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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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检修安全技术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检修安全技术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检修安全技术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在工矿、物流、港口等场所内使用的机动车辆,一般用于搬运货物、运输物资、辅助生产等作业。

这些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往往需要经常进行检验检修,以确保其安全性能。

本文将从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分类、检验检修的对象和内容、安全技术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分类根据用途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可以分为搬运车辆、运输车辆和辅助作业车辆三类。

1. 搬运车辆:主要用于搬运重物或大件物品,如起重机、叉车、吊车等。

2. 运输车辆:主要用于物资和货物的运输,包括货车、运输车、挂车等。

3. 辅助作业车辆:主要用于辅助生产、维护和清洁作业,如清洁车、维修车、摆渡车等。

二、检验检修的对象和内容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定期进行检验检修,以确保其安全运行。

检验检修的对象主要包括车辆的底盘、动力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电气系统、转向系统等。

具体的检验检修内容如下:1. 底盘检查:包括底盘结构的完整性检查、承重部位的检查、支撑系统的检查等。

2. 动力系统检查:主要包括发动机运行情况的检查、燃油系统的检查、冷却系统的检查等。

3. 传动系统检查:包括变速器的检查、传动轴的检查、离合器的检查等。

4. 制动系统检查:主要包括刹车片的磨损情况检查、制动油液的检查、制动系统的调整等。

5. 电气系统检查:包括电器线路的检查、电池的检查、灯光的检查等。

6. 转向系统检查:主要包括方向盘的检查、转向机构的检查、转向优化系统的检查等。

三、安全技术除了定期的检验检修外,场内专用机动车辆还需要根据具体的工作环境和需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以确保车辆的使用安全。

1. 安全设备:根据需要安装并保持完好的安全设备,如倾覆保护装置、防撞装置、灭火器等。

2. 使用规范:严格按照车辆使用规范进行操作,不超载、不疲劳驾驶、不超速等。

3. 培训教育:对车辆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场厂专用机动车辆基础知识

场厂专用机动车辆基础知识
10
• 国产叉车型号编制规则
1、叉车 前移式叉车
如: CQD0.5A表示第一次改进的起重 量为0.5吨的前移式蓄电池叉车。
前移式叉车 特点:运行时门架后移,使货物中心位于前 后轮之间,运行稳定,不需要专门的平衡重, 且自重轻,转弯半径小,轮子半径较小,能 够降低直角通道宽度和直角堆垛宽度,对路 面要求较高
1.3、叉车的技术参数
• 7、最小离地间隙:最小离地间隙是指车轮以外, 车体上固定的最低点至地面的距离,它表示叉 车无碰撞地越过地面凸起障碍物的能力。最小 离地间隙愈大,则叉车的通过性愈高。
1.3、叉车的技术参数
• 8、轴距及轮距:叉车轴距是指叉车前后桥中心 线的水平距离。轮距是指同一轴上左右轮中心 的距离。增大轴距、有利于叉车的纵向稳定性, 但使车身长度增加,最小转弯半径增大。增大 轮距,有利于叉车的横向稳定性,但会使车身 总宽和最小转弯半径增加。
•。
• 国产叉车型号编制规则
1、叉车 平衡式叉车
如:CPQD3A 表示第一次改进的起 重量3吨,动压传动(液压传动),以 汽油为燃料的平衡式叉车
平衡式叉车 特点:自重大,轮距大,货叉在前轮中心线 以外、转弯半径大,运行速度较快,动力较 大,底盘较大,具有较强的地面适应能力和 爬坡能力。取货或卸货时,门架可以前移, 便于货叉插入,取货后门架后倾以便在运行 中保持货物的稳定。
• 普通内燃叉车
、内燃叉车
、内燃叉车
• 重型叉车 采用柴油发动机作为动力,承载能力
10.0~52.0吨,一般用于货物较重的码头、钢铁 等行业的户外作业。
、内燃叉车
• 集装箱叉车 采用柴油发动机作为动力,承载能力 8.0~
45.0吨,一般分为空箱堆高机、重箱堆高机和 集装箱正面吊。应 用于集装箱搬运,如集装箱 堆场或港口码头作业。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了《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明确纳入调整范围。

《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二、厂(场)内车辆的安全技术规章制度(一) 厂(场)内车辆的安全规章制度1、岗位责任制。

明确使用单位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工的各自职责。

2、出车工作制度。

明确出车工作时间,出车工作内容,出车工作人员。

3、定期检查、检修制度。

4、安全操作规程。

5、维护保养制度。

6、制定厂(场)内车辆事故应急预案。

并能有效运转。

7、事故报告制度。

8、厂(场)内车辆安全工作记录。

每个工作日结束由专职管理人员检查后签字。

9、检查记录。

保证记录完善。

包括:定期检验、定期自行检验、日常使用状况、日常维护保养、运行故障和事故等记录。

(二) 厂(场)内车辆的使用与管理1、厂(场)内车辆使用单位的技术员必须对厂(场)内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

应指定具有厂(场)内车辆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厂(场)内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①贯彻执行厂(场)内车辆安全使用技术规程。

②编制厂(场)内车辆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③参加厂(场)内车辆的交车验收。

④检查厂(场)内车辆的使用、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⑤厂(场)内车辆的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⑥编制厂(场)内车辆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⑦向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厂(场)内车辆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厂(场)内车辆定期检验实施情况,存在问题。

⑧厂(场)内车辆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

(厂)内机动车辆定义

(厂)内机动车辆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2010-08-25 11:32:17| 分类:厂内车辆| 标签:特种设备车辆目录监察|字号大中小订阅条例第九九条:(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什么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什么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什么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什么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所指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分为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和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两类。

一、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5100)(括号内为特种设备代码)(一)叉车(5110)叉车广义又可理解为堆垛用(高起升)车辆,它具有平台、货叉或其他承载装置,可把货物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或堆放作业的车辆。

1.平衡重式叉车(见图1-1)具有载货的货叉(或其它可更换的属具),货物相对于前轮呈悬臂状态,依靠车辆的质量来平衡的车辆。

(图1-1 平衡重式叉车)2.前移式叉车(见图1-2)具有前、后可移动的门架或货叉架的车辆。

(图1-2前移式叉车)3.插腿式叉车(见图1-3)车体前方有两条外伸车轮支腿,货叉位于支腿之间的车辆。

(图1-3插腿式叉车)4.托盘堆垛车(见图1-4)车体前方有两条外伸车轮支腿,货叉位于支腿正上方的车辆。

(图1-4 托盘堆垛车)5.侧面式叉车(见图1-5)车辆的货叉架或门架可相对于车辆的运行方向横向伸出和缩回,进行侧面堆垛或拆垛作业的车辆(图1-5侧面式叉车)6.侧面堆垛式叉车(见图1-6)门架正向布置,货叉能相对于车辆运行方向的侧面进行堆垛及拆垛作业的车辆。

(图1-6侧面堆垛式叉车)7.三向堆垛式叉车(见图1-7)门架正向布置,货叉能在车辆运行方向及两侧进行堆垛及拆垛作业的车辆。

(图 1-7三向堆垛式叉车)(二)搬运车(5120)以内燃机或蓄电池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及不能起升的载货平台,是一种可自行行使的用于搬运物品的车辆。

1.固定平台搬运车(见图2-1)载货平台不能起升的搬运车辆。

(图2-1 固定平台搬运车)2.托盘搬运车(见图2-2)装有货叉用来搬运带托盘的货物的车辆。

(图2-2 托盘搬运车)(三)牵引车(5130)车辆后端装有牵引连接装置,用来在地面上牵引其他车辆的工业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驾驶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驾驶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发动机、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和轮胎等关键部位,确保车 辆处于良好状态。
车辆应进行定期维护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按照制造商的推荐进行定期维护,包括更换机油、清洗空气滤清器等,以保持车辆性能和 延长使用寿命。
安全驾驶操作规程
遵守交通规则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在厂区内应遵守交通规则,如限速、禁行等,以确保安全 。
转弯技巧
在转弯时,应提前减速,适当转动方向盘, 保持车辆平稳,避免急转弯或转向不足。
车辆装载与卸载
货物固定
在装载货物时,应确保货物固定牢固,以防 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移位或倾倒。
卸载注意事项
在卸载货物时,应注意周围人员和设备的安 全,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导致意外事故。
夜间及恶劣天气驾驶
要点一
夜间驾驶
夜间驾驶时,应保持良好的照明条件,适当降低车速,保 持注意力集中,以确保安全。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安全驾驶
目录
CONTENTS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概述 • 安全驾驶规定与要求 • 安全驾驶技术与实践 • 安全意识与教育培训 • 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 • 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分享
0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概述
定义与种类
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在工厂、仓 库、码头等固定场所内使用的特种车 辆,如叉车、搬运车、牵引车等。
注意观察和礼让
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周围环境,礼让其他车辆和行人,避免发生碰撞和事故 。
事故应急处理
驾驶员应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具备应急处理能力,如遇到突发情况能够迅速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事 故扩大。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安全锤等,以备不时之需。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条例第九九条:(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一、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机动车驾驶人在场(厂)内行驶的所有机动车辆。

二、定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指专用于场(厂)内行驶,无准驾车辆行驶证的机动车。

三、主体责任1、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设置机动车使用管理制度,加强机动车管理;2、司机负责按有关要求严格施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3、相关主管部门和车队应对机动车定期检查,实施安全检查,清除安全隐患,完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查制度。

四、驾驶员选拔1、主管部门要持有有效的驾驶证方可获得机动车驾驶资质。

2、司机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有效的安全操作培训,熟悉机动车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并取得安全操作证书。

3、司机必须定期参加安全操作训练,保持技术水平。

五、交通标志标线1、交通标志、标线的布置应符合国家交通《民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程(tsg 81-2000)》《新路面交通标志、标线布设规范》和《场(厂)普通路面机动车交通规则》的要求。

2、所使用的交通标志、标线应具有较好的反光特性。

3、如需做出特殊标记,应按相关规定设置。

六、车辆维修保养1、机动车车辆应定期维修保养,维修保养应遵守《机动车维修保养技术检查标准》(tsg 81-2002)的要求。

2、保养所用的零部件和油脂等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3、将使用严重受损零部件及时更换,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

4、保养结束后,应在车辆上记录该次保养的工作内容和时间,并应当做好保养凭据。

七、安全防护措施1、车辆行驶中,驾驶人应带上安全帽并系上安全带,严禁乘坐机动车上。

2、机动车应装设一定数量灯光,使其对其他车辆及行人有足够的警示作用。

3、机动车行驶时应严格限速行驶,严禁超速行驶。

4、操纵机动车时必须面向正前,机动车不得在拱形交叉口、坡道、峡谷中曲线行驶。

5、驾驶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规,注意行车安全,切勿疏忽大意,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基础知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基础知识

场(⼚)内专⽤机动车辆基础知识 场(⼚)内专⽤机动车辆基础知识 ⼀、⼚车定义 场(⼚)内专⽤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车辆以外仅在⼯⼚⼚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的专⽤机动车辆。

《条例》第⼋章附则第九⼗九条。

⼆、按照动⼒特点分类 1、内燃车辆。

它由内燃机(包括柴油机、汽油机和代⽤燃料发动机)驱动。

2、电动车辆。

它由电动机驱动,由蓄电池供给能量或由电⽹供给能量。

3、内燃电动车辆。

它由内燃机带动发电机,再由电动机驱动。

三、⼚内车的具体常见类别 1、挖掘机 在设计和技术要求上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以内燃机为动⼒,装有橡胶轮胎或履带,可以⾃⾏⾏驶及进⾏挖掘作业的专⽤机械。

如:轮胎式挖掘机、履带式挖掘机、轮胎式挖掘装载机。

2、装载机 在设计和技术要求上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以内燃机为动⼒,装有橡胶轮胎或履带,可以⾃⾏⾏驶及进⾏装载作业的专⽤机械。

如:轮胎式装载机、履带式装载机。

3、铲运机 以内燃机或电动机为动⼒,装有橡胶轮胎或履带,能独⽴完成装、运、卸作业的⼀机多能的联合设备,主要⽤于铲运⼟⽯⽅⼯程。

如:轮胎式铲运机、电动铲运机、拖式铲运机等。

4、吊管机 以内燃机为动⼒,具有专⽤属具,装有橡胶轮胎或履带,可以⾃⾏⾏驶及进⾏吊装各种管材的专⽤机械。

如:轮胎式吊管机、履带式吊管机。

5、平地机 以内燃机为动⼒,装有橡胶轮胎,在机械的前⾯或前后桥之间装有可调节的铲⼑,通过前进运动进⾏平地、刮坡、挖沟或将物料翻松,是⼀种⾃⾏⾏驶及作业的轮式专⽤机械。

如:轮胎式机械平地机、轮胎式液⼒机械平地机、轮胎式全液⼒机械平地机。

6、稳定⼟拌和机 以内燃机为动⼒,装有橡胶轮胎或履带,具有可伴和稳定⼟功能的属具,可⾃⾏⾏驶及作业的⼀种机械车辆。

如:轮胎式稳定⼟拌和机、履带式稳定⼟拌和机。

7、平台搬运车 以内燃机或蓄电池为动⼒,装有橡胶轮胎及不能起升的载货平台,是⼀种可⾃⾏⾏驶的搬运车辆。

如:内燃固定平台搬运车、蓄电池固定平台搬运车。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一、背景介绍随着工业化的不断推进,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在生产、运输和物流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由于专用机动车辆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安全问题也相应增加。

因此,研究和应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对于保障生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和分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在工厂、仓库、物流园区等内部环境中使用的具有特定用途的机动车辆。

根据不同的用途和设计特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可以分为货物搬运车辆、叉车、牵引车、清洁车等多种类型。

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隐患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人员误操作:由于工人的操作技能水平不高或者疏忽大意,容易造成车辆失控、碾压、侧翻等事故。

2. 过载超载:由于工人或管理者对车辆的负荷能力不了解或者违规操作,超出车辆承载限度,导致车辆失控、破坏等安全问题。

3. 车辆维护不当:由于车辆使用过程中缺乏定期的维护保养,导致故障频发,严重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

4. 环境因素:作为场(厂)内车辆,其运行环境几乎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障碍物、施工设备等,容易与车辆相撞、刮擦、碰撞等,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二)为了保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需要应用一系列的安全技术手段。

1. 使用培训:在车辆使用前,必须进行专业的培训,对驾驶员进行理论和实践操作培训,提高驾驶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2. 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在车辆上设置眼睛,车辆通过路口时及时鸣笛、点灯,提醒其他车辆和行人。

3. 车辆监控系统:安装车载摄像头和硬盘录像机,对车辆行驶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操作不当的问题。

4. 限速设备:通过安装车载限速装置,对车辆的最高速度进行限制,避免超速行驶引发事故。

5. 车载安全报警系统:在车辆上安装报警装置,当车辆发生危险行为时,及时发出警示信号,提醒驾驶员和其他人员注意。

(厂)内机动车辆定义

(厂)内机动车辆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2010-08-25 11:32:17| 分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条例第九九条:(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基础知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基础知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基础知识一、厂车定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条例》第八章附则第九十九条。

二、按照动力特点分类1、内燃车辆。

它由内燃机(包括柴油机、汽油机和代用燃料发动机)驱动。

2、电动车辆。

它由电动机驱动,由蓄电池供给能量或由电网供给能量。

3、内燃电动车辆。

它由内燃机带动发电机,再由电动机驱动。

三、厂内车的具体常见类别1、挖掘机在设计和技术要求上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以内燃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或履带,可以自行行驶及进行挖掘作业的专用机械。

如:轮胎式挖掘机、履带式挖掘机、轮胎式挖掘装载机。

2、装载机在设计和技术要求上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以内燃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或履带,可以自行行驶及进行装载作业的专用机械。

如:轮胎式装载机、履带式装载机。

3、铲运机以内燃机或电动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或履带,能独立完成装、运、卸作业的一机多能的联合设备,主要用于铲运土石方工程。

如:轮胎式铲运机、电动铲运机、拖式铲运机等。

4、吊管机以内燃机为动力,具有专用属具,装有橡胶轮胎或履带,可以自行行驶及进行吊装各种管材的专用机械。

如:轮胎式吊管机、履带式吊管机。

5、平地机以内燃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在机械的前面或前后桥之间装有可调节的铲刀,通过前进运动进行平地、刮坡、挖沟或将物料翻松,是一种自行行驶及作业的轮式专用机械。

如:轮胎式机械平地机、轮胎式液力机械平地机、轮胎式全液力机械平地机。

6、稳定土拌和机以内燃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或履带,具有可伴和稳定土功能的属具,可自行行驶及作业的一种机械车辆。

如:轮胎式稳定土拌和机、履带式稳定土拌和机。

7、平台搬运车以内燃机或蓄电池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及不能起升的载货平台,是一种可自行行驶的搬运车辆。

如:内燃固定平台搬运车、蓄电池固定平台搬运车。

8、自卸车以内燃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及可倾翻的货箱,是一种为载运物料而设计的特殊车辆。

厂内机动车辆的定义标准

厂内机动车辆的定义标准

厂内机动车辆的定义标准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在企业厂区、工地等特定区域内使用的,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车辆。

这些车辆通常用于货物运输、人员运输或其他特定任务,如工程作业、救援等。

下面将详细介绍厂内机动车辆的定义标准。

一、定义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在企业厂区、工地等特定区域内使用的,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车辆。

这些车辆属于工程机械或运输车辆的范畴,一般包括汽车、卡车、工程车、叉车等。

它们的主要任务是在企业厂区或工地内进行货物运输、人员运输或其他特定任务,如工程作业、救援等。

二、标准1.车辆类型厂内机动车辆包括各种类型的车辆,如汽车、卡车、工程车、叉车等。

这些车辆根据其使用需求和特点进行分类,如普通货车、危险品货车、专用货车等。

不同类型的车辆具有不同的承载能力和运输特点,适用于不同的运输任务。

1.车辆技术要求厂内机动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包括安全技术要求、环保要求、整车性能要求等。

这些要求对车辆的动力装置、制动系统、灯光照明、安全防护装置等提出了明确的技术要求,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1.车辆使用要求厂内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如交通规则、安全操作规程等。

同时,车辆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确保厂区内的交通安全和秩序。

此外,车辆还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其良好的技术状态和安全性。

1.车辆安全管理要求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是指对车辆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其安全运行的过程。

具体包括车辆的购置、登记、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环节。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车辆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的管理要求和责任人,确保车辆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同时,还应加强对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总结厂内机动车辆在企业厂区、工地等特定区域内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定义标准包括车辆类型、技术要求、使用要求和安全管理要求等方面。

了解和掌握这些标准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不仅可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安全管理水平。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解读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解读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解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为一种在特定场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其安全技术规程对于保障场(厂)内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与分类、安全技术要求、操作与驾驶、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解读,以期提高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使用水平。

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与分类根据我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在固定场所、区域范围内专供人员运输、物料搬运和作业的机动车辆。

这类车辆可分为叉车、搬运车、堆垛车、牵引车、输送车等类型。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1.车辆设计要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规定,确保车辆结构合理、性能安全。

2.车辆制造要求:车辆制造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和技术实力,确保产品质量。

同时,车辆出厂前应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确保车辆安全性能。

3.车辆维修与保养要求: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维修和保养工作应由具备专业技能的维修人员进行。

4.车辆使用与管理要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部门、责任人及操作规程。

同时,车辆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车辆安全、有序运行。

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操作与驾驶1.驾驶员资质要求: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和操作资质,熟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性能和安全知识。

2.驾驶操作规范:驾驶员在操作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规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驾驶。

同时,驾驶员应注意观察周围环境,确保行车安全。

3.特殊环境下的驾驶要求:在场(厂)内存在特殊环境(如湿滑、倾斜、狭窄等)时,驾驶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驾驶措施,确保车辆稳定运行。

四、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1.安全管理体系建立: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制度和流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基础知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基础知识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分类
2. 托盘搬运车 装有货叉用来搬运带托盘的货物的车辆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分类
(三)牵引车(5130) 车辆后端装有牵引连接装置,用来在地面上牵引其他 车辆的工业车辆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分类
(四)推顶车(5140)
车辆前端装有缓冲牵引板,用来在地面上作推顶其他 车辆的工业车辆
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概述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管理又分为对操 作人员的管理和对车辆的管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接受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取得安全技术操作许可证后方能进行 车辆驾驶。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必须经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方能运行。车辆 的安全性能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前 移 式 叉 车
插 腿 式 叉 车
托 盘 堆 垛 车

侧 面 式 叉 车
侧 面 堆 垛 式 叉 车
三 向 堆 垛 式 叉 车
固 定 平 台 搬 运 车
托 盘 搬 运 车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分类
型号表示方法(平衡重式叉车为例)
型号: CP
更新代号:按大写汉语拼音字母 额定载重量代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单位1000KG 防爆类型代号:防爆型为B,其余不表示 传动方式:机械传动不表示;液力传动为D,静压为J 动力源代号:蓄电池D;柴油C;汽油Q;液化石油气Y 平衡重式叉车代号
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概述
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概述
我国的电瓶叉车生产于1954年,内燃叉车生 产于1958年。目前国内叉车制造的品种、机 型很多,就其起重量来说,0.5t~50t的叉车国 内都能制造.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引进和 开发了新技术、新装置、在叉车上采用液压转 向、液力变矩器、常合齿轮液压挂挡变速器、 行星式轮边减速器、选用高强度和宽视野门架 等,使操作简便省力,机动性强,安全可靠, 提高了作业效率

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了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明确纳入调整范围。

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二、厂场内车辆的安全技术规章制度一厂场内车辆的安全规章制度1、岗位责任制。

明确使用单位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工的各自职责。

2、出车工作制度。

明确出车工作时间,出车工作内容,出车工作人员。

3、定期检查、检修制度。

4、安全操作规程。

5、维护保养制度。

6、制定厂场内车辆事故应急预案。

并能有效运转。

7、事故报告制度。

8、厂场内车辆安全工作记录。

每个工作日结束由专职管理人员检查后签字。

9、检查记录。

保证记录完善。

包括:定期检验、定期自行检验、日常使用状况、日常维护保养、运行故障和事故等记录。

二厂场内车辆的使用与管理1、厂场内车辆使用单位的技术员必须对厂场内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

应指定具有厂场内车辆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厂场内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①贯彻执行厂场内车辆安全使用技术规程。

②编制厂场内车辆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③参加厂场内车辆的交车验收。

④检查厂场内车辆的使用、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⑤厂场内车辆的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⑥编制厂场内车辆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⑦向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厂场内车辆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厂场内车辆定期检验实施情况,存在问题。

⑧厂场内车辆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

⑨厂场内车辆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⑩厂场内车辆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条例第九九条:(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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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不再进行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原已登记的设备注销登记。

四、关于宣传工作各地要召集有关企业,做好《条例》修订后的宣贯工作,讲清厂车调整的背景情况,取得相关企业的理解、支持与配合,顺利完成厂车《目录》调整阶段的相关工作。

五、总局相应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出台后,厂车相关行政许可、安全监察、检验检测等工作按照新规定实施。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国质检特〔2010〕22号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现予以公布。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附件: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注: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叉车”;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大型游乐设施观光车类”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企业内机动车辆分类通常有以下六种:(一)汽车类。

包括载重汽车、倾卸汽车、客车、专用汽车、叉车和铲车等。

(二)电瓶车类。

包括平板电瓶车、电瓶叉车等。

(三)拖拉机、挂车类。

包括拖拉机、牵引车、平板车等。

(四)简易翻斗、平板车类。

包括翻斗车、平板车等。

(五)有轨电车、电瓶机车类。

包括有轨电动车、电瓶机车等。

(六)挖掘类。

包括挖掘机、推土机、电铲等。

问:总局领导:内燃叉车、蓄电池叉车等在04年《特种设备目录》中属于轻小型起重设备,因此我所在07年4月检验机构核准时取了轻小型的资质,现在新增特种设备目录中调整为厂内专用机动车中的叉车,我所现还能检验否?若不能检该如何办理?敬请总局领导尽快给与答复,急!答:根据我局《关于做好政策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在总局出台新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您提到的各类叉车)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进行检验、使用登记等安全监察与监督管理工作,相关工作程序与判定要求暂不变更。

因此,你所仍能承担相应设备检验工作。

问专家您好,想咨询下,32吨矿用自卸车是否属于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其制造与维修是否需要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行政许可。

谢谢。

答:《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中,未包括您提到的“32吨矿用自卸车”,同时,这种机动车辆也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定义中“专用机动车辆”的特征,因此,这种机动车辆不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不属于特种设备的“非厂车”设备,不用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也不用进行特种设备的强制检验与使用登记。

问:(2010)200号文已说明非厂内作业人员不再纳入考核范围,压路机没有在目录范围内。

3月份你局发的文,可下面还在查操作证,你说我需要去办吗。

有可能各个地区的办事效率不一样,可现在没有操作证建设方就不租我机子,考证要2个月时间我的压路机将停滞2个多月我应该怎么办,我是南京的答:您的认识是正确的,根据《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和《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您提到的“压路机”等不属于特种设备的“非厂车”设备的作业人员,不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核查您操作证的不知是否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人员,如是,您可向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反映予以纠正;如是其他部门的人员,请您向该部门市级行政部门反映纠正。

问:总局领导,你们好!我公司目前使用有装载机、挖掘机和推土机,2008年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下,经检验后登记注册,2009年进行了定期检验。

而今,装载机和挖掘机不再属特种设备范围,定期检测检验是否也不再做了呢?其操作人员是否也不要求持证上岗了呢?另外,往年推土机也进行了检验和登记注册,推土机未列在《特种设备目录》和《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中,推土机是否属特种设备?是否需定期检验?其操作人员是否需持证上岗呢?答:《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中,未包括您提到的“装载机、挖掘机和推土机”,因此,这三种机动车辆不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装载机、挖掘机和推土机”等不再属于特种设备的“非厂车”设备,今后不用进行特种设备的强制(含定期)检验与使用登记,其作业人员也不用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问:领导,您好!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和国质特检(2010)22号文,厂内使用的挖掘机、装载机等设备已经不属于特种设备,那么请问关于这两种设备目前由哪个机构监管?对于这两类设备的使用,是否需要办理备案登记,去哪里办理相关的登记?(经本人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反馈,这两类设备也不属于他们的监管范围,那么是否对此类设备的使用目前是监管空白吗?)另外,厂内使用的用于运输货物的机动三轮车和四轮拖拉机是否是特种设备?对于这类车辆的使用是否需要备案登记?对于这类车辆的监管由哪个部门负责?请在解答问题时明确你的答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名称或编号。

非常感谢!祝您工作愉快!答:《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中,未包括您提到的“厂内使用的用于运输货物的机动三轮车和四轮拖拉机”,同时,这两种机动车辆也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定义中“专用机动车辆”的特征。

因此,这两种机动车辆不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您提到的“挖掘机、装载机”及“厂内使用的用于运输货物的机动三轮车和四轮拖拉机”等不再属于特种设备的“非厂车”设备,今后不用进行特种设备的强制检验与使用登记。

目前未见到今后哪个部门对其监管的相关规定,属于没有政府部门进行专门监管的设备,与其他普通产品一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即可。

问:总局领导:我公司刚刚购置了几台厂内运输用货车,在2月份在东莞市质监局特检院报检。

在本月拿到了检测报告后,到特检科注册时被告知货车不在机动车目录内,不予办理。

而我公司于去年2009年也注册登记了一批,现在想咨询一下,货车是否可属于厂内机动车辆范围内。

答:《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中,未包括您提到的厂内运输用货车。

因此,货车不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同时,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今后“非厂车”设备不再进行特种设备的强制检验与使用登记。

问: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看到这个文件,非厂车应该由哪个部门监管?企业咨询的时候我们应该如何解释?答: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非厂车”设备不再属于特种设备,今后哪个部门对其监管目前并未见到相关规定。

企业咨询时可以回复为没有政府部门进行专门监管的设备,与其他普通产品一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即可。

问:尊敬的领导您好。

为保证正确理解国质检特(2010)22号文《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请您确认如下三条理解的正确性,望尽早回复为盼,非常感谢。

1.根据该文,装载机,挖掘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不再列为特种设备。

2.174号文的内容不再对上述四种机型生效和制约。

3.更进一步的说,对这四种机型无需取得生产制造许可和通过型式试验即可销售。

答:《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中没有列入装载机、挖掘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而且根据《关于做好政策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没有列入目录的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因此,上述四种机型设备不再执行《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的规定,其制造、销售无须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者174号文件规定的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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