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21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川发改价格〔2022〕211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211号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22年4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
合同未约定配送费用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22年4月28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执行。
七、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在川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发改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23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23号)【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5]123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2.27【实施日期】2015.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23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77号)(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5年2月27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15〕77 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9.20•【字号】川发改价格〔2023〕475号•【施行日期】2023.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23年9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
合同未约定配送费用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23年9月20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执行。
七、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在川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四川省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9月20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166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166号)【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7]166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4.12【实施日期】2017.04.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166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17年4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7年4月12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川发改价格〔2022〕211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211号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22年4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
合同未约定配送费用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22年4月28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执行。
七、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在川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发改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567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567号)【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567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11.16【实施日期】2016.1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567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16年1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6年11月16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川发改价格〔2024〕105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4〕105号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24年4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
合同未约定配送费用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24年4月1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执行。
七、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在川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511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511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23•【字号】川发改价格[2014]511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511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158 号)(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4年6月23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14〕158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30•【字号】川发改价格〔2023〕253号•【施行日期】2023.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23年5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
合同未约定配送费用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23年5月30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执行。
七、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在川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四川省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5月30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267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267号)【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4]267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4.24【实施日期】2014.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267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98号)(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4年4月24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14〕98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677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677号)【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石油工业管理【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5]677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9.16【实施日期】2015.09.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677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561号)(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5年9月16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15〕561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09•【字号】川发改价格〔2023〕390号•【施行日期】2023.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23年8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
合同未约定配送费用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23年8月9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执行。
七、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在川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四川省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8月9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23•【字号】川发改价格〔2023〕432号•【施行日期】2023.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23年8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
合同未约定配送费用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23年8月23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执行。
七、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在川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四川省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8月23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4.17•【字号】川发改价格〔2023〕180号•【施行日期】202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23年4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
合同未约定配送费用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23年4月17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执行。
七、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在川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四川省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4月17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09]32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09]32号)【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川价电发[2009]32号【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9.07.28【实施日期】2009.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9年7月28日川价电发﹝2009﹞32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销售川渝分公司,中石化云川公司,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物价局:接《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1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表一)。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表二。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09〕27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7月29日零时起执行。
六、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物价局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一:(略)附件二:四川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17)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17)【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7]268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5.25【实施日期】2017.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268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17年5月25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7年5月25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92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92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19•【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192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12年3月19日川发改价格〔2012〕192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中石化云川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改局(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物价局: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41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一)。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二。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2年3月20日零时起执行。
六、成品油价格提高以后,我省各地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价格一律不作调整。
七、其余事项严格按国家发改委发改电〔2012〕4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23•【字号】川发改价格〔2023〕432号•【施行日期】2023.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23年8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
合同未约定配送费用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23年8月23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执行。
七、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在川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四川省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8月23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保 持 差 价 不 小 于 4 0元 。 具 体 供 应 价 格 可 在 不 超 过 0 最 高 供 应 价 格 的前 提 下 , 供 需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 由
五 、 省 新增 凉 山州雷 波 、 里 、 洛 、 阳 、 我 木 甘 金 会
接
《 家 发 改委 关 于 降低 成 品 油 价格 的通 知 》 国
54 元 和 5 1 80 2 0元 。 非 标 准 品 最 高 供 应 价 格 由 成 品 油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品 质 比率 确 定 。 其
情 况 ,决 定 降 低 成 品 油 价 格 。 现 就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
、
成 品 油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供 军 队及 新 疆 生 产 建
油 价 格 相 应 调 整 。 调 整 后 的 成 品 油 标 准 品 价 格 见 附 表 一 。 非 标 准 品 价 格 由 成 品 油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品质 比率 确 定 。 二 、 铁 道 等 专 项 用 户 汽 、 油 最 高 供 应 价 格 等 供 柴
对 符合 资 质 的 民营批 发 企 业 最 高供 应 价 格 , 按
执 行 。
市 汽 、 油 ( 准 品) 高 零 售 价 格 , 省 三 个 价 区 汽 、 柴 标 最 我 柴 油 最 高 零 售 价 格 相 应 调 整 ( 附 表 一 ) 见 。
二 、 、 油 最 高 零 售 价 格 公 布 后 , 品 油 零 售 汽 柴 成 企业 可在 不超 过汽 、 油最 高零 售价 格 的前提 下 , 柴 自
根据
《 务 院关 于 实 施 成 品 油 价 格 和 税 费 改 革 国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35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1.27
【实施日期】2016.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
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6〕3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
结合国际石油市场格局变化,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完善了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并修订形成《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转发你们,同时按照《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确定我省成品油二三价区价差(具体调整情况见附件),调整后的价格自2016年1月27日24时起执行。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略)
2、四川省二、三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以及最高批发价格表(合同约定配送部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月27日
附件2
四川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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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
价格[2016]21号)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2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1.13
【实施日期】2016.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6〕21号)
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
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简化调价操作方式等有关事项的通
知》(发改电〔2016〕26号)(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6年1月13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16〕26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
1.四川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2.四川省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表(合同约定配送部分)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简化调价操作方式等有关事项的通
知》(发改电〔2016〕26号)(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月13日
附件1
四川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