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保费征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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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2007-12-13 10:10:47 作者:来源:互联网浏览次数:647 文字大小:【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

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宣传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青财税字[2016]2183号【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实施日期】2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宣传方案》的通知(青财税字〔2016〕2183号)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西宁东川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各园区地方税务分局:为进一步做好国税、地税深化征管体制改革宣传工作,我们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6〕35号)要求,制定了《青海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宣传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宣传方案为进一步做好国税、地税深化征管体制改革宣传工作,我们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6〕35号)要求,制定此方案。

一、宣传主题和内容严格按照《青海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的改革工作任务,围绕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保障措施、改革成效等,全方位、多角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重点宣传全省财税部门落实《方案》的工作成效,包括深入推进“营改增”、资源税等改革、创新纳税服务机制、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等经验和做法,宣传“营改增”绿色通道和推行网上办税等便民办税措施,进一步推进诚信纳税教育,加强法治税务基地建设,继续开展税法“七进”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青少年税收信用宣传教育,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为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宣传事项(一)理顺征管职责划分,健全完善税制体系方面宣传内容:认真总结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突出我省重点、特色行业产业,着力宣传“营改增”改革在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积极成效和长远意义。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依据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依据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执法单位:青海省地方税务局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③《青海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第二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2001年1月1日起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

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移交地税机关征收。

”第三条“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分级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应主动给予配合。

”④《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及调整(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0]62号),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实施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有关地方性税收规章和办法并监督执行。

2、负责编制并监督执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

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税收政策进行解释;负责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负责税收宣传。

3、负责地方税收、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费及新开征的地方税种征收管理工作。

青海社保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

青海社保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

青海社保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就业形势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灵活就业,而这部分人群的社保问题也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青海省制定了社保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以保障他们的社保权益。

一、背景灵活就业人员指的是没有固定雇主或没有与固定雇主签订劳动合同,以个人或小规模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

这部分人群的社保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因为他们往往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无法按照传统的社保缴费方式缴纳社保费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青海省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包括社保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以保障他们的社保权益。

二、社保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青海省社保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缴费基数按照其实际收入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如果灵活就业人员无法提供收入证明,可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缴纳社保费用。

2.缴费比例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缴费比例为个人缴纳50%,单位缴纳50%。

其中,单位缴纳部分可以由灵活就业人员自行承担。

3.缴费方式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

缴费方式包括按月缴费、按季度缴费、按半年缴费和按年缴费。

4.缴费期限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缴费期限为当月的最后一天或当季度、当半年、当年的最后一天。

逾期缴费的,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5.社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费用后,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等。

三、总结社保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制定,为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问题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同时,这也为其他地区的社保问题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我们相信,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下,社保问题会越来越好地得到解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社保服务。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2000]114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2000]114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2000〕114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青海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青海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2001年1月1日起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

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移交地税机关征收。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对象为:凡在我省境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主及其雇工以及自由职业者,参统的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

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对象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分级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应主动给予配合。

第四条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

凡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要在2001年1月10日前,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手续;新参加社会保险的,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10日内,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手续。

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青社服局函〔2019〕42号•【施行日期】2019.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社会保险服务局: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9〕23号)《关于确定2019年缴费基数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9〕227号)要求,自2019年1月起使用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为做好2019年缴费申报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缴费基数的确定(一)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办法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依据核定。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即3410元的,按3410元核定;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即17049元的,按17049元核定;介于两者之间的,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

工资收入计算口径按《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确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为方便参保人员缴费,以60%、70%…290%、300%,按每间隔10%设定一个缴费基数档位,共设置25个缴费基数档位(附件1)。

二、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一)索取缴费基数核定基本资料。

各参保单位自备U盘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拷贝本单位人员《2019年缴费基数申报表》(电子版)。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8.30
•【字号】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度第2号
•【施行日期】2013.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
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度第2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外),应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8月30日。

青海社保缴纳基数及企业个人缴纳比例金额新政策.doc

青海社保缴纳基数及企业个人缴纳比例金额新政策.doc

2019年青海社保缴纳基数及企业个人缴纳比例金额新政策青海社保缴纳基数及企业个人缴纳比例金额新政策更新:2018-12-27 14:33:38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指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是计算应缴纳养老保险金额的基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是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具体缴存基数规定依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一、2019年青海社保缴纳比例和基数政策规定●灵活就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分五个缴费档次,月缴费基数分别为2890元、3372元、3854元、4335元、4817元,年缴费金额依次为6936.00元、8092.80元、9249.60元、10404.00元、11560.80元。

●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可到西宁地区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业务,办理缴费业务时须持医疗保险手册和医保IC卡。

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年缴费最低为2424元。

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2%(不建立个人账户)、8%(建立个人账户)两个缴费档次,年缴费金额分别为2424元、4620元,大病医保救助每人每年40元。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须在中断缴费6个月内续保缴费;如没有及时续保缴费视为中断缴费,自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才可以享受相应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可到西宁地区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业务,办理缴费业务时须持养老保险手册和缴费人身份证原件。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主体是地税部门,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由各区县地税局负责征收,并委托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缴费业务。

我市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网络信息系统由地税部门与“省金保办”和省建行直接连接,如缴费过程中出现缴费不成功等问题时,请及时与地税部门联系。

二、青海社保补缴政策和流程一、所要补交的信息1、身份证号码;2、姓名;3、有社保卡的需要社保卡的电脑号;4、需要补交的时间段;5、时间为当天成功补交(每月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4.14•【文号】国税发[2005]66号•【施行日期】2005.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66号)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座谈会要求,不断提高税务机关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大力组织收入做好社保费征管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组织社保费收入为中心,围绕“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强化主体,提高效率”的工作思路,努力完成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交给税务机关的重要任务。

组织收入是税务机关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是衡量工作成效的关键。

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正确的社保费收入观,依法征费,应收尽收,既不人为调控社保费收入,也坚决不收“过头费”。

要着力抓好年度征收计划的分解和落实,明确责任,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

切实加强收入督导的力度,搞好收入统计分析工作,定期通报社保费征管工作情况,跟踪掌握各地区征缴进度,及时解决组织收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进度较慢的地区采取措施狠抓费款入库。

二、加强管理,夯实社会保险费征管基础(一)加强费源管理,提高监控水平。

费源管理是社保费征收管理的重要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和做好费源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05•【文号】国税发[2006]140号•【施行日期】2006.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40号)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以来,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与当地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要求,不断加大欠费管理和清缴的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效果。

但由于社会保险费欠费成因复杂,欠费管理不规范、清缴欠费难的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的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是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依法足额、按时征收社会保险费入库,是税务机关履行这一职责的体现,也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基本要求。

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是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欠费及其管理、清缴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因此,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的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对更好地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提升税务机关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开展欠费清查,建立欠费人档案缴费人超过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缴费期限,或者缴费人超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缴费期限(以下简称缴费期限)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费款,应作为欠费进行管理和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宣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4.15•【文号】国税函[2003]408号•【施行日期】2003.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宣传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4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已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指示精神,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讲政治,顾大局,促发展,保稳定,切实履行职能,坚持税、费并重,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征收管理,圆满完成了征收任务,为全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动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不断增强公民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意识,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良好氛围,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加大社会保险费宣传力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宣传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险费要重点宣传征缴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程序和方法,体现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艰辛、优势和成效,让社会各界了解税务机关是征收社会保险费的主体之一,知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重大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氛围。

主要内容有:(一)征缴社会保险费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及有关规定。

(二)各地党政领导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重要指示。

(三)税务机关组织社会保险费收入情况。

(四)税务机关清理欠缴社会保险费收入情况。

(五)税务机关在融会贯通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和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的基础上,坚持税、费并重,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情况。

(六)税务机关开展和规范缴费服务情况。

(七)税务机关开展社会保险费检查工作情况。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税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税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税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青海省总工会关于地税代征规费统一使用税收票据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财社字[2015]1346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青海省总工会
【发布日期】2015.06.25
【实施日期】2015.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税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青海省总工会关于地税代征规费统一使用税收票据的通知
(青财社字【2015】1346号)
各州(市)、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残联、工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推广工作要求和统一安排部署,今年8月1日至9月30日金税三期系统在全省地税部门双轨运行,10月1日开始单轨运行。

按照金税三期的要求,地方规费、基金原则上使用税收票据进行征收开票。

因此,我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缴存国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青财社
字【2005】1185号)、《青海省失业保险费收入缴存国库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社字【2012】149号)、《青海省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0】1817号)等文件中规定的征收票据已不适应金税三期系统要求,为确保青海地税金税三期。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征收时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青政办[2013]23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征收时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青政办[2013]23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征收时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征收时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青政办[2013]2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土地征收时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和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征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工作,确保我省被征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序有效实施。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在我省境内批准征收土地的,一律按《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试行)》(青政〔2010〕26号)为基数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其中,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州、地、县,在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缴纳50%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详见附表一、二、三);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西宁市,在区片综合地价的基础上,一级区、二级区缴纳30%、三级区缴纳50%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详见附表四)。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青人社厅函〔2020〕55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优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要求,我厅对《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1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三章养老保险费收缴衔接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第五章养老金待遇核定与支付第六章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第七章注销登记第八章关系转续第九章基金管理第十章统计管理第十一章档案管理第十二章稽核内控第十三章附则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顺利实施,实现业务操作规范、方便、快捷,根据《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2019〕84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4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中心、站)(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行政村、牧委会、居委会(社区)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

省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划拨工作;制定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内部控制和稽核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和稽核工作;规范、督导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推进建设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组织开展人员培训;负责个人账户结余基金归集和上解等工作。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2009年税费征管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2009年税费征管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2009年税费征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2.12•【字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2009年税费征管工作的意见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地方税务局,东川工业园区、生物园区、甘河工业园区、青海湖景区地方税务分局,省局各处(室)、局:根据全省地税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加强2009年税费征管工作制定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加强2009年地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今年是全力以赴保增长促发展的关键一年。

因受国际金融危机蔓延和世界经济明显减速的影响,我国、我省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非常严峻。

省委十一届五次全委会、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全省地税工作会议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对今年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对发挥税收职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做好税费征管工作意义重大,我们要采取有力的征管措施,积极克服各种困难,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今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对地税工作提出的各项要求,着眼于既促进经济增长又推动结构调整,既拉动当前经济增长又增强经济长期发展后劲,既有效扩大内需又积极扩大外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实现既确保增长又提高水平的双重目标。

二、发挥税收征管职能,夯实征管基础,提高征管质量1、合理配置资源,为强化税源管理提供人力保障。

一是着力解决人员配置与税源管理上的“二、八”现象(即20%的税收管理员管理80%的税源,80%的税收管理员管理20%的税源),针对个体户管理投入过大,重点税源企业管理薄弱的问题,需要整合征管力量,合理配置征管资源,加以解决。

二是保证一线管理人员不低于本局人员的50%,其中管理企业、重点税源纳税户的人员不低于80%。

管理的重点放在税源流失风险较大的环节和领域,以实现管理效益的最大化。

三是在20人以下的县局实行双十五日征收管理办法,即每月1日至15日为征收期,下半月为管理期。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和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和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保险费核定和征缴【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鄂地税发﹝2003﹞102号【发文日期】2003-10-15【实施时间】2003-10-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鄂政办发[2003]108号文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和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和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按年核定,但对分月应缴数的申报和核定,仍应按《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0号令)的规定执行。

缴费单位除经特定批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变通按季、年缴费。

二、《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是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依据,各地要积极与同级劳动部门协商,按统一格式和时间要求操作。

由劳动部门实行直接核定的,地税部门不负责核定文书送达工作。

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申报核定表的审核工作,如有异议,应按规定程序处理;并对征收依据按征管职责及时分解,按期征收入库。

三、新增补缴按核定欠费处理,不纳入当期征缴率的计算和考核基数。

对缴费单位2001年7月1日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共同进行清理及认定,对认定后的欠费实行单独核算管理,由地税机关负责追缴入库。

认定的欠费数不再与当期应缴数一并传递。

2001年7月1日以后产生的欠费,由地税机关负责清理并追缴入库。

四、对职工人数较少且缴费不方便的缴费单位,经缴费单位申请,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机关按商定程序核准后,按核准的申报缴费期足额缴费,不得拖欠。

地税机关在统计核定和征收情况时,均在征收当月反映。

五、各地应按照省政府要求,积极推动“五险一票”征收工作。

条件成熟的地方,地税机关要及时向省局报告,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程序的调整修改工作,及时满足“五险一票”的征收需要。

西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西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西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31号【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1【实施日期】2000.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西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小青二000年八月一日西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从业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职工。

职工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职工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条西宁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西宁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七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五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

第二章征缴管理第八条缴费单位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维护稳定暨信访工作的通知-青地税办发[2009]35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维护稳定暨信访工作的通知-青地税办发[2009]35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维护稳定暨信访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维护稳定暨信访工作的通知(青地税办发〔2009〕35号)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青海湖景区、东川工业园区、生物园区、甘河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分局,省局各处(室)、局、中心、党委、工会:新中国成立60周年大庆即将来临,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全省地税系统维护稳定暨信访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地税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地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清醒认识当前社会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提高做好地税系统维护稳定暨信访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维护稳定暨信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问题,科学制定方案,努力化解矛盾,把维护稳定暨信访工作落到实处。

要健全和落实维护稳定暨信访工作问责制,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

在工作中,对责任不明确,工作落实不到位、机制不健全,致使发生重大不稳定问题,或者处置不当、激化矛盾,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处理。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各级地税部门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齐心协力,确保全省地税系统不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政治事件,不发生暴力恐怖事件和重大治安事件,不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不发生危害网络安全及机关安全等安全事件,全力确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为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2.14•【字号】青政办[2003]23号•【施行日期】2003.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3]23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为使各有关部门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发放过程中任务明确,职责清晰,各司其职,避免争议,更好地完成我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发放等工作任务,现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一、社保部门1、负责审核、确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全年预算任务后下达地税部门,并将之列为省政府对社保部门和地税部门的共同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2、负责办理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并及时通知地税机关。

3、在缴费单位每月25日前办理次月缴费申报的基础上,于当月30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次月的缴费单位缴费申报核定表。

4、按地税部门提供的单位缴费进账单和到账数额及时核算基金收入,登记缴费单位明细帐,编制会计报表和年终决算,为缴费职工记载个人账户,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账户封存、退休待遇计发等有关业务。

地税征缴基金不到账的,暂不记载职工个人账户。

5、负责自由职业者和一次性安置人员、失业人员的续保及基数审核工作,同时,受地税部门委托代征这部分人的保险费,并按月将征收的基金划拨给地税部门,列入地税部门的征收任务。

6、负责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并落实目标责任。

7、根据省政府规定,省社保机构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省级调剂金,州地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本地区统筹调剂基金。

8、协助地税部门做好社保费征缴。

二、地税部门1、接受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的社保费全年预算征收任务,并作为省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确保征收任务的完成。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9.26•【字号】青地税发[2006]233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海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青地税发[2006]23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委会精神,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增加农(牧)民收入,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的《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已经青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此优惠政策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一、对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取得的工资性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对临时用工取得的工资性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对其工资支出,发放单位可按工资表形式发放,并计入成本费用,但不得并入工资总额计提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费用,保险营销员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对农(牧)民进城务工人员个人提供劳务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视同工资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农(牧)民可凭支付单位证明和身份证到当地办税大厅开具免税发票,地税机关必须在免税发票上注明具体的劳务项目,并注明“农(牧)民劳务免税”字样。

三、对非城镇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证,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农牧业科技企事业单位和农(牧)民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中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可减半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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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保费征收中几个具体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地税发[2009]83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4.29
【实施日期】2009.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保费征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9〕8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地方税务局,甘河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分局:
近日,接到海西州地税局关于取消社保费征收手工台账和社保费一户式资料等问题的请示。

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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