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本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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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

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

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在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不起诉制度是一项重要措施,它确保了每个被控诉的人都有机会受到公平和公正的法律程序的保护。

重要性在于它只有在证据不足或者不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才会被采用,从而保证了刑事案件的公正和公正。

不起诉制度是指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如果警察或检察官认为案件证据不足或不合法,就不向法院提出指控。

传统的刑事司法制度中,要求警察或检察官对所有涉嫌犯罪的人进行指控,这样可能会引发误判和误判的情况。

因此,“不起诉制度”是建立在保证公正和公正的基础上的一种制度。

我们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来探讨“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一、法治的核心价值观作为法治的核心价值观,人权和自由是不可或缺的。

在现代国家中,自由是基本的人权,也是国家保护的首要职责。

刑事案件审判的目的是为了确认罪行并惩罚罪犯,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可以随意侵犯受害人的人权和自由。

如果指控不成立,或无法证明被告人有罪,而在此之前就将其关押起来,反而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和自由。

不起诉制度的存在,有助于保护公民权利,避免因侦查机关拒绝起诉引起的不公正。

二、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证据是判决和量刑过程中的一个关键因素,证据的严谨性和合法性决定了一个案件的公正和公正。

因此,证据规则是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它规定了证据的采集、保管、审查、评价和使用。

不起诉制度必须建立在证据规则的基础上,它要求在起诉之前,对案件的所有证据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只有证据充分并符合法律的证据规则,才能够起诉并移交法院。

最后,不起诉制度是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存在确保了刑事案件公正和公正审理,也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安全。

我们要深入了解和探讨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不断完善和提升起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和公正。

论述不起诉制度

论述不起诉制度

论述不起诉制度引言:法律的实施是一种国家治理的基础,法律的适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手段,旨在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追诉和惩罚,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重点案件的处理,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本文将对不起诉制度进行论述,分析其背景、目的、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其发展的方向。

一、背景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司法改革措施,在我国的出现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

当时,我国法治建设正处于初步阶段,社会各界对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不断增加,对于打击犯罪行为和保护人民权益的追求也日益迫切。

针对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如追诉力过强、司法资源浪费等,引入不起诉制度成为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

二、目的不起诉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和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和侦查,可以筛选出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避免对无罪之人的错误追诉和冤假错案的发生,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不起诉制度可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让有限的资源用于查办重点和复杂案件,提高司法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特点1. 程序性:不起诉制度是一个程序性措施,依据国家法律规定,依据证据和事实进行案件审查和侦查。

在案件审查和侦查过程中,要依法查明事实,确定证据,确保案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 独立性:不起诉决定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独立作出,不受他人干预和影响。

这样可以确保决策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决策受到利益和压力的干扰。

3. 适用范围广:不起诉制度适用于各类刑事案件,不论罪行大小。

只要符合不起诉条件,即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减少了对特定罪行的追诉,有利于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案件审查调查的公正性。

四、存在的问题虽然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 判别标准不明确:不起诉制度中的一些评判标准仍然存在模糊、曖昧甚至是主观的不确定性,导致决策结果的不一致性。

论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构建

论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构建

Hale Waihona Puke 、罪 中止 的 .' c 被协迫 参加犯 罪的 ; . 害人有 重大过错 , d 被 导致 犯罪嫌 疑 人在激 愤之 下犯罪 的 。() 罪后具有 以下表现之 一 的.. 2犯 a 犯罪 后 自首并有 立功表现 的; . b真心悔过 并尽力补偿 了或承诺补偿 由其 犯 罪行为 所造成 的损害 的 ; . c 为公益设 施支付 了或承诺支付钱款 的: . d提供 了或承诺 提供其 他公 益性服 务的;. e向国库支付 了或 承 诺 支付钱款 的 。() 3 犯罪嫌疑 人具有 以下个 人情 况之 一的 ._ 于 a 属 丧 失危害社 会能力 的聋 哑人 、 盲人或其 他病残者 的 .. b未成年人犯 罪 ;. 好 的 自我控制 能力 , c 有较 并且具有较 好的帮教条件 的; 初犯 d 或偶 犯 。 2 设定 附条件不 起诉 的考验 期和遵 守的义务 、 附条件不起 诉设置 考验期 的 目的是 检验被不起诉 人在非监禁
的环境 中是否确 实改过 自 , 新 消除了人身危险性 , 不致再危害社会 。 该期 限规 定过短 , 不利于对 被不起 诉人施加 约束, 以促使 其悔 过 自 新; 过长则被不起诉 人心理负担可 能加重, 社会关系难 以恢复稳定 , 参考缓刑 考验 期限 ,一年 以上 、 ” 三年 以下” 较为适 宜。 国外立 法都 是根 据被 不起诉 人履行 义务 的内容来确 定考验期 的长短 , 规定 了
最 长期 限, 与本地 缓刑考 验期相 当 结合 我国缓刑考 验期 的规 定, 应 当区分不 同情况 , 规定 : 1 对于 可能单处 罚金 、 () 管制 、 拘役 , 考验 期最 长为 1 ; 2 对 于可 能判 处 3 以下有 期徒 刑 的, 年 () 年 最短 为 1 年 , 长为 3年 。 最 根据 被不起 诉人 的表现和要 求, 考验 期可以嗣后 撤销或 延长 一次 , 期 3 月 。该 期间 自附条件不起诉 决定之 日 为 个 起算 。 设定被不起 诉人遵 守的特 定义务 主要是对被 害人 和公共利益 的补偿 , 目的是 促使被 不起诉人 悔过 自新, 被害人精 神抚 慰和 其 对 经济补偿 , 消除犯 罪诱 因, 实现教育 、 治和 保护, 矫 使行 为人 以 自己 的悔改 态度和积 极表现 重返 社会 。 察机关可 以命令被不起 诉人 检 在考 验期间 内遵 守或履行 的义务 : 1 向被害人道歉 ;2 立悔过书; () () () 3 向被 害人支 付相 当数 额之 财产或 非财产之 损害赔偿 : 4 向 国 () 库或 为公益 设施支 付一 定数额 的财物 ; 5 按照考验 机关 的规 定, () 报告 自己的活动情况 ;6 未经考验机 关批准 , () 不得改变住所、 职业 , 或者 离开居 住 的县 、 () 市; 7 提供 一定时 间的公益劳动 ;8 完成 戒 () 瘾 治疗 、 心理 辅导或 其他适 当措施 ; 9 未经批准 , 得与被害人 、 () 不 证人及其近 亲属联系 、 接触 , 或采取其他 可能危及他们 安全 的行为 ; (0 预 防再犯 的其 他必要 要求 。 1) 3 附条件 不起 诉决定 的生效及 其 效力 、 附条件 不起诉 决定 因下列情 形而 生效 : 1 被不起 诉人 、 () 被害 人接受 附条件不起 诉决定 书, 提出 申诉或 不向法院起诉 申请 的或 不 者逾期 提 出的, 附条件不 起诉 即生效 ; 2 法 定期 限内 申请, () 后又撤 回 申请 的, 附条件不起 诉 即生效 ; 3 申诉或法 院裁定后 , () 上级检察 机关或 法院认 为 申请无 理 由, 以驳 回的 , 予 附条件不起诉 即生效 。 附条件 不起诉决定在对 被不起诉人 的考验期满且未经撤销的 ,

不起诉权制约机制相关理论问题之探讨

不起诉权制约机制相关理论问题之探讨

不起诉权制约机制相关理论问题之探讨摘要: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不起诉制度,与此相应,不起诉权是指“公诉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者不适宜起诉时,可以作出决定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并终止刑事诉讼的一种诉讼权利”。

然而,“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和道德的诱惑,人们可以把它比做附在权力上的一种咒语--它是不可抵抗的”。

不起诉权是检察机关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力,必须对其加以一定的制约。

不起诉权制约机制就是为了防止不起诉权被滥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而设置的制约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具体机制。

关键词:不起诉权;制约机制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02-0286-02一、不起诉权制约机制的性质(一)不起诉权制约机制是一种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进行制约的机制公诉权在行使过程中,应当遵循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基本原则。

起诉法定主义的优点不容忽视,但是不赋予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任何自由裁量的权力,在实质上不仅会招致不公平的后果,而且还会使犯罪人失去自我更生的机会。

因而,当今世界各国在采取起诉法定主义原则的同时,普遍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了起诉便宜主义原则。

起诉便宜主义原则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起诉与不起诉。

然而,作为起诉便宜主义原则重要体现的不起诉权在具体适用时可能发生差错,造成严重后果。

这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其一,由于具体刑事案件千差万别,又不可能确定一个固定不变的裁量标准,因而不起诉权要正确无误地适用,会面临一定困难。

正如日本刑事诉讼理论认为,在决定是否作出起诉犹豫处理时,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但“难以规定出统一的标准”。

其二,行使不起诉权的主体实际上是检察机关的检察官,然而每位检察官的法律修养并不一致,道德水平也有差别。

如果检察官片面理解起诉便宜原则,或者受不当经济利益驱使,受人情关系左右,就难免会滥用手中掌握的不起诉权,妨碍不起诉权的顺利运行。

论不起诉制度

论不起诉制度

论不起诉制度【摘要】不起诉制度是一种司法手段,指检察机关在初查阶段,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可以决定不予起诉。

本文从概述不起诉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研究背景入手,分析起诉与不起诉的差异、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优势、实施方式以及改进建议。

结论部分指出不起诉制度的重要性,并展望未来发展,指出不起诉制度有利于减轻司法压力、保护合法权益、提高公正性和效率性。

在实践中应进一步加强对不起诉决定的监督和规范,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

【关键词】不起诉制度、起诉、适用条件、优势、实施方式、改进建议、重要性、未来发展1. 引言1.1 概述不起诉制度是一项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制度。

在司法体系中,起诉和不起诉是两种不同的结果,决定了案件最终的走向。

不起诉制度作为司法实践中的一种重要方式,其背后蕴含着丰富的法律原理和司法逻辑。

通过对不起诉制度的研究和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司法实践中的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不起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是司法改革的必然需求,是加强司法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举措。

深入探讨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运作及其改进建议,对于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1.2 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治观念的不断提升,不起诉制度也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通过对不起诉制度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提升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利做出更多的贡献。

的探讨,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不起诉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为后续的研究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2. 正文2.1 起诉与不起诉的差异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将案件移送法院审理;而不起诉则是指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或者认为不构成犯罪等原因而不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起诉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法律追究的一种方式,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惩罚;而不起诉则是一种对犯罪事实的否定,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保护。

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及完善的思考

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及完善的思考

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及完善的思考近年来,我国对于诉讼制度的完善工作一直在推进。

其中,对于“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和改进也备受关注。

那么,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究竟发生了哪些与“对不起诉”有关的事件呢?如何认识这一制度并对其进行更好的完善和改进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从这些问题入手,详细探讨一下这一议题。

首先,在日常生活中,出现“对不起诉”的事件的情况比比皆是。

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在双方之间发生了一些小的纠纷之后,当事人比较怕麻烦,可能会选择和解、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这一现象的出现,既可能迎合一些“和谐社会”的理念,又可能让一些法律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对于“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和改进,就显得尤为迫切了。

那么,我们如何理解“对不起诉”这一概念呢?可以从以下两方面了解:1.对不起诉指的是,案件的原告在受到对方方面的赔偿后,自愿放弃起诉权利。

这一制度的出现,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涉事双方的隐私权、荣誉权、人格权等多种权利,同时也减少了顺序与繁琐的诉讼程序。

2.另一方面,“对不起诉”制度对于某些依靠诉讼维权的暴力胁迫、打击报复等恶劣行为有一定的遏制作用。

这是因为原告可以通过放弃起诉来避免受到恶劣行为的影响,对于以暴力胁迫伤害他人、甚至权益恶意侵犯的方式,起到了某种程度的实际抑制和震慑作用。

在这一基础上,无论是对现有的“对不起诉”制度进行总结、分析,还是对其进行适当的改良优化,都显得尤为重要和必须。

具体的方法,有以下几点:1.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处理办法等。

通过建立一整套“对不起诉”案件处理办法,可以客观规范和界定有关我们当前“对不起诉”制度的相关指导条款、法律责任等,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和干预,实现对“对不起诉”法律规范的有效落实。

2.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

在当前法治建设中,法律意识的建设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针对“对不起诉”相关问题,可以在当事人的法律教育、启蒙工作等多个方面下功夫,通过提高当事人的法律素质,鼓励其自觉保护自己的权益,并积极使用与维护其权益相关的法律手段。

论文-论刑事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论文-论刑事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目录内容摘要 (1)关键词 (1)引言 (1)一、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概述 (1)(一)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性质 (2)(二)刑事不起诉制度的种类 (2)(三)刑事不起诉制度的价值分析 (4)二、外国的不起诉制度 (5)(一)日本的不起诉制度 (5)(二)法国的不起诉制度 (5)(三)韩国的不起诉制度 (5)(四)英国的不起诉制度 (6)三、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6)(一)标准模糊 (6)(二)相对不起诉适用率过低 (7)(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案件适用范围较窄 (7)(四)对于不起诉案件所试行的听证程序不规范 (8)(五)有关期限的问题 (8)四、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8)(一)中国古代的不起诉思想 (8)(二)完善我国不起诉制度的构想 (9)结语 (11)参考文献 (13)论刑事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内容摘要:刑事不起诉制度是公诉机关自由由量权的体现,对于构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然而,由于制度本身设置上的一些失误以及具体操作中的偏差,刑事不起诉制度的内在价值无法得到充分的实现。

论文通过对我国不起诉制度的内在规定进行分析,针对司法实践中所发现的问题,借鉴其他国家的不起诉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对不起诉制度加以完善。

关键词:不起诉制度、价值、问题、完善引言2012年3月份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出台,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这标志着我国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具有相当大力度的改革和完善,对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因而引起了国内各界乃至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

新的刑事诉讼法对此做了很大的变动和改善,其中对刑事不起诉制度也做了很大的调整和完善,包括对法定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增加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以及对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变动等,使我国的不起诉制度更加的完善。

并且其具有深刻的社会价值: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与世界不起诉制度逐步接轨。

然而,制度本身在设置上仍然存在一些失误以及具体操作中的偏差,刑事不起诉制度的内在价值无法得到充分的实现。

刑事不起诉论文:浅析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改革

刑事不起诉论文:浅析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改革

刑事不起诉论文:浅析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摘要近年来,由于犯罪率居高不下,法院无法承受日益增多的案件,造成许多案件久拖不决。

面对如此困境,我国应当对现行的不起诉制度予以改革,赋予检察机关对部分案件提前作出处理,不再进入审判程序的权利,以期缓解法院的压力,提高司法系统的办案效率,维持司法机关的正常运转,实现社会和谐。

关键词刑事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改革一、改革的背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出现了各种社会问题。

各类刑事犯罪层出不穷,刑事犯罪率也不段上升。

大量的刑事案件无论罪重罪轻,故意或者是过失,社会危险性大或小都通过刑事普通程序进入审判阶段,法院压力剧增。

图11997年—2009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罪犯情况资料来源:北大法意网犯罪激增和法官短缺造成了案件的大量积压,对犯罪嫌疑人的超期羁押比比皆是,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不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案件长时间得不到解决,被害人以及家属得不到有效地救济,更加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

因此建立可行的刑事审前分流程序势在必行。

虽然现阶段我国已经建立了刑事不起诉制度,但是由于规定的范围过窄且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故而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广泛适用。

以2009年为例,2009年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952583人,而提起的公诉案件763950件,占80%。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但是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法律规定过于模糊。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类。

法定不起诉规定了六类情况,包括:⑴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⑵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⑷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⑹其他法律规定免于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的探讨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的探讨

Legaf Syst em A nd So c i et y 圈圈豇匿蟹臣竺兰型!!f叁墨!圭塾垒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的探讨曹良德摘要近些年来,我国各地一些检察机关相继试行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检察实践中的试行同时也引起广泛争议.本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提出了附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项司法新举措的理论基础.存在的价值。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理论基础检察实践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32—03一、附条件不起诉概述附条件不起诉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称谓,在德国称之为“附条件的不起诉”:日本为“起诉犹豫”:美国为“延缓起诉”2004年后,我国学者普遍接受了附条件不起诉这一概念。

’尽管名称不同,其在实质上指的是这样一种制度: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一些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期限,设定一定条件进行考察,期限届满,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决定为微罪不起诉的工作机制。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附条件不起诉与日本刑事诉讼中的起诉犹豫近似,特别是与德国采取特定惩罚性措施同时终止刑事诉讼的制度基本相同。

实际上,附条件不起诉从一开始倍受争议到现在成为立法建议,是在目的刑主义、刑法谦抑性、刑罚个别化、起诉便寅主义、恢复性司法理念、诉讼经济等司法理念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潮流的背景下,借鉴日本和德国暂缓起诉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

(一)目的刑主义源于人类原始复仇本能的报应刑理论,把刑罚仅仅作为针对犯罪人的社会控制犯罪系统中的一种外力强制、只能发挥其有限的短促作用,随着科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变化,其局限性日益突显,也使刑罚的天然正当性和有效性受到置疑。

近代学派反对古典学派的报应主义,认为刑罚不是对犯罪的报应,而是追求一定的目的。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生命、身体、财产、自由、名誉的利益和保卫国家的存在、安全和统治利益。

换言之,刑罚是以预防再犯,防卫社会为目的。

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及完善的思考

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及完善的思考

不起诉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不起诉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不足。
二是检察机关内部的考核机制不完善。
三是社会对检察机关的期望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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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诉制度完善的理论探讨
不起诉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适应司法改革的需求
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方式之一,随着司法改革的 深入,应对其进行完善以适应新的司法环境。
对不起诉制度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当前对于不起诉制度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缺乏系统性和综合性 。
需要加强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研究和合作,推动不起诉制度研 究的深度和广度。
未来需要进一步拓展研究领域,关注新兴问题,不断完善和发 展不起诉制度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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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一种方式 ,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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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制度包括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 条件不起诉等多种类型。
不起诉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演变
不起诉制度起源于美国,最初是为了防止检察官滥用公诉权 而设立的。
在中国,不起诉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酌定 不起诉到现在的附条件不起诉等,不断完善。
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对不起诉制度进行完善,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司法 效率。
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完善不起诉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权益,避免对其造成不 必要的伤害。
不起诉制度完善的理论基础
刑事诉讼理论
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理论的重 要组成部分,完善其可以更好地 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司法独立原则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 独立行使公诉权,完善不起诉制 度可以更好地保障其独立性和公 正性。

论刑事不起诉制度

论刑事不起诉制度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论刑事不起诉制度专业:法学学习中心: 广东揭西奥鹏学习中心[15]A姓名: 陈绍伟学号:L20880604030 指导教师: 叶良芳2010年11月1日论文摘要刑事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基于控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力,目的是通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移交法院审判,从而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发挥着积极作用。

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在不断发展,司法机关应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执行刑诉法第140条、第142条的规定,分析解决好发现的新问题,弥补法律法规中发现的缺漏,让刑事不起诉制度更充分发挥作用,使公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更好地体现,促进不起诉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刑事诉讼;不起诉制度;不起诉的意义;发展完善基本可以,主要问题:一是目录中部分标题还是太长一点;二是参考文献至少十二本,你还少一本;三、文章应当适当增加实例,以增强说明力;四、准起诉究竟是一种什么制度,应详细说明一下。

目录前言 (4)一、刑事不起诉制度性质的再认识 (4)(一)不起诉是检察院作出不追诉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分决定 (4)(二)不起诉仅是公诉机关对案件所作的程序上的处分 (4)(三)不起诉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 (4)(四)不起诉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是相对的 (5)(五)不起诉体现的是检察机关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5)二、不起诉制度的意义 (5)(一)不起诉制度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5)(二)符合现代刑法思想 (6)(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三、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6)(一)绝对不起诉适用的情形 (7)(二)关于存疑不起诉的规定 (7)(三)关于微罪不起诉的规定 (8)(四)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进行复议、复核和复查申诉的具体程序及要求 (8)(五)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发现新证据新事实的情形 (8)(六)被害人对不起诉不服而起诉的,可否掌握案件证据材料 (9)(七)借鉴并确立准确的起诉制度 (9)参考文献 (10)论刑事不起诉制度前言我们国家起诉裁量的空间现阶段还较为狭小,刑事不起诉的诉讼分流功能还比较弱,刑事不起诉制度在实践运用中存在许多问题。

不起诉制度论文: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及发展初探

不起诉制度论文: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及发展初探

不起诉制度论文: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及发展初探我国现行检察制度下的不起诉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制度优势,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其行使的好坏事关检察机关的威信和法律的公平正义。

如何使不起诉制度存在的不足得到完善,确保不起诉权的正当、充分行使,笔者就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完善意见及对不起诉制度的发展方向进行了一些探讨。

一、不起诉制度的理论价值和意义不起诉制度虽然是刑事诉讼中起诉阶段的一个制度,却深刻体现了刑事诉讼基本的价值和意义,因此理解其价值和意义,有助于对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方向指明方向。

1、不起诉制度具有诉讼经济效益价值。

诉讼效益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运作符合经济效益的要求,也就是指必须使刑事诉讼的操作符合经济效益的要求,使司法资源的投入和消耗降低,同时使大量刑事案件较快地得到处理。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阶段,国家财力比较紧张,司法经费远远不能满足司法活动的需要,这就要求法律程序应尽量缩小诉讼成本而达到最大诉讼效益。

不起诉制度则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

不起诉制度使不必要或者不应当进入诉讼程序的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终结,从而减化了刑事诉讼程序。

可以使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更为严重的刑事案件的起诉和审判中去,以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

2、不起诉制度符合刑罚个别化的刑事理论,有助于刑罚功能的实现。

传统刑法注重刑罚的报应功能,刑罚强调报复和惩罚,突出刑法对犯罪实行特殊预防的作用,而单一地采取罪刑相适应原则,有罪必罚,罪罚相当;现代刑法,刑罚的重心已由犯罪转移到犯罪人。

刑罚的个别化,是指适用刑罚时注重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以防止犯罪人再犯罪为宗旨,刑罚已不是回顾已然的犯罪而是前瞻未然的犯罪的手段,而是以预防犯罪和再犯罪为其重要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讲,不起诉制度更有助于刑罚实现功能。

3、不起诉制度符合国际上“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趋向,有利于我国严打整治斗争的顺利开展,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浅议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1

浅议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1

摘要目前我国刑事被害人遭受的损害,是通过国家赔偿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加以解决,而在司法实践中,他们的权益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本文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提出问题,分析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的现实必要性、可行性,进而对该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对象与条件、补偿程序和机构、方式与数额、资金来源、监督体制等方面作了初步设想。

并提出尽快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基本建议。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建AbstractCurrently, the damage of the criminal victims is resolved through the State Compensation Law and the Criminal plus Civil Procedure. But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y always could not be compensated.According to China's present situation,I raise some questions and put forward some views on the necessity of establishment of criminal victims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feasibility. At the same time, I preliminarily design the compensation principles,beneficiary and condition, Compensation procedures and institutions,way and amount, Sources of funding and Monitoring system .We think that China should establish the system of criminal victims compensation as soon as possible.Key words:crime victims, compensation system of country, construction目录1 绪论 (1)2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概述 (1)2.1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概念 (1)2.2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2)2.3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法理依据 (2)2.3.1 国家责任说 (2)2.3.2 人道及社会福利说 (2)3 我国现状 (3)3.1 立法现状 (3)3.2 实施现状 (3)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实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4)4.1 必要性 (4)4.1.1 从保障人权角度看 (4)4.1.2 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来看 (4)4.2 可行性 (4)4.2.1 国家经济实力提供经济基础 (4)4.2.2 迎合我国公众的期待心理 (4)4.2.3 各国实践为我国提供了经验借鉴 (4)4.2.4 各地的有益尝试提供实践经验 (5)5 对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想 (5)5.1 基本原则 (5)5.2 适用对象与条件 (5)5.3 补偿程序和机构 (6)5.4 补偿方式与数额 (6)5.5 补偿的资金来源 (7)5.6 对该制度的监督 (7)6 结语 (7)参考文献 (8)致谢 (9)1 绪论2005年9月11日晚,艾绪强在杀害出租车司机李文发后,驾驶着劫取的出租汽车沿王府井大街由北向南高速行驶,先后将9人撞倒。

中德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法学论文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其职权对侦查终结移送起

中德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法学论文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其职权对侦查终结移送起

中德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法学论文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其职权,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终止刑事诉讼的条件,不应和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作出不将行为人交付审判机关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制度。

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在世界各国,不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都使用得非常广泛。

由于法治传统和历史渊源的不同,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远远没有国外应用得广泛。

2002年5月8日德国马普法学研究所所长阿尔布莱希特教授前来武汉讲学,谈及德国的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给笔者很多感触,特作拙文,以期能对我国的刑事不起诉制度有所裨益。

一、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现状不起诉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与检察机关的产生和发展是密不可分的。

由于我国检察机关的产生较晚,因而不起诉制度的产生也较晚。

据文献资料表明,早在民主革命时期的法律中就有对犯罪嫌疑人的不起诉的规定。

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县市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权责的规定》中,对于汉奸、特务及内战战犯等案件,“侦查的结果嫌疑不足,或其行为不成立犯罪,再则纵系罪犯,而以不起诉为适当时,则公安机关均有权释放,不予起诉,司法方面不得干涉”。

可以看出,这里的不起诉已包括存疑不起诉、不构成犯罪而不起诉和构成犯罪而酌情不起诉三种类型。

1954年、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对此作了规定。

1979年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的条件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第104条规定对符合第11条规定情形的案件,即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被告人死亡的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与此同时,1979年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免于起诉制度。

免于起诉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产物和体现,它正式确立于审判日本战犯的立法。

1956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中规定了“对于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可以从宽处理,免于起诉。

浅论不起诉制度

浅论不起诉制度

浅论不起诉制度浅论不起诉制度一、不起诉的概念、特征(一)概念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对不起诉制度应把握四个要素:其一,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起诉审查后所采取的一种法律处置方式:其二,不起诉的根据在于案件不具备起诉条件或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不适宜提起诉讼;其三,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法院审判而终止刑事诉讼;其四,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具有确定效力,如不具备法律要求的条件,不得改变已发生效力的不起诉决定再行提起公诉。

(二)特征我国不起诉制度基于我国的社会状况和文化传统,反映了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1.不起诉内容的广泛性。

为提高诉讼效率,保证诉讼质量,各国的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应用较广,但在立法中规定得比较简单。

一般在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两类不起诉:如日本、德国、韩国在立法中规定了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而英国、法国在立法中规定了法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

我国的不起诉不仅吸收了免予起诉的合理内核,保留原刑事诉讼法中的不起诉,又增加了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起诉。

这样,我国不起诉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

而且具体规定了各种不起诉的操作程序,便于司法实践中操作和适用。

2.不起诉主体的独占性。

各国的不起诉权都由检察官行使,但都受到一定的限制。

而我国的检察机关是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机关,既不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也不依附于法院系统,独享不起诉的决定权和审查权。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2款赋予公安机关免予起诉的建议权,而修改后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则让人民检察院垄断不起诉权,即使由免予起诉衍生的酌定不起诉,公安机关也无建议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时,只能写出起诉意见书,而不能提出不起诉意见。

论不起诉制度(一)

论不起诉制度(一)

论不起诉制度(一)【内容摘要】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终止诉讼而不交付法院审判的处分决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是检察机关依其职权,对公安机关或者自侦部门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审查后,确认存在法定情形依法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或者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的不将行为人交付审判机关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程序的处分决定。

本文拟就不起诉的性质、适用情形、理论价值及救济途径等作以阐述。

【关键词】不起诉;适用;不足;完善一、我国不起诉性质的界定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制度,无论是在性质上还是在适用情形上与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比都有较大区别。

关于不起诉的性质很多学术著作有论述,但观点不一。

一观点认为,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实体处理的一种方法,①检察机关运用不起诉时,实际起着司法审判的作用。

②另有观点认为,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依其职权,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起诉必要的案件所作出的不予追诉的决定,是一种程序上的处分,并非实体上的处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③本文支持后一种观点并认为:(一)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是检察机关依职权作出的不予追诉的程序上的处分刑事诉讼理论一般认为,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存在控诉、辩护、审判三种基本的诉讼职能。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控诉犯罪已是世界的主流。

有的国家的刑事诉讼中没有自诉案件,所有的刑事案件都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

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控诉是其基本诉讼职能之一(少数刑事案件由自诉人起诉)。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并给予相应的刑罚;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第140条第4款和第142条第1款的情形)或者没有起诉必要(第142条第1款)的案件,检察机关依其职权应当或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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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作者学籍批次学习中心层次专业指导教师北京奥鹏高起本法学内容摘要(中心思想)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我认为是对为什么要建立不起诉制度找到理论根据。

其基础是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之存在及确立的起诉便宜主义原则, 起诉便宜主义是社会检讨绝对的报应观念,实施刑事追诉制度改革的结果,它以新派理论为原始根据,又与当代的诉讼理论相锲合体现了刑事诉讼中刑事政策的运用。

(调查情况及方法)查阅课本,相关书籍。

(调查结论)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高效、经济地开展刑事诉讼,也有利于保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不起诉制度理论基础不起诉裁量权诉讼制度目录引言 (1)一、不起诉制度概述 (4)(一)我国不起诉制度基本情况 (3)(二)不起诉制度之基本内容 (1)二、不起诉制度的法理基础源于不起诉裁量权 (4)(一)不起诉裁量权是自由裁量权的一种 (1)(二)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1)(三)不起诉裁量权的概念和现状 (2)三、不起诉裁量权及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20)(一) 公诉权和公诉制度的完整性 (2)(二) 起诉便宜主义的确立…………………………………………………………………… 4.(三) 非罪化以及刑罚的个别化、轻刑化原则 (3)(四) 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权衡 (6)(五) 不起诉权具有程序处分和实体处分的混合属性 (5)四、总结 (1)参考文献 (8)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引言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我国目前施行的刑事不起诉制度是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专有的诉讼权力,它是在原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免予起诉、不起诉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十几年来我国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修改、完善而来的。

重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一个突出的变化就是废除了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权,取而代之以扩大了范围的不起诉制度,这不仅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高效、经济地开展刑事诉讼,也有利于保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不起诉制度的法理基础源于不起诉裁量权,而不起诉裁量权是自由裁量权的一种。

在英美法系国家,不起诉裁量权是检察官传统上固有的权力;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受到立法的严格限制。

尽管如此,检察官享有不起诉裁量权仍是各国普遍的现象。

因此,研究各国对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的价值及其理论基础,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和运用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完善我国的相关机制,实现司法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不起诉制度概述(一) 我国不起诉制度基本情况在刑事诉讼发展史上,关于不起诉制度有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之说。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基本是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顾起诉便宜主义。

这实际上是兼顾了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长处,以使诉讼程序更为合理和科学。

不起诉是公诉的组成部分,与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相比,不起诉的情况有了很大变化,例如,绝对不起诉在过去的做法是以撤销案件来处理的,相对不起诉过去是以免予起诉处理的。

而增设存疑不起诉,保留追诉权,即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如果有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检察机关仍可以起诉。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对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免予起诉存在较大的争议,多数人认为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决定职能相当于法院作出的确认有罪但免除刑罚的判决,这样,赋予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这种定罪免诉的权力显然是行使了人民法院的职能,客观上破坏了法律的权威。

因此,我国在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立法者充分考虑了司法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取消了免予起诉,确立了相对不起诉,即赋予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便宜行事的权力。

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享有决定是否起诉的自由裁量权。

这样就将原来可以适用免予起诉的对象纳入不起诉的范围,在原有的不起诉制度中增加新的内容,可见,不起诉内涵扩大了,形式更多元化了,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不起诉制度。

不起诉制度作为检察机关独有的一项职权,体现了我国“区别对待”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其理论渊源是起诉便宜主义,起诉便宜主义是指公诉方依据法律的授权,基于刑事惩诫的目的和权衡各种利益,对其所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选择是否做出控诉以停止刑事程序的原则。

起诉便宜主义是与起诉法定主义相对应的刑事诉讼原则,从性质上看,起诉法定主义更似属起诉方职权原则,是一种相对于起诉主体的追诉义务,起诉便宜主义是从起诉的内容着手,更注重起诉后果、起诉效力,以及不同的刑事政策而便宜起诉。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基于各种刑事政策权衡和增强诉讼效率的要求,绝对的起诉法定主义已无法在各国刑事诉讼中实现。

起诉便宜主义在各国刑事诉讼中都有了直接的体现,起诉便宜主义与起诉法定主义并存相济已成定势。

我国起诉制度的改革也基本上是遵循这一思路进行的。

(二) 不起诉制度之基本内容我国不起诉制度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不起诉决定的作出(或称不起诉),对被不起诉人的事后处理和对不起诉决定权的制约。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不起诉部分的规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可以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而作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决定具有在审查起诉阶段终结诉讼的法律效力。

但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并没有完成诉讼任务,其对于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发出检察意见和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且对此进行监督,考察对被不起诉人的处罚效果,这是对被不起诉人的事后处理。

人民检察院具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权力,这种权力并非不受制约。

为保障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作出错误的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刑事政策规定了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通过聘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决定的制约程序。

二、不起诉制度的法理基础源于不起诉裁量权(一) 不起诉裁量权是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在我国有的学者对不起诉理论基础进行研究,指出其基础是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之存在据之确立的起诉便宜(主义)原则,认为起诉便宜主义是社会检讨绝对的报应观念,实施刑事追诉制度改革的结果,它以新派理论为原始根据,又与当代的诉讼经济理论相挈合,体现了刑事诉讼中刑事政策的运用。

所以我也认为不起诉制度的法理基础源于不起诉裁量权,而不起诉裁量权是自由裁量权的一种。

(二) 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根据《布莱克法律大辞典》的解释,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是指在公共职能领域,在法律授予的情境中,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理智而不是在他人的控制之下做出官方行为的权力(或权利),包括事实和法律两方面。

美国法学家梅利曼认为,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者“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决定其法律后果,为了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可以不拘泥于法律,还能够不断解释法律使之更合于社会的变化”的权力。

英国学者戴维·M·沃克则认为,自由裁量权,是指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①。

在我国,对于事实方面的裁量一般称之为事实认定。

裁量权作为一个概念,通常是指行为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行为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等作出合理选择的权力②。

在此,不起诉裁量①戴维·M·沃克主编《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261页。

②《法学大辞典》团结出版社1994年版,第529页。

权不包括事实方面的判断,而仅指检察官在法律上对案件起诉与否得选择权,其基本内容是在提起公诉与不起诉之间进行选择。

(三) 不起诉裁量权的概念及现状上述学者关于自由裁量权的见解,适用于检察官的不起诉行为,使我们认为,不起诉裁量权(the prosecutor’s discretionary power)是指在案件具备法定起诉条件时,检察官依法享有的根据自己的认识和判断选择起诉或不起诉的权力。

不起诉裁量权既可以表现为提起公诉,也可以表现为不起诉。

但是,考虑到不起诉裁量权的前提条件是案件已经具备提起公诉的法定条件,提起公诉是应有之意,而不起诉则是作为对具备起诉法定条件的案件的一种例外处理,所以,为了突出其包含的不起诉内容,故称之为不起诉裁量权③。

在我国,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表现为法律规定的酌定不起诉,即《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法律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目前各国都赋予检察官一定的起诉裁量权。

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3条规定“处理轻罪的时候,如果行为人责任轻微,不存在追究责任的,检察院可以不予追究”,日本刑事诉讼法的起诉犹豫(第284条)规定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及情状与犯罪后的情况,有必要追诉时,可以不提起公诉”,更没有具体条件的约束,赋予检察官较大的不起诉处分权。

英国、加拿大的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案件时,对于证据充分的案件、检察官在决定提起公诉前,还应考虑案件的起诉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如果检察官认为对案件的起诉不符合公共利益,有自由裁量权决定不起诉;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实质也是检察官运用起诉裁量权的体现。

联合国1990年9月7日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对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作了充分肯定,明确规定“检察官拥有酌处职能”。

欧洲理事会犯罪问题委员会于2000年6月第49次全会修改并通过的《欧洲各国检察官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作用》第2条也明确规定:“在所有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中,检察官拥有以下权力:①决定是否起诉或继续追诉;②出庭支持公诉,……”。

三、不起诉裁量权及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一) 公诉权和公诉制度的完整性经过漫长的犯罪和刑罚的历史之后,人们逐渐认识到犯罪不仅仅是对被害人造成了伤害,其还破坏了原来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对犯罪的起诉权由最初私人拥有而转为国家专有或国家和私人共同拥有。

私人拥有起诉权,其是否行使,主要根据是被害方对自己利益的权衡;国家拥有的起诉权是否行使,其依据不仅是要考虑被害方的利益,还要权衡其是否有利于整个社会。

因此国家作为诉讼主体,它在决定起诉时,要考虑追究犯罪责任和保护被害方权利,但有时更要考虑起诉判刑后是否更有利于恢复社会秩序,是否从根本上有利于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是否更有利于社会利益的实现。

不起诉权是刑事公诉权是基本组成部分。

公诉权从理论上可分为积极的公诉权和消极的公诉权。

不起诉即表现为消极的公诉权,因此,完整的公诉制度即不容质疑地包含不起诉制度。

这是因为法律上的权利可以行使,也应能舍弃,如果一项权利只能行使,而不能对其斟酌处置,那么与其称之为权利,倒不如称之为义务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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