设备厂家或设备代 理决定,应在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 请换新。
所有通信均应记录在电台日志上。
3.船舶锚泊值班的要求 ① 保持VHF DSC CH70开机值守,还
应随时注意守听有关通告和通话表。 ② 保持NAVTEX接收机常开。必要
时,开启EGC接收机。 ③ 靠泊期间除卫通船站可常开外,应
关闭组合电台设备的电源。
④ 做好蓄电瓶、各种收发天线、应急 通信设备以及其它通信导航设备的 维护保养工作。
另外,有的国家地处两洋(或海),一 般都将岸台按区划分,所以查阅时应予 注意。如:美国分太平洋海岸和大西洋 海岸,埃及分红海和地中海等。
6.5.3 《无线电信号表》修改注意事项 1.《航海通告》第六部分,每周版。修
改时只需剪下有关地方贴于相应之 处即可。需注意勿将修改资料右下 角结尾处“周期/年份”剪掉。 2. 新版《无线电信号表》,应先修改 《无线电信号表》特别补遗部分,再 从每周版的第一期起加以修改。
⑵如文件丢失、缺页,设备严重损坏或 备件、工具等有较大短缺时,应立即 报告船舶领导或公司通导主管部门。
⑶交接后,应在电台日志上着重写明 文件、设备交接情况,存在的遗留 问题或处理意见,然后双方在电台 日志上签名,并由船长加签。
6.2 电台执照与证书
6.2.1 电台执照
电台执照应存放在无线电台室内, 便于立即取下携带和出示检查的位 置,平时由无线电员负责保管。
10. 负责做好PSC检查工作,做好防止 误报警的准备工作。
6.1.2 值班制度及要求
1.船舶在航行期间的值班要求
1).按要求安装有VHF无线电装置的船舶, 应在VHF DSC CH70上保持连续值守
2).安装有MF无线电装置的船舶,应在 2187.5kHz频率上保持连续值守;
3).在A3、A4海区航行的船舶,应在 2187.5kHz和8414.5kHz上24小时值守, 另外还要在其他(4207.5kHz 、 6312.0kHz、12577.0kHz、16804.5kHz)
择岸上维修时,指明维修公司。 第二部分
·填写无线电操作人员的详细资料。
·船长指定的在遇险时负责通信 的无线电人员。
第三部分A ·设备试验和检查的详细情况及充电
记录。
·每周:VHF DSC和MF/HF DSC呼 叫,备用电源(电瓶)。
·每月:双向无线电话、卫通C站 (EGC)、雷达应答器、备用电源 供电试验。
⑴ 已知国家及电台的名称,可在《无线电 信号表》后面《INDEX OF STATIONS》里 按字母顺序找出所要的国家电台名称,在 电台名称后面有页编号,通过该编号在信 号表里查出该国家岸台的所有资料。
⑵已知某岸台的识别码(MMSI),可在 《无线电信号表》后面的《MMSI NUMBERS 》里按识别码顺序查到所 属国家及台名,再按上述国家及台名索 引查法查出该国家岸台的所有资料。
7) 每天在本船两部VHF DSC之间进行 VHF DSC CH70测试呼叫。
8) 每周与附近台试验和测试一次MF/ HF DSC呼叫,包括与收发设备和 应急电源联控的试验。
9) 每月对C船站进行性能试验以及对 电瓶的检查;每月至少对救生艇筏 双向无线电话设备进行性能检查、
电池有效期检查;每三个月至少试 验一次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并 将试验和测试情况记入电台日志。 10) 每月至少试验一次SART,并由 二副将试验情况作好记录。
3. 注意修改资料的年份和本船《无 线电信号表》是否相符。
4. 修改时应先了解登记卡中修正期 数.要和本次修改期数相衔接, 决不可缺期跳越,否则内容颠倒 而造成错误。
6.6 报底、帐单和工作日志等的管理
6.6.1管理责任人
船舶无线电台各类报底、报稿、通 信资费账单由无线电人员保管。
气象报告、气象传真图、航行警告 (含NAVTEX和EGC自动接收的资料) 由二副负责保管。
第3卷主要包括气象报告和航行警告 业务。
第4卷主要内容包括气象观测台相关 资料及与之相应的图表.
第5卷主要内容包括全球海上遇险与 安全系统业务。
第6卷主要包括港口通信业务、船舶 通信管理和业务信息、引水业务等。
6.5.2 《无线电信号表》的查阅方法
船舶通信人员要获得某岸台的详细资料,首 先看第1卷后封底的海岸电台界限图以确 定使用第1册还是第2册。
6.7 船舶通信资费
6.7.1 通信资费的计价单位
国际货币单位是金法郎,用缩写GF 表示,或是特别提款权,用缩写 SDR表示。1个特别提款权等于 3.061个金法郎。
金法郎或特别提款权不能直接用于 通信费用的支付。
1.收费项目 ⑴ 陆线费(LL) ⑵ 海岸费(CC) ⑶ 特别业务费
陆线费:归邮电局所得, 按邮电局 标准收取.
务电台的呼号和数字识别表》
⑽ 《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用户指南》和 《卫星通信资费表》
6.4.2 国内业务文件和资料 ⑴ 部发《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 ⑵ 部发《全国江、海岸电台台名录》 ⑶ 部发《船舶电台台名录》
⑷ 国家标准《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 一通信导航》
⑸ 交通部标准《船用通信导航设备安 装、使用、维护、修理技术要求》
船级社核发的货船无线电安全证 书,该证书由船长负责统一保管。 ⑵ GMDSS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分换 证检验和定期检验,换证检验5年一 次,定期检验1年一次。期满前3个 月,由船长向主管船级社或本公
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船舶无线 电设备和救生艇无线电设备进行定 期检验或换证检验。
3.GMDSS设备的产品证书
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期满 前3个月,无线电员应及时向本公司 通导主管部门报告。
6.2.2 船舶无线电通信相关证书及保管 要求
1.值机员证书 ⑴ 适任证书在船期间由船长统一保管。 ⑵ 适任证书有效期一般为5年。有效期
届满前6个月,由船长向公司主管部 门报告,申请换发。
2.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⑴ 所有船台必须备有我国或国外有关
应将岸基维修协议复印件存放于电 台处。
示位标检测要求一年进行一次其进行读码检测, 出具检测报告。
到期前三个月应由船舶提出申请检 测换新,检测报告由船长负责保管。
应将检测报告复印件存放于电台处。
6.3 船舶电台日志
电台日志是船舶的重要文件和法律依 据之一,用以记载航行中所发生的有 关海上人命安全和正常无线电通信业 务的一切事项。
6.4.4 登记与签收规定 ① VHF电话使用登记 ② 国际、国内公众船舶电报登记与 签收 ③ 航行警告登记与签收 ④ 通导设备现状及备件登记 ⑤ 电台工具及仪表登记
登记与签收簿一律使用墨水笔填写。
6.5 《无线电信号表》的使用
6.5.1《无线电信号表》简介
英版《无线电信号表》(Admiralty List of Radio Signals),全书分6 卷共12册,其中第1卷分1、2两册, 第3卷分1、2两册和第6卷分1、2、 3、4、5册。
2.对电文接收与发射的要求 (1)电文的接收
① 收到电文后,登记在电台日志和 《电文签收簿》上,交给船长签收。
② 收到气象预报后应阅读、签字,并 放在海图桌上供船长或其他驾驶员 阅读。
③ 收到航警,值班驾驶员应立即阅签。 ④ 其它安全信息阅读后交给二副处
理,紧急的报告船长。 (2)电文的发送
① 只受理船长签发的各类电报。 ② 由值班驾驶员或船长实施通信。
任选一个不间断守听,也可扫描值守。
4.装有Inmarsat-B、C、F标准船站的船 舶,应保持船站常开
5.应保持NAVTEX、EGC接收机,气象传 真机常开,确保随时接收有关岸台(站)播 发的气象、航行警告、气象传真图等海 上安全信息。
6) 每班检查GMDSS设备的工作情况及 电源和备用电源一次。
6.4 船舶无线电通信必备文件和技术资 料及其管理
6.4.1 国际业务文件和资料 ⑴ 《无线电规则》或《水上移动业务 和卫星水上移动业务实用手册》 ⑵ 《无线电信号表》 ⑶ 《海岸电台表》 ⑷ 《船舶电台表》
⑸ 《无线电定位和特别业务电台表》 ⑹ 《无线电通信及定位系统图》 ⑺ 《气象报告及预报区域图》 ⑻ 《无线电示位标图》 ⑼ 《水上移动业务和卫星水上移动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