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该如何做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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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该如何做是好?》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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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门课的目的是唤醒无尽的求知和推理,看看它将我们带向何方。MS 教授的《公正如何做是好的》,通过案例的方式引导我们进行批判性思考,颠覆了我们的即成观念,仿佛过去熟悉的事物一下子变得陌生,原来一切都不是理所当然。

通过《杀人的道德侧面》引出道德推理背后的观点,包括结果主义的道德推理和绝对主义的道德推理。结果主义的道德推理:将行为的道德与否取决于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即我们的行为对外界产生的影响。结果主义的道德推理最有力的支撑即边沁的功利主义说(“最大幸福理论(成本效益理论)),: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的行为的动机和手段,仅考虑一个人的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而绝对主义的道德推理则认为道德有其绝对的道德原则,有明确的责任和权利,而无论所造成的结果是怎样的。代表人物康德。

在《给生命一个标签》和《如何衡量快乐》中,MS教授提到了反对功利主义的两个观点:一是功利主义是否充分尊重了个体权利或少数群体的权利;二是能否将所有的价值转化成一个统一的价值尺度来度量。基于对功利主义的批判,在《自由选择》和《我属于谁?》中自由主义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政府干预最少的社会是最理想的社会状态。基于“我们是自己的主人”,反对家长式立法,道德立法以及税法。而在《这片土地是我的土地》和《满合法年龄的成年人》中,洛克作为自由主义的修正者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任何政治体制

建立之前,每个人都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然而,一旦我们同意进入社会,就同意了受法律制度约束。

通过《考虑你的动机》《道德的最高准则》以及《雇枪》,揭示了道德价值来源于出于义务的动机以及政治义务的源泉。康德认为:赋予行为其道德价值的是动机,而且只有一种动机可以将道德价值加诸于行为,这就是出于义务的动机,只有出于义务的动机,而非基于偏好的动机,才是通往高尚品德的途径,只有在我基于义务而行动时,只有在我抗拒因偏好或自利之类的动机而行动时,甚至我也不因同情或者利他主义而行动时,只有这样,我的行为才是自由的;只有这样,我的行为才是自主的:只有这样,我的意志才不会被外在的因素所左右。康德的道德理论,严格到不允许有任何例外情况,他认为如果说谎,即使是善意的谎言,也是对自己尊严的侵犯。

但是绝对主义的道德推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它陷入了“唯意志论”。‘唯意志论’的一个吸引人的观点是普遍意愿,即不带偏见,不带歧视,把“人”当做“人”看待。相比我们作为人本身的普遍义务,成员义务是次要的。但是如果忠诚必须永远优先于其他特定的义务,那么朋友和陌生人之间的区别就理应不存在了,这种对朋友利益的特殊关照将成为一种偏见。这种观点将会把我们引向一个怎样的道德构想?孟德斯鸠对此进行了揭示。“一个真正有道德的人,会帮助最疏远的陌生人,就想帮助他的朋友一样,那么如果人们是完全高尚的,他们就不会有朋友”,“不过很难想象这样的一个社会,人们是如此的有道德,以至于他们没有朋友,而只是剩下对所有人都友好的倾

向。”问题不仅仅是这样一个世界是难以实现的,是不现实的,更深层的一个问题是:这样一个世界将难以被当成一个人类世界。当然,人之博爱是一种高尚的情操,但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是依靠小范围内的团体来生活的,这也许反映了道德同情的某种局限性,但更重要的是它反映了一个事实:即我们学会关爱他人,不是通过普遍意义的爱,而是通过爱的某种具体形式,比如友情,爱情等。--这即是社群主义的观点。

以上是基于道德层面所体现的公正,那么在政治层面公正是如何体现的呢?

首先,基于公正的需求,政府应运而生。

从表面看来,自然状态都是良性的,在这里每个人都是自由的,尽管也有一条法则,然而这条法则尊重人们的权利,而且这些权利牢固到不可被剥夺。然而一旦你看得近一些,就会发现它很残忍,充满着暴力,因为每个人都可以执行自然的法律,执行惩罚,这里没有警察、没有法官或评审团,所以人人都是自己的法官,为捍卫权利会失去理智。这时人们所谓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也就不再受到保障,这就是人们想要离开的原因。而脱离自然状态的唯一途径就是采取一个“同意”的行动:同意放弃执法的权利并且建立一个政府或者一个团体,在这里,有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并且每个人都事先同意,每个进来的人也都事先同意服从大多数人的决定。

其次,公正的法律来自于某种虚构的社会契约。

相对于虚构的契约,真实的契约由于出于自律和互惠,不是一个

自给自足的道德工具,因此产生不了合法性,至少依靠他们本身是做不到的,它的道德限制在于:协议的事实不足以确定公平。在现实生活中,每个真实的契约都可能不符合标准,可能没有实现最初赋予契约道德力量的理念;自律的理念可能没有实现,因为可能存在各方议价权力的不等;互惠的理念可能没有实现,因为可能存在各方知识上的差距。想象一种契约,它的各方在权力和知识上是平等的,而不是不等的,它们的地位是相同的,而不是不同的,这就是康德所提及的虚构的契约。康德认为“缔造正义法规的契约仅仅是理性观念的产物,但是它拥有毋庸置疑的实践真实性,因为它能够促使每一位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都与全国人民的整体意愿相符。”一个虚构的契约,这种契约从来没有发生过,能有多少道德力量?John Rawls 用“无知之幕”(无知的面纱)进行了回应。要想让大家的出发点平等,就是去设想存在一道“无知之幕”。想象我们都在一道“无知之幕”之后,这种“无知之幕”使我们不知道我们是谁;我们的种族,阶级身份,我们在社会中的地位,我们的力量,我们的弱点,我们的健康还是不健康,都不得而知。只有在这种时候,我们会同意的原则,就是正义的原则。——这就是虚构的契约作用的方式。“无知之幕”,创造了平等的条件,通过排除,或者使我们暂时忘记权力和知识的差距(这些差距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实现公平和正义。那么“无知的面纱”背后会选择哪些原则实现公平和正义?

首先,普遍原则——基本自由原则。

John Rawls排除了功利主义:即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

选择基本自由原则。理由是在“无知的面纱”背后,所有人都知道一旦面纱揭开,现实生活将开始,我们每个人都渴望尊严,希望获得尊重,即使我们是处于少数派的一员,我们也不想受到压迫,因此,我们会同意反对功利主义,取而代之的是采取我们的第一原则—基本自由原则,即言论、出版、结社、集会、宗教信仰等基本权利。我们不会愿意冒险成为被压迫或被轻视的少数派,被多数派所压迫。

其次,第二原则——差异原则。

如果说基本自由原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原则,那么“差异原则”则是有条件的。只有在社会与经济不平等这一条件能够为最贫困最底层的人带来利益时,才许可这一条件。因此,我们不会拒绝所有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但是前提是它们是否服务于所有人的利益,尤其是最底层人民的利益。在“无知的面纱”背后,只有这样的不平等才可以被接受,只有那些有利于最底层人民的不平等才能被称之公平。

通过哲学的思辨,我们过去熟悉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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