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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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06•【字号】陵府办〔2015〕159号•【施行日期】201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陵府办〔2015〕15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十四届县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6日陵水黎族自治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美化、绿化、净化、亮化、有序化的城市环境,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区、各乡镇镇墟范围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在本办法确定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对市容环境卫生以包卫生、包容貌、包秩序的责任方式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制度。

第四条县城管部门负责全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负责制定“门前三包”责任制有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负责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信息化监管平台,并负责维护监管系统的正常运行。

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负责明确辖区内镇墟环境责任区的划分,建立卫生监督员制度,落实责任人;负责对镇墟环境和“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监督管理、检查及考核工作。

公安交管、国土、卫生、交通、文体、水务、海洋、旅游、双拥办、国资管理、住建、民政、教育、商务、陵水工商、陵水食品药品监督、陵水公路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门前三包”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范围,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横向: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沿街总长。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08•【字号】陵府办〔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陵府办〔2016〕1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8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5〕100号),全面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实现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盲点管理,加快解决影响我县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县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进一步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化的总体目标,用改革创新的精神和思路,加快环境管理转型,实现网格化管理,及时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最大限度消除环境监管的盲区、盲点。

二、目标任务按照“条块结合、块为主体”“分工负责、责任到人”“把握重点,突出效能”的原则,通过实施网格化执法模式,制定出台相应的监管内容、监管流程、工作程序等配套制度,逐步构建一个覆盖全域的环境监管网络,实现区域清、职责清、底数清,达到监管到位、服务到位、互通到位的目的。

三、组织机构成立陵水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网格化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邱雨(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副组长:李之铭(县政府办主任)符史锦(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成员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农业委员会、县财政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水务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信息化产业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卫生局、县商务局、县安全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县供电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编委办、南平农场、岭门农场等。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卫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卫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卫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陵府办[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卫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陵府办〔2010〕1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卫生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陵水黎族自治县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卫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切实组织开展好全县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若干意见》及省委、省政府《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认真开展“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年”活动,按照营造整洁优美卫生环境,着力构建长效机制的总要求,为国际旅游岛建设创造安全和谐、文明有序的发展环境。

二、组织领导成立陵水黎族自治县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卫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县政府副县长吴祥维担任,副组长由县城市管理局局长周才旻担任。

成员由县政府办、县旅发委、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县卫生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陵水工商行政管理局各1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城市管理局。

主任由周才旻兼任,副主任由刘春兼任,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中抽调。

三、整治目标根据《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优化卫生环境,提高公众卫生意识,整治城乡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创造干净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2011年博鳌亚洲论坛年会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2011年博鳌亚洲论坛年会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2011年博鳌亚洲论坛年会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5•【字号】陵府办[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2011年博鳌亚洲论坛年会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陵府办〔2011〕1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2011年博鳌亚洲论坛年会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陵水黎族自治县2011年博鳌亚洲论坛年会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海南省2011年博鳌亚洲论坛年会环境整治工作动员大会精神,按照《海南省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博鳌亚洲论坛年会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举全省之力打赢论坛成立十周年服务保障攻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全面营造干净、整洁、优美的城乡环境,向世界展示国际旅游岛背景下的陵水新貌,为博鳌亚洲论坛年会的顺利召开及重要外事活动圆满举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工作原则按照“统一组织、加强领导、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原则,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圆满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三、组织领导为确保我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形成长效机制,成立2011年博鳌亚洲论坛年会环境整治领导小组:组长:吴祥维(县政府副县长)副组长:黄国清(县公安局局长)成员:梁少君(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谭丰(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陈世洪(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副局长)、周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张圣雄(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陈章位(县水务局副局长)、周才旻(县城市管理局局长)、杜陈育(县电视台台长)、李其勇(县交通管理大队队长)、李有芳(县精神文明办公室主任)、陈法荣(县爱国卫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林明(陵水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李兹雄(陵水公路局副局长),以及各乡镇镇长。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2008年城镇环境综合整治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2008年城镇环境综合整治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2008年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春季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陵府办[2008]11号【发布部门】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08.01.31【实施日期】2008.01.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2008年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春季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陵府办[2008]1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2008年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春季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三十一日陵水黎族自治县2008年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春季行动工作方案为了以优美、干净、整洁的环境迎接春节和博鳌亚洲论坛会议的隆重召开及建省办特区二十周年庆典,根据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环境综合整治2008年春季行动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生态省、健康岛”建设为主题,大力整治本地区“脏、乱、差”现象,提高本地区市容环境卫生质量。

搞好城区净化、美化、亮化、绿化,以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迎接博鳌亚洲论坛2008年年会的召开及建省办特区二十周年庆典活动。

二、组织机构为加强领导,保障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县政府决定成立陵水黎族自治县2008年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春季行动领导小组。

其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吴祥维(县政府副县长)副组长:陈孝锦(县建设局局长)组员:刘春(县城市管理局局长)詹良(县卫生局副局长)刘德柏(县交通局副局长)李其勇(县公安交警大队大队长)陈雷(椰林镇副镇长)薛荣第(光坡镇副镇长)王谊碧(英州镇副镇长)林明兰(新村镇副镇长)张云(三才镇副镇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城市管理局内,办公室主任由刘春同志兼任。

各有关乡镇要成立相应的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陵府办[2013]150号【发布部门】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3.08.02【实施日期】2013.08.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陵府办〔2013〕15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陵水黎族自治县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2日陵水黎族自治县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根据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3年海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土环资〔2013〕101号)文件要求,县政府决定于2013年7月至11月,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结合我县实际,严查群众反映强烈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大气污染、废水污染地下水等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持续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厂等污水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

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巩固主要污染物减排成效。

积极探索环保发展新道路,为实现海南绿色崛起、陵水经济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一)大力整治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问题。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1•【字号】陵府办[2009]125号•【施行日期】2009.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陵府办〔2009〕12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经2009年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陵水黎族自治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整治,创建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居民和一切在县城市区范围内各种活动人员。

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县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

卫生站是本县市区环境卫生工作的实施单位,负责本县市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各单位、个人必须服从县城市管理部门对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搞好本单位和个人的环境卫生工作。

县公安、工商、建设、卫生、旅游、商务、交通、国土环境资源、公路、文明办、电视台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助管理城市环境卫生。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环境卫生,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阻碍环卫工作人员履行公务。

第六条对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七条明确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城市主、次街道,文化体育广场外围、共用绿地、市内桥梁、下水道、市内河道水面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由卫生站负责。

小街、小巷、居民区由居委会负责;车站、公用绿地、集贸市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由所在管理部门或经营单位负责;邮亭、铺面、户外广告由经营者负责。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陵府办[2014]57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陵府办[2014]57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陵府办〔2014〕5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活动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8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活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建立长效机制的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创建省级卫生县城”目标,全面开展以城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创建活动,创建环境优美、卫生干净、舒适宜居的人居环境,切实改善县城卫生面貌,提高县城卫生水平和文明程度,进一步优化陵水投资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入开展城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琼府〔2013〕85号)、《海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城市标准〉、〈海南省卫生镇(县城)标准〉、〈海南省卫生村标准〉及其申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琼爱卫〔2011〕10号)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文明办、海南省爱卫办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推进计划的通知》(琼建城〔2014〕28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卫生创建和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并线,齐抓共管,力争2014年底实现创建省级卫生县城目标。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开展户外小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开展户外小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开展户外小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陵府办[2009]107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开展户外小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陵府办〔2009〕10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开展“户外小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八月十七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开展“户外小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持续有效地推动县环境整治工作,进一步净化、美化市容环境,营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人居环境,提升我县市容景观的综合水平,根据《省“椰岛杯”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户外小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9年3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整治活动应本着“严管重罚,层层落实的原则”,对违反《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本县城市管理规定的乱涂写、乱张贴、乱散发各类“户外小广告”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二、整治范围县城及各乡镇集镇驻地,旅游景区及通往这些地点的道路沿线。

三、整治内容(一)对各类乱涂画、乱张贴的“户外小广告”予以清洗、清除或覆盖。

(二)严厉查处非法制作“户外小广告”窝点及责任人员。

四、整治目标1、无乱挂、乱贴、乱写、乱涂、乱画;2、清理破旧过期广告牌,刷新或更换广告牌、招牌;3、更新、更换路标、路牌。

五、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属地范围的“户外小广告”清理和日常保洁工作逐一分配,即各单位按卫生责任区落实“户外小广告”清理工作,要督促沿街店面业主抓好“户外小广告”清理。

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户外小广告”专项整治的指导、协调、督查、考核工作。

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地方人大法律

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地方人大法律

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陵水黎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7年1月17日通过,并经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4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依法创建整洁、美丽的陵水,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及其他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自治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全面负责。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工商、卫生、旅游、交通、海洋、水务、商务、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居住区居民、村民开展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社区服务,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与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统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与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一并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逐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媒体和商业场所、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道德水平。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4•【字号】陵府办[2011]87号•【施行日期】2011.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陵府办〔2011〕8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陵水黎族自治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四日2011年陵水黎族自治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根据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监察厅、司法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务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方电监局海南电监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2011年海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土环资发〔2011〕63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巩固“十一五”污染减排成果提供环境执法保障,不断推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

二、组织机构成立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

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杨运朝(县政府副县长)副组长:王文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组员:梁少君(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汪世武(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徐克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杜光仁(县监察局副局长)胡元江(县司法局副局长)周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陈章位(县水务局副局长)林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吴文(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吉佩凯(陵水供电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汪世武兼任,副主任由陈林晴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县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推进计划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县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推进计划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县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推进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08•【字号】陵府办[2014]56号•【施行日期】201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县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推进计划的通知(陵府办〔2014〕5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2014年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推进计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8日2014年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推进计划为贯彻落实全省整治违法建筑和环境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海南省乡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实施方案(2013-2015年)》(琼府〔2013〕62号)、《海南省深入开展城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3-2015年)》(琼府〔2013〕85号)以及《2014年海南省乡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推进计划》(琼建城〔2014〕28号)等文件的具体要求,确保《陵水黎族自治县深入开展城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3-2015年)》(陵府〔2014〕100号)、《陵水黎族自治县乡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3-2015年)》(陵府〔2014〕101号)(以下简称“两个方案”)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计划。

一、主要目标(一)建立覆盖全县城乡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

上半年完成5个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并投入运行;年底前完成县城第二期生活垃圾转运站项目建设并投入运行。

生活垃圾收运设备完善配套、管理有序,清运保洁人员数量合理、职责明晰。

(二)建立和完善全县各乡镇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常态化工作机制。

成立具体的推进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措施,确保稳定可靠的经费保障投入,严格执行日常督查和考核的问责。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陵府办[2010]96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陵府办[2010]9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2010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规范使用土地和建设行为,加强用地管理和建设工程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县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违法用地是指在本县行政辖区内未经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行为,违法建设是指在本县行政辖区内未经依法批准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负总责,负责对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巡查、上报、制止、拆除。

县国土部门是本县行政区域内土地执法的主体,负责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行政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对违法建筑进行立案调查、定性,作出处理。

第四条农村村民住宅原则上一户一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

本规定施行后,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建房容积率控制在2以下,一般不得超过4层。

第五条政府限期开发的建设用地或已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上的土地用途与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先向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再向县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用途的有关手续。

经营性建设用地,用地性质由地价低的改为高的或由容积率低的改为高的,必须补交地价款后,县国土部门方能办理土地使用权更换手续。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陵府办[2014]79号•【施行日期】2014.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陵府办[2014]7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26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府〔2014〕7号),我县于2014年4月与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签订了《陵水县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根据责任书的要求,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初对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结果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为明确责任,扎实做好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实现责任目标,进一步推动我县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区域协作相一致、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着力解决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着力构建全县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大格局。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3年下降5%以上,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水平。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博鳌亚洲论坛年会环境卫生服务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博鳌亚洲论坛年会环境卫生服务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博鳌亚洲论坛年会环境卫生服务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07•【字号】陵府办〔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博鳌亚洲论坛年会环境卫生服务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陵府办〔2017〕4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先行试验区党政办公室:《陵水黎族自治县2017年博鳌亚洲论坛年会环境卫生服务保障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7日陵水黎族自治县2017年博鳌亚洲论坛年会环境卫生服务保障工作方案为了以优美、干净、整洁、有序的环境迎接2017年博鳌亚洲论坛年会,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结合全省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按照“统一组织、加强领导、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工作原则,继续大力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创建干净卫生、整洁有序、优美文明的城乡环境,为2017年博鳌亚洲论坛会议服务。

一是按照各单位的职能,指导、督促、检查本系统本行业进行环境卫生整治;二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对辖区内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整治;三是充分发挥中石油、中石化、高速公路、环岛铁路、景区景点、便民服务等窗口单位的责任主体作用,对旅游窗口和便民服务窗口的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整治。

二、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实施城市“洁净工程”和农村“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行动,全面治理城乡“摊点乱摆、车辆乱放、广告乱贴、垃圾乱扔、污水乱排、工地乱象、空调乱挂、违法乱建”等八乱行为,大力推进农村垃圾清扫保洁收运“机构、人员、经费、设施、监管”五到位,实现城乡摊点入市、车辆入场、广告入栏、垃圾进场、污水进管、绿色施工、建设合规、河湖水清,建筑容貌美观有特色,生活垃圾和污水得到有效治理,违法乱建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共厕所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共厕所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共厕所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0•【字号】陵府[2010]36号•【施行日期】201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共厕所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陵府〔2010〕3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共厕所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共厕所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建设管理工作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内容之一,为切实推进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根据《海南省公共厕所专项规划方案》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厕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0〕43号)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整治重点,结合我县实际,全面整治我县公厕明显存在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设施不完善及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创建文明、整洁、美丽、和谐的城乡环境。

二、整治目标(一)全县公厕基本情况目前,我县人口总数为35万人,其中县城人口8万人。

全县公厕数量为34座,其中县主城区13座(其中2座已停用),乡镇、农场7座,旅游景区14座,现有公厕数量严重不足,且存在设施不完善、布局不合理等问题,不能满足群众日常需求。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厕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0〕4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计划在2010年内,完成省下达我县的公厕新建、重建和升级改造总任务44座,其中县城主城区新(改)建14座,乡镇新(改)建30座;按管理要求负责监督南湾猴岛等旅游区完成新建公厕9座、农场完成新建公厕2座;负责监督高速公路及国道、省道沿途由中石化、中石油等加油服务设施经营单位新建或升级改造公厕以及客运站配建或改造公厕的落实。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制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制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农村环境卫生长
效管理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标准
【发文字号】陵府办[2013]255号
【发布部门】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3.11.29
【实施日期】2013.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制度的通知
(陵府办〔2013〕2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9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制度
为了深入推进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建设,搞好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促进村容整洁,减少环境污染,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使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化、常态化,特制订本制度。

一、村委会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一)各村委会是其区域范围的卫生责任管理单位,负责对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垃圾收集清运与环境卫生保洁清扫进行统筹管理,成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领导小组,村领导任组长;
(二)村委会要设立垃圾清运收集站,定期转运。

建立和维护垃圾池、垃圾箱和勾臂车,垃圾池主要收集村民日常生活垃圾,垃圾箱主要收集可回收和有害垃圾,勾臂车主要负责运送生活垃圾;
(三)村委会要根据各村情况,每500人至少配备一名保洁员,主要负责全村的垃圾处理和分类、村内道路等公共区域的保洁,保洁员由所在村庄产生,经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
(。

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倾倒。

违反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

违反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从事餐饮、宾馆、理发、美容足疗和娱乐场所经营的,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做好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检测,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规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明牌标价,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并在醒目的位置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根据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禁止在医院、影剧院、候车(机)室、大中型商场、会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生集中学习、活动的场所吸烟。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的罚款。

第四章其他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态文明村镇建设,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以工代赈和村民自治等方式,建立农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和管理制度,实现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引导村(居)民开展乡镇容貌整治和环境卫生建设。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规民约,对本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作出约定,维护整洁、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对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二)在临街道路擅自建设围墙或台阶等;(三)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擅自搭建厕所、禽畜围栏;(四)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堆放垃圾、粪肥、砖块、木料等杂物;(五)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外停放车辆。

违反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镇区街道和乡村道路两侧建筑物监督管理,对应当报建而未报建批准的建筑物,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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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市环境卫生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陵府办[2009]125号
【发布部门】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11
【实施日期】2009.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陵府办〔2009〕1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2009年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陵水黎族自治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整治,创建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居民和一切在县城市区范围内各种活动人员。

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县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

卫生站是本县市区环境卫生工作的实施单位,负责本县市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各单位、个人必须服从县城市管理部门对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搞好本单位和个人的环境卫生工作。

县公安、工商、建设、卫生、旅游、商务、交通、国土环境资源、公路、文明办、电视台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助管理城市环境卫生。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环境卫生,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阻碍环卫工作人员履行公务。

第六条对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七条明确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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