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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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 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 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 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做 出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第27条第1 款规定:“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 赠人放弃受遗赠的,按法定继承办理”。
• 本案中,李宁是李豪的法定继承人,范宁是非 法定继承人,即受遗赠人。范宁当李豪于1987 年6月12日留下遗嘱时,就已知道舅父赠给自 己名画,但没有做出任何明确表示是否接受遗 赠,在以后的两个月内,也未明确表示,至到 1990年才向李宁索要舅父的名画,显然已超过 法定的期限,应视为范宁自动放弃受遗赠。放 弃受遗赠的,按法定继承办理。因此,人民法 院驳回范宁的起诉是正确的。
临终口述遗嘱有效吗
案例:王某的父母生前有私人楼房一幢。1980年 王到地质队工作后,母亲于次年去世,父亲再 婚。继母带来一男一女两个孩子由王某父亲和 继母共同扶养,他们长大后反而对王父歧视虐 待,在王父生病时,被其赶出家门。王某将父 亲接来生活。继母已在原籍死亡,父亲在病危 时口述遗嘱,将他同生母的共同遗产楼房一幢 由王某继承,并邀请了三位部队首长在场作证。 这一口述遗嘱有效吗?
遗产的概念
•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 产,包括:财产所有权、有价证券、无 形财产权以及履行标的为财产的债权。
源自文库
三、遗产转移的方式
• (一)法定继承 • (二)遗嘱继承和遗赠 • (三)遗赠扶养协议 • 遗产转移的三种方式的法律效力:协议
高于遗嘱,遗嘱高于法定。
(一)法定继承
•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 遗产份额的分配都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继承 方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的顺序:
刘某
方某
---------------------------------------
刘甲 吴某 刘丁
刘乙 王某 刘丙 陈某
刘戊
陈戌
遗赠继承纠纷案
• 范宁,男,30,岁,某美术学院讲师。李宁, 男,31岁,某中学教师。
• 范宁舅父李豪是个画家,离婚后与儿子李宁一 起生活。范宁10岁时离开父母到省城舅父家寄 宿上学,并向舅父学画。1982年考上美术学院, 后留样任教。1987年6月10日李豪外出写生, 因车祸负重伤。12日,李宁与范宁赶到,由在 场一名医生、两名护士作证,李豪留下口头遗 嘱:多年珍藏的10幅画赠给范宁,范宁未作任 何表示。1990年,范宁想起舅父遗嘱,遂向李 宁索要10幅名画。李宁不给。范宁起诉到人民 法院,被驳回。
•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 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 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母。
•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先继承,第一 顺序继承人不存在或丧失继承权的,由第二顺 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利平等, 一般应当均分遗产,经协商也可以不均等。生 活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 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 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 遗产时,可以多分。
的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
示 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并不违反社会
公德 4.遗嘱成立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
刘某与妻子方某有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 刘丙。刘甲娶妻吴某,未生育,收养一女刘丁。次 子刘乙娶妻王某,生子刘戊。幼女刘丙嫁夫陈某, 生子陈戌。1998年刘乙因车祸身亡,其妻王某一年 后改嫁,其子刘戊随祖父母即刘某、方某生活。 1999年刘甲病故,其妻吴某及养女刘丁与刘某、方 某共同生活,且尽力予以照顾,尽到了赡养义务。 2002年刘某病重,立下自书遗嘱,指定积蓄部分留 给刘戊5000元,房屋部分留给刘戊两间,同年刘某 去世。经查,刘某与方某共有房屋8间(每间价值 60000元)、存款20000元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折价 5000元)。在遗产未分割时,刘丙也因病去世。不 久,有关当事人在处理财产分配时发生了纠纷,您 认为此案因如何处理?各继承人应各得多少财产?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 代位继承:在法定继承中,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 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 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被称为代位继 承。它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况。
•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 后尚未实际接受遗产之前死亡,其应当继受的 份额由他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 人承受的情形。
继承法
• 一、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 二、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 三、遗产转移的方式 • 四、遗产的处理 • 五、涉外继承
一、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财产
继承关系,确定遗产权利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 •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 2.继承权男女平等 3.养老育幼,照顾弱者
评析
王某父亲的继子女理应在王父亲生病 之时同王一起承担赡养抚助的义务。 但他们不但不尽义务,反而把老人 赶出家门,这是一种遗弃行为。根 据《继承法》第7条第3款规定,应 当丧失继承权。王父在临终前立下 口头遗嘱,将他的遗产楼房一幢确 定由王某继承,并由两个以上无利 害关系的人证明,符合法律规定, 具有法律效力。王某可以依法继承 父亲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遗嘱的形式
• 1)公证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到国家公证机 关办理,其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 2)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 并注明时间;
• 3)代书遗嘱,由他人代笔,须有2个以上无利 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个代笔)
• 4)录音遗嘱,也应当有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 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遗嘱继承和遗赠
• 遗嘱继承和遗赠是指按公民生前所立 遗嘱处分其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其中 将遗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所 有的叫遗嘱继承,将遗产处分给国家、 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有的叫遗 赠。 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前提是遗嘱必须有 效。
遗嘱的有效条件
• 遗嘱只有符合下列四个条件才有效: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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