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项目任务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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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密级:
国家信息安全战略研究与标准制定工作
专项项目任务书
项目名称:
课题名称:
项目组织单位(甲方):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项目承担单位(乙方):
项目负责人:
起止年限:年月至年月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二○○年月
填写说明
一、填写容涉及到外文名称,首次出现时要写全称和缩写字母。
二、本任务书正本四份,可用A4幅面纸复印,用计算机打印填写,用普通订书钉装订,勿用其他装订材料。本任务书的部分容若在表格填写不下,可另附页。凡不填容的栏目,均用“×”表示。
三、任务书各方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就本任务书的未尽事宜协商订立附加条款。附加条款与本任务书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项目组织单位(甲方):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常设办事机构: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地址: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1号邮政编码: 100007
联系人:
电话:传真:
电子: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
项目(课题)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传真:
电子:
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传真: _______
电子: 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信息安全标准项目的实施,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国标准化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项目(课题)研究的有关事宜,签订本任务书。
一、研究目标
二、主要研究容
三、进度安排
四、最终成果、要求及验收方式
五、经费及支付方式
六、签署
七、其他条款
信息安全标准项目任务书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缔约各方应严格遵守并认真履行各项条款。
第一条甲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本任务书规定的容,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经费合
理使用情况,有按本任务书的规定按期拨付经费的义务。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指派项目(课题)负责人,编制项目(课题)研究经费预算、
决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和管理项目(课题)经费。项
目(课题)负责人的变更应以书面形式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秘书处;
2.乙方应按时完成项目(课题)研究开发,并在任务书签订后每季
度向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委员会秘书处提交《项目(课题)进展
情况报告》;
3.乙方应严格按照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和任务书中的规定使用经
费,项目(课题)完成后,乙方应向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委员会
秘书处提交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和使用项目(课题)
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器材、固定资产等明细帐目,并加盖财
务印章,在项目(课题)验收时一并验收。
第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任务书约定的经费额度提供经费,如经费未能如期拨
付,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导致乙方研究开发工作延误的,允许
乙方研究开发工作做相应的延期。
2.乙方无正当原因未执行任务书要求,甲方有权追缴全部经费,乙
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乙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或经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委员会秘书处
检查确认计划进度不符合任务书约定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
失;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任务书,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已拨
付的经费。
4.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任务书义务时,可以免除违约责
任,但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间出具因不可抗力导致任
务书不能履行的证明。在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双方均采取适
当措施减轻损失。任何一方因未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四条任务书的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
1.任务书的变更或解除,必须有缔约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
件。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应当协商变更或解除任务书:(1)订
立任务书所依据的计划发生变化,导致任务书不能继续履行的;
(2)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任务书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
行的;(3)由于项目研究目标已被他人先行实现,有关成果已被申请专利或公开,继续履行任务书已无必要的;(4)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任务书必须作相应修改的。
3.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任务书的,应在30天前书面通知缔约方,
协商解决。因变更或解除任务书,致使对方遭受实际损失的,除按任务书约定和依法可免除责任的情形以外,应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4.任务书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更名时,由变更后的单位继受或者
分别继受变更方在任务书中的权利义务。
5.任务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缔约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
式解决。如协商不成时,缔约双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在有关司法、仲裁结果生效之前,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本任务书。
第五条附则
1.有关项目任务书管理的未尽事宜,按照《信安标委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执行。解释权归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2.本任务书自签定各方签章后生效。
3.本任务书正本一式四份(项目组织单位1份、全国信息安全标准
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1份、项目(课题)承担单位1份、项目(课题)负责人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