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搅拌站设备买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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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搅拌站设备买卖协议

甲方:戴念

乙方:孙伟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就甲方经(2009)赣民二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为甲方所有的两套HZS120型混凝土搅拌站设备卖于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其所有的两套HZS120型混凝土搅拌站设备卖给乙方,甲方保证其对该设备有完全的所有权。

2、甲方负责(2009)赣民二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的执行,并负责将执行到位的两套混凝土搅拌站设备交付给乙方,并保证该两套设备达到正常使用状态。

3、甲方对该两套混凝土搅拌站设备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及与本签定合同无关的因两套设备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也均由甲方负责,概与乙方无关。

4、甲方卖给乙方的两套HZS120型混凝土搅拌站全套设备计人民币贰佰万元整。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合同条款内容的行为,甲、乙双方均有单方解除合同之权利。

6、本合同签定地为连云港市新浦区。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如有不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诉讼。

甲方:乙方:

2009年8月22日

收条

今收到孙伟购买本人两套HZS120型混凝土搅拌站设备款计人民币贰佰万元整(该设备为2009赣民二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为本人所有)。

收款人:

2009年8月28日

欠条

今欠购戴念HZS120型混凝土搅拌站设备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该设备为2009赣民二初字第1991号判决书确认为戴念所有)。

欠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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