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考研法理学框架图整理汇总【超强】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6-10章)【圣才出品】
第六章法律体系6.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法律体系概述(见表6-1)★★★表6-1法律体系概述考点二: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见表6-2)★★★表6-2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考点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九个主要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资源法、军事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6.2课后习题详解1.如何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答:(1)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即法律规范的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征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法律体系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其作为一个“体系”,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门类齐全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之间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从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的严密结构;内在协调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
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从终极意义上讲,法律体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它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因此,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但从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作用,由此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不同的模式与形态。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9-21章)
第十九章法律方法1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法律方法概述(见表19-1)★★表19-1 法律方法概述考点二:法律发现(见表19-2)★★表19-2 法律发现考点三: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概述(见表19-3)表19-3 法律解释概述2.法律解释的原则(见表19-4)表19-4 法律解释的原则3.法律解释的方法(见表19-5)表19-5 法律解释的方法考点四:法律推理★★★1.法律推理的概念法律推理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法律推理包括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两者都离不开概念。
2.形式推理、辩证推理和权利推理(见表19-6)表19-6 形式推理、辩证推理和权利推理考点五:法律论证(见表19-7)★★★表19-7 法律论证考点六:司法数据处理(见表19-8)★★表19-8 司法数据处理19.2 课后习题详解1.法律解释的原则和方法有哪些?答:(1)法律解释的原则①合法性原则,指法律解释要在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具体包括:a.法律解释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b.对下位法及其规范的解释必须符合上位法及其法律规范,并最终符合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
②合理性原则,指法律解释必须合乎法理、情理、公理、道理,具体包括:a.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谐社会、先进文化的公理,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b.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保持法、理、情的一致性;c.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有利于促进社会发展和法律进步;d.要以党和国家政策为指导,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优势。
③法制统一原则,指法律解释应该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进行,具体包括:a.对法律概念、术语、条款、规范的解释,必须符合相应法律部门和整个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法律解释要有助于维护法律体系整体内在的统一性。
b.法律解释要遵循宪法法律规定的效力位阶,维护我国法律解释的现有体制。
法理学 图表整理
一,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即,法律调节人们的行为具有规范性。
1,法律是规范。“规范”,指人们行为的标准或规则。
2,法作为社会规范,其特点在于其所调整对象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行为关系)或交互关系,即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3。法律的规范性,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4,法律的规范性表现在: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 5,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人们可以为怎样行为;人们不得怎样行为;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 6,法律规范性的效力:适用的对象为不特定的人,且是反复适用。 7,法律具有规范性的原因:A,法律具有概括性;B,法律构成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C,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
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程序性。(区别于其他规范的特征)
1,强制性,指各种社会规范所具有的借助一定的社会力量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 2,法律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 3,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实施,国家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最后保障手段。 4,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的原因:首先,法律不能始终为人们自觉的遵守;其次,法律不能自行实施,需要国家专门机关予以运用。 5,法律强制力的特征:A,不等于纯粹的社会暴力,是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的;B,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C,国家强制力并非法律实 施的唯一保证;D,现代社会,强制力出现弱化的趋势。
法 学
法 理 学
研究法理学的方法:1,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包括辨正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2,一般的科学方法,包括历史考察的方法,分析比较的方法,数学的方法和系统论、控制 论。信息论等;3,具体的科学方法,儒生物学方法、心理学方法等;4,法学特有的专门研究方法,包括法律解释方法,立法技术,逻辑推理方法,法规汇编,法典编纂方法等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章)【圣才出品】
第一编法理学导论
第一章法学
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法学的历史★★
1.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见表1-1)
表1-1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
2.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见表1-2)
表1-2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
考点二:法学与相邻学科(见表1-3)★★
表1-3法学与相邻学科
考点三:法学的研究方法(见表1-4)★★★
表1-4法学的研究方法
考点四:当代中国的法学体系(见表1-5)★★
表1-5当代中国的法学体系
1.2课后习题详解
1.什么是法学?
答:法学是指以法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
法理学框架图
律
按确定性程度: 2)准用性规范:准许用其他法规 来明确不确定的内容。(已有法规)
的
3)委任性规范:委托其他机关制定规则 来明确不确定的内容。(没有法规)
概
1)生效时间:条文规定时间;公布之日起
述
2)失效时间:条文规定时间;新法实施旧法失效;国家宣布终止 时间效力:
实体法-从旧原则:过去行为现在审理用旧法
内容(权利和义务)
法
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客体(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物、行为、智力成果。
律
关
产生:主体事实形成产生的权义关系;因合同双方的权义关系(如婚姻关系)。
系
产生,变更,消灭
变更:主体、客体、内容,其中一要素变化,法律关系就变更。
的条件
消灭:主体间权义终止。
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指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情况。
1 法律的组成成分:法律规范(最重要)、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标准、法律技术。 2 法律规范概念: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3 法律规范结构:三个要素 假定(前提)、处理(行为规则本身)、后果(奖励性和惩罚性)。
按调整中的不 同职能:
1)调整性规范 2)保护性规范
1)权力性规范:能做的行为。(可以做或不做,权利可放弃)
法律解释:
正式解释:
解释的主体(),解释的对象()
1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法律。 地方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 2 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司法过程。 3 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
非正式解释:学者、其他个人、组织。
法
法的遵守:主体-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体。是法的实施最普遍的方式。
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非法行为(不按法律规定)
法硕-法理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结构——⑴法学是一门科学1.法学的定义:是一门以法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⑵法学是一门人文社会科学⑴从认识对象上看2.研究对象(很广)⑵从任务上看一、法学概论⑶从层次上看3.⑴产生条件:首先,其次4.法学的产生和发展⑵1.产生二、马克思主义法学 2.地位1.法理学的定义⑴研究对象的内容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⑵研究对象的特点三、法理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地位⑴与部门法的关系⑵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3.地位⑶与理论法学中的其他学科的关系⑷在整个法学体系中1.方法论原则——坚持唯物辩证法四、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2.基本方法3.应注意的问题五、学习法理学的意义⑴经济因素:金属工具的制造和使用—生产力发展—剩余产品出现—出现社会大分工—出现私有制—阶级分化……1.起源因素⑵政治因素:①阶级斗争的需要②社会公务的需要一、法的起源⑶其他因素2.法产生的一般规律:⑴……⑵……⑶……(一)奴隶制法:1.特征;2.重要法律(二)封建制法:1.特征;2.重要法律二、法律的演进(三)资本主义法:1.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2.特点(四)社会主义法:1.特点⑴概念⑵分类1.英美法系⑶英美法系的范围⑷英美法系的特点三、法系⑴概念⑵分类2.大陆法系⑶范围⑷大陆法系的特点3.⑴法律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1.法的阶级意志性⑵统治阶级的意志必须要变成国家意志,才能借助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行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⑶表现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整体性、统一性,相关性,非单一性⑴法的内容、产生、变更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2.法的物质制约性⑵法的效果和生命力取决于统治阶级对客观历史条件、客观规律的反映程度⑶制约性的相对性。
1.规范性:含义、表现和其他规范的区别2.权利义务性:含义、表现、特点和意义三、法的特性 3.国家意志性:关系、产生途径和特点4.国家强制性:含义、原因和相对性5.程序性:含义和原因一、法的作用的含义和实质(一) 规范作用:预测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二、法的作用的分类 1.维护阶级统治:……(二)社会作用: 2.执行社会公务:……1.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关系:联系和区别三、法律各作用间的相互关系 2.3.法的两种社会作用之间的关系:区别和联系(一)当代中国法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四、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二)当代中国法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⑴调整对象的有限性:……五、法律作用的局限性⑵法律自身特点产生的局限性:……⑶受影响性:……1.含义:……(一)法律规则的含义、特点、地位 2.特点⑴与其他法律要素相比……⑵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3.地位:……按规则的内容规定的不同一、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的三种分类:按照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二)种类按照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的不同2.1.(三)法律规则的机构 2.三要素间的关系第一部分法律要素⑴含义1.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⑵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关系⑴联系二、法律原则⑵⑴法律原则对法律规则的作用3.法律原则的作用⑵法律原则对裁判的作用三、法律概念:含义和种类1.概念(一)法律体系的概念、特点 2.特点:⑴⑵⑶⑷3.与相关概念的关系:立法体系、法系、法学体系1.概念一、法的部门系统(从部门法上所作的分类)(二)法律部门 2.与相关概念的关系3.划分标准和原则:⑴划分标准:首要标准、次要标准(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律部门2.特点(调整对象)3.主要法律规范文件(一)法律渊源的含义、研究法律渊源的目的1.分类第二部分法律系统(分类)(二)分类和主要类型正式法律渊源:四种二、法的渊源系统 2.主要类型:非正式法律渊源:法律(三)当代中国的法规规章国际条约1.含义一、法律解释的含义、特点 2.特点:①②③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①②③④⑤1.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不同:……三、法律解释的分类和方法 2.解释尺度不同:……3.解释方法不同:……当代中国的正式解释体制;立法解释是解释的核心,这一点表现在三方面:①②③第三部分法律解释和推理四、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 1.立法解释:概念、主要任务、方式、地位解释的分类:2.司法解释:概念、基本作用、3.行政解释:概念、情况、4.地方政权机关所作的法律解释:情况、特点1.含义五、法律推理 2.特征①3.方法②实质推理:含义、特点:⑴⑵⑶⑷③1.含义:……一、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⑴……;含义包括: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体现国家的意志性,因为……;2.特征⑵……;在法律关系产生或实现的过程中,国家意志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是相互作用的:两方面承认法律关系的意志性并不否认它的客观性,其客观性表现在:其一、其二、其三⑶……;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的规定在现实生活关系中的体现。
我国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图表总结)
我国法的形式(共七类)
名称法律形式制订单位
宪法宪法全国人大
XX法法律(民法通则除外)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XX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
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
XX地方XX条例地方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XX地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地方规章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XX公约、条约、协议、宪章、盟约国际条约
法的效力层级
■ 宪法至上
■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新法优于旧法
【重点难点】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 同级别地方法规>同级别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同级别人大制定的比政府制订的效力大)
■ 上级地方规章>下级地方规章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种类
一般规定建设工程领域
行政处罚(6类)■ 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停产停业
■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 行政拘留
■ 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
■ 取消一定期限内投标资格
■ 责令停止施工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
行政处分(6类)■ 警告
■ 记过
■ 记大过
■ 降级
■ 撤职
■ 开除
【分类】
主刑附加刑
■ 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罚金
■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 驱逐出境。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法理学知识结构图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按法的概念是否包含道德因素区分出两种基本主张:一是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法与道德是相分离的);实证主义者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不包含内容的正确性要素;二是自然法的法的概念(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系的)。
自然法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要素,不排除社会实效性和权威性制定两个要素。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按本质与现象之间的联系——“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现象是本质的表现形式”来分析法的本质即法是什么。
)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但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最后,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律又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
它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法的普遍性就是所讲的普遍有效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
5、法是以国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四、法的作用明确: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
法理学思维导图
依主体地位
法律关系的种类
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享有义务 单向法律关系
如买卖合同
特定双方主体间, 存在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
双向法律关系
按数量
复合法律关系 多向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法的本体
如违约+侵权的竞合
对行为人由于违法、违约行为应承受某种不理的法律后果
概念
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 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冲突,只能追究其一
基本价值是自由、正义和秩序,其他价值为一般价值
价值位阶原则
自由代表了人的不本质的人性需要,是法的价值的顶端 正义是自由的外化,是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
法的价值冲突
个案平衡原则
秩序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须受自 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考虑主体之间特定的 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坚固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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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框架图(厚大司考) (3)
一、法的历史:法产生的三大根源(经济、阶级、社会);法产生的主要标志;法 的历史类型 二、法治理念:法治与法制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第四章:法与 社会
一、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法与社会的关系) 二、法与道德(法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由厚大导学师总结
第一章:中国立法史 (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礼与刑的关系:“出礼入刑”、“刑 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春秋战国:成文法的公布、《法经》;魏晋南北朝:《魏律》、《晋 律》、《北魏律》、《北齐律》;唐:《永徽疏律》;宋:《宋刑统》;明:《大明律》;清:《大清 律例》)
第四篇: 宪法
第一章:宪法总论 第二章:国家基本制度 第三章:国家结构形式
一、宪法概述:宪法中的主体、宪法的调整对象、宪法中的法律关系
由厚大导学师总结
二、宪法的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3、宪法是民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 2、基本人权 3、法治 4、权力制约
第五章:公证制度
一、公证制度:概念;特征 二、公证机构 三、公证程序:1、公正的申请;2、公证处受理申请的条件;3、公正的审查;4、出 具公证书 四、生效
二、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 法律后果;规则与条文的关系;法律原则;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部门:定义;划分标准
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定义;分类;我 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三节:法的 微观运行
第四节:法的 宏观运行
一、法律关系(定义;特点;主体:公民、组织、国家)
二、法律事实(定义;分类:法律事件、法律行为)
三、法律责任
四、法律制裁 1、国家立法权
一、立法
2、行政立法权 3、地方立法权
我国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图表总结)
我国法的形式(共七类)名称法律形式制订单位宪法宪法全国人大XX法法律(民法通则除外)全国人大及常委会XX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地方XX条例地方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XX地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地方规章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XX公约、条约、协议、宪章、盟约国际条约法的效力层级■ 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重点难点】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同级别地方法规>同级别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同级别人大制定的比政府制订的效力大)■ 上级地方规章>下级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种类一般规定建设工程领域行政处罚(6类)■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行政拘留■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 取消一定期限内投标资格■ 责令停止施工■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分(6类)■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分类】主刑附加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4.5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有下列情形)■超载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情节严重的■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法理学知识点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点框架图政治性基本特征人民性科学性开放性党的事业至上本质属性人民利益至上基本理论(“三个至上”)宪法法律至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理论渊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一、社会主义实践基础法治地位和作用理念核心内容:依法治国本质要求:执法为民基本内容价值追求:公平正义重要使命:服务大局根本保证:党的领导健全完善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法治统一、体系完备)基本要求坚持依法行政→(注意重点: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权责统一、政务公开、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严格公正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发扬司法民主)其他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1法的概念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法的作用社会作用2法的局限性3种类:秩序自由正义二、法的价值价值位阶原则法的本体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4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分类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法的要素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5: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法律原则种类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分类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权利与义务结构上数量上两者的关系6产生发展上价值上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2法的社会作用: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
①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②两个方向即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3法的局限性的体现:①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②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③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④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能力的局限。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思维导图 脑图
法律基础知识法的概念法的含义与特征含义法的特征1.国家意志性2.权利义务性。
权利义务构成了法律的主要内容,为人们的行为设定了“权利模式”和“义务模式”。
3.国家强制性(最主要特征)4.普遍性5.规范性 针对不特定的人,可以反复适用。
6.程序性7.可诉性法与社会法与政策法与道德1.生成方式:法律是国家制定道德是生活中自然演进而成2.行为标准:法律有具体表现形式,明确、可操作性强道德无具体表现形式,笼统、原则、标准模糊3.强制方式:法律是外在强制,国家强制力道德是内在约束。
良知认同和责难4.调整方式:法律重外在行为道德重内在动机5.解决方式:法律可诉性。
可诉性是法区别于一切行为规则的显著特征道德不可诉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指引本人行为。
一般VS个别,法律这样规定我这样做2.评价作用:评判他人行为。
根据法律他这样不对3.预测作用: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会出现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典型题:银行贷款评估4.教育作用: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个别VS一般,举个别例子来教育大众5.强制作用: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约束。
社会作用法律体系和法的分类法律体系含义特征(1)只包括国内法的体系,不包括国际法;(2)包括现行有效的法,不包括曾经存在,但已经失效的法;(3)构成基础是法律部门。
法的分类1.国内法与国际法以创制主体、适用范围分类。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以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类。
①成文法又称制定法②不成文法没有文字或有文字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指习惯法。
3.根本法与普通法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分类。
①我国根本法指宪法4.一般法与特别法这是以法的效力范围分类。
5.实体法与程序法以内容不同分类。
①实体法一般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②程序法通常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精品】2019年法理学笔记整理篇汇总完整版
法理学笔记整理篇汇总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
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方面的准则和标准,技术规范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的评价准则:它是法的价值一个方面,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的矛盾时,法根据什麽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法的作用] :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它与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
法的强制作用:指制裁,惩罚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分析的,是指维护有利于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理学-宪法-刑法-体系图
法律常识体系图法理学体系图宪法体系图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实施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政的要素→制宪、民主、法治、人权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实现过程或状态;2.宪法侧重静态、宪政侧重动态;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3.宪法是规范形态;宪政史现实形态;4.宪法规则是一种方式或方法,而宪政是一种社会共同体追求的目标1.成文宪法1与不成文宪法(英国学者J.蒲莱士提出)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2(英国学者J.蒲莱士提出)宪法的分类 3.钦定宪法3、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4.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宪法的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宪法典的结构→序言、正文4、附则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与条约关系→我国无明确规定修改权专属于全国人大(我国)提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的全国人大代表修改制度议案通过:经全国人大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通过宪法的修改公布方式:由全国人大通过其主席团公布全面修改→1975、1978、1982年宪法修改方式部分修改→对1982年宪法宪法的解释:我国正式解释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机关:始于英国,我国也是保障体制司法机关:始于美国专门机关:始于法国宪法实施的保障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保障方式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政治保障我国的法律保障机关:立法机关保障机制制度保障方式:采事前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群众保障1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首部成文宪法2英国宪法是典型的柔性宪法31908年中国清政府的《钦定宪法大纲》和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属于钦定宪法。
4我国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国体、国家性质) 1.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特色 2.爱国统一战线(政体)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形式选举的普遍性原则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原则全国、省级、地级→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主持选举乡级、县级→本级选举委员会主持的机构省级、地级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辖区县以下选举国家的基本制度 1.各政党、人民团体,可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 2.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1.委托人是在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2.受托人是其他选民,接受委托≤3人;委托投票的条件 3.委托方式:书面;4.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基层代表→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的广泛性 2.妇女代表3. 归侨代表(全国和归侨人数较多地方人大)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选举制度选举所投票数>投票人数的无效;选举的有效性选举所有票数≤投票人数的有效;直接选举时,≥1/2选区选民参投才有效提出:原选区选民30(乡)或50(县)人以上接受罢免要求的机关:县级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县乡级罢免县乡级代表须经≥1/2原选区选民通过的罢免罢免决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决定本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代地级以上罢免案提出5人大代表的特权→言论免责权、人身特别保护权人大代表 1. 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暂停执行职务 2. 被依法判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乡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书面辞职人大代表辞职县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辞职地级以上: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辞职5罢免案的提出主体:1.直接选举的情况:由原选区选民(县级50人以上,乡级30人以上),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YGOOD法律基础知识要点结构图
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1.法的特征和作用一、法学基本理论特征 1.规范性;2.国家制定;3.国家强制性;4.普遍性;5.程序性。
作用 1.指引;(自律)2.评价;(他人)3.教育;(一般行为)4.预测;(相互间行为)5.强制。
(违法犯罪行为)局限性: 1.人的因素;法律只是调整手段之一;法律无法对人所有的行为进行调整;法律是由人制定的,受道德、文化等方面的影响。
2.社会因素;法律的制定依赖于客观经济条件;法律的运行受其他社会规范和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概括性有时会导致合法而不合理;需要权威性、稳定性,又会导致滞后性;受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3.法律的自身因素2.法的渊源当代法的渊源 1.宪法;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并监督;2.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刑法等)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商标法等),包括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政府产生制度;以上事项若未制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先对其部3.行政法规;指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民族自治法规只在本自治区内有效;5.特别行政区法律;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6.规章; 1.由国务院、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直属机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2.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7.国际条约、惯例。
我国跟其他国家签订的条约。
正式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效力从上到下,法律之间有冲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有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非正式法源习惯;判例;政策。
3.法的实施守法不仅包括履行义务也包括行使权利。
法律关系主体 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
内容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不得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公共之物;文物;军事武器;危害人类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