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4.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含保修期)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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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公路工程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公路工程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管理,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公路工程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提高公路工程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包括公路建设、养护及维修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设计、施工、养护及维修等过程中出现的与规范和技术标准不符的缺陷。

第四条责任事故是指在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过程中因工程质量缺陷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的执行机构为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单位应当设立相应的质量责任部门,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设立质量控制检查点,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和检验。

第九条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单位发现工程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应当立即停止工程施工,并做好整改措施和工程质量复核工作。

第十条公路工程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应当由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单位的质量责任部门负责整改,相关责任人应当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工程质量缺陷处理办法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体系,制定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和规范,并通过内部培训和考核等方式,加强员工质量意识和技术能力的培养。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及时反馈机制,定期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工程质量缺陷,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合同签订阶段确定相应的退换修责任和赔偿金额。

第十五条如果工程质量违反规范和技术标准造成重大损失,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或追责。

建设工程项目公路质量责任制

建设工程项目公路质量责任制

国道G258龙翔大道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度编制单位:编制时间:2022年12月21日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监理,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公路建设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设计保障、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五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定期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一、建设单位1、质量责任和义务(1)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立,并满足相应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

(2)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中管理混乱、履约较差、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施工、监理等单位予以终止合同,并清除出场,同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上报交通主管部门。

2、质量责任追究(1)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对建设单位给予处罚。

(2)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按照《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给予处罚。

(3)建设单位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按照《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给予处罚。

二、勘察、设计单位1、质量责任和义务(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2)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设计的有关问题。

(3)设计单位应主动接受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4)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严格履行工作程序,坚持按程序办事;明确各级质量责任,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2023年投资项目管理师之投资建设项目实施题库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投资项目管理师之投资建设项目实施题库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投资项目管理师之投资建设项目实施题库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建设项目管理负责人,在现实条件下为实现建设项目财务预定目标,在拟定多种可行性方案的基础上,择优选择最合理有效的行动方案的过程称为( )。

A.财务控制B.财务分析C.财务预测D.财务决策【答案】 D2、国家对各类外债和或有外债实行( )。

A.集体决策审批制度B.全口径管理C.部门责任制度D.分级管理【答案】 B3、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个工作日。

A.3B.5C.7D.10【答案】 B4、关于公开招标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应当在人民日报上发布招标公告B.公开招标需向特定的法人组织发出C.公开招标也称为选择性招标D.公开招标的优点在于投标不受地域限制,招标人有较大的选择余地【答案】 D5、下列设计进度测量方法中,( )适合于编写技术说明。

A.完成单元法B.渐进里程碑法C.开始/结束百分比法D.比值法【答案】 A6、下列属于按监督方式对建设项目质量监督进行的分类是( )。

A.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B.国家监督和社会组织监督C.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D.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答案】 C7、对工程设计中提出采用超出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应组织科研试验和鉴定并主持审查其成果,确认设计采用的成果。

A.建设项目业主B.施工单位C.设计单位D.监理单位【答案】 A8、鉴于监理标的具有的特殊性,招标人选择中标人的基本原则是( )。

A."基于能力的选择"B."基于监理人员素质的选择"C."基于监理单位规模的选择"D."基于价格的选择"【答案】 A9、对于出险频率相对较高,但损失金额较低的风险,宜采用( )。

A.自留方式B.转移C.抑制D.回避方式【答案】 A10、下列不属于我国建筑工程预算造价审核方法的是( )。

福建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办法

福建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办法

福建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是指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竣(交)工验收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以及机电等单位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

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质量检测机构要求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招投标规定选择检测机构。

建设单位应在质量检测工作开展前签订检测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质量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在国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 证书),且证书附件批准的检测项目/参数必须覆盖质量检测的所有项目/参数;(三)具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类相应等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且证书附件批准的检测项目/参数必须覆盖质量检测的所有项目/参数。

第七条检测机构不得与建设、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服务单位存在如下关系: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承担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不再参与该项目的竣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现行有效标准、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对检测数据和作出的结果负责,不得将质量检测工作转包或分包。

第九条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一)检测负责人制度。

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测时,必须指定现场检测负责人,并明确现场检测负责人职责;(二)现场巡查制度。

福建省高速公路项目交工及施工质量缺陷期桥梁检测和缺陷修复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高速公路项目交工及施工质量缺陷期桥梁检测和缺陷修复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高速公路项目交工及施工质量缺陷期桥梁检测和缺陷修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在建高速公路项目交工前桥梁检测、缺陷修复等相关工作,保障桥梁结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等,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交工前至施工质量缺陷责任期满的桥梁检测、缺陷修复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施工单位在完成桥梁施工图的全部施工内容后,方可按程序上报申请进行桥梁交工前检测。

第四条桥梁的检测内容、登记格式必须按照福建省高速公路桥梁管理系统的规范样本(详附件)进行釆集数据,以便后期录入和建立管理系统。

第五条桥梁的施工质量缺陷修复等工作必须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规程要求,有助于实现结构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

施工质量缺陷修复必须按要求限时整改到位;未经桥梁检测或施工质量缺陷修复不合格的,项目业主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第二章各方职责第六条项目业主应当根据工程进度,组织桥梁检测工作,协调各单位做好桥梁检测、施工质量缺陷修复过程的配合工作,组织核定桥检报告、施工质量缺陷的修复方案,上报省高指。

第七条桥检单位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出具合法、合规的检测报告,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并分析造成施工质量缺陷的原因,提出缺陷修复建议。

第八条施工单位作为桥梁施工质量缺陷的责任主体,应当负责提出桥梁施工质量缺陷修复方案,并承担施工质量缺陷修复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施工质量缺陷修复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结合桥检单位提出的施工质量缺陷修复建议,按相关要求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质量缺陷修复方案进一步深化、确认。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审查桥梁施工质量缺陷修复方案,做好施工质量缺陷修复过程的旁站工作,签认隐蔽工程,监督施工质量缺陷修复工作按设计、规范等要求落实到位,并对现场施工质量安全负监管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1
1.7 联络..............................................................................................16 1.8 严禁贿赂......................................................................................17 1.9 化石、文物..................................................................................17 1.10 知识产权....................................................................................18 1.11 保密............................................................................................19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19 1.13 责任限制....................................................................................20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20 第 2 条 发包人............................................................................................20 2.1 遵守法律......................................................................................20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21 2.3 提供基础资料..............................................................................22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22 2.5 支付合同价款..............................................................................23 2.6 现场管理配合..............................................................................23 2.7 其他义务......................................................................................24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24 3.1 发包人代表..................................................................................24 3.2 发包人人员..................................................................................25 3.3 工程师..........................................................................................26 3.4 任命和授权..................................................................................27 3.5 指示..............................................................................................27 3.6 商定或确定..................................................................................28 3.7 会议..............................................................................................29

201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1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1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使用说明一、《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工期不超过12个月、技术相对简单、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小型项目施工招标。

二、《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

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

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相衔接。

本章所附表格可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六、《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六章“图纸”,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相衔接。

七、《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关于印发中化#处《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管内各单位:为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为认真贯彻质量方针,实现公司质量目标,落实工程主体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力度,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问题(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

现将《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认真执行。

附件: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为认真贯彻质量方针,实现公司质量目标,落实工程主体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力度,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问题(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化#局中化#处所属各单位及合格供方。

第三条引用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五、GB/T19001-2008/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六、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七、ZYGS/SC01-2011《质量手册》。

第四条术语和缩写一、引用ZJYGS/SC01-2011《质量手册》中的术语。

二、中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各项目经理部、各架子队统称为各-2-“单位。

四、四不放过” 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是本制度的主管领导。

第六条安全质量管理部是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管理的 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与检查,并负责组织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评审和处理。

并对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上报质量委员会讨论结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证金返还期不一致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证金返还期不一致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证金返还期不一致的处理转自:今日头条 2022-06-09 11:28·中闻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7月1日施行)对质量保证金和缺陷责任期做了相应规定,按照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来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和缺陷责任期是绑定的,但是实践中,由于对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概念的混淆,合同中约定多样化等原因,对于质量保证金应何时返还,尤其是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二者不一致情形下,何时返还,仍存在诸多的争议。

本文对此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和期限(一)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概念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保修期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保修期内,承包人对工程的保修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予以排除。

同时,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保修期没有必然联系,发包人不得以保修期未满为由拒绝返还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是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承担的是质量缺陷修复义务。

如果承包人未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承包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各部分工程保修年限承担保修责任。

(二)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不同1. 保修期的期限关于保修期,原建设部于2000年6月30日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7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19 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9 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是口
否口
签名:



专业监理工程师意见:
尾留工程、缺陷问题是否处理是
□否口
资料是否移交是
□否口
是否满足终止工程缺陷责任期条件是
□否口
签名:



总监理工程师意见:
同意于年月日终止工程缺陷责任期
签名:



业主意见:
是否同意终止工程缺陷责任期
是口否口
签名:



G4216线屏山新市至金阳段高速公路工程项目
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施工单位:合同段:
监理单位:
监表19
本证书包括的工程:
检查人(单位:施工、监理、检测、设计、业主):日期



承包人意见:
缺陷责任期内工作是否已按照合同要求全部完成
是口
否口
资料是否移交
是口
否口
是否申请终止工程缺陷责任期

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

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

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发布日期:2008-10-6 文章来源:交通运输部浏览次数:951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和耐久性,现就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重要意义1.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是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建设各方主体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履行工程合同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工程质量、预防和遏制质量事故的有效手段。

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不落实,将直接影响公路工程质量,影响公路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2. 近年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不断深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公路工程整体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但一些地方和个别单位仍然存在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成为制约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的重要因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重大意义,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有关问题,深入分析原因,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等措施,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

把抓好工程质量管理、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作为公路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切实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

4.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在公路建设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

其中,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代理建设管理单位对代建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单位对勘察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分包单位分别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总包单位负总责;其他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委托或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负连带责任。

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参 加 人 员:秦永春 曾 蔚 马 融 陈 敏 季 节 钟 科 屈庆余
2
目次
目次
1 总则 ......................................................................................................................1
本标准由黄颂昌、徐剑负责起草第 1、2、3、5 章及附录 A,刘钧伟、汪维恒、 李哲梁负责起草第 4 章排水养护工程部分、第 8 章、第 9 章及附录 B~附录 L,禹忠 耀负责起草第 4 章路基、支挡养护工程部分,王国亮、郑晓华、王来永、舒森、王 常青负责起草第 6 章及附录 M 和附录 N,吴志辉、刘凤娟负责起草第 7 章。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3
本标准本着“突出特点、简化层级、标准适度、方便适用”的原则,采用与《公 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 土建工程》(JTG F80/1-2017)相协调的检验评 定框架,对常用公路养护技术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路基养护工程,路面养护工程、桥梁、涵洞 养护工程,隧道养护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绿化养护工程等 9 章及 13 个附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

目次1总则 (1)2 术语 (1)3 一般规定 (2)4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3)4。

1 准备工作 (3)4.2 监理工作内容 (3)5 施工阶段监理 (5)5。

1 质量监理 (5)5。

2 施工安全监理 (6)5.3 施工环境保护监理 (7)5。

4 费用监理 (7)5。

5 进度监理 (8)5.6 合同其他事项管理 (8)6 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 (9)7 工地会议 (10)7。

1 工地会议形式记录 (8)7.2 第一次工地会议 (8)7。

3 工地例会 (13)7.4 专题工地会议 (13)8 文件与资料管理 (11)8。

1 监理文件与资料管理 (14)8.2 监理文件与资料内容 (14)8。

3 监理文件与资料归档 (15)9 公路机电工程监理 (12)9.1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15)9。

2 施工阶段监理 (8)9。

3 试运行阶段监理 (8)9.4 缺陷责任期监理 (8)附录A 监理旁站工序/部位表 (8)A。

1 公路工程监理旁站工序/部位一览表 (8)A.2 机电工程监理站工序/部位一览表 (8)附录B 监理记录 (21)B.1 巡视记录 (21)B。

2 旁站记录 (22)B.3 监理日志 (23)附录C 监理指令单 (24)附录D 中间交工证书 (25)附件《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条文说明 (23)1 总则 (27)3 一般规定 (27)4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27)5 施工阶段监理 (29)6 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 (34)7 工地会议 (34)8 文件与资料管理 (36)9 公路机电工程监理 (37)1 总则1.0。

1 为落实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订本规范。

1。

0。

2本规范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养护工程监理可参照执行。

1.0.3 监理机构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文件开展工作:1.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最新福建省交通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最新福建省交通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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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闽交运[1997]145号 闽交运[1998]241号 闽交运[1999]58号 闽交运[1999]136号 闽交运[1999]181号 闽交运[2000]187号 闽交运[2010]10号 闽交运[2010]37号 闽交运[2010]39号 闽交运[2010]48号 闽交运[2010]59号 闽交运[2010]74号 闽交运[2010]90号 闽交运[2010]135号 闽交运[2010]138号 闽交运安[2002]47号 闽交运安 [2002]116 号 闽交运安[2002]146号 闽交运安[2003]52号 闽交运安[2003]78号
102 闽交运安[2003]145号 103 闽交运安[2003]174号 104 闽交运安[2004]54号
105 闽交运安[2005]112号 106 闽交运安[2005]145号 107 闽交运安[2006]223号 108 闽交运安[2007]1号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直达快速客运管理暂行规定 》和《福建省道路直达快速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运输站收 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对客运车辆停放费等八项费 率的批复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客运管理实施意见(试 行)》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假日道路旅客运输暂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客运经营期限届满重新许 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和 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实施农村客运发展及客运站点建设奖励和 补助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船舶管理市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 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农村客运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 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贯彻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 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 投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颁发《福建省营业性道路运输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维修费计算方法的 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 则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内河小型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印发《关于贯彻<福建省粮食安全预警应急方案 (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系统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安监局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福建省交通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1.2米以下儿童免票乘车有关 问题的意见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 直接通航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明确申请从事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 湖间海上直接通航运输报送的船舶技术资料要求的通知

施工、监理单位违约处罚实施细则(试行)

施工、监理单位违约处罚实施细则(试行)

施工、监理单位违约处罚实施细则(试行)为更好地执行施工、监理承包合同,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合约,达到创建优质工程、精品工程的目标,确保顺利完成渔溪至平潭高速公路延伸线项目(以下简称渔平高速延伸线)建设任务,根据渔平高速延伸线招标文件及有关条款,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依据1、交通部颁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30-2003)、《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2000)、《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 (JTG F80/1—2004)与《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机电工程)(JTG F80/2—2004)等及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规定、规范和各种管理性文件。

2、渔平高速延伸线施工承包合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

3、渔平高速延伸线施工监理服务合同、招标文件、监理规范。

4、《福建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

5、施工图设计文件。

6、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省市高指印发的有关建设管理文件。

二、违约处理程序监理工程师、业主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和巡视、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违约事件;业主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发现监理单位违约事件时,按以下程序处理:(一)施工单位违约处理程序1、现场调查,了解事件情况,施工单位对事件进行确认。

2、采取口头或开具《渔平高速公路延伸线违约处理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承包人限期进行整改。

3、整改后或整改期限到时,事件通知人对违约事件进行复查。

对未整改到位或无故拖延整改的,再次开具《通知单》要求再次进行整改并课以经济处罚。

4、再次复查时,仍无整改或借故不整改、甚至拒绝签收《通知单》的,将予以通报并按最高标准进行经济处罚。

5、凡《通知单》所涉及的施工单位违约现象,均由总监办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整改完毕后,应及时通知开单人进行复查并在相应的整改反馈单上签字确认整改结果。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GG10—20062006-11-02发布2007-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主编单位: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总则 (4)2术语 (4)3一般规定 (5)4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6)4.14.255.15.25.35.45.55.6677.17.27.37.488.18.28.399.19.29.39.4附录AA.1公路工程监理旁站工序/部位一览表 (10)A.2机电工程监理站工序/部位一览表 (10)附录B监理记录 (21)B.1巡视记录 (21)B.2旁站记录 (22)B.3监理日志 (23)附录C监理指令单 (24)附录D中间交工证书 (25)附件《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条文说明 (26)1总则 (27)3一般规定 (27)4施工准备阶段监理.275施工阶段监理 (29)6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 (34)7工地会议 (34)8文件与资料管理 (36)9公路机电工程监理 (37)1总则1.0.1为落实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养护工程监理可参照执行。

1.2.3.4.5.6.7.规定。

2工程师。

2.0.5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中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监理人员。

2.0.6总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

2.0.7驻地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部分工程监理工作的驻地监理负责人。

2.0.8监理计划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在监理合同期内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9监理细则根据监理计划,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分部工程或监理工作的某一方面,由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操作性文件。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质量管理及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质量管理及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质量管理及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上级单位文件精神,规范缺陷责任期质量管理及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促进通车项目按照节点高质量完成基本建设程序,明确各参建单位履约责任,努力创建优质工程,确保工程质量优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缺陷责任期质量管理第二条通车项目缺陷责任期质量管理机构设置。

建设项目公司应依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关于缺陷责任期的合同条款约定,成立通车项目缺陷责任期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成立以项目公司负责人为组长,成员由公司各部门、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质量管理人员的领导机构。

明确监理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的履约人员,监理范围及责任;明确施工单位缺陷责任期内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建立缺陷责任期质量管理巡查制度:.(一)结合通车项目试运营特点,项目公司制定印发缺陷责任期质量巡查制度,巡查分为一般巡查、专项巡查、特殊巡查,一般巡查参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分项分部工程基本要求及外观质量为主要巡查内容,巡查频率不低于3次/周;专项巡查参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分项分部关键项目为主要巡查内容(必要时采用试验仪器检测),巡查频率不低于1次/周;特殊巡查为气象部门及相关部门预报的不利天气下开展的巡查,主要以防护、路基排水工程、桥下排水工程为主巡查内容。

(二)巡查制度采取“清单制、销号制、验收制、闭合制”,针对发现的质量缺陷及问题,采取严格质量管理。

第四条质量缺陷责任的划分与界定:项目公司质量缺陷责任期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依据缺陷类别进行质量缺陷责任的划分与界定,划分与界定基本原则为:(一)涵洞、通道基础、台背沉降类,土建单位承担质量责任;防护、排水工程勾缝脱落导致的水毁,土建单位承担质量责任;路基边坡冲沟,土建单位承担维护责任;桥梁隧道工程混凝土温缩裂缝、受力裂缝,土建单位承担质量责任;路面裂缝依据芯样反射裂缝方向界定,如由上向下,路面单位承担质量责任,由下向上,土建单位承担质量责任;路面松散、拥包、车辙、泛油、乏油、坑槽、网裂、泛浆、唧泥,路面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交安工程护栏板镀锌层脱落、紧固件不牢、线性不顺,交安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挖方段立柱埋深不够,交安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填方段立柱埋深不够,交安施工单位与土建施工单位分别承担质量责任。

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

附件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缺陷责任期工程合同管理,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明确各级工作职责,规范审核程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缺陷责任期是指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至竣工验收通过为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内所有分项工程管理。

第二章管理内容及职责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工程内容包括施工质量缺陷、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损坏及工程设计完善。

第五条项目办、驻地监理办和项目经理部分别成立缺陷责任期现场管理机构并常驻工地现场进行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承担缺陷责任期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项目办工程科负责缺陷责任期工程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审批工作,质量安全科负责缺陷责任期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承包人负责对所有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内容的维修和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已完工程的质量巡查和对质量缺陷维修和补充增加工程施工的监理。

第八条对项目办安排的工作任务,监理单位应按期完成,否则,项目办将按相关规定酌情扣除监理服务费用。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建立每日上路巡查制度,并填写《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巡查记录表》见附件1,每半月(15日之前)上报项目办,如在项目办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监理单位对此问题未发现,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第十一条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较严重损坏或需完善设计、补充增加的工程,按工程设计变更报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对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第三章管理程序第十三条监理单位要随时组织组织施工单位对所辖合同段内的工程进行缺陷检查,正常情况下每半月(15日之前)向项目办上报《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排查表》(见附件2),排查记录作为监理计量依据。

第十四条对排查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单位应第一时间通知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填写《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电话通知记录》(见附件3),如施工单位3天内未到达施工现场,及时上报项目办质安科。

2019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

2019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

2019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2019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一、质保金的定义工程质保金即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二、质保金的主要功能项目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

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由建设单位(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

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十二个月)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

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

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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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含保修期)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含保修期)收尾工程、缺陷修复、运营养护、专项验收、决算审计等工作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高效运营,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福建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指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均自工程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以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为准。

第四条项目法人(含代建项目,下同)是工程竣(交)工验收和项目试运营期收尾工程、缺陷修复、专项验收、决算审计的责任人,负责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并依法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五条运营管理单位是项目试运营期运营管理和养护的责任人,负责做好收费、路政、监控及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维护和公路养护工作,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配合项目法人做好收尾工程、缺陷修复及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条各设区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负责协调项目法人做好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

(一)督促项目法人、运营管理单位做好试运营期收尾工程、缺陷修复、专项验收、决算审计;(二)协调本辖区征迁安置机构收集、整理、汇总和移交征迁资料,完成征迁费用决算并接受审计,协助项目法人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三)协调试运营期收尾工程、水毁工程、缺陷修复工程所需用地的补征(租)用;(四)其他应当由市高指负责协调的工作。

第七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设计等参建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及时做好竣(交)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试运营期工程缺陷责任认定、缺陷修复和收尾工程监理,配合项目法人做好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审计工作。

第八条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市高指、项目法人和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设计等单位应当保留原机构,配备必要的主要管理人员,负责完成竣工验收和试运营期的各项工作,项目主要负责人不得调离岗位。

第二章交工验收与交接验收第九条交工验收按合同段进行。

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可以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分段通车的项目,可以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路基土建工程合同段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组织移交。

经徒步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路面工程施工。

项目法人组织徒步检查和交工验收时,邀请运营管理、养护等相关单位参加。

景观绿化工程、房建工程应当按合同约定时限分别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时应当邀请运营管理、养护等单位参加。

第十条交接验收是指在交工验收之日起的1个月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管理单位对交工验收遗留的施工质量缺陷整改情况进行全面的复检,验收合格后移交给运营管理单位,按施工缺陷期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维护。

施工质量缺陷遗留未整改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交接验收,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或者委托运营管理单位(或者养护单位)完成未完工程、返工整改和管理养护。

交工验收合格后且完成质量缺陷遗留问题整改合格后的3个月内完成交接验收。

第十一条交接验收期间,应当对已交工验收合格工程的零星扫尾沿线排水工程、防护工程(含边坡及取弃土场绿化工程)、隧道消防设施、涵洞通道及分离式桥梁、安全设施、景观绿化、房建、机电等工程的零星扫尾及工程使用功能、外观质量、实体质量缺陷和损坏等遗留问题进行全面检查,逐一登记、造册、汇总、签认,理清完工扫尾或缺陷责任。

第十二条交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运营管理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对交工验收、交接验收提出的遗留问题扫尾和整改处理意见,以及工程施工质量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内缺陷和修复等的责任、权利、义务,明确修复期限、修复费用及支付方式等。

第三章运营养护与缺陷修复第十三条交工验收和交接验收提出的遗留问题,按合同约定属施工单位责任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完成扫尾和整改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按合同约定非施工单位责任的,由项目法人或者由其委托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完成扫尾和整改处理,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当书面要求施工单位在交接验收后1个月内,完成遗留问题的扫尾和整改处理。

施工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由项目法人委托运营管理单位或者养护生产单位完成相关工作,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项目法人有权从施工单位的任何一笔计量款或者质量保证金中代扣相应费用给运营管理单位或者养护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交工验收后自试运营之日起,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做好项目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工作。

对交工验收中遗留的施工质量缺陷,项目法人负责督促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按期完成交接验收。

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发现的缺陷和损坏,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运营等单位查明原因,明确责任。

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工程保修期内发现的缺陷和损坏,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省高指,由省高指会同项目法人组织施工、监理、设计、运营等单位共同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缺陷责任期和工程保修期内发现的工程缺陷和损坏修复费用,按合同约定属施工单位责任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修复,或者由项目法人协调委托运营管理单位修复;按合同约定非施工单位责任的,修复费用列入建设成本或运营成本,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修复。

第十六条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满前,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进行全面检测和检查。

发现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者已修复的缺陷部位(部件)又遭损坏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五条进行处理,并进行修复。

缺陷责任期或者保修期满时,存在的工程缺陷和因工程缺陷造成的损坏应当修复完成经验收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签发经项目法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或者保修期终止证书,并按合同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根据工程质量终身制,在工程保修期满后的运营期内,因施工原因导致工程再次出现缺陷的,应由原施工单位无条件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施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推诿。

第十七条试运营期间,项目法人、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就完善使用功能和管理功能提出补充完善设计,报省高指批准后组织实施,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未能在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完成施工,项目法人可以将其作为收尾工程,估价入账。

完善收尾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也可委托运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限期完成。

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收尾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项目法人进行审核和拔付工程费用,接受审计。

第四章工程决算与审计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执行国家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和省公司制定的会计核算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勘察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设计、材料设备、征地拆迁、咨询服务等各项合同约定,实事求是地开展工程结算,编制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当自试运营期起4个月内完成工程设计变更费用审查审批;8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含工程费用、征迁费用和其他各项合同费用结算);14个月内完成工程决算报告编制和竣工决算报告编制;20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24个月内工程决算和竣工决算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认定。

第二十条在编制工程决算和竣工决算前,项目法人应当做好:(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主要包括:1、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概算及概算调整批文;2、招投标文件;3、历年投资计划;4、承包合同(协议)、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5、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资料;6、建设过程中的文件及有关结算资料;7、竣工图纸;8、交工验收前的桥检资料;9、其他有关资料。

(二)按照建设项目资金拼盘,落实建设资金到位,具体包括:1、督促各方股东足额到位项目资本金;2、按工程需要确保银行贷款资金落实到位,并优化、调整贷款结构,降低财务风险。

(三)账务处理以及债权债务的清偿。

各种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进行清理,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四)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财产物资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及省高指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防止损坏、浪费,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应当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当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变价收入应当及时入账。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完成工程结算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审核。

造价审核社会中介机构的招标工作由省高指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办法》,以及省高指《关于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系统固定资产分类的通知》要求,分别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报请有权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四条在接到审计机关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项目法人应当负责根据审计报告对竣工决算进行调整,并在竣工决算说明书中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当年年末,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省公司《福建省高速公路系统“一市一公司”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补充指导意见》(闽高财〔2010〕101号)的要求,配合运营管理单位将建设账套并入运营账套。

第五章档案验收与消防验收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应当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督促参建各方按时完成竣工文件编制和归档,及时向省高指提出档案专项验收。

第二十七条竣工文件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的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进行编制,并按照省高指多媒体数据文档格式要求提供电子文档和数据光盘。

档案整理、归档和验收准备工作应当按照《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实施细则》规定组织开展。

第二十八条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当在合同段交工验收前,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中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竣工文件编制工作,并在交工验收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移交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应当在收到竣工文件的当月,将有关技术文件、数据提交给运营管理单位,统一汇总上报交通运输部道路数据库。

市高指应当协调征迁安置专门机构在试运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征地拆迁竣工文件编制、归档工作,并移交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应当在试运营之日起15个月内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中全部内容的竣工文件编制、整理、归档和汇总工作,同时要完成档案库房的建设工作。

各参建单位和运营管理单位的项目执行总结报告、使用情况报告以及决算和审计文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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