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民法学概述
主体:
1
2
3
自然人
法人
其他 组织
调整对象: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ຫໍສະໝຸດ 特点: 1、法律地位平等 2、意思表示自由
比较:下列关系中哪些是平等主体? 1、财政部处罚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 2、公安局临时租用甲的房屋作办公楼。 3、婚姻登记机关与某一方当事人
4、婚姻登记之双方当事人
三.民法的多种含义
民法和商法一般有两种立法模式: 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
1、民商分立
民商分立,是指一国在民法典之外制定有 商法典,民法与商法为私法中并行的两个 部门法。
民商分立体制的形成并非出于理性的认识和 选择,而是由于历史传统的既成事实,即欧 洲大陆各国在资本主义早期发展中形成的商 人特殊阶层及其特殊利益,以及商人阶层自 身创造的商事习惯法和商事法庭。 民商分立制始于法国。1673年法国国王路易 十四颁布的《陆上商事条例》是第一部由国 家制定的商事法。1807年继《法国民法典》 之后制定《法国商法典》,确立了民商分立 的立法模式。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经济关系)
财产关系:亦称经济关系,指人与人之 间因财产利益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 社会关系。
特点: 以经济利益为内容。其利益可转让、可继承。
• 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财产归属关系:包括物质财产的归属关 系和非物质财产的专有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包括商品交换关系、投 资及盈利分配关系、劳动工资及劳动保险关 系、遗产继承关系
我国古代没有民法的概念。中华法系的突出 特征之一便是民刑不分。 对于客观存在的民事法律体系,历朝各代大 多以田、土、钱、债、户的律例加以调整, 但也仅以用刑罚制裁为限,其实质仍属于刑 法规范。 学界一般认为,我国的民法是从日本继受而 来。
民法学_王利明_绪论
第一节民法学一、民法的定义民法,是调整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是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重要的基本法。
“民法”一词源自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反映着古代社会简单商品经济活动的根本要求。
伴随着千百年人类文明发展的历程,民法逐渐形成调整不同社会形态下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制度。
民法的基础特征是:第一、民法在本质上反映了商品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
第二、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其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第三、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四、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
民法学是法学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学科,是培养人的法律意识的基本理论之一。
民法学是人类文明的成果,反映着人类探索民事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和变化的思想成就。
虽然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民法学的观点、体系有所差异,但其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却是一脉相承、不断深化着的。
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为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制思想水平,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是:第一、民法总论。
该部分从宏观的角度分析和研究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主体(公民与法人等)、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
第二、物权。
该部分主要研究物权法总论、财产所有权、共有、相邻关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第三、债权。
该部分主要研究债权总论、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法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四、人身权。
该部分主要研究具体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制度、以及如何对人身权给予全面、有效的民法保护。
第五、知识产权。
该部分除一般地研究知识产权原理外,主要是具体研究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制度。
最新第六章《民法学》马工程精品课件
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
基于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或法律事实 而产生。例如,合同的订立、遗嘱的 设立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指已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主体、客 体或内容上的变化。例如,合同内容 的变更、债权的转让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指已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例如,合同的履行、债权的实现、债务的清偿等 。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 示。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合同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 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条款。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 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 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 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免除其承担 违约责任的情况。常见的免责事 由包括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等 。
07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Chapter
婚姻家庭概述
01
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依法成立的以共同生 活为目的的合法夫妻关系;家庭是以 婚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 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02
婚姻家庭的法律特征
婚姻家庭受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家法律保护,具有法定 性、伦理性、社会性等特点。
03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 发展
从群婚制、对偶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 演变过程。
结婚制度
01
02
民法学的重点和难点(仅供参考)
民法学的重点和难点(仅供参考)一、民法学复习的重点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
通过了解民法的起源可以有效地掌握民法的本质,洞悉民法的概念与特征,进而对我国民事立法有正确的认识。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弄清民法作为一个重要部门法的基础,也是理解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的调整原则和各项制度的前提。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
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
《民法学概论》课件
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
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01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02
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03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
06
物权概述
Chapter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 行为能力。
01
02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 公序良俗。
03
04
意思表示真实。
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要求 。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法律 效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
力。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 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02 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财产性、补偿性和任意性 等特征。
03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其他法律责任 有本质区别。
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
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 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包 括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 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
及违约方的过错。
侵权责任
指行为人因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所 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包 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 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 律平等。
02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 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01
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学课件完整版 PPT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 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 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 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第一章
(二)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 主体地位平等 2. 与人身不可分离 3.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 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
第一章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
民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民法学只 是一种学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民法与民法学互有联系互有影响,二者是相 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第一章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 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十八章 合同总论(略) 第十九章 合同分论(略) 第二十章 继承权的概述 第二十一章 法定继承 第二十二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十三章 继承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四章 人身权的概述 第二十五章 人格权 第二十六章 身份权 第二十七章 侵权行为概述 第二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第二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 十章 共同侵权行为 第三十一章 特殊侵权行为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
一、成文法
(一) 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二) 民事法律 (三)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四)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
规中的民事规范。 (五) 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六) 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七) 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第一章
二、习惯
我国民法对习惯未作一般规定,只有某 些情况下承认习惯具有习惯法的效力。
第一编 民法总论
主讲人:郝秀辉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民法学课件完整版
债的履行原则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债的履行原则
包括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 务;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 义务;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相互协助,共同完成 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其中继续 履行指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需按照合同约定继续 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指违约方采取修理、重作、更 换等方式弥补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损失指违约方 以金钱方式补偿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
代理权行使规则
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不得滥用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前 者可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后者则 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06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概念与分类体系概述
01
02
03
物权定义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
宣告失踪
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 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 律制度。宣告失踪的目的是为了结束失踪人 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利害 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
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 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 度。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效 果,如继承开始、婚姻关系终止等。但宣告 死亡并非自然死亡的必然结果,如果失踪人 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 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 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 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法硕民法学考试范围
法硕民法学考试范围
法硕(法学硕士)民法学考试范围通常涵盖民法基础理论、具体的民法内容和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法硕民法学考试的主要范围:
1.民法基础理论:
民法的概念、性质和任务。
民法与其他法学科的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2.民法总论:
民事主体和法人。
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
民事责任。
3.物权法:
不动产权、动产权。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的保护。
4.合同法:
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
合同的效力和无效。
合同的保护。
5.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不同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
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责。
6.婚姻家庭法:
婚姻的成立、存续和离婚。
家庭财产制度。
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
7.继承法:
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
继承财产的分割。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8.法律适用问题:
民法的基本法律适用原则。
民法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
以上内容可能会根据不同学校和考试的具体要求而有所差异,建议具体参照相关法硕招生单位提供的考试大纲和参考书目。
民法学必读书目
民法学必读书目民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研究的是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对于学习民法学的学者和法律从业者来说,掌握一些必读的民法学经典著作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为大家推荐一些民法学的必读书目,并简要介绍其内容和价值。
一、《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学的基础法律文书,是我国民法的总纲。
该书由我国法律学家钱穆先生所著,内容详实,体系完备,是民法学的入门教材。
读者通过学习《民法通则》,可以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规范,对于理解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法总论》《民法总论》是法国著名法学家帕慕兰(Pothier)先生的代表作,是民法学的经典著作之一。
该书系统论述了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规范,对于研究民法学理论具有重要价值。
读者通过学习《民法总论》,可以深入理解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进一步掌握民法学的核心内容。
三、《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法学的重要著作,由我国法律学家、法律家魏晋之所著。
该书对我国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规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
读者通过学习《民法典》,可以全面了解我国民法学的理论和实践,对于深入研究我国民法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四、《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民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研究的是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该书由我国法律学家魏晋之所著,系统论述了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规范。
读者通过学习《合同法》,可以了解我国合同法的核心概念和核心规范,对于从事合同法实务工作的法律从业者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五、《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研究的是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该书由我国法律学家魏晋之所著,详细论述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规范。
读者通过学习《侵权责任法》,可以全面了解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和实践,对于从事侵权责任法实务工作的法律从业者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六、《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民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研究的是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民法学名词解释
民法学名词解释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学1
2、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
益为内容的、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
关系,它又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
人身关系的特点如下:
第一,主体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和等 级关系;
第二,与人身不可分离,基于人身利益所享 有的人身权不可抛弃和不得被剥夺; 第三,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有时可转化 为财产利益。
“我的光荣不在于打 胜了四十个战役,滑 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
胜利……,但不会被
任何东西摧毁的,会
永远存在的,是我的
民法典。”
2、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
该法以《学说汇簒》为基础,分五编, 共2285条。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 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 继承法。
《德国民法典》立法技术高超,体系合理、条理清 晰、逻辑严密,这一特点一直为人们所称道。 法典创造性地设“总则”一编,对整部法典的基本 制度和原则作出概括性规定,后面各编则是对总则 的扩充和具体化。 这一立法思路极具特色,为后世各国立法所效仿。
民 法 学
学习民法,不仅在于学习一门重要的法律
科目,亦非纯为准备考试,乃在培养获得法律
思维、理性判断事物的能力,并能精要的汇融
了解规范债之关系、物权、亲属、继承等社会 生活的基本原则,更深刻地认识以人为本的司 法秩序,及其所要维护、促进、实践之人的尊 严、价值及自由、平等的理念。
——王泽鉴
第一编 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其中第三表至第八表属于民法规范。 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罗马法大全,它由四个 部分组成,即《优帝法典》、《学说汇纂》、 《法学阶梯》、《优帝新律》。
罗马私法除诉讼法部分外,实体法分人 法和物法两部分:
民法学PPT课件
遗嘱的形式和要件
遗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 同时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的效力和变更
合法有效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 销遗嘱。
遗嘱的执行与纠纷解决
遗嘱执行人负责按照遗嘱内容分配遗产,如发生纠纷可通 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32
THANKS
研究对象
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 、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在内的 民事法律制度。
4
民法学的历史与发展
古代民法
起源于古罗马法,以私 法自治和契约自由为原
则。
2024/1/28
中世纪民法
受教会法和封建法影响 ,民法发展受到一定限
制。
近现代民法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 民法逐渐实现了体系化
和法典化。
5
当代民法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按照亲等远近和血 缘关系确定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平等分配,特殊情况下可适当照顾生活困难或缺乏 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法定继承的丧失与放弃
继承人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等行为丧失继承权,也可自愿放弃继承 权。
31
遗嘱继承制度
24
06 婚姻家庭法律制 度
2024/1/28
25
结婚制度
结婚条件
包括法定年龄、无禁止结 婚情形、双方自愿等要件 。
2024/1/28
结婚登记
讲解结婚登记的程序、效 力及意义。
婚姻无效与可撤销
阐述婚姻无效的情形、申 请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以及婚姻可撤销的情形和 程序。
26
家庭关系制度
夫妻关系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什么是民法学
什么是民法学民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学科,主要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规则和制度。
它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合同法、侵权责任等方面。
一、民法学的定义及意义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科学,旨在研究和总结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并为民事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提供理论依据。
民法学的研究意义在于:1. 澄清法律规定:民法学通过系统研究,可以帮助解决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或矛盾之处,从而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和可预测性。
2. 维护社会秩序:民法学通过规范和保护私人权益,有助于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
3. 促进社会稳定:民法学的研究为社会提供稳定的法律基础,加强法律规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二、民法学的发展历程民法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但现代民法学的形成主要是在19世纪。
以下是民法学发展的主要历程:1. 革命时期的法典编纂:法国大革命后,为了建立公正的法律体系,制定了《拿破仑法典》。
这部法典成为现代民法学的基础,明确了个人权利和财产权的保护。
2. 民法典的出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许多国家相继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如德国的《民法典》、瑞士的《民法典》等。
这些典范性法典为民法学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素材和案例。
3. 法理学的崛起:法理学强调通过逻辑推理和系统分析,研究民法制度的内在逻辑和基本原则。
这为民法学的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4. 比较法的兴起:20世纪后期,随着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加强,比较法研究逐渐兴起,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对不同国家的民法制度进行比较和交流,推动了民法学的国际化发展。
三、民法学的基本原则和内容民法学的研究内容涉及众多方面,以下列举几个重要的研究方向:1. 民事权利:研究个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明确权利的内容、范围和保护方式。
2. 合同法:研究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问题,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 侵权责任法:研究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侵权责任,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赔偿原则。
(完整word版)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一、名词解释:1、Kii: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專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町分离,基丁•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爭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眾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半主体的合法民爭权利;民法的规范冬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罪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丁•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介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
但民法人部分规定仍属于町以以当爭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真有自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鍛典型的成文法。
(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爭立法文件)2、习惯:己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只令先例拘束性、彼普遍化的,由校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町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出弔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卞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占罗马法以及现代人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右•规泄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用:民法的适用范闱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民法学的教学方法
民法学的教学方法民法学是法学中的核心学科之一,它主要涵盖个人、家庭、财产、合同、不当得利等法律关系。
在民法学的教学中,教学方法的选择和运用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民法学的教学方法。
一、讲解法规民法学是法律课程中相对基础和重要的一门学科,因此讲解法规是民法学教学的重点。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讲解相关民法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法》、《物权法》等等。
同时,教师也需要通过案例剖析的方式,使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增强学生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认识。
二、问题解析教师可以通过问题解析的方式,引导学生在课堂上讨论和思考经典案例和实际案例中出现的问题,让学生从案例中感受到法律知识的实用性和生动性。
同时,学生在讨论过程中也能提供更多的案例和实例,从中学习和总结相关的法律知识。
三、角色扮演角色扮演是一种常见的教学方法,也可以用于民法学的教学。
通过角色扮演的方式,学生可以在现实场景中体验法律知识的应用和操作。
例如,学生可以扮演一个离婚的当事人,学习离婚程序和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
通过角色扮演,学生不仅可以对法律知识有更深入的了解,还可以锻炼沟通和合作的能力。
四、实践教学民法学不仅仅是一门纯理性学科,还与社会实践活动紧密相关。
因此,实践教学也是进行民法学教学的有效方式之一。
教师可以带领学生走进法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机构进行实地考察或实习,让学生身临其境地感受法律职业工作,从而更好地了解民法规定的实际应用。
五、阅读讨论阅读讨论是一种多元化的学习方法,可以促进学生的思维力发展,加强学生的阅读理解能力。
在民法学的教学中,教师可以将相应的文本资料分配给学生进行阅读,并在课堂上进行讨论。
通过这种方式,学生可以加深对民法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更好地应用在实例和案例中,同时也对发展学生的自主学习和批判性思维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民法学的教学方法有多种,教师可以根据自身的教学经验和教学目标选择适合的教学方法,从而提升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实践操作能力。
民法学教学课件
【本章实训】
案例分析二
刘甲系河南省台前县某村村民----------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 • • • • • 思考:什么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1、甲租用乙的房屋,后来乙将房屋买给丁,甲与乙租赁合同未到期,乙让甲 腾房,甲不同意,发生争议。 2、甲税务员到乙饭店收税,乙人为多收了,拒不交认为多收的部分,发生争 议。 3、国家发行国债,自然人甲购得一部分,因为利息计算发生争议。 4、甲同学邀请乙同学吃饭,约定好晚6点在某饭店,甲为了表示诚意,提前 在饭店点了一桌丰盛的饭菜,6点准时上菜,结果乙没来,为此甲损失了800 元,发生争议。 5、工商部门因为甲饭店的卫生不合格,而吊销了饭店的营业执照,甲饭店认 为处罚过重,发生争议。 7、某大学生到超市买东西,被怀疑偷东西,而被搜身,引发争议。 8、公务员小李去商场卖办公用品,与商场发生争议。 10、甲法人与乙法人订立电脑买卖合同,因履行而发生争议。 11、甲与乙离婚,法院将5岁的女儿判给乙抚养,某天,甲到女儿的幼儿园将 女儿接走,并藏起来,不让女儿与乙见面。发生争议
小包经过此地,甲突然窜出将女子强奸并抢走手提包逃窜。
女子惊恐过后到派出所报案,然后回家。发现自己被抢的手 提包在自家客厅放着,明白刚才所发生的一切系丈夫所为, 发生争吵,事后双方和好。他们认为强奸的是自己妻子,抢 的手提包是自家的财产不构成犯罪。于是第二天,二人到派
出所说明情况要求撤案。但公安机关还是逮捕了甲。
案例
• 张小成(未成年)的父母离异,后来其母杀死其父.法 院判处其母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张小成后随其伯父张强民生活.其祖父母,外祖父母 均已死亡. 张小成在监狱中服刑的母亲肖欣迟和她的妹妹肖 欣兰签定监护抚养协议,委托其对张小成行使监护 权. 事实上张小成一直随其伯父生活,其伯父坚持其监 护权,其所在村委会也同意由其伯父行使监护权. 为此,张强民和肖欣兰为争夺监护权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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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0年1月自学考试民法学试题课程代码:00242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李某因事需外出一段时间,将自己的一套住房交给朋友魏某照管,后魏某未经李某同意将该套房屋出租给王某居住。
当李某知道后很不高兴,但鉴于既成事实,只好表示同意。
李某表示同意的行为是行使()A.形成权B.请求权C.支配权D.抗辩权2.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是()A.7周岁B.16周岁C.10周岁D.18周岁3.下列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可以亲自实施与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B.实施纯获利益的行为,无需法定代理人同意C.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均需法定代理人追认才能生效D.所立遗嘱无效4.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A.不能是违法行为B.只能是民事法律行为C.只能是表意行为D.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5.下列关于人身权的表述正确的是()A.可与人身分离B.具有财产内容C.与财产权具有密切联系D.具有相对性6.宣告失踪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A.1年B.2年C.3年D.4年7.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2000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行为()A.因显失公平而无效B.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C.因乘人之危而无效D.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8.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A.无权处分行为B.无权代理行为C.重大误解行为D.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9.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私生子的事实,致使甲倍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该报社的行为()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B.侵害了甲的隐私权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10.甲无故拖欠乙86万元货款。
乙为了实现其债权,探知甲对丙享有56万元债权到期未主张,乙遂依法主张代位权要求丙清偿。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丙应向甲履行,甲再向乙履行B.乙无权要求丙清偿C.丙应向乙履行D.丙可以向乙履行,也可以向甲履行11.甲向乙借款5万元,还款期限6个月,丙作保证人,双方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
依照法律规定丙的保证责任期间为()A.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B.借款发生之日起2年C.借款发生之日起6个月D.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12.下列关于主债和担保的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债的担保无效,主债也无效B.主债无效,债的担保也无效C.债的担保的效力具有独立性D.担保是由法律规定的13.下列属于债的保全方式的是()A.留置权B.抵押权C.撤销权D.质权1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由丙公司代替甲公司向乙公司交货。
因丙所交付的货物有质量瑕疵引起的违约责任应由()A.甲公司承担B.丙公司承担C.甲和丙共同承担D.甲和丙按过错大小承担15.债的要素包括()A.客体和内容B.主体和客体C.主体和内容D.主体、客体和内容16.甲向乙借款8000元。
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甲以冰箱、彩电各一台设定质押,甲如果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乙有权将冰箱和彩电变价受偿,为不影响甲家的生活,冰箱、彩电仍归甲家使用。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对冰箱、彩电取得了质权B.乙对冰箱、彩电未取得质权C.如果进行了质押登记乙可以取得质权D.如果未进行质押登记乙不能取得质权17.下列关于留置权的表述正确的是()A.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产生B.客体只能是动产C.效力独立于所担保的主债权D.客体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18.相邻关系的客体是()A.相邻的不动产B.相邻的动产C.行使相邻不动产权利时所体现的利益D.相邻的动产与不动产19.下列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表述错误的是()A.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共有关系B.主体具有双重身分性C.内容具有复合性D.客体只能是建筑物20.具有恒久性的权利是()A.合同权利B.知识产权C.人身权D.所有权21.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物权可以分为()A.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B.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C.主物权与从物权D.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22.无过错责任原则()A.是指在行为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B.只能在双方均无过错时适用C.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D.只适用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23.某杂志为扩大销量,精心炮制了某着名影星甲的一段绯闻,给甲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
甲将该杂志社告到法院,该案不适用的责任方式是()A.赔偿损失B.消除影响、恢复名誉C.赔礼道歉D.消除危险24.李某骑自行车经过一路面施工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
对于李某的损失,应由()A.李某自己承担B.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担C.发包人承担D.承包人承担25.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特殊侵权行为中适用推定过错的是()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致人损害B.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C.环境污染致人损害D.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26.王某被李某的惊马踏伤,向李某诉请损害赔偿。
王某不需要举证证明的是()A.自己所受的损失B.侵权事实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C.侵权的事实D.李某的过错27.甲与妻乙携5岁的女儿丙和70岁的老父丁一起去春游,在乘坐缆车时不幸坠入山谷,四人无一生还,又无法确定他们死亡的先后顺序,如果他们都有继承人,推定最先死亡的人是()A.甲B.乙C.丙D.丁28.被继承人死亡前,继承人的继承权是一种()A.形成权B.期待权C.绝对权D.相对权29.依我国现行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A.不得代位继承B.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C.仍享有代位继承权D.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30.下列关于遗产份额确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尽义务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B.在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人有权分得适当遗产C.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D.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分配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下列行为中,成立无因管理的是()A.小学生将走丢的幼儿园小朋友送回家B.道路维护人员救助自杀的路人C.代邻居缴纳税款D.收留被子女遗弃的老人E.参与邻居家房屋的救火32.一般认为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请求权是()A.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B.因人身权受到侵害的C.因继承权受到侵害的D.因债务迟延履行造成损害的E.因拒绝支付租金而发生纠纷的33.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是()A.在寻人启事上刊登张某的照片B.在通缉令上使用逃犯徐某的照片C.在庭审中使用犯罪嫌疑人王某的照片D.未经本人同意在照相馆橱窗中陈列李某的照片E.在新闻报道中使用黎某的照片34.李某因突发脑溢血去世,弥留之际留下录音遗嘱。
在场人员有:护士甲、医生乙、李某的儿子丙,李某的邻居丁以及丁的女儿戊(15岁),上述人员中可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是()A.甲B.乙C.丙D.丁E.戊35.李某自甲商场购得乙厂生产的高压锅,后因高压锅存在质量瑕疵,导致高压锅爆炸,炸伤李某。
李某()A.有权请求甲商场承担违约责任B.有权请求甲商场承担侵权责任C.有权请求乙厂承担侵权责任D.有权请求甲商场和乙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E.只能请求乙厂承担侵权责任三、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36.简述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以及中断事由。
37.简述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38.简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39.简述身分权的概念和特征。
40.简述债的发生原因。
四、论述题(本大题10分)41.试述平等原则。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l0分,共20分)42.甲、乙、丙三人按1∶2∶2的比例出资购买一农用小型设备。
在使用过程中,因设备发生故障,乙将该设备送到丁处维修,丁要求乙支付500元维修费,乙仅愿意支付与自己所占份额相应的部分。
在设备闲置期间,丙未经甲、乙同意,将该设备在二手设备市场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了戊。
请问:(1)乙拒绝偿还全部维修费是否合理,该债务应如何承担(2)丙是否有权转让该设备说明理由。
(3)戊是否能够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为什么43.某日,王小东、张小安和江小亮(均为未成年人)在楼房的阳台上玩耍。
在玩耍过程中,三人各自拿了一块砖头,同时从阳台上往下扔。
其中一块砖头恰好砸中了在户外散步的姚大民怀抱的三岁儿子姚小民,致使其当场死亡。
但该致害砖头为谁所扔不能确定。
姚大民遂将王小东等三人告上法庭。
问:(1)本案中,王小东、张小安和江小亮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