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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泰安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泰政办字〔2015〕92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泰安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泰政办字〔2015〕92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泰安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泰安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泰政办字〔2015〕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推动社会保险从制度全覆盖向人员全覆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登记范围参保登记范围为具有泰安户籍的人员和非泰安户籍但在泰安参保的人员。

二、登记内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就业状态、单位类型、户口所在地、常驻所在地地址、联系方式、现参保情况等主要内容以及《全民参保登记表》(附件1)和《全民参保登记个人信息核对表》(附件2)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主要工作任务(一)建立全市全民参保登记信息数据库。

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信息数据库与公安部门户籍信息数据库、民政部门公民死亡信息数据库、教育部门学生信息数据库进行数据比对,采用区分录入、入户调查、数据整理和动态管理等方法,对全市泰安户籍人员参保情况、未参保情况和非泰安户籍人员参保情况进行比对、核查、补录、登记和规范管理,建立全市全民参保登记信息数据库。

(二)数据管理。

1.数据比对。

通过对泰安辖区内人员的社保信息与户籍信息、公民死亡信息、学生信息等数据进行比对,形成全市户籍人员参保登记的基础信息数据。

2.区分录入。

对基础信息数据进行筛选,区分出社保信息与户籍信息均有记录、无社保信息记录但有户籍信息记录和社保信息有记录但无户籍信息记录的三类人员,分别建立信息数据库。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1]36号文件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1]36号文件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1]36号文件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0•【字号】泰政办发[2011]39号•【施行日期】201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1〕36号文件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通知(泰政办发〔201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为加快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1〕36号)精神,确保完成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任务,特作如下通知:一、科学制定方案,严格规范操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学习培训、制定方案,核定编制、竞聘上岗,妥善安置、保持稳定,绩效考核、兑现奖惩的工作步骤,认真做好明确机构职责、核实机构编制、合理设置岗位、实行竞聘上岗、招聘新进人员、开展绩效考核、实施绩效工资、规范药品采购、完善补偿机制10项重点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和推进速度,严格按步骤、按程序规范操作,公平、公开、公正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确保9月底前全面完成综合改革任务,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

改革过程中,要根据上级政策,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推进改革的新思路、新方法,实现"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医疗机构增活力"的改革目标。

二、完善补偿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按照《泰安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泰政办发〔2011〕32号)文件的规定,按照明晰渠道、强化保障,增加投入、优化配置,转变机制、注重绩效的原则,加大落实力度,尽快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合理界定补偿范围,科学确定补偿方式。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1•【字号】泰政发[2007]58号•【施行日期】2007.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07]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以上驻泰单位:《泰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泰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三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一)医疗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二)低费率、广覆盖、保大病,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三)政府引导、自愿参保,实行属地管理;(四)以家庭为单位参保,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等统筹兼顾、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第四条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

泰山区、市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施,泰山区、市高新区、泰山景区劳动保障部门(工作机构)协助实施。

街道办事处(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以及相关的医疗管理服务等工作。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泰政办发[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泰政办发〔201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为进一步明确2011年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深入推进改革,确保取得实效,现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如下: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和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继续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保障水平显著提高;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开,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提供,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不断深化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便民惠民措施得到普遍推广。

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势头得到有效控制。

基本完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三年重点任务,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基本实现全民医保。

关于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山区、市高新区、泰山景区劳动保障局(人事劳动局),城区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城区各中小学、托幼机构,城区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建立健全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确保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泰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泰政发[2007]58号)和《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泰政办发[2007]4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住院管理(一)参保人员住院,须持身份证、《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卡》),到本人选择的首诊定点医院治疗。

经治医师要认真核对人、证是否相符,其病种是否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符合规定的,填写《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登记表》,到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科(室)办理医保住院登记手续,医院医保科(室)要于患者住院次日上午10时前,将患者的住院登记信息传输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备案。

(二)参保患者入院当日,医护人员要向其发放《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须知》和《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医疗服务情况反馈表》,便于参保人员了解有关规定,及时反映意见和要求。

(三)定点医院每日应将参保患者上日发生的医疗费用数据信息,传输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同时向患者发放“一日清单”,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认可。

(四)经治医师对参保患者要做到合理检查、用药、治疗,优先提供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的医疗服务,确需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外项目时,经治医师须填写《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外项目使用审定表》,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参保患者使用统筹外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个医疗年度内,定点医院要控制在参保患者住院医疗总费用的10%以内。

(五)参保患者出院带药,限带住院时使用的口服剂型,按照急性病不超过5天量,慢性病不超过10天量,中草药不超过6剂的数量开药。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泰政办发[2014]6号【发布部门】泰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2.27【实施日期】2014.0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27日泰安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以下简称新农合)进行整合,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综合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调整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

为做好调整移交工作,确保平稳过渡,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理顺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优化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建立起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医疗保障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上下联动、协同推进。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按照省、市部署统一组织实施,市、县(市、区)同步开展。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整合任务。

(二)整体移交、注重衔接。

新农合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基金、资产等整体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各县(市、区)按照本方案要求,妥善处理好体制、制度并轨期间的有关问题,缩短整合时间,做好工作衔接,确保管理和经办人员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

泰安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方案2021

泰安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方案2021

泰安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方案XX 泰安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方案xx据悉,泰安市人社局下发《关于做好xx年度全市居民基本个人缴费工作 ___》(泰人社函〔xx〕181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9月1日至12月31日,全市居民集中缴纳xx 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暂按照xx年标准执行。

以下是详细介绍!欢迎阅读!近日,市人社局下发《关于做好xx年度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工作 ___》(泰人社函〔xx〕181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9月1日至12月31日,全市居民集中缴纳xx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暂按照xx年标准执行。

按照《通知》要求,xx年度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时间为xx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对于特殊情况的时间范围设定与xx年度相同。

其中,外出务工人员的参保缴费期可延长至xx年2月底。

对于xx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内出生的新生儿,其参保缴费期可延长至xx年3月31日。

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人员,参保时个人须全额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助部分)。

相比xx年度,xx年度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没有变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设两个档次,一档缴费标准仍为140元/年,二档缴费标准仍为240元/年。

泰安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含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个人缴费设两个档次:一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二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

居民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医疗保障需求,任选缴费档次,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其中,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按照一档标准缴费,享受二档医保待遇。

1.在校学生(包括大学生、中专生、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幼儿等)的参保缴费时间截止到xx年11月底,由学生所在学校按照全员参保的原则代收代缴。

《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修改版]

《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修改版]

第一篇:《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泰政办发[2012]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十二五”医改规划、《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泰政办发[2012]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立足基本保障,重点保障参保人员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二)实行社会共济,通过基金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三)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主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医疗服务,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成本;(四)职工门诊统筹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建立;(五)门诊统筹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职)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居民门诊统筹)。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负责辖区内门诊统筹组织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做好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建设及相关的医疗业务指导、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做好门诊统筹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财务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门诊统筹基金筹集及待遇水平第五条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建立职工门诊统筹后,自2013医疗年度起,全市统账结合缴费人员及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入比例确定为,在职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部分按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记入:35周岁以下的,按1%记入;35周岁(含)以上45周岁以下的,按1.5%记入;45周岁(含)以上的,按2%记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字〔2019〕30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字〔2019〕30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方案的通知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字〔2019〕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泰安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22日泰安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方案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社保缴费政策(一)调整养老保险缴费政策1.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均降至16%。

2.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政策。

贯彻执行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政策,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政策出台后,认真落实相关政策,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

3.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山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二)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以山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按照省里确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核定退休人员待遇,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泰政发[2010]77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泰政发[2010]77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0.22施行日期2010.10.22文号泰政发[2010]77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泰政发〔2010〕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社会保险互济功能和抗风险能力,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以下简称“五项保险”)统筹层次,逐步统一五项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完善各项社会保险调剂共济和风险共担机制,全面实现市级统筹,增强社会保障能力,让参保人员公平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建设经济文化强市、打造国际旅游名城提供保障。

(二)工作原则1.坚持统筹安排、全面推进原则。

对企业五项保险统筹安排,全面实施市级统筹。

2.坚持科学设计、区别对待、分步到位原则。

准确把握各项社会保险的运行规律,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科学设计各险种具体的实施办法,按照上级规定时限分步实施到位。

3.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实行全市统一的预算管理、计划控制和基金调剂,市里承担基金调剂责任,县(市、区)承担基金兜底责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医疗卫生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医疗卫生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医疗卫生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19•【字号】泰政办字〔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医疗卫生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字〔2016〕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医疗卫生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19日泰安市医疗卫生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全市医疗卫生服务业转型升级,提高医药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全民健康素质,根据《山东省医疗卫生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一)总体思路。

以大健康理念为引领,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驱动相结合,加快推进从以疾病为中心到以健康为中心的服务模式转变,拉长预防、保健、咨询、养生等前端链条,促进医养结合等多业态融合发展,建立覆盖全体人群、生命全过程的大健康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健康需求,为全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动力。

(二)工作目标。

医疗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到2020年,建成覆盖城乡所有村(居)的,集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资金保障体系、药品安全供应体系、行业监督执法体系于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壮大,到2020年,社会力量独立举办的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5%以上。

医疗卫生服务新业态达到一定规模,健康养老服务、养生保健服务、医疗健康旅游、健康管理与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等新兴服务业态健康发展,基本满足群众健康需求。

医疗卫生服务相关产业规模持续扩大,医疗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探索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泰政办发[2012]38号【发布部门】泰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6.13【实施日期】2012.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泰政办发〔2012〕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为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步伐,巩固和扩大医改工作成果,现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健全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基本原则,突出重点,循序推进,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突破,逐步实现从打好基础向提升质量、从形成框架向制度建设、从试点探索向全面推进的转变,为全面实现“十二五”阶段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9%以上。

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全面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纳入属地职工医保统筹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教育局、国资委分别负责)2.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泰政字〔2017〕88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泰政字〔2017〕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社会保险工作新理念,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健全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

通过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改革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撬动“改医、改药、改费”手段,推进健康中国战略、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引导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有效下沉、引导居民科学合理就医,推动医联体、医共体建设,着力构建市以上公益化加市场化、县以下公益化加福利化的医疗服务新格局,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含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已取得泰安市居住证,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可参加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我市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当地参保居民同样的标准给予补助。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9•【字号】泰政发[2008]9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08〕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保障参合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7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补偿机制、运行监管机制,建立起符合我市实际的、具有较高保障水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遵循原则(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

在各级政府的组织、引导、资助下,农民自愿参加,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以家庭为单位,按时足额缴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动员、资金筹集和组织实施等方面的工作,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达到95%以上。

(二)以收定支,适度保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既要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持续有效运转,又要保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能够享受基本的医疗服务。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14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14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泰安市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7日泰安市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坚持公益、创新机制,资源下沉、提升能力,便民惠民、群众受益”的原则,2017年,启动多种形式的医联体建设,探索医联体运行、保障机制,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联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在医联体内部初步形成较为科学的分工协作机制和较为顺畅的转诊机制。

至少建成2个有明显成效的医联体,三级公立医院全部参与并发挥引领作用。

2018年,扩大医联体建设范围,所有县级医院全部参与医联体建设,并加快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延伸,初步形成符合城市、农村医疗服务体系特点,有序推进分级诊疗、上下转诊的医联体服务模式,医联体内由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等医疗机构转诊人数增长率达到10%以上。

2020年,全面推进医联体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医联体政策体系,医联体建设覆盖全部二级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_细则》

《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_细则》

《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_细则》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细则为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2]73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金筹集与管理(一)基金筹集方式1、城镇职工自2013年4月1日起,按照统账结合方式缴费(即按10%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费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每人每月15元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提取,按月划入门诊统筹基金。

按照单建统筹方式缴费(即按5.5%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于每个医疗年度初次缴费时一次性缴纳全年180元;其中,单位按单建统筹缴费的,费用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的,按照自愿原则,于每个医疗年度初次缴费时一次性缴纳全年180元。

2、城镇居民自2013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大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每人每年50元标准一次性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提取,划入门诊统筹基金。

(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调整1、调整时间自2013年4月1日起,全市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入办法。

具体比例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2]73号)第二章第五条执行。

2、记入办法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记入:(1)第二章第五条“上年度”,均为自然年度。

(2)在职职工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每月按比例记入。

(3)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12月份的养老金为基数,每月按比例记入。

(4)本医疗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收入、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减变化时,个人账户记入基数年内不再调整。

3、记入时间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每月月底前记入个人账户;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足额缴费后,次月15日前记入个人账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泰政办发[2010]80号【发布部门】泰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8.31【实施日期】2010.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泰政办发〔2010〕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为加快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3号)精神,现提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泰发〔2010〕5号)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惠民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改革实效,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为全面完成三年既定目标任务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参保人数达到156万人,其中城镇职工73万人、城镇居民83万人。

2010年底前全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率均达到90%以上。

进一步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2)将各类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属地参保范围,基本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参保问题。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3)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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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泰安医保改革实施方案详解泰安医保改革实施方案详解6月13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泰安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拟于6月30日前全面启动。

此次改革实施的方案将初步建立现代医院的管理制度,取消药品加成,提升医保保障水平,并加强多种保障制度的衔接。

参与此次改革的范围是:市属及泰山区、岱岳区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驻泰省属公立医院随泰安市公立医院改革同步推进;其他公立医院参照本方案执行,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丰煤矿医院、山东良庄矿业有限公司医院、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庄煤矿医院改革时间自行确定。

2017年初步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根据改革方案要求,泰安市将全面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逐步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运行新机制;构建起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实施分级诊疗制度,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到2017年,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医疗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就医秩序得到改善,城市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的比重明显降低;医院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卫生总费用增幅与本地区生产总值的增幅相协调;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以下,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总体上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

参与改革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对于市民最关心的看病贵问题,改革方案要求,参与改革的城市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医保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手段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0%,政府补偿不低于10%,其余部分通过医院加强核算、节约成本解决。

改革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实行分类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非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服务项目支付标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

全市先行放开知名专家诊察费和康复、种植、生殖、中医、眼科、精神卫生等130项医疗服务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

拉开不同等级医院价格差距,拉开省、市、县医院价格差距,拉开不同难易程度的诊疗项目价格差距,拉开不同专业技术职称医生的诊疗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分流。

提升医保保障水平加强多种保障制度衔接/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方面将提升医保保障水平。

结合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完善不同病种、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差别化服务收费和医保报销政策,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差距,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保支付比例,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报销比例原则上相差不低于10%。

力争城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30%以上的出院病例实行按病种付费;2017年全面实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以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为辅的复合型付费方式。

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间的差距,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5%和70%左右。

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加强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多种保障制度的衔接,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泰安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步伐,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城市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5〕5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泰办发〔2016〕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范围和启动时间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拟于6月30日前全面启动。

参与此次改革的范围是:市属及泰山区、岱岳区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驻泰省属公立医院随我市公立医院改革同步推进;其他公立医院参照本方案执行,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名单附后)。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丰煤矿医院、山东良庄矿业有限公司医院、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庄煤矿医院改革时间自行确定。

二、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全面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逐步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运行新机制;构建起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实施分级诊疗制度,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到2017年,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医疗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就医秩序得到改善,城市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的比重明显降低;医院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卫生总费用增幅与本地区生产总值的增幅相协调;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以下,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总体上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

强化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

——坚持改革联动。

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改革,促进区域内公立医院同步改革,内外联动,上下联动,区域联动,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分类指导。

明确公立医院定位,分类推进改革,针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公立医院,在医保支付、价格调整、绩效考评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的改革政策。

——坚持探索创新。

在上级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下,发扬首创精神,大胆探索,锐意创新,突破政策障碍和利益藩篱,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体制机制。

三、主要任务(一)改革管理体制。

1.设立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

组建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的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公立医院的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运行监管、绩效考核,协调解决公立医院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明确办事机构,承担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稳步推进公立医院去行政化改革。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逐步取消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

(市卫生计生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

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2.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

制定医院章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积极推进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试点工作。

具备条件的公立医院可成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下同),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

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执行理事会决策事项,负责医院日常管理。

成立监事会,由出资人代表、外部专业人士和医护人员代表组成,负责对理事会、院长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充分发挥医院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公立医院理事长(或董事长,下同)、党组织书记一般应由同一人担任。

理事长不是中共党员的,应配备专职党组织书记。

建立公立医院内部决策和制约机制,实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实施、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并按规定程序执行。

理事会决策前,医院党组织应事先研究。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院长选拔任用制度,探索试行院长公开招聘,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公立医院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职责。

健全公立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发挥其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作用,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市卫生计生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

创新公立医院编制、人员管理方式,全面实行编制和新增人员备案制,原编制内人员事业身份记录在案。

由医院根据业务水平、类型特点、床位数、门诊量等确定人员控制总量,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备。

医院在人员控制总量内制定并执行用人计划,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医院根据规定自主拟定岗位设置方案,合理配置医师、护师、药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必要的后勤保障人员,按规定公开招聘,实行分类管理。

可以采取考察方式直接招聘医院紧缺的专业人才、高层次人才。

岗位设置方案及公开招聘、直接招聘结果实行备案制。

对已经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医护人员,由医院自主聘用。

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

控制总量内人员在岗位聘用、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推进公立医院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人员控制总量内的所有医生以及其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配合)4.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

探索制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适当放宽绩效工资总量控制,合理确定医务人员收入水平,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突出贡献人员倾斜。

公立医院根据内部绩效考核制度自主进行收入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薪。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医院总支出的比例。

推动实行院长年薪制。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5.建立社会责任和运行绩效相结合的医院考评机制。

制定公立医院绩效考评办法,逐步实现绩效考评信息化,不断完善社会责任和运行绩效相结合的医院考评机制。

重点加强对公立医院药占比、门急诊次均费用增幅、出院者次均费用增幅、业务收入增幅、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使用比例、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阳性率、患者满意度、成本管理等指标控制,考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绩效工资总量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健全医务人员内部考评体系,考评结果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职称评审、个人薪酬挂钩。

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制定综合改革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全面评价综合改革成效。

(市编办、市卫生计生委分别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配合)6.积极探索公立医院多种运营模式。

允许公立医院在保障国有资产和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以特许经营方式开展与社会资本合作。

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医疗机构,组建医疗联合体,在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方面加强合作。

鼓励公立医院以多种形式引入社会资本,采取联合、参股、兼并、收购、托管等形式进行改制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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