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公司法修改了哪些
新公司法新增内容
![新公司法新增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5b584716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28.png)
新公司法新增内容
新公司法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注册资本: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并且不再限制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这意味着股东可以在设立公司时自由约定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
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且规定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以消除过去为规避法律责任而挂靠“法定代表人”的现象。
股东权利:新公司法完善了股东的出资义务和加速到期制度,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依法请求其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治理结构: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优化,明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和义务,加强了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制约。
法律责任:新公司法对公司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法的修订内容可能还有其他的方面,建议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全面的信息。
新公司法修订新旧对照表及修改要点
![新公司法修订新旧对照表及修改要点](https://img.taocdn.com/s3/m/824a515e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8a.png)
新公司法修订新旧对照表及修改要点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法作为我国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也需要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我国于2020年10月1日实施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本文将对新旧公司法进行对照,并总结出修订的要点。
首先,新公司法对公司类型进行了调整。
旧公司法中,公司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而新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分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类型,以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
此外,新公司法还增设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公司类型,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其次,新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的条件进行了调整。
旧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需要至少两个股东或者发起人,而新公司法取消了这一规定,允许一人独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这一修改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个体经营者转型为公司经营者,降低创业门槛,促进创新创业。
再次,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调整。
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而新公司法增设了董事会和监事会,形成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权分立的公司治理结构。
这一修改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公司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此外,新公司法还对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合并和分立、公司解散和清算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权可以通过协议转让、竞价转让、公开征集转让等方式进行,增加了股权转让的灵活性。
同时,新公司法对公司合并和分立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为企业的重组和扩张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
此外,新公司法还对公司解散和清算的程序和责任进行了明确,加强了对公司的监管和保护。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修订的新旧对照表及修改要点主要包括公司类型的调整、公司设立条件的调整、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以及股权转让、公司合并和分立、公司解散和清算等方面的调整。
这些修改的目的是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促进企业的创新创业和健康发展。
相信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我国的公司制度将更加完善,为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2017公司法修订案
![2017公司法修订案](https://img.taocdn.com/s3/m/e41389265727a5e9856a617c.png)
2017公司法修订案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这其中也包括了对现行公司法作出12点修改。
修改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12点修改内容:(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017年最新的公司法(2)
![2017年最新的公司法(2)](https://img.taocdn.com/s3/m/634ca843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e6.png)
2017年最新的公司法(2)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新公司法(2017最新)公司章程
![新公司法(2017最新)公司章程](https://img.taocdn.com/s3/m/a1282715763231126fdb1106.png)
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公司法(2017最新)公司章程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为:。
第二条公司住所为:第三条公司股东为:第四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设立之日起。
第六条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先生出资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时间2017年月日。
占注册资本的 %;先生出资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时间2017年月日;占注册资本的 %。
女士出资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时间2017年月日;占注册资本的 %。
第十条本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及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备置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股东不按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16条变化
![公司法16条变化](https://img.taocdn.com/s3/m/5fc839ed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3c.png)
公司法16条变化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和公司组织关系的法律,对于企业的运营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在一些条款上做出了一些重要的变化,本文将就其中的16条变化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
1. 全面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新版公司法取消了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制要求,并实行“认缴制”,这意味着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注册资本的数额,更加便利了企业的设立和运作。
2. 允许内外资混合所有制企业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内外资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在市场准入、经营管理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并取消了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这一变化进一步促进了国内外资企业间的合作与发展。
3. 强化股东权益保护新版公司法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明确规定了股东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这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大的保障,增强了股东信心,有助于吸引更多的资本流入企业。
4.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优化和完善,加强了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和约束力度。
同时,新公司法还明确规定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权益,进一步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
5. 创新股权管理制度新版公司法对股权的流转和管理进行了创新,明确了股权的转让方式和条件,并加强了对非公开股权转让的监管力度。
这有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股权市场的健康发展。
6. 改进并购重组法律制度新公司法进一步改进了并购重组法律制度,为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和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有助于促进企业间的合作与发展,推动经济的转型升级。
7. 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新版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对于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政策,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并提供了一系列税收和财务优惠政策,推动科技创新与发展,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8. 强化对公司违法行为的监管新公司法加强了对公司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明确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法律责任,严厉打击营商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公正。
9. 优化对外投资政策新版公司法放宽了对外投资的限制,取消了对企业的投资额度和投资领域的限制,并加大了对企业的贷款和融资支持力度。
新《公司法》新旧对照及评论
![新《公司法》新旧对照及评论](https://img.taocdn.com/s3/m/75b9d757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882ad62.png)
新《公司法》新旧对照及评论
新《公司法》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取代了1989年颁布的旧《公司法》,对比新旧《公司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照和评论:
1. 公司类型和注册资本,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鼓励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降低了创业门槛,促进了企业的多样化发展。
相比之下,旧《公司法》对公司类型和注册资本有更为严格的规定,限制了企业的发展空间。
2. 股东权益保护,新《公司法》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明确了股东的权利和责任,规范了公司治理结构,增强了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而旧《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相对较为薄弱,容易给股东带来损失。
3. 公司治理,新《公司法》强调了公司治理的重要性,规范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利,加强了对公司高管的监督。
而旧《公司法》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规定相对较为宽松,容易导致公司内部管理混乱。
4. 法律责任,新《公司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
对违法行为给予了更为严厉的惩罚,提高了法律责任的成本。
相比
之下,旧《公司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较轻,难以形成有效的
震慑。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相对于旧《公司法》在公司类型和注
册资本、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较大
程度的改革和完善,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新《公司法》的出台对于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
护投资者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公司章程(2017公司法最新修改版)
![公司章程(2017公司法最新修改版)](https://img.taocdn.com/s3/m/c32b963f050876323012128b.png)
住所:江苏省 *************身份证320****************[标签:标题]篇一:2017年最新一人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 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东 *****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2016 年7月7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 早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 -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弟二条地址: 江苏省南京帀 ************* 号。
第二 早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 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万元。
全部以货币出资。
第六条 公司认缴资本:人民币 200万元,股东在20年(2035年4月12日)内缴清。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 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住所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住所及身份证号码如下: 股东姓名:******第五章公司类型第九条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 。
第十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最新新公司法区别于旧公司法的地方有哪些?
![最新新公司法区别于旧公司法的地方有哪些?](https://img.taocdn.com/s3/m/f97dab3133d4b14e842468dd.png)
I will defeat you today, and I will defeat you without sleeping. This is our culture.(页眉可删)新公司法区别于旧公司法的地方有哪些?区别: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国家制定公司法的目的是为了使我国社会经济秩序可以得到更有效地管理,公司法设立之后会有许多不足,所以相关部门也在不断修改公司法以使该法律可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那新公司法区别于旧公司法的地方有哪些?在下文中提供了相关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新公司法2017区别于旧公司法的地方有哪些?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根据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二、公司注册的流程是怎样的?1、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最高法发布27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9月1日施行......
![最高法发布27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9月1日施行......](https://img.taocdn.com/s3/m/4fe4b2b571fe910ef12df8c1.png)
最高法发布27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9月1日施行!法释〔2017〕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法》改部分前后对比(红字为修改、删除部分)
![《公司法》改部分前后对比(红字为修改、删除部分)](https://img.taocdn.com/s3/m/3765c89c524de518974b7d3b.png)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删除第三款
5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删除部分并修改
12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整条删除
6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修订详细对照表
![《公司法》修订详细对照表](https://img.taocdn.com/s3/m/f99b3564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dd11959.png)
《公司法》修订详细对照表
1. 公司类型和设立条件,新《公司法》对不同类型公司的设立
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调整,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对照
表会详细列出新旧法对公司类型设立条件的对比。
2. 公司治理结构,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
调整,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机构的设置和职权,对照
表会列出新旧法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具体变化。
3. 股东权益保护,新《公司法》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对
照表会对新旧法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修改进行详细对比。
4. 公司合并和分立,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公司合并和分立的
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调整,对照表会列出新旧法在这方面的具体变化。
5. 公司清算和破产,新《公司法》对公司清算和破产程序进行
了调整,对照表会详细列出新旧法在这方面的对比情况。
通过对照表,读者可以清晰地了解修订后《公司法》的具体变化,有助于企业和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和适应新的法律环境,确保
企业的合规经营。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你更全面地了解《公司法》修订详细对照表。
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98f9ac3a87c24028915fc378.png)
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1.旧公司法(以下简称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以下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
注册资本要一次缴足。
修订新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对上述规定作了三方面的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以在5年内缴足;将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
修改理由:现行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
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也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
同时,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的情况看,根据公司经营内容分别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实际意义不大。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500万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新公司法:将这一限额降为500万元。
修改理由: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
3完善出资方式的规定旧公司法: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新公司法: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修改理由:从我国的实践和其他国家的规定看,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可以用货币评估作价并可以独立转让的财产。
同时,为保证公司资本的确定性,防止以价值不确定的财产向公司出资可能带来的风险,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作出规定。
据此应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办法,规定出资方式。
4调高无形资产在出资中所占的比例旧公司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新公司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新公司法八大改动
![新公司法八大改动](https://img.taocdn.com/s3/m/9f65a0b365ce050876321325.png)
新公司法八大改动
如题: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0月27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公司法。与现行公司法相比,这部新鲜亮相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有八个方面的改动分外吸引业界关注。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门槛”双双降低。
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一次缴清。
八、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将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种种原因,中介机构有时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评估报告等材料,使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资本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法律就此作出规定,中介机构为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按照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交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修订草案曾经规定,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或者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应当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审议中,有些地方、部门、企业和专家提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不设立监事会,只设一至二名监事。
新公司法修订对照表及修改要点
![新公司法修订对照表及修改要点](https://img.taocdn.com/s3/m/59b4b93c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c0.png)
新公司法修订对照表及修改要点以下是 9 条关于“新公司法修订对照表及修改要点”的内容:1. 嘿,你知道吗,新公司法里关于股东权利的规定有了大变化呢!就好比以前你只能在特定范围内行驶你的“车”,现在呀,路变宽啦!例子:之前小股东可能在某些决策上没啥话语权,现在呢,可就不一样咯。
2. 哇塞,注册资本的规定也不一样啦!以前像一道难迈的坎,现在感觉轻松多了呢。
例子:以前要凑够那么多钱才能开公司,现在就没那么大压力啦,不是吗?3. 嘿呀,关于公司治理结构,这次修订绝对是个大动作!就好像给房子重新做了一次大装修。
例子:以前的结构也许有点死板,现在更灵活更合理啦。
4. 哎呀呀,新公司法对公司合并分立的规定也改了哟!好比原来是走一条窄路,现在变成了宽敞大道。
例子:以前操作起来可能麻烦些,现在顺溜多了呢。
5. 哇哦,董事监事的责任也更明确啦,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就像是给他们戴上了更清晰的“帽子”。
例子:以前可能有些模糊的地方,现在可清楚啦,能更好地监督他们啦。
6. 嘿哟,公司的财务制度也有调整呢,这可是很重要的一块呀!好像把杂乱的账本整理得井井有条。
例子:以前可能有些漏洞,现在规范多了呀。
7. 哎呀,对于公司的对外投资也有新说法啦!好比原来是随便撒网,现在更有针对性了呢。
例子:以前可能盲目一些,现在更谨慎更高效啦。
8. 哇,对公司解散和清算的规定也更细致了呢!就如同给这个过程加上了精确的导航。
例子:以前可能会有些混乱,现在清晰明白啦。
9. 总之啊,新公司法的这些修订和要点真的太重要啦!对我们开公司、经营公司都有巨大的影响呀,我们可得好好研究研究,不是吗?我的观点结论:新公司法的修订带来了很多积极的变化,让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更加规范、灵活、高效,我们应该积极适应和利用这些变化,推动公司更好地发展。
公司法最新修正案调整内容是什么
![公司法最新修正案调整内容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011694563186bceb18e8bb56.png)
公司法最新修正案调整内容是什么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法在我国的主要作用是为了调整公司的经营和市场的发展,我国的企业在经营的时候,基本都需要遵循公司法。
不过,时代总归是在不断地变化,自然我国的公司法就是要随着企业经营模式的改变而进行调整。
否则的话,公司法就无法适应时代了。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公司法最新修正案调整内容是什么?公司法最新修正案调整内容是什么?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删)、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历次修改对照表
![公司法历次修改对照表](https://img.taocdn.com/s3/m/7d6c9a9c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ec.png)
公司法历次修改对照表
公司法是一部国家对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因此,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公司法可能有所不同。
以下是中国公司法历次修改的一些主要内容和变化,包括对照表:
主要修改内容说明:
1.1993年公司法:该法规定了公司的基本组织形式、公司的注
册、登记程序等基本规定。
2.1999年修改:强调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对公司章程、董事
会、监事会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3.2005年修改:加强了公司对外部信息的披露义务,强化了对
公司治理的监管,提高了公司的透明度。
4.2013年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增强了对股东权
益的保护,强调了公司社会责任。
5.2018年修改:针对公司登记、股权激励、分红、高级管理人
员报酬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以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
6.2022年修改:针对互联网、科技创新等新兴业态的发展,进
行了法律体系的创新,以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
这个表格的目的是为了突出公司法历次修改的一些主要方面,实际上,每次修改都可能涉及更多细节的调整。
阅读具体法律文本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是更准确理解公司法修改内容的途径。
《公司法》修订十大亮点解读
![《公司法》修订十大亮点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8c91ab04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cc.png)
《公司法》修订的十大亮点解读如下:1.新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新法第23条第2款规定,股东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各公司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这有助于防止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注册资本最长期限调整:新法第47条规定,认缴出资额最长期限是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
而在此之前,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必须在10年内缴清。
这一调整减轻了股东的出资压力,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
3.未缴纳出资股东失权:新法第51、52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出资进行核查和催缴。
在催缴后60日内,股东仍未缴纳出资的,董事会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书面通知,并相应减资、股转。
这一规定促使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确保公司资本的充实。
4.强化董事责任:新法增加规定了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内容,促使董事更加勤勉尽责,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5.加强对小股东的保护:新法完善了股东权利保障机制,加强对小股东的权益保护。
例如,赋予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6.简化公司治理结构:新法简化了公司治理结构,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高了公司的运营效率。
7.规范股权转让行为:新法规范了股权转让行为,保障了股权转让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8.加强公司自治:新法增加了公司自治的内容,允许公司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通过章程自治来规范公司的管理。
9.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新法完善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了公司的透明度,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10.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罚款、限制出境等措施,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以上解读仅供参考,建议查阅《公司法》原文件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新老公司法条款对比
![新老公司法条款对比](https://img.taocdn.com/s3/m/80226509fad6195f312ba6ec.png)
新老公司法修改条款对照发布日期:2014-02-21 发布者:manage 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2处修改:(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法历次修订主要内容
![公司法历次修订主要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95d5e00f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bef107b.png)
公司法历次修订主要内容1. 前言公司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运营管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公司法也不断进行修订,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本文将对公司法历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进行全面详细、完整深入的介绍。
2. 第一次修订第一次修订公司法于19XX年XX月XX日通过,主要内容如下:2.1 公司类型第一次修订取消了原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引入了新的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于小型企业,股份公司适用于大中型企业。
2.2 公司治理第一次修订加强了公司的治理机制。
引入了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三权分立的原则,明确了各个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此外,加强了对公司高管的监督和约束,保护股东的权益。
2.3 股东权益保护第一次修订强化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规定了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信息,保障股东的知情权;明确了股东的表决权和收益权;加强了对公司决策的监督和约束。
2.4 公司治理结构第一次修订规定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要求。
明确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提高了他们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规定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审计制度,加强了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督。
3. 第二次修订第二次修订公司法于20XX年XX月XX日通过,主要内容如下:3.1 公司类型第二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类型的分类。
引入了有限合伙公司和全民所有制公司两种类型,以适应不同的经营模式和所有制形式。
3.2 公司治理第二次修订进一步加强了公司治理的规范。
明确了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权力和职责,加强了对高管人员的监督和约束。
此外,规定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了对公司运营风险的管理。
3.3 股东权益保护第二次修订进一步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规定了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信息,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加强了股东的表决权和收益权的保护;规定了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3.4 公司治理结构第二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7年新公司法修改了哪些针对2014年公司法的修改,本文主要从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等方面进行解读。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2014年公司法的修改内容1、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删)、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最新公司法修改内容的解读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二、2014年公司法的修改内容:1、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删)、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3、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删)5、删去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删)6、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7、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删)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8、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删)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9、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删)律伴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帮助您了解关于公司法修改内容有关的法律知识,欢迎浏览!:新公司法规定如何设立子公司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的新规定新公司法股权变更的规定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