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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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规定(常建规〔2013〕5号)

常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规定(常建规〔2013〕5号)

常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规定(常建规〔2013〕5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和《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常政规〔201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二)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它有关证件;(三)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期间的直接效益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三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

平均效益的计算,原则上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合法资料为依据;对不能提供合法会计核算等资料的,可以结合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确认,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相关纳税资料;对销售额未达到税收起征点而无需纳税的,其效益可按照起征点的销售额标准进行评估。

实行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一般为6个月;实行非住宅房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按过渡期限计算,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到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被征收人使用征收部门提供类似房屋周转的,使用周转房屋的时间应予扣减。

第六条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含装修)的6%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

常州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2001

常州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2001

常州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常政发[2001]85号关于颁发《常州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常州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管理,规范本市统一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的行为;保障各类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征用土地;是指政府为实施城市、村镇建设规划,进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建设及其他各类建设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并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统一;征用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

计划、公安、粮食、财政、劳动、物价、农林、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被征用土地的所在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第六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时,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二章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费第七条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一)耕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计算;(二)鱼塘、竹园、林地、桑茶、果园、苗圃等土地,按邻近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计算;(三)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邻近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计算;(四)宅基地、非农业集体建设用地、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用地、机耕道路用地等,按邻近耕地标准给予补偿,需易地复建的,按复建地标准予以补偿,原地不予补偿;(五)征用未利用地的;按邻近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算。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2]1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2]1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2〕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对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有关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案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矛盾纠纷协调等事务。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房管、公安、工商、财政、物价、人社、民政、监察、审计、法制、信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各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机构承办本辖区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技术细则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技术细则

附件: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技术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的估价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三条 拆迁估价的对象为拆迁范围内经现场查勘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含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拆迁估价的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五条 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住宅分为成套住宅和非成套住宅两类。

成套住宅是指房屋套内有卧室、厨房、卫生间、起居室等,经规划等部门同意,按统一规划、设计、建造的,一梯二户或二户以上多层单元式住宅;非成套住宅是指除成套住宅以外的所有住宅。

非住宅分为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两类。

营业用房是指符合规定能够对顾客提供有形商品买卖并进行直面服务活动的合法场所;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所有非住宅。

第六条 市区住宅和非营业用房根据所处的位置划分为不同的拆迁区位等级,市区营业用房根据所处的位置划分为不同的路线等级。

具体划分参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七条 拆迁估价以市场比较法为基础。

一般被拆迁房屋适用基准价格修正方式估价,其基本公式为:被拆迁房屋估价价格K V V ⨯=00V 为基准价格,对住宅是标准房屋基准价格,非营业用房是分区基准价格,营业用房是路线基准价格;为市场比较修正综合系数。

对其它较为特殊的被拆迁房屋可采用其它市场化估价方法估价。

第八条 基准价格是被拆迁房屋市场化评估价格的基础。

住宅的基准价格以选取的标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非住宅中的营业用房按照各路线不同类型限定条件的标准房屋测算并公布时的房屋市场价确定路线基准价格;非住宅中的非营业用房主要按照各分区内不同类型限定条件的标准房屋测算并公布时的房屋市场价确定分区基准价格。

常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常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常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常州市是江苏省下辖的一个地级市,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房屋拆迁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关乎民生的重要议题,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民生,常州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以确保拆迁过程的公平、公正。

下面将就常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做一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期生活补助和其他相关费用。

房屋补偿是指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包括房屋的评估价值和相应的补偿款。

过渡期生活补助是指在拆迁后,对于无法立即安置的居民提供的生活费用补助。

其他相关费用包括搬迁费、临时过渡性安置费等。

其次,常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执行细则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在确定房屋补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公正评估,确保被拆迁户得到合理的补偿。

在过渡期生活补助方面,需要根据被拆迁户的实际生活情况,提供相应的补助标准,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其他相关费用也需要进行合理的规定和补偿,以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最后,常州市政府在执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时,需要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执行的公平、公正。

同时,需要加强对被拆迁户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他们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得的补偿标准,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纠纷和矛盾。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投诉和申诉机制,让被拆迁户有一个合理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常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广泛的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通过公平公正的补偿标准,才能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希望常州市政府能够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公平、公正执行,让每一个被拆迁户都能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关怀。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4〕6号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4〕6号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4〕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29日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具体办法由辖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辖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关于武进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等内容的批复(常建[2011]226号)

关于武进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等内容的批复(常建[2011]226号)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常建[2011]226号-------------------------------------关于武进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等内容的批复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武进区发展和改革局、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武进分局:《关于报批武进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等内容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同意武进城区区位划分及营业用房路线等级、非住宅中的非营业用房基准价格、土地区位基准价格(估价时点为2011年6月9日)如下:一、武进区城区区位划分:区位等级范围一类兰陵南路(武宜路)-长虹路高架-和平南路(常武路)-区界-兰陵南路(武宜路)二类一类以外,老武宜运河(新京杭运河以南段)-新京杭运河-长江南路(淹城路)-滆湖路-丽华南路(夏城路)-北区界-和平南路(常武路)-长虹路高架-兰陵南路(武宜路)-长江南路(淹城路)-北区界-老武宜运河(新京杭运河以南段)三类二类以外,龙江路高架-龙江路高架南延段-武南河-丽华南路(夏城路)-鸣新东路-青洋路-青洋路高架--北区界-丽华南路(夏城路)-滆湖路-长江南路(淹城路)-京杭运河(新)-龙江路高架四类三类以外,湖塘镇、牛塘镇的其他地区二、武进城区营业用房路线等级划分等级路段一定安中路:常武路—花园街花园街:广电中路—长虹路二花园街:广电中路—古方路定安中路:花园街—府北路三广电中路:花园街—常武路丰乐坊:武宜路—府北路常武路:定安中路—广电中路武宜路:永胜路—滆湖中路定安中路:常武路—降子路滆湖中路:武宜路—常武路花园街:长虹中路—府东路人民中路:武宜路—常武路花园街:古方路-人民中路四广电中路:花园街—府北路金鸡东路:常武路—降子路定安中路:府北路—武宜路府北路:长虹中路—环府路常武路:定安中路—人民中路武宜路:丰乐坊—永胜路古方路:花园街—实验中学西花园街:府东路—滆湖中路鸣新东路:武宜路—凤鸣路五常武路:金鸡东路-人民中路武宜路:广电中路—丰乐坊湖塘街:人民中路—米字路河东街:兴隆街—采菱港常武路:广电中路—长虹中路兴隆街:河东街—兴隆桥广电东路:常武路—降子路农贸街:鸣新路—武南路广电中路:府北路—武宜路湖滨路:延政东路-人民路(牛塘)六常武路:新312国道—金鸡东路武宜路:滆湖中路—武南路武宜路:湖塘桥—广电中路人民东路:常武路—降子路人民西路:武宜路—社桥路花东街:人民中路-古方路延政路:竹园西路-延政中路(牛塘)延政中路:湖滨路-延政路(牛塘)七武宜路:新312国道—湖塘桥广电东路:降子路—兴隆街丽华南路:新312国道—人民东路中凉路:武宜路-老坝路老坝路:运河东路-中路路东方路:武宜路-湖塘河湖塘街:东方路-米字路米字路:武宜路-湖塘街花东街:东方路-人民路新民路:延政中路-竹园西路(牛塘)兴隆街:兴隆桥—长虹东路竹园西路:延政路-湖滨路(牛塘)八金鸡东路:降子路—夏城路东方路:常武路-降子路古方路:实验中学西—夏城路运河东路:老坝路以东夏城路:广电东路—长虹中路湖滨路:人民路-凤鸣桥(牛塘)东方路:湖塘河-常武路湖滨路:延政东路-G312(牛塘)三、武进城区非营业用房基准价格1.工业用地及仓储用地的各类用房基准价格(元/㎡)类别区位级别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出让划拨出让划拨出让划拨出让划拨钢混结构(框架)一级1730 1560 1560 1400 1470 1330 1390 1290 二级1580 1410 1420 1260 1330 1190 1250 1150钢混结构(排架)一级1550 1390 1390 1230 1310 1170 1230 1120 二级1390 1230 1240 1080 1160 1020 1080 970全钢结构一级1520 1350 1360 1200 1270 1130 1190 1090 二级1370 1200 1220 1060 1130 990 1050 950砖混结构一级1340 1180 1190 1030 1110 970 1030 930 二级1260 1090 1110 950 1030 890 950 840 注:(1)上列基准价格已含厂房及全部附属设施(总图范围内除生产设备外)所有费用。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3]88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3]88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3〕8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辖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房管、财政、物价、工商、经贸、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金坛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金坛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金坛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随着近几年金坛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金坛在建工程的数量也不断增多。

同时,不可避免的拆迁补偿案件的数量也越来越多。

对广大拆迁户而言,了解▲金坛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很有必要的。

今天,大家就和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一、金坛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金坛拆迁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金坛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金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市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2019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规定,我市制定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并上报省政府批复,2020年10月21日获省政府批复同意(苏政复〔2020〕100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全市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助费用。

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天宁区、钟楼区、新北区、武进区为一类地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均为69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33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36000元/人;金坛区、溧阳市为二类地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均为5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7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7500元/人。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二、所辖各县(市、区)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上报省政府批准备案的现行标准执行。

常州拆迁补偿标准

常州拆迁补偿标准

常州拆迁补偿标准常州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中,对于原有房屋居民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被拆迁的情况下,由政府给予的合理经济补偿和安置政策。

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安置。

常州市作为江苏省的经济中心城市,近年来城市发展迅猛,拆迁工作也相应加快。

为了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常州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旨在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首先,常州市政府制定了拆迁补偿的基本标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常州市对房屋的补偿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费、过渡补贴、搬迁补贴等。

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类型和房屋所在地段等因素,政府可以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

此外,对于因拆迁导致居民无法居住的情况,政府还会提供临时性安置,确保居民能够有地方居住。

其次,常州市政府制定了拆迁补偿的优惠政策。

针对一些特殊困难群体,如低收入家庭、残疾人、高龄老人等,政府会提供更加优厚的补偿和安置政策,确保他们能够在拆迁过程中得到更多的关怀和照顾。

此外,对于一些有居民自建房屋的情况,政府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再次,常州市政府制定了拆迁补偿的程序和要求。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要求相关部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进行,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政府部门必须经过合理的勘察和评估,在拆迁补偿标准确定后,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公告,确保拆迁户能够及时了解到自己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政策。

最后,常州市政府在拆迁补偿标准方面还加强了监督和评估机制。

政府要求相应部门和机构要定期对拆迁补偿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拆迁户所得到的补偿和安置政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对于存在违规操作和不合理补偿的情况,政府会依法进行处罚,确保法律法规的执行。

总之,常州市在拆迁补偿标准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旨在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政府通过基本标准的制定、优惠政策的制定、程序和要求的明确以及监督和评估机制的加强,确保了拆迁户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2019年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技术细则.doc

2019年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技术细则.doc

附件: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技术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的估价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三条 拆迁估价的对象为拆迁范围内经现场查勘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含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拆迁估价的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五条 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住宅分为成套住宅和非成套住宅两类。

成套住宅是指房屋套内有卧室、厨房、卫生间、起居室等,经规划等部门同意,按统一规划、设计、建造的,一梯二户或二户以上多层单元式住宅;非成套住宅是指除成套住宅以外的所有住宅。

非住宅分为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两类。

营业用房是指符合规定能够对顾客提供有形商品买卖并进行直面服务活动的合法场所;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所有非住宅。

第六条 市区住宅和非营业用房根据所处的位置划分为不同的拆迁区位等级,市区营业用房根据所处的位置划分为不同的路线等级。

具体划分参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七条 拆迁估价以市场比较法为基础。

一般被拆迁房屋适用基准价格修正方式估价,其基本公式为:被拆迁房屋估价价格K V V ⨯=00V 为基准价格,对住宅是标准房屋基准价格,非营业用房是分区基准价格,营业用房是路线基准价格;K 为市场比较修正综合系数。

对其它较为特殊的被拆迁房屋可采用其它市场化估价方法估价。

第八条 基准价格是被拆迁房屋市场化评估价格的基础。

住宅的基准价格以选取的标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非住宅中的营业用房按照各路线不同类型限定条件的标准房屋测算并公布时的房屋市场价确定路线基准价格;非住宅中的非营业用房主要按照各分区内不同类型限定条件的标准房屋测算并公布时的房屋市场价确定分区基准价格。

武进区拆迁补偿标准

武进区拆迁补偿标准

武进区拆迁补偿标准
武进区作为江苏省常州市下辖的一个县级市,近年来在城市建设和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为了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一些老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需要进行拆迁。

在进行拆迁的同时,对于被拆迁户的补偿标准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关系着拆迁户的切身利益。

因此,制定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武进区拆迁补偿标准需要充分考虑被拆迁户的实际情况。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被拆迁户的房屋面积、房龄、建筑结构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能够真实反映被拆迁户的损失。

同时,还需要考虑被拆迁户的家庭人口情况、经济收入状况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能够满足被拆迁户的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武进区拆迁补偿标准需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武进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市场价格,确保补偿标准既能够满足被拆迁户的合理诉求,又不会给地方财政造成过大压力。

同时,还需要注意避免补偿标准过高导致恶性竞争和社会不稳定的问题。

最后,武进区拆迁补偿标准需要具有可持续性。

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未来城市发展的需要,避免因为过高的补偿标准导致资源的浪费和城市建设的不合理。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效果,防止出现弊端和腐败现象。

综上所述,武进区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被拆迁户的实际情况,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具有可持续性。

只有这样,才能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建设,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研究制定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真正做到让被拆迁户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推动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迈上新台阶。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引言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推进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城市房屋拆迁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城市管理工作。

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常州市制定了《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一、目的和范围《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合法和有序进行。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范围内进行的城市房屋拆迁活动。

二、拆迁程序按照《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程序应当经过以下步骤:1. 拆迁计划的制定:相关部门应编制拆迁计划,确定拆迁范围和时间安排,并进行公示。

2. 拆迁协议谈判:拆迁管理部门应与相关房屋拆迁人员协商达成协议,协商存在争议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 拆迁决定的发布:拆迁决定应由拆迁管理部门发布,通知相关拆迁人员进行迁移准备。

4. 拆迁实施和补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拆迁户进行合理的房屋补偿和搬迁安置。

5. 拆迁验收:相关部门应对拆迁后的土地和房屋进行验收,确保拆迁工作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三、拆迁补偿《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因拆迁而受到损失的拆迁人员,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包括:1. 房屋补偿: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给予合理的补偿。

2. 生活困难补助:对于因搬迁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拆迁人员,提供合适的生活补助。

3. 就业安置:对于因拆迁而失去住房的拆迁人员,积极帮助他们重新安置和就业。

四、监督和维权《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建立了监督和维权机制,以确保拆迁工作的公正和合法。

具体包括:1. 建立举报渠道:拆迁人员和相关利益方可通过公开渠道向相关监督机构举报不正当行为。

2.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拆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维权救济:对于拆迁中存在的权益争议,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提供法律援助和救济机制。

五、法律责任《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明确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法律责任,包括:1. 违法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22•【字号】常政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22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

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安置人员和社会保障对象名单;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费用的具体测算和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到账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互通和工作协作,规范工作流程,确保被征地农民及时依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第四条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辖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办法(试行)

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办法(试行)

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武进中心城区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顺利推进我区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保障中心城区建设,提升城市现代化水平,根据《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武政发[2005]55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补偿,是指征地拆迁人以货币的形式对被征地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限于湖塘镇和高新区北区的行政区域。

第四条货币补偿由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征地拆迁应安置人口及照顾人口的货币补偿两部分组成,具体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应安置人口及照顾人口的确定按武政发[2005]5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被征地拆迁人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安置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安置房安置,但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第六条应安置人口及照顾人口补偿标准按批次实行动态调控。

首批次货币补偿标准为:应安置人口数×40平方米×2400元/平方米+照顾人口数×40平方米×1500元/平方米。

后续批次的货币补偿标准如有变动,由区物价局会同建设局、国土局等部门根据商品房市场价格情况核定后公布。

第七条被征地拆迁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当填写申请表,由组、村、镇(开发区)签署意见后统一报区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区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货币补偿金额结算凭证》和《购买定向商品房通知书》。

《货币补偿金额结算凭证》不得变造、转让、买卖、赠与、抵押等。

第八条被征地拆迁人凭《购买定向商品房通知书》,可在武进中心城区范围内自由选购由区建设局公布的定向楼盘内的商品房。

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按其应安置人口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奖励;不购房、或超过规定时间购房、或不在定向楼盘内购房的,则不予奖励。

被征地拆迁人选购定向楼盘内的商品房,其中应安置面积(包括应安置人口面积和照顾人口面积)部分可按区建设局与相关部门核定的优惠房价结算;如购买超过应安置面积商品房的,超过部分不享受优惠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9•【字号】常政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1〕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九日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辖市(区)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本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属地负责、以辖市(区)为主;确有必要时,市政府可以依法直接征收。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直接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本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机构承担。

辖市(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文件;(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三)负责对辖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备案监督;(四)负责对辖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备案;(五)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六)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汇总;(七)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八)组织实施市政府直接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九)负责对《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常州拆迁补偿标准

常州拆迁补偿标准

常州拆迁补偿标准(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机构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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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拆迁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住宅房屋一般交易实例较多,因此,评估时应选用交易案例进行修正,得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你家房屋已使用8年,砖混结构房屋的折旧一般是每年2%,也就是成新率为84%,维护好的会高些,维护差的会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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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对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有关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案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矛盾纠纷协调等事务。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房管、公安、工商、财政、物价、人社、民政、监察、审计、法制、信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各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机构承办本辖区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

征地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拆迁实施单位,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市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征地房屋拆迁应当依照本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房屋拆迁的实施。

第七条征地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利于城市和村镇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二章征地房屋拆迁管理第八条征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等程序;(二)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登记手续;(四)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听取意见;(五)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六)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七)按照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八)搬迁腾地,实施房屋拆除;(九)依法应当遵循的其他程序。

第九条在依法履行告知征地情况后,不得在征地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入户或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士兵退伍、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情况依法必须入户或分户的除外;(四)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五)转让、抵押、出租房屋;(六)以征地范围内的房屋为注册地址新办工商营业执照;(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公安、规划、城乡建设、房管、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办理范围、暂停办理事项、暂停办理期限。

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当增加费用的,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街道)、村、组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十二条相关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及房屋权属证书、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征地房屋拆迁由拆迁实施单位对征地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安置对象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调查结束后,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将调查结果在征地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拆迁实施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房屋调查情况,拟定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初步方案,按规定报市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审核。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经审核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征地范围内公告征求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征地房屋拆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房屋所在地的镇(街道)、村、组进行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房屋拆迁范围和实施时间;(二)补偿安置方式;(三)征地房屋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和需要安置对象情况;(四)各类补偿、补助、奖励费的标准和支付对象、支付方式;(五)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六)安置房的数量、地点、面积、结算标准等;(七)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拆迁实施单位和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地点、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当收回被拆迁人的相关权属证书,并依法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依法协调、处理。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九条市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征地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征地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档案,将分户补偿安置情况向征地房屋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公开。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条征地房屋拆迁,房屋用途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权属证书上未标明用途的,以权属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建房手续确定的用途为准。

房屋面积以权属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有关机关依法确认的面积为准。

第二十一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统一安置方式或者货币安置方式,具体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征地房屋拆迁,对住宅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实行统一安置方式的,拆迁住宅房屋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建筑面积×110%。

实行货币安置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征地房屋拆迁项目所需的安置房数量、套型,合理确定安置房建设规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编制年度安置房建设计划,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安置房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安置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对象为在征地房屋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住宅房屋产权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被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

被拆迁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可列入安置对象:(一)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义务兵军人;(二)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三)原有常住户口的正在劳教或服刑人员;(四)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前出生、婚嫁落户的人员;(五)按有关政策规定应列入拆迁安置的其他人员。

被拆迁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不列入安置对象:(一)租住、借住征地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二)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征地房屋拆迁范围内的“空挂户”;(三)按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列入拆迁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统一安置的,安置建筑面积为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

安置户型根据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具体户型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原则确定。

拆迁住宅房屋的原面积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安置面积不超过原面积的,按安置房建安价结算;安置面积超过原面积,但不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

拆迁住宅房屋的原面积人均超过40平方米,安置面积不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按安置房的建安价结算;安置面积超过人均40平方米,但不超过原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

安置面积超过原面积又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第二十六条拆迁住宅房屋,以现房安置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以期房安置,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住处的,应当支付过渡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被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地房屋拆迁过渡期限从被拆迁人搬家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

统一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

因拆迁实施单位责任超过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将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倍。

第二十七条拆除住宅房屋阁楼的补偿,按阁楼高度分别折算成建筑面积(前后包檐不等高的,取平均值)计算:(一)高度不满1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25%计算;(二)高度在1米以上不满1.5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50%计算;(三)高度在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75%计算;(四)高度在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90%计算;(五)高度在2.2米以上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100%计算。

临时阁楼、浮阁及征地告知后搭建的阁楼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拆迁学校、幼儿园、镇卫生院(所)、敬老院、文化站等公益性房屋的,按拆一还一的原则给予复建安置;不需要复建安置的,按被拆除房屋原面积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拆除企业生产用房和企业非生产用房按被拆除房屋面积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拆除企业生产用房不需要搬迁的,不予补偿其设备搬迁费;需要搬迁的,对设备的拆除、安装、搬迁费用,给予合理补偿。

拆除企业生产用房致使企业停工停产的,其停工停产补偿费按实际待岗的职工人数计算,以该企业上一年度的人均月工资(仅含工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偿,但不得少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补偿期限按实际停工停产时间为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前已停工停产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拆除用于营业的房屋,属经有权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未到期的,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50%给予补偿;属永久性合法建筑的,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200%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拆除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擅自将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或者将住宅房屋出租(借)给他人作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拆迁时仍按住宅房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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