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之下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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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之下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走向

2020年5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作为银保监会2020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中的首要任务,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的出台被视为互联网贷款的“基本法”,将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确立规则、划定跑道。疫情当下,经济社会秩序的维稳与实体经济的复苏紧密相连,互联网贷款作为普惠金融最直接的载体,其“金融毛细血管”作用将进一步加强。

一、先鼓励后规范的互联网贷款监管脉络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兴起源于2015年国家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型业务模式的推动。此后,各类商业银行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促进了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快速发展。与此相伴,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暴露出过度授信、多头借债、资金用途不当等问题和风险隐患。自2016年,监管部门在“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银行贷款基本法规框架内,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陆续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文件,成为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重要合规基础(见表1)。

二、新规要点解读

新冠疫情以来,“无接触”互联网贷款、扶持中小微企业、助力复产复工的话题颇受关注。中央政府多次出台政策,旨在对中小微企业进行各方面支持,为小微企业减轻负担、援企稳岗。作为普惠金融最直接的载体,互联网贷款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适时推动互联网贷款业务再深化符合当前中央纾困小微的政策导向。同时,互联网贷款业务本身由于缺乏贴近业务逻辑的统一规定,业务发展和创新中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和风险隐患,加快互联网贷款规范健康发展也具有紧迫性。

基于上述背景,2020年5月银保监会下发《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贷款的定义¹和内涵做了全面具体的规定(见表2)。

从上述内涵规定看,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监管总体与“放管服”的改革导向看齐,诸多方面摒弃“一刀切”的监管手段,监管态度积极且审慎。一方面,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趋势,因势利导鼓励商业银行发挥互联网贷款在普惠金融领域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全面细致把牢防范金融风险的底线,传导合规审慎开展互联网贷款的理念。具体要点如下:凸显普惠金融定位。监管明确互联网贷款的定位应为小额、短期,凸显互联网贷款的普惠定位。互联网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主要功能是弥补线下贷款对普惠金融客户覆盖的不足,帮助缓解个人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慢”等问题。现实中,大量小微群体因难以达到企业借贷

门槛,融资需求更多转向个人贷款场景。监管考虑到这一真实需求,对个人贷款做了消费贷和经营贷的场景细分和差异化安排。对消费贷设定了额度和期限边界,对个人经营贷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则做了灵活处理,体现了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关键时期保持小微企业融资连续性、支持实体经济的政策意图。

重申自主风控原则。风控是银行的核心价值和竞争力。为防止银行沦为单纯的资金通道,监管重申核心业务不能外包的“红线”。监管明确银行自主风控职责,即授信审查、风险控制、贷款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必须独立开展。前移银行接触客户的顺位,要求贷款发放、本息回收和止付等关键环节由银行自主执行。更侧重于事中事后监管,在贷前风险防范之外强化银行对风险的化解和修复能力,压实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

放松跨区展业限制。区别于线下贷款立足本地的监管要求,监管对互联网贷款的地域属性要求较为宽松。仅要求地方法人银行坚守服务当地客服的发展定位,审慎开展跨区域展业,相当于为未来地方法人银行跨区展业留出了政策空间。国有大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均被排除在限制之外。这一“松绑”条款也模糊了传统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银行的界限,意在推动互联网贷款供应方朝更加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规避合作风险传导。多元化的参与主体是互联网贷款的特性之一。监管对机构合作持正面肯定的态度,在贷款合作机构范畴中基本把市场上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都囊括进来,这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行业“军心”,也有利于资源最大化利用进而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降成本、扩规模”。但是,监管也密切注意规避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的传导,明确把商业银行作为监管第一责任人,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进行名单制管理同时开展事前准入审批。准入机制要求覆盖各类机构,如对于参与前期营销、风险分担和后期催收等各环节不同类型的合作机构,对银行筛选合作方提出更高的要求。商业银行要相应在协议中明确限定合作方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从而把银行穿透到贷款全流程,尽可能扎牢风险管理体系的“篱笆”,更有效地挤压业务发展和创新中可能会发生的风险。

重视消保执行到位。互联网贷款大量的实质性交易处理全部隐藏至后台,金融消费者往往只能面对极简化的操作流程和标准化的业务描述,因此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监管也秉承了一段时间以来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视,体现了对于线上金融服务的公平性、平等性的监督导向。监管要求将消保要求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体系,要求提供借款人不低于线下贷款业务的相应服务,完善了信息披露、借款人信息获取保存的规定和消保内部考核体系要求。

三、新规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透过目前下发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看,稳步探索创新和切实防范风险并重是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的基本走向。对商业银行业务影响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互联网贷款范围较窄,对现有业务影响有限。监管主要目的是规范“纯线上”产品,以及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发放的贷款类型。现实中,银行大多数主流产品一般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多数有客户经理在线下介入接触。核心环节在线下的贷款和抵质押贷款等均未被纳入互联网贷款范畴内,预计符合监管定义的银行纯信用互联网贷款规模不大,对目前银行现有主流贷款业务影响或较小。

不同类型银行对贷款模式的选择会有差异。在联合贷款和自营贷款模式选择上,大型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凭借在贷款合作的议价能力和话语权,在合作机构选择上更有优势,有利于继续推进联合贷款,而部分自有渠道成熟、自主风控强大的银行则会考虑把自营贷款模式作为未来业务发展的重点方向。地方性中小银行在审慎性规则下或将继续深耕区域客群,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独特风控能力,但跨区展业的动力也依旧存在,将会在政策空间内继续探索联合贷款业务模式,通过寻找异地资产一定程度上化解贷款的地域集中度风险。

不同类型贷款区别对待,产品走向趋于分化。2019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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