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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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期末复习重点

法理学 期末复习重点

第一章社会调整与法的产生第一节社会调整及其分类一、社会调整的概念社会调整,或社会控制,表示把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纳入到一定社会规则和秩序的范围内的过程,它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是使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整个过程。

1、维持秩序,解决纠纷: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2、输入价值与价值指引(婚姻制度等);3、稳定预期、促进安全(安全感与确定性)二、社会调整的分类(一)内在调整和外在调整1、内在调整主要通过内心的潜移默化来实现(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外在调整主要通过对外在行为的规训来实现(道德宗教法律等)注意:道德与宗教兼有外在与内在之双重维度(<警察与赞美诗>)2、法律能不能调整内心和思想?如何看待腹诽罪?为何不能杀人?(二)肯定性社会调整和否定性社会调整肯定性的社会调整通过奖励的方式、如提级、奖金等否定性的调整:复仇、赔偿、监禁、死刑等。

(三)正式的社会调整和非正式的社会调整1、非正式调整和熟人社会面子;长期合作之必要;信息共享便于监督;嘲笑、流言蜚语、批评、排斥正式的社会调整正式的社会调整由正式的社会组织(包括国家、宗教团体、教育机构等)来执行2、为什么今天普遍感到道德滑坡?3、陌生人社会、多元化与法治4、社会关系的距离与法律量(四)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1、个别性调整的优点和缺点具体案件具体处理:度身定做的正义,具有灵活性;适于简单社会;具有不确定性与随意性。

2、规范性调整的优点和缺点类似情形类似处理:统一性(平等对待);可以反复适用;不考虑个案(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3、判例法:个案调整但以后的判决有约束力。

(五)自己解决和由第三人解决1.由自己解决冲突是在无须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由冲突各方通过各种方式自己解决冲突的措施,如通过当众辱骂、责打、决斗、复仇、躲避、谈判等等方式解决冲突。

2.由第三方解决冲突是指依靠没直接参加冲突的第三方解决冲突的方式,第三方的决定对于冲突各方具有某种权威性,如调解、仲裁、审判等。

法理学(马工程)期末背诵版

法理学(马工程)期末背诵版

法理学(马工程)期末背诵版●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第一节法的概念●现代汉语中●广义的“法律”: 指法律的整体。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等●狭义的“法律”: 全国人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西文中的“法”、“法律”●第二节法的本质●资产阶级法学家●意志说、命令说: 法实证主义代表人物主张命令说●规则说:法实证主义后期, 以哈特为代表●判决说: 法现实主义●行为说、社会控制说: 社会学法学●事业说: 自然法学派●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本质的论述●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是一对范畴, 法的本质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关于法本质的论述●第一、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第二、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第三、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法的阶级本质●法是“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第三节法律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 一般性, 概括性的特征●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 法具有指引, 评价, 预测, 教育, 强制等规范作用●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泛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之间交互行为的准则●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高度的统一性, 极大的权威性●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第四节法的要素●法的要素的特征●个别性、局部性: 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多样性和差别性●不可分割性●法律概念●分类●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功能●对法律事实进行定性●为人们认识和评价法律事实提供了必要结构●法律规则●概念: 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结构●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基本分类●性质上●义务性规则: 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命令式规则: 要求人们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禁止式规则: 禁止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授权性规则: 指示人们可以做出或要求别人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委任规则●组织规则●审判规则●形式特征上●规范性规则: “假定”、规定的“行为模式”和“后果”, 都是明确、肯定和具体的,且可以直接适用, 而不需要加以解释●标准性规则:有关构成部分(事实状态、权利、义务或后果)不甚具体和明确, 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或特殊对象加以解释和适用●功能●调整性规则: 控制人们的行为, 使之符合规则概括出来的行为模式●构成性规则: 组织人们按照规则授予的权利(权力)去活动●特点●微观的指导性●可操作性, 即可适用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法律原则●概念: 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标准●分类●政策性原则: 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作出的政策设计或决策, 一般来说事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环境的发展目标和战略措施等问题, 这些问题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公理性原则●优点和独特功能●较宽的覆盖面●宏观上的指导性●稳定性强●原则和规则的区别●第一●规则在适用时, 要么有效, 要么无效;它或是被遵守, 或是被违反●法律原则的的适用则比较灵活●原则不指明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将自动发生的法律后果●原则也不规定使他非适用不可的条件●第二●在一个法律体系中, 规则之间如果相互冲突, 其中必有一个是无效的●原则交错的时候(在很多场合同时起作用的有诸多原则), 原则之间的冲突必须根据每一个原则在既定场合(案件)中的相对分量来解决●原则的作用●具有使法律规则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协调性的作用●作为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 是正确进行法律推理的保障●弥补规则的不足●把国家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在法定、合理的范围●第二章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第一节两种对立的法的起源观●唯心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神意说●父权说●社会契约说●暴力说●心理说●发展说和管理说●唯物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揭示了法的起源的经济根源●揭示了法的起源的社会根源●揭示了法的起源的政治根源●第二节法的起源●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法产生的一般过程和基本规律●第三节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奴隶社会的法●封建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社会主义社会的法●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第一节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的概念●语义●法的历史渊源: 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历史上产生法律原则及规则的行为和事件●法的理论渊源: 指法律制度或法律原则的理论基础●法的效力渊源(法的直接渊源或形式渊源): 意为法的效力的直接来源, 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本质渊源:指法的本质根源, 即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或经济关系●法的渊源的定义●法的渊源是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理解研究法的渊源的意义●有利于了解国家不同时期的权利配置情况和立法的特点●有利于建立统一、和谐的法律体系●法的渊源的历史发展●法的渊源的种类●成文法●宪法: 亦称“母法”,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法理学。

法理学。

2、 法律调整机制,法律调整的过程划分为几个阶段,四个要素分别是什么?法律调整机制是用来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手段的整个系统。法律调整的过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1)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2)产生法律关系的阶段;(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获得实现,转化为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阶段。
5、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原则:包括法治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这两个原则作为社会主义法的专门原则需要我们重点把握。
第八章 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对这一章不做硬性的规定,希望通过我们的生活、工作发现社会主义的法对我们起到的实实在在的作用。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要求能够联系实际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社会主义法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科学技术、对外交往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1、 社会调整 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从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调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个别性调整就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一次性调整。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物作出具体的处理,因此它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确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它是社会调整的高级阶段。与个别性调整相比较,规范性调整的优点在于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运行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有以下几个方面:(1)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

法理学期末复习提纲(全,背诵)

法理学期末复习提纲(全,背诵)

法理学(二)期末复习一、题型:全部是主观题理解了就能答出来。

自我救济:不会就凑字数。

给别人机会其实是给自己机会。

(一)问答题18*5=901、要说理由,而不是第一点第二点。

需要法理分析,讲究理由。

例:xxx与司法独立是否有冲突?答:是。

因为……2、可以和老师的观点不一样,但必须讲道理出来。

需要法言法语!不同于大街上吵架的讲理,需要专业性!3、道理既可以来自讲课内容,也可以来自教材内容,也可以来自自己分析出来的内容。

因此,教材和讲课内容可以相互结合,相互补充。

从教材获得启发!(二)论述题1*10=10像小作文,字数是基本,多多益善。

是必要条件!大家用电风扇阅卷!无限接近10但不可以等于10,也会大于0分。

拉开分值的地方。

二、关于给分周老师注重正态分布。

在比较中突出自己的优势。

法理分析严格上无法达到满分,但是比较可以获得高分。

三、构成比例一考定终身。

重点论文1、“先信”与“先疑”2、集体利益何以正当3、涉诉舆论的面相与本相4、司法与舆论的纠结与分隔5、舆论挟持司法的6、大数法则学会用欧拉图表示所学的一些知识!期末考试重点内容没说的地方都不考!从头到尾复习一遍!大家自己来判断。

第一章法律程序一、法律程序1、程序与实体的方面,程序与实体的区分是不是绝对的?有些看起来是程序,但实际上是实体。

二者的区分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2、法律程序和非法律程序。

考点1:程序与实体的关系前者涉及到人的纠纷,纠纷的处理通过法律程序所导致的结果,法律程序导致的结论的正当性来自于哪里?是程序还是实体?罗尔斯的三个程序,赌博只关心程序,和实体无关。

愿者服输,这个结果是否具有正当性?实体上评价是不正当,但是愿者服输说明参与者是认可的,有正当性,因为两个人都同意了这个程序。

买彩票也是。

实体上是不公平的,凭什么你拿500万?但我们承认这个程序所导致的结果具有正当性,因为程序是正当的,程序之所以正当是因为大家都同意。

公安说不正当是从实体出发,但是参与者从程序本身出发。

法理学期末复习

法理学期末复习

法理学132 法学陈柳芝法理学期末复习一、名词解释法的价值1.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哪些值得期冀、希求的或美好的东西。

这是法的目的价值、对象价值或外在价值。

2.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

这是法的内在价值或形式价值。

3.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司法含义: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狭义的法的适用即司法,而广义的法的适用还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

特点:A.职权的法定性。

B.严格的程序性。

C.裁决的权威性法律推理推理是从已知的判断推导未知的判断的活动。

法律推理是在司法活动中,根据已知的法律条文和法律事实,推导出相应的事实和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活动。

“三段论法”。

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狭义的法律监督: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1)法案的提出(2)法案的审议(3)法案的通过(4) 公布法执法执法即法律的执行。

广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中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也即行政执法守法守法也称法的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形式推理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

它又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当然解释是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某一行为当然应该纳入该规定的范围内,对适用该规定的说明。

如举轻以明重立法体制立法体制主要是指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与制度。

我国采取的是一元制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即国家立法权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拥有,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虽然依法享有一定的立法权,但它们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得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相抵触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依法定职权或法律意识、理念,对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所作出的说明。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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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法理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旨在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规则。

在法理学的学习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一些重要的概念和理论,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些法理学期末复习的资料,希望能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或其他法定机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为准则。

2. 法律的特征:法律具有强制性、普遍性、稳定性和公正性等特征。

3. 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

二、法律的价值与目的1. 法律的价值:法律的价值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权、促进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和谐。

2. 法律的目的: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进步。

三、法律的解释与适用1. 法律的解释: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含义进行解释和说明的过程。

2. 法律的适用:法律的适用是指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情况,将法律规定应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

四、法律的效力与效果1. 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规定对社会成员具有的约束力和权威性。

2. 法律的效果:法律的效果是指法律规定在社会实践中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和影响。

五、法律的规范层级与冲突解决1. 法律的规范层级:法律的规范层级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

2. 法律的冲突解决:当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时,应根据法律的规范层级和具体情况进行解决。

六、法律的缺陷与改革1. 法律的缺陷:法律的缺陷可能包括法律的模糊性、不完善性、滞后性等问题。

2. 法律的改革:法律的改革是指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和更新,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的变化。

七、法律伦理与道德1. 法律伦理:法律伦理是指法律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包括法律的道德基础和法律的伦理要求。

2. 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有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关系,但并不完全一致。

法理学复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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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期末复习材料简答一、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泛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之间交互行为的准则。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保证其实施社会力量,即都有某种强制性。

二、法的局限性法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发生着深刻的影响,正如以上所述,法是当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

第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

第二,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第三,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

第四,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总之,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法的局限性,并要以对法的局限性的认识为基础,把法的调整机制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有机的结合起来,建立良性社会秩序,并以此保障改革开放,保障小康社会建设。

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不仅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和胜利成果,而且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纲领。

2.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这里是作为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角度,也是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法律的含义的。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法律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法的渊源体系中,其他地位仅次于宪法。

第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它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和基本法律。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全)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全)

1.价值分析方法: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

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认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性的方法。

2.实证分析方法: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一种研究方法。

具体有社会调查方法,逻辑和语义分析方法。

3.法律分析方法和法学分析方法的区别:在德国,法学方法取广义理解,即法律学的简称,所以法学方法也包括了法律方法。

在我国,法学方法取狭义,特指法学研究的方法,与法律方法区别较明显。

法律方法:在法律适用中,对法律的含义加以确定,使之与案件相适应,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

法的制定1.法的制定的原则:科学性,民主性,合宪性,实事求是,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及时的立,改,废相结合。

科学性原则包括:立法必须尊重客观实际,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需求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

立法应合理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

科技法律的大量增加要求立法增强科学性。

民主性原则包括:立法内容的民主性;立法程序的民主性。

2.立法体制:指的是国家的立法权体系以及立法机构的设置体系,主要是关于行使立法权的制度,具体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制定,认可,修改,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核心问题是立法权限的划分,特别是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我国现在形成了“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系。

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3.立法程序:指一定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的步骤和方式。

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4.法的制定与立法的概念区别:法的制定的基本特征: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也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既包括有创制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

既包括法的制定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

是一项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法理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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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法的量变是:法的自我更新。
82、一般要通过社会革命的是法的:质的变化。
83、中国学者提出的“法的趋同化”,指的是:法的国际化。
84、属于法律变化中的首创性革命的是:英国衡平法中的信托财产制。
85、法的继承是:新旧法律之间的扬弃关系。
86、有关法的现代化问题,表述错误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法的现代化是完全对立的。
110、从历史上看,法治国家在:近代社会才出现。
111、法治论和人治论在政治制度上的分歧主要出现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112、在我国,静态意义上的法制是指:法律制度。
113、法制的第三种含义即“依法办事”,在不同民族语言种有不同表达法,在德国最常用的概念是:法治国。
114、在我国,现代意义上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129、法对生产力发生作用一般要通过一定的中介,这个中介是:经济基础。
130、法对生产力的作用:有直接的促进或阻碍作用。
131、我国社会主义法直接促进生产力的表现是:促进经济效益和提高科学技术的发展。
132、社会经济关系最终体现为:物质利益关系。
133、我国进行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
134、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24、在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中,最根本的是:法与经济的联系。
125、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是:经济基础决定法。
126、法的产生和性质、内容最终决定于:经济基础。
127、每种类型的法,都不过是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
128、法作用于经济基础的方式是通过规定人们在各种经济关系种的:权利和义务。
87、西方资本主义法产生的政治条件是: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
88、资本主义法与以往私有制法的继承关系有两种方式,兼有这两种方式的国家是:美国。

法理学期末考试重点

法理学期末考试重点

法理学一、不定项二、名词解释三、简答题四、论述题五、案例分析重点:一、立法1、立法的概念: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解释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2、立法的特点:A、立法既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也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

B、立法既是包括有创制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

C、立法既包括法的制定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解释的活动。

D、现代社会的立法活动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3、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一元”指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因此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体化,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两级”指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立法权等级;“多层次”指无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4、(简答题)立法的基本原则:A、科学性原则B、适时性原则C、民主化原则D、合宪性原则二、法的实施1、守法的概念: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

2、执法的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

3、我国的执法主体和执法体系:A、各级人民政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B、各级人民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机构,即行政部门C、因法律、法规授权而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4、执法的基本原则:A、行政法治原则B、公平合理原则C、效率原则5、司法的概念: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6、司法的特点:A、专属性B、程序性C、专业性D、权威性7、(了解)司法体系:人民法院系统: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系统: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理学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期末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哪一方面?A. 法律的制定过程B. 法律的实施过程C. 法律的本质和规律D. 法律的解释方法答案:C2. 法律的普遍性是指:A. 法律只适用于特定人群B. 法律只适用于特定地区C. 法律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约束力D. 法律只适用于特定时间答案:C3. 法律效力的来源是什么?A. 法律的制定者B. 法律的实施者C. 法律的内容D. 法律的解释者答案:A4. 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包括:A. 国家机关B. 公民个人C. 法人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5. 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包括:A. 法律概念B. 法律原则C. 法律规则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6. 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A. 文义解释B. 系统解释C. 目的解释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7. 法律推理的类型包括:A. 演绎推理B. 归纳推理C. 类比推理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8. 法律适用的原则包括:A. 法律优先B. 法律平等C. 法律公正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9. 法律效力的终止情形包括:A. 法律被废止B. 法律被修改C. 法律被宣布无效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10. 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包括:A. 法律规范B. 法律制度C. 法律机构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法律关系的特点包括:A. 法律性B. 社会性C. 规范性D. 强制性答案:ABCD2. 法律规范的类型包括:A. 授权性规范B. 义务性规范C. 禁止性规范D. 任意性规范答案:ABCD3. 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包括:A. 法律解释的合法性原则B. 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原则C. 法律解释的系统性原则D. 法律解释的稳定性原则答案:ABCD4. 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包括:A. 逻辑性原则B. 合法性原则C. 公正性原则D. 合理性原则答案:ABCD5.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包括:A. 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原则B. 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原则C. 法律适用的平等性原则D. 法律适用的及时性原则答案:ABCD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法律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的基本法律。

法理学期末复习部分归纳

法理学期末复习部分归纳

法理学期末复习归纳一、法的阶级本质1.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本质的内容:①法是“意志”的体现②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③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③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二、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2.法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3.除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外,政、思、道、文等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的影响。

三、法的基本特征1.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

2.基本概括①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区别于技术规范,对象不是特定的,在其生效期间反复适用,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②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国家性。

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普遍适用性)③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与道德、宗教和习惯相区别,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区别于规律:应然~实然)④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从终极意义上讲法具有潜在的强制力)⑤法律具有鲜明的程序性四、法律规则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的准则。

(包括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1.法律规则从性质上可分为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和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①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

分为:命令式规则:要求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禁止式规则:禁止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②授权性规则(任意性)是指示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③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组织和活动的规则。

分为:委任规则、组织规则、审判规则2.法律规则从形式特征上可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①规范性规则:明确的、肯定和具体的,可直接适用②标准性规则的有关构成部分不甚具体和明确,根据具体情况或特殊对象加以解释和适用。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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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2、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3、律学:是在中国封建社会中,以儒家学说为基础的,从文字、逻辑上对法律进行注释的学问。

4、法学体系:又称法律科学体系,它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

5、法学分支学科:指按照一定标准对法学体系作出的划分,是构成法学体系的基本单元。

1、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2、法学产生的条件:1)立法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完善的程度2)社会上已出现了法学家阶层(专门研究法律的人)3、春秋战国时期我国法学思想流派的特点1)儒家:最重要的特点表现在“礼治”,视“礼”为国家的主要统治手段,希望在此基础上牢固建立起尊卑等级和宗法伦理为基础的社会秩序。

2)道家:主张“无为而治”,强调顺应自然,一定程度上道家所倡导的是法律虚无主义,对调控社会的礼法抱有消极的态度。

3)墨家:强调平等,兼爱,核心思想是主张“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秩序。

4)法家:法治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法家的法治思想从根本上说只是维护君权的工具。

4、西方近代四大流派的特点1)古典自然法学派:宣扬理性主义,主张人的自然权利;提出社会契约论。

2)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法律的发展是一个历史演变的渐进过程,且离不开一定民族的共同生活经验。

3)分析法学派:将法学研究与道德伦理、政治等其他研究领域相分离,只要基于国家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就是有效的法。

4)哲理法学派:从纯粹哲学的角度去研究法的一般原理,通过抽象的思维方式和推理方式探讨法律和理性之间的关系。

1、法律:指归根结底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主要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阶层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权力、义务,设定权力、职责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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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建立的基础,是具有稳定性、综合性的原理和准则。

2、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3、权义复合规则: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规则4、法的价值: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律的超越的绝对指向。

5、法的溯及力:即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颁行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6、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现行全部法律规范分类按照一定的方法和标准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7、法律行为:是人们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8、法律责任:即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9、法律制裁: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它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

10、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权力义务关系,即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11、法律效力: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泛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律效力。

狭义的法的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对什么人、什么事、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内适用。

我们这里所讨论的法的效力是狭义范畴上的。

12、法律权利: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13、法律义务:指法律规定,承担义务人应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限制和约束14、立法原则:指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15、法律推理: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得出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16、法律程序:人民遵循法定的时限和程序并按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17、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18、法律渊源:指法的源泉或法源,法的形式主要是指法的具体外在表现形式;19、法的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理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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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3.法学的研究对象: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4.法学产生的历史条件(两个):⑴法律的形成(成文法的出现);⑵职业法学者阶层的形成。

6.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7.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即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或者说是抽象或整体意义上的法律。

在我国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8. 狭义的法律:是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9.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文件。

10.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发布的,只是对个别的人或事有效的而不具有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的文件。

它实际上是适用法律规范的产物。

11.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基本形式:制定、认可制定:一般是指成文法,就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出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认可:一般是指不成文法,即习惯法和判例法。

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其需要,把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些行为规则、风俗习惯、道德规范等,赋予它法律效力,确认为法律规范。

案例法还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统一性。

12.法的汇编和法的编纂的区别:1、主体:法的汇编既可以由官方进行,也可以由非官方进行;法的编纂只能由有关国家立法机关进行。

2、内容:法的汇编不改变原有法规内容;法的编纂一般要改变法的内容。

3、结果:法的汇编不产生新的法律或法典;法的编纂是要产生新的法律或法典。

13.法的一般分类:(有六种分类、分类的标准)(1)国内法和国际法: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3)根本法和普通法: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4)一般法和特别法: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5)实体法和程序法: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6)公法和私法:标准尚不统一,主要存在于民法法系14.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最新《法理学》期末复习题及参考答案资料

最新《法理学》期末复习题及参考答案资料

《法理学》期末复习题及参考答案1、下列关于法的判断中,正确的是()。

A、法可以管制人的思想;B、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故合同是法;C、所有国家机关的内部规章制度都是法;D、法的根本属性是其阶级性。

2、“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一法律规范中,()是该规范的假定部分。

A、“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C、“有配偶而重婚的”;D、“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结婚登记会引起()。

A、法律关系的发生;B、法律关系的变更;C、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D、法律关系的消灭。

4、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

A、生产关系发展的要求;B、阶级矛盾不可调和;C、社会革命力量的推动;D、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

5、违法行为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是()。

A、主观存在过错;B、应受法律制裁性;C、违法性;D、社会危害性。

6、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是()。

A、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B、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C、违法行为的客体;D、违法行为的主体。

7、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

A、法系;B、立法体系;C、法学体系;D、法律体系。

8、法律调整是一种( )。

A、个别性调整;B、规范性调整;C、习惯性调整;D、具体性调整。

9、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部门法的( )。

A、唯一标准;B、次要原则;C、主要标准;D、主观标准。

10、大陆法系是以( )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A、法国民法典;B、德国民法典;C、罗马法;D、美国法。

11、下列对法的认识,正确的是()。

A、法可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关系;B、好的法律文件必然会导致公正的法律后果;C、法是唯一的统治工具;D、法与现实生活总有一定程度的不适应。

12、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发生在新法事实之前,而新法与旧法规定不同时,应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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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基本特征P45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5.法是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①普遍有效性②普遍一致性③普遍平等对待性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法的定义P47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P49规范作用:指引:法对本人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预测作用:凭借法律存在,可预先估计人们互相之间如何行为。

强制作用: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法的渊源P52定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P56非正式渊源法的效力P60时间:法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情况是不同的。

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原则。

这是由于:法律应当具有普遍性和可预测性,人们根据法律从事一定的行为,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如果法律溯及既往,就是以今天的规则要求昨天的行为,就等于要求某人承担自己从未期望过的义务。

败诉者将不是因为他违反了他已有的某个义务,而是因为他违反了一个事后才创造出来的新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惩罚。

这是不公正的。

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

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我们也可以把这个原则称为“有利原则”,它同样具有其正当性或合理性基础。

而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

比如,著作权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原则P63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新法优于旧法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法的要素P651)法律概念2)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分类: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例如婚姻法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即属于此种规则。

(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例如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即属于此种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

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例如,我国计量法第33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此规定即属委任性规则。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例如,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7条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此规定即属准用性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在体现人们个人意志的活动(如民事活动)中,强行性规则不允许当事人有个人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之间签订了规定其他行为条件的协议,则该协议被认为是无效的。

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在权利性规则中,有些属于任意性规则。

其内容大都是国家赋予人们某种意志表达力更大的权利和自由,或者说法律规则一般只对人们的权利(可以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作原则性的规定,当事人个人自行确定或选择自己权利和自由的内容或方式。

例如,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合资企业的产品可以出口,也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

此种规定即属任意性规则。

3)法律原则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即使是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不具体的),但并不直接告诉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 all or nothing fashion)或涵摄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条件被该案件事实所满足,那么,这条规则所规定的法律后果就被确定地适用该案件,也就是说,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如果该规则规定的条件没有被满足或者由于与另一个规则相冲突而被排除,那么,该规则对该案件就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

美国法理学家德沃金( Dworkin)在说明这一点时,曾举棒球规则的例子:在棒球比赛中,击球手若对投球手所投的球三次都未击中则必须出局。

裁判员不能一方面承认三击不中者出局的规则有效,另一方面又不判三击不中者出局。

这种矛盾在规则的情况下是不允许的。

①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或是以衡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weight,分量)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例如,在民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可能与意志自由原则是矛盾的。

所以,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强度的原则间作出权衡:被认为强度较强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比其他原则的适用更有分量。

但另一原则并不因此无效,也并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外,因为在另一个案中,这两个原则的强度关系可能会改变。

例如,我们不能根据在某一个案中采用公平原则,而否定意志自由原则的效力;相反,我们在另一个案中强调意志自由原则,也并不否定公平原则的效力。

当然,在权衡原则的强度时,有些原则自始就是最强的,例如法律平等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们往往被称为“帝王条款”。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则。

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

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的部分,能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有助于保持法律的安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司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法治的最起码的要求得到实现。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人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确定性。

①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一般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

原则:整体性;均衡;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权利与义务(一)权利和义务的含义所谓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其特点在于:第一,权利的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应当通过制裁侵权行为以保证权利的实现。

第二,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

第三,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因此,权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

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

第四,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

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能得以保障。

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义务的性质表现在两点:(1)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

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

(2)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

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第一,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

在法学上被称作“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

第二,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例如,不得破坏公共财产,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等(二)权利与义务的分类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

2.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

3.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三)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第一,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第二,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第三,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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