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律师制度比较
中英律师制度比较
中英律师制度比较在许多国家,律师制度是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比较中国和英国的律师制度,包括律师资格的获得、律师职业的道德规范、律师的执业范围和律师行业的监管等方面。
一、律师资格的获得在英国,要成为一名律师,首先要进入大学学习法律专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然后参加律师资格考试或者完成实习。
在考试或者实习过程中,需要对法律理论和实际操作有深入的理解和掌握。
在通过考试或者完成实习后,才能获得律师资格并正式执业。
在中国,要成为一名律师,首先也要进入大学学习法律专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然后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方可正式执业。
比较而言,英国和中国在律师资格的获得方面都重视法律理论的学习和实际操作的掌握,但是英国的律师资格考试或者实习过程更为严格和具有挑战性。
二、律师职业的道德规范在英国,律师职业的道德规范非常严格。
律师需要保持独立、公正和诚信,对客户和法庭都要尽职尽责。
如果律师违反道德规范,可能会受到惩戒或者被吊销执照。
在中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也明确规定,律师需要坚持诚信、公正、敬业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如果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也会受到相应的惩处。
在这方面,中英两国的律师职业的道德规范都强调了诚信、公正和敬业的原则,只是具体的规定可能因为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而有所不同。
三、律师的执业范围在英国,律师的执业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民事、刑事、商业、行政等方面。
律师需要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各种法律问题。
在中国,律师的业务范围也十分广泛,不仅包括民事、刑事、商业等方面,还包括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中国律师的专业化程度也在逐步提高。
总的来说,中英两国的律师执业范围都越来越广泛,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四、律师行业的监管在英国,律师行业受到皇家律师协会的监管。
皇家律师协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负责监管律师的执业行为、制定职业道德规范和标准。
分析报告比较中西方律师规章制度之差异
分析比较中西方律师制度之差异摘要:律师制度属于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的总称。
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存在的前提;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核心的容;以促进和法制建设为目的。
律师制度是与法制的重要保障;是市场经济良性运作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关键字:律师制度性质执业宗旨律师资格一、律师制度概述(一)律师制度的概念和意义各国及历代律师制度都有其共同点,以下加以概括和总结。
1、律师制度的概念律师制度属于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的总称。
从律师制度的这一概念,联系各国律师制度发展的进程,我们可以看出律师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存在的前提在原始社会里没有诉讼纠纷,当然也就不存在律师制度。
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确立了法律制度,在最早的古罗马奴隶制国家产生了职业律师,并在法律上规定为一种制度。
律师的职责是向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但是否允许和需要提供服务,如何提供法律服务,直接关系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的稳定,因此,必须由法律来确认。
没有法律的确认,律师提供的服务就没有合法的地位,律师制度就不可能存在。
(2)律师制度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核心容律师制度与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一样,都是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但他们各自的任务和工作方式、工作角度又有很大的差别。
律师只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用自己掌握的知识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活动复杂,法律浩翰如海,一般人无法通晓所有的法律,只有律师的参与和服务,才能使包括诉讼在的国家、社会生活正常的运转。
(3)律师制度以促进和法制建设为目的律师制度是化的产物。
发达的律师制度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同封建等级制度、特权和封建专制斗争中逐步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并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在法律制度方面,英国和中国有哪些不同之处?
在法律制度方面,英国和中国有哪些不同之处?在全球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的情况下,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一项必需,尤其是对于跨国企业和国际商务人士来说。
英国和中国是全球两个重要经济体,其法律制度存在许多不同之处。
下面将介绍英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方面的差异。
一、民法制度与英美法系英国采用的是英美法系,是以公法为主导的为主的英美法系,而中国则是以民法为主导的综合法系。
英美法系更加注重于判例法的使用,强调案例约束力的重要性以及法官对案例的个人解释。
相反地,综合法系强调的是法典和法律文本,注重法律的正式编撰和具体化,强调国家对于法律的规范性控制。
1.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以案例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强调判例的共通性。
具体来说,判例对后面的案件的解决与判决具有指引作用。
英美法系中,案例直接指导法官如何裁决,对后来的解释和调查也有重要的影响。
2.综合法系综合法系更倾向于使用法典和法规来制定法律。
在综合法系内,事件的处理是以国家的法律和正式程序来实现的,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显著性。
因此,对于国际商务人士来说,预测综合法系下法律的结果更加确定,而英美法系下法律更加不确定。
二、司法体系和程序不同1.司法程序英国的司法程序更强调法院的独立性和法官的独立性。
它采用口头审判和书面审判相结合的方式来解决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问题。
法院有权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解决案件。
当然,案件的决定也受到其他法院拥有的权利和法律传统的指导。
相比之下,中国的司法程序更加复杂,法律程序也更为庞大。
中国司法体系的重心在于公开听证和调查,以及对事件进行全面的调查,以确保公正和保障公民的权利。
2.提起诉讼的方式在英国提起诉讼有较低的门槛,法院制度也较为完善。
通过向法院提交起诉书,人们可以获得法院的解决方案。
尽管中国的法院制度也十分完善,但它的立案方式十分繁琐,经常要求提交大量的案件材料,增加了诉讼的成本和时间。
三、犯罪责任、刑罚机制的区别英国和中国在犯罪责任和刑罚机制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中美律师制度比较
中美律师制度比较
1.教育和资格
在中国,成为一名律师需要经过大学法学教育的学习和培训,并通过
国家司法考试获得律师资格。
律师法学院是培养律师的主要机构,并且在
就业之前需要经过一年的实习期。
美国律师的资格和教育要求在州之间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成为一
名律师需要完成本科学位和法学院的学习,并通过各州的司法考试。
此外,还需要完成法学院的实习和道德考试。
2.律师组织
中国的律师组织由全国律师协会和各省级律师协会组成。
这些协会负
责监督律师的行为,并制定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是合法设立的法律服务
机构。
美国的律师组织结构相对分散。
每个州都有自己独立的律师协会,并
根据州法律规定律师的行为准则。
此外,美国的律师事务所通常是合伙制,律师可以自由组成合作伙伴关系。
3.法律服务范围
4.职业道德
中国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在《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中有明确规定。
这
些规范包括律师的诚信、保密义务、独立性和专业素质等要求。
美国律师的职业道德由州律师协会设定,通常由律师守则和专业行为
准则来指导律师的行为。
美国律师被要求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包括忠诚和
保密、法律知识和技能、独立性和诚实等。
5.法律援助
综上所述,中美律师制度在教育和资格、律师组织、法律服务范围、职业道德和法律援助等方面存在许多差异。
这些差异主要源于两国法律制度和文化的不同。
中美律师制度的比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两国在法律专业领域的运作和规范。
中西律师制度比较研究
xx年xx月xx日
《中西律师制度比较研究》
CATALOGUE
目录
中西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比较中西律师制度的组织架构比较中西律师制度的功能作用比较中西律师制度的执业环境比较中西律师制度的发展趋势比较中西律师制度的改革方向比较
01
中西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比较
1
中国古代律师制度
2
3
中国古代律师制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制度。
中西律师制度改革方向的异同
中西律师制度改革方向的差异源于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制度环境。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受到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的推动,强调律师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和贡献,而西方律师制度的发展则受到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影响,强调律师在维护个人权利和自由中的作用和贡献。
原因分析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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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平
中国律师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律师通过代理弱势群体维权案件,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服务
01
西方律师制度同样提供法律服务,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辩护、法律顾问等服务。
西方律师制度的功能作用
法治建设
02
西方律师制度在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律师通过参与立法、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等方式,为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中西律师制度组织架构的优缺点比较
中国律师制度组织架构的缺点
西方律师制度组织架构的优点
西方律师制度组织架构的缺点
03
中西律师制度的功能作用比较
法律服务
中国律师制度的最基本功能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辩护、法律顾问等服务。
中国律师制度的功能作用
法治建设
美国与中国司法制度的区别
美国与中国司法制度的区别1 美国律师和中国律师的区别。
(1)律师的种类区别。
美国律师分为三种:政府机关雇佣的律师,企业公司雇佣的律师和开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挂牌律师”)。
前两种律师是政府或企业公司的雇员,他们仅仅处理本政府机关、本公司企业的法律事务,并不接受社会上当事人的委托。
后者是在社会上执行律师职务,为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服务,领取营业执照,所以又称“挂牌律师”。
而在我国,律师执业分为2种,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
在具体业务上划分,分为法律事务(非诉业务)和诉讼代理,但没有明确界定根据律师的任职情况。
(2)律师的权利区别。
在美国,律师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除了当事人自己出庭,或上诉外,只有具有当地律师执照的律师才有资格代理当事人出庭和上诉至州和联邦法庭,其他任何公民都无权代理诉讼。
而在中国是允许公民代理的,只是不能收取代理费而已。
(3)律师执业要求的区别。
在美国,州和州的法律都有不同。
所以不能一照走全国。
律师资格的授予和管理主要是各州的事情。
美国既没有全国的律师资格考试,也没有联邦的律师资格考试。
实际上,每个州对律师资格的要求并不尽相同。
例如,有些州的要求非常严格,规定只允许获得法律博士学位的人参加律师资格考试;有些州的要求就比较宽松,允许获得任何法律学位的人参加律师资格考试。
公共辩护律师处也是美国律师执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当然,这种组织不是私人性质,而是由政府建立的。
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享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
为了保证贫穷被告人得到辩护律师的帮助,美国各州都建有公共辩护律师处。
有些州的公共辩护律师属于一个集中的系统,但分别派驻在不同的法院;有些州的公共辩护律师则分别归属于各县的公共辩护律师处。
而在中国A类执照的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给进行代理。
2 对证据资料的处理上的区别看了《金牌律师》给我感受最多的一点就是,我国和美国的诉讼制度对于证据资料的处理明显不同。
在美国,证据要经过“收集”、“呈示”、“认定”的处理过程。
中外律师制度比较研究(律师培训版)
修正案》明确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被告有权获得 律师的帮助。1878年,美国律师协会成立。19
世纪开始,美国的律师发展迅速。美国的律师
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目前美国是世界 上律师最多的国家。
7
•
第三节 大陆法系国家律师制度的起源
• (一)法国
•
12世纪之前的法国诉讼活动带有非常明显的
封建色彩。律师主要是一些僧侣。严重的刑事案
起来。
•
德国律师形成的早期,形成了“辩护律师”
和“庭外律师”二元制的律师制度。庭外律师不
能出庭辩护,只能从事一些法律文书的撰写等工
作,地位较低。17世纪开始二者逐步合二为一。
9
• 德国律师制度形成的早期,律师的地位并不高。 德国早期律师地位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行政权处于主导地位;(2)经济落后,各地封建主割 据,对律师需求较低;(3)对罗马法和律师阶层怀有 排斥心理。
• 4、出现法学家阶层。
• 5、统治者的开明。罗马的统治者对于早期的法学家
的活动一直支持。早期的“保护人制度”逐渐演变成
律师制度。公元1世纪,律师制度确立。公元3世纪,
罗马皇帝诏令形式确认诉讼代理,并允许法学家为平
民提供法律服务,加强了对律师的管理。
4
• (二)古代罗马的律师制度
• 1、律师执业条件。古代罗马对律师的要求十分严格:(1) 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必须是男性公民;(3)受过专 业的法律教育。
• 2、二元制的律师制度。古代罗马将律师分为从业律师和 候补律师。每个司法区的从业律师数量有限。只有出现空 缺,候补律师才能递补。
• 3、律师的执业范围。律师可以从事下列活动:(1)参与 诉讼代理和答辩;(2)代写法律文书;(3)解答法律问 题;(4)研究法律,传授法律。
中西律师制度比较研究
中西律师制度比较研究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引言•中西律师制度的的历史发展比较•中西律师制度的体制比较•中西律师制度的经济环境比较•中西律师制度的社会环境比较•中西律师制度的执业比较•中西律师制度的法律责任比较•中西律师制度的结论和建议01引言全球化和法律服务的国际化趋势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间的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不同国家的律师制度也在互相影响和借鉴。
中西律师制度的重要性和差异中国和西方的律师制度在历史发展、文化背景和法律规定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对国际法律合作和交流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目的通过对中国和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比较研究,理解两者在律师资格认证、职业伦理、法律服务市场等方面的差异及其原因,为国际法律合作和交流提供参考。
研究问题中西律师制度在哪些方面存在差异?这些差异的背后原因是什么?这些差异对国际法律服务市场有何影响?研究目的和问题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等方法,对中国和西方国家律师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研究方法选取中国和西方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的律师制度作为研究对象,进行深入的比较和分析。
研究范围研究方法和范围02中西律师制度的的历史发展比较1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23中国古代的“讼师”可以被认为是律师制度的雏形。
起源清末民初,西方律师制度引入中国,并在沿海地区得到初步发展。
近代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律师制度逐渐完善。
现代发展古罗马的“辩护士”可以被视为西方律师的起源。
起源在中世纪时期,西方律师制度逐渐形成,并经历了教会法和习惯法的演变。
中世纪发展自18世纪以来,西方律师制度逐渐完善,并形成了现代的律师公会和法律职业道德。
现代发展西方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中西律师制度历史发展的异同点01相同点:中西律师制度都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调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
02不同点:西方律师制度注重个人权利和自由,强调律师在诉讼中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而中国律师制度则强调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强调律师的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和人民利益。
分析比较中西方律师制度之差异
分析比较中西方律师制度之差异摘要:律师制度属于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存在的前提;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核心的内容;以促进民主和法制建设为目的。
律师制度是民主与法制的重要保障;是市场经济良性运作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关键字:律师制度性质执业宗旨律师资格一、律师制度概述(一)律师制度的概念和意义各国及历代律师制度都有其共同点,以下加以概括和总结。
1、律师制度的概念律师制度属于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律师制度的这一概念,联系各国律师制度发展的进程,我们可以看出律师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存在的前提在原始社会里没有诉讼纠纷,当然也就不存在律师制度。
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确立了法律制度,在最早的古罗马奴隶制国家产生了职业律师,并在法律上规定为一种制度。
律师的职责是向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但是否允许和需要提供服务,如何提供法律服务,直接关系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的稳定,因此,必须由法律来确认。
没有法律的确认,律师提供的服务就没有合法的地位,律师制度就不可能存在。
(2)律师制度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核心内容律师制度与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一样,都是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但他们各自的任务和工作方式、工作角度又有很大的差别。
律师只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用自己掌握的知识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活动复杂,法律浩翰如海,一般人无法通晓所有的法律,只有律师的参与和服务,才能使包括诉讼在内的国家、社会生活正常的运转。
(3)律师制度以促进民主和法制建设为目的律师制度是民主化的产物。
发达的律师制度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同封建等级制度、宗教特权和封建专制斗争中逐步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并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民主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中外律师制度之比较
1993年6月司法部报经国务院批准,对律师 体制又进行了一次最重大的改革,应该说律师制 度恢复30年中变化最大的一年。律师事务所组织 形式再由合作制发展到合伙制,。 允许律师不受国家编制限制、不依赖国家财力, 寻找一条外延发展的道路,通过每年一次的公开 律师资格考试,扩大律师队伍,改善律师的知识 构成, 实行自愿组合、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 展的机制,从经济和发展前景上充分调动了律师 的积极性。 到2000年所有的国办所脱钩改制为自收自支 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也从此由国家法律工作者转 变为社会法律工作者。
二、美国的律师管理体制
美国律师管理体制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在美国,律师管理权属于各州的权利,联邦不加过问,因此 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律师管理制度。虽然各州有各州的律师管理体制, 互相都有差别,但基本的东西还是大体相同的。 (2)律师不是由州司法部管,而是由州最高法院管。其根据是三权 分立的理论,认为律师属于司法范畴,由司法部管理律师,在办理与 政府有关的案件时会妨碍律师的独立性和公证性。 (3)法院对律师的管理基本上不是直接管理,而是将大部分事务性 管理工作委托给州统一律师协会或州的具有相对独立性质的律师管理 组织,自己只管有关律师行业规则的批准和律师考试、律师惩戒中的 一些重要环节。即使在这些方面,民间组织也有相当大的参与。比如 律师管理规章的制定,美国律师协会设有一个律师职业道德和惩戒规 则办公室,专门起草制定律师职业有关规则。作为民间机构,他们起 草的律师职业规则本身并不是法规,只是示范性法规文本,是供各州 参考选用的。各州基本上采用了该办公室制定的示范性法规,有的稍 有改动,有的安全照搬。经州最高法院认可后,即成为各州的律师管 理规章。
日本
中英律师收费制度比较研究
关键词 : 律师收费 制度 ; 合理性标准 ; 律师 费用 负担 ; 律师费用转付 ; 风险收费 ; 纠纷解决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1 5 . 1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7 9 9 1 ( 2 0 1 3 ) 0 1— 0 0 5 4— 0 7
c h a r g e a n d a t t o ne r y f e e s d i s p u t e s o l u t i o n nd a p r e v e n t i o n . Ke y wo r d s :l a ye w r s ’c h a r g e s s y s t e m ;r e a s o n a b l e s t a n d a r d s ;a t t o ne r y’ S f e e s ;a t t o r n e y ’ S f e e t r a n s f e r p a y me n t ;r is k c h a r g e;d i s p u t e s o l u t i o n
Ma r . 2 01 3
V0 1 .1 2 No . 1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1 6 7 2  ̄9 9 1 . 2 0 1 3 . 0 1 . 0 1 1
英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何异同?
英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何异同?作为两个具有不同历史文化背景的国家,英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也有一些相似之处。
下面,我们将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的比较。
一、法律体系1. 英国英国的法律体系属于普通法系,继承自英格兰中世纪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了习惯法、判例法以及立法法等。
目前英国已经废除了由普通法担任的大部分行政职能,而改由立法机构担任。
2. 中国中国的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乃法官在裁判时通过对法规、司法解释、依据以及客观事实的综合分析而构建的法律判断体系,基于宪法作为最高法律,而由立法机关等法律制定机构共同制定和转化为各具体法规。
二、法律适用范围1. 英国英国的法律适用范围不限于英国本土,而对华人海外资产的保护也提供了立法保障,因而在全球享有盛誉。
然而,其在同性婚姻等社会议题上的立法相对滞后,受到了较大争议。
2. 中国中国的法律适用范围覆盖了整个中国境内,其中最主要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但中国的法律体系在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上还存在许多争议,其中便涉及到法治、公正和透明度等问题。
三、司法独立与保障1. 英国司法独立和制衡是英国政府的核心原则,因此英国的法官是完全独立的。
不过,尽管英国的司法制度在许多方面都表现极为出色,但它也不是完美的:英国诉讼程序的成本较高,这导致了很多人无法承受获得司法公正所需的费用。
2. 中国中国的司法制度长期以来都存在着各种问题,并一直受到广泛关注。
例如中国司法制度的缺陷、审判公正性不足、法官独立不充分等方面。
不过,中国通过人民陪审制度以及最近的互联网法新规,进行了强有力的司法改革,努力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事实上,中国审核官员贪污案时,采取的是无记名陪审团评审方式,使得司法体系更加公正、公平、透明。
四、法庭审判程序与结构1. 英国英国采用了类似于公诉、辩护和即审即判等传统审判程序。
有一个更为个性化的审判程序可根据罪行特质进行设计。
法庭结构基本上与摊位制的行政中心非常相似,各庭审的法官都有不同的职位,从翼室法庭法官到最高法院法官。
中外律师辩护制度比较
中外律师辩护制度比较辩护制度是法律确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权利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
辩护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于对被指控人辩护权的确认和维护,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利维护权利是辩护制度的题中之义。
辩护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刑事诉讼程序民主化与科学化的重要标志。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应定位于广义辩护人,而且应有效地保护其会见权:在起诉阶段应有广泛的阅卷权和平等的调查取证权:在审判阶段应重视辩护材料和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
一、律师的会见权在美国,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几乎不受什么限制,辩护人只要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就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任何辩护活动。
犯罪嫌疑人与律师可以随时联络、交谈,并且他们之间的谈话是保密的。
在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律师的会见权利也没有规定限制,律师可以方便地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提供法律帮助,且不被监听。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7条规定:“各国政府还应确保,被逮捕或拘留的一切个人,不论是否受到刑事指控,均应迅速得到机会与一名律师联系,不管在任何情况下至迟不得超过自逮捕或拘留之时的48小时。
”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且“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但法律未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上述权利。
从中可以得出,我国侦查机关不承担确保被追诉人“自逮捕或拘留之时的48小时”与律师联系和会见的义务。
加之犯罪嫌疑人往往自身并不知道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导致实践中我国律师与被追诉人会见的时间与《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规定相去甚远。
其二是会见的保密性问题。
《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8条指出,“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一切个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
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
中英律师审前刑事辩护制度之比较
中英律师审前刑事辩护制度之比较
李媛媛
【期刊名称】《河北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4(004)003
【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发端于西方而盛行于现代各国的一种先进法律制度,1996年,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改革,特别是赋予了律师在审前阶段新的权利,拓展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广度和深度。
紧接着,1998年出台的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个小时内安排会见。
但是,现实和法律常常总是两层皮,在办案实践中,律师在审前阶段遇到的问题之多是令我们始料不及的,从六个方面比较申英律师辩护制度的差异从而揭示出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与不足。
【总页数】3页(P15-17)
【作者】李媛媛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3
【相关文献】
1.律师审前辩护权实务问题研究 [J], 薛涛;王明睿
2.审前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及其立法完善——以新律师法为基点 [J], 何静;江雁飞
3.论逐步强化刑事审前获得律师帮助权 [J], 陈宇翔
4.“审前辩护”催生中国律师收费改革 [J], 张兵
5.论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审前全面核实证据的正当性 [J], 孔令勇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外律师制度之比较
建国后1950年7月政务院颁发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 规定:“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审理时,应保障被告 有辩护及请人辩护的权利。”1954年9月我国颁布的第 一部《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955年北京、上海等26个城市开始试行律师制度, 当时的律师主要业务是为刑事被告人辩护,律师被叫做 “公诉辩护人”。 1956年1月司法部向国务院提出了《关于建立律师工 作的请示报告》,该报告对我国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 等各方面做了明确阐述,国务院很快批准在全国开始推行 律师工作。 《律师暂行条例》(草案)的制定,对律师的任务、 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处组织原则等问题做了规定。由于反 右派斗争扩大化,律师和律师制度被称为资产阶级的东西 被彻底否定,导致该条例未能通过和实施。1958年各地 的法律顾问处基本被撤销,1959年司法部也被撤销,随 之全国的律师工作机构全部被撤销。
199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是新中国第一部规范行政诉讼的 专门法律,该法实施打破了长久以来律师只能代 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局面。“民告官”成为可能, 但上千年来官管民,民不敢与官斗的观念根深蒂 固,办好行政案件,有效监督和限制行政权力的 行使,是加快法治化进程这一新时期下,社会赋 予中国律师的新使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延 伸,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在不断扩展律师提供 法律服务的范围,律师更多地介入房地产、金融 等领域。随着中国经济走向世界,中国律师也开 始走出国门发挥其才能,为全球经济的发展和稳 定做出更多贡献。这一年中国律师人数已经超过5 万人。
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律师制度发展历程 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通过了新的《宪法》, 标志着“国家无法,人民无权”的年代从此结 束,司法制度和律师制度开始恢复。 1979年9月司法部重建,同年12月9日司法 部发出一个关于恢复律师制度的通知,当时全 国只有212名律师,律师业务仅限于刑事辩护、 民事代理、代写法律文书、法律咨询等简单传 统项目。 1980年8月26日,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律师暂行条例》,中国第一次有了一部专门 法规来规范律师的职业行为。
英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什么不同,为什么英国法律更加透明公正?
英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什么不同,为什么英国法律更加透明公正?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关注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作为典型的法制社会,英国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与之相比,中国虽然在法律制度上也做出了重大的努力,但与英国相比,还存在不少的差距。
接下来,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英国和中国法律制度的不同之处,以及为什么英国法律更加透明公正。
一、民主参与程度英国法律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民主参与程度的高,而在中国,法律制度中民主参与程度要低得多。
在英国,有许多相关的法律组织和律师协会,他们会根据民意、法律和公众利益来表达自己的观点,从而对立法、司法产生影响。
而在中国,大部分的法律组织都属于政府的垄断,公民参与度相对较低。
这种情况下,英国法律制度的民主参与程度的高,也就决定了英国法律的更加透明和公正。
二、行政透明程度英国的法律制度在行政透明程度上也要更胜一筹。
英国政府会在决策和实践中开放性的讨论政策,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建议,而中国国家机构的决策和实践则比较封闭。
英国法律制度中使用的是规则基础法律,这种法律制度需要保证透明度,以避免行政暴力和腐败的产生。
在中国,人们普遍认为执法系统的不透明会导致一些公共事务的不公正。
三、对人权的保护程度英国的法律制度对人权的保护程度要高于中国。
这主要是因为英国的法律制度注重人权保护,在刑事法律制度中规定了人权保护制度和人权捍卫制度,以保障公民的权益。
而中国在人权保护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由于中国政府的限制性政策,一些涉及言论、新闻、互联网和宗教的问题在中国依然是敏感话题。
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对于维权人士的执法行为也往往比较粗暴,不尊重公民的人权。
总体来看,英国和中国法律制度的差异还是比较明显的。
这也让我们意识到,建立一个透明、公正的法律制度,需要政府和公民双方的共同努力。
作为公民,我们应当积极参与法律制度的建设和监督,为透明、公正的法律制度营造良好的环境。
中美律师制度比较及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
中美律师制度比较及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在法治社会的浩瀚海洋中,律师制度就像是一艘坚固的航船,承载着正义与公平。
然而,这艘航船在不同的海洋中,可能面临不同的风浪和挑战。
本文将比较中美律师制度,并探讨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路径。
首先,让我们将中美律师制度比作两位勇敢的航海家。
在法治社会的广阔舞台上,他们以其独特的航海技艺,展现着无与伦比的才华。
然而,这两位航海家并非天生就具备如此卓越的技艺。
他们的诞生,就像是一段传奇故事,充满了挑战和惊喜。
在法治社会中,律师制度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充分挖掘其潜力,才能实现其价值的最大化。
这就好比是在航海中,航海家需要通过不断的实践和探索,才能展现出最精彩的表演。
那么,中美律师制度有哪些不同呢?首先,律师的角色定位存在差异。
在美国,律师扮演着多元化的角色,既可以是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是法律顾问,还可以是调解员。
而在中国,律师的角色相对单一,主要集中在诉讼代理和法律咨询方面。
这种差异导致了两国律师在法律实践中的职责和功能的差异。
其次,律师的职业发展路径存在差异。
在美国,律师可以通过考取律师资格、实习、执业等方式逐步发展。
而在中国,律师的发展路径相对固定,需要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习、执业等程序。
这种差异导致了两国律师在职业发展中的机会和挑战的差异。
再次,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规范存在差异。
在美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较为严格,律师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职业道德准则。
而在中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正在逐步完善,律师需要遵守一定的职业道德准则。
这种差异导致了两国律师在职业道德方面的差异。
然而,中美律师制度并非完美无缺。
在实际操作中,它们可能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如律师的执业环境、职业道德规范的执行等。
这就需要我们的律师制度,像是一位出色的航海家,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决策能力,才能应对各种复杂情况。
总的来说,中美律师制度比较是一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课题。
它不仅关乎律师制度的完善,更关乎我们对法治社会的深入理解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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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律师制度比较
[摘要]文章试从中英两国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分类及业务范围、律师的管理体制方面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探讨对我国现实律师制度的改革。
[关键词]中国;英国;律师制度
1873年英国的司法制度改革《法院法》颁布,英国律师总体分为两种:SOLICITOR和BARRISTER,形成一种独特的二元律师制度。
中国的律师制度经历了漫长曲折的过程于1954年在《宪法》中提出,但中国律师制度的正式形成是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律师法》。
职业资格的取得
英国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
出庭律师的取得条件:首先,年龄在25岁以上,受过高等教育;对于没有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的考生要通过基础法学阶段的考试,有良好的品格证明书,在四大律师学院中的任何一所学习满三年且考试合格,在有经验的出庭律师指导下实习一年,签署入会誓言,才会被授予出庭律师的资格。
事务律师资格取得的条件: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在学校的三年学习,再加上一年的实践课程,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实习合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二年实习,完成律师协会规定的所有培训与考核,成为律师协会登记在册的律师,但对于非法律专业学生还要再多用上一年的法律实践课程。
我国的律师资格取得条件:首先,拥护宪法,有行为能力,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其次,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的可获得律师资格。
与英国律师资格的取得相比我国的律师资格取得相对简单,我国的律师职业资格的取得只是对意志力的考验,考试通过即可。
法律工作者必须有较高的职业素养,需具备一定的逻辑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仅仅通过一次考试就来评判是否取得律师资格似乎不能体现法律从业者的综合能力。
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机制,先从考生资格上加以限制,要求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对不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应进入国家指定的专业学校进修,提高法学理论素养,提升综合能力,另外还必须在优秀的律师带领下实习一段时间后以确定是否取得律师职业资格。
律师制度的分类及业务范围
英国的事务律师是指直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下级法院及诉讼外执行律师职务,为当事人提供多种法律服务的人。
他们主要从事政府、公司、银行、商店、公私团体的法律顾问,还可以处理非诉讼案件,为当事人起草法律文书和解答一般法律问题。
出庭律师是指能在英国上级法院执行律师职务的律师,一般是精通
某门法律或某类案件的专家。
出庭律师办理衡平法和普通法方面的事务。
前者包括信托等经济方面的事务,后者包括刑法等事务。
近年来,英国出庭律师向着更细的方向发展,出现了商事律师、专利律师、税务律师等新的业务领域。
我国的律师虽也分为两类,但和英国律师的划分还是有很大区别。
第一种为专职律师是指专门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第二种为兼职律师是指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而不脱离本职工作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我国的律师分类其实就是全职和非全职之分,没有从根本上对法律的专业性进行分类,从而导致我国的律师大多为全能型的律师,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律师钻研某项法律成为某领域内的专家,为当事人提供更准确的法律服务。
律师的管理体制
英国律师协会是一个自治组织,英国有事务律师协会和出庭律师协会。
事务律师协会主要领导和管理事务律师,事务律师协会有权授予事务律师资格,颁发事务律师行业执照权,对事务律师的奖惩,维护行业纪律,掌握事务律师的所有名单等。
出庭律师协会没有法人资格,是自由的社会团体,自定规章和行业规则,决定出庭律师资格的授予和免除。
中国建立了律师协会,但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归属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和业务监督。
司法机关授予律师资格和颁发律师资格证书,对律师进行年检、注册登记,对律师机构的组建及思想政治学习方面的管理,对违反《律师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律师协会的权限只在于组织律师学习法律和有关专业知识,对律师进行职业教育,组织律师进行交流工作经验,举办律师福利事业及维护其合法权益等。
因此应该加快现行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把司法机关作为宏观调控机构,并对法律工作者的职业操守进行监督。
律师在现代的中国社会的作用已经显现,很多行业都与律师行业有交集;而律师的本质就是当事人和法律沟通的桥梁,用法律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律师在我国的发展还不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社会认同度,它还不是一个有威望的职业群体。
当然这不仅是律师的问题还有其他因素,但从律师问题上来说,律师在这上面就应该做出正确的姿态严格自己的职业操守,始终以保证法律的公平、正义为原则,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作公平、正义的代名词。
在当今世界,律师行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他们所接手的业务已不再是传统的国内业务,很多跨国交易也需要法律保障。
律师行业也面临机遇和挑战,我们必须正确面对这些机遇与挑战,学习别人的长处弥补我们的不足,以务实的态度促进律师制度的完善。
师鹏飞,兰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