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审批程序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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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审批程序指南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指南

举办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含企、事业法人单位、各民主党派、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法人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均属举办民办学校的范围。

注:举办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教育机构(如美容美发、服装)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一个月内须到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

审批流程:

1.举办者提交办学申请及有关资格证件。

(1)办学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单位办学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件副本;公民个人办学提供身份证、学历或职称证明等。

2.填写《青岛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并附齐以下相关证件材料。

(1)社会组织举办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2)学校举办者、法人代表、校长相关资格、身份证明;

(3)学校财务人员会计资格证书;

(4)办学管理人员职称或学历证明;

(5)任课教师学历或职称等相关证明;

(6)专职人员的离休退休证明,辞职、待业证明,主办单位派出专门管理人员证明;

(7)社会组织举办学校需提供学校法人代表授权书、校长任命、聘任书;

(8)土地房产相关证明、设备租借协议及房产证;

(9)担保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件;

(10)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以上材料需交验原件,报送复印件。

3. 办学场地实查(居民楼内不得设为教学场所)。

4.开办费验资(验资报告)。

5.批复,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审批时限:

学历教育学校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十

二月下旬,受理后2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逾期申报者,转至下一年度办理。

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度

的四月至十一月,受理后14个工作日内教育主管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

每年十二月至下一年度三月份为民办学校年检

时间。

审批地点: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一楼教育局窗口

联系电话:85916314 82734159

82734185(传真)

网址:/mbjy

青岛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民办学校设置基本条件

1.单位申请办学,须为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并应结合单位的性质、经营范围或专业特点开办专业。

公民个人申请办学,须为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年龄70岁以下,有一定专长和资历,应结合本人资历(学历、专业)或专长(特长)开设专业。

2. 设置小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小学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具体配备标准参照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执行。专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总体设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应当达到市级规范化学校标准(小学)规定的条件。

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2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教学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少于7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3. 设置初中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初中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具体配备标准参照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执行。专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总体设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应当达到市级规范化学校标准(初中)规定的条件。

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300万元(不含

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实验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4. 设置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普通高中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具体配备标准参照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执行。专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总体设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应当达到市级规范化学校标准(普通高中)规定的条件。

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5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15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5.设置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 专职教职工配备参照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标准执行;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专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总体设计、占地面积、建筑标准等应当达到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具备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5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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