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诊察费等439项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8.04•【字号】渝人社发〔2011〕200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0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委有关部委、市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国资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办公室综合指导处:为了切实解决1949年10月1日以后参军,2000年12月31日前转业安置到企业的部分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按照中央对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的总体要求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加大解决民生问题的力度,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将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原来的补差补贴政策调整为“补差与定补”相结合的补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生活困难补贴政策根据市政府《关于解决部分群体困难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131),调整后的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政策如下:(一)在职在岗企业军转干部根据转业时军队职务(含相应的专业技术级别,下同),在职在岗企业军转干部每月相对固定的收入与已享受的月生活困难补贴之和未达到下列标准的,对其差额部分给予生活困难补贴补足:1.师职:市统计局当年公布的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加350元;2.团职:社平工资加150 元;3.营职:社平工资加50元;4.连排职:社平工资。
(二)退休企业军转干部2011年8月1日起的生活困难补贴标准为师职:850元,团职:650元,营职:550元,连排职:500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军的,在此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法〔2015〕18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法〔2015〕18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市政府令第217号)等规定,我局对现行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决定将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重庆市财政局2015年5月27日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序号文件名发文文号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04〕20号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渝财采购〔2006〕20号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延续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29号4关于市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实行统一监管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32号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跨越数字鸿沟:‘重庆造’电脑全国行动”财政专项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31号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级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意外伤害保险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1号7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备案的暂行规定渝财采购〔2012〕24号8关于落实品牌电脑采购比例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28号9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2012年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延续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30号10关于扩大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范围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33号11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3—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6号1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21号1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2014年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通知渝财采购〔2014〕6号1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赔偿费用申请的通知渝财法〔2008〕18号15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办法》行政处罚执行标准的通知渝财法〔2010〕21号1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基〔2009〕8号17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专项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6〕151号18关于同意重庆市民政局收取证件工本费、殡葬事业发展费的通知渝财预外字〔1997〕46号1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43号20关于排污费征收有关事宜的补充的通知渝财库〔2003〕66号2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群体实行工商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综〔2009〕77号2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7〕474号2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7〕476号2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整顿和规范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市场秩序、提高培训考试质量的通知渝财会〔2002〕26号2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重庆市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IC卡)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管理的通知渝财会〔2003〕56号2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会〔2007〕25号27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会〔2007〕49号28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对低收入省部级劳模实行生活补助的通知渝财行〔2004〕1号29重庆市财政局、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05〕113号30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2〕109号3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07〕36号3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重庆市大学城建设有关政策执行的通知渝财预〔2004〕102号3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减半征收重庆公共交通企业车船税的通知渝财税〔2011〕1号34关于给予律师事务所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2〕34号3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教育非税收入收缴相关事宜的通知渝财库〔2010〕34号3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4〕79号37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助)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6〕46号38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农村劳务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6〕50号39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8〕184号40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34号4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64号4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财社〔2009〕92号43关于印发《重庆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11〕276号4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两社两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5〕39号45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2〕245号4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重新印发《重庆市森林工程市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9〕343号47<!--[if !vml]--><!--[endif]-->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外〔2012〕45号4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性债务偿债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预〔2008〕403号49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预外字〔1999〕67号50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主城区居住区综合整治工程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财建〔2009〕278号5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主城区居住区综合整治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建〔2010〕236号5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辆购置税用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0〕356号5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主城区生活垃圾运输费用实行财政扣收的通知渝财建〔2010〕97号54重庆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1〕310号5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8〕465号56关于印发《重庆市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9〕623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1〕376号5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完善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市与区县分担比例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渝财企〔2013〕240号5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4〕24号60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地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1〕263号61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电煤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1〕316号6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财教〔2003〕61号6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年秋季中央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紧急通知渝财教〔2004〕126号6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教〔2005〕36号6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高等学校“三重”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8〕177号66关于印发《重庆市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9〕65号——结束——。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7.20•【字号】渝人社发〔2017〕165号•【施行日期】2017.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6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象范围在渝注册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中法定劳动年龄段在岗参保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岗职工,可按规定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二、申领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在岗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6个月及以上的。
(二)在岗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间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申领发放办法(一)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持以下材料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2.职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原件;3.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查验失业保险参保信息,与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系统联网比对审核。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1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1〕64号
•【施行日期】202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1〕6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1年10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21年12月24日第9次局务会审议,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61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61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34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转发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转发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6.12.14•【字号】渝人社发〔2016〕270号•【施行日期】2016.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转发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7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残联,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社发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本次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在符合条件的定点康复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就医时,使用上述医疗康复项目,在限定支付范围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政策予以报销,其中,门诊康复治疗的参保人员,须按规定申报康复治疗资格,门诊报销不计算起付标准。
基金支付额度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基金支付限额。
二、本次新增纳入的20项医疗康复项目,其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等,在我市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制定的新版医疗服务价格的推行时,结合我市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2016年12月14日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文件财政部中国残联人社部发〔2016〕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残联:2010年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要求,将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于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康复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5.27•【字号】渝人社发[2014]108号•【施行日期】201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0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发挥职业技能鉴定促进就业的作用,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247号)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12〕1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申报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离校两年内未就业,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随军家属(以下简称五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可向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鉴定工种范围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包括初次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应为市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或国家职业标准目录内的职业(工种)。
三、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五类人员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可获取当年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3〕150号)全额执行。
专项能力考核补贴标准参照渝价〔2013〕150号文件中对应的初级工操作技能鉴定费标准全额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更新调整《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渝财综〔2021〕13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更新调整《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更新调整《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部署,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令第10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渝财综〔2017〕7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增量扩面,进一步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领域和范围,在广泛征求市级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进行了调整更新,现将更新调整后的《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参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联系人:贺欢;联系电话:67575451。
附件: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重庆市财政局2021年6月2日附件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代码一级目录二级目录三级目录01基本公共服务0101教育010101青少年理想信念等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010102家庭教育及公益性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010103青少年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010104青少年其他校外教育及公益性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010105其他教育服务0102就业010201就业和创业培训指导服务010202公益性招聘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010203人事档案管理服务010204职业技能培训服务010205就业权利维护服务010206其他就业服务0103人才服务0104社会保险010401社会保险经办服务010402社会保险稽核服务010403社会保险类法律服务010404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010405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服务010406其他社会保险服务0105社会救助010501社会救助的组织与实施服务010502重点特殊群体困难帮扶、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监护干预等服务010503群众性应急救助培训服务010504社会救助服务010505社会福利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010506社会福利项目的组织实施服务010507基本殡葬服务010508婚姻家庭辅导服务010509公益便民利民社区服务010510集中供养民政对象护理服务010511精神康复专业训练和支持性服务010512精神障碍机构疗养服务010513其他社会救助服务0106养老服务010601公益性养老项目的管理与实施服务010602养老服务中心(站)的管理运营服务010603其他养老服务0107扶贫济困010701慈善救济项目的组织实施服务010702慈善类社会工作服务010703捐助站辅助性服务010704其他扶贫济困服务0108优抚安置0109残疾人福利010901残疾人康复服务010902残疾预防服务010903残疾人创业就业服务010904残疾人托养服务010905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010906其他残疾人福利服务0110医疗011001群众健康检查服务011002应急处置和救治服务011003医疗项目实施管理的辅助性服务011004医疗交流合作服务011005医疗成果推广应用服务011006戒毒人员医疗服务011007体育医疗服务011008特殊人群心理咨询与治疗服务011009其他医疗服务0111公共卫生011101重大疾病防控服务011102公共卫生宣传与推广的组织实施服务011103公共卫生项目实施管理的辅助性服务011104公共卫生交流合作服务011105公共卫生成果推广应用服务011106其他公共卫生服务0112人口和计划生育011201育龄夫妇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技术服务011202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011203其他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0113食品药品0114文化011401文物和文化保护服务011402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服务011403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011404公益性艺术品创作服务011405文化交流合作和推广服务011406文物保护辅助性服务011407群众性文化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011408其他文化服务0115体育011501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011502体育职业技能再培训服务011503国民体质测试及指导服务011504体育设施规划、建设、维修维护服务011505体育场馆服务011506体育项目的保护与传承服务011507市级优秀运动队后勤保障服务011508其他体育服务0116公共安全011601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服务011602公共安全情况监测服务011603安全事故调查服务011604安全应急救援服务011605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辅助性服务011606公共安全辅助服务011607其他公共安全服务0117科技推广011701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服务011702其他科技推广服务0118住房保障011801保障性住房管理及维护辅助性服务011802其他住房保障服务0119环境治理011901污染防治项目的管理与实施服务011902垃圾收运与处理服务011903污水处理服务011904环境治理教育培训服务011905环境保护考核、监督及环境污染调查的辅助性服务011906其他环境治理服务0120农业012001农民种养技能培训及指导服务012002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服务012003“三农”灾害性救助服务012004重大病疫虫害防控服务012005服务“三农”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服务012006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及管理服务012007农业技术成果推广和普及服务012008农机化质量监督管理服务012009高标准农田建设组织实施管理服务012010林业管护服务012011其他农业服务0121水利0122生态保护012201生态资源调查与监测服务012202生态资源节约与保护教育培训服务012203生态资源节约与保护考核、监督的辅助性服务012204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耕地保护服务012205国土空间管理服务012206地质矿产调查勘查和矿业权监管服务012207地质灾害防治服务012208其他生态保护服务0123公共信息012301公共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维服务012302社会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维012303电子政务云平台建设与运维服务012304其他公共信息服务0124城市维护012401市政园林保洁服务012402市政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服务012403河渠道养护清理服务012404其他城市维护服务0125交通运输012501公共交通服务012502新能源汽车普及推广服务012503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服务012504道路养护服务012505航道维护服务012506其他交通运输服务0126其他012601其他基本公共服务02社会管理性服务0201社区建设020101困难群体服务、未成年人教育、外来人口管理、心理疏导与慰藉等社区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服务020102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类服务020103离退休人员社区管理和服务020104社区工作与志愿者服务020105其他社区建设服务0202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0203社会工作服务020301社工服务项目的组织与实施服务020302社工人才培训服务020303社工队伍监督管理的辅助性服务020304其他社会工作服务0204法律援助020401法律援助项目的实施服务020402法律援助政策宣传与咨询服务020403法律援助人才培训服务020404其他法律援助服务0205防灾救灾0206人民调解020601人民调解服务020602人民调解队伍培训服务020603其他人民调解服务0207社区矫正020701社区矫正中心的维护与管理服务020702矫正项目实施服务020703社区矫正对象的信息收集等辅助性服务020704社区矫正对象就业指导与推荐服务020705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020706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集体教育的组织实施服务020707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心理健康教育、实施心理辅导的组织实施服务020708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的建设与培训服务020709其他社区矫正服务0208流动人口管理0209安置帮教020901安置帮教项目的组织实施服务020902安置帮教队伍的建设与培训服务020903安置帮教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020904其他安置帮教服务0210志愿服务运营管理0211公共公益宣传021101公益宣传服务021102普法宣传服务021103其他公共公益宣传服务0212其他021201其他社会管理性服务03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0301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030101行业从业资格标准和政策研究服务030102行业准入技术标准制定的辅助性服务从业资格认定纠纷的技术服务及调解处理服务030104其他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辅助性服务0302行业规范0303行业投诉处理030301行业投诉举报热线、网站平台的维护服务030302行业投诉申述受理服务(包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民营企业、政府采购、消费者、产品质量等)030303其他处理行业投诉服务0304行业规划030401城市设计服务产业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服务030403区域发展规划编制服务030404国家公园规划编制服务030405林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服务030406森林城市规划编制服务030407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服务030408综合交通规划服务030409其他规划服务0305行业调查030501行业发展数据采集服务030502调查宣传服务030503其他行业调查服务0306行业统计分析030601统计数据处理、分析、质量研究的辅助性服务030602其他行业统计分析服务0307行业标准制修订0308其他030801其他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04技术性服务0401技术评审鉴定评估0402检验检疫检测040201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检验检测服务040202产品强制检验服务040203动植物检疫服务040204设施设备安全检测服务040205其他检验检疫检测服务0403监测服务04030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服务040302自然环境监测服务040303社会发展和经济运行监测服务040304公共医疗卫生监测服务040305水文监测辅助性服务040306其他监测服务0404其他040401基础测绘建设服务040402基础测绘信息系统运维服务040403测绘地理信息应用服务040404测绘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服务040405其他测绘和地理信息服务040406其他技术性服务0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0501法律服务050101行政诉讼代理应诉法律服务050102法律顾问服务050103法律咨询服务050104非诉讼法律代理服务(含文书和证明)050105行政调解辅助性服务050106行政复议辅助性服务050107其他法律服务0502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050201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通用课题研究服务050202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专题性课题研究服务050203社会调查服务050204其他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服务0503财务会计审计服务050301会计服务050302审计服务050303其他财务会计审计服务0504会议和展览050401会议服务050402展览服务050403经贸活动服务050404竞赛类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050405其他会议和展览服务0505监督检查050501监督检查的辅助服务0506工程服务050601公共工程规划编制服务050602公共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拟辅助性服务050603公共工程安全监管辅助性服务050604公共工程的概(预)算、结(决)算审核服务050605公共工程监理服务050606其他工程服务0507项目评审评估050701公共项目评审服务050702政府资金、奖项等评审服务050703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重大民生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等项目评估服务050704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评估服务050705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服务050706政策评估服务050707资产评估服务050708资源环境评估050709其他评审评估服务0508绩效评价050801政策实施的绩效评价辅助性服务050802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辅助性服务050803政府行政效能的绩效评价辅助性服务050804其他绩效评价服务0509咨询050901立法咨询服务050902司法咨询服务050903行政咨询服务050904其他咨询服务0510技术业务培训051001政府工作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服务051002其他技术业务培训服务0511机关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051101机关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服务051102数据处理服务0512后勤服务051201办公设备维修保养服务051202物业服务051203安全服务051204印刷服务051205餐饮服务051206其他后勤服务0513其他051301其他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06其他0601其他060101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结束——。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241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24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人事局: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第8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进行了清理。
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的决议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将我市人事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事争议仲裁费(一)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
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1、案件受理费标准:3人以下的20元/件;4至9人的30元/件;1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案件50元/件。
2、案件处理费标准:案件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
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
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旅差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二)受理费由申诉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
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申诉方应在收到受理通知后、被诉方应在收到申诉副本后,五日内预付,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
(三)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应分担的数额。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1.04.09•【字号】渝价[2001]242号•【施行日期】200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24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进行了清理。
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委会议对收费项目的审议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就重庆市卫生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护士注册费1、各区县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护士进行注册登记时收取注册费。
收费标准:首次注册8元,再次注册(每两年一次)4元。
2、对已办注册申请,但经审核不予注册的,不得收费。
二、医疗事故鉴定费1、市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2000元/每案例。
2、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1200元/每案例。
三、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1、医师资格考试费(医师、助理医师)每人100元;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每人80元。
3、实践技能考试费每人80元;4、医师资格证书费每证5元;5、执业医师注册费每人25元;6、医师资格认定费(属一次性收费,此项工作执行到2001年12月底)每人30元。
四、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指非公立医疗机构管理费收费标准)1、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的诊断、治疗活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指社会办医和个体医疗机构)必须接受县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按本通知收费标准缴纳医疗机构评审费。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诊察费等439项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诊察费等439项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渝人社发〔2017〕203号•【施行日期】2017.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诊察费等439项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0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2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渝价规﹝2017﹞4号),经研究,决定对诊察费等439项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执行范围和时间(一)执行范围: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渝府办发﹝2017﹞122号文件精神确定纳入改革的公立医院。
(二)执行时间:与渝价规﹝2017﹞4号文件执行时间同步实施。
二、439项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政策根据渝价规﹝2017﹞4号文件规定,调整的439项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一般医疗服务类(诊察费、床位费)19项、一般治疗操作类58项、护理类19项、临床手术类77项、中医治疗类项目85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类(X线计算机体层扫描类、磁共振检查类、核医学诊断类)项目181项,除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类项目价格调降外,其余项目价格调增。
按照尽可能减轻参保人负担、医保基金可承受的原则,确定439项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报销属性,其中甲类项目239项、乙类项目169项、自费项目31项(31项自费项目均为大型设备检查类价格调降)。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和增补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和增补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6.11.10•【字号】渝价[2006]650号•【施行日期】2006.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和增补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二○○六年十一月十日渝价〔2006〕65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计委)、卫生局、市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疗机构、驻渝部队医疗机构、大型厂矿医疗机构:我市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已试行了两年多,根据临床实际应用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需要对个别矛盾突出的项目及价格进行修订和完善,同时对我市近年来开展的一些新的医疗项目进行规范。
因此,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后,决定对《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的部分项目和价格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增补了部分新项目和标准,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医疗机构在接到本通知后即对照医院级别进行调整并修订项目和价格,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同时作好明码标价和公示工作。
二、以前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三、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项目收费和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等各种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于2006年11月20日起执行。
附表: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表(二级医院标准)单位:元┌───┬────┬───────┬────┬───┬───┬────────────┐│项目编│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政府指│说明││码││││位│ 导价││├───┼────┼───────┼────┼───┼───┼────────────┤│120100│气管切开│含吸痰、药物滴│气管切开│日│30.00 │││ 010│护理│入、定时消毒、│套管│││││││更换套管及纱布│││││├───┼────┼───────┼────┼───┼───┼────────────┤│120100│吸痰护理│含叩背、吸痰;│一次性吸│次│ 2.00 │每天收费不超过20元;支气││ 011││不含雾化吸入│痰管│││管灌洗加收20元;多频体外││││││││振动排痰治疗每次收取20元││││││││,每天收费不得超过2次│├───┼────┼───────┼────┼───┼───┼────────────┤│120100│造瘘护理│含冲洗、换药│一次性造│次│10.00 │││ 012│││口袋、底││││││││盘││││├───┼────┼───────┼────┼───┼───┼────────────┤│ 1205 │5.清创│││││门诊拆线每次收取10元;多│││缝合│││││部位伤清创缝合收费总额不││││││││得超过800元,限外伤病人││││││││,术后换药不得按此收费│├───┼────┼───────┼────┼───┼───┼────────────┤│120500│大清创│指创面在50c㎡││ 部位│150.00│创面在50c ㎡以上清创收取1││ 001││以上或伤口深度││││00元││││5cm以上,伴有││││││││肌腱、血管、神││││││││经损伤│││││├───┼────┼───────┼────┼───┼───┼────────────┤│120500│中清创│指创面在30c㎡-││ 部位│80.00 │创面在30c ㎡--5030c㎡清创││ 002││-50c㎡或伤口深││││收取50元││││度3cm--5cm│││││├───┼────┼───────┼────┼───┼───┼────────────┤│120500│小清创│指创面在30c㎡││ 部位│50.00 │创面在30c ㎡以下清创收取2││ 003││以下或伤口深度││││5元││││在3cm以下│││││├───┼────┼───────┼────┼───┼───┼────────────┤│ 1206 │6.换药││特殊药物│││拆线与换药不得同时收取│││││、引流管││││││││、医用伤││││││││口护理膜││││││││、长效抗││││││││菌材料、││││││││纳米银医││││││││用抗菌敷││││││││料││││├───┼────┼───────┼────┼───┼───┼────────────┤│120700│高频振动│││次│15.00 │││ 001c │雾化吸入││││││├───┼────┼───────┼────┼───┼───┼────────────┤│121400│引流管冲││药物、抗│││更换引流装置加收3元││ 001│洗││返流引流││││││││袋││││├───┼────┼───────┼────┼───┼───┼────────────┤│121500│灌肠│包括一般灌肠、│药物、氧│次│ 8.00 │││ 001││保留灌肠、三通│气│││││││氧气灌肠│││││├───┼────┼───────┼────┼───┼───┼────────────┤│121600│导尿│包括一次性导尿│特殊导尿│日或次│15.00 │留置导尿第一天按规定标准││ 001││和留置导尿│管、抗返│││计价,第二天起每日只收1 │││││流引流袋│││元,更换普通引流袋每次3 ││││││││元│├───┼────┼───────┼────┼───┼───┼────────────┤│210102│曲面体层│││片│48.00 │数字化加收30元││ 010│摄影(颌││││││││全景摄影││││││││)││││││├───┼────┼───────┼────┼───┼───┼────────────┤│210102│头颅定位│││片│55.00 │数字化加收20元││ 011│测量摄影││││││├───┼────┼───────┼────┼───┼───┼────────────┤│A21050│生物波共│││次│100.00│││ 0003 │振检测││││││├───┼────┼───────┼────┼───┼───┼────────────┤│220301│彩色多普│包括胸部(含肺││每个部││多部位同时做时,每增加一││ 001│勒超声常│、胸腔、纵隔) ││位││个部位加收40元;同时做彩│││规检查│、腹部(含肝、││││色多普勒血管超声加收50元││││胆、胰、脾、双││││││││肾)、胃肠道、││││││││泌尿系(含双肾││││││││、输尿管、膀胱││││││││、前列腺)、妇││││││││科(含子宫、附││││││││件、膀胱及周围││││││││组织)、产科(含││││││││胎儿及宫腔)│││││├───┼────┼───────┼────┼───┼───┼────────────┤│220600│心脏彩色│含各心腔及大血││次│140.00│同时做左心功能测定加收40││ 004│多普勒超│管血流显象││││元│││声││││││├───┼────┼───────┼────┼───┼───┼────────────┤│230400│肿瘤全身│││次│7500.0│增加局部显象加收150元││ 007│断层显象││││0││├───┼────┼───────┼────┼───┼───┼────────────┤│230400│肿瘤局部│││次│5500.0│││ 008│断层显象││││0││├───┼────┼───────┼────┼───┼───┼────────────┤│230500│14碳呼气│含药品,包括各││次│50.00 │││ 014│试验│类呼气试验│││││├───┼────┼───────┼────┼───┼───┼────────────┤│250101│血细胞分│指全血细胞计数│真空采血│次│ 7.00 │三分类加收2元;五分类加││ 015│析││器│││收7元│├───┼────┼───────┼────┼───┼───┼────────────┤│250102│尿沉渣定│指手工法││项│ 3.00 │流式尿沉渣仪法加收12元││ 024│量││││││├───┼────┼───────┼────┼───┼───┼────────────┤│250103│粪便常规│指手工操作;含││次│ 3.00 │││ 001││外观、镜检│││││├───┼────┼───────┼────┼───┼───┼────────────┤│A25030│血清抑制│指免疫法││次│100.00│││ 5027 │素B││││││├───┼────┼───────┼────┼───┼───┼────────────┤│A25030│急性心肌│含CTNI、MYO、C││次│300.00│││ 6013 │梗死全定│K-MB,指Triage│││││││量测定│双抗加心免疫荧││││││││光法│││││├───┼────┼───────┼────┼───┼───┼────────────┤│A25030│心力衰竭│BNP,指Triage ││次│300.00│││ 6014 │全定量测│双抗加心免疫荧│││││││定│光法│││││├───┼────┼───────┼────┼───┼───┼────────────┤│A25030│心肌型脂│指金标法││次│150.00│││ 6016 │肪酸结合││││││││蛋白检测││││││├───┼────┼───────┼────┼───┼───┼────────────┤│250403│各类病原│指PCR荧光定量││项│80.00 │每类病原体测定计费一次, ││ 065│体DNA测│法、蛋白芯片法││││最高不得超过320元;获得│││定│、基因测序法││││验收合格证书的实验室才能││││││││收费│├───┼────┼───────┼────┼───┼───┼────────────┤│A25050│细菌性阴│指唾液酸酶法││次│40.00 │││ 1037 │道炎快速││││││││筛查││││││├───┼────┼───────┼────┼───┼───┼────────────┤│A25030│缺血修饰│指化学法││次│20.00 │││ 6015 │性白蛋白││││││││测定││││││├───┼────┼───────┼────┼───┼───┼────────────┤│250403│单纯疱疹│指酶免法:包括││项│15.00 │印迹法或金标法加收10元;││ 023│病毒抗体│I型、II型、IgG││││荧光探针法加收15元│││测定│、IgM│││││├───┼────┼───────┼────┼───┼───┼────────────┤│250403│单纯疱疹│包括I型、II型││次│45.00 │││ 024│病毒抗原││││││││测定││││││├───┼────┼───────┼────┼───┼───┼────────────┤│A25050│滴虫培养│││次│40.00 │││ 1038 │││││││├───┼────┼───────┼────┼───┼───┼────────────┤│250700│进行性肌│││项│60.00 │每增加一项加收30元;每次││ 006│营养不良│││││检测最高收费不超过450元│││基因分析││││││├───┼────┼───────┼────┼───┼───┼────────────┤│250700│唐氏综合│包括神经管缺损││次│100.00│││ 010│症筛查│筛查│││││├───┼────┼───────┼────┼───┼───┼────────────┤│A25070│β地中海│││次│240.00│α地中海贫血基因诊断收取││ 0016 │贫血基因│││││140元│││诊断││││││├───┼────┼───────┼────┼───┼───┼────────────┤│310100│脑地形图│含脑电图、二维││次│50.00 │彩色加收20元,14导以上加││ 003││脑地形图(至少8││││收15元/次││││导)│││││├───┼────┼───────┼────┼───┼───┼────────────┤│310100│脑磁图│包括视觉、听觉││项│2700.0│每增加一项功能定位加收10││ 006││、体感诱发,语│││0│00元;癫痫定位加收5000元││││言区、运动区定││││││││位│││││├───┼────┼───────┼────┼───┼───┼────────────┤│310100│经皮穿刺│含神经感觉定位│射频穿刺│次│400.00│其他神经射频温控热凝术每││ 029│三叉神经│、射频温控治疗│针、电极│││次收取300元;CT定位加收2│││半月节射│、测定疗效范围││││00元│││频温控热│、局部加压;包│││││││凝术│括感觉根射频温││││││││控热凝,不含术││││││││中影象学检查、││││││││全麻│││││├───┼────┼───────┼────┼───┼───┼────────────┤│A31020│类胰岛素│酶免法││次│80.00 │││ 1001 │生长因子││││││││-1测定││││││├───┼────┼───────┼────┼───┼───┼────────────┤│A31020│类胰岛素│酶免法││次│80.00 │││ 1002 │生长因子││││││││结合蛋白││││││││-3测定││││││├───┼────┼───────┼────┼───┼───┼────────────┤│310205│电脑血糖│指血糖Holter实│动态血糖│ 小时│ 5.00 │指血糖收取8元/次││ 008│监测│时监测│仪探头││││├───┼────┼───────┼────┼───┼───┼────────────┤│310402│鼻部海扶│││次│1300.0│││ 025d │刀治疗││││0││├───┼────┼───────┼────┼───┼───┼────────────┤│310511│牙体缺损│含牙体预备、酸│特殊庄钉│ 每牙│60.00 │││ 004│粘接修复│蚀、粘接、充填│││││││术││││││├───┼────┼───────┼────┼───┼───┼────────────┤│310511│牙脱色术│指内漂白;包括│进口增白│ 每牙│40.00 │使用特殊仪器加收10元││ 009││氟斑牙、四环素│剂│││││││牙、变色牙│││││├───┼────┼───────┼────┼───┼───┼────────────┤│310511│牙髓失活│含麻醉、开髓、││ 每牙│60.00 │││ 012│术│备洞、封药│││││├───┼────┼───────┼────┼───┼───┼────────────┤│310511│显微根管│包括显微镜下复││每根管│200.00│││ 018│治疗术│杂根管治疗、根││││││││尖屏障制备等│││││├───┼────┼───────┼────┼───┼───┼────────────┤│310511│髓腔消毒│包括1、髓腔或││每根管│15.00 │使用特殊仪器(微波仪等)││ 019│术│根管消毒;2、││││加收10元││││瘘管治疗│││││├───┼────┼───────┼────┼───┼───┼────────────┤│310514│口腔粘膜│││次│10.00 │││ 001│病系统治││││││││疗设计││││││├───┼────┼───────┼────┼───┼───┼────────────┤│310518│塑料可摘│含牙体预备,义││每件( │135.00│弹性隐形义齿加收150元││ 002│局部义齿│齿设计,制作双││一牙、││││││重印模,模型,││两卡环││││││咬合关系记录,││、两支││││││技工室制作义齿││ 托)││││││排牙蜡型,试排││││││││牙,技工室制作││││││││完成义齿,义齿││││││││试戴、修改,咬││││││││颌检查;包括普││││││││通弯制卡环塑料││││││││可摘局部义齿,││││││││无卡环塑料可摘││││││││局部义齿,普通││││││││覆盖义齿│││││├───┼────┼───────┼────┼───┼───┼────────────┤│310518│铸造可摘│含牙体预备,制││每件( │370.00│纯钛支架加工和修复安装加││ 003│局部义齿│双重印模、模型││一牙、││收2000元││││,模型观测,蜡││两卡环││││││咬合关系记录,││、两支││││││技工室制作铸造││ 托)││││││支架,试支架及││││││││再次蜡咬合关系││││││││记录,技工室制││││││││作义齿排牙蜡型││││││││,试排牙,技工││││││││室制作完成义齿││││││││,义齿试戴、修││││││││改,咬合检查;││││││││包括覆盖义齿│││││├───┼────┼───────┼────┼───┼───┼────────────┤│310603│呼吸机辅│含氧气、高频喷│空气过滤│ 小时│15.00 │CO2监测收取2.5元/小时││ 001│助呼吸│射通气呼吸机;│器,呼吸│││││││不含肺功能监测│机通气面││││││││罩,一次││││││││性管路││││├───┼────┼───────┼────┼───┼───┼────────────┤│310607│高压氧舱│含治疗压力为2 ││次│60.00 │轮椅入舱加收10元;平车入││ 001│治疗│个大气压以上( ││││舱加收20元││││超高压除外)、││││││││舱内吸氧用面罩││││││││、头罩和安全防││││││││护措施、舱内医││││││││护人员监护和指││││││││导;不含舱内心││││││││电、呼吸监护和││││││││药物雾化吸入等│││││├───┼────┼───────┼────┼───┼───┼────────────┤│310701│动态血压│含电池费用││次│120.00│肢体动脉(血压比及脉搏波││ 021│监测│││││传导速度)同步检测每次收││││││││取70元,脚趾动脉检测每次││││││││收取35元│├───┼────┼───────┼────┼───┼───┼────────────┤│310800│血细胞分││管路│次││││ 005│离单采││││││├───┼────┼───────┼────┼───┼───┼────────────┤│A31080│血液肿瘤│包括白血病融合││次│1000.0│││ 0027 │荥光原位│基因、淋巴瘤异│││0││││杂交检测│常基因、恶性肿│││││││(FISH)│瘤异常基因检测│││││├───┼────┼───────┼────┼───┼───┼────────────┤│311000│血液透析│含透析液、置换│透析器、│次│700.00│││08│滤过│液│回路管││││├───┼────┼───────┼────┼───┼───┼────────────┤│311000│连续性血│指人工法;含置│滤器、管│ 小时│65.00 │机器法加收20元││ 011│液净化│换液、透析液│路││││├───┼────┼───────┼────┼───┼───┼────────────┤│311000│尿流率检│││次│30.00 │││ 038│测││││││├───┼────┼───────┼────┼───┼───┼────────────┤│311000│尿流动力│含膀胱测压、尿││次│100.00│肌电图、诱发电位增加一个││ 039│学检测│流速、尿道压;││││指标加收25元││││不含摄片│││││├───┼────┼───────┼────┼───┼───┼────────────┤│311201│阴道灌洗││纳米银外│次│ 6.00 │││ 006│上药││用抗菌器││││├───┼────┼───────┼────┼───┼───┼────────────┤│311400│烧伤换药││医用伤口│1%体表│40.00 │增加1%体表面积加收10元,││ 056│││护理膜、│ 面积││皮肤科大疮性疾病(重症药│││││长效抗菌│││疹、天泡疮、银屑病)参照│││││材料、纳│││此标准执行│││││米银医用││││││││抗菌敷料││││├───┼────┼───────┼────┼───┼───┼────────────┤│320100│经皮静脉││旋切探针│次│900.00│││ 007│内旋切术││││││├───┼────┼───────┼────┼───┼───┼────────────┤│33│(三)手││││││││术治疗││││││├───┼────┼───────┼────┼───┼───┼────────────┤││7、手术││││││││中使用高││││││││频电刀、││││││││氩气刀、││││││││超声刀每││││││││例手术费││││││││≤1000元││││││││的分别加││││││││收100、1││││││││50、250 ││││││││元;手术││││││││费≥1000││││││││元的加收││││││││150、200││││││││、500元││││││├───┼────┼───────┼────┼───┼───┼────────────┤│ 3302 │2.神经││植物止血│││术中使用神经导航系统加收│││系统手术││材料、颅│││4500元,使用显微镜(购置│││││内血肿粉│││价在40万-100万元)加收300│││││碎穿刺针│││元,使用显微镜(购置价≥1││││││││00万元)加收500元│├───┼────┼───────┼────┼───┼───┼────────────┤│330201│颅内蛛网│含囊肿切除│ 分流管│次│1300.0│││ 021│膜囊肿分││││0││││流术││││││├───┼────┼───────┼────┼───┼───┼────────────┤│330409│义眼安装││义眼台、│次│400.00│││ 010│││义眼││││├───┼────┼───────┼────┼───┼───┼────────────┤│ 3306 │鼻、口、│││││鼻内镜加收120元、低温等│││咽部手术│││││离子刀加收300元、电磁导││││││││航系统加收1500元│├───┼────┼───────┼────┼───┼───┼────────────┤│330602│经鼻内镜│含上颌窦,包括││ 单窦│800.00│上颌窦、额窦、筛窦每增加││ 013│鼻窦手术│额窦、筛窦、蝶││││一个窦加收200元,蝶窦每││││窦││││增加一侧加收500元│├───┼────┼───────┼────┼───┼───┼────────────┤│330604│截根术│含截断牙根、拔││ 每牙│150.00│││ 037││除断根、牙冠外││││││││形和断面修整、││││││││牙龈翻瓣术;不││││││││含牙周塞治、根││││││││管口备洞及倒填││││││││充│││││├───┼────┼───────┼────┼───┼───┼────────────┤│330604│松动牙根│含根管预备及牙│特殊固定│ 每牙│150.00│││ 041│管内固定│槽骨预备、固定│材料││││││术│材料植入及粘接││││││││固定;不含根管││││││││固定│││││├───┼────┼───────┼────┼───┼───┼────────────┤│330604│牙周组织│含受瓣区软组织││每牙│150.00│││ 042│瓣移植术│预备(含牙龈半││││││││厚瓣翻瓣等)及││││││││硬组织预备(含││││││││根面刮治等),││││││││含各种组织瓣的││││││││获得、制备、移││││││││植,组织瓣的转││││││││位,各种组织瓣││││││││的固定缝合;包││││││││括游离龈瓣移植││││││││和牙龈结缔组织││││││││瓣移植;侧向转││││││││移瓣术、双乳头││││││││龈瓣转移瓣术;││││││││不含术区牙周塞││││││││治│││││├───┼────┼───────┼────┼───┼───┼────────────┤│330604│牙周纤维│指正畸后牙齿的│特殊刀片│ 每牙│50.00 │││ 043│环状切断│牙周纤维环状切│││││││术│断;不含术区牙││││││││周塞治│││││├───┼────┼───────┼────┼───┼───┼────────────┤│330605│舌骨上淋│││次│550.00│││ 014│巴清扫术││││││├───┼────┼───────┼────┼───┼───┼────────────┤│330605│口腔颌面│包括颈面部血管││次│1200.0│││ 020│部巨大血│瘤、淋巴瘤手术│││0││││管瘤淋巴││││││││瘤切除术││││││├───┼────┼───────┼────┼───┼───┼────────────┤│330605│颌面颈部│含活检;不含肿││次│200.00│││ 033│深部肿物│物切除术│││││││探查术││││││├───┼────┼───────┼────┼───┼───┼────────────┤│330605│舌下腺囊│││次│250.00│││ 035│肿袋形术││││││├───┼────┼───────┼────┼───┼───┼────────────┤│330609│颜面器官│包括外耳或鼻或│特殊种植│次│650.00│││ 009│缺损种植│眼缺损或颌面缺│体││││││体植入术│损的种植体植入│││││├───┼────┼───────┼────┼───┼───┼────────────┤│330609│种植体植│指失败种植体、││次│200.0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3.10•【字号】渝人社发[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4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3〕25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的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人力社保局2014年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失效或废止120件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
凡未列入失效或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从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3)。
附件:1.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需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3月10日附件1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0件)附件2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50件)1.继续适用的人事人才工作类规范性文件(266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0.23•【字号】渝人社发〔2017〕234号•【施行日期】2017.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落实好职业培训政策,推动与经济转型相适应的培训转型,发挥职业培训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提升就业质量作用,按照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16〕240号)中关于规范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管理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补贴项目、对象、标准及补贴申报程序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同一工种同一等级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每人终身只能享受一次,已享受失业保险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的同一工种同一等级不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个人参加培训并缴纳培训费用的培训补贴直补个人。
同时,创新组织形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形式,按照“先垫后补”原则,对集中开展培训且垫付培训费用的企业、培训机构直补企业(机构)。
除市级承担的职业培训外,培训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培训补贴直补个人的按月申报、直补企业(机构)的按季申报。
(一)职业技能培训1.培训项目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劳动者参加的就业技能培训、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和“四方联动”就业培训。
其中,就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工种)须在《重庆市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以下简称《培训目录》)或区县特色职业(工种)补贴范围内。
2.补贴对象就业技能培训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补贴对象包括:重庆籍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医保培训(439项)
诊察费标准
项目 名称 普通门诊 副主任医师 诊 察 费 主任医师 知名专家 急诊 住院 三级医院 标准 15 22 30 50 20 25 15 22 10 报销 金额 自付 金额 5 12 20 40 5 3 标准 9 15 20 35 15 20 12 18 7 二级医院 报销 金额 自付 金额 2 8 13 28 3 2 标 准 6 10 15 20 10 15 8 13 5 一级医院 报销 金额 自付 金额 1 5 10 15 2 2
对比
西医诊察费
急诊诊察费 2 3 5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次 10 15 20
中医辨证论治
急诊中医辨证论治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次 10 15 20
副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
次
副主任医师门诊中医 辨证论治
次
门/急诊留观 诊察费
日
门/急诊留观中医辨证论治
日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专家门诊诊察费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次 次
气管切开术
331303014 经腹腔镜全子宫切除术 经腹腔镜筋膜内子宫切除术
腹式全子宫切除术
不再执行《2004 年版》相应项目
(四)新旧项目的衔接
2、诊察费等439项与《2004年版》项目一对多且对接不完全的, 《2004年版》相应项目继续执行。 例:
项目编码 PBBA0201▲ PBBA0202 PBBA0203 PBBA0204 PBBA0205 PBBA0206 PBBA0207 PBBA0208 PBBA0209 项目名称 肱骨外髁骨折橇拨复位术 肱骨小头骨折橇拨复位术 肱骨内上髁骨折橇拨复位术 桡骨头颈部骨折橇拨复位术 腕部经舟骨月骨周围脱位橇拨复位术 股骨髁部骨折橇拨复位术 胫骨髁部骨折橇拨复位术 踝关节骨折橇拨复位术 跟骨骨折橇拨复位术 420000002 保留《2004年 骨折橇拨复 版》相应项目 位术 继续执行。 《2004年版》 编码 项目名称 备注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规〔2019〕14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规〔2019〕14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工作通知〔2019〕762号)要求,我局对2019年3月31日前制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经研究决定,对《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补助的通知》(渝财社〔2009〕28号)等2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件)重庆市财政局2019年11月19日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补助的通知(渝财社〔2009〕28号)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94号)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会〔2010〕20号)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1〕33号)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渝财农〔2011〕528号)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1〕207号)7.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人员网上教育学习的通知(渝财会〔2012〕50号)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军队人员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事宜的通知(渝财会〔2012〕80号)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发展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渝财教〔2012〕263号)10.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9号)11.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投标报名及保证金缴纳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30号)1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通知(渝财库〔2013〕47号)1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衔接规定的通知(渝财会〔2013〕58号)1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渝财会〔2013〕71号)1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重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3〕74号)1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3〕109号)17.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3〕292号)1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渝财税〔2014〕1号)1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4〕30号)20.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民办高校本科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渝财教〔2014〕204号)2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16〕84号)2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环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4〕99号)2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15〕45号)2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教〔2015〕275号)2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6〕1号)2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6〕4号)27.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税局、重庆市地税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确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17〕3号)——结束——。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渝人社发〔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为进一步推进实施全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86号)和《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62号),现就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培训(一)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下同)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下同)、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参加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和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其中,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补贴不超过5天,参加县级以上政府或部门组织的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培训补贴不超过20天,补贴标准均不超过100元/人.天,其余培训按现有规定执行。
企业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按实际开支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年。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择期手术术前门诊检查纳入医保报销试点范围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择期手术术前门诊检查纳入医保报销试点范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2.15•【字号】渝人社发〔2016〕27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择期手术术前门诊检查纳入医保报销试点范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7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成都铁路重庆社保部,市社会保险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和重庆市人民政府2016年改革任务安排,经总结分析前期开展择期手术术前门诊检查纳入医保报销试点工作经验,决定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择期手术术前门诊检查纳入医保报销试点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115号)规定试点范围基础上,继续按照“定科室、定病种、定项目”的原则,扩大择期手术术前门诊检查纳入医保报销试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对象参加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择期手术患者。
二、扩大试点医院范围已经开展试点的6家教学医院继续开展择期手术术前门诊检查纳入医保报销试点,同时,通过征集全市所有三级医院意见,采取自愿申请,部门推荐,择优选择的原则,新增9家三级医疗机构纳入试点(具体见附件1)。
三、扩大试点病种范围在原有6个科室24个病种的基础上,新增胸外科和泌尿外科共6个病种纳入试点,具体包括:胸外科(食道癌、肺癌、纵膈肿瘤)、泌尿外科(泌尿系结石、肾癌、膀胱癌),术前检查项目见附件2、3。
试点医院可结合本院实际选择开展上述病种试点,并按照提供的术前检查清单实施检查,严格执行疾病诊疗常规及(或)临床路径,不得超范围实施。
四、有关要求(一)试点医院应按照协议管理要求与协议管理对应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择期手术服务协议。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支出保障方式的通知-渝财综〔2020〕29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支出保障方式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支出保障方式的通知市级有关部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2020年市级预算及2020-2022年市级3年滚动财政规划的通知》(渝府办﹝2019﹞16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财综﹝2017﹞70号)的相关要求,我市按照分类分步、分期分批的原则,在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时,选择21家市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调整支出保障方式,将项目支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纳入主管部门编制。
现将具体工作通知如下:一、21家单位名单市级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少年宫少年先锋报中共重庆市委机关服务中心全额部分中共重庆市委机关文印中心重庆市检察官学院重庆市法官进修学院重庆摩托车(汽车)知识产权信息中心重庆市质量安全考试中心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重庆市黔江食品药品检验所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涪陵区国土规划测绘站长寿区土地房屋交易所永川区房地产档案馆大足区规划建筑设计院大足区勘测院大足区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大足区房产测量所潼南区规划信息服务中心二、具体措施(一)按照《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4﹞159号)的要求,研究制定本行业、本系统购买公共服务实施细则,凡是试点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将支出方式由财政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
(二)在编制2021年预算时要将相关经费预算由试点单位调整至部门本级管理。
(三)结合《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细化本部门试点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编制本部门指导性目录,并报同级财政审核。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度城乡居民普通门诊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度城乡居民普通门诊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9.10.12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度城乡居民普
通门诊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2020年度普通门诊报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普通门诊定额标准
2020年度,我市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定额标准为:50元/人。
二、关于普通门诊费用统筹标准
2020年度,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保规定报销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设报销起付线,每次报销比例为60%,全年报销限额为200元/人。
报销限额以内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据实支付和与基层医疗机构结算。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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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诊察费等439项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7]20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8.31
【实施日期】2017.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诊察费等439项医疗服务项目的
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7〕20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2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渝价规﹝2017﹞4号),经研究,决定对
诊察费等439项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和时间
(一)执行范围: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渝府办发﹝2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