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0年11月26日)(精)
指导性案例浅议
指导性案例浅议作者:黄梦笛奚亚一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5期作者简介:黄梦笛(1990-),女,汉族,安徽宿州市人,华东政法大学2011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奚亚一(1982-),女,汉族,上海市闵行区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书记员。
【摘要】我国的判例历史源远流长,早在秦朝就有“廷行事”,汉朝的“决事比”,宋朝的“断例”,明朝的“固事生例”及清朝的“以例断案”,民国时甚至直接称之为判例法,发展到今天的中国,虽然我国已无判例法之说,但是判例却是无处不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正是这一制度在当代的变化和发展。
指导性案例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不少争议和问题,本文从指导性案例实施的现状和所存在的问题出发,对比域外相关判例法制度中值得我国行政审判学习与借鉴的地方,加以梳理和介绍。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判例法;审判A study of the Guiding Case——The Investigation and Reference of the Extraterritorial Relevant Case Law SystemHUANG Men-di,XI Ya-yi1.T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Politics and law,shanghai 200042;2.Shanghai minhang people?s procuratorate,shanghai201199【Abstract】 The case in China has a long history,the Qin Dynasty、the Han Dynasty、the Song Dynasty、the Ming Dynasty and the Qing Dynasty all have the analogous system.When people were in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they even called it Case Law directly.It doesn’t have the so called Case Law in nowadays’ Chin a,but case is everywhere.The case guidance system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is the change and development of it.As the guiding cases have appeared many questions and disputes in the process of development,I will start from the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case guidance system,and introduce the useful parts of other areas.【Key words】The case guidance system;the guiding case;the Case Law;trial确定依据是进行法律适用的基础性环节,而法律渊源又确定了法官寻找法律依据的范围,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应当无条件的依据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此处依据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仅适用于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时,并依据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条件的参照规章;①援引司法解释;自主决定是否参考其他规范性文件;②WTO规则不直接适用于我国行政审判中,而是转化为国内法后再适用。
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
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三批指导性案例。
这些指导性案例为我国各级的审判工作提供了参考与指导。
但是,直至当国案例指导制度并不完善,对其进行深入研究
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案例指导制度建立的意义
一)案例指导制度弥补了成文法的缺陷,利于互补第一,成文法具有一定的不周延性和不确定性。
,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无论一项法律什么
被提出来考虑,人们都没有能力预见到在实际中可能出现的多种多样的情况。
”①现代社会千
现象。
第二先,成文较长的时地适应国灵活性。
和规则化决定了成度可以随规范审判法主体、些成文法原则,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
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构建与制度适用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构建与制度适用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 2010 年分别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建立。
值得肯定的是作为司法改革重要举措的案例指导制度在统一法律适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然而相较于确立之初的高期待值,带有强烈司法行政化管理色彩的案例指导制度在实践中却显得步履维艰。
案例指导制度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对指导性案例的创制权进行合法性分析、重新定义”司法统一”、明确案例指导的效力,以达到将案例指导制度构建为独立于法律、司法解释以外的一种规则形成机制的目的。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创制权司法统一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形成及发展尽管早在殷商时期我国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有着”比附援引”之称的案例真正发展为”指导性案例”经历了相当长的阶段。
建国初期,由于特殊的历史环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多依托于政策而非法律。
1978到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的案例多以内部红头文件为载体,公布的范围也仅限于法院内部,案件性质多集中在刑事案件,内容及形式亦呈现出一定的不规范性。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创办《人民法院公报》(下简称《公报》),主要内容既包括重要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重要的司法文件和作出的司法解释,也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各种典型案例。
可以看出,在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前,司法部门,特别是法院系统从理论到实践都有过多方面的尝试。
但从整体上而言,不同于国外从判例制度的”法官造法”,我国司法机关将发布典型案例为手段以达到统一量刑标准、补充司法解释的目的。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其中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正式提出”案例指导制度”与”指导性案例”的概念,并将案例指导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提出来。
上海市公务员考试(政法)模拟试卷2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上海市公务员考试(政法)模拟试卷2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1.关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理解错误的是( )。
A.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一切法律规则的核心内容B.法所运行的整个过程均围绕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展开C.在任何历史时期,权利总是第一性的,义务总是第二性的D.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区别正确答案:C解析:权利和义务在不同历史时期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法律制度强调以义务为本位,义务是第一性的,权利是第二性的;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
由此可知,C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2.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事件,另一类是( )。
A.法律后果B.法律制裁C.法律责任D.法律行为正确答案:D解析: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事件,另一类是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指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与参加者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是指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而通常又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某种实际行动。
3.下列不属于我国《保密法》中规定的绝密等级的是( )。
A.国家的政治、军事、经济方面的核心秘密B.科学技术的重大发明创造C.我国独有的传统工艺技术诀窍D.国家的科学技术的重要秘密正确答案:D解析:我国《保密法》将国家秘密分为下述3个等级:(1)绝密:包括国家的政治、军事、经济方面的核心秘密,科学技术的重大发明创造,我国独有的传统工艺技术诀窍等方面的秘密,均属绝密;(2)机密:凡涉及国家的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等方面的重要秘密,均属机密。
(3)秘密: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国家的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秘密,均属秘密。
4.下列关于《旅游法》规定的内容说法正确的是( )。
A.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一律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C.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3个月公布D.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可以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正确答案:A解析:根据《旅游法》第61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判例法比较
论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判例法比较内容摘要:指导性案例制度,其所体现的统一司法尺度,规范法律用的价值,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和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处,但仍然有明显的区别。
我国应顺应形势的发展,充分利用本土资源,本着既借鉴两大法系经验,又尊重本国司法实际的精神来更好的发展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以使我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关键词:判例法普通法中国案例指导制度一.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1.案例指导制度含义案例指导制度,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司法权的统一行使,通过遴选、发布案例的方式指导司法的工作机制。
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可以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水平和司法能力,遏制司法腐败。
2.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以案例来指导执法办案,是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司法机关一直坚持的行之有效的做法。
改革开放之初,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发布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破坏军婚的案例,开启了用案例解释法律的尝试。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开始刊登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这一做法,标志着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实际诞生。
不仅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和公安部门也积极运用典型案例指导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公开介绍我国审判工作和司法制度的官方文献,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裁判文书、典型案例以及其他司法信息资料的法定官方刊物。
《公报》于1985年创刊,其主要内容包括重要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任免事项、文献、裁判文书选登和案例等。
其中,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1995年6月3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全集》出版说明中对公报公布的案例做出如下介绍:“《公报》发布的案例……从众多案件中精选出来的,每个案例都有详细的事实,判决理由和结果,蕴含了深刻的法律意义。
它具有典型性、真实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特点。
人民法院案例库若干重要问题解读
人民法院案例库若干重要问题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0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案例库若干重要问题解读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案例工作小组(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3期)内容提要: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案例的实用效能,通过权威、规范的案例促进法律统一适用、抓实诉源治理、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能力。
案例库上线并面向社会开放,标志着案例库建设工作迈出关键性一步。
案例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的参考案例。
参考案例体例规范、要素齐全,重在规则指引,兼顾规范引领,入库标准严格。
入库案例具有权威效力,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检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案例库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补充、更新、清理相关案例。
首批入库案例具有精准服务大局、注重案件“新鲜度”、直面法律争议问题、注重规范引领等特点。
关键词: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背景功能定位入库流程效力定位体例格式文章目录引言一、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背景二、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功能定位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历程四、入库案例的筛选流程和效力定位(一)参考案例的入库标准(二)参考案例的入库流程(三)参考案例的动态调整(四)参考案例的效力定位五、入库案例的体例格式(一)关于编号(二)关于标题(三)关于副标题(四)关于关键词(五)关于基本案情(六)关于裁判理由(七)关于裁判要旨(八)关于关联索引(九)关于姓名等信息的处理六、首批入库案例的基本情况(一)精准服务大局,助力高质量发展(二)注重案件“新鲜度”,确保案例时效性(三)直面法律争议问题,保证案例品质(四)注重规范引领,助推社会治理结语引言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面向社会开放,标志着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迈出关键性一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2010年11月26日)【发布日期】2010.11.26 【实施日期】2010.11.26【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就开展案例指导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一)社会广泛关注的;(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三)具有典型性的;(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对本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对本院和本辖区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建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第五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
第六条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对于被推荐的案例,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报请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我国构建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
论我国构建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案例指导制度”无疑是在司法制度上的一大创新之举,但该制度并未赋予指导案例法律效力,因此未能完全发挥它在克服成文法缺陷、保障司法统一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刑事司法作为最严厉的司法领域,近年来却屡屡出“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损害着刑事司法的统一性、稳定性、公正性。
要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构建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本文中分五点论述了构建该制度的必要性,以期我国能够尝试构建这种新型刑事司法制度,使刑事法律体系更为完整。
【关键词】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构建;必要性一、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概念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下简称《规定》),首次以文件的形式确定要在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但是,《规定》并未赋予指导性案例法律约束力,在实际的审判工作当中,法官不够重视指导性案例,导致指导性案例未能充分发挥其对个案审理的指导与参考作用。
此外,《规定》也没有要求在裁判文书中要援引指导性案例,这使得它的指导作用无法在裁判文书中得以体现,也不利于公众对指导性案例在实际审判工作中的适用进行监督。
基于以上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案例指导制度进行性质上的升华,赋予指导性案例法律约束力。
因此,笔者提出了“司法案例指导制度”这一概念,具体而言,它是指:在司法领域选择典型的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并赋予这些案例法律效力,使这些案例对法官裁判案件产生强制性的约束力的司法制度。
当然,这一制度可以运用于刑事司法领域、民事司法领域、行政司法领域等,但是由于笔者的理论水平有限,如果对上诉所有司法领域都作判例机制研究,恐力所不及,故笔者仅就在刑事司法领域构建司法案例指导制度加以研究。
故本文所指的“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是指:在刑事司法领域选择典型的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并赋予这些案例法律效力,使这些刑事案例对法官产生强制性约束力的刑事司法制度。
在这一制度下所产生的“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不同于案例指导制度中的“指导性案例”仅仅对法院的裁判活动具有参考或知道价值,它将会对今后法院处理同类案件的裁判具有强制的约束力,并且可以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直接引用到判决文书中。
行政法学自考题-9
行政法学自考题-9(总分:9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30,分数:30.00)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______∙ A.应当参照∙ B.可以参照∙ C.不得参照∙ D.禁止参照(分数:1.00)A. √B.C.D.解析:[解析]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正式确立了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
根据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2.下列关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 B.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不包含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C.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 D.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以行政相对方为监督对象的法律关系(分数:1.00)A. √B.C.D.解析:[解析]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和行政法律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它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具有自己的特征:(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称性。
3.下列关于行政主体的理解,正确的是______∙ A.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就是行政主体∙ B.行政主体就是行政机关∙ C.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企业可以对其员工进行奖惩,所以企业是行政主体(分数:1.00)A.B.C. √D.解析:[解析] 在中国,“行政主体”是一个学术用语,而非实定法上的概念,通常人们所把握的“行政主体”这个概念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以申请______行使为原则。
∙ A.检察院∙ B.法院∙ C.城管∙ D.警察(分数:1.00)A.B. √C.D.解析:[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以申请人民法院行使为原则,以行政主体的自主执行为例外。
检察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研究
检察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研究作者:李小萌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5期作者简介:李小萌,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
【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出台及公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之后,指导性案例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切实运行,本文从如何选取、制作指导性案例,以及需用何种配套措施来保证案例指导制度的落实等角度提出问题、寻求答案,并且尝试撰写了指导性案例建议稿。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201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为“最高检《规定》”),同年12月,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至此我国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有了运行的前提。
由于文本意义上的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已经建立,但相应的运行并没有成规模的开展,本文拟从案例指导制度运行层面的相关细节进行分析,就如何通过该制度的运行,切实有效推动检察工作提出问题和思考。
一、如何选取、制作有指导性的案例(一)指导性案例具有普遍拘束力首先是如何认识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国庆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称:“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是两种不同性质和形式的工作指导方式。
区别包括工作程序不同、对个案的认可不具有普遍拘束力、主体不同、功能不同。
[1]显然,认为指导案例“不具有普遍拘束力”是值得商榷的,否则也很难理解最高检《规定》中的第十五条“指导性案例发布后,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可以参照执行”,以及第十六条“在办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认为不应当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应当书面提出意见,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虽然第十五条使用的是“可以参照执行”,但由于有了第十六条关于不参照执行的程序性要求,故应当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应当参照执行。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最高院历年指导案例汇编 (第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批指导性案例法〔2011〕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
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指导性案例的入选标准
2012年12月刊改革与开放浅议指导性案例的入选标准叶涛(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虽为实务界提供了一定的操作规则,但仍然抽象、模糊,对于指导性案例如何生成以及形式如何并未作详细或进一步的规定。
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技术性地分析入选指导性案例的标准,从而在实践上指导指导性案例的筛选;探讨了指导性案例应具备的形式要件,尤其是裁判要旨的撰写,以期对指导性案例的编写及搜索产生实践作用。
关键词:指导性典型性规范性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意味着案例指导制度终获某一层面上法律的认可。
但并非法院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成为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的形成必然有一套标准及程序,才能够保证案例的质量以及指导作用的发挥。
一、指导性案例的选择标准———理论层面的考察“案例指导制度中的‘指导性案例’是法官司法经验和智慧的结晶,是法官不断超递进式发展其司法能力的阶梯,也是下级法院和后继法官处理案件的资源宝库。
”只有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入选标准,才能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才能使得被指导的案例不至于陷入一个误区。
1、指导性案例可以为在一定程度上“造法”的案例。
案例指导之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是以“造法”的形式出现。
此处的“造法”并非是立法意义上的造法,而是在法官面对成文法未规定的情况时,基于“法院不得以法无规定而拒绝裁判”的法理思想,进行一定意义上的适用法律的创设。
由于我国特殊的法律制度,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可以根据法律的目的以及原则而进行一种新的解释适用。
这种新的解释适用或许在审理案件之初并不具有普适性,只是法官对于个案的利益衡量和价值评价,但如被选为指导性案例,则可以对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造法”的目的。
但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新的规则的创立并不是随心所欲的,需要借助相应的法律原则、类推适用、风俗习惯、社情民意等进行设立。
最高人民法院就案例指导制度答记者问
用好用活指导性案例努力实现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案例指导制度答记者问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这是贯彻落实案例指导制度要求,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
为帮助广大读者全面、正确认识案例指导制度的内容和精神,本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问: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与以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或者有关刊物编发的案例有何区别?答: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前发布的各类案例有明显不同。
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举措之一,为了创建并实施该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专门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
根据《规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不仅不同于以往任何单位和部门发布的案例,也不同于最高人民法院以往发布的或者刊发的各类案例。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名称不同。
指导性案例是规范用语,只有符合《规定》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发布的案例,才能称之为指导性案例,而以往发布或刊发的案例只能视为有参考作用的案例,具有特定指导性,也没有统一指导性案例的称谓,今后通过其他途径刊发的各类案例也不得称为指导性案例。
二是程序要求不同。
指导性案例均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编选,必须预先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业务部门、案件原审法院的意见,必要时还可以征求专家学者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均须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且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发布,其他案例的编选和发布则无此程序要求;三是指导效力不同。
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做出裁判具有指导作用,即在根据法律、有关司法解释做出裁判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并可以作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加以引用。
其他任何形式的案例均无此明确、权威的裁判指导作用,更不能在裁判文书中加以引用。
问:指导性案例是一个新生事物,如何应用是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请问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参照指导性案例?答:法官在审判具体案件时如何参照指导性案例,《规定》没有作明确要求,主要考虑到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方式是示范性、规范性和引导性的,不宜强行规定某种方式。
最高的法律效力案例
最高的法律效力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一)社会广泛关注的;(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三)具有典型性的;(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各级法院要将指导性和典型案例真正学起来、用起来,切实有效发挥好其指导、示范、引领作用。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发布行政协议典型案例。
案例共十件,涉及行政协议的履行、变更、解除、无效等法律适用问题。
案例一经发布,在各级法院和社会各界引起很大反响。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无论是指导性案例还是典型性案例,在发布频率和数量上都有所提升,取得了显著效果,成为各级法院办案尤其是办理类似案件的重要参考和提质增效的助推器。
笔者认为,各级法院要将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真正学起来、用起来,切实有效发挥好其指导、示范、引领作用。
一是发挥好案例作用,要有强烈的案例意识。
案例指导和以案释法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
发布案例,就是把党中央的要求、法律的规定、政策的导向,通过更加鲜活的形式展示出来,传导给全社会。
这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新的更高需求的重要举措,无疑也是把政治和业务融为一体,增强“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
因此,各级法院要有强烈的案例意识,注重案例的挖掘、学习和应用。
二是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在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
由于各种原因,各级法院办案人员对法律政策的领会理解层次不同,经常在具体办案中因法律政策适用问题会出现分歧意见。
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从全国法院的具体办案中产生,且得到了专家论证和权威认证,对司法实践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办理,尤其是对一些新类型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政策界定等提出了样板。
因此,用好指导性案例,能有效化解司法办案中的分歧意见,也能用指导性案例本身蕴含的法治精神、思维、方式,提升法律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把握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
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测试卷附答案
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测试卷附答案单选题(共20题)1.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关于在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方面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B.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C.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D.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答案】 D2. 某甲携带90000美元出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认定某甲的行为构成走私,对其作出没收90000美元,并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海关的上述处罚:A.是错误的,只能实施没收90000元美元的处罚B.是错误的,只能实施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C.是错误的,只能在没收与罚款中选择一种实施处罚D.是正确的,不违反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答案】 D3. 秦代经常使用“髡”、“耐”、“完”等耻辱刑,其中剃光犯人头发的耻辱刑指、()A.耐B.髡C.完D.钳【答案】 B4.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一药店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
后接举报称,该药店存在大量非法出售处方药的行为,该局在调查中发现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系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所得。
关于对许可证的处理,该局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撤回B.撤销C.吊销D.待有效期限届满后注销【答案】 B5. 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
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
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甲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B.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C.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D.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答案】 B6. 2004年6月2日,某县第一中学发生学生集体食物中毒,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下列哪种措施是合法的?A.第一中学在事发后2小时向县卫生局报告B.省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C.县医院收治中毒学生后对中毒严重的学生采取就地隔离观察措施D.县政府对当地水源和食物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答案】 A7.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本质区别,它与后者之间不存在继承关系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要以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学说为基础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价值指引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身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体系【答案】 C8. 某公司向市建设局申请建设办公大楼施工许可,市建设局作出准予施工许可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全文、全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发布时间:2011-12-21 09:13: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
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
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09)鲁民三终字第34号•【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9.08.05裁判规则判断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应当注意从以下方面综合分析:(1)该名称在某一地区或领域约定俗成,长期普遍使用并为相关公众认可;(2)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工艺经某一地区或领域群众长期共同劳动实践而形成;(3)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原料在某一地区或领域普遍生产。
正文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商品通用名称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基本案情:原告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锦公司)诉称:被告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鄄城鲁锦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礼之邦公司)大量生产、销售标有“鲁锦”字样的鲁锦产品,侵犯其“鲁锦”注册商标专用权。
鄄城鲁锦公司企业名称中含有原告的“鲁锦”注册商标字样,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鲁锦”不是通用名称。
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被告鄄城鲁锦公司辩称:原告鲁锦公司注册成立前及鲁锦商标注册完成前,“鲁锦”已成为通用名称。
按照有关规定,其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礼之邦公司一审未作答辩,二审上诉称:“鲁锦”是鲁西南一带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的通用名称,不知道“鲁锦”是鲁锦公司的注册商标,接到诉状后已停止相关使用行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鲁锦公司的前身嘉祥县瑞锦民间工艺品厂于1999年12月21日取得注册号为第1345914号的“鲁锦”文字商标,有效期为1999年12月21日至2009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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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2010〕51号
∙【颁布时间】2010-11-2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法发〔2010〕51号
2010年11月26日
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就开展案例指导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
(一社会广泛关注的;
(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
(三具有典型性的;
(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
(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对本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对本院和本辖区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
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建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第五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
第六条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对于被推荐的案例,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报请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每年度对指导性案例进行编纂。
第九条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根据本规定清理、编纂后,作为指导性案例公布。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