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为完善学术研究机制,推进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术管理,促进我校学术水平的提高,特设立学术委员会。
本章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校的管理制度制定。
第二章委员会的任务学术委员会是我校学术研究的最高学术机构,主要任务是:1.研究、策划和组织全校范围内的学术活动,如学术会议、论坛、讲座、研讨会等;2.提出学术建议,为学校的学术规划和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3.对教师在学术研究和教学方面的成果进行评估和奖励;4.为学术研究提供资源和支持,包括基金、图书、期刊和其他设施;5.制定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并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管理;6.积极推动学校与国内外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业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指定,专业委员由学校各学院和部门推荐,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命,并报校长批准。
学术委员会还可以设立特聘委员。
第四章会议制度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
会议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议程进行,决议应当经过全体委员的表决,并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会议期间可以邀请校内外专家和学者参加。
学术委员会每次会议应当公布会议议程、时间、地点和主题,并事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章其他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保密学术信息,遵守学术诚信规范。
同时,学术委员会应当与其他机构和部门保持合作和团结,推动学校的学术繁荣和发展。
第六章维护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是学术委员会的最高领导,应当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负总责。
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和活动应当得到校方的关注和支持,同时学术委员会应当接受高校教育面临的各种形势和挑战的考验,并不断完善机制,提升水平。
总之,学术委员会的设立和完善,是学术繁荣和高校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
学术委员会将为高校的学术研究、交流和合作之路走得更宽、更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与目的第一条:为规范学术活动,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术水平,特成立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委员会是本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审议与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学术规划、监督学术质量、维护学术道德。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三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若干委员组成,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委员会职责如下:制定和修订学术规范与标准;审议学科发展规划和重大学术项目;监督学术评价体系与成果的质量;审议并裁决学术争议;其他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委员选拔与任期第五条:委员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虑学科背景、学术成就与道德品质。
第六条: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章会议制度与决策第七条: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重要事项。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八条:决策采取投票方式,须获得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五章学术审议与监督第九条:委员会负责对学术成果进行审议,确保学术质量。
第十条:委员会应监督学术活动,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并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章学术道德与规范第十一条:委员会应制定并宣传学术道德规范,引导师生遵守学术诚信。
第十二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委员会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维护学术的纯净性。
第七章奖励与激励机制第十三条:为激励学术创新,委员会应设立学术奖励机制,表彰学术成就突出的个人或团队。
第十四条:委员会应支持并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为师生提供学术发展的平台与资源。
第八章附则与修订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提交学校批准后生效。
结语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制定与实施,对于提升我校学术水平、维护学术道德、促进学术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全体师生共同遵守,为学术繁荣与发展贡献力量。
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学术委员会由各学科有代表性和具有一定学术权威副主任医(护、药、技)师以上的人员以及有关人员组成。
二、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副院长担任,委员若干名。
三、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
必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临时召开会议。
四、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评议事宜一般须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五、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
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六、学术委员会对审议的事宜,一经形成决议应负责组织实施,如遇重大变更或较特殊情况,院长有否决权。
七、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八、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批准。
九、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如违背学术委
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旨在推动和指导学校的学术发展,指导科学研究与教学研究,发挥教师在专业建设与教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促进学校职业教育事业发展。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议专业、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二)审议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建设、教育教学及重大科研计划方案;(三)制定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评价教学、科研成果;(四)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评议拟引进、聘用的优秀人才,推荐学术组织任职人选;审议教师职务聘任,调查学术道德问题;(五)指导学校学术期刊的工作和学校学术交流活动。
(六)完成校长委托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第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负责学术审议和学术咨询的最高机构。
第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由15-21人组成,成员包括:(一)校长(学校党支部书记);(二)专业带头人或专业(学科)骨干教师;(三)兄弟院校有代表性的专家;第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50岁以下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二)来自各专业群专业带头人的委员数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八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将根据条件成熟情况,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陆续设立五个专门机构,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一)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含建设方案与专业核心文本等指导性文件的制定)与评估等工作;(二)专业教学管理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教学实施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教学模式改革成果推广、教学过程管理、教师培养与评价等工作;(三)教育科学研究规划委员会负责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规划、立项、实施、检查、评审等工作;(四)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教师职称评聘工作进行审核报批,会同学校有关科室,对学校教师招聘岗位、名额、程序等事项进行规划安排,并参与具体招聘工作;(五)学校学术道德管理委员会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组织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工作,并做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人们运用到章程的场合不断增多,章程是一个党派组织、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为保证其组织活动的正常运行,系统阐明自己的性质、宗旨、任务以及规定成员的条件、权利、义务、纪律及组织结构、活动规则,要求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一种规则性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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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章程1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科学院超快诊断技术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学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有关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审议机构。
二、组织结构和组成人员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实验室主任不得兼任重点实验室主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一般总人数不超过15人,实验室所在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超快光电技术和其它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经中国科学院批准。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重点实验室聘任,并报中国科学院备案。
学术委员会主任的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批准的;(二)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的;(三)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三、学术委员会职责第七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科研活动的重大政策与措施;(二)审议学科方向设置、重大学术活动、重大科研计划方案和高水平人才培养和吸收;(三)审议评价科研成果,推动重点实验室的开放与交流;(四)审议和检查实验室的自主和开放课题的申请和执行情况;(五)检查实验室建设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建议;(六)中国科学院、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学术机构、实验室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中国科学院或依托单位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模板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工作,推动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服务社会水平,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组织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第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保证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水平;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第四条院学术委员会任职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本学院副教授以上职称7 至11 人组成。
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2 名,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推选产生,并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 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需要增补时,由1/3 以上委员或主任委员提名,通过委员会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赞成票达到应到会人数1/2 以上方可当选)。
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三)调离本院;(四)怠于履行职责,连续三次无故缺席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委员名额空缺,须按照第六条程序进行增补。
第三章学术委员会的职责第八条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审议学院的学科和专业设置方案、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学院学科发展规划等;(二)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审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三)审议学院拟引进的优秀人才;(四)根据需要,审议及评价拟申报各级各类奖励的学术水平,并提出推荐名单;(五)审议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的分配方案并对绩效进行评估;(六)审议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重点专业建设有关申报材料(七)评定学院科研成果。
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2011年6月24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设立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的最高学术审议机构。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包括其设立、换届、职责和运作等)所遵循的根本理念是: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维护学术的独立性和纯洁性。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全部审议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倡导学术自由,努力鼓励学术创新,坚定不移地维护复旦大学的学术声誉、严谨学风和相应的学术规范。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1.审议校学术发展(包括学科和学术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
2.审议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改革方面的重大决策与措施。
3.对学校高级职称评审中的学术争议进行最终审核。
4.对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顾问教授进行最终审核。
5.对学校申报的重大个人学术荣誉进行审议。
6. 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校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7.领导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的工作,审定该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结论,向学校领导提出处理建议。
8.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学术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9.承担校长委托审议的重大学术事宜。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各学部负责审议各学部范围内的或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重大学术事宜。
第六条各学院(系、所)和附属医院设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并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
第三章组成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五个学部,分别为:人文学部、社会科学与管理学部、理学部、工程技术学部和医学部。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教学和科研岗位上的在编教师中的代表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四十三人左右,在任的校级党政领导成员不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但在需要时可由校学术委员会邀请列席会议。
各学院(系、所)、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人数由各院(系、所)、附属医院自行决定,一般为七至十一人。
学院(系、所)和附属医院的院长、主任、所长可以担任学术委员,但不能担任主任。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工作制度,持续推动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服务社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学校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我院学术委员会规章制度。
一、学术委员会性质学术委员会是我院学科建设、学术评议、项目审议的最高机构,是医院学术决策、咨询、议事的最高学术组织。
它体现医院学术至上、高级治院、学者治学的精神,充分发挥高级等学术带头人在学科建设中的作用,保障我院学术持续、科学地发展。
二、学术委员会构成1、学术委员会产生学术委员会由医院高级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副高级组成,委员专业面须涵盖全院所有学科,人数定为全院教师数的10%-15%。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全院教师民主投票并经其本人同意产生,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2、学术委员会任期学术委员会实行换届制,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
3、学术委员会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1人。
主任经委员会成员选举投票产生。
副主任和秘书人选由主任提名并经委员会同意产生。
4 、兼有行政职务副院长及以上的成员,不再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三、学术委员会职责1、审议医院学科、专业的设置和重大计划方案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医院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建设规划方案;从学术角度审定医院的专业设置、调整、发展规划;审定教学和科研改革的重大策略与措施。
2、审议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重点专业建设有关申报材料学术委员会对医院每年申报的重点学科、重点专业材料进行审议,对已立项的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建设进行指导和年度检查。
3、审议医院重大的科研、教学计划方案学术委员会对本院重大的科学研究、教学计划方案就可行性和学术价值进行审议,以决定该方案可否列入医院科学研究及教学规划。
4、评定医院科研、教学成果对医院内申报的年度或阶段性科研、教学成果的学术水平与价值做出判断,决定成果的等级、层次,并提出审核、推荐的意见,向更高级别的学术评议机构申报。
评选医院的科技工作和教学工作奖,并负责科研、教学事故的相关处理事宜。
从增强学术权力的视角透析学术委员会章程——基于34所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文本的探讨
设 、学 术评 价 、学 术 发 展 中的重 要 作 用 。探 索 教 授 治学 的有
效 途 径 ,充 分 发挥 教 授 在教 学 、学 术 研 究和 学 校 管理 中 的作
用 。 ”
一
本 文 选取 了 1 O所 “ 8 9 5高 校 ” 4所 “ 1 、1 2 1高 校 ” 以 及
、
对 学 术权 力 呐 喊的 重视 及 实 施 中的 批 判
本文从 我 国 高校 对 学 术权 力 的 “ 呐喊 ” 和 对增 强 学 术权 力 的研 究入 手 ,对 3 所 高校 学 术委 员会 章 程 从 学 术委 4 员会 成 员组 成 、 常设 机 构 、表 决形 式 、职 责 和作 用 、每 届 任 期 、主 任 任 命 及 其 与 院 系所 学 术委 员会 关 系等 方
康 德 曾说 :“ 学 是 一 个 学 术 共 同 体 ,它 的 品性 是 独 立 大
追求 真 理 和 学 术 自 由 。 但 在 追 求 真 理 和 学 术 自 由的 时 候 , ”
治 ,才 能 建成 世 界一 流大 学 。 目前 中 国大 学 内 部行 政 权 力 和 学术 权 力 失衡 ,很 多大 学 里不 是 行 政在 为 学 术 服 务 ,而 是 学 术在 为 行 政 服务 。暂 不 论 这些 言 语 是 否偏 激 ,但 至 少 说 明存
看 ,对 于 委员 的 要求 是 很 宽泛 的 ,群体 的范 围很 大 。但 实 际
成 员往 往是 校 长 、院 士 ( 般 应 为 委 员 ) 一 、各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主任 和专 家 教 授代 表 、校 内各 学科 领 域 有代 表性 的教 授 和
些 学者 曾说 ,只 有 实现 学 术 自治 、教 授 治 校 、学 生 自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规范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学院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职责与组织机构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或审定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二)评定或授权评定学校教学与科研成果、项目、评奖以及有关人才人事岗位人选的学术水平;(三)为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与战略、学校教学与科研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涉外办学与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五)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与院(系)学术委员会进行指导。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可就具体学术事务要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及学校职能部门做出说明或提交审议。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其他常务委员若干名。
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常务委员组成学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人选由校长提名,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自然科学学术分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具体负责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并向校学术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
校学术委员会还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技处。
设秘书长一名,由科技处处长兼任。
第八条校各二级学院参照本章程成立二级学院的学术委员会。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是高等学校内部的重要组织机构,其职责是制定学术发展规划、评审学术成果、推动学术研究等。
为了规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运作,国务院部委制定了相关规程,本文将详细介绍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内容。
一、委员会的组成1.1 学术委员会的设立学术委员会是高等学校内的学术权威机构,由校长或校长授权设立。
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学科带头人、知名学者等组成,以确保委员会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1.2 委员会成员的任职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期限一般为3年,可以连任。
成员的选拔应公开、公正、公平,根据其学术水平和贡献进行评估。
同时,委员会应保持一定的学科和代表性,以充分发挥其决策和评审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1.3 学术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学术委员会设立主席、副主席等职位,由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
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委员会可以设立专门的学科分委员会或工作组,以便更好地开展学术研究和评审工作。
二、委员会的职责2.1 制定学术发展规划学术委员会应根据学校的发展定位和学科特点,制定学术发展规划。
规划应包括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项目等方面的内容,以推动学校的学术发展。
2.2 评审学术成果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审学术成果,包括科研项目、学术论文、专利申请等。
评审应公正、公平,依据学术规范和标准进行,以确保学术成果的质量和学术声誉。
2.3 推动学术研究学术委员会应积极推动学术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和学术活动,促进学术创新和学科交叉。
委员会可以举办学术会议、讲座等,提供学术资源和平台,以激发教师和学生的学术热情。
三、委员会的运作机制3.1 会议制度学术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学术事务和决策学术发展。
会议应有明确的议程和议事规则,会议记录应详细记录讨论和决策结果。
3.2 决策机制学术委员会的决策应采取多数原则,即多数成员的同意才能通过决策。
对于重大决策,委员会可以进行投票表决,以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弘扬科学精神,营造学术氛围,加快科技创新,提高学院教学、科研水平。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一)审议学院中长期教育教学、科研发展规划;对学院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或评议性意见;(二)审议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科研平台建设,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选拔学术带头人;(三)审议学院科研项目、评审科研成果和学院设立的学术奖项;(四)指导学院学术交流活动;(五)对学院教师的学术道德进行监督,对在学术事务(科技成果、论文、职称评定、学术荣誉的获得等)中弄虚作假、剽窃等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六)完成院长委托的其它学术任务。
第三章组成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教学科研一线、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造诣深,教学、科研水平高的教师或聘请有社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担任。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
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由17-21人组成。
委员人选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产生,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一)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师德;(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具有较高的学术科研水平,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四)热心学术工作和学术活动,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委员批准;(二)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三)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学院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学术事务管理。
第三条定义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开展学术管理与组织工作;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条特别说明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院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维系学术价值,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树立优良学风,推动学术进步。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与发展规划,以及科学科研、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二)申请设置(撤销)专业;(三)教研机构设置方案,学科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四)教学科研成果的评议;(五)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七)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六条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一)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推荐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二)推荐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三)学院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二)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三)开展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四)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含架构与职责)
XX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及《XX大学章程》修订。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坚持“学术平等、独立思考”的理念,以“遵循学术规律、维护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坚守学术道德、追求公平正义”为宗旨,代表教师行使学术权力。
第二章组成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委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学风严谨,为人正派,并且保证时间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人数为39人,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条委员候选人按各院教师(含其他从事教学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比例分配到各学院,由学院全体教师(含其他从事教学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校长可直接推荐学术委员会委员,推荐人数不超过总名额的1/10。
委员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校长聘任。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或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校长提名、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校长聘任。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委员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学科规划与发展委员会、教师聘任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由不少于7人的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扬学术民主,规范学术管理,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及《XX大学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学校应当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和支持校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校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组成规则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委员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总人数为35人左右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原则上在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前能够任满一届。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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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第二条规定,设立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的全部审议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复旦大学的学术声誉、严谨学风和相应的学术规范。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建议学科发展方向,审议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要发展规划、发展战略;
2、审议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审议学校拟开展的教学、科研重大项目,审核由学校委托的科研成果和奖励申报;
3、制订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学术争议处理的原则;
4、对学校拟聘请的兼职教授、顾问教授和名誉教授的学术水平进行认定;
5、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校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6、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并认定学术违规行为,裁决学术纠纷,维护学术规范;
7、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学术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8、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设立学科发展与科学研究战略咨询委员会,为学校完善学科布局和战略发展方向提供咨询意见;设立学术规范委员会,独立调查学术违规行为。
第四条由各学部行使各自学部学科范围内的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根据大医口的特点,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医学部组建上海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医学部学科范围内行使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条各学院(系、所)和附属医院设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制定学院(系、所)和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指导意见,并监督指导学院(系、所)和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组成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由五个学部组成,分别为:人文学部、社会科学与管理学部、理学部、工程技术学部和医学部。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教学和科研岗位上的在编教师中的代表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四十三人左右,在任的校级党政领导成员不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但在需要时可由校学术委员会邀请
列席会议。
各学院(系、所)、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人数由各院(系、所)、附属医院自行决定,一般为七至十一人。
学院(系、所)和附属医院在任的党政领导正职可以担任学院(系、所)和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但不能担任主任。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学术造诣较深,学风务实,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热爱并关心学校事业,能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正常工作的在职专家。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四人。
设立秘书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各学部设组长和副组长各一人。
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由民主选举产生。
各学部组长和副组长由所在学部当选委员选举产生,选举产生的学部组长是校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副主任;校学术委员会的主任由校长提名,全体当选委员选举产生。
经选举产生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报送学校办公室备案,并由校长签署和颁发聘书。
委员会选举的具体操作在每一次换届前制定细则后实施。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在选举过程中接受群众的署名投诉举报,并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对于匿名举报,经调查如有确凿事实依据,委员会应予以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运行制度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为四年,委员可以连任,但其连任人数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连任委员任期一般也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三条各院(系、所)的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四年,选举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决定,上报校学术委员会核准;选举产生的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及委员名单须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校长要求或三分之一以上校学术委员的联名提议而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如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
如有工作需要,各学部可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学部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商讨本学部的重大学术事宜。
第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学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若须对重大事项做出审定或决定时,必须由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或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及其学部会议在做出重要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若会议讨论事项与某委员或其直系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并且不参加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个别委员因违法违纪、道德败坏等丧失委员任职资格,或因对参加委员会工作不负责任等不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
时,可以由委员会以全体会议讨论投票或通信投票的方式,免除其委员职务,并向全校公示。
第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退休、离职、长期(两年及以上)不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或因其他原因而出现缺额需进行补充时,由所在学部提出替补候选人名单,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选举或通信投票通过。
如得不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则应另换人选后,再行审议和投票。
第十九条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发布实施的《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