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现金管理规定_财政现金管理办法
关于现金收付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现金收付管理,规范现金收付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现金收付活动,包括现金收入、现金支出、现金存取、现金结算等。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收付管理制度,明确现金收付的职责、权限和流程,确保现金收付的合规、安全、高效。
第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对现金收付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现金收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现金收付管理职责第五条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现金收付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和完善现金收付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审核现金收付凭证,确保其真实、合法、完整;(三)监督现金收付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四)定期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实存数与账面数相符;(五)配合审计、税务等部门的检查工作。
第六条企业其他部门在现金收付管理中的职责:(一)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现金收付活动负责;(二)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开展现金收付管理工作;(三)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现金收付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现金收付流程第七条现金收入流程:(一)客户将款项交至收款人,收款人开具收款凭证;(二)收款人将收款凭证交至财务部门;(三)财务部门审核收款凭证,确认无误后,登记现金收入账;(四)财务部门将收款凭证及相关资料存档。
第八条现金支出流程:(一)各部门填写现金支出申请单,经负责人审批后交至财务部门;(二)财务部门审核现金支出申请单,确认无误后,登记现金支出账;(三)财务部门开具现金支付凭证,交至收款人;(四)收款人将现金支付凭证交至财务部门;(五)财务部门将现金支付凭证及相关资料存档。
第九条现金存取流程:(一)各部门填写现金存取申请单,经负责人审批后交至财务部门;(二)财务部门审核现金存取申请单,确认无误后,办理现金存取手续;(三)财务部门将现金存取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存档。
第十条现金结算流程:(一)各部门填写现金结算申请单,经负责人审批后交至财务部门;(二)财务部门审核现金结算申请单,确认无误后,办理现金结算手续;(三)财务部门将现金结算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存档。
现金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办法1.现金的使用范围第一章为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结算行为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现金支出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1、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
2、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8、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 000元。
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9、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10、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11、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第三章库存现金的限额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出按规定允许留存的现金的最高数额。
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
其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
远离银行或交通不便的企业,银行最多可以根据企业15天的正常开支需要量来核定库存现金的限额。
正常开支需要量不包括企业每月发放工资和不定期差旅费等大额现金支出。
库存限额一经核定,要求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不能任意超过,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库存现金低于限额时,可以签发现金支票从银行提取现金,补足限额。
第四章现金收支的规定单位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现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各单位货币资金管理和控制的规定,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
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几项规定:(1)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当日送存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财政部现金管理规定_财政现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现金管理规定_财政现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那么你知道有哪些管理规定吗?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财政部现金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财政部现金管理: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国库现金的使用效益,并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库现金,是指财政部在中央总金库的活期存款。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中央财政国库支付需要前提下,以实现国库现金余额最小化和投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一系列财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库现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从易到难、稳妥有序地开展。
第四条国库现金管理的操作方式包括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买回国债、国债回购和逆回购等。
在国库现金管理初期,主要实施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买回国债两种操作方式。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财政部主要负责国库现金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制定操作规划,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监测货币市场情况,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后签发操作指令;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具体操作。
第六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在明确相关职责分工的前提下,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包括季度、月度例会制度以及在每期操作之前进行必要的沟通。
财政部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是指将国库现金存放在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以国债为质押获得存款并向财政部支付利息的交易行为。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一般在1年(含1年)以内。
第八条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操作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系统”,面向国债承销团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的商业银行总行公开招标进行。
第九条每期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前,财政部依据月度例会拟定的计划,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后签发操作指令,操作指令包括招标方式、招标时间、招标金额、存款期限等要素。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是以财政部为主导,企业和单位为环节,以现金管理为目标的法规文献,它的出台旨在规范经济管理中的现金运作、防范金融风险、维护产品市场秩序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进行详细解读。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类金融活动日益频繁,金融风险也日益突出,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工商管理政策等方面的需要也更为紧迫。
当前,我国财经领域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日益突出,各种货币工具也不断推陈出新,因此,管理现金必须紧跟时代步伐,不断完善管理规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的出台,恰好满足现金管理的迫切需求,这也为我国实施更加有效的金融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现金管理的主要内容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主要分为六章:第一章是总则,主要规定了本条例的适用范围、运用对象、定义等。
第二章是收入现金管理,主要规定了收入现金的管理标准、收款人的权利、扣除现金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收入现金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是支出现金管理,主要规定了支出现金的预算管理、用现计划及支出预审制度、支付手续、账务处理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支出现金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是库存现金和货币资金管理,主要规定了库存现金的安全管理、货币资金的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库存现金和货币资金的安全性和合理用途。
第五章是监督、检查和处罚,主要规定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和处罚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现金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六章是附则,主要规定了现金管理部门的职责、管理制度、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规定。
三、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中的现金管理原则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第一,放权必须有限制: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法律法规是一种管理方式,但其本质上是对企业和单位实行现金管理的一种应用,因此必须防范权力滥用的风险,不能伤及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二,要合理确定现金管理的规则:现金管理规则的确定需要考虑到财务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以平衡现金的收支,并使现金得到合理的利用。
现金管理办法行政单位现金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办法行政单位现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行政单位现金管理,规范现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行政单位。
二、现金使用范围2.1 行政单位在日常业务活动中,以下支出可以使用现金:(1)职工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个人收入;(2)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维修费等小额零星支出;(3)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
2.2 以下支出不得使用现金:(1)单笔金额超过1000元的支出;(2)购买商品、服务等大额支出;(3)国家规定不得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
三、现金收支管理3.1 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收支管理制度,明确现金收支范围、审批权限、报销程序等。
3.2 行政单位应实行现金日记账制度,及时、准确记录现金收支情况。
3.3 行政单位应加强现金安全管理,确保现金安全。
3.4 行政单位应定期对现金收支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现金审批权限4.1 行政单位应明确现金审批权限,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4.2 以下现金支出需经单位负责人审批:(1)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支出;(2)特殊情况下,单位负责人认为需要审批的其他支出。
4.3 以下现金支出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1)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支出;(2)重大支出项目。
五、现金报销程序5.1 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报销制度,明确报销程序、报销时限等。
5.2 报销人需提供以下材料:(1)有效发票或收据;(2)支出审批单;(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3 报销人应按照规定程序提交报销申请,由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销。
5.4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现金报销的审核,确保报销合规、合理。
六、监督检查6.1 行政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现金管理相关资料。
6.2 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现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财政部单位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单位现金管理,规范现金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财政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财政部及其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现金管理。
第三条单位现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确保现金收支合法、合规。
(二)集中管理:实行现金收支集中管理,确保现金收支透明、规范。
(三)节约使用:合理使用现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
(四)安全保障:加强现金安全管理,确保现金安全无虞。
第二章现金收支管理第四条单位现金收支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现金收支应当实行日清月结,确保现金账目准确无误。
(二)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入账,不得坐支、挪用。
(三)单位现金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和审批程序进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标准。
(四)单位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的款项。
第五条单位现金收支的审批程序:(一)小额现金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报财务部门备案。
(二)一般现金支出: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大额现金支出: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单位现金收支的记账要求:(一)现金收入应当及时登记现金收入日记账。
(二)现金支出应当及时登记现金支出日记账。
(三)日记账应当定期与总账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第三章现金库存管理第七条单位现金库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单位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合理确定现金库存限额。
(二)单位现金库存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三)单位应当定期对现金库存进行盘点,确保现金库存安全。
第八条单位现金库存的盘点程序:(一)财务部门负责组织现金库存盘点。
(二)盘点人员应当认真核对现金库存与账面记录是否相符。
(三)盘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四章现金安全管理第九条单位应当加强现金安全管理,确保现金安全无虞。
(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现金安全责任。
2022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2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2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规范企业的现金管理,防范在现金管理中出现舞弊、腐败等行为,确保企业的现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现金限额管理、库存现金管理以及盘点监督管理。
第3条现金管理原则1.企业的现金管理按照账款分开的原则,由专职出纳负责。
2.出纳与会计岗位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出纳也不得兼管现金凭证的填制及稽核工作。
第2章现金限额管理第4条企业按规定建立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5条企业应当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本企业的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6条财务部要结合本企业的现金结算量以及与开户行的距离合理核定现金的库存限额。
第7条现金的库存限额以不超过2~3个工作日的开支额为限,具体数额由财务部向主办银行提出申请,主办银行核定。
第8条核定后的现金库存限额,出纳必须严格遵守。
如果发生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承担赔偿责任。
第9条需要增加或减少现金的库存限额时,应申明理由,经会计人员、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审批后,向主办银行提出申请,由主办银行重新核定。
第10条库存的现金不准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超过限额要当日送存银行。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如待发放的奖金等),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并做好保管工作。
第3章现金保管第11条现金保管的责任人为出纳。
出纳应由诚实可靠、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会计人员担任。
连续担任出纳岗位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12条超过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由出纳在下班前送存银行。
企业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银行一旦发现公款私存,可以对相关企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冻结单位现金支付。
第13条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少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的抽屉内,其余则应放入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
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8〕22号
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关于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8〕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更好适应地方财政库款管理需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地方财政库款考核通报频次从2018年起,地方财政库款考核由按月通报调整为按季通报。
财政部继续按月对《关于调整完善地方财政库款考核排名办法的通知》(财办库〔2017〕110号)中设定的5项指标,分地区考核计分,但不再按月通报;于季初月份对上一季度3个月的月度考核指标值,按照3:3:4的比例,换算为季度指标值,计算出季度考核得分及排名,向省级财政部门通报。
月度相关指标考核情况作为《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财预〔2018〕4号)中“国库库款管理工作”部分的考核计分依据。
二、关于地方财政库款月报编报内容和时限从2018年1月起,各地方财政部门按月编报《地方财政国库库款情况月报》《地方财政专户资金情况月报》《地方财政暂存款项与暂付款项构成情况统计表》;原《地方财政库款情况考核表》不再报送,相关信息内容整合到《地方财政国库库款情况月报》中(报表格式见附件)。
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汇总省本级及所属各市县上述库款月报表报财政部,报送时限为每月前6个工作日内。
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报送信息的审核职责,督促指导市县财政部门扎实做好报表编报工作,确保数据准确、信息真实、格式规范、报送及时。
财政部对报表报送不及时、数据信息存在缺失和差错的地区,将按每例0.5分累加扣减其季度库款考核综合得分。
三、关于地方库款运行情况分析和报送时限各地方财政部门要结合经济财政运行和库款监测统计等情况,继续加强库款运行分析工作。
现金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的现金管理工作,保证单位资金安全,合法、有效地管理和使用现金,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章岗位职责与授权批准第二条单位财务部门是现金的管理部门。
财务股设置出纳岗位,配备合格人员办理现金收入、支付和保管工作。
未经授权单位其他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或直接接触现金。
第三条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工作,不得兼记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不得从事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现金出纳岗位职责如下:(一)负责现金收付业务的办理。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单位的现金支付程序,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办理现金收付;(二)负责现金的存取和保管。
确保现金存取的及时性、安全性,妥善保管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库存现金超出限额部分及时存入银行;(三)负责现金日记账的登记。
根据记账凭证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日清月结;现金的账面余额要同时与库存现金核对相符;(四)负责本人保管和使用的空白票据的安全。
及时将票据的领购、使用情况在专设登记簿上登记,按规定办理领用和注销。
第四条单位任用出纳员应当符合回避制度。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出纳工作.出纳岗位应当有计划的进行人员轮换.第五条单位现金的收入和支付业务的全过程不得由一人办理.(一)从开户行提取现金应由出纳员根据单位业务经办人员提交的资金需求、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和库存现金实有数额,分不同预算科目计算提取金额,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填写现金支票。
出纳员提取现金后应当在当日及时将支票存根粘贴,由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填制记帐凭证及时记帐;(二)支票、办理货币资金收支的银行预留印鉴要分开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全部印鉴;(三)出纳员办理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以及各种预收款、暂存款、代扣款等现金收入,应当依据业务经办人员提交的记载收入来源、金额、缴款人、审批人审批意见等信息的原始凭证和会计人员传递的记账凭证办理.有关业务经办人员应当主动向出纳员提供记载相关信息的原始凭证并签字确认。
财政现金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财政现金管理制度规定范文财政现金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现金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支的正常运转,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其他具有财政管理职责的机构的现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政现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道的原则,加强内部审计和监察,防止财务操作中出现不当行为。
第四条财政现金管理应当坚持风险防范的原则,提高现金管理的规范性、专业性和科学性,防范和应对各种风险。
第五条财政现金管理应当注重信息化建设,提高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现金管理机构第六条财政现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岗位,确保现金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财政现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现金管理制度,规范现金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
第八条财政现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现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现金管理的信息化、自动化。
第九条财政现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现金管理风险防范控制机制,防范现金管理风险的发生。
第三章财政收入现金管理第十条财政收入现金管理应当坚持集中统一的原则,确保财政收入的及时、安全、规范、高效。
第十一条财政收入现金管理应当遵循发票管理、票据管理、财务报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财政收入现金管理应当建立现金收付档案,明确归口管理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财政收入现金管理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及时核对实际收入与财务信息的一致性。
第四章财政支出现金管理第十四条财政支出现金管理应当遵循预算管理、合同管理、支付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财政支出现金管理应当建立支付档案,明确资金支付的授权和限额。
第十六条财政支出现金管理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支付环节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财政存款现金管理第十七条财政存款现金管理应当按照存款管理、利息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财政存款现金管理应当建立存款档案,明确存款的用途和支取权限。
第十九条财政存款现金管理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对现金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支安全,提高财政管理效率,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入库或押运、储存、运用现金资金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现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安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两个平衡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和个人在现金管理中,如果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现金收入管理第五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财政收支管理制度,正常开展现金收入业务。
第六条接收现金收入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和个人应当及时妥善保管,确保收入资金的安全。
第七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财政收支管理制度,依法对收入进行报账、入库,并开展现金管理账务核对。
第八条接收现金收入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和个人应当自立项决算、编码、代理费清理、对公账户核定等工作,确保收入资金的规范管理。
第九条接收现金收入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资金上缴国库。
第十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各种专项收费,及时足额、完全上缴。
第十一条接收现金收入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收入的核算和报销制度,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和个人应当定期对现金收入资金进行核查和盘点,排查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十三条接收现金收入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和个人应当及时上交预算外收入,确保各项收入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和个人应当建立现金收入的保密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现金收入严格保密。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7.01•【文号】财办库[2014]284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管理的通知(财办库[2014]284号)各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与银行:在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中,部分银行出现中标后发现债券质押不足,不能按规定及时、足额质押;还有的银行备案我部的收款账户信息与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不一致,导致国库定期存款拨款延误,严重影响了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正常操作。
为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提高效率,确保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协调。
经查,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有以下原因:部门间沟通不畅,工作不认真、细致,导致中标后发现债券质押严重不足,不能按规定及时、足额质押;部门协调不力,或因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升级,相关人员仅更新在人民银行报备的账户信息,未及时向我部更新报备国库现金管理相关账户信息,导致我部定期存款资金无法顺利划拨;个别银行因岗位人员调整、离职等,业务交接不到位,导致国库现金管理业务延误、信息报备不及时等等。
请各银行高度重视中央国库现金管理业务,加强部门协调,在参与每期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前,参与投标人员应与负责债券管理、资金划拨和账户信息备案人员加强沟通,确保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办理债券质押,确保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准确无误,不影响中央国库定期存款资金的顺利划拨。
二、及时报备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为确保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拨款业务顺利进行,请所有参与银行于2014年7 月10日前,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37号)规定,向我部重新报备收款账户信息(格式见附件)。
现金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现金安全和现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范在现金管理中的舞弊、腐败等行为,确保现金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现金管理必须严格依据本办法执行,井接受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单位现金管理坚持“钱账分管”的原则,明确会计与出纳各自的职责,出纳管钱不管账 (现金日记账除外) ,会计管账不管钱,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经管现金。
第二章现金支付管理第四条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开支范围为元,超出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五条单位通过财政拨款、非税收收人拨款、上级主管部门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途径获得的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直接用于支付自身的支出,如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第六条单位借出现金必须符合规定的范围,执行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七条以收费形式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八条建立现金日记账,并逐日逐笔进行登记,做到日清日结,月份终了,必须进行账目核对,“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应与“现金”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第三章现金保管第九条单位现金保管的责任人为出纳人员。
出纳人员应由诚实可靠、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人员担任。
第十条超过限额以外的现金应由出纳人员当日送存银行。
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一旦发现公款私存,将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每日下斑前,出纳人员对限额内的库存现金于当日核对清楚后,在保险柜内存放,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保险柜应存放于坚固实用、防潮、防水、通风较好的房间,并配备防盗门窗。
第十二条保险柜只能由出纳人员开启使用。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现金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以及其他具有现金管理需求的组织。
(以下简称“单位”)第三条现金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现金管理制度,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现金管理义务。
第四条现金管理主要包括现金资金的流转、保管、使用、结算和报账等环节,并应在财务预算管控下进行。
第五条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责任、权限和岗位职责,保证现金管理的高效运行。
第六条现金管理工作应强调合理、便捷的使用支付工具,鼓励电子支付、线上支付等方式,降低现金使用频率和支付风险。
第七条单位应加强对现金保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严禁私用公款。
第八条单位应定期进行现金资金的盘点核对,发现差异及时调查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章现金资金流转管理第九条单位应建立现金资金流转制度,确保现金的正常流向和安全保管。
第十条现金资金流转应以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进行,必须有明确的事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现金资金流转应采用银行渠道进行,禁止擅自将现金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或他行账户。
第十二条单位应建立现金领取、支付登记制度,明确资金的用途和领取、支付人员的权限,并做好相应记录和验证工作。
第十三条现金领取、支付应按照预算划拔计划进行,不得超出预算限额,超额支付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现金领取、支付的收据、凭证等应做好归档和保存,便于日后核查和审计。
第十五条现金的领取、支付须有必要的票据或凭证,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章现金资金保管管理第十六条现金资金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必须放置在专用保险柜或保险箱中,严禁私存或私保。
第十七条现金的保管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对现金的保管人员应建立资格审核和定期考核制度,保证保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2.04•【文号】财办[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201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库款管理,保持合理库款规模,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编制201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6〕66号),以及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库款管理(一)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与存量资金挂钩机制,对于存量资金较多的单位或项目,要相应压减下年预算规模。
改进项目库管理,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审论证,提高入库项目质量,促使预算一经下达能够立即执行。
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逐步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事项。
逐步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优化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方法,提高规划编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切实发挥好规划对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二)继续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可能提高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比例,按时下达本级人大批准的转移支付预算,为下级财政预算执行创造良好条件。
切实加强预算执行跟踪分析,对执行进度较慢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取收回资金、调整用途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三)进一步加强资金调度与国库现金管理。
财政部将进一步健全转移支付资金调度与库款规模挂钩机制,对月度库款考核排名前6位和后6位的地区,下个月将调整转移支付资金调度的进度安排,分别加快或减缓调度序时进度3-5个百分点的转移支付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建立本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调度与库款规模挂钩机制。
财政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财政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财政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是指财政部对国家财政资金的管理工作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这些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国家财政资金的合理运作、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促进国家财政工作的稳定发展。
财政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包括对国家财政收入的管理。
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入征管方面加强监督,确保各项税收法规的贯彻执行。
同时,财政部也对财政收入进行统一的核算和监测,确保各项收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财政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涉及对国家财政支出的管理。
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支出预算编制和执行方面加强监管,确保财政支出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此外,财政部还规定了财政支出的审计制度,对支出进行事后审查,防范和打击财政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财政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还涉及到国家财政资金的存储和运作。
财政部规定了国家财政资金存放的具体方式和标准,要求严格履行资金监管职责,确保资金的安全与稳定。
同时,财政部也对国家财政资金的运作进行了规范,包括对国库现金管理、银行存款管理以及投资和融资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另外,财政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还包括对国家财政资金的监管和风险防控。
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同时,财政部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财政资金流动和投资运营的监测和评估,防范和化解风险。
财政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还规定了国家财政资金的统计和报告制度。
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核算和报表标准,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财务数据和报表,保障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数据的可靠性。
总体而言,财政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国家财政的正常运作、防范财务风险和促进财政工作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健全的制度和规范的管理措施,才能确保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高效性,为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财政支撑。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范文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范文现金管理是每个企业都需要面对的问题,也是企业经营的重要方面之一。
于是,在中国财政部颁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后,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更具体、规范和科学的现金管理制度、规则和标准也应运而生。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共分为12章60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绪论该章主要介绍了实施细则适用范围、目的、原则和主管部门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岗位及职责该章主要介绍了现金管理机构、现金岗位及职责、职责的分工和制定现金管理规章制度等。
第三章现金管理流程该章主要介绍了企业现金管理流程的分析、设计和实施等。
第四章现金收付该章主要介绍了收付款的管理和实施,如相关业务流程、管理措施、授权付款、签章和记录等。
第五章现金借支该章主要介绍了面向企业内部的经费借支管理,具体包括借支流程、审批程序、管理措施、风险防范、记录等。
第六章现金储备该章主要介绍了企业对固定储备金的筹备,按规定存放和管理的一般原则和办法等。
第七章现金保险该章主要介绍了对现金进行保险保障的管理原则和办法等(仅限于现金的物理保管)。
第八章现金领用该章主要介绍了企业内部对现金领用的管理原则和办法等。
第九章现金盘点、清点该章主要介绍了现金盘点、清点的管理和实施。
第十章现金随机检查该章主要介绍了对企业现金进行随机检查的管理原则和办法等。
第十一章企业现金统计与分析该章主要介绍了对企业现金收支情况以及重点物品资产进行统计和分析的管理原则和办法等。
第十二章后勤保障该章主要介绍了对企业现金后勤保障的管理原则和办法等。
以上内容都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的主要内容,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实施细则使得企业的现金管理变得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企业只需要按照规章制度,采取相应措施和方法,就可以大大减小管理风险,确保企业现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综上所述,《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范文是对现金管理规范和流程的详细说明和细化,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完善自身的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合理安排和使用企业现金,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益的提升。
2023年现金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现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现金的管理,提高现金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从事各类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现金是指法定货币以及可以和法定货币等价兑换的支付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纸币、硬币以及电子支付等。
第四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并根据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和完善。
第五条:现金支付的收款人应当按照法定规定进行申报和登记,并且提供真实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对于现金收支,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妥善保管相关会计凭证和账册。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定规定,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并妥善保管相关的纳税凭证和文件。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足够的现金管理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确保现金的安全和准确性。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现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现金流动的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合理的现金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押运、账户分散存储、防伪技术应用等。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现金收支的记录和跟踪,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必要的现金管理设备和安全设施,提高现金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的行业规范和管理要求,不得从事非法的现金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业等。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以上为《2023年现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旨在规范和加强现金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遵守,确保现金管理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同时,配备相关的现金管理设备和安全设施,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推动现金管理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现金管理办法2021.6.30》
《现金管理办法xx.6.30》财务现金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强化集团财务管理,规范日常现金结算行为,降低资金风险,确保财务安全,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集团范围内所有现金收付业务办理及库存现金管理。
三、内容:1、凡集团范围内所有经济往来,除符合本制度规定情形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余均应通过开户银行实施结算。
2、现金管理一律遵循账款分开的原则,出纳与会计岗位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出纳也不得兼管现金凭证的填制及稽核工作。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收取现金,除此之外,均属违规:(1)无法办理转账手续的收入或其它收入。
(2)员工还款、赔偿款、罚款、备用金退回款等。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制度规定的其它必须收取现金的事项办理。
4、收取现金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1)确因业务需要必须收取现金的,统一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私自收存现金。
(2)收取现金时,非特殊情况,应由出纳人员经手承办,出纳人员须仔细核对收款单据各项内容,钱款当面点清,认真鉴别真伪,确保款账相符,如发生误收假币或错找零钱等问题,均由出纳人员负责追回或承担损失。
(3)收款无误后,出纳人员应即时开具收款凭证,并加盖“现金收讫”章、出纳人员个人印章,及时编制会计凭证。
(4)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在单位(分支机构及子公司)以外收取大量现金的,应及时向财务管理部门和执行总裁(总经理)汇报,并妥善处置或保管,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将所收现金长时间随身携带或存放在不安全地方(包括个人家中),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均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5、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支付现金,否则,即属违规:(1)员工薪酬,包括工资、津贴、奖金等;(2)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针对个人的其它支出;(3)支付给企业以外人员的劳务报酬;(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及应予以报销的出差补助费用;(5)结算起点(1万元)以下的零星支出;(6)符合规定要求允许使用现金的其它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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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财政部现金管理: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国库现金的使用效益,并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库现金,是指财政部在中央总金库的活期存款。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中央财政国库支付需要前提下,以实现国库现金余额最小化和投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一系列财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库现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从易到难、稳妥有序地开展。
第四条国库现金管理的操作方式包括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买回国债、国债回购和逆回购等。
在国库现金管理初期,主要实施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买回国债两种操作方式。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财政部主要负责国库现金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制定操作规划,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监测货币市场情况,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后签发操作指令;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具体操作。
第六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在明确相关职责分工的前提下,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包括季度、月度例会制度以及在每期操作之前进行必要的沟通。
财政部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是指将国库现金存放在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以国债为质押获得存款并向财政部支付利息的交易行为。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一般在1年(含1年)以内。
第八条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操作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系统”,面向国债承销团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的商业银行总行公开招标进行。
第九条每期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前,财政部依据月度例会拟定的计划,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后签发操作指令,操作指令包括招标方式、招标时间、招标金额、存款期限等要素。
中国人民银行于招标日的三个工作日前,按照财政部操作指令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名义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
第十条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结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名义向社会公布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认的招标结果,包括总投标金额、中标利率、实际存款额等。
第十一条为保证中央国库现金安全,国库现金管理存款银行(以下简称存款银行)在接受国库存款时,必须以可流通国债现券作为质押,质押国债的面值数额为存款金额的120%。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债券市场的变化情况调整质押比例。
第十二条财政部依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标结果,向中国人民银行开具“中央预算拨款电汇凭证”,该凭证为划款指令。
中国人民银行于招标次一工作日,在足额冻结存款银行用于质押的国债后,根据划款指令向存款银行划拨资金。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向存款银行划拨资金后,负责向财政部提供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记录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第十四条在国库现金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内,中国人民银行定期监测存款银行质押国债的市值变化,督促存款银行确保质押足额。
第十五条国库现金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到期后,存款银行应按照约定将存款本息划入中央总金库,款项入库时,存款证明自动失效,同时,存款银行质押的国债相应解冻。
存款银行未将到期定期存款本息足额划入中央总金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催缴差额本息款项的同时,对存款银行收取罚息。
第十六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与存款银行签定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年度主协议,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扣划、冻结国库现金商业银行定期存款。
财政部现金管理:买回国债操作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买回国债,是指财政部利用国库现金从国债市场买回未到期的可流通国债并予以注销或持有到期的交易行为。
第十九条买回国债操作由财政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面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公开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在招标现场观察。
第二十条每期买回国债招标,财政部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包括招标方式、招标时间、买回国债的期限、品种等要素。
第二十一条买回国债招标结束当日,财政部向社会公布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认的招标结果,包括总投标额、买回国债价格、实际买回额等。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依据买回国债招标结果,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对买回国债的冻结成功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开具“中央预算拨款电汇凭证”,该凭证为划款指令。
中国人民银行于招标次一工作日,根据划款指令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支付买回国债资金。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在中央国债公司设立乙类债券账户,用于记录买回国债的债权。
财政部交付买回国债资金后,即拥有买回国债的债权,并根据需要注销或继续持有买回国债。
第二十四条买回国债操作应按照品种结构合理、规模适当的原则进行,以有利于国债市场稳定发展。
财政部现金管理: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市场机构参与国库现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在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中,存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财政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劝退、直至解除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关系。
(一)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二)进行严重不正当投标;(三)不能按照规定提供足额的质押国债;(四)不能及时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国库;(五)其它妨害国库资金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在买回国债操作中,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出现以下行为,财政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劝退、直至解除记账式国债承销协议关系:(一)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一)、(二)及(五)款行为;(二)不能按时足额向财政部交付卖出的国债额度。
财政部现金管理:附则第二十八条参与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的市场机构须在财政部预留印鉴。
第二十九条国库现金管理操作涉及的账务处理,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国债回购、逆回购等其它国库现金管理操作方式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下一页更多“财政现金管理办法”现金开支范围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范围。
国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只能在下列范围内开支使用现金:(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这里所说的职工工资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指由于个人向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提供劳务而由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向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包括新闻出版单位支付给作者的稿费,各种学校、培训机构等支付给外聘教师的讲课费,以及设计费、装潢费、安装费、制图费、化验费、测试费、医疗费、法律服务费、咨询黄、各种演出与表演费、技术服务费、介绍服务费、经纪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及其他劳务费用等等。
(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如退休金、抚恤金、学生助学金、职工困难生活补助费等。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如金银、工艺品、废旧物资等的价款。
(6)单位预借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按照规定,结算起点为1OOO元,超过结算起点的,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
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如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支出。
对于这类支出,开户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子以支付现金。
除上述第(5)(6)两项外,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OOO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
确需金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2.需要使用现金和禁止使用现金的情况(1)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用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2)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的货款,应当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方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客户提出申请,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3)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可以通过银行以汇兑方式支付。
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4)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尸发放的贷款,应以转账方式支付;对于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由承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5)开户单位购置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能使用现金。
3.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
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开户单位由于生产的发展和业务的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可以随时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再行调整。
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永久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对没有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库存现金限额的具体核定程序为:(1)开户单位与开户银行协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每日零星支出额×核定天数每日零星支出额=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和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2)由开户单位根据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填报“库存现金限额申清批准书”表。
(3)开户单位将申请批准书报送单位主管部门,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