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杨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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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

杨大文

时间:2001年3月2日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贤进楼501会议室

主讲人:杨大文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婚姻法法学会副会长)

主题: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

杨:我十分高兴和大家一起来研讨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

我参与了婚姻法的修改工作。在讲座中,给大家介绍修改婚姻法过程中的立法情况。这次讲座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婚姻立法的历史回顾;第二部分是修改婚姻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第三部分介绍修改婚姻法的经过和关于婚姻法二种立法方案的争论;第四部分是婚姻法立法重点和我个人对此的评价。

一、婚姻立法的历史回顾

这次修改婚姻法从立法酝酿起算是十年,正式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立法规划已有五年了。

现在,我们对婚姻立法进行历史的回顾。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颁布,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律性质的法律。婚姻法作为第一部颁行的基本法律,是有它的历史必然性。一方面。这是新中国建立后,在全国范围内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因为我国面临废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任务。随着我国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也演变成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政权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就颁布婚姻家庭法令,积累了丰富的婚姻家庭立法经验。比较民事法律的其他部门法,革命政权在婚姻家庭立法中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有益的实践。婚姻家庭法起步较早。追溯婚姻家庭法近现代化的过程,反映了以上的结论。

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都把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户婚律"置于体系庞杂的封建法典中,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实体法与诉讼法不分,调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多采用刑事手段。真正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近现代化过程,始于清末修律。《大清民律草案》中有"亲属编"来规定婚姻家庭法律关系,这个草案被称为第一次民律草案;随着清朝的土崩瓦解,《大清民律草案》始终没有颁行,所以它的影响极为有限;到了北洋政府执政时,1915年曾起草过民律亲属编草案,1926年北洋政府起草的民律草案已经完成,其中有亲属编;1927年,中国国民党取而代之北洋政府的执政地位,1926年起草的民律草案亲属编并没有实行,即第二次民律草案亲属编没有推行全国,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婚姻家庭法近现代化发端于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民法亲属编,因为这部法律被颁布实施。

1930年12月,国民党民法亲属编与继承编同时公布,1931年5月,国民党民法正式实施。国民党民法亲属编从法律形式上看,它实现了中国婚姻家庭法从古代性法律向近现代性法律的转变。我强调,这种判断只是从法律形式上进行的分析。国民党民法亲属编借鉴德国、日本等国民法亲属编内容来制定的,许多制度都是抄袭的,所以这种法律移植决定了亲属编

的条文远离当时中国婚姻家庭的现状,从这个意义上讲,国民党民法亲属编具有一定的虚伪性。法条内容,类似资本主义社会亲属法。

1930年12月,国民党政府通过民法亲属编,1931年施行该法。但是,中国共产党在1931年12月,革命根据地江西瑞金颁发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距国民党颁行民法典亲属编只有半年时间,这说明我党在婚姻家庭方面立法较早。经过1950年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和婚姻家庭制度改革,我国在婚姻家庭方面取得了反封建斗争的胜利。

按法学理论工作者的观点,本来应在五十年代末就修改婚姻法,把立法重点从废旧立新转移到如何全面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建立各种完善的婚姻家庭制度。但当前历史环境不允许。大家都知道,民法典的起草始于五十年代,婚姻家庭法也可以单独在民法典中成编。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随着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把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归入民法典体系中。我国在建国初期,受苏联法学影响颇深。苏联"十月革命"以后,苏联法学界认为婚姻家庭法不属于民法体系,作为一个与民法平行的独立法律部门。婚姻家庭法主要是身份法,民法主要是财产法,如把婚姻家庭法归入民法中,在理论上有婚姻家庭法受私有制金钱异化之嫌。这种把婚姻家庭法视为单独的法律部门的法学观念影响到五十年代民法的起草工作,婚姻家庭法没有进入民法起草者的视野。

"反右派斗争"的发动,第一次起草民法工作无疾而终。1962年,起草民法的工作又提到立法议程上,由于文化大革命的临近,再次夭折了。在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结束之后,我国重新起草民法,有些民法立法建议稿中把婚姻家庭法单列一编。由于立法思路的改变,从起草民法典改为起草民法通则。所以,民法通则把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归入其中,但其条文较少。

婚姻法从1950年起,一直没有修改,到1980年,我国才公布了第二部婚姻法,即现行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实际在1978年年底着手起草工作。由于十年浩劫对民主法制的破坏,婚姻家庭法制也不例外。许多在建国后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中彻底废除的陈规陋习,经过文化大革命,这些封建性的陋俗乘机回潮,又有所蔓延。在这种历史背景下起草婚姻法。

最初,起草婚姻法的条文较多。经过立法,婚姻法的条文数量减少,内容过于原则、笼统,缺少婚姻家庭领域中必要的制度。由于婚姻法条文过于简单,当时的法制委员会提出可以考虑在适当时间修改补充。鉴于许多原因,修改婚姻法的工作迟迟未动。婚姻家庭领域,有些问题属于立法空白,长期处于与法无据状况。有关实际工作部门如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民政部都呼吁立法机构通过修改法律,弥补婚姻法立法中的空白。

法学界从1950年就提出完善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意见。到了1990年,法学界在纪念现行婚姻法通过十周年,1950年婚姻法颁行四十周年的活动中,提出了修改婚姻法、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建议。许多学者积极撰文,最终汇编成集。1990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

90年代初,中国法学会组成"走向21世纪的婚姻家庭--关于完善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研究课题组",又在深圳召开专题研讨会。在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年会上,委托在京的负责人也包括理事通过各种途径、渠道向立法机关反映意见。我和另外一位同志是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妇女儿童专门小组成员,通过内司委提出的立法建议。内司委为此召开有关方面的讨论会,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国家计生委、国家民委都应邀参加,与会各部门形成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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