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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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专业《招标控制价投诉与处理》

工程造价专业《招标控制价投诉与处理》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
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

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应
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
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缺乏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发改办法】辽宁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发改办法】辽宁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发改办法】辽宁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时、公正、高效地办理招标投标投诉事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合同签订等各阶段。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按属地、分行业、分层级的原则,负责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主管部门。

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依照规定程序办理投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负责受理投诉的工作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通过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向社会公布。

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提供投诉和投诉处理文本模板。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工作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费用。

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鉴定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二章受理第七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投诉实行实名制,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

投诉分直接投诉和委托代理投诉。

委托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

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投诉的相关请求和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阳府〔2022〕27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2022年8月31日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异议与投诉的提出和受理第三章投诉的调查与处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阳江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下称“异议人或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款所称自然人是指所提出异议或投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记录的参与者,如投标员、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招标人代表等。

第四条市、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依法受理和处理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

工程招标投诉处理方案

工程招标投诉处理方案

工程招标投诉处理方案一、背景工程招标是指由招标人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人的投标,经评标、中标等程序,按规定程序确定承包人的活动。

工程招标投诉处理是指对工程招标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或者投标人对工程招标结果有异议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并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的活动。

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如果出现投标人对投标结果有异议或者发现招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需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投诉处理方案,保证工程招标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投诉处理机构1. 投诉受理机构:建立专门的工程招标投诉受理机构,由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受理工作。

投诉受理机构应设立投诉受理窗口,方便投标人或者其他相关方向投诉材料和异议书并进行登记、备案。

2. 投诉处理机构:建立由专门的评审小组组成的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对投诉进行审核、调查和处理。

评审小组成员应由资深专家、律师等组成,确保对投诉的公正、客观、专业。

三、投诉受理程序1. 投诉材料的提交投标人或者其他相关方向投诉受理机构提交投诉材料和异议书,并进行登记、备案。

2. 投诉材料的审核投诉受理机构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投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不合格的投诉材料要向当事人及时退回,并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

3. 投诉材料的调查投诉受理机构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进行调查,采取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现场勘察等方式,讨论投诉的事实和依据,并形成调查报告。

4. 调查报告的审核通过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投诉的事实和依据,对于有争议或者需要补充的情况,可以责成调查人员重新调查,直至调查结果清楚、合法。

5. 投诉处理决议根据调查结论和法律法规,评审小组成员进行讨论,形成对投诉处理的决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包括是否撤销投标结果、是否重新招标等。

6. 处理决议的通知对采纳的处理决议向当事人发出正式的书面通知,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

四、投诉处理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投诉处理应公开、透明,对于被投诉对象应及时告知投诉内容、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

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办法

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范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行为,确保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和《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以下简称招标控制价)的投诉、复查和处理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招标控制价投诉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承担并实施。

国家和省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市(州)、县(市、区)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第四条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执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 诉第五条 招标控制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人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投诉:(一)有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的;(二)不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规定计价的;(三)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的;(四)招标控制价中存在有意抬高、压底价格的。

第六条 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后,发现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之一的情形,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之后五天内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起投诉。

第七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由;(四)投诉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招投标投诉管理工作办法(全文)

招投标投诉管理工作办法(全文)

招投标投诉管理工作办法(全文)【范本一】【招投标投诉管理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管理工作,维护投诉人合法权益,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投诉受理第二条投诉人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方式、、电子等方式向招投标单位提交投诉材料。

第三条投诉材料应包括投诉人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投诉的招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以及投诉事实和理由等。

第四条招投标单位应向投诉人提供投诉受理单,并在受理单上注明受理时间,以确保投诉工作的记录和跟踪。

第五条招投标单位应按照受理时限要求进行投诉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条投诉人对招投标单位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提起复核申请。

第三章处理机构第七条招投标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投诉事项。

第八条投诉处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投诉处理人员,具备较强的法律和招投标知识背景,以确保投诉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第九条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和处理投诉事项,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条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对各个环节的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查阅和核查。

第四章复核申请第十一条对招投标单位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投诉人,可以自接到处理结果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二条招投标单位应当对投诉人的复核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三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招投标单位对复核申请进行复核时,应当秉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认真听取投诉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招投标单位应当根据复核结果及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通报处理结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执行。

第五章附件本文所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一:附件二及附件三。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投标活动:指采购、工程建设招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有关的活动。

2. 投诉人:指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或不公正行为提出投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招投标单位:指发布招标公告、组织招标活动的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附件: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货物、服务、医疗器械及药品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政府采购除外)。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任何组织和公民均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的处理按照《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违规问题举报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投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招标人应及时作出答复或澄清。

疑问事项涉及其他投标人的,招标人还应当告知所有投标人。

第五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应按下列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一)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两日前或者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二)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三)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1. 背景招投标是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重要环节,是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等领域中必不可少的程序。

招投标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问题和纠纷,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2. 投诉的主要内容招投标的投诉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违反招标法律、法规的行为,如违规设定投标标准、操纵招标结果等;不公正的评审过程和结果,如评审人员违规行为、评分不公等;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如招标文件中的错误、遗漏等;其他与招投标过程、结果有关的投诉。

3. 投诉的途径和流程3.1 投诉途径招投标的投诉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电子投诉人可以通过给相关部门发送邮件的方式进行投诉;方式:投诉人可以通过拨打相关部门的投诉方式进行投诉;书面函件:投诉人可以以书面函件的形式提交投诉材料。

3.2 投诉流程投诉处理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3.2.1 投诉受理阶段在接到投诉后,相关部门应该及时受理投诉,并向投诉人确认受理情况。

确认受理后,相关部门会进行初步的审核和调查,确定投诉的性质和相关事实。

3.2.2 投诉调查阶段在初步审核和调查后,相关部门会组织人员进行深入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并对涉嫌违规行为进行核实。

3.2.3 投诉处理阶段在调查结束后,相关部门会根据调查结果进行投诉的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发出警告函:对涉嫌违规行为的主体发出警告函,要求整改;吊销资格:对涉嫌严重违规行为的主体吊销相关资格;罚款:对涉嫌违规行为的主体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其他处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

3.2.4 投诉结果通知阶段处理完投诉后,相关部门会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并告知投诉人的权利和申诉途径。

4. 投诉处理的原则在招投标投诉处理过程中,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1 公平原则投诉处理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不偏袒任何一方,并确保投诉人在投诉过程中的基本权利。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修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修正)

⼯程建设项⽬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修正)⽂号: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中华⼈民共和国⼯业和信息化部、中华⼈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民共和国⽔利部、国家⼴播电影电视总局、中颁布⽇期:2013-03-11执⾏⽇期:2013-05-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2004年6⽉21⽇国家发展改⾰委、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民共和国⽔利部、中华⼈民共和国民航总局令第11号发布根据2013年3⽉11⽇国家发展改⾰委、中华⼈民共和国⼯业和信息化部、中华⼈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民共和国⽔利部、中华⼈民共和国⼴电总局、中华⼈民共和国民航局《关于废⽌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件的决定》修正)第⼀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的合法权益,建⽴公平、⾼效的⼯程建设项⽬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程建设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是指投标⼈以外的,与招标项⽬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其他组织和⾃然⼈。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政监督的职责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各级⼈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办法【VIP专享】

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办法【VIP专享】

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范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行为,确保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和《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以下简称招标控制价)的投诉、复查和处理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招标控制价投诉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承担并实施。

国家和省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市(州)、县(市、区)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第四条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执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投诉第五条招标控制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人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投诉:(一)有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的;(二)不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规定计价的;(三)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的;(四)招标控制价中存在有意抬高、压底价格的。

第六条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后,发现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之一的情形,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之后五天内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起投诉。

第七条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由;(四)投诉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1.24•【字号】珠建招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珠建招规〔2019〕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月24日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受理和处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官网公布投诉受理方式。

第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但就招标文件、开标现场情况、评标结果、定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第二章异议的提出和处理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异议和投诉受理方式。

第七条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一)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二)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等开标现场情况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三)对资格审查结果、评标结果、定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分别在资格审查结果、评标结果和中标公示期间提出。

新疆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2012

新疆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2012

关于发布《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新建造[2009]4号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备案及投诉处理,加强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我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09年第十一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备案及投诉处理,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主要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及其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按照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方法计算的建设工程招标最高造价。

第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权限,负责限额以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以下简称造价管理机构)。

第四条招标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当填写《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在新疆建设网和新疆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发布,供免费下载。

第五条招标人申请招标控制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及有关电子文档:(一)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确定的建设工程概算;(二)招标文件有关工程计价的条款;(三)工程量清单;(四)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包括编制依据、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编制单位、主要编制人及审核人姓名。

招标人应当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造价管理机构收到提交资料后,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查验:(一)报送资料完整,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二)招标控制价未超出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确定的建设工程概算;(三)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导语: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办法

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办法

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3]205号各地、州(市)建设局,各有关委、办、厅、局:为加强对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

现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办法》二○○三年四月十四日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相应的行政监督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其它不公正行为进行的举报、投诉及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招标投标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分级管理权限内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要实行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责任制,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信箱(包括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信箱。

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3篇)

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投诉处理工作,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项目和服务采购项目。

第三条招投标投诉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2. 及时、高效原则;3. 依法依规原则;4.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投诉范围和条件第四条投诉范围: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2. 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3.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投诉条件:1. 投诉人应当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或者与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2. 投诉人应当有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事实依据;3. 投诉事项应当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4. 投诉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三章投诉途径第六条投诉途径:1. 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投诉;2. 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投诉;3. 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4.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投诉人应当选择合适的投诉途径,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投诉材料。

第四章投诉处理程序第八条投诉受理:1. 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或者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在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2. 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3.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调查处理:1. 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或者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投诉事项;2. 调查过程中,可以要求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有关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3. 调查结束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处理决定:1. 对于投诉事项成立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 对于投诉事项不成立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招议标管理办法:投诉处理与违规行为的处罚与监督

招议标管理办法:投诉处理与违规行为的处罚与监督

招议标管理办法投诉处理与违规行为的处罚与监督一、概述招议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招标采购活动中投诉处理与违规行为的处罚与监督,保护投标人和招标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和诚信交易而制定。

二、投诉处理1. 投诉方式书面投诉投诉人需提供详细的投诉事实和证据,并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口头投诉投诉人可以通过方式或者面谈的方式进行投诉,但需要在后续提交书面材料进行备案。

2. 投诉受理招标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窗口,负责接收和处理投诉事项。

投诉受理窗口应该及时受理投诉,并对投诉进行初步审查。

3. 投诉处理程序接收投诉投诉受理窗口接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登录投诉,并为投诉人发放投诉受理回执。

初步审查投诉受理窗口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包括投诉事实的真实性和相关证据的充分性。

若初步审查结果无法确定投诉事项的真实性,应当进行进一步核实。

转办审核经过初步审查后,投诉受理窗口应将投诉事项转交给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审核。

审核部门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查证,并形成处理意见。

处理反馈审核部门应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意见,并公正、公开地处理投诉事项。

若投诉成立,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4. 投诉处理时限投诉处理应在接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若投诉事项复杂,需要进一步核实,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应及时向投诉人说明原因并报告投诉进展情况。

三、违规行为的处罚1. 违规行为分类违规行为可分为严重违规和一般违规行为。

严重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串通投标、招标文件泄密等行为一般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按规定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未缴纳保证金等行为。

2. 处罚措施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取消资格、列入不良记录等。

一般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扣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限制参加下一次招标等。

3. 处罚程序违规行为查实招标机构应当及时发现并查实违规行为。

处罚决定由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处罚决定,并及时通知被处罚方。

整改要求被处罚方应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向招标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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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范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行为,确保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和《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以下简称招标控制价)的投诉、复查和处理活动。

本条明确了我省招标控制价投诉的范围是我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内容包括投诉、复查和处理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招标控制价投诉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承担并实施。

国家和省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市(州)、县(市、区)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本条明确了我省招标控制价投诉的管理权限和分工。

第四条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执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投诉
第五条招标控制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人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投诉:
(一)有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的;
违反了规范正文部分黑体字内容的,如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的。

(二)不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规定计价的;
如招标控制价未按清单计价定额和信息价格编制的。

(三)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的;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招标控制价中存在有意抬高、压底价格的。

第六条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后,发现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之一的情形,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之后五天内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起投诉。

第七条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由;
(四)投诉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书必须有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八条投诉人对投诉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投诉为名诋毁其他当事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投诉受理
第九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应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到投诉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
(二)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投诉书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投诉事项不具体,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虚假或不完整的。

第四章投诉的处理
第十一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决定受理后,应在不迟于次日将投诉受理情况书面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标文件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将投诉受理情况书面告知该工程的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暂停被投诉工程的招投标活动;暂停被投诉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应将暂停情况书面告知行业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和相关计价规定以及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招标补遗和招标控制价计算底稿等相关资料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对招标控制价进行调查核实的过程中,应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逐一核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同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听取被投诉人及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组织有关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十四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经过对招标控制价的复查后应作出书面结论,并将复查结论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招投标监督机构以及该工程的项目审
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决定暂停招标的工程,由项目审批部门书面通知招标人继续进行招标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当事人在配合复查过程中若拒绝、隐匿或伪报有关资料及情况,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则不能以提出新的证据为由对同一事项提出再投诉。

第十六条投诉处理时间为决定受理后的十天内完成,大中型工程项目可适当延长,但应将作出投诉处理结论的时间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招标人根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复查意见,修改招标控制价的,应按《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不足十五天的,招标人应延长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第十七条对招标控制价误差的判定:
(一)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1000万元的工程,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其的误差≤±5%;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5000万元的工程,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其的误差≤±4%;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5000万元的工程,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其的误差≤±3%,则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为有效价。

(二)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超出上述规定范围的,招标人应重新按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公布。

第十八条对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不服的,有关当事人在收到复查结论后的3天内,按《四川省工程造价执业质量鉴定办法》的规定向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执业质量鉴定,超过3天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投诉处理结论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复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四)复查结论;
(五)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

第二十条对责任人的处理:
(一)经复查确认被投诉的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情形的,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罚;
(二)经复查确认被投诉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情形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三)经复查确认被投诉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情形的,按《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第二十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复查与执业质量鉴定费用:
(一)复查与执业质量鉴定费用由投诉人和执业质量鉴定申请人预付。

(二)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复查费用由投诉人支付;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范围外的,复查费用由被投诉人支付;
(三)若申请执业质量鉴定后的招标控制价维持复查结论,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方支付;若鉴定结论否决了复查结论,鉴定费用由原复查方支付;
(四)复查与执业质量鉴定费用参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计取。

第二十二条经复查,招标控制价超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误差范围,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是被其他单位强行修改造成的,由建设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章投诉管理
第二十三条负责投诉处理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做好保存和管理工
作,并根据投诉处理结果记入企业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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