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标准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EC

合集下载

欧盟76-769-EEC指令

欧盟76-769-EEC指令

歐盟76-769-EEC指令歐盟76/769/EEC指令的全稱是《關於統一各成員國有關限制銷售和使用某些有害物質和製品的法律法規和管理條例的理事會指令》,該指令是一條重要的有關限制使用有害物質的指令。

指令最早于1976年由歐盟理事會通過,通常被稱之為“限制指令”(Limitations Directive),所限制的物質種類列表、要求及其所涉及的商品列於指令的附錄部分。

隨著對各類有害物質限制的不斷增加,該指令的內容也不斷變化。

截至2008年8月,該指令已經經歷了30次修訂(amendment),另外還對原指令已限制物質的範疇進行了16次補充(adaptation to technical progress),指令經多次修訂與補充形成了一個比較完善的有害物質的法規體系。

指令限制的有害物質非常多,大多為無機或有機化學物質。

其中如多氯聯苯(PCB)、多溴聯苯(PBB)、禁用偶氮染料、阻燃劑、鎳釋放、鎘含量、五氯苯酚、有機錫等與玩具有關的一些化學品都被先後加入到該指令。

在76/769/EEC指令的一系列修訂中,對玩具影響較大的有鄰苯二甲酸酯增塑劑指令(2005/84/EC)、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61/EC)、禁用兩種含溴阻燃劑指令(2003/11/EC)、鎳釋放指令(94/27/EC)、鎘含量指令(91/338/EEC,1999/51/EC)、五氯苯酚指令(91/173/EEC,1999/51/EC)、有機錫(TBT)化合物指令(89/677/EEC,1999/51/EC)和全氟辛烷磺酸指令(2006/122/EC),下面分別對這些指令作一簡單介紹。

1. 鄰苯二甲酸酯增塑劑指令(2005/84/EC)2005/84/EC是76/769/EEC的第22次修訂,從2007年1月16日開始實施。

該指令限制玩具和兒童用品中鄰苯二甲酸酯增塑劑的使用。

鄰苯二甲酸酯增塑劑是一種使用廣泛、性能最好也最廉價的PVC增塑劑,在玩具製造業中被廣泛使用。

欧盟医疗器械标准

欧盟医疗器械标准

欧盟为消除各成员国间的贸易壁垒,逐步建立成为一个统一的大市场,以确保人员、服务、资金和产品(如医疗器械)的自由流通。

在医疗器械领域,欧盟委员会制定了三个欧盟指令,以替代原来各成员的认可体系,使有关这类产品投放市场的规定协调一致。

这三个指令分别是:1.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械指令(AIMD,90/335/EEC),适用于心脏起搏器,可植入的胰岛素泵等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械。

AIMD于1993年1月1日生效。

过渡截止期为1994年12月31日,从1995年1月1日强制实施。

2.活体外诊断器械指令(IVD),适用于血细胞计数器,妊娠检测装置等活体外诊断用医疗器械。

该指令目前仍在起草阶段,可能于1998年末或1999年初正式实施。

3.医疗器械指令(Medical Devices Direc-tive,93/42/EEC),适用范围很广,包括除有源植入性和体外诊断器械之外的几乎所有的医疗器械,如无源性医疗器械(敷料、一次性使用产品、接触镜、血袋、导管等);以及有源性医疗器械,如核磁共振仪、超声诊断和治疗仪、输液泵等。

该指令已于1995年1月1日生效,过渡截止日期为1998年6月13日从1998年6月14日起强制执行。

上述指令规定,在指令正式实施后,只有带有CE标志的医疗器械产品才能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医疗器械CE认证(Medical Devices Direc-tive,93/42/EEC)介绍MDD是目前欧洲可见到的最为全面的医疗器械方面的规定,在该指令中,共有23个条款和12个附录。

其重要部分包括在以下条款中:第1条款:本指令适用于医疗器械及其附件第第2条款:成员国必须确保投放其市场和使用的医疗器械是安全的。

第3条款:所谓“安全”的器械应满足附录1中的基本要求。

第4条款:带有CE标志的医疗器械可在欧盟自由流通。

特殊条款(附录和X)允许使用无CE标志客户定制产品及临床研究的产品。

第5条款:符合协调标准的医疗器械被认为满足基本要求。

欧盟标准-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61 EC)

欧盟标准-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61 EC)

生效日期:2003-09-11适用产品范围:涉及纺织品、革制品,其中有布制或皮制玩具,包含带有布制或皮制服装的玩具主要内容a) 偶氮染料经还原可裂解出一种或多种致癌芳香胺(附表中所列22 种芳香胺)。

在最终产品或产品染色部分含有可释放出浓度高于30ppm 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不得用于与人体皮肤或口腔有直接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如:- 衣服,床上用品,毛巾,假发,帽子,尿布和其他卫生用品、睡袋;- 鞋袜,手套,手表带,手提包,皮包或钱包,行李箱,座椅套,颈挂式皮包;- 纺织制或皮制玩具和带有纺织或皮制衣物的玩具。

- 供消费者使用的纱线和织物。

b) 上述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如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投放市场。

2005 年1 月1 日之前对由再生纤维制成的纺织品可放宽要求到由再生纤维中残余染料引起的芳香胺释放浓度到70ppm。

c) “偶氮染料列表”中新增的偶氮染料不得投放市场或作为浓度质量高于0.1%的物质或制剂成分用于纺织品和皮革制品。

背景在染料分子结构中,凡是含有偶氮基(-N=N-)的统称为偶氮染料,其中偶氮基常与一个或多个芳香环系统相连构成一个共轭体系而作为染料的发色体,几乎分布于所有的颜色,广泛用于纺织品、服装、皮革制品、家居布料等染色及印花工艺。

当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与人体直接接触后,某些类型的偶氮染料与人体正常代谢物(如汗液)混合,能形成致癌的芳香胺化合物而再被人体吸收,对人体危害极大。

这部分偶氮染料就是可致癌的偶氮染料。

需要澄清的是,偶氮染料被广泛采用,目前使用的偶氮染料就达3000 种之多,其中大部分的偶氮染料都是安全的,受禁的只是可还原释放出指定的二十多种芳香胺类的那一小部分偶氮染料,大约只有200 多种。

从保护人体健康、安全的角度出发,1992 年4 月10 日德国颁布“食品与日用消费品法”开始立法禁止生产和销售德国联邦健康总署颁布的使用MAK(III)A1(4 种)、A2 组(11 种)中胺类的偶氮染料。

欧盟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61-EC)

欧盟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61-EC)

欧盟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61/EC)适用产品范围:涉及纺织品、革制品,其中有布制或皮制玩具,包含带有布制或皮制服装的玩具。

主要内容a) 偶氮染料经还原可裂解出一种或多种致癌芳香胺(附表中所列22 种芳香胺,略)。

在最终产品或产品染色部分含有可释放出浓度高于30ppm 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不得用于与人体皮肤或口腔有直接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如:- 衣服,床上用品,毛巾,假发,帽子,尿布和其他卫生用品、睡袋;- 鞋袜,手套,手表带,手提包,皮包或钱包,行李箱,座椅套,颈挂式皮包;- 纺织制或皮制玩具和带有纺织或皮制衣物的玩具。

- 供消费者使用的纱线和织物。

b) 上述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如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投放市场。

2005 年1 月1 日之前对由再生纤维制成的纺织品可放宽要求到由再生纤维中残余染料引起的芳香胺释放浓度到70ppm。

c) “偶氮染料列表”中新增的偶氮染料不得投放市场或作为浓度质量高于0.1%的物质或制剂成分用于纺织品和皮革制品。

目前被欧盟禁用的致癌芳香氨有22个1. 联苯-4-己胺4-氨基联苯胺2. 对二胺基联苯3. 4-氯-邻甲苯胺4. 2-萘胺5. 枣红色基GBC4-氨基-2’,3二甲偶氮苯4-邻甲苯基-邻甲苯胺6. 5-硝基-邻甲苯胺7. 4-氯苯胺8. 4-甲氧基-间苯二胺9. 4,4’-亚甲基双苯胺4,4’-二氨基二苯甲烷10. 3,3’二氯联苯胺3,3’联苯基-4,4’对苯二胺11. 3,3’-二甲基对二氨基联苯邻二茴香胺12. 3,3’-二甲基对二氨基联苯4,4’二元邻甲苯胺13. 4,4’亚甲双邻甲苯胺14. 14.6-甲氧基间甲苯胺对甲酚定15. 4,4’-亚甲基-双(二氯苯胺)16. 二(4-氨基苯)醚17. 硫二苯胺18. 邻甲苯胺2-氨基甲苯19. 4-甲基-间苯二胺20. 三甲胺21. 2-氨基苯甲醚2-甲氧苯胺22. 4-氨基偶氮苯欧盟REACH指令附件17限制列表中第43项对偶氮染料进行了限制,限制要求与指令2002/61/EC相同。

汽车禁限用有害物质要求解读

汽车禁限用有害物质要求解读

(EC)1272/2008
用于塑料、树脂和橡胶,如ABS的 生产
聚氨酯泡沫、防腐剂、润滑剂、橡 胶、色料
( EC )
1272/2008
烟火化合物
2007/23/EC
四、企业标准
对于出口的汽车及零部件产品
对于出口欧盟地区的汽车及零部件产品,应满足《欧盟汽车禁用物质种类及含量限值》 和《欧盟汽车限用有害物质种类和含量限值》的要求。 本标准中的规定若与欧盟地区相关法规不一致或未作规定的,按欧盟地区相关法规的 最新状态为准。 对于出口其他国家的汽车及零部件产品,根据出口国法规要求对汽车禁限用物质进行 分析。
8. 动力总成上的弹性体粘合剂(铅≤0.5%)
2014年12月31日 2014年12月31日
9. 电路板及其他电气部件用焊料
10. 气门阀座
2014年12月31日
四、企业标准
四、企业标准
禁用物质的豁免
11. 灯泡玻璃和火花塞釉层除外的具有含铅玻璃 或陶瓷基复合材料的电气元件
12. 烟火起爆剂
2014年12月31日
建议
构建绿色供应链
•要求供应商采取措施,确保有害物质及材料标识的合规性 •要求供应链传递有害物质削减责任,确保供应商建立有害物质管控体系 •要求供应商如实提报材料数据,提交有害物质合规承诺书或高风险部件检 测资料 •要对高风险部件抽检,完善供应商处罚措施
加强绿色选材在产品设计研发环节的应用研究
•要从设计源头构建绿色材料清单,确保产品合规 •要加强车用材料的再利用技术研究,实现绿色选材 •要规范车用材料的分类和再利用性判定原则,确保RRR计算符合国家要求
13. 汽车油箱用镀铅钢板
2014年12月31日
14. 车轮平衡块

几个有害物质的指令

几个有害物质的指令

1.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61/EC)2002/61/EC是76/769/EEC的第19次修订,从2003年9月11日起生效。

该指令禁用有害偶氮染料,主要涉及纺织制或皮制玩具和带有纺织或皮制衣物的玩具。

指令规定,上述玩具中不得含有可释放出浓度高于30 mg/kg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对于2005年1月1日之前由再生纤维制成的纺织品可以放宽到70 mg/kg。

2. 禁用两种含溴阻燃剂指令(2003/11/EC)2003/11/EC是76/769/EEC的第24次修订,该指令规定禁止使用和销售五溴二苯醚和八溴二苯醚含量超过0.1%的物质或制剂,同时任何产品中若有含量超过0.1%的上述两种物质也不得使用或在市场上销售。

该指令主要涉及玩具用纺织品。

3. 镍释放指令(94/27/EC)94/27/EC是76/769/EEC的第12次修订,于1999年1月20日实施。

该指令要求含镍产品中镍的释放量不得超过0.5 μg/(cm2•week),实施后禁止使用镍释放标准不合格的产品。

玩具或儿童衣物上的金属铆钉、按钮、禁锢物、拉链、金属牌及标示物等都在该指令的管辖范围内。

4. 镉含量指令(91/338/EEC,1999/51/EC)91/338/EEC是76/769/EEC的第10次修订,于1991年7月12日实施。

该指令规定:含量大于0.01%(100 mg/kg)的镉及其化合物不能被用来对某些化合物和其生产的最终产品染色;涂料中镉染色剂的含量不可超过总质量的0.01%。

但如果涂料中锌的含量也高,则镉的浓度在尽可能低的前提下,可以放宽到0.1%;含量大于0.01%的镉及其化合物不能被用做稳定剂稳定由氯乙烯的共聚物或聚合体生产的某些最终产品。

玩具使用到多种类型的聚合物材料,而91/338/EEC指令要求几乎所有常见的聚合物材料中都不可以超过100 mg/kg的镉含量,这对玩具行业影响很大。

5. 五氯苯酚指令(91/173/EEC,1999/51/EC)91/173/EEC是76/769/EEC的第9次修订,该指令要求市场上销售的物质或制剂中含五氯苯酚以及它的盐和酯的浓度不能超过0.1%(1000mg/kg)。

欧盟2005-87-EC 饲料中不良物质要求

欧盟2005-87-EC 饲料中不良物质要求

委员会指令 2005/87/EC2005年12月5日修改欧盟第2002/32/EC号指令附件I中动物饲料中不良物质—铅、氟和镉欧共体委员会。

根据缔结的欧共体条约。

根据2002年5月7日的欧盟指令2002/32/EC号中对动物饲料中不良物质的规定,尤其是第8条。

根据2003年9月22日的欧盟指令第1831/2003号中对动物营养中使用的添加剂的规定,尤其是第13条。

1.欧盟指令2002/32/EC号规定,禁止将不良物质含量超过附件I中最大限量的产品用作动物饲料。

2.当欧盟指令2002/32/EC号被采用时,委员会认为基于最新的科学风险评估并考虑禁止在动物饲料中使用有害产品,附件I中的条款应被修订。

3.2004年6月2日,欧洲食品安全局食品链污染物科学专家小组采纳了委员会关于铅是动物饲料中的不良物质的观点。

4.食物中的铅污染一直备受关注。

铅在很大程度上富积在肝和肾,肌肉组织中的残留量很低,进入奶制品中的有限。

因此动物食品不是人类摄入铅的主要来源。

5.对急性铅中毒牛和羊被认为是最为敏感的动物种类,由于饲喂来自污染区域的物质或是偶然食用含铅物质,导致个体中毒的事件已有所报道。

然而,欧盟制定的商业饲料中的铅标准尚不能诱发铅中毒的临床表现。

6.现存的法律关于铅在用于动物饲料的产品中的规定是总体上确保这些产品不会对人类和动物健康有害或严重影响畜产品.7.牛和羊是被认为是最敏感的动物,而青饲料是她们日粮中主要的组成部分,为了尽可能的降低青饲料中铅的最大含量,重新修订标准是很有必要的。

8.在含痕量元素粘和剂、抗块结剂的预混料中规定铅的最大含量标准是适合的,预混料中铅的最大限量的制定考虑的是添加剂中铅含量的最高水平而未将各种不同动物品种对铅的敏感性考虑在内。

为了保护动物和公众健康,预混料生产商有责任确保符合预混料的最大含量标准,此外预混料的使用说明也要符合配合饲料和全价饲料的最大限量要求。

9.2004年9月22日,欧洲食品安全局食品链污染物科学专家小组采纳了关于氟是动物饲料中不良物质的观点。

鞋类产品主要输入国化学物质限量或禁用项目一览表及鞋材风险分析表

鞋类产品主要输入国化学物质限量或禁用项目一览表及鞋材风险分析表

纺织材料
短链 3 氯化 烷烃 壬基 酚、 乙氯 4 基化 壬基 酚 多环 芳烃
欧盟
2003/11/EC 1907/2006条例
0.10%
帮面、内里、衬底 、鞋带
皮革
欧盟
1907/2006条例
0%
帮面、内里、衬底 纺织材料、 、鞋带 皮革
5
欧盟
2005/69/EC 1907/2006条例
总量<10PPM 塑料、橡胶 塑料鞋、大底、鞋 其中苯并芘 、非真皮皮 跟、装饰品 <1PPM 革
<0.1PPM
防霉片、干 非真皮皮革零部件 燥剂、非真 、防霉片、干燥剂 皮皮革
15
六价 铬
德国
德国食品及日用品 法
<3PPM
帮面、内里、衬底
皮革
分散 性致 16 敏染 料 分散 性致 17 癌染 料
德国
德国食品及日用品 法
<5PPM
帮面、内里、衬底 皮革、纺织 、鞋带 材料
德国
德国食品及日用品 法
全氟 辛烷 13 磺酸 (PFO S) 富马 酸二 14 甲脂 (DM F)
见各国法规
婴幼 儿:0.05PPM 帮面、内里、衬底 皮革、纺织 -30PPM不等 、鞋带 材料 成人:751500PPM不 帮面、内里、衬底 皮革、纺织 、鞋带 材料
欧盟
2006/122/EC
<1ug/m2
欧盟 美国
2010/95/EC ----------------HR 3080
表一.鞋类主要进口国或地区有害化学物质强制性要求一览表 序 项目 进口国或地区 号 禁用 1 偶氮 染料 多氯 联苯 欧盟 法规名称 2003/03/EC 1907/2006条例 限量要求 风险零 、鞋带 皮革

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的控制[1]

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的控制[1]

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的控制RoHS指令2002/95EC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从2006年07月01日起在欧盟上市的新商品禁止含有: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6+)、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

但是仍有一些豁免项目,因目前并无替代物可使用,故指令仍准许使用。

一旦获得了科学证据和考虑了预防原则,欧盟将进一步扩大禁用物质种类。

在指令中所包含的六大禁止物质限值已由欧盟技术发展委员会(TAC)制定。

其中镉的建议最大限值为0.01%(依照欧盟镉指令91/338/EEC),其它禁用物质最大的限值0.1%。

这些限值适用于所有电子电气设备零件,除非是豁免项目。

RoHS指令适用范围* 2002/96/EC(WEEE)指令涵盖商品的第1、2、3、4、5、6、7和10类,且直流电压小于1500V,交流电压小于1000V的电子电气设备,以及家用灯泡和照明设施。

* 对于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维修用零部件或再利用的部分不适用。

* 保护成员国安全利益相关的设备、武器,军需品和战争物质。

钨丝灯泡及大型固定工业器具不适用。

* 原欧盟15个成员国加上2004年加入欧盟的10个国家,共计有25个国家将陆续对电子电气产品实施限制。

2002/96/EC关于废旧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及其延伸指令2003/108/EC指令涵盖了以下10类几乎所有电子电气设备。

该指令旨在于使制造供货商负担起回收和再利用各自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财务责任。

制造商、品牌厂商(含销售自有品牌产品的零售商)、进口商和出口商都必须符合欧盟这些关于电子电气设备的新要求。

从2005年8月13日起欧盟各国对WEEE及其延伸指令2003/108/EC公布执行。

针对10个新加入欧盟国家,可延长期限如下所述:12个月:斯洛文尼亚(2004/312/EC);24个月: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拉托维亚、立陶宛和斯洛伐克(2004/312/EC);塞浦路斯、马耳他和波兰(2004*486/EC)WEEE指令涵盖之10类商品①大型家用电器,如冰箱②小型家用电器,如吸尘器③咨询及电讯产品,如手提电话④消费性设备,如电视机⑤照明设备,如日光灯⑥电动工具,如冲击钻⑦玩具、娱乐运动器材,如电子游戏机⑧医用设备(所有被植入和被感染产品除外)⑨监测和控制器械⑩自动售货机,如投币饮料机91/338/EEC镉指令该指令是欧盟在1991年制定的关于限制在色素、染料、稳定剂和电镀中使用镉的指令。

欧盟实施新例禁用有害偶氮染料

欧盟实施新例禁用有害偶氮染料

培养这样的人才对大学的教育和科学研究工作也同样提出了新的改革要求。 学校在注重扎实的基础知识学习的同时,还应该强调:1多举行讨论班。这样做有三个 目的,一是 . 拓宽知识面,掌握新的科技发展动 向;二是学习科学研 究的方法 ;三是启发产生新的思维。2及时进入 .
科 学研 究群 体 。研 究生 如果 只是一 般学 习专业 知识 ,就 可 以早 点毕业 。博 士生要 有淘 汰制 ,没有 创新 思

两年在纳米标准的制 定上 已有领跑之势。日 本则由通产省 、 文部科学省牵头,由各行业协会具体负责 , 旦某个 国家的 “ 纳米标准 ”抢先问世 ,将极有可能上升为国际标准。
至于欧盟各国,由于纳米基础科学基础研究实力雄厚,制定标准也有着 自己得天独厚的条件 。

欧盟 实 施 新 例 。
据了解,中国 目 前在国际纳米科研界中发表论文数量名列第三,在纳米材料制备和合成方法等领域 也领先于世界水平 , 但如果不能在世界纳米标准制定上抢 占一席之地,结果只能重演 中国其它一些行业 在世界产业化分工中 “ 在下游喝汤 ”的被动局面 。
作为纳米科研的 “ 龙头老大 ” ,美国早就授权美 国标准研究院展开对纳米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最近
取 缔 。新 法例 的 内容如 下 :
可释 出浓 度 超过 百 万分 之三 十被 禁芳 族胺 ( 见下 表) 参 的偶 氮 染料 ,不得 用 于与 人 体皮肤 或 口腔 长期
直接 接触 的 纺织 品或 皮革 制 品之 中 。 根 据 指 令 ,可 与 人体 皮肤 或 口腔 长期 直接接 触 的制 品包括 :
被 禁物 质 。
新指令规定成员国必须于2 0年9 1 03 月l日前实行有关法例条文。
新指 令禁 用 的 芳族 胺清 单如 下 :

纺织品禁用偶氮染料的检测

纺织品禁用偶氮染料的检测

CAS NO. A/ B / C D E
F
1 42氨基联苯
42Aminobip henyl
9226721

√√ √
2 联苯胺
Benzidine
9228725

√√ √
3 42氯邻甲苯胺
42Chlo ro2ο2tol ui d
22Nap ht hylamine
14 22甲氧基252甲基苯胺
p2Cresidine
12027128

√√ √
15 31 3′2二氯241 4′2二氨基二苯甲烷
[ 41 4′2Met hylene2bis 2(22Chloroaniline) ]
10121424

√√ √
16 41 4′2二氨基二苯醚
41 4′2Oxydianiline
(1) CEN ISO/ TS 17234 :2003《皮革 —化学测试 —皮革中某 些偶氮染料的测定》。
(2) EN 14362 - 1 :2003《纺织品某些源自偶氮染料的芳香胺 的测定方法第 1 部分 :无需萃取的某些偶氮染料测定》。
(3) EN 14362 - 2 :2003《纺织品某些源自偶氮染料的芳香胺 的测定方法第 2 部分 :需从纤维中萃取的偶氮染料测定》。
61520524

√√ √
9 41 4′2二氨基二苯甲烷
41 4′2Diaminobip henylmet hane
10127729

√√ √
10 31 3′2二氯联苯胺
31 3′2Dichlorobenzidine
9129421

√√ √
11 31 3′2二甲氧基联苯胺

禁用偶氮染料及其检测标准 2014

禁用偶氮染料及其检测标准 2014
欧盟 2002/61/EC 指令。欧盟发布的 2002/61/EC 指令,对氨基偶氮苯重新列入致癌芳香胺, 并对它的测试方法进行了评估,重申致癌芳香胺的最大限量为 30mg/kg,并对禁用偶氮染料在 所有成员国中开始实施。
欧盟 2003/3/EC 指令。欧盟发布的 2003/3/EC 指令,重申了 67/648/EC 及 2001/C96E/18 法 令,并禁用一种蓝色着色剂的纺织品及皮革制品,该蓝色着色剂是两种酸性金属络合染料的 混合物,分为:611-070-00-2 及 EC.NO.405-665-4,前者为 CAS.NO.118685-33-0。
18 2-甲基苯胺
o-Toluidine
19 2,4-二氨基甲苯
2,4-Diaminotoluene
20 2,4,5-三甲基苯胺
2,4,5-Trimethylaniline
21 2-甲氧基苯胺
o-Anisidine (2-Methoxyaniline)
22 4-氨基偶氮苯
4-Aminoazobenzene
1.偶氮染料概述 1.1 发展历史 早在 l834 年.Mitseherlich 就用氢氧化钾与硝基苯在乙醇溶液中作用,制备了偶氮苯。但
是偶氮染料的产生并使用还是在 1858 年之后,经过重氮化反应制备出了偶氮染料。 1863 年,首例商品化偶氮染料 Bismark Brown 问世之后.偶氮染料开始了工业化生产。 1884 年,刚果红的合成,可以说是偶氮染料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第一,用刚果红作为
Oeko-Tex Standard 100《生态纺织品标准 l00》中规定了有 24 种禁用芳香胺化合物,详见 表 1;
REACH 法规附件 XVI(I 原名称 2002/61/EC 指令)与 Eco-labe(l 生态纺织品标签 2002/371/EC Eco-label)中有 22 种禁用芳香胺化合物,比 Oeko-Tex Standard 100 少了 2,4-二甲基苯胺和 2, 6-二甲基苯胺;

受限物质

受限物质

Cadmium指令:91/338/EEC ,1999/51/EC 镉含量要求
要求: 含量大于0.01%(100 mg/kg)的镉及其化合物不能被用来对某些化合物和其 生产的最终产品及染色
背景:91/338/EEC是76/769/EEC的第10次修订,于1991年7月12日实施。 1999/51/EC 指令为有关镉、五氯苯酚、有机锡的实施指令
Blue Colourant指令:2003/03/EC 蓝色染料禁用要求
要求: a) 该指令针对的纺织皮革制品的限制范围与禁用偶氮染料的限制范围一致。 b) 指令要求质量浓度超过0.1%的含有”蓝色染料”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不能 投放市场。
背景:
危害: 所谓“蓝色染料”是一种混合物,根据2003/03/CE指令的说明,属偶氮染料的范畴。该混合物包含两个组份,其分子式 分别为C39H23ClCrN7O12S.2Na(CAS No.:118685-33-9)和C46H30CrN10O20S2.3Na(无CAS No.)。欧洲委员会介绍,该“蓝色 染料”的商品名称为“海军蓝018112(Navy Blue 018112)”或“藏青018112(Navy 018112)”。由于是混合物,故没有单独 的CAS No或C.I.索引号。
测试标准: 从玩具的纺织品部件上移取可接触及面积>=10 cmxcm的测试试样。称取0.5g 样品,加5mL乙qing腈,置超声波水浴中40摄氏度超声60分钟。 过滤,提取液用液相色谱-二极管阵列检测器-质谱联用仪(LC-DAD-MS)检测,外标法定量。
Nickle Release指令:94/27/EC 镍释放要求
要求: 物质或制剂中含五氯苯酚PCP(Pentachlorophenol)以及它的盐和酯的浓度不 能超过0.1%(1000 mg/kg)

偶氮染料的测试标准

偶氮染料的测试标准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2/61/EC文章发布时‎间:2004-07-20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2/61/EC2002年‎7月19日‎对欧盟委员‎会关于限制‎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剂(偶氮染料)的销售和使用‎的76/769/EEC号指‎令的第19‎次修改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浙江省WT‎O/TBT通报‎咨询中心乐波娜翻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及其第‎95条,关于欧委会‎的建议(1),关于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2),遵照条约第‎251条规‎定的程序(3),鉴于:(1)国际市场工‎作应逐步改‎善生活质量‎,健康保障和‎消费者安全‎。

本指令提供‎的措施保证‎了较高健康‎标准,对消费者有‎保护作用。

(2)含有一定偶‎氮染料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会释放‎出一定的致‎癌芳香胺。

(3)各成员国采‎用或计划对‎使用含偶氮‎染料纺织品‎和皮革制品‎的限制关系‎到国内市场‎的完善和运‎作。

因此有必要‎参考成员国‎相关法律,修订理事会‎1976年‎7月27日‎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一‎定危险物质‎和制剂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4)的第76/769/EEC号指‎令。

(4)经欧委会咨‎询,毒性、生态毒性和‎环境科学委‎员会(CSTEE‎)证实,含有偶氮染‎料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存在致癌危‎险。

(5)为保护人体‎健康,应禁止使用‎偶氮染料,不得将含类‎似染料的制‎品投放市场‎。

(6)例外情况:在2005‎年1月1日‎以前,再生纤维制‎成的纺织品‎中残余染料‎释放的有害‎芳族胺(见76/769/EEC附表‎第43点)含量只要低‎于70pp‎m,就仍然可以‎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这将顾及纺‎织品的回收‎利用,对保护环境‎起肯定作用‎。

(7)关于对芳族‎胺的测定,欧盟有必要‎形成统一的‎检测方法。

欧委会应根‎据第76/769/EEC号指‎令第2(a)条应建立起‎这些方法。

检测方法很‎有可能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起草。

禁用可分解出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及相关标准

禁用可分解出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及相关标准

禁用可分解出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及相关标准作者:孔丽萍来源:《中国纤检》2013年第08期偶氮染料是指分子结构中含有偶氮基—N=N—的染料。

该染料色谱齐全,色光良好,牢度较高,几乎能染所有纤维。

目前,世界市场上三分之二左右的合成染料是以偶氮化学为基础制成的,估计约2000个品种近60万吨年产量。

按应用分类,它们分属:酸性染料、直接染料、活性染料、分散染料、不溶性偶氮染料色基与色酚、碱性染料、阳离子染料及氧化显色基、涂料(颜料)、硫化染料。

国内相关产品标准1.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2003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发布国家强制标准——GB 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该标准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10年修订。

该标准从立项到发布,前后经历了两年多的时间,特别是报批,向WTO 通报和最终审批阶段,经历了较长的过程,充分显示了国家有关部门在推出国家强制标准的过程中所采取的谨慎和负责的态度。

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在控制有害物质的使用、规范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纺织产品和倡导绿色消费方面迈出了法律意义上的实质性步伐。

该标准适用范围:该技术规范规定了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实施与监督。

该技术规范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纺织品、服装和装饰用纺织品。

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约定执行。

该标准产品分类按照最终用途分为:婴幼儿纺织产品、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品、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品。

该标准基本技术要求分为A、B、C三类。

婴幼儿纺织产品符合A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品符合B类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品符合C类要求。

该标准规定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类别(例如A类、B类、C类)。

该标准规定五类9项检测项目。

其中包括:甲醛含量、pH值、染色牢度(耐摩擦色牢度、耐水色牢度、耐酸汗渍色牢度、耐碱汗渍色牢度、耐唾液色牢度)、异味、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的控制完整版本

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的控制完整版本

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的控制RoHS指令2002/95EC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从2006年07月01日起在欧盟上市的新商品禁止含有: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6+)、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

但是仍有一些豁免项目,因目前并无替代物可使用,故指令仍准许使用。

一旦获得了科学证据和考虑了预防原则,欧盟将进一步扩大禁用物质种类。

在指令中所包含的六大禁止物质限值已由欧盟技术发展委员会(TAC)制定。

其中镉的建议最大限值为0.01%(依照欧盟镉指令91/338/EEC),其它禁用物质最大的限值0.1%。

这些限值适用于所有电子电气设备零件,除非是豁免项目。

RoHS指令适用范围* 2002/96/EC(WEEE)指令涵盖商品的第1、2、3、4、5、6、7和10类,且直流电压小于1500V,交流电压小于1000V的电子电气设备,以及家用灯泡和照明设施。

* 对于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维修用零部件或再利用的部分不适用。

* 保护成员国安全利益相关的设备、武器,军需品和战争物质。

钨丝灯泡及大型固定工业器具不适用。

* 原欧盟15个成员国加上2004年加入欧盟的10个国家,共计有25个国家将陆续对电子电气产品实施限制。

2002/96/EC关于废旧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及其延伸指令2003/108/EC指令涵盖了以下10类几乎所有电子电气设备。

该指令旨在于使制造供货商负担起回收和再利用各自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财务责任。

制造商、品牌厂商(含销售自有品牌产品的零售商)、进口商和出口商都必须符合欧盟这些关于电子电气设备的新要求。

从2005年8月13日起欧盟各国对WEEE及其延伸指令2003/108/EC公布执行。

针对10个新加入欧盟国家,可延长期限如下所述:12个月:斯洛文尼亚(2004/312/EC);24个月: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拉托维亚、立陶宛和斯洛伐克(2004/312/EC);塞浦路斯、马耳他和波兰(2004*486/EC)WEEE指令涵盖之10类商品①大型家用电器,如冰箱②小型家用电器,如吸尘器③咨询及电讯产品,如手提电话④消费性设备,如电视机⑤照明设备,如日光灯⑥电动工具,如冲击钻⑦玩具、娱乐运动器材,如电子游戏机⑧医用设备(所有被植入和被感染产品除外)⑨监测和控制器械⑩自动售货机,如投币饮料机91/338/EEC镉指令该指令是欧盟在1991年制定的关于限制在色素、染料、稳定剂和电镀中使用镉的指令。

偶氮染料的发色理论

偶氮染料的发色理论

大海中有一种美丽的鱼,身上有着明亮的橘红色条纹,胸前和背上长着许多长长的、艳丽的刺鳍,常常在珊瑚礁间游来游去,宛若翩翩起舞的仙子,吸引其他的鱼类前来。

这种鱼就是狮子鱼,因其独特的美也成为水族馆最受欢迎的鱼类之一。

然而,在它那华丽的外表下,却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秘密,原来它那美丽的鱼鳍会释放毒针,使与之亲近者中毒身亡。

今天本文所讲的一种物质,也有着绚烂的颜色,然而有些同样也包藏着人们难以觉察的“毒剂”,成为危害人体健康的“隐形杀手”。

它就是偶氮染料,和我们日常所穿的衣服关系密切。

说起偶氮染料,或许大家有点陌生,这个东东咋会和服装扯上关系呢。

那还得从1856年说起,这一年英国化学家帕金在研制疟疾特效药奎宁时意外制得世界第一个合成染料—苯胺紫,开启了人工合成染料的大门。

时隔3年,年仅29岁的德国化学专业肄业生彼得·格里斯成功实施了苯胺和亚硝酸的反应,在世界上首次制得重氮化合物,并由此开创重氮化反应(也称格里斯反应)。

重氮化合物可用于许多芳香族化合物的合成,在染料发展史上功勋卓著。

1861年,Ch.曼恩发现芳香胺重氮盐能与芳香胺或芳香酚偶合,从此制得到第一个偶氮染料——苯胺黄。

此后,越来越多的偶氮染料被开发出来,广泛应用于服装印染等行业。

偶氮染料是指含有一个或以上偶氮基(-N=N-),并连接有至少一个芳香结构的染料。

例如2005年闹得沸沸扬扬的肯德基新奥尔良鸡翅等产品调料含“苏丹红一号”事件,2006年央视曝光河北等地用含“苏丹红”的饲料喂鸭生产红心鸭蛋的事件,这里所说的苏丹红就是一种典型的偶氮染料。

它化学名为1-苯基偶氮-2-萘酚,本来是用于油彩、汽油、润滑油等产品的染色,却被不法商家用于食品加工。

“苏丹红一号”染料结构式和试样偶氮染料作为一种重要的合成染料,呈现出各种各样的颜色,基本可覆盖整个可见光谱。

其显色主要是由于偶氮染料具有顺、反几何结构体,两者间能量存在差异,在光照或加热的时候会进行转换,这时就需要吸收特定的光作为能量,因此就会呈现出特定波长光的反色。

偶氮染料的禁用原因及其检测标准

偶氮染料的禁用原因及其检测标准

偶氮染料的禁用原因及其检测标准纺织服装在使用了含有禁用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之后,在与人体的长期接触中可能被皮肤吸收,并在人体内扩散。

这些染料在人体正常代谢所发生的生化反应条件下,可能发生还原反应,进而分解出致癌芳香胺。

致癌芳香胺经过活化作用,改变人体的DNA的结构,最终引起人体病变和诱发癌症。

1994年7月,德国政府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禁止生产、使用和销售可还原出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以及使用这些染料的产品,随后,荷兰政府和奥地利政府也发布了相应的法令。

我国于2003年发布了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正式将禁用偶氮染料列入其中。

目前,禁用偶氮染料的监控已成为国际纺织品服装贸易中最重要的品质控制项目之一,也是生态纺织品最基本的质量指标之一。

1.偶氮染料概述1.1发展历史早在l834年.Mitseherlich就用氢氧化钾与硝基苯在乙醇溶液中作用,制备了偶氮苯。

但是偶氮染料的产生并使用还是在1858年之后,经过重氮化反应制备出了偶氮染料。

1863年,首例商品化偶氮染料Bismark Brown问世之后.偶氮染料开始了工业化生产。

1884年,刚果红的合成,可以说是偶氮染料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第一,用刚果红作为染料,可以不用加入触媒,印染工艺被大大简化;第二,这类偶氮染料可以通过它的不同结构得到不同的颜色;第三,它的合成工艺更为简单,成本更加低廉,染色的性能也更为优越。

1.2 偶氮染料的致癌问题20世纪30年代,日本人Yoshida发现溶剂黄可以引起老鼠的肝细胞癌变后.人们才意识到偶氮染料及其中间体在生产与使用过程中的危险性。

实际上,1905年德国卫生部门已经从染料品红、金胺和萘胺中确认了一些芳香胺的致癌作用。

随着染料化工的高速发展,这种情况进一步恶化。

据不完全统计,到20世纪60年代,世界各国因从事染料化工工作而患上膀胱癌的病例超过了3000例。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世界上主要的染料制造商自发地签订议,停止在市就开展了禁用物的检验。

有害物质分享 检测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一般步骤

有害物质分享 检测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一般步骤

有害物质分享检测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一般步骤1、偶氮/致癌/致敏染料偶氮染料是一种常用于纺织品和皮革染色的合成染料,化学结构上拥有一个氮氮双键(N=N)。

有些偶氮染料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产生致癌的芳香胺。

在欧洲,REACH法规 EC No1907/2021附录XVII禁止在纺织品和皮革中使用22种致癌的芳香胺。

在纺织工业使用的其它染料中,有一些会对人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超过20种分散染料可致敏,另外9种染料可致癌。

这些染料在与人体皮肤长期的接触过程中可通过皮肤被人体吸收。

2、甲醛甲醛通常用作纺织品易护理中的交联剂,从而赋予纺织品防缩、抗皱、免烫和易去污等功能。

释放出来的甲醛会危害人体健康,尤其是对人体粘膜及呼吸道刺激强烈。

3、五氯苯酚(PCP)、四氯苯酚(TeCP)和三氯苯酚(TriCP)为防止纺织品、皮革和木材因霉菌引起霉斑,含氯酚(如PCP)常直接用于该类产品。

PCP是毒性非常强的物质,并且有致癌性。

4、杀虫剂杀虫剂用于天然植物纤维(如棉花)的种植,以防病虫害和贮存中发生虫蛀;除草剂则用于除去杂草和落叶。

这些化学品可能被纤维吸收并残留在最终产品中。

尽管在后续的湿加工处理过程中绝大部份会被去除,但这些杀虫剂或除草剂的残留物对人体的毒性强弱不一,有些很容易透过皮肤被人体所吸收。

5、重金属某些染料和颜料中含有重金属。

天然纤维在种植过程中也可能从土壤和空气中吸收重金属。

此外,在纺织品的染整加工过程中,也可能带入某些重金属。

重金属一旦被人体吸收,会积聚在人体的肝或肾等内部器官中,当积聚量达到一定程度时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损害,如铅会严重影响人的神经系统。

重金属通常指:锑(Sb),砷(As),铅(Pb),镉(Cd),汞(Hg),铜(Cu),六价铬(CrVI),总铬(Cr),钴(Co),镍(Ni)。

其中镉和铅是致癌物质。

欧洲很早就限制镉的使用,除某些欧洲法规外,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改进法》(CPSIA)也限制了铅的使用。

欧盟有关生态纺织品的法规及标准

欧盟有关生态纺织品的法规及标准

欧盟有关生态纺织品的法规及标准近年来欧盟对纺织品实施了严格的保护措施,提出越来越严格的生态要求和社会责任问题,陆续发布的包括禁用染料和其他化学品的法规已形成欧盟所有成员的统一行动。

欧盟是浙江省纺织品出口的主要市场之一,为此,有必要对欧盟有关生态纺织品法规及技术标准的信息有个全面的了解。

1、欧盟67/648EC指令欧盟于1997年发布67/648EC指令,是一个欧盟国家禁止在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中使用可裂解并释放出某些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的法令。

与当时德国政府的法规不同的是增加了邻氨基苯甲醚和氨基偶氮苯,共22个致癌芳香胺。

2、欧盟2001/C96E/18指令欧盟于2001年3月27日发布了2001/C96E/18指令,该指令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列入控制范围的纺织品。

该指令还规定了三个禁用染料的测试方法,致癌芳香胺的检出量不得超出30mg/kg。

三个检测方法为:35LMBGB82.02-2-1998(纺织日用品),B82.02-3-1997(皮革),B82.02-4-1998(聚酯)。

该指令列入的致癌芳香胺中减去对氨基偶氮苯,只有21种。

3、欧盟2002/61/EC指令欧盟于2002年7月19日发布了2002/61/EC指令,对氨基偶氮苯重新列入致癌芳香胺,并对它的测试方法进行了评估,重申致癌芳香胺的最大限量为30m g/kg,并对禁用偶氮染料在所有成员国于2003年9月11日开始实施。

4、欧盟2003/3/EC指令欧盟于2003年1月6日发布了2003/3/EC指令,重申了67/648/EC及2001 /C96E/18法令,并禁用一种蓝色着色剂的纺织品及皮革制品,该蓝色着色剂是两只酸性金属络合染料的混合物,分为:611-070-00-2及EC.NO.405-665-4;前者为CAS.NO118685-33-0。

欧盟关于因致癌芳香胺而涉嫌禁用染料的法令滞后德国政府法规和Oeko-T ex standard 100标准。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生效日期:2003-09-11
适用产品范围:涉及纺织品、革制品,其中有布制或皮制玩具,包含带有布制或皮制服装的玩具
主要内容
a) 偶氮染料经还原可裂解出一种或多种致癌芳香胺(附表中所列22 种芳香胺)。

在最终产品或产品染色部分含有可释放出浓度高于30ppm 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不得用于与人体皮肤或口腔有直接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如:
- 衣服,床上用品,毛巾,假发,帽子,尿布和其他卫生用品、睡袋; - 鞋袜,手套,手表带,手提包,皮包或钱包,行李箱,座椅套,颈挂式皮包;- 纺织制或皮制玩具和带有纺织或皮制衣物的玩具。

- 供消费者使用的纱线和织物。

b) 上述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如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投放市场。

2005 年1 月
1 日之前对由再生纤维制成的纺织品可放宽要求到由再生纤维中残余染料引起的芳香胺释放浓度到70ppm。

c) “偶氮染料列表”中新增的偶氮染料不得投放市场或作为浓度质量高于%的物质或制剂成分用于纺织品和皮革制品。

背景
在染料分子结构中,凡是含有偶氮基(-N=N-)的统称为偶氮染料,其中偶氮基常与一个或多个芳香环系统相连构成一个共轭体系而作为染料的发色体,几乎分布于所有的颜色,广泛用于纺织品、服装、皮革制品、家居布料
等染色及印花工艺。

当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与人体直接接触后,某些类型的偶氮染料与人体正常代谢物(如汗液)混合,能形成致癌的芳香胺化合物而再被人体吸收,对人体危害极大。

这部分偶氮染料就是可致癌的偶氮染料。

需要澄清的是,偶氮染料被广泛采用,目前使用的偶氮染料就达3000 种之多,其中大部分的偶氮染料都是安全的,受禁的只是可还原释放出指定的二十多种芳香胺类的那一小部分偶氮染料,大约只有200 多种。

从保护人体健康、安全的角度出发,1992 年4 月10 日德国颁布“食品与日用消费品法”开始立法禁止生产和销售德国联邦健康总署颁布的使用MAK (III)A1(4 种)、A2 组(11 种)中胺类的偶氮染料。

1994 年7 月15 日-1996 年7 月23 日德国先后四次颁布“食品与日用消费品法”修正案制定了明确的禁止可还原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及用其加工的商品及时间表。

开始时禁止偶氮染料中可还原释放芳香胺的种类是20 种,经过科学研究的发展,最近德国已经扩大到24 种。

1999 年,欧洲委员会为了保护欧盟公民的身体健康,同时也为了统一欧盟各成员国关于限制某些偶氮类染料使用的法规,提出了<关于禁止使用偶氮类染料指令)的立法建议。

此后,由于各成员国在指令某些细节问题上分歧大,该立法建议在欧洲议会以及欧盟理事会中均经历了长时间的讨论。

2002 年2 月,欧盟理事会终于通过了该指令的“共识文件”,在最终通过该指令的立法程序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从2002 年2 月底开始,欧洲议会开始对该指令的共识文件进行第二轮审议,最终该指令将由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共同通过。

2002 年9 月11 日,欧盟正式通过了这一指令2002/61/EC-“对欧盟委员会关于限制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剂(偶氮染料)的销售和使用的76
/769/EEC 指令”,这是对76/769/EC 指令做出的第19 次修订。

该指令主要禁止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生产使用禁用偶氮染料,禁止使用含有偶氮染料且直接接触人体的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在欧盟市场销售,禁止这类商品从第三国进口。

对于玩具该指令主要涉及纺织制或皮制玩具和带有纺织或皮制衣物的玩具。

检测
2003 年9 月9 日,欧盟官方刊物刊登了关于2002/61/EEC 有害偶氮染料指令的通报,针对不同的材料分别指定了三种偶氮染料测试方法:
a) 皮革产品:CEN ISO/TS 17234:2003 皮革-化学测试-检验染色皮革是否含有某类偶氮染料
b) 纺织品产品:EN 14362-1:2003 纺织品─检验偶氮染料释出的芳族胺─第一部分:在毋须提取的情况下测试产品是否含有某类偶氮染料
c) 聚酯纤维产品:EN 14362-2:2003 纺织品─检验由偶氮染料释出的芳族胺─第二部分:
提取纤维以测试产品是否含有某类偶氮染料
我国纺织品强制性新国家标准GB 18401-2003 也规定了偶氮为必须检测的项目,但其限量比相应的欧洲标准要求更严,为20ppm。

关于测试方法我国于1998 年11 月26 日发布了3 个国家标准:
a) GB/T 气相色谱/质谱法
b) GB/T 高效液相色谱法
c) GB/T 薄层层析法
但此三个方法均是针对纺织品的,三个方法之间前处理部分基本相同,只是最终采用的仪器分析手段不同。

GB 17592 标准规定的三个方法与EN 14362-1:2003 的三个测试子方法类似。

影响及对策我国在纺织品的染料科学的整体水平还比较落后,限于成本、技术水平和工艺,在禁用偶氮染料的替代方面的研究还非常不够。

国家工商局曾经就禁用的可释放出致癌芳香胺的118 种偶氮染料对国内的印染纺织品企业进行过调查,发现还有104 种染料还在被广泛使用。

纺织品是布绒玩具等的主要原料,在玩具生产中应用非常普遍。

但玩具上使用的纺织品的档次普遍较低。

而且玩具界对玩具纺织品中的偶氮检测没有十分重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