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杨大文)
中国婚姻家庭法的修订和完善(之一)
中国婚姻家庭法的修订和完善(之一)新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模式和体系结构杨大文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各种法律是互相分工、互相配合的。
仅就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言,就有宪法、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的区别,它们各有其效力层次和调整范围。
有些法律之间的相邻关系是很密切、很复杂的。
完善婚姻家庭法制可以有各种不同的思路和立法模式,决策者应当权衡利弊,作出切实可行的最佳选择。
据我所知,对于如何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问题,许多同志的思路是不同的。
概括起来,可供选择的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模式:第一,大法典模式。
即制定《民法典》,以亲属法为《民法典》之一编。
按此模式,制定《婚姻家庭法》的任务被制定《民法典》的任务吸收,现行《婚姻法》和《收养法》等有关法律的内容均可列入民法亲属编;在此基础上再作修改和补充,使之进一步完善。
鉴于全面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体系需要有一个过程,民法典很难在近期内列入立法议程。
从目前来看,在婚姻家庭立法上采取大法典的模式,可能性是不大的。
当然也可以有另一种思路。
一方面,将制定《民法典》列入长期规划;另一方面,先行制定《民法典》的亲属编,在其他各编以前通过、颁行。
事在人为,这也不失为一种可供参考的方案。
第二,小法典模式甲案。
即制定独立法典式的亲属法。
按此模式,《亲属法典》是调整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包括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
它既调整法定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也调整法定亲属之间的财产关系。
同时,将《收养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作为《亲属法典》的子法。
如有必要,还可制定其他一些单行法,将《亲属法典》中的某些制度进一步具体化。
第三,小法典模式乙案。
即制定独立法典式的婚姻家庭法。
按此模式,《婚姻家庭法典》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同时,可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以外的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附带地纳入该法典的调整范围。
《收养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作为《婚姻家庭法典》的子法。
如有必要,还可制定其他一些单行法,将《婚姻家庭法典》中的某些制度进一步具体化。
新世纪的婚姻家庭呼唤新的法律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新世纪的婚姻家庭呼唤新的法律杨大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 【编者按】人类将迈着巨人的步伐进入21世纪,整个世界都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婚姻家庭领域里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现行婚姻法已显得滞后,需要加以修改补充。
制定新的婚姻家庭法势在必行。
经过八届人大部分代表两次提案,经过法律界及有关部门的多次呼吁,制定新婚姻家庭法的工作已经提到我国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上来。
我刊就此问题开辟《婚姻法专家谈》专栏,将陆续请有关领导和专家发表权威性意见。
本期,我们特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妇女儿童专门小组成员、现行婚姻法起草组成员和新婚姻法的专家试拟稿起草小组召集人杨大文先生对这个问题作一概括介绍。
现行婚姻法的历史作用和局限性1980年9月10日通过、1981年1月1日施行的婚姻法,是新中国的第二部婚姻法。
它是在十年浩劫结束后不久,在拨乱反正的形势下问世的。
现行婚姻法的实施,使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在经历了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次重大的曲折后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在一定时期内和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
对于现行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历史作用,是应当充分予以肯定的。
但是,现行婚姻法在内容上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条件的变化,这部法律的不足之处越来越明显。
现行婚姻法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有些缺陷是在该法律颁行时就存在的,如调整范围过窄;条款过于简略;内容不够系统;缺少若干应有具体制度等。
另一些缺陷则是因法律颁行后长期未作修改、补充而造成的。
近十几年来我国的社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原有的某些规定严重地滞后于现实。
1995年9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了两个执法检查组,对新疆、陕西、江西、海南四省区执行婚姻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杨大文
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杨大文
杨大文
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婚姻家庭法研究所所长
新闻'>
民法学、亲属法学
兼任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人文大学法学院院长
论文
试论违反婚姻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法律学习与研究1988年1期与辛焕平合著
关于健全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法律思考法律学习与研究1990年1期与刘素萍、龙翼飞合著中国婚姻家庭改革的道路法律学习与研究1990年2期
十年来的婚姻家庭法学法律学习与研究1990年4期
民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1994年1期与赵中孚、张谷合著
关于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法学家1993年4期
婚姻家庭法领域的区际法律冲突和司法协助法学家1995年4期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及我们的思考中国法学1998年6期与马忆南合著
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法学1989年2期与刘素萍、龙翼飞合著
论无效婚姻中国法学1985年1期
中国婚姻法的修订和完善──新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模式和体系结构法商研究1999年4期1998年:活跃在立法前沿的婚姻家庭法学法学家1999年1期
1999年婚姻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2000年1期
1999年婚姻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2000年1期
2000年婚姻立法和婚姻法学回眸法学家2001年1期
著作
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
婚姻家庭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婚姻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
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
我国婚姻法走过的历程
我国婚姻法走过的历程一、婚姻法的初步制定与实施(1950-1980)1.1 婚姻法的初步制定(1950-1953)•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婚姻法开始被重视。
•1950年6月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试行)》。
•该草案规定了禁止包办婚姻、废除封建礼俗、男女平等等内容。
1.2 婚姻法的实施与调整(1954-1980)•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法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的浪潮兴起,婚姻法也面临了新的挑战和变革。
二、婚姻法的改革与完善(1980-2000)2.1 婚姻法修订的背景与目的(1980-1983)•1980年,中共中央决定对婚姻法进行修订,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修订的目的是解决实际问题,保障婚姻自由、平等、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2.2 婚姻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与争议(1984-2000)•198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案。
•修订后的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禁止包办婚姻、废除封建礼俗、男女平等等原则。
•修订过程中,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如离婚制度的限制、婚姻自由与家庭责任的平衡等。
2.3 婚姻法的实施与效果(1980-2000)•婚姻法的修订和实施,为我国婚姻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婚姻法的实施,促进了婚姻自由、平等和幸福的实现。
•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如离婚率上升、家庭关系紧张等。
三、婚姻法的现状与未来发展(2000至今)3.1 婚姻法的现状与问题(2000-现在)•当前,我国婚姻法已经成为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法律。
•但婚姻法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离婚率上升、家庭暴力等。
3.2 婚姻法的未来发展方向(2021-未来)•未来,我国婚姻法的发展方向应该是进一步保障婚姻自由、平等和幸福。
•需要加强婚姻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婚姻法的认知和遵守程度。
论建国以来,我国婚姻法立法的完善与发展
论建国以来,我国婚姻法立法的完善与发展所谓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
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新中国建国以来,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摆脱了私有财产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上述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
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属于民法,而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
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条文不多,内容也较简要,但都是全面规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独立法律。
接下来,让我们来看一下我们中国的婚姻法的立法进程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全文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就是该法在原则问题上所作的重要规定。
为了肃清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该法还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收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婚姻法修改及其完善
婚姻法修改及其完善近年来,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观念逐渐变化,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模式也在不断演变。
为了适应这种变化,我国婚姻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婚姻法修改的背景和原因,并提出一些建议来进一步完善婚姻法。
一、婚姻法修改的背景和原因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传统的婚姻观念逐渐被重新审视和丧失。
婚姻不再只是男女之间的一纸合约,而是一种伴侣关系。
为了更好地适应这种现实情况,婚姻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
首先,随着女性地位的提升和女性权益的日益受到重视,婚姻法对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进行了加强。
例如,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婚姻法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女性在离婚后可以得到公平的财产分配。
其次,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婚姻法修改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为同性伴侣提供了合法结婚的权利和保障。
这一变化体现了社会对多元婚姻模式的容忍和包容,同时也为同性伴侣提供了法律保护。
此外,婚姻登记和解除登记的程序也进行了一些调整和优化。
简化的办理流程和更加方便的登记方式,使得婚姻登记更加便捷高效。
同时,婚姻解除的程序也得到了简化,提高了离婚程序的效率。
二、进一步完善婚姻法的建议虽然婚姻法已经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进一步完善婚姻法,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以下是一些建议:1. 加强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婚姻法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婚姻家庭的法律意识,将婚姻法的规定深入人心。
2. 完善财产分割制度。
注重维护离婚后双方的财产权益,加强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要加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确保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的财产权益得到公平分配。
3. 完善对家庭暴力问题的相关规定。
建立健全的家庭暴力防治机制,加大对家暴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受暴力伤害的家庭成员和儿童的权益。
4. 设置家庭法庭。
建立专门的家庭法庭,加快婚姻纠纷和家庭争议的处理速度,提供专业化的司法服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修订中的热点问题
《婚姻法修订中的热点问题》杨大文等上传时间:2001-6-7 浏览次数:11423字体大小:大中小中国法学世纪论·庆祝人大法学院建院五十周年系列讲座之三时间:2000年11月14日地点:逸夫会议中心参加者:杨大文--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以下简称杨)巫昌桢--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以下简称巫)陈明侠--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以下简称陈)王德义--原民政部婚姻管理司司长(以下简称王)李明舜--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以下简称李)主持人:陈冉陈冉:为庆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立五十周年,我们法学院研究生会举办了中国法学世纪论坛,今天是第三讲。
我们大家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常常感到有些部门法可能一辈子都不会和我们打交道,如海商法,票据法等。
但是,有一部法律却同我们每一个人密切相关,那就是婚姻法。
目前,全国上下都在谈论婚姻法修改的问题,为了让大家对婚姻法有一个更全面的了解,我们今天请来了我国研究婚姻法的五位专家,他们是(略)下面请杨老师为我们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婚姻法修改的情况:杨:从来没有一个法律能像婚姻法如此受人关注,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一个人不犯罪可能就不会和刑法打交道,但是没有人会不与婚姻法打交道。
婚姻法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谈谈我国婚姻法修改的历史背景。
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律性质的法律,从客观上说,是我国解放后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观上,中共革命政权在解放区时在婚姻家庭立法领域已积累了经验,1950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婚姻法,现行的婚姻法是1980年婚姻法,该法律一方面对拨乱反正起了重大的历史作用,是1950年婚姻法的重要补充,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改革开放后,我国在社会生活领域发生了巨大变化,该法的缺陷就进一步暴露出来,有一部分缺陷是天生的,如调整面不够宽,应当建立的制度没有建立,存在立法空白,如,只有结婚、离婚的规定,而没有规定无效婚姻,离婚的条件也不具体。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宗法制度的需要。例如,将“上以事宗庙,下以 继后世”作为婚礼的最高宗旨,将“孝”、“悌 ”作为家礼的最高原则,通过巩固家庭、家族中 的宗法秩序以巩固全社会的宗法秩序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古代宗法伦理观念对婚姻十分重视,将婚礼
置于礼之本的地位。《礼记· 昬义》指出: “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 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君子 之道,造端于夫妇”,婚姻被认为是人伦之 始。
自中世纪开始,罗马亲属法对欧洲各国的影响一
直存在,从未间断。12世纪以来,欧洲各国先后 出现了罗马法复兴运动。罗马亲属法的原理、原 则和一些具体规定得到了广泛的研究和应用,从 而促进了各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对罗马亲属法的研究和应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
了从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到近现代型婚姻家庭法 的转变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一)古代罗马的亲属法
古代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罗马法
中已有公法、私法之分,著称于世的包括亲 属法在内的罗马私法,比同时代的许多国家 更为完备。罗马亲属法以婚姻家庭法规范为 其重要内容,为奴隶制时代的家庭制度提供 了系统的法律形式,对后世各国的婚姻家庭 立法有很大的影响。 公元前5世纪时制定的《十二铜表法》(Lex Duodecim tabularum)中,就有了关于家父权的 规定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夫权在市民法中因正式婚姻而取得,有夫权
的婚姻中妻子的家庭地位低下,在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方面均受夫权的支配
在罗马亲属法中,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三,即
配偶死亡、自由权或市民权的丧失、离婚。 在特定的情况下,一方地位的重大变化亦可 依法终止婚姻关系。离婚可分为协议离婚和 片意离婚两种
除旧布新与时俱进_婚姻法甲子回眸_杨大文
除旧布新 与时俱进———婚姻法甲子回眸杨大文(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摘 要:文章回顾了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历程和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道路,以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为重点,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分别作了简要的记述和评析。
新世纪之初对婚姻法的修正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必要步骤,但就其内容而言仍属过渡性的立法措施。
在法典化的民法中构建科学的、系统的、制度齐备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是全面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最佳方案。
关键词:婚姻法;婚姻家庭制度改革;贯彻婚姻法运动;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98(2009)06-0005-03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这是一个回顾过去、展望未来的大好时机。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编辑部嘱我以60年来的婚姻家庭法制建设为题,参加本期刊出的笔谈,欣然从命,草此短文。
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制建设起步很早,60年来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发展阶段。
前30年中,从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到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初步建立,在法律制度上实现了除旧布新的根本改革;但也要看到,在这一阶段的后期,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出现了一次重大的曲折,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在此期间停步不前。
后30年的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则是与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步的。
1980年婚姻法的颁行、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都是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与时俱进的。
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和新世纪之初修正后的婚姻法是60年来婚姻家庭法制建设道路上三个重要的里程碑。
一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伊始问世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
这绝不是偶然的,一方面是出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我们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就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反封建的民主改革、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等问题上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
试述《婚姻法》之女性地位的七十载变迁
试述《婚姻法》之女性地位的七十载变迁摘要:新中国成立后,女性的地位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婚姻法的出台使女性地位有了前所未有的法律保障。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重要法律,《婚姻法》的制定和修改经历了70年的变革历程,日渐表现出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的时代特征,体现了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整合、规范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婚姻法;制度变迁;女性地位法律是时代文明的标志,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更是对社会存在的直接反映。
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共经历了三次比较大的立法变化:即1950年《婚姻法》、1980年对1950年《婚姻法》的修订以及2001年对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同时还有针对不同法条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的司法解释,从而实现了法律文本的不断充实和完善。
1、破旧立新——1950年《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体现的是新生的人民政权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整合和规范、破除旧式婚姻制度、建立并推行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制度安排。
带有浓厚宗法烙印的旧中国,广大妇女没有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主要依靠丈夫来维持生活,这种依赖关系使广大妇女不得不成为男性的附属品,也失去了女性应有的人格尊严及个性。
1950年《婚姻法》同土地改革一样,是新政权对社会全面改造的一部分,是新政权力图通过改造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及其观念,将占人口半数以上的妇女从家庭和社会的双重压迫下解放出来,帮助她们建立了属于自己的尊严,全方位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参与也使广大妇女获得了独立的经济地位。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颁布实施,成为建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它揽括了30年后重新修订的1980年《婚姻法》和50年后修订的2001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共设8章,即“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附则”,共计27条,核心法律精神是侧重于调整婚姻关系,以法律制度肯定女性应有的家庭与社会地位,保障妇女与儿童的政治经济权益,结合当时的社会经济文化现状对离婚后的子女问题和财产问题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及我们的思考(杨大文 马忆南)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及我们的思考杨大文马忆南上传时间:2003-7-4【内容提要】70年代末以来,我国从事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队伍不断壮大,学术活动增多,学科体系得到建立和完善,在诸多学术领域获得研究成果的同时,对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研究亦功不可没。
21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应改变重应用、轻理论的功利化倾向,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加强学术上的开拓与创新,争取在广度和深度上更上一层楼。
【关键词】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学婚姻家庭法学是广义民法学的组成部分,基于它在民法学中具有的相对独立的性质和我国法学研究的传统分工,现已成为新中国法学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学科建设初创于本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之交,在被称为“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内乱中陷入混乱和停滞。
70年代末期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得到全面发展,婚姻家庭法学也获得了新生,在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上均有长足进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
一、研究队伍的壮大和学术活动的增多70年代末80年代初,“文革”中被撤销的法律院系逐渐恢复,不少大学新创办了法律学系。
婚姻家庭法学的教学研究人员增加了约十倍,形成了老、中、青梯队。
特别是90年代以来,一批青年学者脱颖而出。
在某些地区如北京、西南、中南地区,学者们通力合作结为较为固定的研究群体,在该领域进行“集团作战”,推出了一批研究成果。
从社会方面看,组织推动婚姻家庭问题研究的学术团体、反映研究成果和开展学术交流的刊物日益增多。
全国性的学术团体有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建设协会。
各省、市、自治区也有相应的学术团体。
以婚姻家庭为内容的学术刊物从80年代的几种增加到90年代的十几种。
1984年,全国第一次婚姻家庭学术讨论会在京召开。
此后,以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全国妇联为龙头,主持召开了多次全国性婚姻家庭问题研讨会;各省、市地方婚姻法学研究会以及有关杂志期刊社亦不断举行各种类型的婚姻家庭学术研讨会。
关于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骤——纪念《婚姻法》修正五周年(精)
[ 10-08-09 11:30:00 ] 作者:杨大文编辑:studa090420论文关键词:回顾修改内容完善建议论文摘要:新中国于1950年制定了婚姻法,后来分别于1980年、2001年修改了婚姻法。
通过两次修订,婚姻法在基本原则、结婚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法定离婚理由制度、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得到了较大的完善。
在制定民法典时,应该在亲属制度的通则性规定、夫妻人身关系、亲子关系、监护制度、扶养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新世纪之初对1980年《婚姻法》的修正,是我国社会生活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骤。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成员人人都是现实的和未来的婚姻家庭主体。
婚姻家庭法以其调整的对象的普遍性、广泛性和特殊性,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均具有重要的地位。
在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史上,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的颁行,世纪之交对《婚姻法》的修正,堪称具有标志性的三个里程碑。
当前,全国人民正在党的领导下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和谐说到底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没有婚姻家庭的和谐哪来全社会的和谐?和谐社会需要相应的法制保障。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完善的婚姻家庭法制是和谐社会的法制基石之一。
我们应当从这样的高度去认识继续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必要性。
值此《婚姻法》修正五周年之际,《金陵法律评论》特辟纪念专栏,邀集有关学者撰文笔谈,这是很有意义的。
纪念《婚姻法》的修正不应当局限于缅怀往事,更重要的是,应当以此为新的起点,总结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经验,探讨全面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途径和方案,这才是更好的纪念。
一、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回顾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伊始制定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
在建国以来的法制建设中,婚姻家庭法可以说是起步最早的。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出于建国后全面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我们早在解放前的革命根据地时期就积累了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比较丰富的经验。
婚姻自主权检讨(杨大文 王世贤)
婚姻自主权检讨Quest for the Individual Right of Marriage Law of China杨大文王世贤上传时间:2006-11-1【内容提要】婚姻自主权并非自古有之,它是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人性的解放和人格的独立逐步在世界范围内确立的。
我国由于封建社会的历史比较长,婚姻自主权产生较之西方国家为晚。
从对我国婚姻自主权发展史的考察中,可以看出婚姻自主权的主要内容是结婚自主权,进而本文证明了婚姻自主权的性质是特别人格权。
这为完善婚姻自主权制度的民法保护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婚姻决定权婚姻自主权特别人格权婚姻自主权的内含是什么,其性质为何,属于一般人格权抑或特殊人格权或其他。
这些问题在我国的民法学界还有极大的争论。
这些争论表明了婚姻自主权本身还不是一个很清楚的概念,本文试图从历史的角度解说婚姻自主权,并对它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提出一己之见。
一、婚姻决定权的嬗变(一)主婚权阶段在我国古代,“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1] (《昏义》)。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古代婚姻的目的“遂以广家族繁子孙为主”[2] (P6),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祭祀和传宗接代。
“婚姻是以家族为中心的,不是个人的,也不是社会的”。
[3] (P106)在这一目的的支配下,“男女的结合而须顾到夫妻本人的意志,实是不可想象的事。
”[3] (P117)既然男女本人的意志不重要,他们自然无法决定自己的婚姻,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谁来决定他们的婚姻?一般而言,男女双方的家长具有决定权,即所谓的“父母之命”。
这是婚姻决定权的原初样式——主婚权。
父母的意志对子女的婚事在法律上事实上有绝对的权威。
对“父母之命”我们要做宽泛的理解,“父母”,实际上是指“直系尊亲属,尤其是男性的直系尊亲属”[3] (P117)。
在直系尊亲属之外,还有其他可以作为主婚权的人,比如期亲尊长①。
期亲以外的尊亲属在某些朝代也可以作为主婚权人②。
婚姻法修改及其完善
婚姻法修改及其完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婚姻家庭的需求和观念也在不断变化。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成为了必要。
本文将围绕婚姻法修改及其完善展开讨论,提出一些建议和看法。
一、当前婚姻法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的婚姻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配偶忠诚义务的缺乏导致了许多婚姻纠纷的发生。
其次,婚姻自由的规定也需要进一步拓宽。
二、修改方案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考虑以下修改方案:1、增加配偶忠诚义务。
在婚姻法中,可以增加配偶忠诚义务的规定,明确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有背叛对方的行为。
若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受害方有权要求赔偿。
2、放宽婚姻自由。
通过拓宽婚姻自由,人们可以更加自主地选择自己的婚姻对象和婚姻形式。
例如,可以允许同性恋者结婚,允许不同宗教信仰的人结婚等。
三、完善措施为了更好地实施修改后的婚姻法,以下完善措施值得:1、完善相关法律。
与婚姻法相关的其他法律也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如反家庭暴力法、继承法等。
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婚姻法律体系,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加大反家庭暴力法的执行力度。
反家庭暴力法是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需要加大执行力度,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3、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通过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婚姻法的认识和了解,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是势在必行的,需要充分考虑到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通过增加配偶忠诚义务、放宽婚姻自由以及完善相关法律和加大执行力度等措施,可以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修改过程中,需要各方共同参与,共同探讨,以确保修改后的婚姻法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婚姻法修改中的几个争议问题的探讨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迁,婚姻法修改成为了社会的热点话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0.12.22•【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0年12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昂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婚姻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
委员们认为,草案对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作了具体补充规定,这对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确定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和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禁止重婚、禁止虐待和遗弃等基本原则,有积极意义,总的看修正案的基础是好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李鹏委员长针对初步审议中提出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
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经济特区、中央有关部门以及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广泛征求意见。
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部分法院、专家、青年、地方等四个方面的座谈会和论证会,进一步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对婚姻法的修改十分关注,现已收到人民来信三百余封。
法律委员会于12月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内务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民政部、全国妇联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12月18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
现将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草案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重婚的规定范围较窄,应当对哪些属于重婚加以具体化,扩大认定重婚罪的范围。
对此,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广东等地多次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较为一致的意见是,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情况比较复杂,应当通过法律、党纪、政纪、道德、教育等多种手段、多种渠道予以遏制。
除旧布新 与时俱进——婚姻法甲子回眸
作者简介 :杨大文 , , 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 院教授 , 博士生导师 , 中国法学 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 会名誉会长 , 曾任 18 90年婚 姻法 、92年妇女权 益保 障法起草组成员 , 20 年修改婚姻法 的前期工作中任专 家试拟稿起草组召集人 。 19 在 01
2009 年 1 2月
中华女 子 学 院学报
J our l of Chi om e S U ni er i y na na W n’ v st
பைடு நூலகம்
D ec. 0 9 2 0
NO. 6
第 6期
除 旧布新
— —
与时俱进
婚 姻 法 甲子 回 眸
杨 大文
( 中国人民大学
庭制 度在 我 国历 史上 存在 了两 千余 年之 久 , 直延 的危 险 。十年浩 劫结束 后 , 一 婚姻 家庭 制度 的改革和 续到 新 中国成 立前 的半殖 民地 半封 建社会 , 姻家 法 制建设 才 在新 时期 重新 走上 了健 康发 展 的轨 道 。 婚 18 婚 姻 法 , 建 国后 第 二 部 婚 姻 法 的颁 9 0年 即 庭领 域封建 传 统 的影 响是 既 深 且 广 的 。新 中国成
庭 法制的最佳方案 。
关 键 词 :婚 姻 法 ;婚 姻 家庭 制 度 改 革 ;贯 彻 婚 姻 法 运 动 ;婚 姻 家庭 法规 范 体 系
中图分 类号 :D 2 . 9 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07—39 (09 0 —00 68 20 )6 05—0 3
今年 是 新 中 国成 立 6 年 , 是 一 个 回顾 过 国范 围 内实 行婚 姻 家庭 制度 改革 的需要 , 一方 面 0周 这 另 去、 展望 未来 的大好 时机 。《 中华 女子 学 院学报 》 编 也是 由于我们 早 在 革 命 根 据 地 时 期 就 在 婚 姻 家庭 辑部 嘱 我 以 6 来 的婚 姻 家 庭 法 制 建 设 为 题 , 0年 参 领域 的反 封 建 的 民主改革 、 姻 家庭 法制 建设 等 问 婚 加 本期 刊 出 的笔 谈 , 欣然 从命 , 此短 文 。 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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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杨大文时间:2001年3月2日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贤进楼501会议室主讲人:杨大文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婚姻法法学会副会长)主题: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杨:我十分高兴和大家一起来研讨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
我参与了婚姻法的修改工作。
在讲座中,给大家介绍修改婚姻法过程中的立法情况。
这次讲座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婚姻立法的历史回顾;第二部分是修改婚姻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第三部分介绍修改婚姻法的经过和关于婚姻法二种立法方案的争论;第四部分是婚姻法立法重点和我个人对此的评价。
一、婚姻立法的历史回顾这次修改婚姻法从立法酝酿起算是十年,正式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立法规划已有五年了。
现在,我们对婚姻立法进行历史的回顾。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颁布,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律性质的法律。
婚姻法作为第一部颁行的基本法律,是有它的历史必然性。
一方面。
这是新中国建立后,在全国范围内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
因为我国面临废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任务。
随着我国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也演变成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政权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就颁布婚姻家庭法令,积累了丰富的婚姻家庭立法经验。
比较民事法律的其他部门法,革命政权在婚姻家庭立法中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有益的实践。
婚姻家庭法起步较早。
追溯婚姻家庭法近现代化的过程,反映了以上的结论。
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都把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户婚律"置于体系庞杂的封建法典中,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实体法与诉讼法不分,调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多采用刑事手段。
真正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近现代化过程,始于清末修律。
《大清民律草案》中有"亲属编"来规定婚姻家庭法律关系,这个草案被称为第一次民律草案;随着清朝的土崩瓦解,《大清民律草案》始终没有颁行,所以它的影响极为有限;到了北洋政府执政时,1915年曾起草过民律亲属编草案,1926年北洋政府起草的民律草案已经完成,其中有亲属编;1927年,中国国民党取而代之北洋政府的执政地位,1926年起草的民律草案亲属编并没有实行,即第二次民律草案亲属编没有推行全国,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婚姻家庭法近现代化发端于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民法亲属编,因为这部法律被颁布实施。
1930年12月,国民党民法亲属编与继承编同时公布,1931年5月,国民党民法正式实施。
国民党民法亲属编从法律形式上看,它实现了中国婚姻家庭法从古代性法律向近现代性法律的转变。
我强调,这种判断只是从法律形式上进行的分析。
国民党民法亲属编借鉴德国、日本等国民法亲属编内容来制定的,许多制度都是抄袭的,所以这种法律移植决定了亲属编的条文远离当时中国婚姻家庭的现状,从这个意义上讲,国民党民法亲属编具有一定的虚伪性。
法条内容,类似资本主义社会亲属法。
1930年12月,国民党政府通过民法亲属编,1931年施行该法。
但是,中国共产党在1931年12月,革命根据地江西瑞金颁发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距国民党颁行民法典亲属编只有半年时间,这说明我党在婚姻家庭方面立法较早。
经过1950年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和婚姻家庭制度改革,我国在婚姻家庭方面取得了反封建斗争的胜利。
按法学理论工作者的观点,本来应在五十年代末就修改婚姻法,把立法重点从废旧立新转移到如何全面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建立各种完善的婚姻家庭制度。
但当前历史环境不允许。
大家都知道,民法典的起草始于五十年代,婚姻家庭法也可以单独在民法典中成编。
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随着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把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归入民法典体系中。
我国在建国初期,受苏联法学影响颇深。
苏联"十月革命"以后,苏联法学界认为婚姻家庭法不属于民法体系,作为一个与民法平行的独立法律部门。
婚姻家庭法主要是身份法,民法主要是财产法,如把婚姻家庭法归入民法中,在理论上有婚姻家庭法受私有制金钱异化之嫌。
这种把婚姻家庭法视为单独的法律部门的法学观念影响到五十年代民法的起草工作,婚姻家庭法没有进入民法起草者的视野。
"反右派斗争"的发动,第一次起草民法工作无疾而终。
1962年,起草民法的工作又提到立法议程上,由于文化大革命的临近,再次夭折了。
在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结束之后,我国重新起草民法,有些民法立法建议稿中把婚姻家庭法单列一编。
由于立法思路的改变,从起草民法典改为起草民法通则。
所以,民法通则把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归入其中,但其条文较少。
婚姻法从1950年起,一直没有修改,到1980年,我国才公布了第二部婚姻法,即现行婚姻法。
1980年婚姻法,实际在1978年年底着手起草工作。
由于十年浩劫对民主法制的破坏,婚姻家庭法制也不例外。
许多在建国后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中彻底废除的陈规陋习,经过文化大革命,这些封建性的陋俗乘机回潮,又有所蔓延。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起草婚姻法。
最初,起草婚姻法的条文较多。
经过立法,婚姻法的条文数量减少,内容过于原则、笼统,缺少婚姻家庭领域中必要的制度。
由于婚姻法条文过于简单,当时的法制委员会提出可以考虑在适当时间修改补充。
鉴于许多原因,修改婚姻法的工作迟迟未动。
婚姻家庭领域,有些问题属于立法空白,长期处于与法无据状况。
有关实际工作部门如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民政部都呼吁立法机构通过修改法律,弥补婚姻法立法中的空白。
法学界从1950年就提出完善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意见。
到了1990年,法学界在纪念现行婚姻法通过十周年,1950年婚姻法颁行四十周年的活动中,提出了修改婚姻法、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建议。
许多学者积极撰文,最终汇编成集。
1990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
90年代初,中国法学会组成"走向21世纪的婚姻家庭--关于完善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研究课题组",又在深圳召开专题研讨会。
在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年会上,委托在京的负责人也包括理事通过各种途径、渠道向立法机关反映意见。
我和另外一位同志是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妇女儿童专门小组成员,通过内司委提出的立法建议。
内司委为此召开有关方面的讨论会,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国家计生委、国家民委都应邀参加,与会各部门形成比较一致的意见,婚姻家庭领域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解决,单靠司法解释只是权宜之计。
近年来,关于婚姻家庭的司法解释日趋增多,解释条文数量远远超过婚姻法本身条文,有些司法解释有越权立法之嫌。
司法解释本义上是对法律条文适用进行解释和说明,但无权创设法律规范。
因为婚姻法条文过于简单,原则,法律适用部门用司法解释形式来规范婚姻法没作规定的法律关系,处理实际生活中发生的案件,但这种作法有悖法理。
在以前我参加的婚姻法座谈会上,各方对此争论较多。
这次却出乎意外,各方意见一致。
94年到95年期间,内司委讨论立法建议的完善,同时内司委与法学家们通过一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两会"期间提议案。
94年和95年,关于修改婚姻法的提案较为集中。
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修改婚姻法议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交到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
95年9月至10月,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适用婚姻法的执法检查,征求各省、自治区人大对修改婚姻法的意见。
10月底,内务司法委员会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全体会议上作提案审议报告,1995年10月30日,常委会正式通过了审议报告,决定把修改婚姻法列入立法规划。
1996年1月成立了修改婚姻法领导小组,由中央各有关部委领导参加,组织单位是国家民政部,成员单位有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国家计生委、国家民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等。
我受婚姻法领导小姐委派,担任修改婚姻法起草组的召集人,起草初稿,做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
1999年上半年,前期准备工作全部就绪,领导小组也撤销了。
领导小组负责的婚姻法初拟稿报送法工委。
法工委参考了领导小组的初拟稿,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纳了初拟稿的部分内容,并没有全部采纳。
关于这种情况,我将在第三部分关于婚姻法两种立法方案的争论中解释。
二、修改婚姻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修改婚姻法的前提条件是1980年婚姻法的历史功绩。
它的积极作用在于经过十年历史浩劫,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作了大量的修改和补充。
1980年婚姻法颁行后,各部门通力合作,深入贯彻执行,使被"文化大革命"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制走向健康发展道路,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当时调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现实需要,保护了广大公民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
因为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将涉及1980年婚姻法的不足,我就用以上的声明代替冗长的叙述,避免语义上的片面性。
(一)修改婚姻法的必要性1980年婚姻法修改,本应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绝好机会。
但立法后的婚姻法甚为简陋,条文原则。
造成这些立法状况的原因是立法者更多考虑拨乱反正的因素,恢复被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律关系,进行法律体系的补充修改,忽视了法律本身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
我们不应苛求古人。
当时修改婚姻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还没有召开,中国社会向何处去,婚姻家庭发展的前景如何,难以明确。
现在中国正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民主法制,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婚姻家庭社会关系发展脉络可以科学预见,立法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有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按我们归纳,现行婚姻法缺陷表现于两个方面。
(1)先天性缺陷,即法律出台时,缺陷就存在。
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缺少婚姻家庭领域中许多重要制度,存在立法空白。
(2)后天性缺陷,法律条文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改革开放二十年,社会的进步,婚姻家庭关系的变迁,一些当时修改时适应社会需要的条文已落后于实际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更不用讲前瞻性了。
举例说明,现行婚姻法调整范围仅限于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缺少有关亲属法通则性规定。
亲属法通则在大陆法系法典化历史传统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民法典亲属编都规定的一般性规则,如法律调整亲属关系的范围、亲属的种类,亲属法律关系的法律效力,亲等及其计算方法等。
亲属关系广而泛之,没必要把所有亲属关系都赋予法律效力,但法律调整客体的特定化要求明确亲属关系受法律调整的具体法律关系,规定权利义务关系。
亲属种类中配偶、血亲等概念在婚姻法中有规定,但姻亲概念却没规定;结婚法领域中,关于结婚实质性要件中禁止近亲结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但对于姻亲之间是否禁止结婚,法无明文规定,是法律空白。
按当代各国婚姻立法之通例,禁止直系姻亲结婚,如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这也是广大人民可以接受的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