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权案例
宪法平等权案例
宪法平等权案例宪法平等权是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因种族、性别、宗教、身份等因素而受到歧视或限制。
在现代社会,宪法平等权已经成为了各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下面我们来看一些关于宪法平等权的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宪法平等权案例——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在这个案例中,布朗一家人因为美国南部各州实行种族隔离政策,他们的女儿无法就近就学,只能去远离家乡的黑人学校。
布朗一家人认为这种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宪法平等权原则,他们将此事告上了法庭。
最终,美国最高法院做出了历史性的裁决,宣布种族隔离政策违宪,这一裁决成为了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里程碑,也为宪法平等权在美国的确立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我们来看中国的宪法平等权案例——“小乔案”。
小乔是一名女性,她在申请成为中国铁路警察时,因为性别原因遭到了拒绝。
小乔认为这种性别歧视违反了宪法平等权原则,她将中国铁路警察告上了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中国铁路警察违法,并赔偿了小乔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在中国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也为宪法平等权在中国的落实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最后,我们来看印度的宪法平等权案例——“萨巴里马拉姆案”。
在这个案例中,印度最高法院裁定,妇女有权继承父亲的财产,这一裁决打破了印度传统社会对妇女继承权的限制,也为宪法平等权在印度的实现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总的来说,宪法平等权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它保障了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也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宪法平等权在不同国家的实践和落实情况,它们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希望各国能够进一步加强宪法平等权的保障,让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涉及平等的法律案件包括(3篇)
第1篇一、引言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平等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各类法律案件中,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我国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涉及平等的法律案件出发,探讨平等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二、涉及平等的法律案件案例分析1. 张某与李某婚姻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张某起诉离婚。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张某在与李某结婚前并不知情。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离婚诉讼。
分析: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李某的弱势地位,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平等原则体现在:一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保障了张某的离婚权利;二是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了李某的生存权利。
2. 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王某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因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王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王某的诉求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决公司支付王某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分析:本案中,法院依法保障了王某的劳动权益,体现了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体现在:一是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了劳动关系的公平;二是平等对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保了劳动争议的公正裁决。
3. 陈某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纠纷案案情简介:陈某在某小区购房,因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召开业主大会,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的诉求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判决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
分析:本案中,法院依法保障了陈某的业主权利,体现了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体现在:一是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二是确保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合法,保障了业主的平等权利。
4. 韩某与某学校招生歧视案案情简介:韩某因家庭贫困,无法承担某学校的学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招收其入学。
法院审理查明,韩某的诉求符合《教育法》的规定,判决学校招收韩某入学。
分析:本案中,法院依法保障了韩某的受教育权利,体现了平等原则。
人人平等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人人平等是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核心价值。
平等权不仅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包括就业平等、教育平等、机会平等等多个方面。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平等就业权纠纷展开,旨在探讨法律如何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伟,男,25岁,汉族,大学本科毕业。
被告李明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原告张伟于2019年6月应聘至被告公司,应聘岗位为研发工程师。
在面试过程中,张伟了解到被告公司在招聘条件中规定,应聘者必须为男性。
张伟认为该规定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公司招聘条件中的性别限制是否侵犯了原告张伟的平等就业权。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适合岗位的女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五、仲裁过程1. 张伟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被告公司撤销性别限制的招聘条件,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2. 被告公司提交了答辩状,认为性别限制是公司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做出的合理规定,符合行业惯例。
3. 劳动仲裁委员会组织了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六、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被告公司在招聘条件中规定应聘者必须为男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了原告张伟的平等就业权。
据此,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1. 被告公司撤销性别限制的招聘条件。
2. 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张伟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七、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公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应聘者,侵犯了原告张伟的平等就业权。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平等权利的严格保护。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本案中,被告公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应聘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宪法》平等权案例
《宪法》平等权案例
嘿,大家知道吗,《宪法》里的平等权那可是相当重要啊!就说有一个例子吧,小李和小张一起去应聘同一个工作岗位。
小李能力很强,经验也丰富,但就是因为他的性别,公司就倾向于选择小张,这合理吗?这明显就违反了《宪法》的平等权嘛!凭啥因为性别就区别对待呀。
还有啊,小王和小赵,两人都是同样优秀的学生,都在为了奖学金努力奋斗。
结果呢,就因为小王家里比较穷,学校在评选的时候就对他有些偏见,这多不公平啊!这就好像明明大家都是在同一起跑线上,却有人因为一些不合理的原因被拉后了。
《宪法》的平等权不就是要保障每个人都能得到公平对待嘛!
再看看另一个例子,小马和小杨,他们都有同样的梦想——当警察。
小马各项条件都很好,就是身高差了那么一点点,可就因为这一点,就被拒之门外了,而小杨却顺利通过了。
难道身高就能决定一切吗?这对小马来说是多么大的打击啊!这不也是对平等权的一种无视吗?
想一想,假如这个社会没有了《宪法》的平等权会变成什么样呢?那得乱成啥样啊!每个人都可能因为各种各样莫名其妙的原因被不公平对待,努力还有啥意义?奋斗还有啥价值?所以啊,《宪法》的平等权真的是太重要
了,它就像一把保护伞,为我们每个人遮风挡雨,守护着我们最基本的权利和尊严。
我们必须要重视《宪法》的平等权,当我们遇到不公平的事情时,要勇敢地站出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能让那些不公平的现象逍遥法外,我们要一起努力,让这个社会充满真正的平等和公正!这就是我要说的,大家觉得呢?。
国内人人平等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和李四系同村村民,两家相邻而居。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两村合并为城市居民区。
张三家在合并前拥有一个约100平方米的宅基地,而李四家则拥有一个约150平方米的宅基地。
两家人原本关系融洽,但自从张三家开始修建房屋以来,两家人的关系逐渐恶化。
张三家在修建房屋时,未经李四家同意,将房屋修建到了两家宅基地的交界处,导致李四家的采光和通风受到影响。
李四家认为张三家的行为侵犯了其相邻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家拆除房屋,恢复原状。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三家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四家的相邻权,以及如何处理相邻权纠纷。
三、法院审理过程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张三家的房屋确实修建到了两家宅基地的交界处,导致李四家的采光和通风受到影响。
同时,法院还查明,张三在修建房屋前未与李四家进行协商,也未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
2.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以及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行使权利。
”3.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张三家的行为违反了相邻权的规定,侵犯了李四家的采光和通风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张三家拆除交界处的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李四家因房屋拆除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评析1. 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本案体现了我国法律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处理相邻权纠纷时,法院对张三和李四两家均给予了平等的对待,确保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2. 相邻权纠纷的处理本案中,张三家的行为违反了相邻权的规定,侵犯了李四家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3. 预防相邻权纠纷的措施为预防相邻权纠纷,以下建议可供参考:(1)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2)在修建房屋等涉及相邻权的行为前,与相邻方进行充分沟通,达成共识。
法律上的平等保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女,1985年5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某市某国有企业员工。
2017年,张某某因怀孕期间遭遇不公平待遇,与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发生劳动争议。
张某某认为,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权利,但某市某国有企业却对其进行了降薪、调整工作岗位等不公平待遇。
张某某遂向人社局投诉,要求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某某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是否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权利;2. 某市某国有企业对张某某的降薪、调整工作岗位等行为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3. 人社局在处理张某某投诉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三、案件经过1. 张某某于2017年3月怀孕,同年7月向某市某国有企业提出申请,要求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享受特殊的劳动保护待遇。
2. 某市某国有企业认为,张某某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的工作能力有所下降,故对其进行了降薪、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理。
3. 张某某不服,向人社局投诉,要求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人社局受理了张某某的投诉,并依法进行调查。
5. 经调查,人社局认为某市某国有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6. 人社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要求某市某国有企业立即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张某某的原工作岗位,并赔偿其因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法院判决某市某国有企业不服人社局的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调整其工作岗位。
2. 某市某国有企业在张某某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对其进行的降薪、调整工作岗位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3. 人社局在处理张某某投诉的过程中,依法履行了职责,不存在违法行为。
讲平等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和李四均为某知名企业的普通员工,在同一岗位上工作。
然而,由于公司内部存在不平等现象,张三与李四的待遇存在较大差距。
张三因性别、年龄等原因,在工资、晋升等方面受到不公平对待。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张三决定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经过1. 张三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晋升机会等。
2. 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后,提出答辩,认为张三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3.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公司存在不平等现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持了张三的部分诉求。
4. 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合法有效,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均在同一岗位上工作,却因性别、年龄等因素导致待遇不平等。
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1. 公司违反了平等就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本案中,公司对张三和李四存在不平等现象,违反了平等就业原则。
2. 公司违反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本案中,公司对张三存在歧视,违反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平等法律权利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在我国,平等法律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平等法律权利的落实并不总是一帆风顺。
本案例将围绕张伟与李强的平等法律权利纠纷展开,探讨平等法律权利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二、案情简介张伟和李强均为某市某小区居民,两家相邻。
近年来,小区内新建了一所幼儿园,位于张伟和李强两家住宅之间。
由于幼儿园的建成,两家住宅的采光和通风受到了严重影响。
张伟认为,幼儿园的建成侵犯了其采光和通风权利,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拆除部分建筑,恢复其采光和通风条件。
李强作为同一小区的居民,认为张伟的诉讼请求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李强表示,幼儿园的建成不仅解决了小区内幼儿的教育问题,还为小区居民提供了休闲场所。
同时,李强认为,张伟的诉讼请求违背了平等法律权利原则,要求法院驳回张伟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
2.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伟与李强作为同一小区的居民,均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
张伟的采光和通风权利受到幼儿园建筑的影响,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条件。
同时,李强作为幼儿园的受益者,也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在处理此案时,应遵循平等法律权利原则,既要保护张伟的采光和通风权利,又要兼顾李强的合法权益。
为此,法院判决:(1)幼儿园拆除部分建筑,确保张伟的采光和通风条件得到改善;(2)幼儿园在拆除建筑过程中,需确保李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3)双方当事人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小区和谐稳定。
四、案例分析1. 平等法律权利的内涵平等法律权利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本案例中,张伟与李强作为同一小区的居民,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
2. 平等法律权利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本案例中,张伟与李强的纠纷涉及平等法律权利的体现。
自由平等的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世纪5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如火如荼,种族歧视问题日益凸显。
在教育领域,黑人学生和有色人种学生普遍遭受不公平待遇,被迫就读于条件恶劣、教学质量低下的学校。
1954年,美国黑人学生布朗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密苏里州教育委员会,要求废除该州学校系统的种族隔离制度。
此案成为了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里程碑,被誉为自由平等的典范。
二、案件经过1. 原告简介布朗案原告共12名,年龄从5岁至21岁不等,分别就读于密苏里州堪萨斯城和圣路易斯市。
这些学生来自不同家庭背景,但共同面临着种族歧视的困扰。
他们被强制就读于质量较差、设施简陋的学校,而白人学生则享有优质的教育资源。
2. 被告简介被告为密苏里州教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州内各级学校。
该委员会在1954年通过了一项政策,规定将学校按照种族进行划分,实行种族隔离制度。
3. 案件审理1954年,布朗案在堪萨斯城地方法院审理。
地方法院支持了被告的教育委员会,认为种族隔离制度符合宪法。
原告不服,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4. 最高法院判决1954年5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历史性的判决,宣布种族隔离制度违宪,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判决书中指出:“在公共教育领域,没有合法理由可以支持将黑人学生和白人学生分开,这种做法本身就是不公正的。
”三、案例影响1. 民权运动的高潮布朗案的判决为美国民权运动注入了强大动力。
此后,民权运动进入高潮,美国黑人争取平等权利的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果。
2. 宪法修正布朗案后,美国通过了一系列宪法修正案,如1964年民权法案、1965年选举权法案等,进一步保障了黑人和其他少数族裔的平等权利。
3. 国际影响布朗案判决被视为自由平等的典范,对全球民权运动产生了深远影响。
许多国家在民权领域取得了进步,如南非废除种族隔离制度、印度推行平等教育等。
四、案例启示1. 平等权利的重要性布朗案提醒我们,平等权利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容侵犯。
任何形式的歧视和隔离都是对人类尊严的践踏。
法律人人平等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0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28岁,汉族,某市居民。
案由:侵犯名誉权案件事实:张三与李四系邻居,两家人住同一栋楼。
某日,李四因个人恩怨,在网络上散布关于张三的不实言论,称张三涉嫌违法犯罪,严重损害了张三的名誉。
张三得知此事后,深感名誉受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和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的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李四在网络上散布关于张三的不实言论,严重损害了张三的名誉,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
根据法律规定,李四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李四立即停止侵害张三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其在网络上散布的关于张三的不实言论。
2. 李四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张三名誉的影响。
3. 李四赔偿张三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一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法律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在法律面前,无论个人的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如何,都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
这一原则是我国宪法和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本案中,法院依法审理,对李四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制裁,充分体现了法律人人平等原则。
以下是本案中法律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1. 法院对原告和被告的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不予考虑,依法审理案件。
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原告和被告的诉讼权利进行了平等保护。
原告张三作为侵权案件的受害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四承担侵权责任。
平等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女,某市居民,2005年毕业于某大学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获得学士学位。
毕业后,李某进入某市一家国有企业工作,担任人力资源部助理。
由于工作表现优秀,李某于2010年晋升为人力资源部主管。
然而,在2015年,李某发现公司内部存在性别歧视现象,即女性员工在晋升、薪酬等方面与男性员工存在明显差距。
为此,李某多次向公司反映情况,但公司对此置若罔闻。
无奈之下,李某于2016年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要求维护自身平等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享有与男性员工平等的权利,以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否应当对李某的投诉进行查处。
三、案件事实1. 某市某国有企业内部存在性别歧视现象,女性员工在晋升、薪酬等方面与男性员工存在明显差距。
2. 李某于2015年发现公司内部存在性别歧视现象,多次向公司反映情况,但公司对此置若罔闻。
3. 李某于2016年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要求维护自身平等权。
4. 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李某的投诉后,对涉案企业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性别歧视现象。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
”五、法院判决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案企业确实存在性别歧视现象,对李某的投诉进行了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某市某国有企业应当立即停止性别歧视行为,确保女性员工在晋升、薪酬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员工平等的权利。
平等权的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和李四均为某市某国有企业员工,两人同期入职,担任相同的职务。
根据公司规定,张三和李四的薪酬、福利待遇应保持一致。
然而,在张三入职满一年后,公司突然宣布调整薪酬体系,将张三的薪酬调整为高于李四的标准。
李四认为此举违反了平等权原则,遂向公司提出异议。
公司未予理睬,李四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调整张三和李四的薪酬待遇是否违反了平等权原则。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四、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在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同期入职,担任相同的职务,根据公司规定,他们的薪酬待遇应保持一致。
然而,公司突然调整张三的薪酬待遇,导致其高于李四,显然违反了平等权原则。
1. 公司调整薪酬待遇的行为违反了平等权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张三和李四作为公司员工,在法律地位上应享有平等权利。
公司调整张三的薪酬待遇,导致其高于李四,明显违反了平等权原则。
2. 公司调整薪酬待遇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公司未与李四协商一致,单方面调整其薪酬待遇,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3. 公司调整薪酬待遇的行为损害了李四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人人平等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人人平等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法律分析,探讨人人平等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保障。
二、案例一:王某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等就业权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某因身体残疾,在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就业援助时,被拒绝提供就业岗位。
王某某认为,该局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平等就业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绝为王某某提供就业岗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王某某的平等就业权。
因此,法院判决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王某某提供就业岗位,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法律分析:本案中,法院依法保障了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益,不得因残疾而拒绝录用、辞退或者降低工资待遇。
”本案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人人平等原则的尊重和保护。
三、案例二:李某诉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案情简介:李某所在小区被纳入征收范围,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房屋进行征收补偿。
在补偿过程中,李某发现其邻居的补偿金额高于自己,认为自己的房屋面积更大,应获得更高的补偿。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邻居享有相同的补偿待遇。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房屋征收补偿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李某与邻居的房屋面积相当,但邻居因房屋装修等原因增加了房屋价值,因此邻居的补偿金额高于李某。
但李某的房屋面积确实更大,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判决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李某的房屋补偿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法律分析:本案中,法院依法保障了李某的财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集体、个人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
房屋征收补偿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损害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权利平等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和李四均为某村庄的村民,两家相邻而居。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村庄周边的土地价值逐渐提升。
2010年,张三与李四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张三声称,其父辈于上世纪70年代,通过集体土地承包方式获得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
此后,张三一直依法使用该土地,并未发生争议。
而李四则声称,其父辈于上世纪80年代,通过购买方式获得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
李四一直使用该土地至今,同样未发生争议。
双方均提供了相关证据,包括土地承包合同、购买合同、土地使用证等。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归属问题。
双方均主张自己对涉案土地拥有使用权,法院需要依法认定。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查证据法院首先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张三提供的证据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土地使用证等,能够证明其父辈在70年代通过集体土地承包方式获得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
李四提供的证据包括购买合同、土地使用证等,能够证明其父辈在80年代通过购买方式获得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
2. 事实认定法院认为,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争议发生在上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此时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主要依靠村集体组织的规定。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张三和李四均能证明其父辈在涉案土地使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双方父辈在涉案土地使用过程中的具体情形。
3. 适用法律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结合本案,法院认为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
4.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张三和李四均能证明其父辈在涉案土地使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且双方均未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归张三和李四共同所有,双方均有权依法使用涉案土地。
自由平等权的相关案例和应用
自由平等权的相关案例和应用自由平等权的相关案例和应用:1. 婚姻平等权:2015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合法化,保障了同性伴侣享有婚姻平等权利。
这一裁定为全球范围内的LGBTQ+权益争取者树立了榜样。
2. 性别平等权:在许多国家,女性争取平等权利的运动取得了显著进展。
例如,沙特阿拉伯于2018年底解除了对妇女驾车的禁令,使得妇女获得了更多的交通自由和独立权利。
3. 种族平等权:美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案例是布朗诉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该案于1954年由最高法院裁定,宣布种族隔离教育违宪,为黑人学生争取到了平等的教育权利。
4. 言论自由权:维基解密创始人朱利安·阿桑奇是一个言论自由权的代表性案例。
阿桑奇通过揭示政府机密文件和信息,向公众提供了更多的透明度和言论自由。
5. 新闻自由权:《华盛顿邮报》在1971年披露了尼克松政府的华盛顿特区水门事件,这一报道揭露了政府的腐败行为,保护了新闻自由权利。
6. 宗教自由权:2019年,印度最高法院裁定,宗教世俗主义是印度宪法的基石,禁止任何宗教群体进行宗教歧视或迫害其他宗教信仰的行为,保障了印度公民的宗教自由权利。
7. 社会平等权:瑞典是一个以社会平等为目标的国家,该国实施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确保了男女平等、贫富差距的减少以及弱势群体的保护。
8. 劳动平等权: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禁止最恶劣形式童工公约》(Convention No. 182),旨在消除童工现象,保护儿童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接受教育和健康成长。
9. 教育平等权:芬兰教育制度以平等为原则,致力于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给所有学生。
不论学生背景如何,都有机会接受公平和高质量的教育。
10. 健康平等权:加拿大实行公共医疗保健制度,确保所有公民都能够平等获得医疗服务,无论其经济状况如何。
以上是关于自由平等权的一些案例和应用,这些案例展示了不同领域和国家在促进自由平等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为我们提供了启示和借鉴。
法律案例分析平等权(3篇)
第1篇一、引言平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受任何歧视。
平等权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社会的公平性,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平等权在法律实践中的体现和保障。
二、案例背景甲市某小区居民张先生(以下简称张)与邻居李女士(以下简称李)因小区内绿化带修剪问题产生纠纷。
绿化带修剪期间,李女士认为修剪人员修剪树木过于密集,导致绿化带内树木遮挡了采光,影响了自己家中的光线。
张先生则认为修剪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修剪,不存在问题。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于是李女士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张先生停止侵权行为,恢复绿化带原状。
三、案件审理(一)法院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
通过现场勘验、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了解了绿化带修剪的实际情况。
2. 当事人陈述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了自己的观点。
张先生认为修剪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修剪,不存在侵权行为;李女士则认为修剪人员修剪过于密集,侵犯了她的采光权。
3. 证据认定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法院认为绿化带修剪人员修剪树木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侵权行为。
(二)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本案中,绿化带修剪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修剪,未侵犯李女士的采光权。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一)平等权的体现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法进行,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给予了平等的对待。
这体现了平等权在法律实践中的体现。
1.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给予了平等的重视,充分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公平的审查,确保了判决的公正性。
(二)平等权的保障1. 宪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为平等权的保障提供了宪法依据。
法律平等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2018年,张某某在某市某区购置了一套房产,由于工作原因,张某某需将房产出租。
然而,在租赁过程中,张某某发现,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一项政策规定,只允许本区户籍居民租赁该区内的房屋,而将外地户籍居民排除在外。
张某某认为,该政策违反了法律平等原则,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政策。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租赁政策是否违反了法律平等原则,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经过(一)行政复议阶段1. 张某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租赁政策。
2. 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3. 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该租赁政策存在违法之处,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遂作出撤销该政策的决定。
(二)行政诉讼阶段1. 张某某不服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定,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 在审理过程中,某市某区人民政府辩称,该租赁政策是为了维护本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区居民的住房需求,符合公共利益。
4.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租赁政策违反了法律平等原则,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遂判决撤销该政策。
四、裁判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五条: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五、案例评析本案中,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租赁政策违反了法律平等原则,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具体分析如下:1. 违反了宪法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平等权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一家知名企业,员工张三(化名)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在合同期间,张三因怀孕,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享受了产假。
然而,在产假结束后,张三回到工作岗位,却发现自己被公司以“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张三不服,认为公司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遂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侵犯了张三的平等就业权?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收集证据仲裁委员会依法收集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产假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2. 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取证,包括询问了双方当事人、证人,核实了相关事实。
3. 裁决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张三在产假结束后,回到工作岗位,公司以“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张三的平等就业权。
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定: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张三的劳动合同。
四、案例分析1. 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公司侵犯张三平等就业权的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2. 平等就业权的保护本案中,仲裁委员会依法维护了张三的平等就业权,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以下为平等就业权的保护措施:(1)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防止其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
(2)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
(3)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自己的权益,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启示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在现实生活中,要充分认识平等就业权的重要性,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平等原则的典型案例
平等原则的典型案例1.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这是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教育案例之一,也是平等原则的经典案例。
在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将黑人学生同白人学生分开的“种族隔离”政策宣布为违反宪法的。
这个判决打破了种族歧视的局面,为黑人和白人之间的平等教育提供了保障。
2. 简·艾略特诉马萨诸塞州案在1960年代初期,美国的学校种族隔离依然存在,导致黑人学生没有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
这个案件中,简·艾略特是一名黑人女孩,她被拒绝入读马萨诸塞州的一所白人学校。
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决使得艾略特可以进入该学校,这标志着美国种族隔离政策逐渐被废除,强调了平等原则的意义和重要性。
3. Gideon v. Wainwright案196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Gideon v. Wainwright案中,裁定所有被控犯罪的人都有权利获得法律援助。
这个案件的背景是,一名低收入的男子,名叫吉迪恩,在Florida州被控盗窃。
由于他无法负担律师费,他没有得到法律援助。
最高法院的裁决强调,保护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和公平审判是宪法所赋予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否有财务能力。
4. 罗默诉伊利诺伊州案这个案件涉及到对同性恋者的歧视。
罗默是一个同性恋者,他受到伊利诺伊州“不道德行为法”(一项禁止同性恋关系的法律)的限制和歧视。
在1996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废除了这个法律。
这个案件标志着对同性恋权利的保护逐渐成为了社会共识,并为平等原则提供了支持。
5. 格鲁特诉波尔案这是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反对种族准入配额和平等机会原则的案件之一。
格鲁特是德克萨斯大学法学院的一名白人学生。
他认为,德克萨斯大学的招生政策基于种族平衡而不是学术表现的准则,这违反了平等原则。
在2003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不支持研究机构这种歧视性的政策,表达了平等原则的价值和重要性。
平等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日益复杂,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然而,在一些领域,性别歧视现象依然存在。
本文以某公司性别歧视案为例,探讨平等的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公司招聘一名销售岗位,要求应聘者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在招聘过程中,公司规定男性应聘者的身高不得低于1.75米,女性应聘者的身高不得低于1.65米。
这一规定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认为该公司存在性别歧视现象。
张女士(化名)是一名身高1.60米的女性,她认为该公司招聘条件中的身高要求属于性别歧视,遂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劳动监察大队经调查后,认定该公司存在性别歧视行为,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平等对待求职者,不得因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歧视求职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宗教信仰不同的人等。
四、案例分析1.公司规定身高要求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因性别等因素歧视求职者。
本案中,某公司招聘销售岗位时,要求男性应聘者身高不得低于1.75米,女性应聘者身高不得低于1.65米,这一规定显然属于性别歧视行为。
2.劳动监察大队的处罚是否合理?劳动监察大队认定某公司存在性别歧视行为,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
这一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保障了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3.平等的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本案中,平等的法律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
一方面,劳动监察大队依法查处了某公司的性别歧视行为,维护了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该案也提醒了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歧视求职者。
五、启示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启示:“人肉搜索”等私力救济不可践踏公民基本权利[ 2008-9-6 16:57:00 | By: lawcase ]推荐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启示:“人肉搜索”等私力救济不可践踏公民基本权利2007年12月29日,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楼的家中纵身跳下。
在她生前的博客中,记载了丈夫王菲的出轨及自己内心欲挽回而不得、欲弃之而不舍的煎熬,并表达了轻生的念头。
姜岩死后,其博客内容被网友在各大网站上传播开来,广大网友在口诛笔伐王菲的同时,启动了“人肉搜索”,王菲的大量个人信息甚至他父母的家庭住址都被一一上传到网上。
有过激的网友直接到王菲父母家门口写下“逼死贤妻、无良王家”等字句。
2008年4月17日,王菲将披露和传播他信息的三家网站告上法庭,“人肉搜索”首次进入司法程序。
从法庭走出来,一些网友哭了,其中一位感叹道:“我们本是正义的使者,怎么突然变成了被告?”———这一天,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很多网友从全国各地赶来旁听。
一位积极参与了对王菲“人肉搜索”的网友直言自己内心的矛盾:“我来这是为了声援被告的,但我也想听听自己到底哪里错了”。
据新浪网对5828名网友的调查显示:大多数网友对“人肉搜索”持否定态度,但依然有40. 72%的网友认为:“人肉搜索”未被滥用。
一位网友呼吁道:“请不要把‘人肉搜索’描绘成洪水猛兽,通常情况下网民是出于义愤,帮助弱者寻找那些干了不可告人勾当的事却又逍遥法外的人才会展开‘人肉搜索’的。
”不可否认,“人肉搜索”确实有其惩恶扬善的一面,例如今年5月份,江西宜春市发生了多起男子偷袭年轻女性的暴力事件,众网友发起“人肉搜索”,嫌疑人的特征被逐渐勾勒出来,为公安部门尽快破案立下了汗马功劳。
然而,“人肉搜索”本身的善与恶就如同薄薄的一层窗户纸,一捅即破。
“是网友们自己无法把握道德、法律等界限,才使得‘人肉搜索’被贴上了罪恶的标签。
”一位人民网网友指出,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很黄很暴力”事件。
2007年年底,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播放一条有关净化网络环境的新闻。
北京13岁女孩张某某接受采访时说:“上次我查资料,突然蹦出一个窗口,很黄很暴力,我赶快给关了。
”就因为这一句涉嫌被“教唆操纵”的话,张某某的出生年月、所在学校、家庭地址和电话等信息都一一被“人肉搜索”出来,其视频、照片被无数次恶搞。
“‘人肉搜索’竟然连一个孩子都不放过!”一位网友感叹道,“是否违法暂且不说,这已经突破了起码的道德底线。
”“‘人肉搜索’往往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大多属于违法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说,“作为公民,你可以是一个愤青,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有缺陷的其他公民通过言论表达不满,这是你的自由和权利。
但是你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这是民事过错责任原则的底线,也是‘人肉搜索’是否违法的界限”。
李显冬认为,公民在进行‘人肉搜索’等私力救济时一定要有限度。
他举了一个生活中常见的例子:公民能不能打小偷?“小偷确实可恨,但如果他没有采取暴力,你不能打他,即使他是小偷,他也有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平等权公益诉讼案件1、就餐身份歧视2000年5月,四川大学法学院学生王勇、李红卒和陈青松起诉成都快餐有限公司粗粮王红光店对就餐者进行身份歧视,最终一审败诉,而二审则获得部分支持。
[案情]:2000年5月17日,四川大学98级在校学生李红卒、王勇、陈青松三人到成都家家快餐有限公司粗粮王红光店(下称粗粮王红光店)就餐,发现该店门口的灯箱广告中写明:“每位18元,国家公务员每位16元;1.3米以下儿童9元;当天生日者凭身份证免费就餐一次”。
三人每人交纳了18元就餐。
事后,三人以粗粮王红光店的广告中关于“每位18元,国家公务员16元”的规定是对非公务员的消费者的歧视,违反了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给其心理造成了巨大伤害为理由,于2000年6月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粗粮王红光店返还多收的人民币6元,撤除广告中对消费者歧视对待的内容,并向三人赔礼道歉。
粗粮王红光店辩称:对不同的消费者实行不同的优惠是商家经营促销的一种手段,没有违反宪法关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
其设置灯箱广告有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羊分局东下工商所颁发的成都市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其灯箱广告从形式到内容均是合法的,因此要求驳回三人的诉讼请求。
[审判]: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公务员进行消费时,商家不能给予优惠;也没有明文规定对不同的消费者商家不能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
因此,对原告返还费用、撤销广告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该院于2000年6月26日作出“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三原告不服,以粗粮王红光店的收费行为确系对非公务员消费者的歧视,同时也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权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在其灯箱广告上标明服务方式与价格,并以此向消费者发出消费要约,没有强迫消费者的意图与行为。
上诉人作为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是否消费,其平等权并没有受到侵犯。
而且被上诉人就同种服务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以不同的价格发出要约,实为适应市场需要的一种竞争手段,其行为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因此,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费用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关于撤销广告有关内容的问题,虽然该广告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客观上对国家公务员的确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造成了社会公众对国家公务员的议论,同时也给社会的其他消费群体以不良感受,应予消除。
鉴于被上诉人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除了有关广告词,故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2000年11月9日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2、身高歧视2001年12月,四川大学法学院学生蒋韬起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招录行员时进行身高歧视,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蒋韬的起诉”。
2005年下半年,广西平南县5名女代课教师参加全县招考聘用小学教师考试,因为身高不足1.5米而遭淘汰。
她们认为自己受到身高歧视,遭受了不平等的公民待遇,遂将县政府告上法庭。
(1)蒋韬诉人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案[案情]:2001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成都商报》第1版刊登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的广告,其中第1项规定招录对象条件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
2002年1月7日,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蒋韬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的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3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其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平等权与政治权利,限制了其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为由,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取消该身高限制。
被告辩称:第一、被告招录行员的行为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原告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并未因被告的第一次招录启事而受到限制,是被告自己放弃了这项权利。
第三、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依法裁定驳回”的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的范围。
[审判]: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成都分行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督管理,是行使金融管理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
成都分行于2001年12月23日在对外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中对招录对象规定了身高条件的这一行为,不是其作为金融行政管理机关行使金融管理职权、实施金融行政管理的行为。
因此,不属于被告的行政行为的范畴,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主管范围。
2002年5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41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2条第2款之规定,做出“驳回原告蒋韬的起诉”的裁定。
(2)“广西平南5名女代课教师状告县政府案”[案情]:2004年11月,广西平南县政府向全县公开招考聘用350名公办小学教师,李凤玲、黄坤红、农华玲、黎雪玲、农文秀5名女代课教师看到公示后报名参加,并顺利通过了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其中笔试成绩都进入了前320名。
2005年6月,平南县公示了拟聘人员,她们都因体检“不合格”而落聘。
这5名女代课教师到县人事局、教育局咨询,结果被告知,《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桂教人「2002」154号文件规定,男性身高在155厘米以下、女性身高在150厘米以下,不给予认定教师资格。
由于她们在体检中身高均达不到150厘米,所以不予录用。
2005年11月18日,该5名女代课教师以“他们受到身高歧视,遭受了不平等的公民待遇”为由向平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庭撤销县政府对原告不予聘用的决定,并判令县政府履行对他们进行聘用前的公示程序,办理相关的聘用入编手续。
平南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有关答辩状和答复中称,在招考条件公示中,已经写明招考对象身体健康要达到154号文要求,所以文件适用依据无误。
[审判]: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中。
3、公园门票地域歧视2002年7月,四川大学法学院学生张家祥等8人诉峨嵋山市峨嵋山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收取门票时存在地域歧视,最终法院驳回起诉。
[案情]:2002年4月13日,四川大学法学院的张家祥等8名同学到峨眉山旅游时发现所购门票是每张40元,而峨眉山当地的学生买门票每人仅需10元,认为受到了不公平对待。
7月10日,张家祥等人以“管委会将两种不同价格的门票分别出售给本地和外地游客,此具体行为已违反了《四川省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5条的规定,即旅游参观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外地游客而设置两种门票价格,也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平等权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权利”为由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管辖权的原因把案件移交给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庭审中管委会辩称,他们在国家没有强制要求对学生实行优惠票价的情况下,依然决定给予学生半价优惠,即40元/人,充分体现了管委会对所有游览峨眉山的学生的关怀和厚爱,根本不存在侵犯“平等权”的行为。
[审判]:峨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1993年峨眉山市政府授予峨眉山管委会“管理专营权”的决定,即对军人、学生、老人等特殊群体实施半价门票优惠的地方政策,峨眉山管委会今年4月13日对张家祥等8名川大学生收取的半价门票,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