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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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说明:

一、本指标体系主要依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方案》(教高〔2008〕5号)制订,指标体系中建议重点考察内容主要参考《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

二、评估结论标准

本方案主要评估指标8项,考察要素25项,其中重点要素9项(即:带“※”的考察要素1.3、2.1、3.2、4.1、5.1、5.4、6.2、7.2、8.2)。每项考察要素分A(优)、B(合格)、C(不合格)三个等级,指标体系表中的等级标准及内涵说明给出了A(优)和C(不合格)两级,介于二者之间的为B(合格)。

评估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二种,其标准如下:

1.“通过”的标准

达到下列条件,即为“通过”:重点要素C<3项,且全部考察要素C<6项

2.“暂缓通过”的标准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即为“暂缓通过”:

(1)重点要素C≧3项;

(2)重点要素C<3项,但全部考察要素C≧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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