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1期,总第5期)
股权被动稀释的最新会计处理-文档资料
股权被动稀释的最新会计处理本文详细介绍了在最新规定之下,企业对股权被动稀释的会计处理原则,为企业财务人员提供实务参考。
财政部近期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下称《解释第7号》),对股权被动稀释会计处理作了明确规定,从而使该项业务有据可查,实务处理不再束手无策,规范了各种五花八门的会计乱象、统一了业务口径、平息了争论、提高了会计质量。
《解释第7号》与相关规定之衔接1、《解释第7号》明确了被动减资丧失控制权个别财务报表“视同处置”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解释第7号》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即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了因主动直接丧失控制权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剩余股权的核算,但未明确持股比例下降部分(被动减资部分)的处理。
2、《解释第7号》明确了差额是计入权益(资本公积)还是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解释第7号》规定对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应做会计处理:(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
首先,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股权稀释后对被投资单位仍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的账务处理探讨
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股权稀释后对被投资单位仍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的账务处理探讨作者:安小燕来源:《财会学习》 2018年第14期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因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原因造成投资单位股权被动稀释,但对被投资单位仍具有重大影响,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怎样进行账务处理?这一问题在2006 年新会计准则实施以来答案屡有变化,至今仍有争议。
本文主要涉及账务处理变化历史、实际工作中的会计分录以及目前存在争议情况三方面。
一、账务处理变化历史关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因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原因造成投资单位股权被动稀释,但对被投资单位仍具有重大影响,怎样账务处理这一问题,最早的依据是2006 版的企业会计准则。
相关的规定是,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被投资单位净损益以外,其他的所有者权益科目的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因此,在2006 年至2011 年期间,这类情况的账务处理一般是计提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
然而,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 年第1 期中有不同的答案,认为在上述情况的影响下,持股比例下降部分视同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按新的持股比例确认归属于本公司的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导致的净资产增加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收益)。
但是,2014 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并没有按照上面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进行修改,其第十一条,仍然基本维持了2006 年会计准则的规定:“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而修订后的2 号准则应用指南,更是把影响的会计科目确认为“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
至此,应该算是尘埃落定了吧?毕竟,准则不会很频繁的修改,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股权被动稀释后对被投资单位仍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影响的科目应该是“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第五批)及应用案例——PPP 项目合同社会资本方会计处理实施问答和应用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第五批)及应用案例——PPP项目合同社会资本方会计处理实施问答和应用案例一、PPP会计处理实施问答1.问:社会资本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时,应当如何应用“双特征”?答:《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规范的PPP项目合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特征(以下简称“双特征”):(1)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2)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
“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指的是社会资本方对PPP项目资产的使用期或运营期,通常在PPP项目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社会资本方代表政府方使用PPP 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指的是根据合同约定或政府方授权,社会资本方享有建设、运营、管理、维护本项目设施等权利,同时承担代表政府方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义务。
社会资本方至少需要负责基础设施管理和相关服务中的一部分工作,而不能仅为政府方的代理人。
“社会资本方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指的是社会资本方就其在运营期内运营或维护项目资产等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回报。
2.问:社会资本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时,应当如何应用“双控制”条件(1)“政府方控制或管制社会资本方使用PPP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答:“控制”,指的是政府方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条款等方式,有权决定社会资本方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
通常情况下,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在PPP项目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社会资本方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
“管制”,指的是社会资本方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虽未在PPP项目合同中进行明确规定,但受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章制度的约束。
如果某PPP项目合同涉及政府方及与政府方相关联的代表公共利益的监管方,则在应用“双控制”条件(1)时应当将这些主体一起考虑。
关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通知的解读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问题解答 通】根据 ( 业会 计 准则讲 解 》 得 的相 关 信 息,能够 对 因维 简费 会 计 政 ( 企
(0 8 2 0 )的 要 求 ,在 编 制 2 0 0 8年 年 报 时, 策 变更 所 涉 及的固定资 产 进行 追 溯 调 整
一
20 0 7年度 基 本 每 股收 益 = (0 0+ 30
企 业 应 当按 规 定计 提 折 旧,计 入 有
关成本 费用 : 熟 悉 的按 全 面 摊 薄 法 计 算 的 每 股 收 益 ,
50 0 )/(0 0 2 0 0+4 0 )=01 元 ) 00 . 5( 2同一控 制下稀释 性潜在股的的计算: . 同一 控 制下 企 业合 并中作为 对 价 发 取 而 代之的是 基 本 每股 收 益 。相 对 于全
余公 积 —— 专项 储备 ”科 目余额 冲减 至 零为限 : 借: 盈余公 积—— 专项储 备
贷: 利润分配——提 取专项储备
相对于全 面摊薄每股 收益, 基 该 项合 并中参 与合 并的企 业 在 合并 前 及 合 并后 均为 A 公司 最 终控 制,为同 本每 股 收 益进一 步 考虑 了股 份变动的时间因素及 其对 全年 控制下的企 业 合并 。 20 0 8年 度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5 0 / 0 0 净利润的贡献程度。 (0 0 2 0 0+4 0 )=02 元) 00 .1(
行 与合 并的 企 业在 合 并前 后 均受 同一方 或 通股 股 数 一 权 价 格 ×拟行 权时 转 换的 当期普 通股 平均 市场价 格 。 相 同的多方 最 终 控 制。从 最 终 控 制 方 角 普通 股 股数 / 度 看 ,视 同合 并后 形 成 的以合 并 财 务 报 计算 稀 释的 每股 收 益时 应当加到普 通股
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1期,总第1期)
董事会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评价指引的要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评价,并认为其在XXXX年XX月XX日(基准日)有效[或无效,无效的情况下需披露在以下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对重大缺陷的说明。公司已对该缺陷采取(或拟对该缺陷采取)如下整改措施:整改措施]。
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外的其他控制,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二、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在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后,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哪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信息?
答: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信息包括:
(一)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其运行情况的说明,具体包括:
三、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的董事会对评价基准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并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作出的声明。
6.公司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及本公司情况,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
7.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总体情况,包括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程序和方法;公司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过程中确定应予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及其确定原则等。
8.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生的重大变化情况,以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发生的重大变化。
(五)公司在报告年度发生以前年度财务报告重大差错更正的,应在本年度报告中对相关事项做出说明,并说明是否需要因此调整本报告期期末关于评价基准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财政部和国家安全总局联合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要求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按规定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 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 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 号》(财会[2009]8 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4301 专项储备" 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 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 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 ,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 期)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7 年第4 期)规定,对于使用安全生产费购置的资产,由于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第1~4期)解读
《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
则监管问
》第1 ( 硼 ) 解读
山东滨州市公路 管理局 秦 文娇
《 市公 司执行 企业会计 准则 监管 问题解 答》 上 ( 1 ) 第 期 解读
问题1 根据 《 :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 0 ) ( 0 8 的要求 , 编制20 在 08
年年报时 , 煤炭企业 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 的维简费 , 比照安全 应 解读 : 在新会计准则下 , 每股收益指标的计算方法发生了重大 变化 ,定期报告 中将不再出现原来为投资者所熟悉的按全面摊薄 法计算的每股收益 , 而代之的是基 本每股收益。 取 相对于全面摊薄 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进一步考虑 了股份 变动 的时间因素及其
[ 1 甲公司和 乙公 司分别为A公司控制下 的两家全资子公 例 ]
司 。0 8 月 1 甲公 司 自母 公 司 A 司处 取 得 乙 公 司 10 2 0 年7 日, 公 0 %的 股
权, 合并后B 司仍维持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 。 公 为进行该项企业 合并 , 甲公 司向乙公司的股东定 向增发4O 万股 本公 司普通股 。 OO 甲 公司2 0 年度净利润为3 0 万元 , 07 00 乙公司20 年度净利润为5 0 07 0 万 元; 甲公司2 0 年度合并净 利润 为5 0 万元 , 08 00 其中包括被合并方乙 公 司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4 0 5 万元 。 合并前 甲公司发行在外的普 通股为20 0 0 0 万股 , 假定除企业合并过程 中定 向增发股票外股数未
合并前未发生任何 交易, 合并前 甲公司旗下没有子公 司。 甲公司合 并利润表 中基本每股 收益 的计算如下 : 该项合并 中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及 合并后均为A 公司最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1-8期汇总)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 年第 1 期,总第8 期)问题1:上市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前期会计估计发生差错,并追溯调整前期报表?解答: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 年第1 期,总第4 期),不应简单将会计估计与实际结果对比认定存在差错。
只有在上市公司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重大人为过失或舞弊等原因,未能合理使用前期报表编报时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情况,才能认定前期会计估计存在差错。
前期会计估计存在差错,并不必然进行追溯调整,只有当上市公司确定相关因素导致会计估计差错累计影响数切实可行且该差错重要时,才采用追溯重述法调整前期报表,否则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问题2:上市公司发生企业合并时,若上市公司与被合并主体受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的时间接近一年,是否可以将该交易判断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解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一一企业合并》及其讲解,判断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要求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为非暂时性的。
具体的时间性要求为:在合并日之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合并日之后所形成的报告主体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一年以上(含一年)。
此外,如果合并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与拟收胸主体受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的时间超过“一年”,还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相关规定,判断合并交易与之前上市公司与拟收购主体成为同一控制下企业的交易是否为一揽子交易。
问题3:对于上市公司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是否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解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证监会会计部关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1-4期
为解决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些难点问题,近日,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发布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
问题解答针对目前出现的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或由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为承担或缴纳税款及相应罚金滞纳金、认定前期会计估计发生差错和上市公司在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交易费用及其他费用等难点问题进行了必要的解答。
附录: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中国证监会会计部2010年6月23日问题1.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或由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为承担或缴纳税款及相应罚金、滞纳金的,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核算。
对于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如果属于前期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否则,应计入补缴税款当期的损益。
因补缴税款应支付的罚金和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上市公司缴纳或承担的税款,上市公司取得股东代缴或承担的税款、罚金、滞纳金等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问题2.上市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前期会计估计发生差错,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解答:会计估计,指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尽管会计估计所涉及的交易和事项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但如果上市公司在进行会计估计时,已经充分考虑和合理利用了当时所获得的各方面信息,一般不存在会计估计差错。
例如由于上市公司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这种修订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
只有上上市公司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重大人为过失或舞弊等原因,并未合理使用编报前期报表时已经或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做出会计估计,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的情况,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前期差错更正,其他情况下会计估计变更及影响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审计实务已计提未使用安全生产费是否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
审计实务已计提未使用安全生产费是否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展开全文已计提未使用安全生产费是否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一、案例背景A上市公司是一家煤矿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计提与使用安全生产费。
2X14 年12 月M 曰,根据《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6 号),“企业不得在税前扣除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A 上市公司认为对于已计提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据此计提了递延所得税资产。
问题:A 公司的上述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3 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辫期损益,同时记人‘4301 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取’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第四条规定:“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
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五条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第1-8期)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第1-8期)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1期]的通知会计部函[2009]48号2009-2-17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加强对监管系统会计专业支持力度,统一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标准,提高监管质量,我部将根据日常监管工作中对重大会计及财务信息披露问题的答复意见,针对其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处理方法和监管原则并加以总结,并以《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的方式,在监管系统内发布,作为会计监管的专业判断依据。
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特此通知。
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1期)问题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要求,在编制2008年年报时,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即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具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第一,维简费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视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所规定的原则进行追溯调整;第二,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后,按规定标准计提维简费时,不再计入成本或费用;第三,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后,按照规定范围使用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的要求计提折旧;第四,编制2008年年报时,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维简费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固定资产进行追溯调整时,应进行追溯调整。
问题2.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是否需要根据具体发行日期加权后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解答: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作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方,公司应将作为对价而发行的全部新股数计入合并当年和对比年度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即权重为1);在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条件下,公司应采用同样原则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关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1期)相关问题的提示
编者按:
今年1月初我部发布了《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1期),现就其中相关要点提示如下,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会计部
2011年3月23日
关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1期)相关问题的提示
一、问题1和问题2的适用时间及衔接规定
问题1和问题2分别涉及对联营企业投资比例下降和投资动漫影视作品的会计处理,原则上均采用未来适用法,自问题解答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2011年1月4日),上市公司也可以选择自2010年开始执行。
上市公司对以往年度发生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与本问题解答规定不一致的,不要求追溯调整。
二、在被投资单位增资扩股导致投资方对联营企业股权被稀释的情况下,如果被投资单位增资扩股涉及反向购买交易,是否适用问题1的解答规定?
对于上市公司的联营企业,在该联营企业本期涉及反向购买交易的情况下,如果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被稀释但仍具有重大影
响,则上市公司对该联营企业的投资仍采用权益法核算。
按会计准则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以被投资单位合并报表为基础进行核算,由于反向购买交易对合并报表的影响较为特殊,作为投资方的上市公司对该交易的处理暂不执行《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1期)》问题1的规定。
房地产公司BT项目会计核算浅议
房地产公司BT项目会计核算浅议作者:唐明来源:《财会通讯》2011年第08期《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实施以来,以融资——建设——移交为基本特征的BT(Build-Transfer模式)越来越受到重视和采用,为调动非政府资金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促进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提前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各个地方政府的拆迁安置房及公共租赁房的开建为房地产公司提供了新的业务增长点,从而关于房地产公司BT项目的会计核算规范也提到日程上来。
BT模式定义及BT模式协议的主要内容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
项目业主和融资人的权利义务应在BT融资人应组建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具体实施项目建设。
项目公司的成立不改变融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
融资人要筹集足额到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划入项目公司专户存储、专账管理;按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实施项目管理;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移交;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投保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全部保险险种以及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融资人和项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融资人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
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设计变更,必须经项目业主同意,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履行审批程序。
有关建设手续的办理,由项目业主、融资人或项目公司按现行管理要求共同进行申报。
融资人和项目公司不得将合同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转包,不得让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垫资建设。
根据房地产公司承接BT项目的建设对象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公共基础设施的BT和非公共基础设施的BT项目。
试探原股东失去控制权后“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
试探原股东失去控制权后“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作者:吕敏来源:《时代经贸·北京商业》 2018年第14期【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了被投资单位引进新股东使原股东股权被动稀释而失去控制权但仍能施加重大影响时,根据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核算,对于原先被投资单位“资本公积”在合并报表中的处理问题。
【关键词】丧失控制权;权益法;合并报表;资本公积企业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问题,相关会计准则和解释中对其会计核算方法都有过较详说明。
但本人在审计中碰到一个实际案例,是关于被投资单位引进新股东使原股东股权被动稀释而失去控制权,根据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核算,对于原先被投资单位“资本公积”在合并报表中的处理问题。
现结合会计规范的规定要求和自己的体会就此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相关会计准则及解释的规定被投资单位引进新股东而使原拥有控股权股东的股权被稀释,从实质上看与投资企业主动处置(转让)股权投资并无区别,造成的后果往往只是失去控制权,不可能是一下子处于“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境地。
因此,其会计处理可以仿效投资企业主动处置股权而失去被投资单位控制权的做法。
2006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只规定了两种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转换情形,即“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改按成本法核算”和“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改按权益法核算”,但未作出因投资企业处置部分股权而对被投资单位不再拥有控制权的具体会计处理的规定。
2010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中,对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后的剩余股权的会计处理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2011年1月4日证监会会计部发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1期,总第5期)中,对上市公司持有的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减少投资、缺席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等原因引起上市公司在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下降但对被投资单位仍具有重大影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作了解答,“持股比例下降部分视同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按新的持股比例确认归属于本公司的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导致的净资产增加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会计部函[2009]60号)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会计部函[2009]60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近期日常会计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现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作为会计监管的专业判断依据。
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特此通知。
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问题1: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因此,监管中应认定为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上市公司与潜在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应比照上述原则进行监管。
问题2:上市公司收到的由其控股股东或其他原非流通股股东根据股改承诺为补足当期利润而支付的现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应作为权益性交易计入所有者权益。
问题3:实务中存在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捐赠(如豁免上市公司债务)作为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股改对价的情形,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鉴于证监会公告[2008]48号发布前对此类股权分置改革对价会计处理的具体规定不明确,对于证监会公告[2008]48号发布日前有关股改方案已经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上市公司,如果能够在2008年报披露日前完成股改,上市公司可以将非流通股东作为股改对价的直接或间接捐赠计入当期损益。
除此之外,非流通股股东作为股改对价的直接或间接捐赠均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问题4:对于上市公司因破产重整而进行的债务重组交易,何时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解答:由于涉及破产重整的债务重组协议执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上市公司通常应在破产重整协议履行完毕后确认债务重组收益,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上述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
股权比例被稀释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股权比例被稀释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近期,广发证券公告了其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情况。
前段备受市场关注的广发三宝(指广发前三大股东)并未参与本次认购但三家公司分别计入当期损益13亿元、13亿元、7.4亿元。
广发三宝以静制动,竟然坐收渔利,这种魔术化的变化,其用意就是今年初发布的《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1期)的通知》(会计部函[2011]9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
股东缺席定向增发新股,导致其股权比例被稀释,这种情况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才可获益?以下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一、新政策规定1、股权稀释视同部分处置股权的收益处理《通知》规定,由于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投资方未同比例增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的,持股比例下降部分视同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按新的持股比例确认归属于本公司的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导致的净资产增加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言下之意,如果公司不参与被投资单位的增发,从而导致股权被稀释,这种情况下在会计处理时分为三步:第一步,将股权减少部分视作投资处置,减少这部分的账面价值;第二步,按新的比例计算出属于自己的新增投资账面价值;第三步,如果前两步之间有差额,那么将差额确认为利润或者损失。
2、股权稀释前后都具有重大影响,都采用权益法核算。
从股权稀释的本质分析,被投资单位股权结构的变化,是被投资企业除净损益以外的权益变动伴随着股权结构的变动,减少的股权视同股权投资处置。
3、新规影响上市公司收益质量的报表分析该《通知》发布前,2010年报中许多上市公司将股权稀释部分计入了权益类科目“资本公积”,《通知》发布后,许多上市公司将权益类科目全部释放到了损益类科目“投资收益”,从而使公司“业绩”大增。
这种变化只是账面上的会计游戏,并不能真正提升公司的价值,报表使用者应考虑业绩增长泡沫等不利因素的影响,挖掘上市公司真实价值,特别应关注投资收益对业绩贡献度过高的上市公司的报表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持放比例降低时的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持放比例降低时的会计处理作者:蓝泗方来源:《财会学习》2013年第03期企业对外投资股权比例降低的情形主要有:①企业主动对被投资单位股权进行(收购)增持或(出售)减持,会计准则已对该情形的会计处理做了规定。
②企业不进行投资,但被投资单位因增资扩股或回购本公司股份导致投资企业持股比例被动减少;或者投资企业进行投资,但投资比例低于原有持股比例。
这种情况下若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前后其股权投资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又该如何会计处理?对于上市公司,证监会2011年第1期《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明确规定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出售部分股权(出售后仍采用权益法核算)导致持股比例下降的,应按取得的价款与所售股权比例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因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投资方以低于原有持股比例进行增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的视同对该股权的处置,并按新的持股比例计算享有被投资单位因增发股份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增加额与所减少的股权比例相对应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增资扩股时,《公司法》第35条明确规定原有股东有权优先按实际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股份非上市公司,在增发方案中也可将所增发股份按一定比例由原有股东进行认购。
由于资本具有逐利性,当被投资单位在增资扩股时,投资企业不进行增资(政策另有规定不得增资的除外)或以低于原有持股比例进行增资,意味着其可能无力再投资或对被投资单位未来经营不看好(或者无法达到其要求更高的收益预期),因而选择放弃或作出减少投资决定。
这样,投资企业不增资将导致其对被投资单位所持股权比例被摊薄,使得其在未来期间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的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收益)将因此而减少。
而按新的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导致的净资产增加部分,虽然是被投资单位增资溢价形成的,但它也是投资企业让渡未来期间收益的补偿,是对原有股权处置(降低持股比例)产生的(收益),可视为未来收益的提前兑现。
会计-因被投资公司增发股份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下降的处理
会计-因被投资公司增发股份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下降的处理股公司IPO 上市这个事项能否增加投资公司合并利润表的利润?情况简介: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96)在上交所公告了2009 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增,原因为“复星医药旗下参股投资的国药控股2009 年9 月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复星医药通过国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国药控股对应享有的权益增加,并计入公司当期损益。
”问题:复星医药的间接参股35.28%的国药控股公司(持股49%的联营公司国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投资72%国药控股公司)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其参股的国药控股公司上市这个事项哪能带来利润的增加呢?这种做法产生利润的依据是:投资比例下降视同处置(deemed disposal)。
这种处理方法的思路和原制度是不同的。
按照原先《企业会计制度2001》第169、375 页中的表述,因权益法被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单方面溢价增资,导致本企业在其中的权益比例下降,但在被投资单位的权益金额中所享有的份额增加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2006 年《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发布前曾有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其中9、10 月间的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中也曾有同样规定,但最终发布应用指南时被删除,仅保留了“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承担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这一改动也说明在新准则体系下,原来的处理方法与准则的基本框架是矛盾的。
在新准则下,此类交易的处理原则是分解为两步处理。
举一个简单例子:A 公司在某一联营企业B 中持股20%,所占B 的净资产份额为200(其中股本100,即B 的原有股本为500,原有净资产总额为1000)。
后来B 实现IPO,以每股5 元价格发行500 股,总共募集2500。
则:(1)假定 B 的原股东按原先的持股比例对A 增资,增资总额等于本次IPO 募集资金总额2500。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问题解答发布前相关BT业务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问题3:部分上市公司采用BT(建设-移交)模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合同授予方是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企业),BT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项目完工后移交给政府,政府根据回购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回购资金(含占用资金的投资回报)。对于此类BT业务,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BT业务,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对BOT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核算:项目公司同时提供建造服务的,建造期间,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收入按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同时确认长期应收款;项目公司未提供建造服务的,应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确认长期应收款。其中,长期应收款应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并按期确认利息收入,实际利率在长期应收款存续期间内一般保持不变。
例如:A公司为上市公司,2009年1月1日,A公司以1100万现金取得B公司股份400万股,占B公司总股份的25%,并对B公司形成重大影响。2009年1月1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2010年7月1日,B公司向C公司定向增发新股400万股,C公司以2000万元现金认购。增发股份后,A公司对B公司仍具有重大影响。2009年1月1日到2010年6月30日期间,以2009年1月1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B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800万元。除所实现利润外,在此期间,B公司所有者权益无其他变动。
B公司向C公司定向发行股份后,A公司在B公司所持股份比例变为:400/(1600+400)=20%。B公司因定向发行股份所有者权益增加2000万元,归属于A公司的份额为2000*20%=400万元。
A公司对B公司持股比例减少25%-20%=5%,相当于处置5%/25%=20%的长期股权投资,视同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300*20%=260万元。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1期,总第5期)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2011年1月4日
问题1:上市公司持有的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减少投资、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等原因引起上市公司在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下降的,但对被投资单位仍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Hale Waihona Puke 析: 2009年1月1日,A公司取得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占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4000*25%=1000万元,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1100万元,包括商誉100万元。
2009年1月至2010年6月,A公司累计确认投资收益800*25%=200万元,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00万元。2010年6月30日,A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100+200=130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增400-260=140万元(其中"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调减1100*20%=22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调增400-200*20%=360万元),同时确认140万元投资收益。
问题2:公司投资动漫影视作品的支出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解答:公司投资动漫影视作品的支出,其会计处理应根据影视作品的制作目的和盈利模式确定:如公司投资动漫影视作品的主要目的是推广相关动漫玩具形象,促进其销售,实质上是一种广告营销手段。有关动漫影视作品的制作支出应比照广告费用支出处理;如影视作品的制作目的是为通过版权销售获取经济利益流入,且在实质上具有作为影视产品独立盈利的能力,则公司可参照《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9号)的相关规定,对影视作品的投资支出进行资本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