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法教学案例
国际税收教案
近几年来,随着高校课程改革进程的加快,我们已经在教学过程中着手研究和探索国际税收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在若干年的教学实践中,我们在国际税收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方面不断积累有益的经验,同时吸收外来的先进教学手段和方法,做到与时俱进。
主要采用的方法介绍如下:1、在全面的基础上进行系统化教学,要求突出重点,讲求教学效果。
《国际税收》包含的内容丰富,尤其是外来内容占很大部分的比例。
因此,学生具有某种程度上的生疏感,针对这一特点,我们特别强调教学过程中的思路通畅,要求学生能够从整体上所握所学内容;同时对重点内容加强教学,保证良好的教学效果。
2、提供最新的国际税收典型案例,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传统的国际税收教学以对国际税收学术界已有的理论观点的介绍和论证、制度与政策的诠释为主,学生感觉枯燥、乏味。
同时对知识的掌握也仅局限于表面,对深层次的知识把握不准。
运用案例教学法,不仅能够通过资料的新颖性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参与学习的积极性,而且通过对实际问题的剖析,深化了学生对问题的理解和认识,我们在教学过程中搜集了一些近年来国际上的典型税案,如中国加入WTO后如何适时调整我们的对外税收政策;欧盟以及美国对原产自中国产品征收反倾销关税等等。
将其应用到课堂教学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3、双向思考教学手段的应用。
国际税收是一门比较特殊的学科,由于其发展历史较短,对于很多问题,目前国际国内理论界还没有定论。
对此,我们采用了这种双向思考的教学方法,在介绍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某一问题,通过教师引导与学生自我思考,加深对该问题的理解,以及确定自己的立场。
如对国际避税地的评价,可以是正面评论,也可以是反面评论。
以辩论的形式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同时培养学生的思辩能力。
5、专业敏感性的培养。
因为国际税收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其所包含的内容均来自现实,而且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紧密相连。
这就要求学生要时刻关注国际经济形势及发展趋势,对所发生的经济大事、要事,能够做出基本的判断,同时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做出一定的预测。
税收筹划国际税收案例分析
On the evening of July 24, 2021
2、转让定价的筹划方案
Cours家子公司,X所在国为A国 司所在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30%,Y所在国为B国,其公 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40%。在某一年度的会计纳税期间, 司生产的某汽车配件20万件,出售给其关联企业Y公司,然 Y公司对外销售。X公司生产单位产品成本是15元/件
On the evening of July 2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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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汽车集团公司成立于1989年,公司总部位于广东省深 汽车售后服务方面, CC汽车集团公司在业界有巨大的影 在客户群内有良好的口碑。 2014年CC汽车集团公司的营业收入总计为863.54亿元人 居汽车行业佼佼者的位置。在国际市场方面的营业收入总 487.58亿元,超过总收入的半数,国际税收筹划对其至 CC汽车集团公司也不例外。其主要业务为汽车制造与销售
• 税后净利润=300万元。
On the evening of July 24, 2021
4、关税的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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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二:
• CC汽车集团公司选择按500万元的价格出口商品。
• 需要缴纳的关税为500*20%=100万元,R国的子公司 价格销售给最终的客户,则R国子公司利润为1700万元,R国子公司要缴纳的440(1100*40%)万元的 则CC汽车的利润-500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1 为-75万元。
税率30%
A国
税率40%
B国
X
子公司
工作的及时性和时效性
销售
CC汽车集
Y
子公司
对外出售
《国际税收一》演示文稿1
的性质及解决美国是否有权征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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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一》演示文稿1
• 原告主张: • 他与CBS唱片公司在1969年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原告许可给 CBS 唱 片 公 司 一 项 在 唱 片 中 的 财 产 权 益 , 且 原 告 因 此 有 权 取 得 “特许权使用费”。 • 法院认为: • 对于合同的性质,不能简单地从其标签性文字中分析,而要 深入其实质交易的内容。 • 在合同内容中,一方面,该合同一直将拟支付给原告的报酬 称为“特许权使用费”,另一方面,从双方的合同通篇使用的语 言看,双方签订的是私人服务合同。
• (2)作为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必须在两个或两 个以上国家负有双重交叉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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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一》演示文稿1
• 凡有来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收入,或 有存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财产,或者虽然 只有来源于一个国家的收入,但是却在两个或两 个以上国家同时负有双重交叉纳税义务的跨国自 然人或法人,都是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
•甲国
•税 收 分 配 关 系
•乙国
•税收征纳关系
•跨 国 纳 税 人
•税 收 征 纳 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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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一》演示文稿1
• (二)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
• 国际税收是国家税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
的产物,它是随着近代国际间经济交往的日益频
繁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 国际税收关系的形成需要以下两个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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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一》演示文稿1
•
合同的第一段明确规定CBS唱片公司聘用原告提供排他
性的服务。
• 合同第三段要求原告每年为该公司录制一定数量的唱片。
• 最重要的是合同第四段表明CBS认为原告的服务是该合同
国际税收法则与案例分析1[推荐五篇]
国际税收法则与案例分析1[推荐五篇]第一篇:国际税收法则与案例分析1国际税收法则与案例分析(一)一、概念解释1、分类所得税制2、税收管辖权3、专属经济区(EEZ)4、常设机构标准(PE)二、简要说明或分析题1、判定自然人税收居民身份的标准2、分析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在税务实践中的应用情况三、综合分析一方面中国引进外资数量大、范围广,另一方面外资利用“亏损”避税的问题也比较严重。
试利用你所掌握的国际税收知识和你所了解的中国利用外资的情况分析:① 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主要方式。
② 外资避税成功的原因参考答案:一方面中国引进外资数量大、范围广,另一方面外资利用“亏损”避税的问题也比较严重。
试利用你所掌握的国际税收知识和你所了解的中国利用外资的情况分析: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主要方式。
外资避税成功的原因政府反避税工作应改进的地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引进外资方面成效显著,连续多年引进外资据发展中国家第一位,在世界各国的引资排序中也处于前列,外资对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功不可没。
但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亏损”等方式避税的问题也比较严重。
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主要方式包括利用转让定价避税、利用资本弱化避税、利用技术垄断多提技术转让费、重复计算劳务费等方式避税、利用中国的税收法律漏洞避税、利用中国税收征管的薄弱避税等。
政府反避税工作应改进的地方:完善税收法律,堵塞法律漏洞;明确避税地的对应法律措施;强化转让定价调整法律,增加调整的惩罚性措施;加强税务管理;改变为引资而引资,地方政府干预税务工作的错误做法。
为内外资提供一个良好的同等国民待遇的税收环境。
第二篇: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案例一2008年1月,小朱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与一家外资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公司为了提高小朱的工作技能,2009年1月,该公司把小朱送到日本进行专门培训3个月,并与小朱签订了培训协议。
协议约定,在接受培训后,小朱必须再为公司工作4年,在这4年里小朱如果要离开该公司,必须赔偿该公司培训费用4万元。
国际税收计算+案例
案例分析1、[案情介绍]中外A、B两个公司合资成立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方B公司将本公司生产的原材料销售给该合资企业使用,并负责在国际市场销售该合资企业加工生产的产成品。
1995年终汇算清缴,当地税务机关在对该合资企业进行重点稽查时,发现该企业前几年免减税期间年年都有盈利,但1995年免减税期满开始纳税时却出现亏损。
针对这个疑点,他们核查纳税申报表及会计报表,发现该企业虽全年销售额比1994年又有增长,但生产成本和费用却涨幅很大。
经细查,进口原材料由前两年的2200~2500元/吨涨到3100元/吨,出口的产成品却由原来的单价4200元降至3900元;另外,还发现外方B公司向该合资企业融资租赁设备,贷款利率20%,该项贷款利息已付给外方,且在合资企业费用中列支。
税务机关经与外方所在国税务当局联系,得知B公司将所产原材料销售给其他国家企业的价格是2400~2700元/吨,该产成品国际市场单价为4200~4400元,该国企业同类融资租赁业务贷款利率为15%。
[案例分析]该合资企业出现亏损是因为与其关联企业B公司在进口原材料及销售产成品的定价上,没有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关系合理定价。
进口原材料价格过高,销售产成品价格过低,融资租赁设备的贷款利率也高于同类业务的贷款利率,致使该合资企业成本、费用增大,利润转移给B公司,造成合资企业亏损。
调整的方法是:①按B公司销售给其他企业原材料的价格确定销售给合资企业原材料的价格,即:2400元/吨~2700元/吨,以降低进价成本;②按产成品国际市场单位4200元~4400元确定合资企业产成品的销售价格,以增加销售收入;③按B公司所在国同类融资租赁业务贷款利率15%确定合资企业应付B公司的贷款利息,以降低利息支出;④将成本中的调减额和销售收入的增加额及费用中的调减额都作为当年补计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税法规定税率补征合资企业的所得税。
2、7.甲国某跨国集团母公司A公司在乙国设有一子公司B公司。
国际税收法律争议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国公司日益增多,跨国税收筹划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在我国,跨国公司税收筹划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争议。
本案例将以某跨国公司在我国税收筹划中的争议为切入点,探讨国际税收法律争议的解决途径。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大型跨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有子公司乙公司。
甲公司为降低税负,采取了一系列税收筹划措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将乙公司的利润转移至母公司,以减少我国境内税负。
2. 利用我国与部分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进行跨国税收抵免。
3. 将乙公司的研发费用转移至母公司,以增加研发费用抵扣。
乙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上述税收筹划行为,认为甲公司存在逃避税款的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 甲公司的税收筹划行为是否构成逃避税款?2. 甲公司能否依据税收协定进行跨国税收抵免?3. 甲公司能否将研发费用转移至母公司?四、法院判决1. 关于甲公司的税收筹划行为是否构成逃避税款法院认为,甲公司采取的税收筹划措施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负,但其行为并未违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
甲公司转移利润、利用税收协定进行跨国税收抵免以及转移研发费用等行为,均符合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因此,甲公司的税收筹划行为不构成逃避税款。
2. 关于甲公司能否依据税收协定进行跨国税收抵免法院认为,甲公司符合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有权进行跨国税收抵免。
甲公司提供的税收协定证明材料齐全,且符合协定规定,因此法院支持甲公司依据税收协定进行跨国税收抵免。
3. 关于甲公司能否将研发费用转移至母公司法院认为,甲公司将研发费用转移至母公司的行为,符合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甲公司提供的研发费用转移证明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因此法院支持甲公司将研发费用转移至母公司。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税收法律争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符合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国际税收案例分析
国际税收案例分析国际税收案例分析[案例1]某跨国公司总部设在A国,并在B国、C国、D国分设甲、乙、丙三家子公司。
甲公司为在C国的乙公司提供布料,假设有1000匹布料,按甲公司所在国的正常市场价,成本为每匹2600元,这批布料应以每匹3000元出售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加工成服装后转售给D国的丙公司,乙公司销售率20% ;各国税率水平分别为:B 国50% ,C 国60% ,D 国30%.该跨国公司为逃避一定税收,采取了由甲公司以每匹布2800元的价格卖给D 国的丙公司,再由丙公司以每匹3400元的价格转售给C 国的乙公司,再由C国乙公司按总价格3600000元在该国市场出售。
我们来分析这样做对各国税负的影响:(一)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甲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600)×1000×50%=200000(元)乙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0%×1000×60%=360000(元)则对此项交易,该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200000十360000= 560000(元)(二)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甲公司应纳所得税=(2800-2600)×1000×50%=100000(元)乙公司应纳所得税=(3600000-3400000)×60%=120000(元)丙公司应纳所得税=(3400-2800)×1000×30%=180000(元)则该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合计=100000 120000 180000=400000(元)比正常交易节约税收支付:560000-400000=60000(元)这种避税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由于B、C、D 三国税负差异的存在,给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转移税负提供了前提。
[案例2]A国的跨国甲公司在B国和C国有乙、丙两家子公。
乙公司当年盈利3000万元,按5%的固定股利率,年终应向甲公司支付股息:3000×15%=150万元;公司当年盈利2000万元,按4%的固定股利率,年终应向甲公司支付股息征收20%的所得税。
国际税收课上案例分析
国际税收课上案例分析
跨国特许权所得案例
1、日本人甲将其拥有的专利授权在上海注册的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在中国香港使用,该日本人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该在中国境内纳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本案例特许权在香港使用,所以不需要在中国境内纳税。
2、日本某公司B将其拥有的专利授权在上海注册的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在中国香港使用,该B公司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本案例中,如果中国负担支付所得,则在中国纳税,如果香港负担支付所得,则不在中国纳税。
国际税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涉及多个国家的税收管辖,因此,如何处理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问题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
本案例涉及一家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转让定价争议,涉及国际税收法律、转让定价规则以及两国税法的适用问题。
二、案件概述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公司,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在中国设立了子公司,主要负责在中国市场销售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
由于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业务收入和成本存在较大差异,公司采取了转让定价策略,即将高利润的产品销售给中国子公司,而将低利润的产品销售给美国总部。
2010年,中国税务机关对公司进行了税务审计,发现公司存在转让定价问题。
税务机关认为,公司通过转让定价策略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逃避了中国的税收。
公司则认为,其转让定价策略符合市场规律和商业目的,不存在逃避税收的行为。
三、争议焦点1. 公司的转让定价策略是否符合市场规律和商业目的?2. 公司的转让定价策略是否导致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3. 中国税务机关的审计结论是否合理?四、案件分析1. 转让定价策略的合法性根据《联合国转让定价指南》和《OECD转让定价准则》,转让定价策略本身并非非法。
关键在于转让定价策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转让定价应该与市场条件下的独立交易价格相一致。
在本案中,公司需要证明其转让定价策略是基于市场条件和商业目的,而非单纯为了避税。
2. 利润转移的认定税务机关认为,公司通过转让定价策略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
要证明这一点,税务机关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业务收入和成本存在显著差异;(2)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税率存在差异;(3)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业务模式、市场环境、风险等因素存在差异。
公司则需要提供以下证据反驳税务机关的指控:(1)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业务收入和成本差异是由于市场条件和商业目的导致的;(2)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税率差异是由于两国税法规定导致的;(3)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业务模式、市场环境、风险等因素与独立交易原则相一致。
国际税法教学案例.doc
国际税法教学案例案例001 专利技术转让国际税收[案情摘要]甲国的A公司将其专利技术转让给乙国的B公司,获技术转让费10万美元。
乙国依其本国税法和与甲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之规定,征收A公司预提税1万美元,后甲国政府也就该技术转让收益征收A公司1万美元之所得税。
[法律问题]1.本案例涉及几个国际税收关系?具体是哪些关系?2.本案例申的国际税法主体是谁?3.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客体是什么?其涉及的具体税种是预提税还是所得税?[参考结论]1.本案例涉及3个国际税收关系。
它们分别是乙国政府与A公司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甲国政府与A公司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以及甲国政府和乙国政府之间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
2.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主体是甲国、乙国和A公司。
3.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客体是跨国所得,即A公司来源于乙国B公司的10万美元特许权使用费收益,其涉及的具体税种是所得税,而非预提税。
[法理、法律精解]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税收关系包括国家间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两个方面。
国际税法的主体是国家与跨国纳税人,国际税法的客体主要是跨国所得。
因此,国际税法涉及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
预提税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它是因来源国在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投资所得进行所得税征收时一般采用预先扣缴的方式而得名。
案例002 国际征税调整方式[案情摘要]《中英税收协定》第8条规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的利润,应仅在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法律问题]试从上述两项规定中分析国际税法法律规范的特征。
它们分别采用了哪种调整方法,并且是怎样调整的?[参考结论]国际税法法律规范的特征是种类齐全,既有国际法规范,又有国内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又有冲突法规范。
国际税法案例.
制中心位于伦敦,其为英国的居民公司,应就 环球所得向英国政府纳税。
提问:各国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哪些?
教师讲解:
依不同的标准,同一个公司法人,有可能被不同的 国家都确定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这是有关法人的税收 居所冲突。国际税法上一般是通过双边协商或确定统一 的标准来解决这一冲突的。各国税法确定法人居民身份 的标准主要有:注册地标准、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 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资本控制地标准等。 本案法院采取了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的标准来确定法人 居民的身份,因为原告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位于 伦敦,因此判定其为英国的居民公司,应就环球所得向 英国政府纳税。
教Hale Waihona Puke 讲解: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总称。国际税收关 系包括国家间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跨国纳税人 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两个方面。国际税法的主体是国家 与跨国纳税人,国际税法的客体主要是跨国所得。因此, 国际税法涉及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预提税不是一个独 立的税种,它是因来源国在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投资 所得进行所得税征收时一般采用预先扣除的方式而得名。
召集开会的地点。英国、印度、新西兰等国,都 采用这种标准;(2)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按此 标准,法人的居民身份决定它的总机构所在地, 而所谓总机构,一般是指负责管理和控制法人的 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的中心机构,如总公司、总部 经理或主要事务所等。中国和日本均采此种标准。
居民税收管辖权 英国人查尔斯常年在中国经商并异常喜爱中
尼尔公司法人纳税居民身份确认案
尼尔矿产勘探和开发有限公司在南非注册成 立,其产品钻石的勘探、开采和销售地均在南非 境内,但是由于公司大部分董事均在英国居住, 所以董事会多在英国伦敦召开,公司经营管理的 主要决策地也均在英国伦敦作出。1974年,英国 政府认定尼尔矿产勘探和开发公司为英国的纳税 居民,要求尼尔矿产勘探和开发有限公司就其境 内外财产向英国政府纳税。
第八章国际税收讲述案例
比较两式:
①当居住国税率=非居住国税率时, 允许抵免额=已纳非居住国所得税额,全额抵免。 ②当居住国税率<非居住国税率时, 允许抵免额<非居住国所得税额,普通抵免。 ③当居住国税率>非居住国税率时, 允许抵免额>非居住国所得税额,补足差额抵免。
某A国居民一年内取得所得2万元,其 中居住国所得1.5万元,B国所得0.5万元。 A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1万元:税率20%; >1万元:税率30%; B国实行比例税率为40%。 他应向A国缴纳多少所得税?
计算如下:
在A国的允许抵免=(1×20%+1×30%)×0.5/2 =0.125(万元)
在A国应纳所得税= 1×20%+1×30% -0.125 = 0.375(万元) 为什么不直接抵 免纳税人在国外 已纳的税款?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
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务方面的 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通过政府间谈判所签 订的确定其在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 的书面协议或条约,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它是 国际税收重要的基本内容,是各国解决国与国之 间税收权益分配矛盾和冲突的有效工具。
13-5 关税
花时间工作,这是成功的途径。 花时间助人,这是快乐的源泉。 花时间阅读,这是知识的基础。 花时间思考,这是智慧的根源。
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养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 鼓舞我们前进。
国际税法教学案例教学内容
甲国的A公司将其专利技术转让给乙国的B公司,获技术转让费10万美元。
乙国依其本国税法和与甲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之规定,征收A公司预提税1万美元,后甲国政府也就该技术转让收益征收A公司1万美元之所得税。
1.本案例涉及几个国际税收关系?具体是哪些关系?2.本案例申的国际税法主体是谁?3.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客体是什么?其涉及的具体税种是预提税还是所得税?[参考结论]1.本案例涉及3个国际税收关系。
它们分别是乙国政府与A公司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甲国政府与A公司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以及甲国政府和乙国政府之间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
2.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主体是甲国、乙国和A公司。
3.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客体是跨国所得,即A公司来源于乙国B公司的10万美元特许权使用费收益,其涉及的具体税种是所得税,而非预提税。
案例003 国际税收无差别待遇争议[案情介绍]A国与B国订立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规定:"缔约一国不应对另一国的产品征收任何形式的超过国内类似产品直接或间接承受的国内税负,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
"在税收协定签订后6个月,A国政府决定对汽车征收特别消费税,但是计算方法依汽车是木国生产还是进口有所不同,国产汽车以出厂价作为计税依据,而进口汽车按出厂价加一定的比例税率征收附加税。
A国是B国汽车的主要进口国,由于该特别消费税的征收,致使B国汽车出口数量下降。
B国因而向A国发函,认为A国违反了双方间的税收协定,要求A国立即取消对进口汽车的歧视待遇。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税收的无差别待遇以及A国的立法是否构成了对进口汽车的歧视待遇?[法理分析]根据A国与B国间的税收协定,双方互相给予对方产品无差别待遇。
在国际税法领域中,最主要的原则就是征税公平。
这一原则是世界各国一致同意的。
各个税收协定和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范本》及联合国《范本》中的"无差别待遇"条款,就体现了征税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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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国的A公司将其专利技术转让给乙国的B公司,获技术转让费10万美元。
乙国依其本国税法和与甲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之规定,征收A公司预提税1万美元,后甲国政府也就该技术转让收益征收A公司1万美元之所得税。
1.本案例涉及几个国际税收关系?具体是哪些关系?2.本案例申的国际税法主体是谁?3.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客体是什么?其涉及的具体税种是预提税还是所得税?[参考结论]1.本案例涉及3个国际税收关系。
它们分别是乙国政府与A公司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甲国政府与A公司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以及甲国政府和乙国政府之间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
2.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主体是甲国、乙国和A公司。
3.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客体是跨国所得,即A公司来源于乙国B公司的10万美元特许权使用费收益,其涉及的具体税种是所得税,而非预提税。
案例003 国际税收无差别待遇争议[案情介绍]A国与B国订立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规定:"缔约一国不应对另一国的产品征收任何形式的超过国内类似产品直接或间接承受的国内税负,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
"在税收协定签订后6个月,A国政府决定对汽车征收特别消费税,但是计算方法依汽车是木国生产还是进口有所不同,国产汽车以出厂价作为计税依据,而进口汽车按出厂价加一定的比例税率征收附加税。
A国是B国汽车的主要进口国,由于该特别消费税的征收,致使B国汽车出口数量下降。
B国因而向A国发函,认为A国违反了双方间的税收协定,要求A国立即取消对进口汽车的歧视待遇。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税收的无差别待遇以及A国的立法是否构成了对进口汽车的歧视待遇?[法理分析]根据A国与B国间的税收协定,双方互相给予对方产品无差别待遇。
在国际税法领域中,最主要的原则就是征税公平。
这一原则是世界各国一致同意的。
各个税收协定和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范本》及联合国《范本》中的"无差别待遇"条款,就体现了征税公平的原则。
"无差别待遇",即反对税收歧视,是指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国民在相同的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有所不同或比其更重。
无差别待遇也应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
无差别待遇是国际税收协定的一项主要内容。
在本案中,A国政府认为其立法并未构成对外国产品的歧视待遇。
因为外国出口商往往给迸口商一定的价格优惠,以弥补其在国内的销售等费用。
因而需要对进口汽车征收较高的税负以抵消进口商的利润。
但是,B国政府指出出口商给予迸口商一定优惠,以弥补其在国内发生的费用是正常的,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不把这种优惠计人迸口商的利润。
因而A国的征税标准不合理,构成了对外国汽车的歧视,违反了其所承担的无差别待遇义务。
由于A国无法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征税的客观性、合理性,在B国的强烈要求下,A国不得不修改该特别消费税法。
案例007 自然人双重居所征税冲突英国人查尔斯常年在中国经商并异常喜爱中国文化。
为了让其独生女儿从小接受中国文化的熏陶,查尔斯特意将女儿接来在北京上学,并在望京新区购买公寓一套,雇佣了一个中国保姆照顾女儿。
查尔斯的夫人则对其从事的莎士比亚文学研究情有独钟,不愿因随丈夫来中国而抛弃自己的事业,所以一直居住在伦敦的家中。
查尔斯为了商务,同时也为了照顾妻子和你认为查尔斯应为中、英哪一方的居民纳税人?为什么?答案:查尔斯应为英国的居民纳税人。
[法理、法律精解]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关于自然人双重居所冲突的案例。
中国、英国的税法均规定以"住所"标准确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
查尔斯在北京和伦敦都有固定的"住所"并经常居住,这就有可能使其同时成为中、英双方的居民纳税人,造成双重居所冲突。
中、英双边税收协定为了解决双重居所冲突问题,采用了两个范本(两个《范本》即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77年正式公布的《关于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协定范本》(简称《经合组织范本N和联合国1979年公布的《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税收协定范本》(简称《联合国范本》)共同建议的序列选择性冲突规范,即永久性住所所在国、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习惯性住所所在国、国籍所属国、缔约国双方协商解决。
案例008 外国公司的办事处应纳所得税[案情介绍]美国A公司在中国北京设有经管销售办事处B(以下简称B办事处),并作为A公司在中国制造和销售的管业基地。
在B办事处设立经管一段期间后申国税务部门与A公司驻B办事处的常驻代表就B办事处的所得税登记与缴纳问题发生争议。
A公司代表提出:A公司为美国注册公司,而B办事处仅为A公司的驻外机构,不具有独立纳税主体地位,B办事处的所得应纳入A公司的所得,并应向美国的税务机关按其所在国税率缴纳。
而中国税务部门则提出:B办事处虽非中国法人,但中国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所得也具有税收征管权,该办事处在中国的所得税缴纳不影响美国税务机关的税收管辖权,也不影响A公司的缴税利益。
双方就此发生一系列争议或不同意见。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在本案争议中,如果税务机关对A公司下属B办事处具有税收管辖权,其根据是什么?本案争议中的B办事处具有何种税法上的地位?在本案争议中,A公司实际性的所得税分配情况如何?[法理分析]1.根据中、美两国的法律和双边协定,中国的税务机关和美国的税务机关对于A公司B办事处的收入所得均具有税收管辖权。
在国际投资税收中,多数国家均确认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两种税收管辖原则。
在本案中,我国税务机关根据收人来源地原则对A公司B 办事处在中国所形成的收人来源中的净所得有权依法征收所得税;美国的税务部门则根据法人住所地或注册地原则对A公司(包含B办事处)所形成的收入所得依法征收所得税。
各国税法对于跨国企业或企业的跨国所得均主张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人来源地管辖权,这是形成税收管辖权冲突和双重征税可能的根源。
但是在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的调整下,相关国家间的税收管辖权实际已按对等原则得到了协调和承认,从而基本上消除了双重征税的可能。
2.在本案中,尽管A公司在中国设立的B办事处不具有法人地位和独立的核算地位,但亦属于中国涉外税法上的"常设机构",中国税务机关有权对该类外国公司常设机构在中国形成的收人来源中的净所得征收所得税。
根据中、美两国关于避免双重税收协定和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关于避免双重税收示范公约的规定,常设机构又称为"永久性营业地",它是指投资母国企业在投资东道国设立的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的稳定营业的经营机构,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等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等。
在国际税法中,构成常设机构实际上是东道国行使收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基本根据;按照多数国家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于常设机构的所得税征收以收人来源地国家的管辖权为优先,投资母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实际上按抵免制行使,许多投资母国基于鼓励政策甚至放弃对常设机构的所得税征收。
3.根据我国税法和中、美两国关于避免双重税收的协定,在排除了A公司及B办事处享受税收优惠(即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条件下,我国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B办事处在中国形成的收人来源中的净所得部分按33%征收所得税,并出具纳税证明;美国税务机关在对A公司计算征收所得税时,应当对B办事必在申国已缴纳的所得税扣除,视同为已在其本国缴纳。
案例009 企业应税所得[案情介绍]M企业是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香港一家公司与中方共同组建,在合作经营协议中,双方约定:企业利润分配对外方采取产品分配方式,对中方以现金分配。
1994年度,M企业向外方分配产品100万箱,价值人民币500万元;向总机构支付3万元的特许权使用费,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灾区捐赠药品价值10万元。
M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将上述收支包括在内。
税务机关在审核后,认为M企业申报不实,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企业的应税所得应如何计算?本案中M企业对应税所得的计算存在哪些问题?[法理分析]1.国际税法上经常使用应税所得这个词,但至今尚无一致公认的定义。
一般认为,应税所得是按税法规定将可扣除项目从总所得中扣除后的数额。
应税所得这一概念所包括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1)应税所得必须是有合法来源的所得。
对于非法所得,只能没收,决不能列入应税所得。
(2)应税所得应当是纳税人的真实所得。
所谓真实所得,指纳税人确实取得的所得。
自制自用物品就不应列入应纳税所得,因其虽然能满足需要,"又能以货币表示,但并没有实际取得收入。
(3)应税所得一般应当是有连续性的所得。
但对于某些偶发性的所得,一些国家也要征税。
(4)应税所得应当是能以货币表现的所得。
税法上所说的所得,仅限于经济上的所得,而不包括精神上的所得。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实施细则中,还给出具体的计算公式。
2.在本案中,M企业对应税所得的计算有误。
首先,向外方产品分成末记人收入。
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
"其次,对于通过红十字会的捐赠应计人支出,抵减利润。
这样,M公司就少报应税所得490万元。
至于向总机构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明文规定不许计人支出,M公司末将其从应税所得中扣除是正确的。
案例015 个人劳务所得税汤姆和珍妮是一对美国夫妇,1999年9月1日同时来华。
汤姆开办了一家医疗诊所,珍妮在一所中国民办大学任英语教师。
2000年3月,该夫妇因儿子突患重病而临时决定返回美国。
汤姆遂关闭了诊所,珍妮辞去了工作。
夫妇俩于2000年4月10日离境。
1.汤姆和珍妮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人各属什么性质?2.汤姆和珍妮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应否向中国纳税?[参考结论]1.汤姆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人为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珍妮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人为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2.汤姆和珍妮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人均应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理、法律精解]中、美为双边税收协定缔约国。
依协定,独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居住国课税,但劳务提供者在来源国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本案中为医疗诊所),或一个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停留183天以上者,来源国有权征税。
对于非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国一般有权征税。
案例016演出团体征税问题中国交响乐团赴欧洲巡回演出,历经英国、法国、德国、瑞典、卢森堡等10多个国家,所到之外均受到热烈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