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成本核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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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成本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项目管理,明确项目管理中各类财务事项的关键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要求,提升管理水平,保证项目成本的真实性,促进

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

法规和集团(院)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项目成本核算以工程项目为核算对象,包括项目从中标开始,到项目竣工结算止(含缺陷责任期)发生的所有费用(投标阶

段的项目支出计入销售费用)。成本对象一旦确定,不得改

变。

第三条公司的成本对象包括各项目部、产品事业部及所属各项目部、设备租赁中心、人力资源中心、科技发展中心、试验检测中心等。

第四条在项目成本核算管理过程中,至少应明确和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关键环节的流程控制和风险防范:

(一)项目立项信息及目标成本更新不及时,可能导致难以对该项目系统地正

确组织会计核算、项目收入确认、项目效益分配、项目绩效

评估和分析考核等管理工作。

(二)项目成本入账不及时,可能导致成本核算信息失真,项目收入确认不准

确。

第二章项目成本核算内容

第五条工程项目成本的主要内容:包括直接费和间接费。

第六条直接费是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可以直接列入到各项目成本中的费用。它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施工专项费用、融资费

用、外拨(即专业分包成本)。

(一)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工程施工人员(不含试验检测人员、设备操作人

员)的工资、奖金、工资附加费、工资性质的津贴等工资性

支出、劳动保护费、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劳务费分包费等。(二)材料及物耗:包括直接构成工程实体有助于产品形成的原料及主要材料

(含材料购买价及运费)、辅助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的费

用和周转材料的摊销及租赁费、水电费等。

(三)机械费:指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或租赁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

租用公司设备租赁中心及外单位施工机械的租赁费,以及施

工机械油然料、配件、安装、拆卸、吊装费、维修费、设备

转场费、进出场费、运输费(含混合料运输)等。

(四)施工专项费用:除人工、材料、机械费以外直接为施工项目所发生的支

出,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按项目结算金额的1.5%控制)

及环保措施费、试验检测费、工程定位复测费、交通组织

费、工程点交费、临时设施费(临时供水供电设施、临

时驻地、便道及其他小型临时设施摊销费等)、脚手架搭

建、场地清理费、材料二次转运费、冬雨夜施工增加费、生

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拌合站场地建设费、拌合站安拆费、资

源税、价格调整基金、政府调节基金等。

(五)融资费用:指在为完成项目施工过程中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

融资费用。包括借款或贷款利息支出、贴现利息支出、汇兑

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应付票据贴现息、办理保函手

续费、授信额度管理费等)。

(六)外拨(即专业分包成本):指公司各项目按制度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承

包单位的按月计量或结算金额。

第七条间接费包括现场经费和间接费用分摊。

(一)现场经费。指现场管理费。现场管理费包括:差旅交通费(含用于

项目交通车的各项费用)、项目咨询费、招待费、通讯费、

办公费、低值易耗品使用费(如工具用具、劳保用品等)、

危险意外作业伤害保险以及可以明确属于该项目发生的费

用。

(二)间接费用分摊。是指公司为准备、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生产活动所

发生的全部施工间接费支出。包括工资(含人力资源中心人

员)、奖金、职工福利费、工资附加费、劳动保护费、办公

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邮电通讯费、会议费、广告宣传

费、公司食堂餐费、固定资产(除机械以外)折旧及修理

费、物料消耗、财产保险费、环境治理、临设摊销、低值易

耗品摊销、工程保修费、排污费、保险费、环保绿化费等。第三章项目立项管理

第八条项目立项按照以下基本原则办理:

(一)一般情况下,一个合同,应单独设立一个核算账号。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按公司组建的项目经理部作为一个核算账号。

三)同一施工所在地频繁发生的同类型业务单笔合同金额小于100 万

元,可根据需要合并立项。

第九条项目应在取得相关《项目任务书》后完善《项目立项报告》,工程管理

部门应在收到立项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项目立项信息

录入并反馈给项目承担部门、财务审计部,财务审计部完成项

目立项信息审核。

第十条项目立项后,方可发生和报销与项目有关的支出,并按所立账号进行成本费用归集。

第四章项目信息变更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后,因项目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以下重要事项的变化,应按照立项时的相关程序及管理要求,由项目部提交变更资料:

(一)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化;

(二)项目合同金额发生增减(项目部根据项目实际工程量以及计价原则预估该项目的合同金额)

(三)工期进度出现较大调整;

(四)项目生产组织发生大的变动;

(五)客户单位名称与相关负责人员及基础信息发生变动;

(六)合同事项出现调整或者补充变更。

(七)项目支出预算可能发生大的变化。

第十三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变更应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项目部在获得变更事项相应信息并取得相关依据后5 个工作日内

向工程管理部提交项目信息更新或变更申请。

(二)工程管理部在收到变更申请资料后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移交

公司财务审计部。涉及重大调整,经项目部、市场经营部、

法律事务部、工程管理部、财务审计部相关人员及业务分管

领导审定后,须经公司办公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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