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度报纸核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度报纸核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日期】2024.01.11•【文号】国新出发函〔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度报纸核验工作的通知国新出发函〔20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报纸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根据《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3年度报纸核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验时间2024年2月20日至3月31日二、核验重点(一)重点核验内容1.内容导向和质量。
报纸出版单位是否始终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任务,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持续推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走深走实;是否旗帜鲜明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巩固壮大奋进新时代的主流思想舆论;是否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是否刊发法律法规禁止刊载、存在导向问题、低俗庸俗媚俗、危害社会公德等不良和有害信息内容;是否擅自编译刊发境外新闻信息产品;是否存在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不合格,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等质量问题。
2.出版资质和能力。
报纸主管主办单位是否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全面履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职责;报纸出版单位及主管主办单位资本结构中是否存在非公有资本成分;报纸出版单位是否有健全的导向和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是否严格落实采编经营两分开、“三审三校”等采编管理制度,是否能够正常开展出版活动,是否存在经营恶化已资不抵债的情况;报纸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持有有效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当前新闻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当前新闻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09.05.26•【字号】沪新出报[2009]170号•【施行日期】2009.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版正文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当前新闻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新出报〔2009〕170号)本市各有关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和报刊出版单位: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新闻出版工作的精神,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更好地把握舆论导向,规范报刊出版活动,推动上海报刊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新闻出版总署近期对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要求和市委宣传部的有关部署,现就做好本市当前新闻报刊出版工作通知如下:一、报刊主管单位、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好职责。
1.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牢固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切实负起管干部、管导向、管资产的责任,切实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的领导和管理。
对所属报刊出现重大内容错误问题,主管单位要承担领导责任,主管单位的主要领导要承担主要责任;主办单位要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主办单位的主要领导要承担主要责任。
2.报刊主管单位要在本部门安排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报刊的管理工作,认真审核重大宣传、报道和选题计划,根据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认真审读报刊出版内容。
报刊主管单位应定期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报送审读简报。
对审读中发现的含有国家规定的禁载内容,违反宣传纪律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况以及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报刊主管单位应及时报送审读专报。
报刊主管单位的审读意见应及时反馈有关报刊出版单位。
3.报刊主办单位要认真监督报刊出版单位依法做好出版工作,严格监督并正确行使报刊的重要宣传、报道或者选题计划的决定权,重要稿件的发表权和所属报刊的发行权。
二、报刊出版单位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开展出版活动。
1.报刊出版单位应以国家利益为重,自觉承担起自身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认真做好内容把关,加大正面舆论引导力度。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下发《重庆市出版物审读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下发《重庆市出版物审读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10.09.01•【字号】渝新出文[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下发《重庆市出版物审读办法》的通知(渝新出文〔2010〕71号)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出版单位:为了把握正确的出版导向,提高出版物质量,促进出版物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现下发《重庆市出版物审读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附件:重庆市出版物审读办法第一条为了把握正确的出版导向,提高出版物质量,促进出版物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必须加强出版审读工作。
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图书审读工作的意见》、《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审读工作的通知》、《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读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切实提高出版物整体质量,促进优秀出版物不断涌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我市新闻出版事业大繁荣、产业大发展。
第三条出版物审读的对象和内容一、审读的对象:(一)市内各图书、音像电子及数字出版单位(含网站)正式出版的图书、音像电子及数字(网络)出版物;(二)在重庆市注册登记、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报纸、期刊;(三)经市、区县(自治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的主要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四)市内经批准具有出版物进口权限的经营单位进口的出版物。
二、审读的主要内容:(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二)坚持和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的情况;(三)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遵守《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是否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是否登载虚假、失实报道;发表或摘转涉及国家重大政策、军事、民族、宗教、外交、保密等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涉及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的内容,是否按规定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是否发表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格调低下的文章,是否含有色情淫秽、凶杀暴力、迷信愚昧等有害内容。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09•【文号】新出报刊[2009]126号•【施行日期】2009.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出报刊〔2009〕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切实开展报刊审读工作,现将《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履行报刊出版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报刊出版管理,维护报刊出版秩序,提高报刊出版质量,促进我国报刊业健康繁荣发展,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刊审读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在报刊出版后组织有关人员,依法对报刊出版质量进行的审阅和评定,是报刊出版事后管理的重要制度。
第三条凡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报刊,应列入审读范围。
第四条报刊审读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督促报刊出版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努力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努力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我国报刊管理的基本制度审批制度和主管单位
我国报刊管理的基本制度审批制度和主管单位篇一:第十一章报刊行政管理第十一章报刊行政管理目前规范报刊出版活动最高位阶的法律文件是《出版管理条例》。
与《出版管理条例》配套的有关新闻出版管理活动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报纸出版评估论证制度试行办法》《报纸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办法(试行)》、《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关于规范报纸期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通知》《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一、申请创办报刊出版单位《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出版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有符合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单位,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
2007年6月16日、7月16日、8月16日,一份名为香港《社会新闻报》,并在报头处标注“获中国政府特许在内地发行之报刊”的报纸连续3期对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法案件进行报道,对法院办案横加指责。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作的通知⽂号:新出报刊[2009]124号颁布⽇期:2009-02-06执⾏⽇期:2009-02-0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报刊管理部门,中央各新闻单位:近年来,我国报刊出版单位坚持正确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先进⽂化,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各级各地报刊出版⾏政部门积极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式,提⾼依法⾏政能⼒,为营造良好的思想⽂化舆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也要看到,当前报刊业发展中存在⼀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少数报刊主管单位不能很好履⾏管理职责,少数报刊出版单位内部管理松懈、出版内容时有差错,少数从业⼈员缺乏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为推动报刊业更加繁荣健康有序发展,有必要进⼀步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式,创新管理⼿段,提⾼管理⽔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进⼀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作的重点1.提⾼依法⾏政的能⼒,增强服务⼤局的⾃觉性和主动性。
做好报刊管理⼯作,事关党和国家⼯作全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稳定的⼤局。
各报刊出版单位和新闻出版⾏政管理部门要进⼀步增强服务⼤局的责任意识,切实履⾏职责,做到敢于管理,创新管理,有效管理。
要认真贯彻中央精神,熟悉报刊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提⾼依法⾏政的能⼒,严格执法,不徇私情,通过有效的⾏政管理⼿段规范报刊出版秩序,保证报刊业健康有序发展。
2.进⼀步解决报刊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报刊出版违规⾏为。
各新闻出版⾏政管理部门要重点审核报刊主管主办单位是否履⾏管理职责;报刊主要负责⼈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岗位资质;报刊记者和记者站是否存在违规问题;报刊刊发重⼤选题内容是否履⾏备案⼿续,以及内容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报刊是否存在转让出版权、⼀号多刊多报等违规问题;报刊刊载⼴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报刊经营是否存在违规问题等。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16•【文号】•【施行日期】2005.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央各新闻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报刊出版管理,规范报刊出版秩序,促进报刊出版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我署组织力量,结合我国报刊业发展实际情况,对《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和《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了《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两个管理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两个管理规定”适应新形势下我国报刊业改革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明确了我国报刊出版的基本制度、出版程序和管理规范,是当前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管主办单位以及报刊出版单位做好报刊出版管理工作,规范出版活动的重要依据。
为贯彻落实“两个管理规定”,进一步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加强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一)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集中时间和精力认真学习和透彻理解“两个管理规定”,全面了解规定内容,切实加强报纸和期刊出版的管理工作。
(二)各有关单位要组织所属报刊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中学习,并将“两个管理规定”列为报刊出版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日常教育培训和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要求报刊出版单位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三)各报刊出版单位要组织所属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两个管理规定”,了解报刊出版的基本制度、出版程序和管理要求,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2.28•【文号】•【施行日期】2006.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为加强对报纸、期刊的管理,规范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工作,根据《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制定《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报刊出版活动的管理,促进我国报刊业健康发展,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报纸(含解放军系列、高校校报系列报纸)、期刊(含解放军系列期刊),均按年度对登记项目进行审核查验。
第三条报纸、期刊均在登记地进行年度核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报纸、期刊实施年度核验。
第四条核验时间为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
遇有特殊情况,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提前或推后年度核验时间,但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年度核验内容包括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报纸、期刊登记项目、出版质量、遵纪守法情况、新闻记者证和记者站管理等。
第六条报纸、期刊必须符合《出版管理条例》以及《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设立的条件和有关出版规定,方予通过年度核验。
具体要求如下:(一)在编辑出版过程中,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保障报纸、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期刊“三审三校”制度落实现状、原因分析及对策探究
1引言2021年10月,中宣部出版局下发《关于开展期刊滥发论文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全面体检年发文量超过2000篇,每期大部分论文篇幅不超过5000字或不超过3页的学术论文期刊。
同时,围绕期刊出版单位的审校流程、审稿意见、审校单留档等方面,检查“三审三校”制度落实情况。
近几年,一方面,国家陆续出台期刊出版工作规定意见,从《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到《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既有方向性的指导意见,又有可行性的操作办法;另一方面,国家不断加大检查力度,2017年,先后下发《关于规范报刊单位及其所办新媒体采编管理的通知》《关于重申“三审三校”制度要求暨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9年,国家也开展了有关“三审三校”的专项检查。
2021年,国家又下发《关于开展期刊滥发论文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
笔者发现,“三审三校”制度的落实情况均在检查范围,并作为重点检查方向。
“质量是图书的生命。
书稿的‘三审三校’是出版单位的中心工作,对保障图书出版质量具有关键作用。
”[1]对期刊来说,“三审三校”的重要性同样如此。
2关于“三审三校”制度的历史综述编辑出版是整个出版活动的中心环节,“三审三校”制度是出版单位的基本制度,对保证出版物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家将“三审三校”制度作为编辑出版的工作方法和管理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完善。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公布的《关于国营出版社编辑机构及工作制度的规定》,对书稿的“三审”工作提出初步要求。
1980年,《出版社工作暂行条例》出台,要求对书稿的政治内容和学术(艺术)质量实行三级审稿制度,并明确各审项应有具体书面审稿意见。
1989年,《关于当前出版社改革、图书发行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实施,再次要求图书出版应坚持“三审”制。
2020年,《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出台,再次重申落实“三审三校”等制度的重要性。
目前,国家对图书出版“三审”的人员资质、审稿流程、审项意见均提出明确要求,对“三校”的人员资质、校次、校对职责也作出具体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与法规5现代养生 2020年6月第20卷第10、12期第一条 为加强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范报纸、期刊出版秩序,促进报纸、期刊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报纸、期刊。
第三条 报纸、期刊质量包括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印制质量四项,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四项均合格的,其质量为合格;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其质量为不合格。
第四条 报纸、期刊内容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并符合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的,其内容质量为合格;不符合的,其内容质量为不合格。
第五条 报纸、期刊编校差错判定以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为依据。
报纸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三的,其编校质量为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三的,其编校质量为不合格。
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报纸编校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期刊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二的,其编校质量为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二的,其编校质量为不合格。
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期刊编校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第六条 报纸、期刊出版形式差错判定以相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为依据。
报纸出版形式差错数不超过三个的,其出版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新出发〔202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重点出版集团:现将《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2020年5月28日形式质量为合格;差错数超过三个的,其出版形式质量为不合格。
差错数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报纸出版形式差错数计算方法》执行。
《报刊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发布
《报刊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发布发布时间:2011-06-22编者按:4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正式发布了《新闻出版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对今后五年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蓝图进行了总体布局。
同时发布的还有新闻出版业的11个专项规划,其中包括《报刊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凸显了“十二五”时期报刊业将加快发展步伐的信号。
“十一五”期间,我国报刊业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紧紧围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报刊阅读需求,为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智力支持、舆论氛围和文化条件。
2010年,全国出版报纸1939种,出版期刊9884种;报纸总印数500.2亿份,期刊总印数35.4亿册。
实现千人拥有日报90份、人均消费期刊2.4册的发展目标。
7家报业集团、报刊社的经营部分已经在境内外上市,1251家报刊单位注册为企业或转企,39家报业集团实行编辑和经营两分开,大众消费和学术类期刊集群开始出现,大中型报刊骨干企业正在形成。
63家期刊与国外开展版面合作,报刊发行体制改革取得初步成效。
报刊网、电子报刊、网络报刊等新业态发展迅速,报刊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宏观调控、依法行政、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的管理格局基本形成。
“十二五”时期,我国报刊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
党的十七大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高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为报刊业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文化消费快速增长,为报刊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深化报刊出版体制机制改革,解放和发展报刊出版生产力,为报刊业大发展提供强大动力;报刊业基于数字化的媒体融合为实现产业战略转型升级创造了广阔前景;文化资本市场的建立完善,新闻出版“走出去”工程的实施,报刊市场环境的不断改善,为报刊业发展提供了重要条件。
同时,“十二五”时期我国报刊业面临严峻的挑战。
《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6.22•【文号】•【施行日期】198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废止《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89年6月22日新闻出版署发布)第一条根据《期刊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实施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违反《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非法收入;(四)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五)定期停刊;(六)停业整顿;(七)撤销登记。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新闻出版局给予期刊社前条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处罚,须报新闻出版署核准。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查处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采取检查、查封、扣押有关期刊的行政措施。
第四条一种期刊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视具体情节从重或者合并处罚。
第五条期刊社对登记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在接到申诉后15日内作出决定。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条期刊刊载《规定》第五条第(一)、第(二)项内容之一的,处以撤销登记,没收非法收入和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
第七条期刊刊载《规定》第五条第(三)、第(四)、第(五)、第(六)项内容之一的,处以定期停刊,可以并处没收非法收入或者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八条期刊刊载《规定》第五条第(七)、第(八)项内容之一的,处以警告,可以并处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
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审读鉴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审读鉴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07.03.30•【字号】皖新出[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审读鉴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新出〔2007〕13号)局机关各处室、信息中心、审读室:《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审读鉴定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新闻出版局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审读鉴定工作暂行办法为规范我局出版物审读鉴定工作,加强对出版物的管理,打击非法出版活动,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审读鉴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审读鉴定工作的意义和目的新闻出版管理中的审读鉴定,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所进行的一项重要执法工作,是对出版物依法进行的行政检查;其目的是对出版物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要求,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是否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等做出评判,也是查处非法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二、审读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新闻出版局设立出版物审读鉴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出版物审读鉴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制定各类出版物审读鉴定细则;2.聘任政治素质好、熟悉新闻出版、版权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的人员组成审读鉴定员库;3.确定需要审读鉴定的出版物篇目;4.审核确认审读鉴定意见;5.核准审读鉴定经费数额。
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审读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新闻出版局审读室。
三、审读鉴定工作的分工1.省新闻出版局图书出版管理处(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处)负责本省出版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作品出版前审读和出版后的内容质量检查审读工作;负责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前审读工作;2.省新闻出版局报纸期刊管理处负责本省出版的报纸、期刊出版前审读和日常内容质量检查审读;负责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样本审读工作;3.省新闻出版局市场监管处负责受理涉嫌含有违禁内容的非法出版物,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的鉴定工作;4.省新闻出版局版权管理处负责侵权盗版出版物的鉴定工作;5.省新闻出版局审读室具体承担本省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作品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样本审读工作,负责承担相关职能处室安排的专项审读,负责日常审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审读报告、审读意见书等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负责审读费用的初审,负责办理出版物审读鉴定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11.09•【文号】•【施行日期】1988.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1号-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3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03年8月26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1988年11月9日)做好对报纸、期刊、图书的审读工作,是加强和改进新闻出版管理的重要方法。
其任务是了解报纸、期刊、图书的内容,掌握出版动态;研究报纸、期刊、图书出版中出现哪些新的突破性进展或倾向性问题;向上级领导提供有关报纸、期刊、图书的情况和建议,以便于对报纸、期刊、图书出版工作进行监督和宏观指导,帮助报社、期刊社、出版社总结经验、提高报纸、期刊、图书的质量,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为此,通知如下:一、新闻出版署报纸局、期刊局、图书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配置一定数量的负责审读工作的人员;还要采取多种形式,聘任一些具有审读能力,又乐于参加审读的人,将他们组织起来,与署、局的专业审读人员一起对出版物进行审读。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审读本地区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对其中在全国或本地影响较大的报纸、期刊和图书进行重点审读。
三、审读的主要内容是:1.书、报、刊的内容是否坚持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否贯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各报社、期刊社、出版社是否坚持了原定的办报、办刊、办社宗旨和方针;出版社是否坚持了原定的专业分工;3.报纸、期刊和图书的出版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出版管理规定、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4.报纸、期刊和图书有无违反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关于出版物封面、插图和出版物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5.报纸、期刊和图书刊载了哪些特别重要的新闻报道,以及在理论观点、艺术质量、创作题材方面都有较大突破的理论文章、文艺作品;6.新闻报道、图片是否真实、全面、客观、公正,对严重失实报道是否及时公开更正,并采取善后措施。
川新出函201065号
川新出函…2010‟65号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新闻出版局、各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各报刊出版单位、各报刊驻川记者站:去年以来,新闻出版总署连续下发了多个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的文件,并修订颁布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和《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各市(州)及相关单位深入学习贯彻有关规定,加大管理力度,使全省报刊出版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当前我省报刊业发展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少数报刊出版单位内部管理松懈、出版内容时有差错、对外合作不规范、审读工作有待加强,少数从业人员缺乏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少数报刊主管单位不能很好履行管理职责等。
为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 1 -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推动全省报刊业更加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完善报刊审读机制。
各市(州)新闻出版局、各报刊出版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使报刊审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要完善审读员队伍和审读制度,借助社会资源做好审读工作;要建立重大新闻舆情动态通报机制,定期提供报刊舆情动态,特别是做好重大舆情和报刊管理动态分析、上报工作,逐步建立舆情和报刊出版动态的报告制度;都市类、生活服务类、文学艺术类、妇女儿童类报刊,以及刊期为周刊、旬刊、半月刊的期刊实行审读月报制度,每月定期向我局提交审读报告,其他报刊也应及时报送审读报告。
审读报告按《四川省报纸期刊审读报告》样本式样报送(见附件)。
2.严格样报样刊缴送制度。
各报刊出版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我局缴送样报样刊,其中都市类、生活服务类、文摘类报纸必须出版当日向我局缴送样报,其他报纸不得超过15日。
文学艺术类、时事政治类、综合文化生活类、工作指导类期刊必须在每期刊物出版7日内缴送样刊,其他期刊不得超过30日。
各报刊记者站必须及时向登记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样报样刊。
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关于做好2004年度报刊核验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关于做好2004年度报刊核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3.10•【文号】新出报刊[2005]31号•【施行日期】2005.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关于做好2004年度报刊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出报刊[200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刊处: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报纸、期刊的管理,巩固报刊治理成果,我司决定从2005年3月起进行2004年度报纸期刊核验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纸、期刊年度核验的范围报纸核验的范围:对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纸(含解放军系列、教学辅导系列、高校校报系列报纸)的登记项目进行审核检验。
期刊核验的范围:对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含解放军系列、高校学报系列、信息参考系列、报刊复印资料系列、公报政报系列、年鉴系列的期刊)的登记项目进行审核检验。
二、报纸、期刊年度核验的内容本次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工作,要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报纸登记项目年度核验办法》、《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同时要按照中央两办[2003]19号文件和中办[2004]1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报刊治理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落实中央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检查督促有关报刊单位和主管部门做好停办、划转和管办分离工作,进一步规范报刊发行。
年度核验的内容:(一)报纸1、检查报纸是否按照确定的办报宗旨、业务分工范围出版;报纸专刊、专版是否违反办报宗旨、超出出版业务分工范围;专刊、专版字样是否明显小于报纸名称;是否存在一号多报、出卖版面或刊号、一报多邮发代号等问题。
重点检查违规报纸,特别是对存在政治导向错误、内容低级庸俗,以及违反办报宗旨,擅自出版地方版、军事专版及彩票专版、故事专版的报纸,要严肃处理后方可参加年检。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度期刊核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度期刊核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日期】2024.04.10•【文号】国新出发电〔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度期刊核验工作的通知国新出发电〔2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2023年度期刊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时间2024年4月12日至7月12日二、核验重点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地区期刊的年度核验工作,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同时负责中央单位主管在京期刊的年度核验工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分别负责兵团系统、军队系统期刊的年度核验工作。
各省级出版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管理职责,全面检查期刊尤其是重点抽检期刊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出版导向和质量情况、出版经营活动情况等,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 期刊出版情况。
期刊是否按照批准的刊期正常出版,是否存在拖期出版、未经备案擅自休刊、休刊超过180天、长期无法正常出版等问题。
2. 主管主办情况。
期刊主管主办单位是否按照《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全面履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职责,加强期刊阵地管理和建设;是否存在非公有资本介入、关系挂靠、管理缺失等问题。
3.内容导向情况。
期刊及其主管主办单位是否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求,建立严格的内容把关机制。
期刊及其所办新媒体是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是否刊载或传播存在内容导向问题的文章和信息。
4.出版质量情况。
期刊是否按照《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落实“三审三校”等各项制度,加强对采编、校对、印装各环节的把关;是否存在编校差错率高、出版形式不规范、印装质量差等问题。
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关于评选优秀报刊审读单位、审读人员、审读报告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关于评选优秀报刊审读单位、审读人员、审读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15•【文号】新出报刊司[2009]371号•【施行日期】2009.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关于评选优秀报刊审读单位、审读人员、审读报告的通知(新出报刊司[2009]3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新闻出版局:总署今年年初下发《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后,各地、各部门加强了对报纸期刊的审读工作,在以往开展此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了报刊审读工作的机构、人员、经费等,保证报刊审读工作的质量上了新的台阶。
为进一步加强报刊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报刊审读工作的水平,新闻报刊司拟评选表彰优秀报刊审读单位、审读员、审读报告,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评选时间安排:2009年10月31日前提交有关材料,2009年11月完成评选工作,2009年12月举办表彰活动。
二、工作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新闻出版局向新闻报刊司推荐初选名单,由新闻报刊司组织管理部门和专家进行评选,确定入选名单并组织表彰活动。
三、名额分配及报送材料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新闻出版局可自荐优秀报刊审读单位,推荐两到三名优秀审读员,两到三篇优秀审读报告。
于2009年10月31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到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
四、具体要求优秀报刊审读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1.开展报刊审读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2.报刊审读工作能够保证经费、人员到位,能够连续向有关方面提交审读报告。
3.报刊审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对提高报刊出版质量、增强管理工作力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优秀报刊审读员需具备以下条件:1.从事报刊审读工作不少于三年。
学报编辑部审读制度
学报编辑部审读制度为了推动《学报》规范化建设,做到关口前移,加强预警,坚持出版的正确导向,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服务,提高办刊的质量,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和《报刊出版单位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审读内容(一)是否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二)刊载或摘转涉及国家重大政策、军事、民族、宗教、外交、保密等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严格坚持办刊宗旨和编辑方针,及时准确反映本学科、本专业的发展水平、动向;(三)刊载涉及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的内容,是否按规定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四)刊载灾情疫情和社会稳定等重大、敏感的事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五)刊载内容是否自觉有效地宣传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方法,介绍科技知识,对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科技意识和科学素质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六)引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七)标示的版本记录是否符合规定,专版、专刊、增刊的内容是否与期刊宗旨、业务范围一致;(八)出版质量是否符合期刊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出版形式是否符合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的有关要求;(九)出版质量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使用语言文字是否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十)其他与期刊出版有关的内容。
第二条组织方式与审读方法(一)审读由编辑部负责组织实施,分为付印前审读和印后审读。
(二)审读标准包括内容质量标准、编校质量标准、印制质量标准和出版形式质量标准四项。
每一项由若干条细节要求组成,每一条要求按“优秀”“合格”“不合格”打分。
(Ξ)每期编校完全完成后,经执行编辑确定付印后交与编辑部常务副主编审读,并提出编校意见。
付印后印刷企业将样刊交与编辑部后一天内由编辑部组织专家交叉审读,并形成审读报告,及时返回印刷企业修改。
必要时期刊出刊一月后聘请编辑部外专家进行审读,并给出审读报告(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审读结论准确、客观、公正。
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审读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审读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09.02.01•【字号】黑新出字[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审读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新出字[2009]6号)各市(地)新闻出版局,省农垦、省森工、哈铁系统新闻出版局(处),机关各处室:现将《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审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审读暂行办法为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把握正确的出版导向,提高出版物质量,促进出版物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工作部署,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出版物是指在我省出版及在我省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及网络出版物、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版物审读是指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出版物的内容和社会效果进行的审读检查,并做出具有一定权威性的评价,也包括对版权登记作品的审查和对非法出版物的鉴定。
第三条出版物审读的宗旨是及时发现并指出出版物在出版导向、刊载内容、学术水平、编校质量、印刷装帧和出版形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导和督促出版经营单位依法加强管理,努力提高出版物质量和行业建设水平,促进我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出版支持。
第四条审读工作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组织,实行归口管理。
坚持重点审读、专项审读与日常审读相结合。
重点审读和专项审读由局业务主管处室聘请专家或有经验的处内人员进行;日常审读由局业务主管处室提出意见,由局机关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审读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明辨是非,政治敏感性强,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2.熟悉新闻出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出版业务,专业知识丰富,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3.知识结构合理,理论功底和学术造诣较深,具有较强的研读、研判能力和较高的文字水平;4.工作严肃认真,恪尽职守,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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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履行报刊出版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报刊出版管理,维护报刊出版秩序,提高报刊出版质量,促进我国报刊业健康繁荣发展,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刊审读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在报刊出版后组织有关人员,依法对报刊出版质量进行的审阅和评定,是报刊出版事后管理的重要制度。
第三条凡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报刊,应列入审读范围。
第四条报刊审读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督促报刊出版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努力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努力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报刊审读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行政的原则,努力保障审读结论客观、公正。
第五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刊审读工作,承担协调、指导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中央部门报刊主管单位组织开展审读工作;负责研究、汇总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中央部门报刊主管单位提交的审读报告;研究处理审读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审读工作的意见;负责向中央和国务院报告审读工作发现的重大问题;根据需要调阅报刊出版单位阅评报告;整理编发报刊审读有关通报材料。
第六条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刊审读工作,负责协调、指导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对报刊进行审读;研究、汇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提交的审读报告;研究处理审读中发现的问题;负责向上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根据需要调阅当地报刊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整理和编发报刊审读的有关简报材料。
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的审读报告应包括: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刊组织开展审读的基本情况,审读动态和舆情分析,审读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中央部门报刊主管单位负责对其主管报刊进行审读,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审读报告。
地方报刊主管单位负责对其主管报刊进行审读,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
主管单位提交的审读报告应包括:对其主管的报刊组织开展审读工作的基本情况,审读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和整改的情况。
第八条报刊出版单位在实施三审制度的同时,建立并实行报刊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指导本单位出版工作,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调阅和检查。
阅评报告的形式由报刊出版单位自行决定。
第九条报刊审读包括以下各项:
(一)是否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
(二)新闻报道是否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是否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发表或摘转涉及国家重大政策、军事、民族、宗教、外交、保密等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刊载涉及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的内容,是否按规定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报道涉及灾情疫情、交通事故、安全生产、刑事案件、社会稳定等重大、敏感和突发事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刊载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格调低下的文章,是否含有色情淫秽、凶杀暴力、迷信愚昧等有害内容;
(六)转载、摘编社会自由来稿和互联网信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是否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
(七)刊登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刊载虚假违法、内容低俗的广告;报纸刊登广告是否在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是否违反规定以新闻报道形式刊登广告;
(八)报刊标示的版本记录是否符合规定,专版、专刊、增刊的内容是否与报刊宗旨、业务范围一致;
(九)出版质量是否符合报刊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出版形式是否符合报刊出版形式规范的有关要求;
(十)出版质量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使用语言文字是否符合国家
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
第十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应设立相应的审读机构,安排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有强烈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熟悉出版工作方针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报刊编辑出版业务的专职、兼职及聘用人员承担报刊审读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落实报刊审读经费。
第十二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审读工作的领导,健全制度,明确职责,组织对审读人员的培训,指导审读人员的工作,增强审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审读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审读工作,可以采取一般审读、重点审读、全面审读、专题审读、抽查审读、书面审读、跟踪审读和谈话交流等形式进行。
审读工作应与年度核验、专项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
第十四条报刊审读工作应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逐步建立报刊审读网络系统,完善审读信息的编发、审核、传递、发布、记录、存储等办法。
第十五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编发各种形式的报刊审读简报材料,及时向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通报,必要时可要求报刊出版单位反馈核查、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审读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认定,并依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七条对审读中发现的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内容问题,各地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立即向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中央部门报刊主管单位要立即向新闻出版总署报告,不报或迟报造成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对坚持开展审读工作,效果显著、成绩突出的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刊主管单位和报刊出版单位,新闻出版总署和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予以表彰。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