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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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津房管[2004]29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4.06.29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房管[2004]298号)
各委、局、集团公司,各区、县房管局,市房产总公司,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公有住房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制定了《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有住房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配偶及其原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成年人,以下家庭成员均指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按照配偶、原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子女、父母、其他亲属的顺序,同时需征得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的书面同意。顺序在先的家庭成员放弃承租权的,可由其后顺序的家庭成员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过户申请书;
(二)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同意过户的书面证明;
(五)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六)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七)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承租,同一顺序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家庭成员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出租人有权收回该公有住房。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只有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按照特殊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