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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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是如何判定的?下面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定做全面解析。

一、确定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我国《专利法》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这就是说,权利要求是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直接依据,处于主导地位。说明书和附图处于从属地位,项技术特征如在权利要求中叙述不清的,可以通过说明书和附图加以理解。根据《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二、对权利要求的解释

我国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确定上采用的是折中原则,2001年6月1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专利法第56条第1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

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正式在专利侵权认定中引入了“等同原则”。

1、权利要求的解释对象

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其保护范围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最大。因此,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一般以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根据《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

(1)在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权利要求的内容。

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2)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予支持。

(3)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予支持。

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对比对象

进行侵权判定,应当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一般不以专利产品与侵权物品直接进行侵权对比。专利产品可以用于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当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有专利

权时,一般不能用双方专利产品或者双方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侵权对比。对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比较,一般不考虑侵权物与专利技术是否为相同应用领域。

四、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对比方法

由于进行专利侵权比较的双方一个为文字说明,一个为实物,不能将两者直接比较,在实

践中通常依据下述方法来进行侵权比较。

首先,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进

行分解列出,同时,把被控侵权物所包含的所有技术特征也一一列出。

其次,将两者所包含的技术特征进行一一对应,看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有必要技术特征是否都被被控侵权物所囊括或与被控侵权物中的对应技术特征相等同。如果是,则专利侵权成立,如果不是,则专利侵权不成立。

五、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判定原则

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等同原则

实践中,被控物适用该原则判定侵权是很少的,很多的情况下,适用的是等同原则。所谓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就是说尽管被控物不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但是被控物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此种情况下,被控物判定侵权。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专利法第56条第1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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