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金融监管案例分析
金融法律法规解读及案例分析
金融法律法规解读及案例分析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创新,金融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金融法律法规是指国家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稳定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
本文将对金融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并通过案例分析来深入探讨其应用。
一、金融法律法规解读1. 金融监管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进行规范的法律和法规。
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旨在保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是指国家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和法规。
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旨在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和稳定。
二、案例分析1. P2P网络借贷平台案例近年来,P2P网络借贷平台迅速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以某平台为例,该平台宣称能够为投资人提供高额回报,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在平台运营一段时间后,该平台突然关闭,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
根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该平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规定,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
相关部门依法介入,追究了该平台的法律责任,并加强了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
2.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案例证券市场内幕交易一直是金融市场的重要问题之一。
以某公司内部人员为例,该人员在了解到公司即将发布重大利好消息后,利用这一信息提前买入公司股票,获取了巨额利润。
然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是非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监管部门对该人员进行了调查,并依法追究了其法律责任,以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三、金融法律法规的意义和挑战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保险)金融学案例分析报告
(金融保险)金融学案例分析报告【目录】:第一章德隆的基本情况 (2)第二章德隆的发展历程—资金链的形成…………………………2-3第三章德隆的运作情况—资金链的运作…………………………4-10第四章德隆的失败状况—资金链的断裂………………………10-13第五章德隆失败教训及启示………………………13-14第六章本文所用到的理论与文献………………………14-20一.德隆的基本情况1992年邓小平南巡后催生的无数民营企业,顺利度过了十岁生日,他们正准备进入下一个黄金十年,不过此时的人们可能还没有预想到会在2004年的4月拉下闸门,而当时最大的民营企业“德隆”自然被推倒了风口浪尖。
2003年,对于德隆来说风光无限,它已经被业界公认为中国最大的资本控制着,鼎盛时期的德隆,控制着5家上市公司,流通市值超过200亿元人民币。
新疆屯河、合金投和湘火炬三大公司更是成为德隆的3架马车。
当2004年初,德隆召开了有史以来最为沉重的一次会议。
这是德隆遇到的最大一次危机。
生死阴阳一线间如果跨得过去,德隆就还有一个将来,跨不过去就会非常危险。
德隆将麾下上市公司法人股反复质押给银行,同时公司属下的合金投资和湘火炬实际发生担保数额分别占公司净资产135%和203%,远远超过了证监会的规定,其后德隆一直受到调查,其3架马车开始封盘。
4月14日。
德隆系所有股票被死死封在跌停板上,数周之后,德隆系的流通市值蒸发将近160亿元。
这座金融大厦崩塌的序幕缓缓拉开,德隆终遭滑铁卢。
二.德隆的发展历程—资金链的形成1986年,大学肄业的唐万新与另几名大学生在其兄、新疆八一中学化学教师唐万里400元的资助下创办的“朋友”公司,开始创业。
从彩扩做起,经历小发明、专利转让、小型科技项目投资逐渐发展到餐饮、娱乐、房地产和电脑销售,这当中赔赔赚赚,总算在广袤浩瀚的边陲立得一席之地。
1990年后,中国证券市场渐渐兴起,唐氏兄弟抓住这历史难得机遇,率先垂范,在一级和一级半市场翻云弄雨,经手的22支股票最终全部上市,初步完成了原始资本积累。
2020年(金融保险)金融法的改进路径
(金融保险)金融法的改进路径金融法的改进路径回顾金融发展史,能够发现,在金融危机的治乱循环中,决策者壹直在金融效率和金融安全之间不断徘徊。
这次次贷危机的爆发其实就是没有研究和处理好二者关系的壹个表现。
为处理好二者关系,需要在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的基础上,再加上壹个“消费者保护”,形成等边三角形,金融安全、金融效率和消费者保护成为这个等边三角形的三个“足”,这就是“三足定理”。
它认为金融安全、金融效率和消费者保护都很重要,金融法的立法,金融监管目标的设定,金融体制改革的指导原则,都应该在这“三足”之间求得平衡,“三足定理”的实现,应该通过程序的保障,通过博弈来实现。
壹、金融危机的治乱循环(壹)金融危机治乱循环的历史回顾金融发展史,我们能够发现,在金融危机的治乱循环中,决策者壹直在金融安全[1]和金融效率的抉择中困惑和徘徊:有时强调金融安全,有时强调金融效率,有时又强调金融安全,有时又强调金融效率……金融安全是金融监管制度建立和金融法出台的最初目标。
最早可追溯到1720年6月英国颁布旨在防止过度证券投机的《泡沫法》。
《泡沫法》标志着世界金融史上政府实施金融监管的正式开始。
《泡沫法》的主要目标是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克服当时的金融危机。
中央银行制度的普遍确立被公认为现代金融监管的起点。
作为中央银行的范本之壹的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建立就是为了维护金融稳定。
在金融法较为集中出台的20世纪30年代,这些金融法出台的目的也是为了走出金融危机,维护金融安全。
如《1933年银行法》、《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4年国民住房放款法》和《1935年银行法》。
这些立法从不同角度改进了金融监管措施,特别通过建立了分业运营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4]健全了金融监管。
此后,从上世纪30年代初到80年代,许多国家纷纷效仿美国,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
此后,资本充足率管制、金融机构的预警制度和及时矫正措施等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措施的创建,都是为了维护金融安全。
2020生活中的金融风险案例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金融领域不断涌现出各种各样的风险案例。
这些案例不仅令人震惊,更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020年,也不例外地见证了一些与金融风险相关的案例,这些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以下,我们将以 2020年生活中的金融风险案例为主题,对这些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P2P网贷评台的风险案例P2P网贷评台,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评台进行借贷的一种金融模式。
然而,由于监管不力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P2P网贷评台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定风险。
2020年,一些P2P网贷评台出现了评台崩盘、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导致投资人本金无法收回,甚至产生了资金大规模挤兑的现象。
这些事件不仅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对整个金融市场产生了不小的冲击。
P2P网贷评台的风险问题亟待引起金融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强监管力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虚拟货币的风险案例虚拟货币是一种基于密码学的数字货币,它的流通和交易完全依赖于互联网。
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持续火热,一些项目方和交易评台在市场投机炒作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了不少投资者的财产损失。
2020年,某些虚拟货币项目方通过造势炒作,扰乱市场秩序,导致虚拟货币价格的剧烈波动,一些投资者由此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迅速出台了监管政策,要求严格规范虚拟货币的发行、交易和投资行为,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投资理财产品的风险案例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各种投资理财产品层出不穷,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关注。
然而,在投资过程中,一些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或者贪图高额收益,盲目跟风参与一些不明真相的投资理财产品,导致投资损失。
2020年,某些投资理财产品由于运作不善或者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投资人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
这些事件不仅使投资者受到伤害,也对整个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投资理财产品的审核把关,规范市场行为,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金融保险监管处罚案例
金融保险监管处罚案例金融保险监管的处罚案例通常涉及违规操作、不当行为和违反监管规定等问题。
这些案例对于保护金融和保险市场的秩序、维护投资者利益和保障金融系统稳定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关于金融保险监管处罚案例的详细描述。
一、违规销售保险产品某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存在未经合规许可、超范围销售等违规行为。
监管部门对该保险公司予以警告并处以相应罚款。
此案例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促使保险公司进一步规范销售行为,加强内部监管和合规管理。
二、擅自设立资金账户一家金融机构未经许可擅自设立资金账户,违反了相关监管规定。
监管部门对该金融机构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这一案例对其他金融机构起到了警示作用,加强了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违规投资和贷款某投资机构存在违规投资、超范围贷款的问题,严重违反了金融监管规定。
监管部门对该投资机构进行了严格处罚,责令其清理并处以罚款。
此案例彰显了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四、欺诈销售金融产品某金融公司涉嫌欺诈销售金融产品,误导投资者并隐瞒相关风险。
监管部门针对该金融公司展开了调查,最终对其进行了处罚并责令赔偿受损投资者。
这一案例提醒金融机构不能违规销售金融产品和误导投资者,加强了对金融产品销售行为的监管力度。
以上案例充分显示了金融保险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严厉打击和整治态度,有力地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并促使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内部合规管理,规范运作行为。
这些案例也提醒了金融保险机构要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为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稳定可靠的保障。
金融监管案例简要分析
金融监管案例简要分析---世纪黑马银广夏爆出惊天骗局,注会五强中天勤难逃出局厄运(一)案例2001年的8月,一篇关于银广夏虚假利润的文章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曾经是股市里面一个神话的银广夏,竟然是一个烂摊子。
对银广夏事件,中国证监会经过一个月的稽查,终于公布了稽查结果:事实表明银广夏存在严重造假行为,公司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其中,1999年为1.78亿元,2000年为5.67亿元。
据此,银广夏风光多时的业绩神话破灭了,被连续两年半亏损的事实所取代。
1987年4月,陈川创立“深圳广夏录像器材有限公司”;1993年11月,陈川在宁夏合资成立“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6月,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此后银广夏投资牙膏、水泥、白酒、牛黄、活性炭、葡萄酒、房地产,但收效并不显著。
1996年公司开始治沙种草,创建闻名于世的银广夏麻黄草种植基地,银广夏由此踏上发迹的征程。
1998年10月20日,天津广夏(集团)有限公司与德国诚信贸易公司签订了蛋黄卵磷脂和桂皮、生姜精油、含油树脂等萃取产品出口供货协议,供货金额5600万马克。
1999年天津广夏实现对德国诚信公司出口1.1亿马克,使当年上市公司利润总额达到1.58亿元,银广夏股价从13.97元飞涨到35.83元;2000年银广夏创始人陈川去世,宁夏科技厅厅长张吉生接过指挥棒,天津广夏再立新功,当年实现出口1.8亿马克,并且与德国诚信公司续签出口合同60亿元人民币,使银广夏的业绩和股价两个车轮飞转,成为深沪两市屈指可数的蓝筹牛股。
然而,2001年8月,银广夏却因媒体一份质疑,露出了造假的破绽,身价一落千丈,成为千古之恨。
银广夏三大疑点银广夏质疑之一:天津广夏到底有没有产品出口按照银广夏的公告,1998年天津广夏与德国诚信公司签订5600万马克的萃取产品出口供货合同,1999年出口合计1.1亿马克,2000年出口1.8亿马克,2001年天津广夏与德国诚信公司又签署出口协议三年期60亿元人民币。
2020年度上海检察机关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度上海检察机关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5.1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20年度上海检察机关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1、许某洗钱案案情简介2015年7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许某在担任上海A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期间,获悉其哥哥许某甲(另案处理)伙同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上海B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A公司从事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仍然提供其名下多个银行账户供许某甲用于转移募集所得资金。
经司法审计,被告人许某名下五个银行账户接收A公司、B公司及关联公司、关联账户资金人民币3000万余元。
被告人许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宝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0年9月,法院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检察官说法洗钱犯罪看似远离我们的生活,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兴起,各类金融产品、私募产品层出不穷,根植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上游犯罪的洗钱罪可能与我们只有咫尺之遥。
洗钱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严重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为防范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进行如下提示:第一,个人不要出借自己名下银行卡及其账户,提高风险防控意识。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公民应当遵守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要为牟取非法利益出卖自己名下银行卡,亦不要碍于亲情等情面出借自己名下银行卡,事出有因时,务必谨慎对待,防止被犯罪分子利用甚至自身成为洗钱犯罪的嫌疑人。
第二,相关金融机构、行政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业务监管,共同落实反洗钱义务和责任。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充分发挥反洗钱“第一防线”的作用。
2020年(金融保险)金融监管案例分析
(金融保险)金融监管案例分析金融监管案例分析案例1【案例名称】英国成立金融服务管理局【案例适用】混业运营和金融监管发展趋势【案例来源】根据孙平:《英国的单壹监管体制及其启示》,《中国金融》2000年第3期;中国银行伦敦分行:《现代金融混业监管的最新模式》,《国际金融研究》2002年第1期等报刊资料整理编写【案例内容】英国金融服务业非常发达,从业人员有100多万,产值约占GDP的7%,同比高于美国、德国、日本的有关比例④。
1998年6月1日之前英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
1997年,英国工党政府上台后不久,宣布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决定把包括英格兰银行在内的原9个政府管理机构的金融监管职能,集中由壹家新成立的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FSA)承担,统壹负责对英国的银行、证券、保险、投资等全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
FSA下设金融监管部、审批执法及消费者部、行政部和管理部。
金融监管部负责对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以及对养老金的监管;审批执法及消费者部负责审批各类金融机构的申请,起草金融监管标准和法规且推广执行,负责客户调查且受理客户投诉,对消费者进行金融知识教育,打击金融犯罪等;行政部和管理部负责人力资源管理、法律事务、内部审计、内部财务、信息系统、大宗采购和日常办公管理。
英国的此项改革在国际上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按照金融服务局改革方案,金融服务局将兼具以下机构在监管和注册方面的职能,包括:(1)建筑协会管委会——建筑协会;(2)互助协会委员会——互助协会;(3)贸易产业部保险委员会——保险;(4)投资管理监管委员会——投资管理;(5)私人(个人)投资机构零售投资业务;(6)互助协会的注册机构——信用联合会的监管(包括对建筑协会、互助协会、产业协会,以及其他互助协会的注册记录等);(7)证券期货管理机构——证券和衍生金融产品业务;(8)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投资业务(包括对交易所和清算所的监管);(9)英格兰银行内部的审慎监管部——银行业的监管(包括货币市场的批发业务)。
法律讲堂金融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案件也日益增多。
金融案件涉及领域广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
本文将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典型金融案件,对金融案件的特点、成因及法律适用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二、典型金融案件案例分析1. 银行贷款案件案例:某公司以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导致银行损失巨额资金。
分析:此类案件主要表现为借款人通过伪造、变造借款合同、虚假担保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
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借款人道德风险。
部分借款人法制观念淡薄,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贷款。
(2)银行内部管理不善。
部分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未严格执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等制度,导致贷款风险。
(3)监管不到位。
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贷款业务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贷款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虚假贷款合同无效。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2. 证券市场案件案例:某上市公司通过虚构交易、隐瞒信息等手段,操纵股价,导致投资者损失。
分析:此类案件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通过违规操作,操纵股价,误导投资者。
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上市公司违规操作。
部分上市公司为了达到短期利益,通过虚构交易、隐瞒信息等手段,操纵股价。
(2)监管不到位。
金融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3)投资者盲目跟风。
部分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盲目跟风,导致市场投机氛围浓厚。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操纵股价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保险欺诈案件案例:某保险代理人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金融类法律案件分析研究(3篇)
第1篇一、引言金融行业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深化,金融类法律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某金融类法律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研究,旨在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一家知名金融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该公司在未取得相关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发行理财产品、高息揽储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十亿元。
案件涉及投资者众多,社会影响较大。
三、案件分析(一)案件性质本案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金融类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案件原因1. 监管漏洞:本案中,金融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业务,暴露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漏洞。
监管部门在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方面均存在不足,导致非法金融活动得以滋生。
2. 违规操作:金融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未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违规操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了可乘之机。
3. 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部分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对金融产品的风险认识不足,盲目追求高收益,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了市场空间。
(三)案件影响1. 经济损失:本案涉及金额巨大,给投资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2. 金融秩序:非法金融活动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了金融市场稳定。
3. 社会稳定:案件涉及投资者众多,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案件启示(一)加强金融监管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金融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金融监管提供有力法律依据。
2. 强化事前监管:加强对金融公司的准入审查,确保其具备合法资质,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金融活动。
3. 严格事中监管:加大对金融公司的日常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4. 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对非法金融活动进行严厉打击,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互联网金融保险中的监管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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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性强
20世纪90年代起,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保险开始逐渐崭露头角。
进入21世纪,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和网络支付的普及,互联网金融保险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推广。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引入和应用,互联网金融保险在业务模式、产品创新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02
CHAPTER
互联网金融保险监管现状
互联网金融保险的监管体系主要由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市场机制三部分构成。
行业自律组织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则,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宣传教育等。
监管机构包括保监会、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负责制定和实施监管政策,对互联网金融保险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建立联合监管机制
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实施联合监管,提高监管效果。
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保险市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加强内部监督
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保险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互联网金融保险监管方面的合作,共同应对跨境风险和挑战。
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不足
互联网金融保险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但目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不足,导致一些政策难以有效实施。
缺乏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当前的监管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存在一些盲区,如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金融知识普及等方面的监管不足。
缺乏对市场秩序的维护
当前互联网金融保险市场存在一些无序竞争、恶意竞争的现象,但监管部门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还存在一些盲区。
在信息安全方面,对互联网保险公司提出严格的信息安全要求,确保客户信息安全和数据安全。
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
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1.03.1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目录1. 基于“多因子量化模型”精确核定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损失——许某鑫等诉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 涉“维好协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的认定标准——时和全球投资基金SPC-时和价值投资基金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3. 通道类信托业务中受托人外部责任的司法认定——上诉人吴某与上诉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4. ISDA协议中终止净额结算条款的性质认定——上诉人张家口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5.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对赌效力的认定原则——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某勇、陈某美其他合同纠纷案6. 上市公司对外关联担保的效力认定——上诉人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案7. 资管计划作为司法拍卖竞买主体的资格审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某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8. 共同保险中出单公司违法对外赔付的赔偿责任——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9. 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权的行使及强行平仓损失的承担——光大期货有限公司诉鲍某明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10. 信用卡收单机构与发卡行之间构成资金清算合同法律关系并据此承担相应合同义务——上诉人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其他所有权纠纷案基于“多因子量化模型”精确核定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损失——许某鑫等诉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裁判要点揭露日的意义在于阻却交易因果关系,只要首次公开向市场释放的信息足以对理性投资者起到重新判断相关证券价值、注意投资风险的警示作用即可,对于揭露的具体行为并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
金融监管案例分析
1.案例介绍1.1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背景介绍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简称广东国投),于1980年7月经广东省政府批准成立,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1983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享有外汇经营权。
1984年3月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更改名称为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为12亿元1989年被国家主管部门确定为全国对外借款窗口。
80年代末期,广东国投从单一经营信托业务发展成为以金融和实业投资为主的企业集团。
公司的主要高层领导有董事长邱长云,总经理麦智南等。
破产前,广国投是我国仅次于中信的第二大信托投资公司 ,也是中国在海外最活跃的融资窗口之一1.2广信事件1992年以来,广东国投公司由于经营管理混乱,存在大量高息揽存、帐外经营、乱拆借资金、乱投资等违规经营活动,导致不能支付到期巨额境内外债务,严重资不抵债。
1998年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关闭广东国投公司,并组织关闭清算组对其进行关闭清算。
关闭清算期间广东国投公司的金融业务和相关的债权债务由中国银行托管,广东国投公司属下的证券交易营业部由广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其业务经营活动照常进行。
自1998年10月6日至1999年1月6日为期三个月的关闭清算查明,广东国投公司的总资产为214.71亿元,负债361.65亿元,总资产负债率168.23%,资不抵债146.94亿元。
1999年1月11日,中国银行发布《关于清偿原省国投自然人债权的公告》,鉴于广东国投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巨额债务,对自然人债权的清偿,只支付本金,不支付利息;中国银行清偿广东国投公司自然人债权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代广东省财政厅依法申报债权,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按破产清偿顺序受偿。
当时这一事件在国内外引起高度关注,被称为“广信事件”,亦被法律界人士称为“世纪大案”。
2.破产原因2.1组织架构紊乱经营管理粗放,缺乏完善风险控制机制,特别是有关董监高的权利义务划分不明确不完,导致出现经营管理混乱。
2020年(金融保险)奎克国民银行资产和负债管理案例
(金融保险)奎克国民银行资产和负债管理案例奎克国民银行资产和负债管理案例背景情况1997年奎克国民银行的总资产为410000000美元。
它在所服务的市场区域内有11家营业处,专职的管理人员和雇员有295名。
1998年初马休·基尔宁先生,该行的执行副总裁,正在检查他给ALCO收集的财务数据。
基尔宁先生刚刚于1997年11月加入这家银行,同时仍有布莱斯·威尔逊先生,他被认为董事会主席和首席执行官。
上任后不久,威尔逊先生指示基尔宁先生对国民银行检查官于1997年10月17日公布的检查报告做出回应,该报告严厉批评了该行监控风险头寸的政策和程序,威尔逊先生叫基尔宁先生检查壹下银行的运营状况,且要求壹旦完成评估报告,就赶紧向ALCO提交正确的处理建议。
1996年,国民银行检查官采用了壹套新的风险监管程序,货币管理当局办公室(theOfficeoftheComptrollerofthecurrency,OCC)手册将银行风险分为九类:信用、流动性、市场、利率、外汇、战略、交易、协调(compliance)和声誉风险。
OCC之所以采取该套程序是为了在评估银行所承受的风险及它们的风险管理程序时重新调整检查的范围,新的检查程序适用于资产在10亿美元之上或资产具有特殊复杂性的银行。
由于奎克国民银行很小,且不受这套检查程序的约束,但在社区内奎克国民银行相对来说仍是较大的,因而风险评估过程和上述程序所侧重的方面见起来应是类似的。
在10月份的检查中,检查官发现许多值得注意的地方,他们仍专门记下了三个应特别注意的地方:第壹:他们认为相对于该行的资本强度和赢利状况,银行的信用、利率和流动性风险过大;第二:银行约有25%的资产的资金需求是通过发行大额存单来满足的,远远大于同类银行平均12%的水平;第三:银行的财务报告和涉及利率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政策说明书且未提及壹些数据和具体的指标,而这些数字对银行制定合理的资产负债管理决策是十分必要的。
金融监管问题分析范文
金融监管问题分析范文一、金融监管法律不完善,行政管制过于严格金融监管手段应该包括法律、行政和经济三个方面,但现在中国的金融法律体系并不完善,因此现阶段中国的监管还是以行政手段为主。
在金融市场的许多方面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所以在金融监管机构行使监管权力的时候,还是以行政手段为主,做法往往带有随意性。
同样的,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和约束金融监管机构的行为和决策,有可能导致监管部门不能充分考虑对社会公共利益所造成的影响。
在具体的法律方面,缺少对一些具体的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还缺少对一些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法律。
在这些方面,缺少对金融监管的法律,这样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力在实施金融监管权力的时候就会有所限制,就会影响金融监管的效率。
因此,如果能够以法律的形式明确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力,同时在一些金融监管方面完善法律,减少行政干涉,中国金融监管体系能够更规范更完善。
二、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对消费者的保护不足信息披露制度随着金融业务的越来越来负责变得越来越重要,建立信息透明化与加强信息制度的意义很重大,在这个方面,国际金融机构表示很重视,但是在我国这方面做的不到位。
我国信息披露程度低,金融市场经常会出现买卖双方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容易造成金融机构的内幕交易或者是暗箱操作。
这些做法都会使得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
在我国还没有一个专门的金融机构来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
我们知道在上文中提到的金融监管的具体目标方面是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是在我国这样一行三会的体制下,更注重的是在宏观上维持整个国家的金融系统的稳定,反而忽视了微观上的对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
在保护消费者方面,没有专门的金融相关法律,也没有专门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部门,当金融消费者对于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并没有地方去进行维权。
经过次贷危机,一些发达国家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都明显提高了,这是我国值得学习的地方。
三、金融监管体制阻碍金融创新次贷危机暴露出的美国没有监管的金融创新过度问题,而与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不同的是,我国金融创新却严重不足。
金融监管的成功案例分析
各国应建立健全的金融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 和权限,确保金融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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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际合作
各国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 跨国金融犯罪和金融风险,维护全球金融市场的 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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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总结与展望
金融监管成功案例的共性与特点
完善的监管框架 成功的金融监管案例通常具备清 晰、全面的监管框架,包括明确 的监管目标、原则和指导方针。
未来金融监管的挑战与趋势分析
金融科技创新
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监管机构需要不断适应新技术 带来的挑战,如加密货币、区块链等。
跨境金融风险
全球化使得跨境金融风险日益突出,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国 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境资本流动和金融风险传染。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在数字化时代,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 议题,监管机构需要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和标准,确保金 融数据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互联网金融领域出现了大量非法集资、庞氏骗局等乱象,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和 金融市场的稳定。
整治行动措施及成效分析
制定专项整治方案
中国政府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乱象,制定了详细的专项 整治方案,明确了整治目标、原则、措施和时间表。
加强监管力度
监管部门加强了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建议和启示
完善监管框架
我国应继续完善金融监管框架,明确监 管目标和原则,确保监管的全面性和有
效性。
加强国际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共同应 对跨国金融风险和挑战。
强化监管能力
加强监管机构的专业能力和资源建设 ,提高风险评估和预警的准确性。
金融法律困境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金融法律困境是指在金融活动中,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适用不明确、法律实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金融主体在金融活动中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困境。
本文将以某金融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为例,分析金融法律困境。
二、案情简介某金融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
该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投资者提供高收益的理财产品。
然而,在2016年,该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虚构项目、夸大收益、隐瞒风险等手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达数十亿元。
由于该公司非法集资行为,导致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三、金融法律困境分析1.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尚不完善,部分法律法规存在空白或滞后现象。
例如,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某金融公司正是利用了法律法规的漏洞,涉嫌非法集资。
2. 法律适用不明确在金融法律实践中,部分法律法规适用存在争议,导致金融主体在法律适用上陷入困境。
例如,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关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法律地位、业务范围、监管主体等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
在本案中,某金融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但关于其是否属于非法集资,存在不同的观点。
3. 法律实施不到位金融法律实施不到位,导致部分金融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例如,在互联网金融领域,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监管缺位、自律不足等问题,导致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在本案中,某金融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但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查处,导致违法行为得以蔓延。
4. 金融主体法律意识淡薄部分金融主体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法规缺乏敬畏之心。
在本案中,某金融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其公司管理层对法律法规缺乏敬畏,导致违法行为发生。
四、应对措施1. 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针对金融法律困境,我国应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填补法律空白,明确法律法规适用范围,提高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金融监管案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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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皮诺切特被美国列为大独裁者,他下 台后,遭到通缉和逮捕。
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格力斯银行卷入了 “帮助”皮诺切特的丑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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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账户经理帮助皮诺切特规避了披露账 户的法律程序。他们对这几个账户的资金来 源从来没有认真的调查。为了掩盖他对这些 账户的控制,银行甚至帮他设立了两个空壳 公司,以这两个公司的名义开出户头,以皮 诺切特为实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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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与教训
一是里格斯银行没有尽到反洗钱的法定义务。 美国有比较完备的反洗钱法律体系。1986 年,美国首先制定了《洗钱控制法》,规定 洗钱是犯罪行为;美国的反洗钱机制主要建 立在交易报告制度的基础上,近年来逐步重 视“了解你的客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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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Biblioteka 2001年通过的《爱国者法案》更是要求: 美国所有金融服务企业必须任命反洗钱的专 门负责人,建立专项反洗钱规划与措施,对 所有员工进行反洗钱教育与培训,建立内部 稽查制度,严格评估和考核反洗钱工作的效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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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9月11日,智利发生军事政变。前总 统自杀身亡。皮诺切特在其传记中称自己为 政变的领导者,他作为陆军总司令牵头与海 军、空军、军警达成了政变计划。
皮诺切特是争辩策划者之一还是政变后被迫 卷入政变迄今依然是一个谜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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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权后,皮诺切特对前政府的残余支持者进 行了残酷的镇压。军政权立即取缔了所有左 翼政党。对被视为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 同情者则采用暴力镇压,一些公开反对政府 的人士也遭到迫害。皮诺切特当政17年间 遇难人士的具体数目至今不详。
里格斯银行用自己的账户掩盖皮诺切特的一些现斯银行用自己的账户掩盖皮诺切特的一些现金交易还开出了金交易还开出了190190多万美元的现金支票使他身在智利也能顺利取出现金使他身在智利也能顺利取出现金使他身在智利也能顺利取出现金使他身在智利也能顺利取出现金多万美元的现金支票该事件暴露后美国货币监理署表示里格该事件暴露后美国货币监理署表示里格斯银行未能根据斯银行未能根据银行保密法银行保密法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制度从而无法监测可疑交易也未反洗钱制度从而无法监测可疑交易也未进行可疑交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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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金融监管案例分析金融监管案例分析案例1【案例名称】英国成立金融服务管理局【案例适用】混业运营和金融监管发展趋势【案例来源】根据孙平:《英国的单壹监管体制及其启示》,《中国金融》2000年第3期;中国银行伦敦分行:《现代金融混业监管的最新模式》,《国际金融研究》2002年第1期等报刊资料整理编写【案例内容】英国金融服务业非常发达,从业人员有100多万,产值约占GDP的7%,同比高于美国、德国、日本的有关比例④。
1998年6月1日之前英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
1997年,英国工党政府上台后不久,宣布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决定把包括英格兰银行在内的原9个政府管理机构的金融监管职能,集中由壹家新成立的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FSA)承担,统壹负责对英国的银行、证券、保险、投资等全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
FSA下设金融监管部、审批执法及消费者部、行政部和管理部。
金融监管部负责对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以及对养老金的监管;审批执法及消费者部负责审批各类金融机构的申请,起草金融监管标准和法规且推广执行,负责客户调查且受理客户投诉,对消费者进行金融知识教育,打击金融犯罪等;行政部和管理部负责人力资源管理、法律事务、内部审计、内部财务、信息系统、大宗采购和日常办公管理。
英国的此项改革在国际上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按照金融服务局改革方案,金融服务局将兼具以下机构在监管和注册方面的职能,包括:(1)建筑协会管委会——建筑协会;(2)互助协会委员会——互助协会;(3)贸易产业部保险委员会——保险;(4)投资管理监管委员会——投资管理;(5)私人(个人)投资机构零售投资业务;(6)互助协会的注册机构——信用联合会的监管(包括对建筑协会、互助协会、产业协会,以及其他互助协会的注册记录等);(7)证券期货管理机构——证券和衍生金融产品业务;(8)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投资业务(包括对交易所和清算所的监管);(9)英格兰银行内部的审慎监管部——银行业的监管(包括货币市场的批发业务)。
金融服务局的目标和任务是:(1)保持公众对英国金融系统和金融市场的信心;(2)向公众宣传,使公众能够了解金融系统及和特殊金融产品相连的利益和风险;(3)确保为消费者提供应需的保护;(4)为发现和阻止金融犯罪提供帮助。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和成为“好督者”,金融服务局在其工作中特别注重下列环节:(1)最有效和节约地使用资源;(2)强调被监管机构管理层的尽职尽责;(3)被监管机构在接受制约的同时也为消费者和金融业得到利益;(4)为金融创新提供条件;(5)保持英国的竞争地位及其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特征;(6)鼓励金融机构间的竞争。
金融服务局监管的分类如下:(1)风险性监管。
金融服务局基于金融业务的性质,特定机构在市场上的风险种类以及客户的复杂心态,采用灵活多样的风险性监管办法来制订监管标准和监管条例。
金融服务局确信在批发业务和零售业务的监管工作中的适当区别能反映顾客的愿望和相应的保护要求。
(2)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金融服务局为确保金融的安全对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进行检查,以保证是否按审慎和公正原则进行,是否建立有效的X公司治理结构、内部制度和内控体系,其员工是否称职。
(3)促进合规运营金融服务局通过机构的监管和市场的认知,促进金融机构能合规运营。
(4)权力的壹致性。
金融服务局通过协调各机构和分支机构对交叉业务采用壹致的政策进行监管。
(5)监管标准的严肃性。
金融机构不能服从或遵照监管条例的,金融服务局将进行干预和强制执行或根据适当的补救措施和原则限期金融机构达到标准。
在新的环境下,英格兰银行、财政部、金融服务局三者仍然密切合作,但其分工亦很明确:(1)英格兰银行:负责英国金融和货币体系的整体稳定及其基础设施(如支付系统)的特殊支持作用。
(2)财政部:负责法规和制度的整体框架建设和支持。
(3)金融服务局: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及服务于该市场的专业机构和个人、清算和支付系统,对有问题的金融案例进行谨慎的监管。
【案例评析】英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放松对某些金融领域的限制,在1986年完成了“大爆炸”式金融改革,允许银行兼营证券业务、建立多元化运营的综合金融企业集团。
此举旨在进壹步开放市场,引入竞争,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同时保持和强化英国金融业的竞争力。
自此,英国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得以和建筑业协会、投资银行、保险业、证券业的业务互相交融。
新的市场环境使分业监管逐渐暴露出不同监管实体在实施其监管过程中效率降低、成本增加、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
同时,壹个金融机构受几个监管机构的重叠监管也造成被监管者的成本和工作量增加。
这种政出多门的混合监管见似“轰轰烈烈”、无所不包,实则容易造成“死角”,如某些被监管者能够用在不同业务类别间转移资金、人为地抬高或降低盈利等方法,以达到逃税、内部交易等目的。
统壹监管体制的出现正是适应金融业发展变化的结果。
建立统壹监管机构的好处之壹是能够获得监管“规模经济”(economiesofscale)和监管“范围经济”(economiesofscope)。
和多边监管机构相比,统壹监管不仅能够节约运行成本,而且能够更为充分地利用“共享资源”,能够更为有效地发挥金融监管人才的作用。
同时,统壹监管机构能够以较低的成本为具有不同需要的市场主体提供多种监管服务。
统壹监管的好处之二是可降低道德风险水平。
如果货币政策和银行业监管融为壹体,往往会使中央银行运用最后贷款人的特权保护商业银行不至于倒闭,由此导致低质量信贷资产的刚性增加,使银行业产生道德风险,且相应提高通货膨胀预期水平。
在统壹监管模式下,将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能分离,成立专门的金融监管局,这样就可大大地降低道德风险。
此外,统壹监管仍可避免多边监管容易产生的监管疏漏和监管冲突,能够全面评估和掌握单个产品、单个机构和整个体系的风险。
监管疏漏可能缘于监管机构权责不清,也可能缘于权责不对称。
而监管冲突是由于不同机构的监管目标不同所致。
监管冲突可能会导致重复监管,仍可能导致监管效力的降低,因为,当同壹机构面临多个监管者,而每个监管者都坚持自行其是时,结果要么是久拖不决,要么是无所适从。
简言之,监管疏漏可能导致监管机构的相互推诿,监管冲突则导致监管的久拖不决。
随着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分业运营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国际上金融监管也在发生着变化。
由壹个机构来监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单壹监管体制似乎已成为壹种趋势,继英国之后,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韩国等国也都实行类似的监管模式,仍有些国家正在朝这个方向转变。
对统壹监管的关注在美国取消《格拉斯壹斯蒂格尔法》以后达到了壹个新阶段,该法的取消意味着美国重新进入金融混业运营时代。
如何面对混业运营带来的新的挑战,特别是如何更为有效地监管越来越庞大的“金融航母”,是美国金融监管者的新课题。
正是在这壹意义上,不少经济学家敦促美国政府建立壹个统壹的监管机构,把所有的金融机构和相关的金融业务置于统壹的监管之中。
统壹监管可提高对复杂金融联合体的监管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规模经济,顺应现代金融业混业运营的潮流。
但实行此种体制要求被监管机构有健全的内控机制和较强的行业自律性,同时也要求监管人员具有较强的跨行业风险分析能力。
总体上说,金融机构多元化发展程度、金融监管水平、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程度决定壹国是否应该实行统壹监管体制。
我国目前金融业采取的是分业运营的执业体制,因此金融监管也采用的是分业监管的形式。
但目前我国已有少数金融机构进行混业运营,如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等,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交叉也越来越多,如商业银行为保险X公司代理部分保险业务、商业银行和证券X公司联合开发新的金融产品等。
在这种环境下,分业监管虽有利于集中精力对各自所负责的金融领域进行监管,使监管的力度得到强化,但同时也使各监管机构之间各自为政,形成条块分割,在监管工作中缺乏配合,致使被监管对象有机可乘,从而出现分业监管和跨业违规的矛盾。
监管模式应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
新形势已要求我国各监管主体密切合作、减少监管真空,且在适当时机进行监管体制的改革。
从战略的、全球的高度来讲,我们要重视对国际金融监管变化走向的研究,以尽快适应提高我国金融效率和金融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毫无疑问,英国金融服务局的运作将给我国金融监管改革以启不。
案例2【案例名称】美国的金融机构营运状况预警系统【案例适用】金融监管方法和技术【案例来源】闻岳春、严谷军:《构建和完善金融机构营运状况预警系统——美国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金融管理和研究》,2000年第3期【案例内容】美国的金融机构营运状况预警系统是发达国家中最完善也是最复杂的预警系统,它包括五个自成体系又相互关联的系统,即联邦储备体系的预警系统、联邦存款保险X公司的预警系统、财政部金融司的预警系统、联邦住宅贷款理事会的预警系统和国民信用合作社管理局的预警系统。
尽管美国的预警系统很复杂,但这五种预警系统的运作机理是基本相似的,均是以获取金融机构的各种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为基础,借助于各种财务比率指标来对金融风险进行测定和预警。
下面对前俩个预警系统作壹简要阐述:1.联邦储备体系的预警系统联邦储备体系的预警系统利用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的资料,计算主要的财务比率。
其基本特征是将各金融机构的各项财务比率和同类资产规模的金融机构相互比较,落于最后某壹百分比者,即为问题金融机构,对其加以进壹步分析,且加强注意。
联邦储备体系设计了壹种问题机构名单,列出不合审查标准的银行,此名单按各联邦储备区英文字母的顺序排列,且送至各储备区检查单位。
各储备区检查单位接到辖区会员银行被列入问题机构表时,必须就这些机构的有关问题及财务状况作出详细说明,且详列“可能出现问题表”或“新发现银行财务状况恶化表”,于30天内呈报联邦储备理事长。
问题机构的评定采用银行审查比率法及综合评分法。
银行审查比率法是指联邦储备体系以11项财务比率来审查会员银行,任何壹家银行的11项财务比率中只要有壹项落在同组银行最低的5%,即为问题银行。
综合评分法为联邦储备体系先计算每壹项比率的同组平均值及标准差,其次将属于同组受评机构的每项比率和平均值比较,按大于平均值或小于平均值而给予适当的符号,再将每壹银行各财务比率标准化离差和符号值(正或负)乘积合计即得每壹家银行的综合评分。
标准化离差计算公式为:标准化离差=审查比率-平均值/标准差当银行被综合评分后,有下列情况者,则列为问题银行:(1)总资产大于3亿美元的银行,其综合评分在同类银行中落在最后25%者;(2)总资产低于3亿美元的银行,其综合评分在同类银行中落在最后10%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