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四章人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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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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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1、国家主权原则;2、国家平等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和平解决争端原则;5、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6、不歧视原则;7、国际合作原则;8、约定必须遵守原则;9、忠实履行国际义务原则;10、人民自决原则;11、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概念)是指:必须对国际法特别重要;必须包含相对广泛的国际法规则;必须在国际法上非常典型或在现存国际法上非常有特点。

其特征: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二、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国际强行法):指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国际强行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

)三、在这个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中,每一个国家都在它所管辖的固定的领土范围内行使着对内和对外主权。

国际法上的主权概念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的排他性建立在国家领土主权的基础上,即国家对于在其主权管辖之下的地球的那部分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其他国家不能管辖、不能干涉、不能侵犯。

国家主权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同意原则、领土管辖权、领土之外的管辖权、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法主体在法律上平等的原则。

四、〈〈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3)款规定联合国组织是协调各国行动的核心,第2条第(4)款规定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是联合国及其会员国遵守的原则,第七章规定安全理事会如何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协调各国的行动,其中包括国家的自卫活动。

第2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只要没有经过一国的同意而侵入该国领土范围就是对该国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侵犯)。

五、联合国的宗旨包括:1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2发展国家间友好关系;3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与遵行。

人大国际法笔记

人大国际法笔记

人大国际法笔记人大国际法笔记第一章概论一、理论体系国家对国家私法国际及和习惯法主体之间金平等,自身制法自然人(法人)对自法私法具有可裁判性主体之上有更高权力国内法(公和私、普和特)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和法和国际经济法对策:涉外民商事关系(主体、总体、法律事实中的一个成两个为涉外的)特例1)涉港澳台的法律关系2)协议选择了中国的法院成仲裁机构的1、法律冲突的两种解决方法:1)冲突规范中国此实的规范过少,反有20条左右必须授引内国成外国的法律来解决——国际私法2)统一实体法运用国际条及和国际惯则采进行统一——国际经济法2、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3、涉外仲裁和涉外民事诉讼规范二、基本内容1、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1)各国民商事立法的差异2)正常的民商事交往活动的存在3)各国都由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都无条件的承认外国民商法的城外的效力2、渊源1)国内立法德国的立法模式将各部门冲突规范集合1890《民法实行法》法国的立法模式1804《法国民法典》将国际和法的分散列民法文章中去苏东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模式以文章的形成规定冲突规范问题2)国内例对于美英法国等来说《冲突法重述》3)国际条约能力优先而非适用优先,只有民商法领域内的国际条约才具有优先效力4)国际惯例只有立法上的惯例没有实际操作的惯例当事人选择适用当事人来选择,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均无规定三、基本原则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1)对外国法律尤其是民商法的重要,本国法院可以援引外国法2)外国人在内国及遵守其法律(冲突规范规定实用外国法)3)国涉信其财产豁免权制度(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限占上风)放弃一般都不是单方的,除非对本国极端有利4)各国对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有决定权,并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国际法中并夫一事不再理原则)5)运用各备战法律制度保证适用外国法不会损害三国2、平等互利原则互惠原则存在和体现各种国际制度三中外国人民法律地痊对等原则反报复措施3、遵守国际条约原则国际条约对于国内法中的法律规范并不具有优先效力,很多国家对国际条约是间接适用,即只有在冲突时对适用国国条约。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第四章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第四章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第四章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一节领土一、领土和领土主权(一)领土的构成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及其底土四个部分组成。

1.领陆领陆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陆地,包罗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国家领土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决定着领水、领空、底土的存在。

2.领水领水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罗内水和领海两部分。

作为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在领海的主权受到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

群岛水域是由群岛基线所包抄的海域。

其地位不同于内水甚至领海。

在该水域,国家虽拥有主权,但实行无害通过制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

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准备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号”的海上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

对此,按照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我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02年试题)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需得到我国的允许。

B.“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需得到我国的允许。

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ABD.本题考查的是无害通过制度。

解题时应理解无害通过制度是长期国际实践形成的习惯规则,主要适用于外国船舶,而不适用航空器。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无害通过制度是指所有国家,无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享有无须沿海国的许可或事先的通知而连续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只要通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该公约排除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等行为为无害通过。

所以,本题中“碧海号”仅以通过为目的前往表演区域的行为是无害通过行为,选项D正确;选项B中“碧海号”表演区域在我国领海内,而赛艇表演是“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因而不是无害通过行为,必需首先得到我国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在我国领海上进行,故B项亦正确;依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内水和领海)上空为我国领空,我国对之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外国民用航空器必需按照其国籍国政府与我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合同或经中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接受方可飞入、飞出中国领空,领空没有无害通过制度。

法学类专业课复习资料-国际法教学讲义

法学类专业课复习资料-国际法教学讲义

国际法教学讲义课程内容:12 章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三章国际法主体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五章海洋法第六章空间法第七章居民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九章条约法第十章国际组织法第十一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十二章战争法参考书目:教材类指定教材:《国际公法》梁淑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参考教材:《国际法》王铁崖,法律出版社,1997《国际法》邵津,北大出版社,2001《国际法》端木正,北大出版社,1998《国际法》周忠海,法大出版社,2004参考书目:译著《国际法原理》伊恩.布郎利(英),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国际法》(上、下卷)韩炳华(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参考书目:专论《国际法析论》杨泽伟,人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专论》余民才,中信出版社,2003《国际法问题专论》邵沙平、余敏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参考书目:工具书《国际法》曾令良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国际公约与惯例.公法卷》王虎华、丁成跃,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 《国际法资料选编(续)》王铁崖、田如萱,法律出版社,1995参考书目:案例书《国际法教学案例》法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国际法案例评析》法大出版社,1995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名称二、国际法的定义三、国际法的特征(与国内法的区别)四、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各国统治阶级协调的意志社会性:体现各国共同制定和认可效力的特殊性:体现为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各国自觉遵守五、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一)传统国际法学派:(二)现代国际法学派正确观点: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各国协调的意志,主要以协议的形式来表现。

一、古代国际法二、中世纪国际法三、近代国际法四、现代国际法五、中国与国际法古代国际法——国际法的萌芽阶段·出现一些国际条约和规则·主要是不成文的·地域性较强中世纪国际法——雏形阶段受教会的影响较大,出现了一些教会法学家战争在国际法上占重要地位出现了海洋法外交领事制度的产生人权和主权概念的提出近代国际法——国际法的系统化阶段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

国际法练习题(4-6章)修正不完全

国际法练习题(4-6章)修正不完全

国际法练习题(4-6章)第四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选择题1.下列关于国际法在我国国内适用问题的说法,正确的是()A.关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目前我国宪法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B.在民商法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抵触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提出保留的除外C.民商事以外的条约,能否在中国直接适用要结合具体情况确定D.排除WTO协议文件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在WTO协议在国内的实施方面我国将倾向于主要采取“转化”的方式2.根据英国法律的规定,国际条约如何在国内适用?()A.国际条约可以直接在英国国内法院得到适用B.国际条约只有在经议会立法程序转换为国内法后才能在国内适用C.国际条约只有在经过英国女王签署以后才能在国内适用D.英国的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适用国际条约3.甲公司是瑞士一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

该公司将SNS柔性防护技术引入中国,在做了大量的宣传后,开始被广大用户接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

原甲公司员工古某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甲公司保密规定,与乙公司合作,将甲公司的14幅摄影作品制成宣传资料向外散发,乙公司还在其宣传资料中抄袭甲公司的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原理、特点、说明,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甲公司起诉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

针对本案和法院的判决,下列何种说法是错误的?(2006年卷一不定项第92题)A.一切国际条约均不得直接作为国内法适用B.《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可以视为中国的法律渊源C.《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D.《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同时适用二、填空题refers to the express and specific adoption of a rule of international law by the municipal law system. It will usually be carried out by the enactment of a municipal statute.答案:Transformation各国实践国际法的方式(之一):转换三、名词解释1.Dualism(外交学院2003年国际法考研试题)2.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联系论(武大2006年国际公法试题)四、简答题1.国际法优先说(中南财经2005年国际法考研试题)2.国际条约可以在中国法院直接适用吗?(北大2004年考研综合A卷国际法试题)3.人权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地位。

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必看(四)

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必看(四)

4国际法第四章国家领土主讲教师:周建海第四章国家领土重点掌握领土与领土主权的概念,理解领土主权与国家主权以及国家主权原则之关系,评析传统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方式,掌握边界和边境制度的主要内容,关注极地地区特别是南极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一节领土和领土主权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作为国际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领土的法律性质。

领土处于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之下,它既是国家主权的对象,又是国家行使一切权力的空间范围,国家对其拥有统治权和所有权。

二是领土的范围和物质特性。

从范围而言,领土是地球上一个特定的部分。

国家领土不能扩及到地球以外,它不仅包括了地球上某一特定的土地,也包括了某一特定的水域和空间。

领土是国家构成不可或缺的要素。

领土完整领陆、领水、领空及其底土四个部分组成。

领陆即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国家领土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决定着领水、领空、底土的存在。

领陆的变动,依附的领水、领空、底土也要随之相应变更。

一个国家可以没有领水,如蒙古等内陆国,但一个国家不可能没有领陆。

领水即国家领陆以内的水域和与领陆相领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

一般包括内水和领海两部分。

另外,在群岛国的情况下,还包括群岛水域。

内水是指国家领陆之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所有水域。

具体包括内陆水域(河流、湖泊)和内海水域(内海湾、内海峡、港口)。

其法律地位与国家的领陆完全相同。

领海则指领接一个陆地领土及其内水,并处于该国主权管辖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作为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其与内水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在领海的主权受到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

群岛水域是由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海域。

其地位不同于内水甚至领海。

在该水域,国家虽拥有主权,但实行无害通过制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

底土指领陆下的底土和领土下的水床和底土。

理论上普遍认为国家的底土可直达地心。

由于地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底土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新编国际法学第四章 领土

新编国际法学第四章 领土
1、国际法的一般性限制 2、条约的特殊限制
1、国际法的一般性限制
无害通过 防止本国领土用来危害他国: 颠覆他国 滥用多国河流
2、条约的特殊限制 (1)租借 (2)共管 (3)国际地役
(1)租借
指通过订立条约将一国领土的
一部分有偿转让给对方国家使用。 自愿租借 非自愿租借
(2)共管
两国(以上)对某地共同行使主权。 1898 英埃共管 苏丹
1、概念
战争结束后,战胜国兼并战败
国的部分或全部领土。这种取得领
土方式叫征服。
2、条件
(1)被征服国已经屈服; (2)征服国有兼并领土的意思表示。
3、评价
征服这种以侵略战争为手段的 领土取得方式,已被现代国际法完
全禁止。
(五)添附 1、概念 2、种类 3、评价
1、概念
因人力或自然力而使一国领土增加。
1914 英德共管 新赫布里底群岛(太平洋)
1939 英美共管 坎顿岛和恩德贝里岛
(3)国际地役
为满足别国的利益,依条约对一国
(或部分)的领土主权加以限制。
积极的地役 消极的地役
第二节 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一 、领土的取得 二 、领土的变更新方式
一 、领土的取得
(一)先占
(二)时效
(三)割让 (四)征服 (五)添附
4、国际河流
(1)概念:经国际条约确定对各国开放的多国河流。
(2)法律地位:分属各国所有,但对各国船舶开放。
(3)法律制度:
a、沿岸国对本国的各段行管辖权,维护并管理;
b、沿岸国专属经营沿岸航运贸易由;
c、非沿岸国军舰无航行自由;
d、由特设的国际委员会制定规章以保证航行自由。
2、运河 (1)科林思运河 (2)基尔运河 (3)苏伊士运河 (4)巴那马运河

国际法课件4章

国际法课件4章

第四节引渡和庇护




(二)庇护的一般规定 1. 关于庇护权的客体,只能是政治犯。 不得给与庇护:普通刑事罪犯 ;国际罪行的罪犯 2. 关于庇护权行使的空间范围 除非有关国家间另有约定,一国只能在其领土范围内行 使庇护权。 3. 被庇护者的法律地位和庇护国对被庇护者的责任。 (1)庇护一旦成立,则处在庇护国的被庇护者享有与 同国籍的一般外国人相同的法律待遇。 (2)庇护国必须承担责任以保证被庇护者在其领土内 不得从事反对其他国家的活动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籍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交保护 引渡和庇护 国际法上的难民

第一节 国籍





一、国籍和国籍法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 的法律资格 国籍在国际法上的意义表现于: 1、国籍是确定属人管辖的依据。 2、国籍是一个人的国籍国对其提供外交保护 的依据。 3、国籍是给以一国境内居民不同待遇的依据。 国籍法是规定国籍的取得、丧失、变更等事项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外国人的待遇制度 (二)最惠国待遇 例外情形 ①给以邻国的利益和特惠; ②关税同盟内的优惠; ③自由贸易区和优惠贸易区内部的优惠; ④经济共同体内的优惠。 (四)普遍优惠待遇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三、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制度 (一)外国人的入境 (二)外国人的居留 (三)外国人的出境 四、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一)遵守和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原则 (二)互惠对等的国民待遇原则 (三)符合国际惯例的差别待遇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第三节 外交保护

3、用尽当地救济。 行政、司法等救济,条约另有规定除外 外交保护行使的范围: 1.侨民被逮捕或拘禁; 2.侨民被“拒绝司法”; 3.侨民的财产被没收或其他权利、利益被剥夺; 4.居留国不给予侨民足够的保护以防范私人暴力 行为; 5.侨民无故受到居留国的歧视性待遇、驱逐或迫 害。

国际公法学(第四章)

国际公法学(第四章)
后在甲国定居,后姜某在甲国生下一女。根据我国国籍法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 A.如姜某之女出生时未获其他国家国籍,可以获得中 国国籍
B.姜某之女一出生就无条件获得中国国籍
C.如姜某之女出生时已获得甲国国籍,她也可以同时 获得中国国籍 D.姜某之女出生地在甲国,因而不能获得中国国籍
【解析】 根据我国《国籍法》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 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 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
(2)双系血统原则指国籍随父母。1973年1月9日法国国
籍法就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原则。该法规定,子女,不论婚生 或非婚生,至少其双亲之一是法国人者,为法国人。
中国国籍法采取双系血统原则,该法第3条规定,父母双
方或一方是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2007年司考真题】中国人姜某(女)与甲国人惠特尼婚
国法律陆某持有的甲国护照真实有效;陆某本人到案发时从
未离开中国,也从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有
关规定,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 )
A.陆某仍是中国人 B.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C.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 D.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 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丧失中 国国籍。 第10条规定,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经 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1)外国人的近亲属;(2)定 居在外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 第14条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9条 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18周岁的人,可由 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由于中国国籍法并不承认双重国籍,陆某又没有申请 退出中国国籍,因此陆某仍为中国人。 可见,A项正确。

第四章国际公法国家领土

第四章国际公法国家领土

第四章国际公法国家领土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一节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1、领土主权的内容和含义概括为(1)领土管辖权/统治权(以领土为基础---属地优越权,排它的,最高的,只受国际法规范的限制)(2)领土所有权(对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3)领土不可侵犯权(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独立的重要标志):领土完整的不可侵犯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a、不得以武力威胁或使用物理破坏一国的领土完整b、国家边界不容侵犯c、一国领土不得成为军事占领之对象d、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领土的行为为非法,对以此种方式取得的领土不予承认2、领土主权的限制(1)领土主权的一般限制:依据一般国际法规范对所有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2)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条约须为平等、有效的条约,国家间在自愿、平等基础上产生) A、共管:a、被认为是有关国家对领土主权的相互限制b、可以成为对一些有待以后确定其归属的领土的临时措施,这往往发生在相邻国家之间。

c、共同统治并不是真正的公关,统治者不领有或兼并有关土地,但共同统治是对被通知领土的主权限制。

B、租借:承租国取得某种事项的管辖权,但租借地的主权及其行使仍归于出租国,租期一般固定C、国际地役:a、源于罗马法,各国国内民法。

b、此关系的产生一般以相邻关系为前提条件。

是对该国有关领土的属地管辖权的一种限制。

c、主体--国家,客体--受限制的有关国家领土。

d、分积极地役、消极地役3.国籍法上的国际地役与国内民法上的地役有所区别它依据国际条约而设定,并不绝对地以相邻关系为前提,它对属地管辖权的限制具有相对永久性第二节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1、国际河流的通用规则(1)国际河流对沿岸国的商船、军舰及非沿岸国的商船开放(2)航行时,所有国家的国民、财产及旗帜在一切方面享有平等待遇(3)沿岸国对于通过自己领土的那段河流享有管辖权,特别是关于警察、卫生、关税等事项,并且有权为维持和改善河道航运而征收公平捐税(4)沿岸国保留“沿岸航运权”,外国船舶不得从事同一沿岸国的各口岸间的船运(5)设立同一管理国际河流的国际委员会以保障河流的航行自由第三节国家领土的变更方式1、国家领土变更的方式(1)先占:A、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即只能由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来占取私人的占取行为只有经过国家的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才能被视为国家的占取行为B、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C、在主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通过发表声明、宣言或通告的方式向别国表明占领的意图D、在客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2)时效:用现代国际法的原则衡量,“非法的事实占领可以成为合法”显然是不合理的,会纵容和鼓励一些国家非法强占他国领土,故应摒弃(3)添附:A、自然添附——涨滩、三角洲、废河床、新生岛屿B、人为添附——有一定限制:一国的近海设施和人工岛屿,一国在专属区、大陆架及公海上建造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都不构成领土的添附(4)割让:A、构成:必须有转移领土主权的意思,而且必须是土地的割让B、形式:双边条约、多变条约C、强制性割让:战争的而结果。

第四章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 PPT

第四章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 PPT
使用武力的国际公约。同时该原则已由国际法院在1986 年于“尼加拉瓜案”中明确宣称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2条规定:条约系违反《联合 国宪章》所含国际法原则以威胁或使用武力而缔结者无 效。 1.不得使用武力原则首先禁止侵略行为,侵略战争构成 危害和平之罪行。
2.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不仅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 还包括禁止从事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60多年来,被不断赋予新的内涵,从“和平共处”到“和平发展”,到 “和谐世界”,再到“合作共赢”的“命运共同体”,既有传承,又有 发展,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广泛的适用性。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 (P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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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P109)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 1.国家主权或主权,是国家与生俱来的根本属性,是指国
第一次正式明文出现“国际法基本原则”一词的全球性 国际法文件。 (二)四个特征: (1)得到国际社会成员的公认,具有最高权威; (2)具有普遍拘束力,即所有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均 受基本原则的拘束; (3)适用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4)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三)基本原则的性质:是国际法的最高原则,是国际社 会的宪法性原则,代表了国际交往的基本标准和最重要 的法律标准,是国际法当中的强行法的一部分。
由侵入或攻击造成的军事占领; 使用武力吞并别国的任何领土; (2)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任何武器; (3)封锁另一国的港口或海岸; (4)武装部队攻击他国的陆海空军、商船或民航机; (5)一国违反协定使用在别国驻扎的军队或违约延期驻 扎; (6)提供领土由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 (7)以国家名义派遣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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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学复习笔记(47)

国际公法学复习笔记(47)

国际公法学复习笔记目录第一章绪论 (1)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3)第三章国际法主体 (6)第四章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2)第五章国家责任 (14)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16)第七章国际人权保护 (19)第八章国际法上的领土 (22)第九章海洋法 (24)第十章空气空间与航空法第十一章外层空间法 (30)第十二章外交和领事关系 (32)第十三章条约 (35)第十四章国际组织 (39)第十五章国际争端的解决第十六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41)第一章绪论概述国际法的性质与特征。

答:相对于国内法而言,国际法在以下三个方面具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1、法律主体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数量较少;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数量很多。

当然,国际组织和争取解放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2、立法机构不同。

国际社会是一个分散的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构,调整国际社会关系的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产生的,不是由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构制定并颁布的。

而国内社会是一个有组织的社会。

每一个国家都有一定的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权力机构,其中包括专门的立法机构。

国内法是通过专门立法机构制定或认可的。

3、司法和执法机制不同。

国际法的实施与国内法不同,国际社会不存在专门的司法和执法机构。

而国内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有强大的司法和执法机构。

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律,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

这是因为,在以主权国家为主要成员的国际社会里,平行关系是各个成员关系的基本特征。

自从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国际关系后,国家就开始逐渐遵守一些规范。

一旦国家认为它有义务必须那样做时,它就是在遵循法律的规范。

因此,国际法是法律,它与国际礼让和国际道德是不同的社会现象。

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

答:与近代国际法相比,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主要体现在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的实体内容等方面。

1、国际法主体的扩大。

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已经不限于主权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解放的民族。

北京化工大学国际法课件-第4章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北京化工大学国际法课件-第4章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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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独立权
• 独立权的意义
国家除受国际习惯法和条约的限 制外,在领土范围内行使国家权 力,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的完全自 主性和排他性。
对内独立权
对外独立权
国家除受国际习惯法和条约的 限制外,自主的处理其国际事 务的自主性和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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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管辖权
属人管辖权 如果本国人犯罪 后逃到其他国家, 如何行使管辖权?
依据国籍的管辖
如果本国人在外 国犯罪,如何行 使管辖?
如果两个国家的 属地管辖和属人 管辖冲突怎么办?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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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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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国家主权豁免
6.5 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 笔记 6.5.1含义: 一国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自愿的在外国法院不 援引其国家豁免,而就其特定行为或不行为接受 外国法院的管辖。 • 放弃国家管辖豁免必须是自愿的、是主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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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管辖权
普遍性管辖权
国家根据国际法对于 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无 论罪犯的国籍如何,也无 论其犯罪地处于何处,实 行刑事管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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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司法考试真题测试
• 多项选择: • 甲国是个君主立宪的国家,其下列行为中, • 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围,外国不得干 涉? • A.甲国决定废除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制作为其 基本政治制度。 • B.为解决该国存在的种族间的冲突,甲国通过立 法建立种族隔离区。 • C.甲国决定邀请某个外国领导人来访。 • D.甲国决定申请参加某个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际法练习题(1-6)

国际法练习题(1-6)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以及与国内法的关系一、选择题★1.下列关于国际法在我国国内适用问题的说法,正确的是(ABCD )A.关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目前我国宪法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B.在民商法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抵触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提出保留的除外C.民商事以外的条约,能否在中国直接适用要结合具体情况确定D.排除WTO协议文件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在WTO协议在国内的实施方面我国将倾向于主要采取“转化”的方式★2.根据英国法律的规定,国际条约如何在国内适用?(B )A.国际条约可以直接在英国国内法院得到适用B.国际条约只有在经议会立法程序转换为国内法后才能在国内适用C.国际条约只有在经过英国女王签署以后才能在国内适用D.英国的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适用国际条约二、名词解释1.格老秀斯(北大1998年、外交学院2009年国际法考研试题)2.jus gentium(武大2007年国际公法试题)3.万民法(中南财经2005年国际公法试题)4.丁韪良(中南财经2005年国际公法试题)5. J.奥斯丁(中南财经2005年国际公法试题(国际私法方向考生))6.国际法上的实在法学派(苏州大学2009年国际法试题)★7.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武大2005年国际公法试题)★8.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武大2009年国际公法试题)9.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联系论(武大2006年国际公法试题)10.Dualism(华政2003年国际法试题)三、简答题★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特征有哪些?四、辨析题★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所以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

五、论述题1.国家为什么遵守国际法?(北大2010年综合A卷国际法试题)2.论国际法的作用。

(武大2008年国际公法试题)3.试论中国对现代国际法的贡献。

(中南财经2003年国际公法试题)4.国际法效力的依据。

国际法课件全版学习课件

国际法课件全版学习课件
思考题:分析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不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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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三、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 体系. 1、法学理论分析
——对法、法律的反思及法律规那么描述的解析 2、世界各国的国际法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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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法的开展
国际法开展的历史时期划分: 中古国际法——15、16世纪之前 近代国际法——1500—20世纪初〔以1648年威
4、主权原那么的意义.是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预 的法律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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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那么
5、互相尊重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 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权的最主要 内容.在国际法上,领土完整说明了领土整体性和统一 性的内在特征,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肢解和侵占 的属性.领土完整是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局部,是鉴别 国家是否真正享有独立和主权的重
注意领会
互不侵犯原那么不仅反对大小规模的武装进攻,也制止进展 武力威胁、制止武装进攻的准备和进展战争的宣传.?纽伦 堡国际军事法庭规约?第5条规定,凡方案准备发动或从事 任何一种战争的行动都构成违反和平罪,是严重的国际罪 行.这里指出的当然是侵略性的非正义战争.
同?联合国宪章?一样,制止的是侵略战争,没有规定制止一 切战争,以下两类战争不在制止之列:1、联合国按照宪章 规定合法使用武力;2、在外国统治下的民族和人民为行使 自决权,为取得被剥夺的权利、自由和独立而进展的民族 独立解放战争,包括民族武装斗争和反对侵略的自卫战争.
二、前项规定不阻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 那么裁判案件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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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二、国际法的具体渊源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那么 〔四〕确定法律原那么的补助资料 〔五〕公允及善良原那么 〔六〕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国际公法-第四章 基本原则

国际公法-第四章 基本原则

4. 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平等尤其包括下列要素: (a)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b)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c)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d)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e)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 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f)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 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各国皆有义务避免涉及使用武力报复行为。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对阐释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 与自决权原则时所指之民族采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 立权利之任何强制行动。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组织或鼓励组织非正规军或 武装团队,包括佣兵在内,侵入他国领土。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 参加内争或恐怖活动,或默许在其本国境内从事以犯此 等行为为目的之有组织活动,但本项所称之行为以涉及 使用威胁或武力者为限。 ❒国家领土不得作为违背宪章规定使用武力所造成 之军事占领之对象。国家领土不得成为他国以使用威胁 或武力而取得之对象。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之领土不得 承认为合法。
(三)自决权的本质
❒独立和自治
内部自决(internal self-determination)
外部自决(external self-determination) 独立(independence)
狭义的解释
自治(self-government)
广义的解释
独立和自治
(四)自决与分离(secession)
——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 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
4. 侵略的定义
❒ 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 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 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在遵守并按照第二条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下列行为, 不论是否经过宣战,都构成侵略行为: (a) 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家的领土, 或因此种侵入或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不论时间如 何短暂,或使用武力吞并另 国家的领土或其一部分; (b)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轰炸另一国家的领土,或一个 国家对另一国家的领土使用任何武器; (c)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封锁另一国家的港口或海岸; (d)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国家的陆、海、空军 或商船和民航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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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
1、政治犯不引渡
2、军事犯不引渡
3、宗教犯不引渡
(四)引渡的程序 : 1.A request for extradition shall be made in writing. 2.The request shall be transmitted through the diplomatic channel ,directly between the ministries of justice or any other authorities .
b、犯罪行为发生地国
c、受害国
Model Treaty on Extradition :
If a party receives requests for extradition for the same person from both the other party and a third party,it shall determine to which of those states the person to be extradited.
国际不法行为造成损害情形:
1)国民被非法逮捕或拘禁; 2)国民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
3)国民受到歧视性待遇。
案情简介:
在危地马拉(简称“危国”)长期居住并经营的 德国人诺特鲍姆(简称“诺氏”)为逃避二战中 的敌侨身分,申请了列支敦士登(二战中立国, 简称“列国”)国籍。而危国仍视其为德国人将 其逮捕并移交美国当局扣押,同时还没收了他在 危国的财产,并作出取消将其登记为列国国民的 行政决定。
四、中国国籍立法和实践: (一)《国籍法》规定:
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4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 具有中国国籍。
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 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 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6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 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本章基本内容: 1、国籍
2、外国人的待遇
3、外交保护 4、引渡和庇护
本章重点内容: 1、国籍的取得及冲突
2、引渡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国籍(nationality) 居民(resident):
居住在一国境内并受该国法律管辖的人。 居民 本国人 外国国籍


(国籍)
外国人
第三节 外交保护 (diplomatic protection )
一、外交保护概念:
一国对于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给属于本国 国民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通过外交 行动或其他和平手段援引另一国的责任, 以期使该国责任得到履行。 外交保护≠领事保护
二、外交保护基本条件:
1)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造成损害; 2)符合“国籍持续规则”,即受保护者具有保 护国国籍 ; 3)符合“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因为这是构成 国家责任的前提。
三、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
(一)入境
入境的条件 : 1)程序合法:须持有效护照和办理签证。
2)国家间有允许入境的对等或互惠关系。
3)入境的目的合法。
(二)出境 1、合法出境: 1)办理签证; 2)无待偿纳税义务或债务;
3)无未了结民事、刑事纠纷案件。
2、限令离境、驱逐出境 :
列国以外交保护为由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列国国籍的赋予能否得到危国承认,即外交保护 权能否行使?
分析:
该案涉及“有效国籍”原则问题。国籍问题虽是 内政,但若依其而向他国提出外交保护,便把自 身置于国际法层面了。国籍要在国际上有效,则 要求该国籍必须反映个人与国籍国之间的最密切 的实际联系,若无这种联系,别国可以不承认这 种国籍,并拒绝外交保护的请求。
(2)父母无国籍,定居在中国,在中国出生,即具有 中国国籍。 (3)不以任何理由剥夺中国公民的国籍。
练习:
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两年前,戴父在甲国定居, 并获甲国国籍。2006年7月 ,戴父去世。根据有效遗 嘱,戴某赴甲国继承了戴父在甲国的一座楼房。根据 甲国法律,取得该不动产后,戴某可以获得甲国的国 籍,但必须首先放弃中国国籍。于是戴某当时就在甲 国填写了有关表格,声明退出中国国籍。其后,戴某 返回国内继续工作。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下 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二)引渡的对象: 请求国公民 被请求国公民(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第三国公民
(三)可引渡的犯罪
普通刑事犯罪,且符合双重犯罪原则。
Extraditable offences are offences that are punishable under the laws of both parties by imprisonment or other deprivation of liberty for a maximum period of at least [1or2]years,or by a more severe penalty.
在本案中,诺氏在家庭和事业方面一直与德国相 联系;长居危国达三十年,该地更是其商业活动 和经济利益中心,相比之下,他与列国的联系微 乎其微,加入列国国籍是在二战爆发后,其目的 是逃避敌侨身分。因此并不具备别国承认其国籍、 接受对其外交保护的条件。
三、无国籍人和难民的外交保护:
惯常居所地国
A.戴某现在已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
B.戴某现在只要在中国特定媒体上刊登相关声明, 即退出中国国籍 C.戴某现在只要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 籍,就应当得到批准 D.戴某现在不能退出中国国籍
第二节 外国人的待遇
一、什么是外国人: 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所在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家 国籍或无国籍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1)危害居留国的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
2)侮辱居留国; 3)在内国或在外国犯有可罚的行为。
四、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1、相关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2)《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3)《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2、外国人入境签证机关: A、中国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 B、国内公安机关

2、继有国籍:

1、原始国籍采混合主义原则 ;
(1)入籍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A.中国人的近亲属;B.定居在中国。
(2)入籍、出籍和恢复国籍自愿与审批相结合;
(3)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3、不承认中国公民双重国籍;
4、消除无国籍状态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1)无国籍人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最惠国待遇:
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该国已给予或将 要给予第三国(最惠国)国民的优惠待遇, 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国民。 给惠国

最惠国

受惠国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1)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和优惠; 2)关税同盟内的优惠; 3)自由贸易区和优惠贸易区域内部的优惠;
4)经济共同体内的优惠。
练习: 甲国公民詹某在乙国合法拥有一房屋,乙国某公 司欲租用该房屋,被詹某拒绝。该公司遂强行占 用该房屋,并将詹某打伤。根据国际法上的有关 规则,下列救济方式哪一项是正确的?
A.詹某应该向乙国提出外交保护
B.詹某可以将此事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当局
C.詹某应向甲国驻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
D.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
(1)符合一定条件; (2)履行一定程序:
申请
审查 批准

效忠宣誓手续
申请加入美国国籍条件:
1
2
申请人必须年满18岁;
申请人必须是获准在美国永久居留者(绿卡);
3 申请人已在美国连续居留五年,而且五年内至少有 一半时间实际住在美境内; 4、住满五年的最后六个月,要住在递申请书之州内;
出生地主义 : 指一个人的国籍取决于其出生地,而不论 其父母的国籍如何,即在哪国出生就取得 哪国的国籍。
练习: 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 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丙两 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采取纯粹 的双系血统主义。对于高某此时的国籍状况, 下列何种表述正确? A.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 B.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 C.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 D.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
(二)国籍的丧失(出籍 )
1、自愿丧失国籍 自行选择(华侨) 自愿申请退出

法律事实发生
2、非自愿丧失国籍
主管机关剥夺
三、国籍的抵触(the Conflict of Nationality ) (基于出生、婚姻、收养、入籍、认领 )
1、国籍的积极抵触 双重国籍(double nationality)多重国籍 (plural nationality ) 无国籍 (Statelessness)
2、国籍的消极抵触
消除多重国籍、无国籍的办法: (1)国内立法,如规定凡本国国民加入外国国 籍即丧失本国国籍。 (2)国际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Nationality of Married Women(已婚妇女国
际公约) Convention on Certain Questions relating to the Conflict of Nationality Laws (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
国籍法是国内法。
二、国籍的取得、丧失 (一)国籍的取得 原始国籍 1血统主义 2出生地主义
(出生取得) 继有国籍
3混合主义(多数国家) 1自愿申请入籍
(因加入取得) 2因法律事实发生而入籍
血统主义:
指一个人的国籍取决于其父母的国籍,凡本国公 民的子女当然为本国国民,不论其出生于何地。 血统主义 双系血统(父或母国籍) 单系血统(父亲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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