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额设计合同范本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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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2005]Ba

编号:

补充协议

发包人(甲方):

设计人(乙方):

本协议作为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的补充,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条原合同补充以下内容:

1.1 各阶段图纸需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作为办理支付费用及结算依据。

1.2 如本工程获全国(省、市)优秀奖,发包人可按下表对设计人给予奖励。全国优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省优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市优秀奖一等奖二等奖

另加设计费(元/㎡)2.5 2.0 1.5 1.0

1.3 如本工程分期开发需设计人分批出图,则发包人按设计人完成图纸所占的比例支付设计费。

1.4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分项工程,设计人应提供新技术、新工艺的详细技术资料证明。

1.5 设计人在发包人要求考查新技术时,应负责安排联系,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二条原合同第五条中“说明”增加第5点:以上付款,发包人将以转帐支票或电汇的方式支付,若发包人提出按六个月的承兑汇票支付的,则按开票银行同期贴现利息补息,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支付上述款项的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等额有效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顺延付款。

原合同第五条中“说明”与表格的内容相冲突的,以表格的内容为准。

第三条关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几个步骤

3.1方案设计阶段

3.1.1方案设计方向性意见首先应明确发包人的设计要求,有如下几种方式:(1)发包人以文字或图片方式提供设计方案的方向性意见。

(2)设计人提供文字或图片或初步的方案供发包人确定以获明确的方向性意见。(3)以实景或可明确界定的方式获得方向性意见。

本合同采用的方式为上述第种。

3.1.2方案设计阶段的工作是设计开始前的必要环节,发包人应办理签字确认等手续给设计人。

3.2初步设计阶段

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方案应满足发包人提出的内容和图纸规格等具体要求(以行业的相关阶段的要求为基础),方案评定的结果发包人以书面方式复函给设计人,

如经三次修改仍未符合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设计人承担违约责任。

3.3经发包人通过的方案,并不代表全部细节均已认可,发包人有权对设计细节提出质疑和修改要求直至符合发包人的验收标准。

第四条原合同第六条“双方责任”中的6.1.2条款双方同意修改为: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要求设计人作较大返工时,设计人应在接通知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返工费用预算(含工作量及计算依据),经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因设计人提交设计资料的设计深度、设计风格、设计质量等不符合发包人原来的要求造成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返工的,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设计费用。

第五条原合同第六条“双方责任”中双方同意增加以下条款

5.1 发包人责任

5.1.1 设计人要求的变更(修改)设计费用过高,发包人不能接受的, 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设计。由于变更(修改)而造成合同执行有困难时,双方可按已完成设计阶段(工作量)办理结算并终止合同。

5.1.2若设计人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并经发包人确认的,发包人根据提前的天数每天按暂定设计费总额的‰向设计方支付赶工费。

5.1.3 发包人负责该工程的报建、初步设计审查组织工作及有关费用。

5.2设计人责任

5.2.1 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在设计中采用尚未成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5.2.2 设计人须按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要求》进行标准化设计,在设计中须采用发包人指定的()建筑设计、()水电材料、()设备选用、()具体设计做法、()施工工艺、

(详见附件),否则视为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

5.2.3 设计人应满足发包人的使用要求,在不降低功能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发包人确定的限额设计值或工程总造价进行设计。

设计人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各阶段设计中凡超出额定的限额设计标准时,应列表作出对比、分析原因并有详细的说明(估算、概算、预算)申报发包人审批。如经发包人批准,设计人可按原设计出图;未获发包人批准的,由设计人自行调整到符合合同要求。

5.2.4 设计人应保证其提交的设计成果不侵犯第三人的著作权或其它合法权利,否则应由设计人承担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本项目设计费后,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的著作权归发包人所有。

5.2.5 设计人有责任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向发包人提供建筑专业平、立、剖面竣工图一式六份,配合发包人办理规划验收。

第六条原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双方同意增加以下条款:

6.1 设计人不能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质量、时间)提交设计文件或设计人员不能

胜任本设计任务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发包人已经确认的图纸工作量办理结算。

6.2 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达不到阶段设计深度要求,未通过发包人阶段设计文件审核需要重新修改的,费用由设计人自负;修改后仍达不到设计深度,未通过阶段设计文件审核的,发包人有权不予确认。由此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及重新出图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

6.3 设计人应指定本项目设计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在施工前进行技术交底并参加设计图纸会审和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每缺席一次,应承担500元/次违约金,累计缺席三次以上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发包人已经确认的图纸工作量办理结算,同时设计人应按暂定设计费总额的‰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6.4 由于设计人提交的概算不准确或未按照发包人的设计要求设计而造成工程造价高于设计限额且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在能够及时发现并能补救而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修改设计或无法补救的情况下,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高于设计限额部分造价的50%的赔偿金。

6.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办理国家有关施工图审查事宜,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提供相关资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完成,施工图审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6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可继续向设计人追偿。

第七条原合同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双方同意增加以下条款:

7.1 其它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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