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某银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
青岛市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尺度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行为,加强贷款打点,防范信贷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流动资金贷款打点暂行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打点底子制度〔试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那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监督打点实施细那么〔试行〕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市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青岛市农村信用社辖区内联社、合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出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全流程打点,对峙“统一授信、集中打点、审贷别离、分级审批〞原那么,实行信贷专管员、贷款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以及责任追究、尽职免责等制度。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出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调用,县级联社应按照合同约定查抄、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县级联社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县级联社应按照借款人出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出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六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应纳入县级联社对借款人及其地点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打点。
第二章受理和查询拜访第七条流动资金贷款的受理单元为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或支行。
上述部分的负责报答查询拜访主责任人,查询拜访人员为查询拜访经办责任人。
属信用社、支行权限内贷款的,主办人员为查询拜访主责任人。
第八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打点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按国家规定打点了年检;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布的出产经营许可证;〔二〕出产经营活动正常,符合国家财富、环保和信贷政策要求,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政打点制度,经济效益和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四〕申请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五〕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但以按期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和房地产典质的贷款,可适当放宽资产负债率、信用等级〔企业经营时间不到1年的,可暂不评级〕方面的条件要求;〔六〕在信用社开立底子账户或一般账户,自愿接受信贷、支付结算监督;〔七〕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需符合公司章程,并提供董事会〔股东会〕的授权〔决议〕;合伙企业申请贷款必需符合合伙协议的规定;〔八〕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年检的贷款卡;〔九〕拥有法定的成本金,自有资金符合规定比例;〔十〕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十一〕青岛市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doc
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种类第三章贷款条件和用途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方式第五章贷款流程第一节受理与调查第二节审查、风险评价与审批第三节合同签订第四节发放与支付第五节贷后管理第六章岗位设置与职责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服务区域内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符合根据区域、行业及贷款品种等方面确定的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限额有关要求。
第二章贷款种类第七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八条流动资金贷款按使用周转性分为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和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单笔审批、单笔或分笔发放、贷款收回后不得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
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在一定期限、一定额度内多次滚动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其额度项下的单笔贷款不得展期。
第三章贷款条件和用途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有效的贷款卡(证);(三)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四)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六)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流动资金贷款运作,加强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流动资金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ⅩⅩ年第1号)和本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分为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和经常占用性流动资金贷款两类。
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为满足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临时性的物资采购资金需要或其他季节性支付资金不足等需求,以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或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可用于订单融资、预付租金、临时性物资采购、临时性大额债项融资等。
经常占用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用于满足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性的流动资金短缺需求,以约定的、可预见的经营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本行给予流动资金贷款客户的授信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七条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八条流动资金贷款应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本行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开展限额管理。
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本行信用评级制度和相关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提交ⅩⅩ农村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村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第1号)、《ⅩⅩ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行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含所辖分支机构)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本行应按照评级→授信→用信的原则建立流动资金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其基本操作流程为:评级→授信→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
第五条本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六条贷款条件。
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年审。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在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
(三)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在金融部门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良记录。
(四)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特殊行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六)已在本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结算帐户。
(七)有具体的生产经营项目,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八)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
(九)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金额。
支行应根据借款人资产负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情况,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贷款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一、贷款申请条件1.企业资质:贷款申请企业需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依法设立的营业执照,且具备良好的信誉及还款能力。
2.企业财务状况:申请企业需具备健康的财务状况,包括稳定的盈利能力、合理的负债率和良好的资产负债表。
3.银行征信:申请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股东、主要管理人员等应具备无不良征信记录,并在银行网点留下较为完整的征信材料。
4.贷款担保:贷款需要提供担保物或履约保证,具体担保方式可协商确定。
二、贷款额度及期限1.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企业资质、财务状况和担保情况进行评估,最高额度不超过企业所有者权益的80%。
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在1至5年之间,根据贷款用途和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
三、贷款利率及手续费1.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根据贷款期限、质押担保等因素确定,可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并根据市场风险进行浮动。
2.手续费:贷款申请手续费及相关费用根据不同业务类型收取,包括信用评估费、抵押登记费等。
四、贷款申请流程2.申请提交:将资料提交至中国民生银行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并填写《贷款申请表》。
3.风险评估:银行将对申请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信用评价、财务分析等。
4.审批流程: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银行将进行内部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进入合同签署阶段。
5.合同签署:银行与借款企业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6.放款及管理:根据合同约定,银行将贷款金额划入借款人账户,并根据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交相关报表。
五、贷款管理要求1.贷款用途:借款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未经银行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2.还款方式:借款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还款,一旦逾期将产生罚息。
3.监督与管理:银行将定期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借款人还款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4.还款能力评估:银行将定期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如发现还款能力不足或贷款用途不符,可采取合理的措施。
中国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中国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一、概述中国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广大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贷款产品,其中包括流动资金贷款。
为更好地保障本行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对于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制定了本细则。
二、流动资金贷款的产品及条件1.产品本行向客户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包括:•经营性贷款;•营运性贷款;•原材料贷款;•季节性贷款;•货物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2.条件本行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客户须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合法;•具有稳定的产品销售及回款能力;•贷款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规定。
三、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流程本行对于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流程分为三个阶段,具体如下:1.申请阶段客户持有合法经营许可证及各种完备的凭证向本行提出贷款申请。
2.审批阶段•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经过本行工作人员审核,审核通过后交由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贷款审批委员会根据客户的经济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批准贷款;•如果贷款申请被批准,本行工作人员将提供贷款额度,利率和还款期限等细节;3.放款阶段客户需要提供相关的担保措施,以确保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安全。
本行放款后,需要确保客户全面了解本行和贷款的各项规定和条款,签署合法背书和合同。
四、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1.利率管理•本行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市场利率、风险评估结果、客户类型等各个因素确定;•利率执行固定或者浮动利率,利率浮动区间按照市场利率情况制定;•所有涉及到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改变或调整需要经过贷款审批委员会批准。
2.贷款期限管理•根据客户的经营规模和经济情况,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三年;•如果客户需要延长贷款期限,需要进行重新审核和批准。
3.催收管理•在贷款到期前,本行需要对客户进行催收,并要求客户及时进行还款;•如果客户不能按照规定还款,本行需要与客户进行协商,制定更为灵活的还款计划,以保证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安全。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ⅩⅩ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种类与额度第三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第四章贷款利率、计结息、收费与核算第五章贷款流程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ⅩⅩ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表外授信业务。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分类管理,需要单独管理的流动资金贷款品种,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专项产品管理制度。
已有专项产品管理制度的流动资金贷款品种,应同时执行本办法和专项产品管理制度,二者存在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遵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应符合ⅩⅩ银行有关区域、行业及产品品种限额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贷款种类与额度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包括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国内贸易融资类和法人账户透支等产品品种。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用于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正常合理需求,并以其综合现金流偿还本息的贷款。
国内贸易融资是指专门用于满足借款人具体的国内贸易项下资金需求,并主要依靠该贸易本身所产生的相关现金流偿还的贷款,主要包括国内信用证融资(备货融资、应收款买断、赎单融资)、国内保理、应收账款(交易类)质押融资、订单融资、保单融资等。
法人账户透支是指由借款人在约定的账户和额度内发起透支,用于满足其临时性融资和结算便利的短期贷款。
第七条所有流动资金贷款品种分别纳入ⅩⅩ银行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授信额度项下相应产品额度管理。
第八条经办机构在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时,应将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贷款的差额作为重要参考因素,防止过度授信。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是指根据本办法附件1方法测算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总额度。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2)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2)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依法设立的银行机构。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流动资金,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性资金,包括营运资金和流动负债。
第四条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短期贷款;(二)中期贷款;(三)长期贷款;(四)借款额度内透支贷款等。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第五条企业申请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有效经营;(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度和可还债能力;(三)贷款资金用途符合国家法规;(四)提供担保和抵押品等如实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企业申请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供申请书及有关资料,银行应一并提供借款合同、借款计划等文件。
第七条银行应根据企业申请的资信状况、历史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及用贷款的情况等,审慎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银行根据审查结论确定授信额度、贷款期限、利率等条件,签订借款合同,并与借款人签订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第八条银行应建立贷后管理制度,跟踪借款方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情况,及时发现风险隐患,提高贷款风险管理水平。
第三章利率及还款方式第九条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和银行自身贷款市场定价机制规定执行。
第十条还款方式应以银行贷款合同为准,企业应按时还款,确保流动资金流动性源源不断,保证债务承担能力。
第十一条企业在还款期内出现还款困难,应及时向银行申请展期或变更还款方式,避免因逾期而引起的风险。
第四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第十二条银行应依法建立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审慎授信,加强风险控制。
银行应加强贷后管理,密切跟踪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银行在贷款风险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
第十四条银行在实施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中,如有违反国家法规、银行管理办法、本细则等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试行)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试行)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经营管理,有效控制授信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政策及《某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它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含),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其中: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一年至三年(含)的为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应纳入借款人授信总量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守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授信政策,实施贷款的全流程管理。
第六条除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品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授信条件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除需符合《某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对借款人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四)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六)借款人承诺按本细则有关规定配合我行的贷款支付管理,为我行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情况;(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借款人,不得发放授信:(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淘汰类行业;(二)高能耗、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行业;(三)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禁止或限制准入的行业。
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担保贷款方式。
中国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0322(发文版)
中国银行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本外币贷款。
我行流动资金贷款分为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和不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一)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二)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及我行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三)按中国银行业银行集团客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五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运转正常,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我行另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
(一)借款申请;(二)借款人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三)借款人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四)借款人流动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合同、订单等文件);(五)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六)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doc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目的:为规范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提高贷款管理效率,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信用社(银行)所有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原则: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原则。
二、贷款对象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依法注册的个体经营者。
其他经济组织:符合贷款条件的其他经济实体。
三、贷款条件资信良好:借款人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
合法用途: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政策。
还款能力:借款人应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贷款申请与审批贷款申请:借款人需向信用社(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
贷前调查:信贷人员对借款人的资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调查。
贷款审批:根据贷前调查结果,信贷审批部门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五、贷款额度与期限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经营规模、资金需求和还款能力确定。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资金周转周期和行业特点确定。
六、贷款担保担保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担保人资格:担保人应具备相应的担保资格和偿债能力。
七、贷款发放合同签订:贷款审批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贷款发放: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
八、贷后管理资金监管: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用途合规。
定期检查: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
风险预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贷款风险。
九、贷款回收还款计划: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逾期处理:对逾期贷款,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追收。
十、违规处理违规认定:违反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视为违规。
责任追究:对违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整改措施:要求违规借款人进行整改。
十一、附则制度修订:本细则由信用社(银行)负责修订,修订周期不少于一年一次。
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本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遵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借款人额度纳入本行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部门职责(一)公司业务部:负责建立和完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规章制度、业务流程、操作程序;负责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管理及贷后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办法后评价及修订完善工作。
(二)风险与授信管理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授权,风险预警和监控、重大风险事件处置、风险检查等工作。
(三)信息技术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行内系统开发、维护、升级等工作。
(四)计划财务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定价工作。
(五)会计运营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会计核算及业务参数维护。
(六)法律合规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制度、办法、各类合同协议的合规审核工作。
(七)资产保全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资产保全工作。
(八)审计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一级分支机构职责参照总行部门职责,做好辖内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一)负责辖内流动资金贷款日常管理及贷后管理工作。
(二)根据流动资金贷款授权,负责辖内流动资金贷款风险预警和监控、重大风险事件处置、风险检查、资产保全等工作。
(三)负责辖内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定价及收费管理,并对低于定价标准的费率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请。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本外币贷款。
我行流动资金贷款分为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和不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一)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二)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及我行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三)按中国**银行集团客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五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运转正常,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我行另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
(一)借款申请;(二)借款人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三)借款人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四)借款人流动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合同、订单等文件);(五)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六)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精品
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县(市)联社],为了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求(包括周转性流动资金需求和临时性流动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县(市)联社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种类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可分为:(一)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指借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指借款期限为1年至3年(含)的贷款。
第五条经营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经营社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按借款用途可分为:(一)一般流动资金贷款。
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耗用或销售而储存的各类存货、季节性物资储备等生产经营周转性、经常占用性或临时资金需求。
(二)项目流动资金贷款。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临时资金需求。
第七条流动资金贷款按使用的周转性分为循环和非循环两类。
凡在一定期限、一定额度内多次滚动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为循环贷款,其他为非循环贷款。
第三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八条贷款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九条申请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二)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特殊行业须有权机关核发的从业许可证,并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三)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经过年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五)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和资产负债率;(六)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且具有董事(股东)会授权或决议;(七)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八)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按规定提供担保;(九)经营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一)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采用保证、抵押、质押或三种担保方式的组合担保。符合《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发放信用贷款。
(二)具体担保方式,根据《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账户管理。为了保证还本付息的统一管理,不论采取本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其还本付息账户均为借款人存款结算账户。
第十七条审查。审查人员应根据客户经理提供的调查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查),对流动资金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调查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利率定价的合理性等,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八条审批。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按照《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贷款利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照《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是指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经办行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具体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项目情况和经办行资金供给能力协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三年,具体按不同贷款产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调查。客户经理同意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要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贷前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在调查报告中作出有明确意见的评价与结论。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154号(5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行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向有利于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的中小企业、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以及具有较大竞争力和发展潜能的新兴行业倾斜。
第五条本行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六条本行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结合自身的资金供给能力,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本行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
统一授信除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外,还包括固定资产贷款、贴现、银行承兑、保函、承诺等表内外信贷业务。
第八条本行开展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各支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与条件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经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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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下发的《XX银行授信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合理运营资金需求确定,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同时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四条本行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借款人的统一授信管理。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贷款业务经营及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借款人资金使用的监管,防止流动资金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六条(一)(六)在本行开立了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第七条本行营销和受理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并要求借款人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一)贷款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管人员简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六)章程;(七)税务登记证明和上一年度税务部门纳税证明材料;(八)已年审的贷款卡复印件及查询资料;(九)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十)财务报表:前三年审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到三年的,提供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最近一期报表及其期末的9张财务明细表(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存货、长期投资、银行负债明细表);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十一)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未设董事会的合伙和合作经营的私营企业,应由其合资者、合作者等财产共有人出具同意贷款的决议书)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该项文件可在贷款批准后、出账前提供。
(十二)主要结算行近两月银行对账单及我行结算记录;(十三)证明贷款真实用途的交易合同,招投标合同,施工合同,生产加工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协议书;(十四)其他与贷款申请人近期经营活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说明材料;(十五)贷款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为法人的,须提供上述二至十一项与借款人同等要求的资料;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下列资料:⒈保证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⒉保证人的居住证明;⒊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授信经办行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⒋保证人及其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⒌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十六)贷款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客户需提供抵(质)押物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抵(质)押物评估报告或估价报告(授信批准后、出账前提供,此前可以只提供预评估报告或估价报告)。
抵(质)押担保的抵押人或出质人为第三方且为法人的,还需提供其上述二至八项及第十一项资料;抵(质)押担保的抵押人或出质人为第三方且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抵押人或出质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和婚姻状况证明,同意抵(质)押的书面文件。
第八条贷款经办行受理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后,应按《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九条贷款经办行应根据调查核实的资料,按照《XX银行法人客户(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的规定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建立借款人资信记录。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尽职调查的重点是科学测算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
贷款经办行应以调查核实的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为基础,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现金、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然后核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可参考以下测算方法进行测算:(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
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⒈贷款经办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⒉对集团关联借款人,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⒊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⒋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贷款经办行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信用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要素,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支付方第十三条尽职调查后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营销部门负责人、主管行长或行长应在报告上签字。
尽职调查人员对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风险评价、审查与审批第十四条分行或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和中小企业业务管理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和本行有关规定负责对大额固定资产贷款进行调查指导、复核和风险评价,具体按《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操作。
第十五条分行或总行授信审查部根据总行授权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审查,审查要求按《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及《XX银行授信审查审批工作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有权审批人根据本行授权制度的有关规定负责各自权限范围内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
各级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章合同签订第十七条经本行有权人审批同意的贷款,贷款经办行应按《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当面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如需担保)及其他相关协议。
第十八条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如需担保)及其他相关协议本行有格式合同的依格式合同,无格式合同或对格式合同进行修改、补充的,在签订前必须先报法律合规部审定,具体按《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操作。
第五章出账与支付第十九条分行营运管理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出账的审核,具体按《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和《XX 银行出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操作。
第二十条贷款经办行应按照合同约定通过本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确保贷款按规定用途使用。
本行受托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第二十一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在本行的信(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100万元以上且占本次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20%以上;第二十二条采用本行受托支付的,贷款经办行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证明材料相符。
审核同意后,贷款经办行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步骤如下:(一)贷款经办行管户人(客户经理)和复核人(部门负责人或指定复核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批复内容和借款人提供的商务合同或证明贷款用途的其他文件,核准支付申请书所列示借款人受托支付交易对手名称、账号及支付条件,审核同意后在支付通知书上加具意见。
(二)发生受托支付时,支付结算人员核实支付通知书所载明信息后,按照条件将借款人账户的资金划转给借款人支付对象。
(三)同一借款人陆续发生多笔受托支付时,支付结算人员应及时将客户的支付申请书、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交管户人和复核人审核,管户人和复核人按照审核工作时限要求完成审核,出具支付通知书,支付结算人员根据支付通知书要求办理支付。
第二十三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经办行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四条在贷款支付过程中,贷款经办行应特别注(一)一般情况下,贷款资金的使用应直接转到借款人交易的收款人账户,非特殊原因,贷款资金不得允许借款人同名转帐到他行或非交易收款人账户。
借款人确因特殊原因(如指定代理采购、集中采购、采购专用账户等)要同名转帐或转至非交易收款人账户的,需提供有关证明文件作支票附件,在保障贷款资金不会被挪用的情况下,贷款经办行才能给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