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评分指引.doc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浙环函〔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函〔2020〕16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为加快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1月20日附件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信用〔2019〕31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以及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和管理等。
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下列单位应当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一)年度重点排污单位;(二)列入重点环境风险源名录管理的排污单位;(三)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四)纳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排污单位;(五)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排污许可技术咨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六)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01-08 浏览次数: 5 来源:作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 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
第三条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下列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一)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三)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 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五)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六)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八)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九)上一年度被处以5 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十)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企业绿色信用等级评价规范
企业绿色信用等级评价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企业绿色信用评价的基本原则、评级方法、评价内容及指标、等级确立方法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绿色信用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116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GB/T22117-2008信用基本术语GB/T22120-2008企业信用数据项规范GB/T CCA-002-2009个人信用信息数据规范GB/T22118-2008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规范GB/T23791-2009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企业绿色信用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企业履行绿色规范的意愿、程度;二是企业自愿节能减排程度及能力。
3.2绿色信用评级对绿色信用主体在某一时期内的绿色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分析和评价,并用特定符号标明其绿色信用状况的活动。
3.3绿色信用等级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各种经济往来活动中,是否坚守绿色发展的标识,是企业绿色发展水平高低的量化尺度。
3.4绿色信用能力企业或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按照目前的绿色指引规范履行绿色发展义务的能力。
3.5绿色信用等级报告通过采集、加工、评价企业绿色发展指标形成的关于企业绿色等级情况的报告。
4绿色信用评级基本原则在进行企业绿色信用评价的过程中,企业绿色信用评价主体应遵照下列原则:——客观性:应对采集到的被评对象绿色信用信息进行尽职调查,并采取相应方法核实比对,务求真实客观反映其绿色信用状况;——独立性:应不带有任何偏见、不受任何外来因素影响,独立、公正地反映被评对象的绿色信用状况;——审慎性:在对被评对象进行绿色信用分析、评价的过程中,尤其在被评对象提供的绿色信用信息不完备或不能核实的情况下,应持审慎态度;——前瞻性:在客观反映被评对象过去与当前绿色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应侧重对被评对象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履约能力与意愿进行分析与判断。
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记分标准
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记分标准
说明:
一、企业初始分值为12分,封顶14分。
二、企业因同一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两种(含)以上生态环境行为信息扣分事项的,按照扣分最多的种类记分。
例如企业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罚款处罚,同时又因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则按照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记分。
三、企业因两个(含)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分别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分别记分,累计计算。
四、两次(含)以上列入“环保不良企业”的企业,重新签署信用承诺书的,不再给予加分。
五、“罚款”类前4项的罚款金额不包含按日连续处罚的金额,“同时具有罚款3次(含)以上有效扣分项”包含“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六、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
七、记载生态环境行为信息的行政决定文书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
连续表格 市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标准暨环保信用评价评分细则
二、厂区环境情况(2分)
1、厂区规划合理,生产区、仓储区、办公区、生活区划分科学;
2、厂区环境整洁,道路或者空地全部采取硬化或绿化措施;
3、厂区无恶臭气味,特殊异味,无明显废液滩集或痕迹;
4、厂区物料、废弃物、产品等规范堆存,标识清楚;
5、厂区生产设施或厂房、设备、管道等无明显灰尘或油污积存;
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率与主要生产设备运行率不相符合的扣分。
4、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扣分;
5、污染防治设施相关制度不健全,标牌缺失、运行记录不全的,有一项扣分。
5、停运、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未向环保部门报告的扣分。
6、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停止运行后,未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的,发现一次扣3分;
4、对比监测超过规定误差范围的,发现一次扣分;
5、企业无组织排放的废气、噪声、恶臭气体,其厂界排放浓度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的,有一项扣分;
6、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与环评报告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不符的,有一项扣分;
7、全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扣分;
8、在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中:
(1)水污染因子全年超标1次的,扣分;
六、环境监测和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10)分
1、重点排污单位按要求建立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和环境监测操作规程;
2、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3、严禁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4、企业无组织排放废气、噪声、恶臭气体其厂界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6、不得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
1、没有环保机构和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的扣分;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实行)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
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5—
其他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环保部门规定。
第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明确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企业环境 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公开、透明,实行强制与自 愿相结合的原则。
列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应当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鼓励未纳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环 境信用评价。 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 第七条 环保部门和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及 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 戒”机制。 第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记录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建设企业环 境行为信息管理系统,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 环保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 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出现第十五条 所列“一票否决”情形的,环保部门应当将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环 保不良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环保警示企业 或者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环保 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在其环境行为信息记录中,补 充其整改信息。
— 10 —
第二十二条 环保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根据规定的评价指 标及评分方法,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就企业的环境信用 等级,提出初评意见。
初评意见应当及时反馈参评企业,并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15天。
第二十三条 有关企业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初评意见 公示期满前,向发布公示的环保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 证据;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一、参评范围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非工业重点排污单位。
二、评审的内容、形式(一)本制度将企业的环保信用分为四个等级,分值以100分基准计算。
即A级为环保信用好企业,考核分值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B级为环保信用较好企业,考核分值90-80(含80分);C级为环保信用一般企业,考核分值为80-60分;D级为环保信用差企业,考核分值为60分以下。
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着重考核企业的主要环境指标,并以此确定企业的环保信用等级。
等级的评定和公开是一项周期性的工作,初步拟定公开的周期为一年,每年循环一次。
(二)凡连续两年为环境保护信用A级企业,可升为AA级企业,自愿申请并经县环保局审查合格可授予“XX县环境保护友好企业”称号;连续三年为环境保护信用A级的企业即可升为AAA级企业,自愿申请并经县环保局审查合格,推荐“XX市环境保护友好企业”评选。
三、评定标准(一)污染物排放。
(10分)其主要污染物监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5分),企业环保污染处理设施、污染监测设施正常运转率达到100%(5分);其主要污染物监测合格率达到85%以上(3分),企业环保污染处理设施、污染监测设施正常运转率90%(3分);其主要污染物监测达到60%(1分),企业环保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监测设施正常运转率达到80%(1分);其主要污染物监测合格率低于60%,企业环保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监测设施正常运转率低于80%,不得分。
(二)环境违法行为。
(20分)无环境违法行为(20分);出现1次环境违法行为(15分);出现2 次环境违法行为(8分),出现3次环境违法行为不得分。
(三)缴纳排污费。
(20分)按时足额缴纳(20分);足额但不按时(15分)。
每少缴一个百分点扣0.5分。
(四)环评、三同时执行和竣工验收情况。
(10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执行率100%,通过竣工验收(10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执行率100%,未通过竣工验收、未造成环境污染(5分);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未通过竣工验收不得分。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率低于 70%;
2、被查实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2 次及以上;
3、擅自闲置或拆除治污设施
12
排污口规范化
整治
3%
排污口设置规范,按规定安装自动
在线监控仪器并联网,正常运转率
在90%以上(含90%)。
排污口设置基本规范,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并联网,但正常运转率为 60%(含60%)-90%。
2、罚款总额超过 10 万元;
3、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与行政命令,未按要求落实整改要求。
18
群众投诉
4%
无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
有 3 次以下(含 3 次)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但能及时解决。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有 3 次以上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
2、有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且拒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负面社会影响。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被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逾期未缴纳;
2、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
11
污染治理设施
运行
6%
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率在 95%以上
(含 95%)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治污设施能力不足或者正常运转率为 70%(含 70%)-95%,不能满足稳定达标要求;
影响。
7
开发建设中的
生态保护
2%
工程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生态保
护措施全部落实,生态破坏及时清
理修复。
工程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生态保护措施基本落实,生态破坏基本得到清理修复。
工程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生态破坏清理修复程度较差。
北京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草案)
北京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草案)备注:1、分值范围为0-100分,基准分为80分,设置减分项和加分项(守法指标、管理指标为扣分项,鼓励指标和信用累积指标为加分项);有“一票否决”情形的直接计为0分,有“-55分”情形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发生严重违法行为和“一票否决”情形的,不得使用加分项。
2、环境信用等级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
其中: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得分在60分(含)-80分的,评定为环保良好企业;得分在30分(含)-60分的,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得分在30分以下的,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二)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三)被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四)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九)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十)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但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十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十三)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十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发生辐射事故;(十五)市政府橙色预警指令发布后超过24小时,或者红色预警指令超过12小时,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2022版)
10
群众投诉
无有效环境投诉、信访
无有效环境投诉、信访
有2次以下有效环境投诉、信访
有3次有效环境投诉、信访
11
清洁生产和环境认证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通过ISO14001认证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或通过ISO14001认证
不要求
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求
6.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
7.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2
总量控制
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完成年度减排任务
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基本完成年度污染物减排任务
污染物排放未达到总量控制要求,正在积极落实减排措施
污染物排放未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3
行政处罚
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
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
受到环境行政处罚,但能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并整改到位
一年内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受到2次行政处罚,但能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并整改到位
4
突发环境事件
有应急预案和防范突发事件措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全年无突发环境事件
有应急预案和防范突发事件措施,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全年无突发环境事件
按照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要求提交执行报告
按照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基本按要求提交执行报告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排污;或未按要求提交执行报告
环境统计
按期如实填报环境统计资料
按期如实填报环境统计资料
按期填报环境统计资料但不准确
未按期填报环境统计资料
污染治理设施完好率和正常运转率
治污设施完好率和正常运转率同达100%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
注:1.满分为 105分,各项指标得分之和为最终得分。
2.第12项“企业自行监测”中的“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以及
第22项“自行监测信息公开”中的“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计算方法参见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 号)附件1 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实施细则》。
3.环境信用等级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合格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
其中:评分达95分(含95分)以上的企业,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评分在70分(含70分)~95分的,评定为环保合格企业;得分在60 分
(含60 分)~70分的,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或者有《三明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的,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4、评分具体参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评分指引》。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评分指引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评分指引咱先来说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这回事儿。
您知道吗,这就好比给企业在保护环境方面打个分,看看它们表现咋样。
想象一下有这么一家工厂,生产的东西倒是挺不错,可那废气废水排放得一塌糊涂。
周围的小河被染得五颜六色,空气里弥漫着刺鼻的味道,附近居民天天怨声载道。
这就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要管的事儿。
这评分指引呢,其实就是一套规则,告诉咱们怎么给企业打分。
比如说,企业有没有按照规定安装环保设备,这可得好好看看。
要是有的企业为了省钱,环保设备买了却不用,或者用个“山寨版”的,那这分就得往下扣。
再说说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
有的企业那制度写得漂亮,墙上挂得满满当当,可实际操作起来,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儿。
员工对环保规定一问三不知,这能行?必须扣分!还有,企业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也很重要。
万一哪天出了个泄漏事故,企业要是手忙脚乱,没有应急预案,也不知道怎么处理,那后果不堪设想,这方面的分也不能高。
给您讲讲我亲眼见到的一件事儿。
有一次我去一家企业考察,他们的厂房外面看着挺气派,我心里还想着这企业应该不错。
结果走进车间一看,好家伙,那废料堆得到处都是,也没个分类。
我问他们负责人怎么回事,他还支支吾吾说不出个所以然。
就这管理水平,在环境信用评价里能得高分才怪呢!说到具体的评分标准,那可是细得很。
像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要是超标的次数多了,分数肯定不好看。
还有资源能源的利用效率,比如用水用电,如果大手大脚不知道节约,这分也高不了。
另外,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也能加分。
有的企业做得就很好,定期在网站上公布自己的环保数据,让大家都能监督。
这种积极的态度就值得鼓励,分数自然能往上走一走。
总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评分指引就是一把尺子,量一量企业在环保方面到底做得怎么样。
通过这个,能督促企业重视环境问题,好好保护咱们的绿水青山。
要不然,像前面说的那种糟糕的情况越来越多,咱们的生活可就遭殃啦!。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一般指标及评分方法试行
1
大气及水 污染物达 标排放
15%
每个排污口监督性监测达标率均在 90%以 上(含 90%)的,得分为 100 分
2
一般工业 固体废物 处置处理
5%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在 95%以上 (含 95%)的,得分为 100 分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百分制得分在 80(含 80)-100 之间为达标,得分区间为 80-100 分。百分制得分为 90(含 90)以上的,得 分为 100 分;其他百分制得分即为该项得 分。未被要求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 企业,得分为 100 分。 百分制得分换算要求如下:无自行利用或 处置设施的产废企业,百分制得分换算公 式: (指标体系得分-40)× 2+80;有自行利 用或处置设施的产废企业,百分制得分换 算公式: (指标体系得分-44)× 20/11+80; 有自行利用和处置设施的产废企业,百分 制得分换算公式: (指标体系得分 -48 ) × 5/3+80。
3
危险废物 规范化管 理
5%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百分制得分在 60(含 60) -80 之间为基本达标,得分区间为 50-79 分。百 分制得分为 60 的,得分为 50 分;其他百分制得 分的计算公式为:50+(分值-60)× 1.5。 百分制得分换算公式如下:无自行利用或处置设 施的产废企业,百分制得分换算公式: (指标体 系得分-30)× 2+60;有自行利用或处置设施的产 废企业,百分制得分换算公式: (指标体系得分 -33)× 20/11+60;有自行利用和处置设施的产废 企业, 百分制得分换算公式: (指标体系得分-36) × 5/3+60。
4
噪声污染 防治
4%
5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四川省是中国西南地区的一个重要的经济大省,拥有众多企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保障环境质量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
本文将从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1.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企业环境管理体系是企业开展环境管理工作的基础,其完善程度直接反应了企业对环境管理的重视程度。
该指标主要包括环境管理体系的建设,环境保护岗位的设立和人员配备等内容。
2.环境监测与数据报告企业应该进行定期的环境监测工作,及时监测企业排放物质的浓度和排放量,同时及时上报监测数据和环境报告,以便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和数据分析。
3.污染物排放控制该指标主要衡量企业对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情况。
包括企业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对环境的影响,以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和处理方法。
4.环境治理和改善企业应该积极采取环境治理措施,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通过逐步改善企业的环境质量,提高环境的可持续性。
5.环境投入和社会责任企业应该投入足够的资金和人力资源用于环境保护工作,强调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感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意识。
此外,企业还应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环保活动。
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主要采用打分制度,将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按照一定的指标进行量化,根据得分情况进行信用评价。
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评价指标和权重根据企业环境监管要求和环保政策,确定适用于四川省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并给予各指标相应的权重,以反映各指标在评价中的重要性。
2.收集数据和材料相关部门应收集企业的环境监测数据、环境报告、环境治理措施和投入情况等材料,作为评价的依据。
3.评分根据企业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对每个指标进行评分,计算出企业在该指标上的得分。
评分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以采用各指标的等级制度。
4.加权计算总分根据各指标的权重,将各指标的得分进行加权计算,得到企业的总分。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11.29•【字号】〔2017〕120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环保部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环境信用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
做好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有助于增强排污单位自觉履行环保责任和义务,有助于环境保护部门对排污单位的有效管理,有助于排污单位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要充分认识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原则,认真做好信用评价工作。
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范围与标准本次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企业包括:2016年度废水、废气、污水处理厂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见附件1);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按照《河南省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暂行)》(豫环文〔2015〕193号)(见附件2),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状况,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在100-91分之间的评定为5A级,90-81分之间的为4A级,80-71分之间的为3A级,70-60分之间的为2A级,60分以下的不予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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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评分指引
第一大点:硬性指标(先登入账号填写基本信息,对以下指标进行评分和上传证
备注:以上21项指标为硬性考核指标必须填写好,请仔细填写好每个指标下的小选项和数据!上传好你单位有的各项指标证明材料,每个指标右上角有填报说明可以参考。
第二大点:自愿开展工作情况(加分项)
备注:这部分是属于加分项,不硬性要求完成,没有的可以选择否,有的可以上传证明材料。
第三大点:一票否决情形
备注:一票否决:14项指标中有一项的情况为“否”都视为一票否决企业,自动评价为红牌不合格企业。
不参评企业:停产或关闭的企业,需登入你单位账号在系统上传停产的证明材料和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