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行业环保法规解读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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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

环保法规解读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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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境刑事案件审结数量

4719

2432104

988

1699

2000

22582204

0500

10001500

20002500

200220062008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严重污染环境”的18个标准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

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

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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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污染环境”的18个标准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

重污染环境”: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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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物质”

•第十五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

(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十三条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

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可以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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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共同犯罪

•第七条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

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十七条本解释所称“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指未取得危险废

物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19 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

会纪要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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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1.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规定了环境污染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要求依法合理把握追究

刑事责任的范围,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

2.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规定了可以按污染环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

3.关于主观过错的认定。明确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

业背景、培训经历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4.关于生态环境损害标准的认定。明确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行阶段,全国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认定生态环境损

害标准。

5.关于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要求坚持实质判断原则和综合判断原则,全链条、全环节、

全流程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经营危险废物的产业链进行刑事打击,查清犯罪网

络,深挖犯罪源头,斩断利益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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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6.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适用。明确对于行为人明知其排放、倾倒、处置的污染物含有危险

物质,仍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明显

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可以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

7.关于涉大气污染环境犯罪的处理。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

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8.关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明确应当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

从其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

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9.关于有害物质的认定。实践中,常见的有害物质主要有:工业危险废物以外的其他工业

固体废物;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有害大气污染物、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有害水污

染物;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物质;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

中的有关物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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