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审阶段辩护词范例
故意伤害罪审阶段辩护词范例尊敬的法庭:我代表被告,就本案中的故意伤害罪指控向法庭提出辩护词。
在此,我将以客观、理性的态度,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为被告进行辩护。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并非一个凶残的罪犯,而是一个普通的、有责任感的公民。
他在社会上一直保持良好的品行和行为,没有任何犯罪记录。
然而,事情发生后,他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对受害人表示了深深的懊悔和歉意。
其次,我想重点讨论的是本案的事实。
根据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被告与受害人之间的冲突起因于一次误会和情绪失控。
这是一起意外事件,而非被告有预谋地故意伤害他人。
被告在案发时并未有意伤害受害人,而是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的行为。
此外,我要指出的是,被告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感到极度的懊悔和自责。
他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已经主动向受害人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赔偿等经济责任。
这表明了被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态度,也体现了他对受害人的关心和尊重。
在法律层面上,我要提醒法庭注意到本案中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需要证明被告有明确的故意,即有意识地对他人进行伤害行为。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并非有预谋的,而是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做出的错误行为。
因此,被告的行为并不符合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要件。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判决应该以公正、合理和人道的原则为依据。
被告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在整个社会背景下,这只是一起意外事件,而非被告有预谋地故意伤害他人。
被告在案发后已经表现出了对自己行为的懊悔和自责,也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我请求法庭对被告采取宽大的态度,给予其从轻处罚或者对其进行宽刑适用。
综上所述,我在此为被告提出辩护词,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告在此表示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并将对自己的行为负起完全的责任。
谢谢法庭的审理。
辩护人:XXX。
故意伤害辩护词
故意伤害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我的辩护职责是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并向法庭提供有力的证据和论据,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无罪。
在本次案件中,我代表被告首先要澄清的是故意伤害的定义和要求。
然后,我将以可信的证据和强有力的论据,证明被告并无故意伤害他人之意,并请求法庭释放被告。
首先,法律明确规定,故意伤害犯罪需要具备两个基本要件:1.主观故意,即被告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对他人造成伤害;2.客观实质性伤害,即被告的行为实际上给他人带来了身体上的伤害。
这两个要件都不可或缺,任何一方面不满足,都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犯罪。
在本次案件中,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证明被告并无故意伤害之意:首先,被告的行为并非出于对他人的故意伤害。
事实上,被告并无任何动机或目的去伤害他人。
他的行为是出于一时冲动,并没有深思熟虑的计划或意图。
这种情况下,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犯罪。
其次,被告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实质性的伤害。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需要造成他人的身体伤害才能构成犯罪。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并未导致任何对他人健康或生命造成的实质伤害。
因此,被告也无法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
此外,本案中的证人证言和相关证据也并无法支持被告故意伤害的指控。
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可信性。
然而,在本案中,证人的证言存在矛盾和不一致的情况,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也存在一定的质疑。
因此,法庭无法依据不可靠的证据认定被告有故意伤害之意。
最后,我要强调,被告在本案中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道德。
被告是一位无犯罪记录、有正当职业的公民,他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并未对社会造成任何异常的影响。
在处理此案时,法庭应当综合考虑被告的背景和行为的社会影响,公正判断被告是否属于故意伤害犯罪。
总之,根据以上论述,我们坚信被告无故意伤害之意,并提请法庭释放被告。
我们认为,本案中的证据并不足以支持故意伤害的指控,被告应该获得充分的法律保障和合理的判决。
陈大勇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陈大勇故意伤害案辩护词【最新版】目录1.引言2.案件背景和当事人信息3.辩护观点4.证据和理由5.结论正文【引言】尊敬的法官:我是陈大勇的辩护律师,在此为陈大勇故意伤害案进行辩护。
我深知,每一个案件的背后都是涉及到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等重要权益,因此我将本着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为陈大勇进行辩护。
【案件背景和当事人信息】陈大勇,男,35 岁,北京市人。
因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导致被害人受伤,被警方逮捕。
经过初步审查,陈大勇涉嫌故意伤害罪。
【辩护观点】我为陈大勇辩护的主要观点是:陈大勇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证据和理由】1.根据案发现场调查和证据,陈大勇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时,双方均未使用任何危险物品,争执过程中,陈大勇并未有意伤害被害人,而是在争执中导致被害人受伤。
因此,陈大勇的行为不具备故意伤害的主观要件。
2.陈大勇在争执发生后,立即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并积极配合医护人员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表现出强烈的悔意和救治被害人的意愿。
这说明陈大勇并非故意伤害,而是过失导致被害人受伤。
3.陈大勇与被害人在此之前并无任何矛盾和纠纷,双方均为初次接触。
陈大勇在争执过程中,并无明显过激言行,争执起因和过程也未涉及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
因此,陈大勇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故意伤害。
【结论】综上所述,我认为陈大勇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此,我恳请法庭充分考虑陈大勇的行为背景、动机和悔过表现,对其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审理,维护陈大勇的合法权益。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因故意伤害罪受到起诉。
以下是被告人的辩护词,对案件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护。
二、辩护观点1.被害人具有过错:被告人在实施伤害行为之前,受到被害人的挑衅和侮辱,被害人言辞恶劣,并试图挑起争斗。
被告人只是在自卫的情况下做出了反应。
2.事发情况紧急:据现场目击证人证言,事发时被告人所处的情况十分紧急,面临着极大的威胁和压力,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被告人只是受到极端的压迫下做出了反应,并非有意伤害他人。
3.不具备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根据调查,被告人没有预谋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也没有任何动机去伤害他人。
伤害行为属于一时冲动,而非预谋的犯罪行为。
根据以上辩护观点,被告人应当从某些责任上得到免除,或减轻其刑事责任,特此申明。
三、相关证据和细节1.目击证人证言:目击证人证明了被告人在事发时遭受到被害人的侮辱和威胁,也证实了被告人情况紧急且无法自行解决纠纷的事实。
2.医学鉴定报告:医学鉴定报告显示被害人所受伤害相对轻微,仅造成轻度伤害,不具备对他人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情况。
3.被告人的过往记录:被告人在社会上没有不良记录,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可以证明其为一个正常、守法的公民。
四、刑事法律适用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要求犯罪行为是故意的,并且实施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了一定的身体伤害。
根据被告人的辩护观点和相关证据,可以推断被告人没有预谋实施伤害行为,只是一时冲动,并且受到了被害人的挑衅和侮辱。
被害人的伤势也相对较轻。
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应当得到宽大处理或减轻其刑事责任。
五、诉求至此,辩护人请求法庭慎重考虑被告人的辩护观点和相关证据,宽大处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减轻其刑罚。
被告人已经对自己的错误认识到并表示了悔过,将不再犯类似犯罪。
最后,辩护人呼吁法庭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合理、公正的判决。
注意:辩护词仅供文档示例之用,并不代表实际情况。
如需使用辩护词,请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情况进行撰写。
故意伤害案件辩护词
故意伤害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以及在座的各位,我代表被告,就本次故意伤害案件提出辩护词。
在辩护词中,我将就被告的立场、事实及证据,对指控进行逐一回应和辩驳。
一、事实经过的真相被告在本次案件中被指控故意伤害他人,然而,在我们的辩护中,我们将揭示事实的真相并对指控进行否认。
据我所知,真相并非表面看起来那样简单。
首先,被告并没有故意伤害事宜发生时的证实。
根据现场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一个激烈的争吵。
然而,并没有任何直接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有意伤害他人。
其次,我们希望通过调查,证明被告只是在自卫的情况下做出了防卫行为。
在事发时,被告感受到了来自受害人的威胁和攻击,并只是为了保护自己而做出了反击。
这种反击行为并不属于故意伤害。
二、证据的前后矛盾性分析检方刚刚呈现的证据中存在着明显的前后矛盾性,这也使我们对指控有着更多的质疑和辩驳。
首先,证人证词存在明显的不一致。
在我们的调查中,多名证人的证词显示了多个版本之间的不一致。
有些证人说被告是故意伤害,有些则认为被告是自卫反击。
这种不一致性使得我们质疑整个案件的可信度。
其次,被告的损伤记录并非与指控相符。
被害人所受到的损伤并没有与指控中故意伤害的严重程度相吻合。
这也使得我们认为被告只是在必要时采取了正当的自卫行为,并非故意伤害。
三、被告的良好社会形象及正当防卫权利被告是一位无犯罪前科的公民,过去的行为没有任何激烈冲突的记录。
他是一位勤奋工作的人,对家庭和社区有着极高的责任心。
在本次案件发生时,被告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才做出了反击行为。
这是每个人都具有的正当防卫权利,并不应该受到过分的指责。
四、请求法庭给予公正裁决综上所述,我们坚信被告在本次案件中的无罪,希望法庭能够审慎权衡证据、听取各方意见,并给予公正的裁决。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以及在座的各位,我在此代表被告就本次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了辩护。
我们认为,被告并没有故意伤害他人,而是出于对自己人身安全的合理防卫。
2010年度最佳辩护词评选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2010年度最佳辩护词评选”获奖作品展示之一等奖《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律师:焦鹏执业证号:11101200310273663所在律所: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案情简介被害人崔某于2009年11月27日下午,醉酒驾车在街上遇到陈某某,对陈某某进行恫吓,扬言要致陈某某于死地。
陈某某打电话向其孪生哥哥陈甲及堂兄陈乙求救。
后陈某某驾车离开,被害人崔某某纠集多人绕路迎面截住陈某某,将陈某某从车上拽下殴打。
陈甲和陈乙赶到现场,见到被害人崔某某及数名同伙正在殴打弟弟陈某某,遂加入战团,双方撕打在一起。
混乱之中,陈甲用利器将被害人崔某某刺伤,后陈甲离开现场。
崔某某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将被告人陈甲诉至法院。
陈甲在案发次日中午于家人的陪伴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且其家人主动向被害人家属道歉,表示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
在法官的主持下,就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调解意见,陈甲家人赔偿被害人家属100万元。
审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结案时间2010年12月20日一审辩词√(在相应的方格内插入√符号)二审辩词另查,被告人陈甲曾于2011年12月1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于2006年7月14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起诉后,被害人家属不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
开庭时,公诉人当庭给出对被告人陈甲处以无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开庭后,经过合议庭合议,采纳了辩护人大部分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
诉讼各方对判决均未提出异议,一审判决生效。
辩词节选《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节选鉴于被告人认罪及全案的证据情况,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持异议,但是辩护人不同意公诉人给予被告人无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在有期徒刑幅度内进行量刑,并且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考量各量刑情节的调节率,本案可以在有期徒刑5年至有期徒刑10之间量刑。
陈广雄等涉嫌故意伤害案二审辩护词
陈广雄等涉嫌故意伤害案二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受陈广雄家属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在陈广雄涉嫌故意伤害案中担任陈广雄的二审辩护人。
我们介入此案至今,多次会见了陈广雄,听取其陈述,详细了解案情,到贵院详尽阅卷并复印卷宗材料进行认真研究,对本案的事实已十分清楚,现依法出具以下辩护意见。
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前,我们恳请阁下注意:我们的二审辩护观点与陈广雄一审辩护律师完全不同!我们恳请高素质且业务谙熟的二审法官结合我们的辩护观点,严格按照刑事证据运用规则对本案全面审理、公正判决。
我们已经注意到,同案人和陈广雄的一审辩护律师,甚至陈广雄本人也曾说过其行为构成犯罪之类的话。
我们认为,陈广雄本人认为有无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本就不重要,有无构成故意伤害罪,关键在于被告人的案中行为是否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如果被告人的案中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是否如实供述,仅属从轻量刑情节而已;反过来,如果被告人的案中行为根本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则不管被告人是否如实供述,不管被告人是否认罪伏法,依法处理的结果都应该是无罪,不能凭被告人曾经认罪或者当庭认罪,而不顾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就给被告人定罪。
陈广雄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不懂法律,要求他对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有深刻的理解是不现实的,他完全可能在特定环境下草率认罪。
我们总的辩护观点:陈广雄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或其它犯罪,应属无罪。
一、案发前后,陈广雄均没有伤害被害人的共同故意,更与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任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广雄明知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伤害行为,仍共同参与并协助钟某某、周某某共同逃离现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与事实不符,逻辑混乱,显属错误。
(一)陈广雄用摩托车搭载钟某某、周某某经过果林治安亭,其目的是回家,之前并没有预谋去伤害应某某。
钟某某、周某某、陈广雄关于本事实的多次供述均高度一致,稳定可靠,均证明:陈广雄搭载钟某某、周某某经过果林治安亭,他们的目的是回家,之前并没有预谋去伤害应某某。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必备4篇)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第1篇贪污项目资金无罪辩护词范本(一)标题。
可写_关于(人)案的辩护词_。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_辩护词_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_坦白从宽,抗拒从严_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辩护词格式范本如下: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
理由如下:综上所述,我认为:根据_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xx年x月x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辩护人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的情况,应当在法律适用的范围内进行处理,如果对贪污项目资金无罪的情况进行认定的,可以向司法机关就无罪的相关情况进行辩护,并提供诸如不在场证明或者没有作案动机的相关证据文件。
故意伤害罪成功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成功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庭,我代表被告向您发表辩护词。
我们认真对待本案,并在此澄清被告的真实情况。
在辩护过程中,我们将提供证据和合适的法律解释,证明被告对故意伤害罪不负有责任。
请您在审理本案时客观公正地对待辩护材料和我们提供的证据。
被告的人格特质在审理本案之前,让我们先了解一下被告的人格特质。
被告是一个受过良好教育且品行端正的人,从未有过任何与暴力有关的前科记录。
他是一个善良、正直且乐于助人的人,被告的家人、朋友和同事都对他抱有极高的评价。
证据解释我们将提供以下证据来支持被告的辩护:1. 监控录像:根据案发地点附近的监控录像,可以清楚地看到被告并未参与任何斗殴行为。
他在案发时间段内在一个附近商店内购物,并有有效的收据证明。
2. 目击证人证词:多名目击证人将证明被告在案发时并未参与斗殴,反而是被害人与其他人发生纠纷并引发了骚乱。
目击证人将提供详细的描述,并且没有人将被告与斗殴有关联。
3. 情绪激动证据:被告的律师将提供被告在案发前收到了个人挑衅和威胁的证据。
这些证据将证明被告在案发时情绪处于激动状态,但并不意味着他有意伤害他人的动机。
4. 医学证明:医生的医学报告将证实被害人的伤势与被告实际动手的方式和时机不一致。
这将证明被告对被害人承担的责任并不为故意伤害。
法律解释我们将利用以下法律解释来支持被告的辩护:1. 故意伤害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需要证明被告有明确的故意伤害他人的意图。
然而,我们将证明被告并没有陷害被害人或故意伤害他人的动机。
他只是不幸卷入了这次事件,无意间导致了被害人的受伤。
2. 证据失实问题:我们将对控方提供的证据提出合理质疑。
我们将证明这些证据存在误导和不真实性。
通过分析监控录像和目击证人证词,我们将揭示控方证据的漏洞。
3. 情节导致的合理防卫:根据法律规定,当被告因为理由、情节明显不合理时,被告对于合理防卫的需求可能加重他的责任。
我们将证明被告在案发时的情节非常特殊,他只是出于自卫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动。
陈大勇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陈大勇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实用版)
目录
1.案件背景介绍
2.辩护律师对陈大勇故意伤害行为的看法
3.辩护律师对陈大勇犯罪动机的分析
4.辩护律师对陈大勇犯罪过程中的表现及认罪态度的评价
5.辩护律师对陈大勇的请求和建议
正文
尊敬的法官:
我是陈大勇故意伤害案的辩护律师,今天在此为陈大勇进行辩护。
首先,我想介绍一下案件的背景。
陈大勇与被害人曾是小学同学,两人因为一些小事发生了争执,争执中,陈大勇出手打了被害人,导致被害人轻伤。
陈大勇随后主动投案自首,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深的悔意。
对于陈大勇的故意伤害行为,我认为他并非是恶意伤害他人,而是在争执中失去理智,做出了过激的行为。
他并没有预谋,也没有故意使被害人受到严重的伤害,其行为属于冲动犯罪。
从犯罪动机来看,陈大勇与被害人的争执起因于一些小事,这说明陈大勇并没有深仇大恨,他的行为并非是出于对被害人的恶意。
此外,陈大勇在事后表示,他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愿意承担一切责任,这也说明他并非是毫无悔意。
在犯罪过程中,陈大勇没有使用危险武器,也没有对被害人进行严重的伤害,这说明他在犯罪过程中还是有一定的理智和控制力。
而他在事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这表明他对自己的错误有清醒的认识,有悔过自新的决心。
因此,我对陈大勇的请求是,希望法院能够充分考虑他的犯罪动机、犯罪过程中的表现以及认罪态度,对他进行从轻处罚。
同时,我也建议陈大勇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改造,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以便在出狱后能够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篇一:对证据的驳斥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我代表被告某某,就其被控犯有故意伤害罪一案,向法庭进行我的辩护。
首先,我要明确表示,某某并没有故意将被害人伤害,所以他不应该被判有罪。
这个案件件证确凿,但是有一些证据并不能证明某某有罪犯罪。
我想逐一驳斥控方所提出的证据问题。
第一,控方指出了被害人的伤害部位。
然而,很多伤害并不能与某某的行为直接联系起来。
比如说,患有瞬间失明的被害人,医师的诊断并不能判断是某某行为导致的。
此外,有些症状可能在后来的检测中才出现,并不是立刻可见的,因此我们不能完全相信这些证据。
第二,控方提供了现场证据。
尽管这些证据看似真实有效,然而,他们并不一定能够证明某某是过错方。
现场的录像显示某某与被害人发生了冲突,但这并不能证明某某刻意伤害了被害人。
事实上,反过来说,被害人在看到某某朝他走来之后,他曾经高声尖叫,并试图阻止某某的行动。
很明显,这种反应表明,被害人对他自己的安全感到非常担忧,并且可能自己也出现了意外的情况。
第三,控方提出了更多的证人来证明这一行为是某某和被害人之间发生的。
虽然这些证人可能看到了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但他们没有目睹某某是如何袭击被害人的。
因此,这些证人为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某有罪。
虽然控方提供了一些证据,但是这些证据都是不能被直接证明的。
因此,某某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他应该被无罪释放。
谢谢。
篇二:请法官从情节、人身安全角度来看待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我代表被告某某,就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在此向法庭进行我的辩护。
首先,让我澄清一些事情,某某无意伤害被害人。
这是一起没有预谋的,突发性的事件,某某没有直接的敌意或仇恨来攻击他人。
这一事件是在某某情绪低落、精神疲惫的情况下发生的。
尽管这是故意伤害罪,我们应该从情节入手来看待这一事件。
这个案件中,某某是个素未谋面的陌生人,他们之间并没有前嫌。
某某是在酒后泼了被害人一巴掌后,引发了对方不满情绪。
陈大勇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陈大勇故意伤害案辩护词【最新版】目录一、引言1.简要介绍陈大勇故意伤害案2.阐述辩护律师的职责和立场二、案件事实及证据分析1.陈大勇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伤害行为的原因和经过3.被害人的伤情及鉴定结果4.陈大勇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三、法律适用及辩护观点1.陈大勇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2.陈大勇具有自首情节3.被害人存在过错4.陈大勇悔罪态度诚恳,具有改造可能性四、结论1.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辩护观点2.为陈大勇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正文一、引言尊敬的法官、公诉人、被害人及各位旁听人员:我作为陈大勇故意伤害案的辩护律师,深感责任重大。
在此,我将依法履行职责,为陈大勇进行辩护。
本案中,陈大勇因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导致被害人受伤。
在这一过程中,陈大勇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我们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
二、案件事实及证据分析1.陈大勇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在本案中,陈大勇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并在冲突过程中造成被害人受伤。
从表面上看,陈大勇的行为似乎构成故意伤害罪。
然而,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
2.伤害行为的原因和经过在本案中,陈大勇与被害人发生冲突的原因是被害人对陈大勇进行言语侮辱和挑衅,导致陈大勇情绪失控。
在冲突过程中,陈大勇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采取了伤害行为。
从这一角度看,陈大勇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被害人的伤情及鉴定结果根据鉴定结果,被害人的伤情为轻微伤。
这表明,陈大勇的伤害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
同时,被害人在受伤后,陈大勇立即停止了伤害行为,并主动报警,表明陈大勇具有悔罪表现。
4.陈大勇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在本案中,陈大勇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罪,并在公安机关和法庭上表示认罪。
此外,陈大勇还主动向被害人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些都表明,陈大勇对自己的行为有着清醒的认识,具有悔罪表现。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篇一: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此向大家呈现我对本案的观点。
本案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但我认为,被告人并无罪。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故意伤害罪的立案必须有明确的伤害事实证据,而该证据必须经过法律审查的严格性评估,否则就不能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具有故意性。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故意伤害罪的应施行成文立法程序和犯罪不应扩大化原则。
而本案的被告人在未被明确告知情况的情况下,进行了被害人无意义的挑衅行为,导致后者受到了一定的伤害。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本身并不可认为具有罪状。
最后,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在判断故意伤害罪的审判中,必须严厉打击以暴力威胁和诱导作为工具的犯罪行为,但必须在所有规定程序和法定途径后进行,而本案的被告人在言语言行举动中有许多种可能的隐含意义和操作行为,无法判断其具有故意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被告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具有故意和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故敬请各位法官和陪审团成员公正的审理此案,务求维持正义的运行和审判的健康。
谢谢。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此向大家呈现我对本案的观点。
本案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但我认为,被告人虽犯有罪行,但不能仅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
首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要请求法庭考虑被告人的日常生活、精神和财务状况,以及被告人的社会和家庭背景,这些因素对被告人的个人事务有着极大的影响。
我们不能单纯的以法律条例明确的上述事实,就轻易的对被告人下定罪名。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在被害人公然挑衅的情况下,被告人应用了必要的自卫手段,并未超出相关规定的限制,可以说是在忍无可忍之下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
再者,我们需要审慎分析涉事安保设施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害人的不当行为,被告人的采取技术和行动方式并无过当和违法。
最后,我们需要强调的是,故意伤害罪并不是立案成文必须要立即施行的,如果被告人无法证明其具有第三方了解犯罪事实的证据,被告人只是在正当合理的选择和反击之后伤害了被害人,这并不能确认其为犯罪行为。
秦皇岛律师:故意伤害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被告人陈某某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晓明作为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首先,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复制了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对自己行为的认识,今天又参加法庭调查及庭审活动,使得辩护人对本案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公众处理本案,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对其实施的行为无异议,当庭认罪,对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等法定及酌定的减轻、从轻、免除处罚情节,恳请法院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本案被告人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一)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恳请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本案被告人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或者缓刑。
案发后,本案被告人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全面、主动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陈大勇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陈大勇故意伤害案辩护词摘要:一、案件背景1.陈大勇被告身份2.案件起因3.案件发展二、辩护观点1.辩护律师的基本立场2.案件定性的争议3.辩护律师提出的疑点三、辩护词主要内容1.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2.案件证据的质疑3.对陈大勇行为的性质及动机分析4.法律适用建议四、结论1.辩护律师对案件结果的期待2.对司法公正的呼吁正文:陈大勇故意伤害案辩护词一、案件背景陈大勇,一名普通公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事件起因于一起普通的纠纷,陈大勇与被害人李某在酒后发生口角,争执中陈大勇动手打了李某,导致李某受伤。
该案件在当地引起了一定的社会关注。
二、辩护观点作为陈大勇的辩护律师,我们坚决捍卫陈大勇的合法权益。
我们认为,陈大勇的行为虽然构成了伤害罪,但是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定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将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质疑,同时对陈大勇的行为动机、性质进行分析。
三、辩护词主要内容1.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在本案中,陈大勇与李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陈大勇动手打了李某。
从这个过程来看,陈大勇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2.案件证据的质疑然而,我们对案件证据提出了质疑。
首先,在事发现场并没有目击证人,唯一证据是李某的陈述。
其次,李某的伤情鉴定存在疑点,无法确切证明其伤情是由陈大勇的行为导致的。
最后,李某在事发后曾与陈大勇有过多次联系,试图协商解决此事,这一点也值得我们深思。
3.对陈大勇行为的性质及动机分析陈大勇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没有犯罪前科,此次事件纯属偶然。
在酒后失去理智的情况下,陈大勇未能妥善处理纠纷,我们对此表示遗憾。
然而,陈大勇的行为并非出于恶意,而是双方在酒后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发生的冲突。
事发后,陈大勇也深感愧疚,主动寻求和解。
4.法律适用建议鉴于本案证据存在疑点,同时陈大勇并无犯罪前科,我们建议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能够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对陈大勇从轻处罚。
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故意伤害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被告人_____的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案件背景与起因首先,我们需要对本案发生的背景和起因进行客观的分析。
这起故意伤害案件并非无缘无故发生,而是在一系列特定的情境和因素的交织下演变而成。
据了解,被告人_____与被害人_____在案发前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纠纷。
然而,这些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也并非被告人一方刻意挑起。
双方在沟通和处理问题的方式上存在不当之处,导致矛盾逐渐激化。
但需要明确的是,被告人在矛盾产生之初,并无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
他只是在情绪激动和沟通不畅的情况下,失去了冷静和理智,做出了错误的行为。
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在评估被告人的罪责时,不能忽视其主观恶性的程度。
本案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被告人在案发时处于一种极度紧张和冲动的状态,其行为并非经过深思熟虑、有预谋的故意伤害。
他在瞬间的情绪失控下,未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与那些蓄意伤害他人、以暴力为手段解决问题的犯罪分子相比,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明显较轻。
他在事后也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和自责,表现出了真诚的悔意。
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
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没有任何隐瞒和狡辩。
这种良好的认罪态度,不仅体现了被告人对法律的尊重,也表明了他愿意承担责任、接受法律制裁的决心。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认罪态度良好的被告人,可以在量刑时予以适当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前科记录。
他是一个遵纪守法、勤劳善良的公民,此次犯罪纯属偶然。
并且,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采取措施弥补自己的过错。
他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了诚挚的道歉,并愿意在经济上给予合理的赔偿,以减轻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和痛苦。
故意伤害辩护词
故意伤害辩护词一、案情概述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在本次庭审中,将为被告提出辩护词,旨在阐明被告的无罪辩护立场。
本案涉及被告被控故意伤害罪,事关被告的自由和人格尊严,请求各位法官和陪审团成员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
二、证据不足兹对本案的指控进行详细分析。
根据提供的证据,我们认为原告未能充分证明被告确实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
在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被告有明确的故意行为,仅凭几个目击证人的证言,无法证明被告的主观故意。
此外,未提供现场监控、医学报告等有力的证据,使得原告的指控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
三、证人证言此外,本案涉及的证人证言存在的诸多疑点,值得深入调查和审视。
证人证言的不一致性及矛盾点使其不可靠。
例如,证人之一在法庭上反复修改其证言,无法保证其证词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另一方面,证人的证词也存在明显的偏见和主观意见,对被告的不利推测超出了证据的范围。
四、正当防卫被告声称自己是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实施了伤害行为。
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被告在案发时感受到了现实的威胁,并采取了必要的行动保护自己。
本案涉及的伤害行为是对于被告来说不得已而为之,是其合法权益的合理维护。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行为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而不是故意伤害。
五、证据的误解与解释我们认为本案中的证据存在着被原告误解的可能。
某些看似有力的证据在深入分析后也可以得到不同的解释。
例如,被告在案发时所持的利器,不一定意味着被告打算使用它对他人造成伤害,而更可能是为了自我防卫的目的。
被告并未对他人进行实际的伤害行为,只是作为一种威慑手段,希望对方停止对自己的威胁。
六、人格证明根据被告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家庭背景,我们相信被告是一个正直善良的人。
在此之前,被告从未有过任何与伤害他人相关的犯罪行为。
被告在社区中享有良好的口碑,与他人关系融洽,从事的职业也需要良好的道德品质。
这些证明了被告是一个值得信赖的人,是不太可能故意伤害他人的。
关于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篇一:尊敬的法官,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为了客观地陈述案件实情,特向本院呈上本人的辩护词。
本案涉及我所代理的委托人在一次口角过程中,误伤了对方的一名同伴。
事实上,我的委托人是被人挑衅、侮辱,激起了情绪才失控地做出了过激行为。
然而考虑到误伤事故造成了对方的伤害,我们当然不能放弃对这次行为的谴责,但也不能剥夺被告人应有的合法权利。
首先,我想说的是误伤并不等同于谋杀、故意伤害。
被告人并没有以明确、恶意的心态对他人进行攻击,而是在情绪失控、判断不清的情况下伤害了对方,所以要从行为动机和情节层面看待被告人的行为。
其次,在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犯罪时,需要更深层次地思考:口角过程中的激烈情绪是否构成一种客观情界。
当时被告人是受到了了对方的挑衅、侮辱,又遇到了同伴的帮忙,确实是在身不由己的状态下做出了过激行为。
我们不能将这个事件简单地看做“被告人背叛了社会基本道义”,在这类情况下,过度的责难只会让被告人变得更加畏惧、消极。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严谨的原则、合理的程序是我们辩护律师一直谋求的。
即使在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情况下,我们也必须坚守客观公正的司法程序,不能因怒气和情绪影响判决过程。
还请本院法官慎重考虑上述内容,做出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
篇二:尊敬的法官,我代表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想就这次案件进行一些说明。
本案中被告人强奸案件,毫无疑问构成了严重犯罪,并有法律规定处以有期徒刑。
但此时,我还是希望法官能够考虑被告人的人生经历和心理诉求。
首先,我要强调:并非所有袭击者都是天生的罪犯。
被告人是一名由于少年时期遭到父亲身体和精神上的虐待而导致心理创伤的男性。
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同时,被告人又不能表达对外的情绪。
因此,他在成年后才爆发出来,对女性进行了强奸。
其次,对于被害者的处境,我们非常同情。
但是在判决被告人时,我们也需要关注被告人本身的心里状态。
被告人幼年受到的心理创伤越来越加剧并最终导致强奸事件的发生,正说明了本案中的心理背景和动因。
陈庆梅涉嫌故意伤害之二审辩护词
王思鲁律师办案材料涉及隐私,采用化名陈庆梅涉嫌故意伤害之二审辩护词这起案的确激发良知,震撼人心;我们写得很长,但拒绝胡说八道。
封笔之际,感触良多:如果法庭可以不讲程序,法官不是秉持中立,这样的法庭审判与原始的丛林法则还有何差异?如果司法定案可以不本着客观证据,而是主观归罪,这样的法庭审判和古老的神示证据,君王裁决还有何不同?如果是既讲程序又唯证据,一审结果陈庆梅就应为无罪…我们无心影射任何人,任何事。
我们只想恪守作为一个人的基本良知!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陈庆梅的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在陈庆梅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中担任陈庆梅的二审辩护人。
我们依法到二审法院阅卷,多次会见了被告人,作了适当的调查,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征询了一些权威专家的意见,经认真研究和慎重考虑,坚定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重申:该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法律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等相关规定,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理由我们在《陈庆梅涉嫌故意伤害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中已经充分陈述,在这里作如下补充:现实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往往构成的是利益共同体共同构成“大控方”,共同追求“胜诉”的结果,对审查起诉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尤其是可能会影响证据效力的违法问题,基于对证据证明能力的忧虑,公诉部门更多的是采取补救措施而不是排除措施,就该案而言,在物证上,当事人是因单刃锐器作用造成左颈总动脉、左颈内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但一直没有刀具指纹的鉴定资料。
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审理阶段,依检察院延期审理申请,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皆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我们疑惑:既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补后也并没有他们想要的结果,为什么检察院就没依法做出证据不足不予起诉的决定,为什么法院就没依法做出疑罪从无的无罪判决呢?!二一审法院审理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和审判原则,严重影响了公正审判,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应当发回重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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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经过庭审调查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及时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属于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的自首。被告人主动投案的动机是主动接受惩罚,不属于被公安机关通缉、长期在外逃避刑事处罚的情形。被告人自首对本案的侦破起到了重要作用。被告人自首后,侦查机关根据被告人的如实供述,才陆续对本案的嫌疑人与证人等进行了询问,并组织了一系列有效的辨认活动,从而使本案在较短的时间内得以侦破。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采纳。
获
奖
理
由
很好地把握了新出台的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在量刑“技术”层面提出了“精准”的意见。条理清晰,论证有据,步步为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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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最佳辩护词评选”获奖作品展示之一等奖
《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200310273663
所在律所:
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
案
情
简
介
被害人崔某于2009年11月27日下午,醉酒驾车在街上遇到陈某某,对陈某某进行恫吓,扬言要致陈某某于死地。陈某某打电话向其孪生哥哥陈甲及堂兄陈乙求救。后陈某某驾车离开,被害人崔某某纠集多人绕路迎面截住陈某某,将陈某某从车上拽下殴打。陈甲和陈乙赶到现场,见到被害人崔某某及数名同伙正在殴打弟弟陈某某,遂加入战团,双方撕打在一起。混乱之中,陈甲用利器将被害人崔某某刺伤,后陈甲离开现场。崔某某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将被告人陈甲诉至法院。陈甲在案发次日中午于家人的陪伴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且其家人主动向被害人家属道歉,表示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在法官的主持下,就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调解意见,陈甲家人赔偿被害人家属100万元。
审判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时间
2010年12月20日
一审辩词
√
(在相应的方格内插入√符号)
二审辩词
辩
词
节
选
《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节选
鉴于被告人认罪及全案的证据情况,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持异议,但是辩护人不同意公诉人给予被告人无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在有期徒刑幅度内进行量刑,并且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考量各量刑情节的调节率,本案可以在有期徒刑5年至有期徒刑10之间量刑。具体理由及意见如下:
三、基于积极赔偿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
《指导意见》第3条第9款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本案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深感歉意,一直有赔偿的诚意,并积极寻求各种有效的途径与被害人家属接触。为充分表达赔偿的诚意,被告人家属在本案进入审判阶段后,主动将70万元赔偿款交到法院。7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在同类犯罪中属于很大的数额。被告人及其家属生活在偏远郊区,无稳定工作,无固定收入来源,毫无赔偿能力可言,家庭经济情况本来就比较拮据,但仍然是想尽各种办法筹到了这笔款。这笔款中的绝大部分是刚刚农村进行城镇改造的拆迁补偿款,对被告人家属而言,就是下半辈子的命根子。 鉴于以上客观情况,辩护人认为,该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可以确定为减少基准刑的20%至10%。
五、基于被告有前科劣迹的基准刑调节比例
《指导意见》第3条第12款规定: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上。
辩护人认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关于被告人属于累犯的指控不成立。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于2001年12月19日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执行。2006年9月14日又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执行。根据《刑法》规定,累犯是指在原刑罚执行期满后,在若干长时间内再犯新罪的法定情形。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 本案被告人虽然在2001年和2006年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但都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符合法定条件,最终未被执行刑罚。既然被告人未被执行刑罚,就不符合累犯的“在刑罚执行期满后又犯新罪”这一条件,故被告人虽有前科,但不构成累犯。
鉴于本案被告人有前科的事实,同时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对被告人从严掌握该情节,辩护人认为,该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可以不做任何减少,迳行确定为增加基准刑的10%。
六、综合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及宣告刑的建议
《指导意见》第2条第2款第2项规定: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结合本案事实,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辩护人认为: 第一种情形,一般适当的调节比例为:30%+20%+20%-10%=60%,即在已经确定的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少60%。第二种情形,绝对从严的调节比例:20%+10%+10%-10%=30%,即在已经确定的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少30%。如前述第一点的辩护意见,本案基准刑确定为13年,符合本案的案情,也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刚刚颁布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那么以13年为基准刑,结合上述综合调节比例对基准刑的调节,则可以得出辩护人对本案被告人处以刑罚具体时间的建议:13年-(13年×60%)=5.2年 或 13年-(13年×30%)=9.1年 以上述两种调节比例为标准计算出来的宣告刑虽然均低于法定最低刑,但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因被告人有自首这一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所以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辩护人的量刑建议是:被告人的宣告刑应在有期徒刑5年至有期徒刑10年之间确定。
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因被告人自首及时,积极赔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再加之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重大的过错,故恳请法院应对这些量刑情节进行量化考量,以符合量刑规范化的要求,符合法律实施科学化的发展,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新规范。
另查,被告人陈甲曾于2011年12月1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于2006年7月14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起诉后,被害人家属不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开庭时,公诉人当庭给出对被告人 陈甲处以无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开庭后,经过合议庭合议,采纳了辩护人大部分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诉讼各方对判决均未提出异议,一审判决生效。
一、关于量刑起点以及基准刑的确定
根据2010年10月1日开始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量刑步骤的第一步为“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结合本案案情,能够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应该在《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同时根据《指导意见》关于常见犯罪量刑起点的规定:“有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情形,可以在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人并不具备应当处以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例外条件。《刑法》第234条明确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与致人死亡的后果两个客观方面的要件。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与之相符,符合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但被告人没有其他可以提高量刑起点的证据与事实。
四、基于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过错的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
《指导意见》第4条第2款第4项规定: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庭审调查表明,被害人对本案冲突事件的发生、对矛盾的激化、对纠集众人参与群殴、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有重大责任: 被害人崔焕杰是本案损害发生的起因所在。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在案发前已严重醉酒,并且不听别人劝告执意坚持自己驾车。本案的证人、被害人的亲朋均能证实被害人喝酒后愿意闹事。被害人先是尾随被告人孪生兄弟 陈某某的汽车,不停地摁喇叭示威,并口出狂言对陈某某进行人身威胁,当众扬言要在当天整死被告人的胞弟。可见矛盾纠纷是由被害人引起。被害人随后纠集众人参与闹事导致群殴,致使扩大并激化矛盾。在被告人的胞弟 陈某某等人已经绕道而行的情况下,被害人仍不依不饶,组织众人蓄意进行堵截,并将被告人胞弟陈某某强行拽下汽车,进行殴打,这对被告人参与斗殴起着直接的作用。所以,被害人对引发犯罪,对激化矛盾,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由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在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同时,应当考虑被害人的过错这一情节,该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可以确定为20%至10%。
辩护人不同意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关于自首情节不成立的意见。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侦查机关在自首前已经锁定三名犯罪嫌疑人,且被告人有过前科,投案是为了逃避惩罚。 根据能够认定的没有争议的证据,被告人投案是在案发后第二天中午,距案发不过20小时。被告人逃离现场时仍在遭人追打,且被害人当时亦未死亡。被告人是在第二天中午得知被害人死亡的消息后,立即投案的。当时公安机关虽然掌握三名嫌疑人的线索,但嫌疑人包括被告人及在现场的被告人的孪生兄弟,很多证人根本无法辨认二人的区别。正是基于被告人的及时报案,如实陈述,才使案件及时侦破。此外,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所谓的“恶意”自首,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况且自首在法律规定上也没有“恶意”、“善意”之分。法律上只承认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事实的属于自首,法律亦确认自首属于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自首后至法庭审理阶段供述稳定,没有对其供述做过改动,符合如实供述的条件。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始终是认罪的,且悔罪态度诚恳。辩护人认为,对于这一量刑情节,可以确定调节比例为减少基准刑的30%至20%。
根据庭审质证的证据,被告人在现场受到围殴倒地后,捡到一把刀,在身体被压制的情况下,向上猛刺三刀,才形成的伤害一人致其死亡的后果。其伤害动机、手段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一般性构成要件,不具有例外的其他严重情形,如残忍手段、致多人伤害死亡等。故被告人应在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内进行量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指导意见》又规定:故意伤害罪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本案被告人在被害人主动寻衅挑起事端并遭群殴的情形下,一时情急犯下罪行,案发后及时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犯罪行为与社会危害性以及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在同类犯罪中处于中间水平。所以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量刑的基准刑确定为有期徒刑13年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