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4.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含保修期)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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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含保修期)
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含保修期)收尾工程、缺陷修复、运营养护、专项验收、决算审计等工作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高效运营,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福建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指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均自工程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以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为准。
第四条项目法人(含代建项目,下同)是工程竣(交)工验收和项目试运营期收尾工程、缺陷修复、专项验收、决算审计的责任人,负责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并依法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五条运营管理单位是项目试运营期运营管理和养护的责任人,负责做好收费、路政、监控及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维护和公路养护工作,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配合
项目法人做好收尾工程、缺陷修复及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条各设区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负责协调项目法人做好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
(一)督促项目法人、运营管理单位做好试运营期收尾工程、缺陷修复、专项验收、决算审计;
(二)协调本辖区征迁安置机构收集、整理、汇总和移交征迁资料,完成征迁费用决算并接受审计,协助项目法人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三)协调试运营期收尾工程、水毁工程、缺陷修复工程所需用地的补征(租)用;
(四)其他应当由市高指负责协调的工作。
第七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设计等参建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及时做好竣(交)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试运营期工程缺陷责任认定、缺陷修复和收尾工程监理,配合项目法人做好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审计工作。
第八条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市高指、项目法人和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设计等单位应当保留原机构,配备必要的主要管理人员,负责完成竣工验收和试运营期的各项工作,项目主要负责人不得调离岗位。
第二章交工验收与交接验收
第九条交工验收按合同段进行。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可以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分段通车的项目,可以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路基土建工程合同段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组织移交。经徒步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路面工程施工。项目法人组织徒步检查和交工验收时,邀请运营管理、养护等相关单位参加。景观绿化工程、房建工程应当按合同约定时限分别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时应当邀请运营管理、养护等单位参加。
第十条交接验收是指在交工验收之日起的1个月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管理单位对交工验收遗留的施工质量缺陷整改情况进行全面的复检,验收合格后移交给运营管理单位,按施工缺陷期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维护。施工质量缺陷遗留未整改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交接验收,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或者委托运营管理单位(或者养护单位)完成未完工程、返工整改和管理养护。交工验收合格后且完成质量缺陷遗留问题整改合格后的3个月内完成交接验收。
第十一条交接验收期间,应当对已交工验收合格工程的零星扫尾沿线排水工程、防护工程(含边坡及取弃土场绿化工程)、隧道消防设施、涵洞通道及分离式桥梁、安全设施、景观绿化、房建、机电等工程的零星扫尾及工程使用功能、外观质量、实体质量缺陷和损坏等遗留问题进行全面检查,逐一登记、造册、汇总、签认,理清完工扫尾或缺陷责任。
第十二条交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运营管
理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对交工验收、交接验收提出的遗留问题扫尾和整改处理意见,以及工程施工质量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内缺陷和修复等的责任、权利、义务,明确修复期限、修复费用及支付方式等。
第三章运营养护与缺陷修复
第十三条交工验收和交接验收提出的遗留问题,按合同约定属施工单位责任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完成扫尾和整改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按合同约定非施工单位责任的,由项目法人或者由其委托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完成扫尾和整改处理,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当书面要求施工单位在交接验收后1个月内,完成遗留问题的扫尾和整改处理。施工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由项目法人委托运营管理单位或者养护生产单位完成相关工作,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项目法人有权从施工单位的任何一笔计量款或者质量保证金中代扣相应费用给运营管理单位或者养护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交工验收后自试运营之日起,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做好项目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工作。对交工验收中遗留的施工质量缺陷,项目法人负责督促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按期完成交接验收。
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发现的缺陷和损坏,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牵头组织
施工、监理、设计、运营等单位查明原因,明确责任。
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工程保修期内发现的缺陷和损坏,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省高指,由省高指会同项目法人组织施工、监理、设计、运营等单位共同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缺陷责任期和工程保修期内发现的工程缺陷和损坏修复费用,按合同约定属施工单位责任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修复,或者由项目法人协调委托运营管理单位修复;按合同约定非施工单位责任的,修复费用列入建设成本或运营成本,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修复。
第十六条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满前,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进行全面检测和检查。发现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者已修复的缺陷部位(部件)又遭损坏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五条进行处理,并进行修复。
缺陷责任期或者保修期满时,存在的工程缺陷和因工程缺陷造成的损坏应当修复完成经验收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签发经项目法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或者保修期终止证书,并按合同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根据工程质量终身制,在工程保修期满后的运营期内,因施工原因导致工程再次出现缺陷的,应由原施工单位无条件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施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推诿。
第十七条试运营期间,项目法人、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就完善使用功能和管理功能提出补充完善设计,报省高指批准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