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四章人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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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国籍立法和实践: (一)《国籍法》规定:
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4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 具有中国国籍。
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 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 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6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 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二)国籍的丧失(出籍 )
1、自愿丧失国籍 自行选择(华侨) 自愿申请退出

法律事实发生
2、非自愿丧失国籍
主管机关剥夺
三、国籍的抵触(the Conflict of Nationality ) (基于出生、婚姻、收养、入籍、认领 )
1、国籍的积极抵触 双重国籍(double nationality)多重国籍 (plural nationality ) 无国籍 (Statelessness)
(二)引渡的对象: 请求国公民 被请求国公民(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第三国公民
(三)可引渡的犯罪
普通刑事犯罪,且符合双重犯罪原则。
Extraditable offences are offences that are punishable under the laws of both parties by imprisonment or other deprivation of liberty for a maximum period of at least [1or2]years,or by a more severe penalty.
A.戴某现在已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
B.戴某现在只要在中国特定媒体上刊登相关声明, 即退出中国国籍 C.戴某现在只要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 籍,就应当得到批准 D.戴某现在不能退出中国国籍
第二节 外国人的待遇
一、什么是外国人: 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所在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家 国籍或无国籍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例外:
1、政治犯不引渡
2、军事犯不引渡
3、宗教犯不引渡
(四)引渡的程序 : 1.A request for extradition shall be made in writing. 2.The request shall be transmitted through the diplomatic channel ,directly between the ministries of justice or any other authorities .
3、中国绿卡制度(永久居留) 申请永久居留的四类外国人: A、经济、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 的单位任职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 B.有较高数额直接投资的外国籍投资个人; C.有重大突出贡献或国家特别需要的人员; D、夫妻团聚、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老年人投靠 亲属等家庭团聚人员。
无国籍
一、国籍与国籍法 1.国籍的概念: 是一个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或身份。 2.国籍的法律意义 : 1)一国判别本国人的依据; 2)确定国家属人管辖权的依据; 3)居民本国对其提供外交保护的依据;
4)效忠本国的前提。
3.国籍法 是有关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变更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注:
第三节 外交保护 (diplomatic protection )
一、外交保护概念:
一国对于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给属于本国 国民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通过外交 行动或其他和平手段援引另一国的责任, 以期使该国责任得到履行。 外交保护≠领事保护
二、外交保护基本条件:
1)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造成损害; 2)符合“国籍持续规则”,即受保护者具有保 护国国籍 ; 3)符合“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因为这是构成 国家责任的前提。
国籍法是国内法。
二、国籍的取得、丧失 (一)国籍的取得 原始国籍 1血统主义 2出生地主义
(出生取得) 继有国籍
3混合主义(多数国家) 1自愿申请入籍
(因加入取得) 2因法律事实发生而入籍
血统主义:
指一个人的国籍取决于其父母的国籍,凡本国公 民的子女当然为本国国民,不论其出生于何地。 血统主义 双系血统(父或母国籍) 单系血统(父亲国籍)
5、能用简单英语交流;
6、需了解美国 ,并且坚信美国的宪法原则;
7 申请人必须有良好的品格。
问题思考:
1、加入新国籍是否就丧失原国籍? 2、入籍之后是否享有该国国民同等待遇?
3、一个人入籍后是否及于其配偶和子女?
法律事实: 1 婚姻 2 3 4 5 收养 认领非婚生子女 选择 国家领土转移
二、外国人的待遇:
1、国民待遇 national treatment 互惠、对等 给惠国 、最惠国、 受惠国 2、最惠国待遇 most-favored nation treatment 3、差别待遇 discriminative treatment
国民待遇: 一国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同等的 待遇。 (1)以对等原则为前提; (2)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国民待遇。
四、卡尔沃主义: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法 )
外国人在美洲国家有与当地国民受同等保护的权 利,而不应要求更大的保护;外国人受当地法律 的管辖,当其受到损害时,应由当地法院解决。 外国的干涉,事实上无异于为外国人创造了过分 的特权,只能片面有利于强国而有害于弱国。这 不仅使外国人与本国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且 侵害了当地国家的属地优越权。
2、国籍的消极抵触
消除多重国籍、无国籍的办法: (1)国内立法,如规定凡本国国民加入外国国 籍即丧失本国国籍。 (2)国际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Nationality of Married Women(已婚妇女国
际公约) Convention on Certain Questions relating to the Conflict of Nationality Laws (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
练习: 甲国公民詹某在乙国合法拥有一房屋,乙国某公 司欲租用该房屋,被詹某拒绝。该公司遂强行占 用该房屋,并将詹某打伤。根据国际法上的有关 规则,下列救济方式哪一项是正确的?
A.詹某应该向乙国提出外交保护
B.詹某可以将此事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当局
C.詹某应向甲国驻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
D.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
最惠国待遇:
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该国已给予或将 要给予第三国(最惠国)国民的优惠待遇, 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国民。 给惠国

最惠国

受惠国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1)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和优惠; 2)关税同盟内的优惠; 3)自由贸易区和优惠贸易区域内部的优惠;
4)经济共同体内的优惠。
国际不法行为造成损害情形:
1)国民被非法逮捕或拘禁; 2)国民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
3)国民受到歧视性待遇。
案情简介:
在危地马拉(简称“危国”)长期居住并经营的 德国人诺特鲍姆(简称“诺氏”)为逃避二战中 的敌侨身分,申请了列支敦士登(二战中立国, 简称“列国”)国籍。而危国仍视其为德国人将 其逮捕并移交美国当局扣押,同时还没收了他在 危国的财产,并作出取消将其登记为列国国民的 行政决定。
三、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
(一)入境
入境的条件 : 1)程序合法:须持有效护照和办理签证。
2)国家间有允许入境的对等或互惠关系。
3)入境的目的合法。
(二)出境 1、合法出境: 1)办理签证; 2)无待偿纳税义务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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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未了结民事、刑事纠纷案件。
2、限令离境、驱逐出境 :
(2)父母无国籍,定居在中国,在中国出生,即具有 中国国籍。 (3)不以任何理由剥夺中国公民的国籍。
练习:
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两年前,戴父在甲国定居, 并获甲国国籍。2006年7月 ,戴父去世。根据有效遗 嘱,戴某赴甲国继承了戴父在甲国的一座楼房。根据 甲国法律,取得该不动产后,戴某可以获得甲国的国 籍,但必须首先放弃中国国籍。于是戴某当时就在甲 国填写了有关表格,声明退出中国国籍。其后,戴某 返回国内继续工作。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下 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在本案中,诺氏在家庭和事业方面一直与德国相 联系;长居危国达三十年,该地更是其商业活动 和经济利益中心,相比之下,他与列国的联系微 乎其微,加入列国国籍是在二战爆发后,其目的 是逃避敌侨身分。因此并不具备别国承认其国籍、 接受对其外交保护的条件。
三、无国籍人和难民的外交保护:
惯常居所地国
出生地主义 : 指一个人的国籍取决于其出生地,而不论 其父母的国籍如何,即在哪国出生就取得 哪国的国籍。
练习: 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 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丙两 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采取纯粹 的双系血统主义。对于高某此时的国籍状况, 下列何种表述正确? A.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 B.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 C.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 D.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
(1)符合一定条件; (2)履行一定程序:
申请
审查 批准

效忠宣誓手续
申请加入美国国籍条件:
1
2
申请人必须年满18岁;
申请人必须是获准在美国永久居留者(绿卡);
3 申请人已在美国连续居留五年,而且五年内至少有 一半时间实际住在美境内; 4、住满五年的最后六个月,要住在递申请书之州内;
第四节 引渡和庇护
一、引渡(extradition) 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 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 罚。 注:
一国是否引渡是主权范围内自由决定的事情,国 家无引渡义务,除非其承担了条约或公约义务。
(一)请求引渡的主体
a、罪犯本人的国籍国
本章基本内容: 1、国籍
2、外国人的待遇
3、外交保护 4、引渡和庇护
本章重点内容: 1、国籍的取得及冲突
2、引渡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国籍(nationality) 居民(resident):
居住在一国境内并受该国法律管辖的人。 居民 本国人 外国国籍


(国籍)
外国人

2、继有国籍:

1、原始国籍采混合主义原则 ;
(1)入籍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A.中国人的近亲属;B.定居在中国。
(2)入籍、出籍和恢复国籍自愿与审批相结合;
(3)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3、不承认中国公民双重国籍;
4、消除无国籍状态 :
(1)无国籍人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b、犯罪行为发生地国
c、受害国
Model Treaty on Extradition :
If a party receives requests for extradition for the same person from both the other party and a third party,it shall determine to which of those states the person to be extradited.
1)危害居留国的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
2)侮辱居留国; 3)在内国或在外国犯有可罚的行为。
四、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1、相关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2)《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3)《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2、外国人入境签证机关: A、中国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 B、国内公安机关
列国以外交保护为由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列国国籍的赋予能否得到危国承认,即外交保护 权能否行使?
分析:
该案涉及“有效国籍”原则问题。国籍问题虽是 内政,但若依其而向他国提出外交保护,便把自 身置于国际法层面了。国籍要在国际上有效,则 要求该国籍必须反映个人与国籍国之间的最密切 的实际联系,若无这种联系,别国可以不承认这 种国籍,并拒绝外交保护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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