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河嘴煤矿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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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一队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情况

煤一队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情况

煤一队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情况
煤一队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情况
我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现我单位管理人员配备如下:
(一)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队长: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支书:负责本单位党政工作,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具体有技术主管、工会主席、安全队长、机电队长和四名副队长,共计8名副职。

(三)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的人员。

我单位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如下:背药工、井下电钳工和掘进机司机三大工种。

(1)背药工:负责炮掘工作面火工品运输,每班配备2人.
(2)掘进机司机:每个综掘头面每班配备1人。

(3)井下电钳工:每班配备2人。

(四)一般工作人员
因工作需要,保证高速、有效、合理的完成工作任务,我单位一般工作人员配备如下:
掘进一班:需30人现34人
掘进二班:需30人现35人
掘进三班:需30人现34人、
机电大班:需10人现10人
验收班:需6人现7人
以上班组均满足配备要求。

煤矿特种作业工种【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煤矿特种作业工种【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煤矿特种作业工种【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煤矿特种作业种类。

根据安监总局第30号令的规定,以下10个工种为煤矿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电工)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第六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生产、技术、安全方面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除矿长(副矿长)外,还包括生产安全科室负责人(科长),采煤队、掘进队主要负责人(队长)。

三、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要求。

各煤矿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规模、采掘布置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的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最低人数作以下规^定O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2、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不少于8名;3、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每台绞车不少于4名;(提升机司机是指滚筒直径在 1.2米以上提人和1.6米以上提料的大型绞车操作人员;)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不少于8名(掘进4 名,回采4名);5、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每一个工作地点(指回采、掘进、维修等地点)1名,每班轮休1名,全矿井巡查2名;6、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每班1名,每班轮休1名;7、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不少于4人(监控员要求按8小时一班安排,1名轮班);&煤矿探放水工不少于4人;9、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按各矿实际情况按需配备。

小煤矿特种人员配备要求

小煤矿特种人员配备要求

小煤矿特种人员配备要求第一篇:小煤矿特种人员配备要求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安监局(煤管局):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0号令)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煤矿特种作业种类。

根据安监总局第30号令的规定,以下10个工种为煤矿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电工);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监测电工是指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的人员,不是指监控室的值班人员;提升机司机是指滚筒直径在1.2米以上提人和1.6米以上提料的大型绞车操作人员;根据省安监局规定,煤矿井下爆破工和瓦斯检查工必须是专职人员,严禁兼任其他特种作业人员。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第六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生产、技术、安全方面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除矿长(副矿长)外,还包括生产安全科室负责人(科长),采煤队、掘进队主要负责人(队长)。

三、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要求。

各煤矿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规模、采掘布置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川安监〔2011〕267号)文的相关要求,现就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的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最低人数作以下规定。

煤矿人员配备要求(1)

煤矿人员配备要求(1)

煤矿人员配备要求
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要求;煤矿必须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线采煤、掘进、巷修等员工;同时,根据矿井规模进行配备。

二、按煤矿规模进行相应特种作业人员配备:
另需配备:瓦斯监测监控员3-4人,防突工6-8人,探放水工6-8人,瓦斯抽放工6-8人,高低压电工各3-4人,炸材保管员2-3人;(根据井型配备)
三、管理人员证件配备:
五职矿长,必须持有大专以上毕业证,到贵州依法设立的安全培训中心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及考核合格,方可取得安全生产管理员证资格,取证后方能任职,同时工程师还必须持有处级以上工程师证;另外,煤矿根据自身情况,各部门需设立部室,分管工程师、技术员等。

都需持有相应大专以上毕业证,方可办理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特种作业人员相关要求:现行要求除涉爆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以外,其余特殊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方可参加培训学习,并获取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五、以上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验收或检查时都会检查,必须配备完善。

若检查中出现证件与人员配备不符情况,将给与相应的处罚。

(检查单位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经济和能源局、公安局、煤炭资源管理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
1、验收:煤矿新建、技改、复工复产等情况,验收时,证件及人员配备必
须对应,且配备达到相关要求。

2、检查:指每月相关部门及主管部门对煤矿进行例行检查及监管。

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的指导意见

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的指导意见

柳煤字〔2013〕194号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的指导意见各煤矿: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关于“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规定,为使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能够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现结合我县煤矿井下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配备办法:按单个回采工作面及单面掘进单班生产需要配备测算,单个回采工作面及单面掘进多班生产、多个工作面及多面掘进多班生产倍加的办法配备。

二、配备数量:1、瓦检员:按照采掘工作面、硐室、有机电设备的地点、有人作业地点都要检查,高瓦斯矿每班至少检查3次、瓦斯矿井至少检查2次,本班未进行工作但瓦斯涌出较大的地点每班至少检查1次的要求。

综采工作面配备2人/班.面专职瓦检员,有专用排瓦斯巷时为3人/班.面,其中:1人/班跟机,1人/班工作面及回风,1人/班专用排瓦斯巷;掘进工作面1人/班.面;每个采(盘)区至少2人/班。

2、安全员:采、掘工作面1人/班.面,运输斜巷1人/班,采(盘)区巡查至少由3人/班组成检查组检查。

3、爆破员:综采面(机采面)需要爆破作业的1人/班.面,掘面1人/班.面。

4、采煤机司机:综采生产3人/班.面,检修2人/班.面,高档普采生产2人/班.面,检修1人/班.面。

5、井下电钳工:综采面3人/班.面,普采(综掘)2人/班.面,中央(采区)变电所检修1人/班,机电队至少2人/班进行采区巡检(含抽放、运料)。

6、主提升司机:主、付提升司机2人/台.班。

7、探放水工:采、掘工作面3人/班.点,按一采两掘至少9人/班。

8、抽放工:打钻工3人/班.点,观察工(含放水工)3人/班,地面泵站司机2人/班。

9、监测监控工:值机人员不少于6人/矿,维护、调校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矿。

其中:监测值班不少于3人/班,调校不少于2人/班,维护巡检按一采两掘至少3人/班,管理人员按矿主任、副主任每矿各1人。

三、要求:1、各煤矿根据实际采掘和人员流动情况按配备数量要求足额配备,并每个工种应富于10%,以保证安全生产的需要。

煤矿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规范标准

煤矿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规范标准

太原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暂行规定为适应我市煤矿兼并重组后生产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对从业人员素质的需要,全面落实煤炭行业职业准入制度,保障煤矿高效管理、安全生产(建设),促进我市煤炭工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做如下规定。

一、生产矿井(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生产矿井必须设置安全科(由主体企业实行派驻制)、通风科、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地质测量科、调度中心,其他管理机构由煤矿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按人员准入条件配齐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安全科至少配备7人,其他科室至少配备4人,并要建立健全人员岗位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管理机构职责。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在矿长领导下负责本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落实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组织各类人员参加培训,按规定配齐煤矿从业人员,保证全员持证上岗。

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知识教育。

3、组织制定、修定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4、负责《作业规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和审批。

5、组织落实煤矿标准化建设,按有关规定负责或参与新建、扩建及大修项目的施工管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新设备、新工艺安全设施的审查。

6、制定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生产责任制。

7、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制度,组织现场安全检查,制止、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8、负责落实“一通三防”和防治水管理制度,制定落实预防“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发生的措施。

9、掌握本单位的安全形势,分析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10、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建立和管理事故档案。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直接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压电气、高空作业、地下作业等特殊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和培训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企业应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煤矿安全知识;(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四)应急预案和自救互救知识;(五)特种作业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六)其他相关知识。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和发证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或者其授权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和期限从事特种作业。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档案,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从业、事故等情况。

第十二条企业应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煤矿特种人员管理制度

煤矿特种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特种人员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特种人员范围本制度所称特种人员是指从事下列危险性作业的人员:1. 煤矿井下瓦斯检验员;2.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人员;3. 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人员;4. 煤矿井下通风作业人员;5. 煤矿井下安全检查员;6. 煤矿井下维修工;7. 煤矿井下运输工;8. 煤矿井下通风设备操作工;9. 煤矿井下应急救援人员;10. 其他经认定为特种作业的人员。

三、特种人员管理要求1. 特种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影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2)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3)经过特种作业安全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 特种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3. 特种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

4. 特种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5. 特种人员必须参加定期体检,保持身体健康,不得带病上岗。

6. 特种人员必须参加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特种人员培训与考核1. 特种人员培训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特种作业安全技术;(4)应急处置措施;(5)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2. 特种人员考核:(1)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2)理论考核合格者,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核;(3)两部分考核均合格者,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特种人员奖惩1. 对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特种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特种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3. 对不符合特种人员条件的,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

六、附则1. 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范本(2篇)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范本(2篇)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范本一、综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属于煤矿生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承担着煤矿特种作业任务的执行和安全监督的双重责任。

为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规范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二、工作范围和要求1.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范围包括爆破作业、井下设备操作、高空作业、有毒气体检测和检修工作等。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经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2.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以下要求:- 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纪律,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操作程序;- 掌握特种作业操作技术,能够熟练操作特种作业设备;- 具备紧急事故处理能力和自救逃生技能,能够在事故发生时冷静应对并采取正确的措施;- 具备有毒气体检测和控制知识,能够判断有毒气体浓度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具备岗位协作能力,能够与其他作业人员协同工作,确保矿山生产的顺利进行;-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私下泄露矿山生产的相关信息。

三、管理措施1.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报名、培训、考核和管理等环节。

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名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岗位需求和工作经历等内容。

2. 培训是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重要环节,培训内容应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需求和工作特点进行设计。

培训应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和实际操作的技术培训,培训教材应详细介绍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3. 考核是评价特种作业人员是否达到工作要求的重要手段,考核内容应包括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考核应以实际操作为主,通过模拟真实工作环境进行考核。

4.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应建立相应的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培训记录、考核成绩和岗位工作情况等内容。

同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追溯制度,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评价和整改。

五、安全保障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保障是煤矿生产的重要环节,应采取以下措施:1.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接受安全检查和卫生保健。

煤矿井下一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一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一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作业场所,包括生产井、技术井、探矿井等。

二、井下一班作业人数限制
1. 生产井:根据井下作业区域的特点和人员密度,限制每一班次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超过30人。

2. 技术井:根据技术井井下设备状况和工作环境要求,限制每一班次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超过20人。

3. 探矿井:根据探矿井的地质情况和勘探工作的特点,限制每一班次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超过15人。

三、井下作业区域划分
1. 井下作业区域应按照安全规定进行划分,明确不同区域的作业人员数量限制。

2. 各井下作业区域应设立明显标识,提醒井下人员注意区域限制。

四、井下作业人员管理
1. 煤矿企业应建立作业人员档案管理制度,记录井下作业人员的数量和身份信息。

2. 井下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有效的身份证件,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3. 井下作业人员应按照安全规定和指令进行作业,确保安全操作。

五、责任和处罚
1. 煤矿企业应落实管理责任,保障规定的执行。

2. 违反本规定的煤矿企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等。

六、附则
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一年。

2. 根据实际情况,煤矿企业可根据需要对本规定进行调整和修订。

以上为煤矿井下一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请各相关单位和人员遵照执行,确保井下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特种作业人员最少配置人数
国有煤矿最少配置人数:
按工作面单班生产需要配置,多个工作面多班生产的加
倍。

(1)瓦斯检查工:按采掘工作面、碉室、有机电设备地点、有人作业地点都要检查,采掘工作面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3次,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2次,本班未进行工作的至少检查1次,有瓦斯喷由或瓦斯涌由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面专人检查配备。

一般每个采(盘)区每班至少1—2人。

(2)安全检查工:采掘工作面1人/班,运输斜井1人/班。

采(盘)区巡查由3-5人组成检查组检查。

(3)井下爆破工:机采面(需爆破作业的)生产班1人/班;炮采掘面生产班2人/班
(4)采煤机司机:综采生产3人/班,检修2人/班;高档普采
生产2人/班;检修1人/班。

全部使用炮采的煤矿,不配置采煤机司机。

(5)井下电钳工:综采面3人/班;普采(综掘)2人/班;变电所检修1人/班.
(6)主提升司机:2人/部〃班。

煤矿特殊工种配备标准

煤矿特殊工种配备标准

煤矿特殊工种配备标准是指在煤矿工作环境中,针对某些特殊工种所制定的安全配备要求。

这些特殊工种往往需要特殊的技能、装备或知识,以应对煤矿工作环境中的特殊风险和挑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煤矿特殊工种和可能的配备标准:
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煤矿应配备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煤矿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他们需要具备相关的煤矿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

矿井通风工:煤矿应配备专职的矿井通风工,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的操作和维护。

他们需要了解通风系统的原理和操作规程,并能够应对通风故障和紧急情况。

煤气检测员:煤矿应配备煤气检测员,负责监测矿井中的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浓度。

他们需要熟悉气体检测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并能够及时发现和报告异常情况。

救护人员:煤矿应配备合格的救护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和急救人员。

他们需要具备紧急救援和医疗抢救的知识和技能,并配备相应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电气工程师和维修人员:煤矿应配备电气工程师和维修人员,负责电气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修理。

他们需要了解煤矿电气系统的工作原理和安全要求,并能够进行安全维修和故障排除。

这些特殊工种的配备标准可能会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规范而有所不同。

煤矿管理部门和相关的安全机构通常会制定详细的配备要求,并对特殊工种进行培训和考核,以确保煤矿工作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在实际操作中,煤矿应严格遵守当地的法规和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配备和培训。

六大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

六大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

六大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
《关于加强“三项岗位人员”培训、持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阳煤安字[2007]440号)
一、(二)六大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
六大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是依据国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审核标准确定的,具体要求如下:
1、井下电钳工。

(1)综采工作面每班3人;(2)综掘工作面每班1人;(3)普掘工作面(含双巷掘进)每班1人;(4)中央和采区配电室每班1人。

2、采煤机司机。

(1)综采工作面生产班每班3人,检修班每班2人。

3、井下爆破工。

(1)普掘工作面(含双巷掘进)每班1人;(2)遇地质构造需要爆破的综采工作面每班1人。

4、瓦斯检查工。

(1)综采工作面每班2人;(2)综掘工作面每班每机1人;(3)普掘工作面(含双巷掘进)每班1人;(4)地区瓦斯检查工每采区每班1人。

5、主提升机操作工。

主提升司机岗位每台每班2人。

6、安全检查工。

(1)采掘工作面每班1人;(2)拆除安装工作面每班1人;(3)运输每班1人;(4)安全巡查检查组3人。

上述六大特殊工种岗位人员的配置为最少配置要求,按劳动定员标准必须增加1.3的系数进行培训取证。

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一、井下电气作业
井下电气作业是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矿井供电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转的作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井下电气作业。

二、井下爆破作业
井下爆破作业是指使用炸药等爆破器材,对矿井坚硬岩石进行爆破的作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井下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井下爆破作业。

三、安全检查作业
安全检查作业是指对矿井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作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全检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安全检查作业。

四、压力容器操作
压力容器操作是指对煤矿使用的压力容器进行操作,包括充装、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压力容器操作。

五、尾矿库作业
尾矿库作业是指对矿山的尾矿进行堆存、管理、维护和使用的作业。

根据《尾矿库安全规程》的规定,尾矿库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尾矿库作业。

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生产作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从事井下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电气作业、爆破作业、瓦斯检查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瓦斯抽采作业、防突作业、探放水作业等。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1. 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无犯罪记录。

2. 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能,通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 身体健康,无职业病、慢性病等不宜从事井下特种作业的疾病。

4. 熟悉井下作业环境,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1. 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 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技能和知识水平。

3. 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矿内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4. 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班组例会,汇报工作,及时反馈问题。

5. 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1. 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等。

2. 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服装,确保安全。

3. 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4. 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应急救援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与奖惩1. 对井下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技能、安全意识、遵章守纪等方面。

2. 对表现优秀的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井下特种作业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各部门、班组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加强对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2023年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煤矿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煤矿井下安全监控人员、煤矿井下测量人员、煤矿井下爆破人员等。

第四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遵循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注重预防和控制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并加强管理和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专业知识,并持有由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证。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第六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应根据煤矿生产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规划,确保满足生产需求。

第七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紧急救援措施等方面的培训。

第八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确保身体状况符合从事特种作业的要求。

第九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技术交流和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十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正确使用和操作工作设备和工具,做到安全第一。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十一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在特种作业区进行工作,不得进入禁区和危险作业区。

第十二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在工作前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穿戴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在工作过程中注意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方式和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煤矿安全演练,熟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不得擅自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必须按照工作计划和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

第十六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及时上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遇到紧急情况应及时采取逃生和自救措施。

第十七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在离岗时将工作区域和工作设备做好交接,并记录下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八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和整改。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模版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模版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本规定的目的在于加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维护煤矿生产秩序,保障煤矿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井下巷道作业人员、火工品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培养志愿军救援人员等。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录用标准1.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证书,并通过相关培训和考核;2. 特种作业人员应身体健康,没有与从事特种作业工作不适应的病史或疾病;3.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和技术能力;4.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纪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1. 煤矿应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岗位需求,组织开展相应的岗前培训;2. 培训内容应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安全生产知识和应急救援等;3. 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并通过岗前培训的考核。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与评价1. 煤矿应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以评估其技能水平和工作表现;2. 考核内容应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应急救援能力和纪律遵守等方面,考核方法多样化,可以采取笔试、实操和考察等形式;3. 根据考核结果,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人员绩效的参考依据,影响其职业晋升和待遇发放。

六、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1. 煤矿应为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确保其安全作业;2.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装备;3. 在利用爆破等特种作业进行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爆破设计方案,确保作业安全。

七、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轮换与调整1. 煤矿应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进行轮换,避免因长时间从事特种作业而导致身体和心理疲劳;2. 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调整应根据其个人的技能和适应能力进行合理安排,确保其能够胜任新岗位的工作。

八、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1. 煤矿应定期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2. 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煤矿安全政策、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等,培训形式多样化,可以采取讲座、演练和实地考察等方式。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2002]124号之规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如下:(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种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七)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八)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的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九)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十一)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十二)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查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十三)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十四)采掘(剥)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十五)矿山救护作业;(十六)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十七)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特种作业范围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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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小河嘴煤矿
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规定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配备管理,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的规定,切实做到一切以安全为重,一切从安全出发,更好地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根据小河嘴煤矿2013年度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对我矿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作如下规定:
一、煤矿特种作业种类。

根据安监总局第30 号令的规定,以下10 个工种为煤矿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电工)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
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
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0号令)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52号令)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是指从事煤矿生产、技术、安全方面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除矿长(副矿长)外,还包括副总工程师、生产安全科室负责人(科长),采煤队、掘进队、机运通队主要负责人(队长)。

三、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要求。

根据2013年度本矿的生产规模、采掘布置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最低人数作以下规定。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矿长、生产副矿长、安监处长、技术负责人);
2、煤矿井下电气作业:机电队井下电钳工不少于26人;采煤队电钳工不少于2人班(综采队加倍);掘进队不少于5人/队;运输队不少于6人/队。

全矿合计不少于65人(其中包机组电钳工6人)。

3、采煤机机操作作业:单班作业不少于2人/班,双班作业不少于4人/班。

全矿合计不少于14人。

4、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提升机司机(是指滚筒直径在1.2米以上提人和1.6米以上提料的大型绞车操作人员;)不少于4人/班;调度小绞车每台不少于2人/班(提升机操作作业人员包括参加司机和信号把钩工)。

全矿合计不少于160人。

5、煤矿井下爆破作业:采煤队不少于2人/班;掘进队不少于2人/班。

全矿合计不少于50人。

6、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根据2013年生产部署(4个采面、6个掘进碛头)每一个工作地点(指回采、掘进、维修等地点、全矿井巡
检),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每班1名,每班轮休1名。

全矿合计不少于40人。

7、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监控工(含监测电工)不少于6人。

8、煤矿探放水工不少于4人。

9、煤矿瓦斯抽采作业:井下施钻和地面抽放泵司机全矿不少于8人。

9、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按本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按需配备。

达竹煤电(集团)公司小河嘴煤矿
二〇一三年二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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