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青岛市城市湿地公园建设规范
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技术规范

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技术规范DB 青岛市地⽅标准DB 3702/ T 281—2018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urban landscaping in Qingdao2018-11-1发布2018-11-1实施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702/T 281—2018⽬次前⾔ (Ⅱ)1 范围 (1)2 规范性引⽤⽂件 (1)3 规划设计 (1)3.1 道路绿地 (1)3.2 公园绿地 (3)3.3 居住区(庭院)附属绿地 (6)3.4 城市绿道 (8)3.5 垂直绿化 (9)3.6 海绵城市绿地 (10)4 施⼯建设 (20)4.1 种植 (20)4.2 园林⼩品 (21)4.3 ⼟建 (22)4.4 给排⽔ (24)4.5 电⽓ (25)5 养护管理 (26)5.1 乔⽊ (26)5.2 灌⽊ (27)5.3 草坪、花卉 (27)5.4 ⽔⽣植物 (27)5.5 攀援植物 (28)5.6 病⾍害防治 (28)5.7 卫⽣保洁 (28)5.8 设施维护 (28)6 植物选择 (29)IDB3702/T 281—2018II 前⾔为促进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打造海绵城市绿地,修复城市⽔⽣态、涵养⽔资源,改善城市⽣态景观,提⾼城市园林品质,保证城市绿地符合⽣态、适⽤、经济、美观、安全、健康、环保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6章,主要内容包括:1.范围,2.规范性引⽤⽂件,3.规划设计,4.施⼯建设,5.养护管理,6.植物选择。
本《规范》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青岛新都市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青岛新都市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67号动漫产业园A座313室,邮政编码:266071)。
主编单位:青岛新都市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园林绿化⼯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主要起草⼈:林丽萍殷保家李成基马⽟龙罗杰桂天丽刘衍溥刘昌磊胡美茹胡筱宇赵昕荣任震杨斌⽥川李军DB3702/T 281—2018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于城市内新(改、扩)建的道路绿地、公园绿地(不包括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居住区(庭院)附属绿地、城市绿道、垂直绿化、海绵城市绿地的规划设计、施⼯建设、养护管理以及植物的选择。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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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1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青岛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8日青岛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湿地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85号),加快推进我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
到2020年,全市湿地面积不低于14万公顷,湿地保护率提高到70%以上,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海域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水鸟种类不低于160种,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
二、工作任务(一)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1.建立湿地分级体系。
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市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市重要湿地、区(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分级分类管理。
国家和省重要湿地名录的确定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市、区(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2018年年底前公布湿地保护名录。
(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负责落实。
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技术规范

中间分车绿带及道路两侧分车绿带
中间分车绿带应有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眩光的功能,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6m至1.5m之间的范围内,配置常绿植物,树冠应常年枝叶茂密。有条件的可栽植行列式乔木。在原路沿石一侧可增加界石,高度宜为(15-18)cm,并可沿界石内侧栽植花卉。
DB
青岛市地方标准
DB3702/T 281—2018
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urban landscaping in Qingdao
2018-11-1发布
2018-11-1实施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
前
为促进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打造海绵城市绿地,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改善城市生态景观,提高城市园林品质,保证城市绿地符合生态、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健康、环保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具备条件的道路,应栽植双排行道树。
行道树绿带
行道树绿带以灌木为主,形成连续的绿带。宽度按实际人行道宽度及人流量确定。
绿带一般选用生长缓慢、分枝点低、枝叶结构紧密的灌木,以常绿、色叶树种为主。
绿带种植土表面应低于路沿石上顶面(50-80)mm。有条件的路段可在原路沿石绿化带一侧增加界石,高度宜(150-180)mm,并可沿界石内侧栽植花卉植物。
雕塑的题材、形式、材料和体量应与所处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性、艺术性、社会性的和谐统一。
园林建筑
建造在城市绿地内供人们游憩、观赏及服务的建筑物,包括亭、台、楼、阁、廊等。设计应体现景观、游览、休憩、服务等功能,除应执行相应建筑设计规范外,建筑与山水、植物等自然环境相协调,建筑不应破坏景观和植物。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1]6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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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1]6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25•【字号】青政发[2002]28号•【施行日期】200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1]6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青政发[2002]2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近年来,我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维护城市生态系统平衡,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贯彻国发[2001]20号文件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鲁政发[2001]67号),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绿化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绿化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的目标是:到2005年,全市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6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8%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3%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6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8平方米以上,初步达到生态城市的要求。
为实现上述目标,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城市绿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搞好浮山、太平山、老虎山生态山林建设,完成丁家庄南山、双山、双山南岭、洪山坡、水清沟东山、牛毛山、坊子街山、坛顶山、烟墩山、金家岭等山头公园的建设整治;流经市区的海泊河、李村河和张村河中下游两侧要建成10米以上宽的绿化带,其上游两侧要建成30米以上宽的绿化带;按照500米左右的“绿地服务半径”,通过规划建绿,在城市中心区建设一批游园、广场;加快铁路、公路两侧及河岸、海岸的绿化带建设,在城市和郊区交界处,建设30米以上的绿化隔离带;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规定》的标准,居住区和庭院绿化达标率要达到90%;搞好现有公园的配套改造,并新建一批有特色的生态公园;同时要加快苗圃等生产绿地基础建设,初步形成各类绿地合理配置,城郊一体的城市绿化体系。
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

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6.01【实施日期】2018.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2018年6月1日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2018年5月4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湿地的保护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存、具有较强生态功能的潮湿地带、水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
第四条湿地保护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统筹规划、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湿地保护管理、修复经费和湿地生态补偿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未设立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承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湿地保护与管理职责。
海洋、土地、水利、渔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区(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湿地的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并动员、引导村(居)民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公布日期】2024.08.29•【字号】青林字〔2024〕91号•【施行日期】2024.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林字〔2024〕91号各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为科学做好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经研究同意,现将《青岛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落实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2024年8月29日青岛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为推进全市公园差异化、精细化服务,满足人民群众休闲游憩的多元化需求,依据公园绿地管理相关法规、标准,现就全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类分级标准(一)依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及全市公园游憩体系构建需求,全市公园分为以下几类:1.综合公园:是指功能完善、设施齐全、内容丰富,适合开展游览、休憩、科普、文化、健身、儿童游戏等多种活动,可以满足不同人群多种游园需求的公园。
最低控制规模≥5hm2,适宜规模≥10hm2。
2.社区公园:是指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活动场地,主要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就近开展日常休闲活动服务,侧重开展儿童游乐、老人休憩健身活动的公园。
最低控制规模≥0.5hm2,适宜规模≥1hm2。
3.历史名园:是指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生态、科学价值,能体现特定历史时期造园技艺,对城市变迁或文化艺术发展产生过影响的园林场景。
4.专类公园:是指以特色主题为核心内容或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具有相应游憩和服务设施,侧重满足特色主题塑造和特定服务内容,兼具其他功能的公园。
专类公园依托资源特征和环境优势而布局,空间区位不局限于城市开发边界内,包括植物园、动物园、遗址公园、儿童公园、文化公园、体育健身公园、游乐公园、城市森林公园、城市湿地公园等多种主题类型。
青岛市景观工程施工规范

青岛市景观工程施工规范一、总则1.1 为了加强青岛市景观工程的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景观工程施工。
1.3 景观工程施工应遵循科学管理、优质高效、环保节能、安全文明的原则。
二、施工准备2.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施工任务。
2.2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工艺、施工进度、质量标准、安全措施等内容。
2.3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详细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说明。
2.4 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人员认真学习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熟悉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
2.5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三、施工过程3.1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说明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3.2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安全。
3.3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秩序井然。
3.4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环保工作,严格执行环保法规,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3.5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3.6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工作,严格执行文明施工规定,确保施工过程中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工程验收4.1 工程验收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4.2 工程验收应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内容。
4.3 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加。
4.4 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相关资料。
五、施工监理5.1 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理。
5.2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5.3 监理单位应做好监理记录,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青岛市郊野(山头)公园建设工程设计标准

青岛市郊野(山头)公园建设工程设计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郊区的自然环境逐渐受到破坏,城市人们对自然环境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为了满足市民们对自然环境的需求,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近年来,青岛市郊野(山头)公园的建设逐渐得到重视和推动。
而在建设郊野(山头)公园的过程中,制定科学合理的设计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关于青岛市郊野(山头)公园建设工程设计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地理环境青岛市地处中国东部沿海地区,气候宜人,四季分明,是一个适宜居住的城市。
郊野(山头)公园位于城市的郊区,地势多为丘陵、山地,自然风光优美。
在设计建设郊野(山头)公园时,要充分考虑地理环境的特点,合理利用山势、水文、植被等资源,打造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园景观。
二、规划布局在郊野(山头)公园的规划布局中,应注意遵循“疏密有致、错落有致”的设计原则,合理规划公园的功能区域,使得公园内各个功能区域之间呼应有序、相互衔接。
在设计公园景观时,要注重保留原有的自然地貌,避免过度开发,保持生态平衡。
三、绿化植被绿化植被是郊野(山头)公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美化环境、净化空气、增加景观的重要途径。
在设计郊野(山头)公园时,要合理选择植被种类,将常绿树木、花卉、草坪等植被进行适当搭配,打造出一个四季常绿、花香草绿的生态公园。
四、道路设置道路是公园的重要交通设施,设计合理的道路设置对公园的使用和管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设计郊野(山头)公园的道路时,要考虑到交通的便利性和安全性,尽量避免陡坡、急转弯等设计不合理的情况,确保道路平坦、通畅。
五、景观设施景观设施是郊野(山头)公园的点睛之笔,可为公园增添趣味性和互动性。
在设计景观设施时,要考虑到实用性和美观性,设计出符合公园主题和地方文化特色的景观设施,让市民在休闲娱乐的同时能够感受到生活的美好。
六、生态环保公园建设过程中要注重生态环保,保护和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
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导则

前言为促进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生态景观,提高城市园林品质,保证城市绿地符合生态、经济、美观、防护、适用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导则.本导则适用于城市内新(改、扩)建的道路绿地、公园绿地、居住区(庭院)绿地、城市绿道、垂直绿化的设计、施工和养护管理以及苗木的选择。
城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养护管理及苗木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行业现行相关法规和规范.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目录编制依据 (1)术语和定义 (2)1 通用术语 (2)2城市绿地系统 (2)3 园林规划与设计 (5)4 园林工程 (8)第一部分绿化设计 (10)1 道路绿地 (10)2 公园绿地 (12)3居住区(庭院)附属绿地 (22)4 城市绿道 (25)5 垂直绿化 (29)第二部分施工建设 (33)1 土建 (33)2 给排水 (36)3 电气 (40)4 园林小品 (41)5 种植 (42)第三部分养护管理 (46)1 乔木 (46)2 灌木 (47)3 草坪、花卉 (48)4 水生植物 (48)5 攀缘植物 (49)6 病虫害防治 (49)7 卫生保洁 (50)8 设施维护 (50)第四部分苗木选择 (51)1 行道树 (51)2 公园绿地苗木 (51)3 山头绿地苗木 (52)4 垂直绿化苗木 (52)5 特选树种 (52)6 水生植物 (52)7 绿篱 (53)编制依据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应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2。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3.《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67-95)4.《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0)5。
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简介)

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的基本原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其功能分区和建设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LY/T 5132-1995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3 、总则3.1基本原则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
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应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防止湿地退化的基本要求出发,通过适度人工干预,保护、修复或重建湿地景观,维护湿地生态过程,展示湿地的自然和人文景观,实现湿地的可持续发展。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
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要根据湿地保护和区域经济发展等进行统筹规划;根据湿地的地域特点和保护目标合理布局;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可以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分期建设。
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因地制宜。
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应重点突出湿地景观,保留湿地的生态特征;最大限度维持区域的自然风貌,体现特色;在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展示和湿地合理利用示范、湿地自然景观和湿地人文景观营造时要因地制宜。
3.2建设目标在对湿地生态系统有效保护的基础上,示范湿地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为公众提供体验自然、享受自然的休闲场所。
4、设立的基本条件4.1 面积国家湿地公园的面积应在20hm2以上。
国家湿地公园中的湿地面积一般应占总面积的60%以上。
4.2 整体风貌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筑设施、人文景观及整体风格应与湿地景观及周围的自然环境相协调。
4.3 湿地生态系统国家湿地公园中的湿地生态系统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以是受到人类活动影响的自然湿地或人工湿地。
湿地生态需水应得到保证。
湿地水质应符合GB 3838- 2002的要求。
4.4 科普宣教国家湿地公园应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可以开展湿地科普教育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活动。
4.5 管理条件国家湿地公园应设有管理机构,区域内无土地权属争议。
城市湿地公园管理规定

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城市湿地是城市重要的生态基础设施,为保护城市湿地资源,加强城市湿地公园管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和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本办法所称的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生物资源;城市湿地是指符合以上湿地定义,且分布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属于城市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的自然、半自然或人工水陆过渡生态系统;城市湿地公园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保护城市湿地资源为目的,兼具科普教育、科学研究、休闲游览等功能的公园绿地;第三条城市湿地保护是生态公益事业,应遵循全面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基本原则;城市湿地应纳入城市绿线划定范围;严禁破坏城市湿地水体水系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区域内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自然性;通过设立城市湿地公园等形式,实施城市湿地资源全面保护,在不破坏湿地的自然良性演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湿地的社会效益,满足人民群众休闲休憩和科普教育需求;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出租转让湿地资源,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不得从事挖湖采沙、围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与修复、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监督等工作,负责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设立和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与修复以及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监督,负责建立包括城市湿地资源普查、动态监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与实施等相关信息管理体系;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以及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五条各城市应在全面摸底调查、评估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发展规划方案,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严格管理,并与城市生态修复专项规划、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等统筹衔接,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发展规划方案应明确保护目标、保护范围、主要任务、重点工作和具体实施方案;第六条城市湿地实施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湿地公园,可以申请设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发展规划,用地权属无争议,已按要求划定和公开绿线范围;(二)湿地生态系统或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湿地生物物种独特;或者湿地面临面积缩小、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威胁,具有保护紧迫性;三湿地面积占公园总面积50%以上;第七条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设立,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直辖市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八条申请国家城市湿地公园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省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列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请示;(二)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申请报告和申请表见附件;(三)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和生态修复的方案;(四)城市湿地资源现状及重要资源的图纸、照片、影像和其他有关材料;(五)城市湿地公园用地红线图、城市湿地公园绿线图及在两种以上媒体公示的证明材料;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考察评估,对符合条件的设立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己设立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应标明界区,设立界碑、标牌和保护标识,并按申报方案明确管理机构、建立技术与管理队伍、保障保护管理资金;第十一条己批准设立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应在1年内编制完成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应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水系规划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十二条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范围等规划内容变更,须组织专题论证、公开公示,并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第十三条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应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信息档案和湿地动态监测数据库,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及时向上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城市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城市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或者控告;第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结果和社会公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情况,组织抽查或专项督查;对管理和保护不利,造成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功能等受到破坏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设立命名,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附件: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设立申请表附件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设立申请表名称申报单位申报时间年月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1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1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湿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我省湿地资源比较丰富,湿地总面积173.75万公顷,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11.09%,居全国前列。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在湿地规划、立法、修复保护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存在湿地面积缩减、功能退化、利用过度以及管理体制不健全、基础设施薄弱等问题。
为切实加强湿地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湿地保护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总体布局(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保护优先、科学恢复、积极拓展、适度利用的原则,以扩大湿地面积、增强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为目标,以加强湿地保护体系建设为根本,以重要生态区域湿地保护和功能恢复为手段,依法加强管理,健全体制机制,采取抢救性保护、修复与治理、污染控制等人工适度干预措施,加大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恢复力度,尽快遏制湿地面积减少和功能退化的趋势,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类型齐全、功能完善、规模适宜的湿地自然保护生态体系,为生态文明和美丽山东建设提供良好的生态保障。
(二)目标任务。
到2017年,申请国际重要湿地1处,建立国家、省、市级湿地公园300个,湿地合理利用示范区50处、湿地生态教育基地30处,建立国家、省、市级湿地自然保护区20处;划定全省湿地生态保护红线,确定县级以上湿地保护名录;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60%,90%以上的重点野生动植物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水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区域水质状况明显提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3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3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592d414b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0e.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3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鲁政发[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3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1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精神,提高城市承载能力和运行效率,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科学规划1.科学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遵循城镇化和城市建设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协调、生态优先、集约节约、适度超前的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科学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注重各类专项规划的协调和衔接。
到2015年年底,各设区市完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综合交通、排水防涝、供水、供热、燃气、环卫、电力、绿地系统、停车设施等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审批;到2016年年底,各县(市)根据需要完成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审批。
2.统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
要统筹规划城乡医疗、教育、治安、文化、体育、养老、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和建设专业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场站、历史文化街区等,完善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人防设施以及防灾避险场所等设施规划建设。
3.强化专项规划实施和监管。
认真组织实施专项规划,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红线、绿地绿线、基础设施黄线、公共服务设施橙线、水系蓝线管理办法。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按照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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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4〕1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一、地方性法规草案(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项目1.修改《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责任单位:青岛海事局送审时间:2014年2月2.青岛市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送审时间:2014年2月3.青岛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送审时间:2014年4月4.青岛市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条例责任单位:市民政局送审时间:2014年6月(二)重点推进项目1.青岛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或者修订《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责任单位:市科技局2.青岛市商品流通促进条例责任单位:市商务局3.修订《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4.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责任单位:市教育局5.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责任单位:市质监局6.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责任单位:市林业局7.修订《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8.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责任单位:市政府应急办(三)调研项目1.青岛市社会救助条例责任单位:市民政局2.青岛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责任单位:市民政局3.青岛市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条例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5.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责任单位:市地铁办、市交通运输委6.青岛中德生态园条例责任单位:青岛中德生态园管理委员会7.青岛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8.青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责任单位:市农委9.青岛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责任单位:市农委10.青岛市农药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农委11.青岛市食品安全条例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12.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干规定责任单位:市工商局13.青岛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条例责任单位:市物价局14.青岛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15.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资源交易管理办16.青岛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文化市场执法局17.青岛市网络信息保护条例责任单位:市网络办18.青岛市防震减灾条例责任单位:市地震局责任单位:市人防办20.青岛市专利条例责任单位:市科技局21.青岛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办法责任单位:市台办22.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公安局23.青岛市国防教育条例责任单位:市国防教育办公室24.青岛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规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5.青岛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6.青岛市律师执业条例责任单位:市司法局27.修订《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28.修订《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责任单位:市审计局29.修订《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30.修订《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31.修改《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公安局32.修订《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责任单位:市环保局33.修订《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34.修订《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35.修订《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36.修改《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37.修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38.修订《青岛市旅游条例》责任单位:市旅游局39.修订《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人口计生委40.修订《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责任单位:市残联41.修订《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责任单位:市水利局42.修订《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二、市政府规章(一)完成项目1.修订《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水利局送审时间:已送审2.青岛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送审时间:2014年2月3.青岛市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送审时间:2014年4月4.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送审时间:2014年6月(二)调研项目1.修订《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卫生局2.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人防办3.青岛市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4.青岛市政府部门使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5.青岛市教育成果奖励办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6.青岛市政府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7.青岛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8.青岛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办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9.青岛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0.青岛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1.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2.青岛市城市防汛工作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3.青岛市建筑企业社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4.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5.青岛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6.青岛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7.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8.修订《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19.青岛市公厕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20.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21.青岛市农民教育培训办法责任单位:市农委22.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卫生局23.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人口计生委24.青岛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人口计生委25.修订《青岛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体育局26.青岛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物价局27.青岛市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物价局28.青岛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工商局29.青岛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质监局30.青岛市新农村气象服务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气象局31.青岛市水文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水文局32.青岛市政府服务网上办理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电政信息办33.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地铁办、市交通运输委——结束——。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推进全域绿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推进全域绿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23•【字号】青政办字〔2020〕105号•【施行日期】2020.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推进全域绿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加快推进全域绿化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3日青岛市加快推进全域绿化行动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全域绿化行动,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青岛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一)荒山绿化攻坚行动。
对全市现有宜林荒山、疏林地实施造林,及时修复火烧迹地。
对缺株断带、灾损和退化沿海基干林带进行补植、更新修复。
对不适宜人工造林的贫瘠荒山实施封山育林、留苗养树,逐步恢复林草植被。
到2022年,消灭市域范围内宜林荒山、疏林地;到2025年,完成25度以上坡耕地、重点水源保护区15-25度坡地、严重沙化土地、重要水源地、严重污染土地的绿化。
(责任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政府;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区、市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二)道路、水系绿化攻坚行动。
推进全市高速公路、国省道、铁路绿化,按照宜绿则绿的原则,以高速铁路为重点、普速客运线为辅,建设简洁、规整、序列感强的绿化景观带。
统筹实施河流两岸、水库和湖泊周边区域植树绿化,构建林水相依、河清岸绿的水系生态体系。
到2022年,现有高速公路、国省道、铁路用地范围内绿化全部达到公路铁路绿化标准,完善省管理的大型河道绿化,宜绿化地绿化率达到90%以上;到2025年,完成新建公路用地范围内绿化,绿化覆盖率达到95%,完成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72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绿化,宜绿化地绿化率达到95%以上。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4•【字号】青政办发[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5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月十四日青岛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不包括农用地中的林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规划、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发改、国土资源、建设、市政、城管执法、交通、林业、水利、环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划定的城市绿线由园林绿化、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
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市绿线内的植被;不得侵占和损坏绿化设施;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和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第八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绿地、迁移或砍伐绿化植物的,应当依法审批后实施。
湿地公园设计标准

湿地公园设计标准
湿地公园设计标准
湿地公园是一种设计集自然、人文、科技和社会于一体的自然生态公园,主要目的是保护、开发和持续利用湿地环境,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湿地公园设计不仅要考虑将湿地环境恢复到原始状态,还要考虑如何建设合理的灌溉、通风、保护、绿化和管理系统,营造良好的湿地生态环境,为游客提供各种服务和设施,使之成为一个舒适的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设计应遵循以下标准与原则。
首先,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环境。
湿地公园设计要适当保护周围的栖息地,并建立有效的湿地管理体系,定期检查湿地环境,维护群落和生态完整性,并尊重原有的自然状态。
同时,要确保周边生态环境不受损害或影响,不能因建设而破坏当地的水质状况,不能有破坏湿地植被或土壤的行为。
其次,实施节水灌溉和排水系统。
节水灌溉技术包括选择开采源地,选择正确的灌溉系统,优化水资源利用效率。
排水系统更要注重湿地环境的安全和社会效益,考虑因建设洪水护坝而造成的影响,以及水质污染和湿地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三,湿地公园绿化设计。
适当设计并不仅仅指营造美观的景观,而是考虑如何利用植被平衡有害植物的繁殖,保护物种群落,确保绿地的社会效益,以及保证山水的艺术性和自然状态。
最后,配备完善的服务设施和安全措施。
湿地公园设计应考虑照明系统的建设,配备良好的安全设施,以及便利的服务设施和休闲设施。
以上所述就是湿地公园设计标准,它旨在强调保护、恢复、维护先进技术和游客服务设施于一体的自然生态公园。
希望大家能尊重这一标准,共同维护湿地环境,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青岛市郊野(山头)公园建设工程设计标准

青岛市郊野(山头)公园建设工程设计标准1.公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00公顷。
The park covers an area of not less than 100 hectares.2.公园布局要符合当地自然地貌特点,保持山水相依的自然景观。
The layout of the park should conform to the localnatural landform characteristics and maintain the natural landscape of mountains and rivers.3.公园内设施和建筑物应符合环保要求,力求融入自然环境之中。
The facilities and buildings in the park should meet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and strive to blendinto the natural environment.4.公园内游步道应设置合理,便于游客观赏风景和休闲锻炼。
The park should have well-designed walking trails for visitors to enjoy the scenery and leisurely exercise.5.公园内应配备垃圾分类回收设施,保持环境整洁。
The park should be equipped with waste sorting and recycling facilities to keep the environment clean.6.公园内应设置足够的休息和遮阳设施,保障游客的休息需求。
There should be sufficient resting and shading facilities in the park to meet the needs of visitors.7.公园内植物种植要注重当地特色,以促进生态平衡和景观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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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青岛市地方标准DB 3702/ T 279—2018青岛市城市湿地公园建设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urban wetland parks in Qingdao2018-11-1发布2018-11-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 (2)3.1 湿地Wetland (2)3.2 城市湿地Urban Wetland (2)3.3 栖息地Habitat (2)3.4 城市湿地公园Urban Wetland Park (2)4 总则 (2)4.1 基本原则 (2)4.2 建设目标 (2)5 基本条件 (3)5.1 面积 (3)5.2 整体风貌 (3)5.3 湿地生态系统 (3)5.4 科普宣教 (3)5.5 管理条件 (3)6 功能分区 (3)6.1 生态保育区 (3)6.2 生态缓冲区 (3)6.3 综合服务与管理区 (4)7 主要建设内容 (4)7.1 保护恢复工程建设 (4)7.2 景观建设 (4)附录A(资料性附录)青岛地区湿地植被类型 (7)附录B(规范性附录)青岛地区湿地植物名录 (8)附录C(资料性附录)青岛市湿地野生动物名录 (9)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湿地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依据住建部《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和国家林业局《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青岛新都市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青岛新都市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67号动漫产业园A座313室,邮政编码:266071)。
主编单位:青岛新都市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主要起草人:李成基刘衍溥王伟罗杰马玉龙惠晓飞桂天丽赵昕荣王彩玲王岩周宁青岛市城市湿地公园建设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青岛市城市湿地公园建设规范的范围、术语、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基本条件、功能分区、主要建设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地区城市湿地公园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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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CJ/T95-2000 再生水回用于景观水体的水质标准GB 50201 防洪标准GB 51192-2016 公园设计规范CJJ/T 85-2002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GB 50420—2007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L Y/T 1755 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L Y/T 5132—1995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DB3702/T 094.2—2007 青岛市公共标识英文译法第2部分:旅游景区景点、文化标识《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3 术语3.1 湿地 Wetland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水域。
3.2 城市湿地 Urban Wetland符合以上湿地定义,且分布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属于城市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的自然、半自然或人工水陆过渡生态系统。
3.3 栖息地 Habitat维持生物整个或部分生命周期中正常生命活动所依赖的各种环境资源的总和。
它是野生动物集中分布、活动、觅食的场所,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3.4 城市湿地公园 Urban Wetland Park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保护城市湿地资源为目的,兼具科普教育、科学研究、休闲游览等功能的公园绿地。
4 总则4.1 基本原则城市湿地保护是生态公益事业,应遵循全面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基本原则。
城市湿地应纳入城市绿线划定范围。
严禁破坏城市湿地水体水系资源。
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区域内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自然性。
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出租转让湿地资源,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不得从事挖湖采沙、围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
4.2 建设目标通过设立城市湿地公园等形式,实施城市湿地资源全面保护,在不破坏湿地的自然良性演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湿地的社会效益,满足人民群众休闲休憩和科普教育需求。
5 基本条件5.1 面积5.1.1 城市湿地公园的面积应在8公顷以上。
5.1.2 城市湿地公园中的湿地面积一般应占总面积的60%以上。
5.2 整体风貌城市湿地公园的建筑设施、人文景观及整体风格应与湿地景观及周围的自然环境相协调。
5.3 湿地生态系统5.3.1 湿地生态系统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以是受到人类活动影响的自然湿地或人工湿地。
5.3.2 湿地水质应符合GB 3838的要求。
5.4 科普宣教城市湿地公园应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可以开展湿地科普教育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活动。
5.5 管理条件城市湿地公园应设有管理机构,区域内土地权属明晰、无争议。
6 功能分区公园应依据基址属性、特征和管理需要科学合理分区,至少包括生态保育区、生态缓冲区及综合服务与管理区。
分区应考虑生物栖息地和湿地相关的人文单元的完整性。
生态缓冲区及综合服务与管理区内的栖息地应根据需要划设合理的禁入区及外围缓冲范围。
6.1 生态保育区对场地内具有特殊保护价值,需要保护和恢复的,或生态系统较为完整、生物多样性丰富、生态环境敏感性高的湿地区域及其它自然群落栖息地,应设置生态保育区。
区内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活动,禁止游人及车辆进入。
应根据生态保育区生态环境状况,科学确定区域大小、边界形态、联通廊道、周边隔离防护措施等。
6.2 生态缓冲区为保护生态保育区的自然生态过程,在其外围应设立一定的生态缓冲区。
生态缓冲区内生态敏感性较低的区域,可合理开展以展示湿地生态功能、生物种类和自然景观为重点的科普教育活动。
生态缓冲区的布局、大小与形态应根据生态保育区所保护的自然生物群落所需要的繁殖、觅食及其它活动的范围、植物群落的生态习性等综合确定。
区内除园务管理车辆及紧急情况外禁止机动车通行。
在不影响生态环境的情况下,可适当设立人行及自行车游线,必要的停留点及科普教育设施等。
区内所有设施及建构筑物须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
6.3 综合服务与管理区在场地生态敏感性相对较低的区域,设立满足与湿地相关的休闲、娱乐、游赏等服务功能,以及园务管理、科研服务等区域。
可综合考虑公园与城市周边交通衔接,设置相应的出入口与交通设施,营造适宜的游憩活动场地。
除园务管理、紧急情况和环保型接驳车辆外,禁止其它机动车通行。
可适当安排人行、自行车、环保型水上交通等不同游线,并设立相应的服务设施及停留点。
可安排不影响生态环境的科教设施、小型服务建筑、游憩场地等,并合理布置雨洪管理设施及其它相关基础设施。
7 主要建设内容7.1 保护恢复工程建设7.1.1 保护工程建设针对需要保护的湿地生态系统和生物物种开展的工程,包括隔离设施、管护站点和保护警示标识等设施建设。
7.1.2 恢复工程建设包括湿地基底恢复、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修复或重建以及水文水质恢复等内容,可以建设水中生境岛屿、开阔水域、河流片断、浅水滩涂以及带水沼泽;湿地基底恢复可以通过采取工程措施,对湿地的地形、地貌进行改造,维护基底的稳定性;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修复或重建可以通过植物配置、动物放养、鸟类招引等措施,恢复湿地生态系统结构的完整。
所用的动植物物种应采用本地种;湿地水文水质恢复包括湿地水文条件的恢复和湿地水质的改善。
湿地水文条件的恢复可以通过补水、滞水等措施来实现。
湿地水质的改善可以通过控制进入城市湿地公园水体的污染源,改造植被结构来实现。
7.2 景观建设7.2.1 水体景观建设城市湿地公园内的湖泊、溪流、泡沼、滩涂以及库塘等以水为主体的景观的建设,应根据场地调研及综合评价,进行场地及周边区域的水脉梳理,在保护原有水系统自然生态功能基础上,合理组织公园及周边区域的排水,恢复自然水文过程,修复园内外水系循环;对有防洪要求的水系,需根据上位规划,确定合理的防洪等级及相应的防洪设施,如进出水口、堤坝、水闸、硬质驳岸、排水渠等,并应尽量满足公园的生态与景观要求;应考虑综合利用城市雨洪和中水等公园用水进行补给;对水资源丰沛的城市,宜侧重径流污染及径流峰值控制;易涝城市可侧重径流峰值控制,并达到《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中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控制区域内的潜在污染源,排入公园的雨洪和中水等应满足一定的水质要求。
雨洪来水应不低于国家地表水IV类水质标准,中水和其它再生水回用需满足《再生水回用于景观水体的水质标准》(CJ/T95-2000)。
对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物理净化、生物净化等,通过沉淀池、潜流湿地、表面流湿地、植物净化池等适当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园内水系;水体景观的边坡宜采用自然或生态的护岸措施。
7.2.2 植被景观建设遵循乡土化和多样化的原则,满足野生生物栖息需要,再现自然生态特征。
按照湿地水生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陆生生态系统的多样化、过渡特色,形成沉水、漂浮及浮叶植物—挺水植物或湿生(沼生)植物—陆生乔灌草的群落形式。
在进行种植设计时需尊重场地原有特色,避免过度设计,避免外来植物入侵。
对有特殊功能的人工湿地(如重金属治理等),可设计相应的功能型植物群落,并设计合理的品种及更换周期。
绿化用地占全园陆地面积比例不低于80%。
所选用的绿化树种中乡土植物品种一般不少于70%;除公园主要出入口及必要的交通设施、管理服务设施用地外,公园与周边城市用地之间应至少保持不小于20m宽的绿化隔离带,隔离带内可适当设置城市雨洪管理及再利用设施;对园中的特有植物种类或珍惜植物应全部原地保留并妥善保护;优先选用生态效益高、适应性强、低维护的乡土植物品种。
有条件的公园,可结合科研需要,建立湿地植物驯化与繁育苗圃及实验基地;应以湿生植物、挺水植物、浮水植物和沉水植物等湿地植物为主,主要湿地植被见本标准附录A;应考虑植物种类和景观的多样性以及水体净化等生态功能的需求,所用的植物以本地物种为主,主要湿地植物见本标准附录B。
海滨型城市湿地公园宜选用海岸抗海风、海潮树种和耐盐碱树种;湖沼型城市湿地公园宜选用耐盐碱树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