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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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的真实案例及怎样赔偿16岁

校园欺凌的真实案例及怎样赔偿16岁

校园欺凌的真实案例及赔偿案例一:面对校园欺凌出手反击—属正当防卫被宣告无罪【基本案情】2012年9月25日14时,被告人倪某在其就读的景德镇市某中学食堂玩手机,恰逢到校办理退学手续的胡某等人进入食堂。

胡某上前吼倪某,手持食堂的木方凳欲砸倪某,被他人拉住后,倪某离开。

下午放学时,倪某走出校门,被候在校门口的胡某拦住,遂跑进校门口的校友经营部准备打电话给家人,胡某紧追进去动手打倪某,后双方持酒瓶对打,倪某致胡某手臂割伤。

经鉴定,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倪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

案发后,倪某的家属向胡某支付人民币4000元。

【裁判结果】此案由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倪某提出上诉,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珠山区法院重新审理,作出刑事判决后,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景德镇中院二审。

法院认为,倪某为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虽造成不法侵害人轻伤,但倪某的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点评近年来,校园欺凌问题屡屡发生,成为一个普遍性乃至世界性的难题,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

为了有效遏制校园欺凌行为,不仅要依靠学校对涉事学生进行教育矫正,更要通过法律手段,对构成违法犯罪的校园欺凌行为进行惩处,为依法开展自我防卫的受欺凌学生提供法律保护。

本案中,胡某先后两次故意挑衅倪某,倪某均退避,倪某进校友经营部准备向家长打电话求援后,胡某仍紧追其后进行殴打,倪某作为未成年在校学生,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制止胡某不法侵害而造成其轻伤甲级的损害,属于正当防卫。

案例二:朱某等寻衅滋事案—依法惩治校园欺凌【基本案情】被告人朱某等五人均系北京某校在校女生(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2017年2月28日,五名被告人在女生宿舍楼内,采用辱骂、殴打、逼迫下跪等方式侮辱女生高某某(17岁),并无故殴打、辱骂女生张某某(15岁)。

东源中学校园欺凌事件处理结果

东源中学校园欺凌事件处理结果

东源中学校园欺凌事件处理结果顶端新闻·大河报谷武民安立军4月16日下午,记者从濮阳警方获悉,经过调查,案件处理有果。

具体通报如下:2021年4月14日17时30分,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高一学生石某(男,16岁)在班主任陪同下,到示范区公安局开州派出所报案称,3月27日被同学殴打。

接报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受理此案,并迅速组织精干力量开展侦破工作。

一、涉案人员基本情况谭某某,男,15岁,案发时系濮阳市龙源高级中学高一学生。

刘某某,男,16岁,案发时系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高一学生。

董某某,男,16岁,案发时系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高一学生。

程某某,男,16岁,案发时系濮阳市龙源高级中学高一学生。

曹某某,男,15岁,案发时系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高一学生。

刘某某2、男,17岁,案发时系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高一学生。

任某某,男,15岁,案发时系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高一学生。

二、调查情况经查,因琐事,谭某某、刘某某1纠集董某某、程某某、曹某某、刘某某2、任某某。

2021年3月27日,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某宿舍,某宿舍对某时间进行殴打侮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处理情况谭某某、刘某某1、董某某、程某某的行为因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涉嫌寻衅滋事罪,刘某某1、董某某、程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谭某某因未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给予治安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执行);曹某某、刘某某2、任某某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给予治安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曹某某、任某某因不满16周岁不予执行,刘某某2因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予执行)。

2015918最高法校园犯罪典型案例

2015918最高法校园犯罪典型案例

2015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段思明发布了发生在福建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福建)目录1.卢某某故意伤害案2.张某某故意伤害案3.刘某某、江某故意伤害案4.杨某聚众斗殴案5.哈某某故意伤害案6.何某某、卓某某、陆某某聚众斗殴案7.长汀三名未成年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8.官某某寻衅滋事案9.许某某故意伤害案10.刘某某、肖某、王某、杨某犯聚众斗殴案11.黄凯文、魏某某抢劫案12.杨某某故意伤害案13.林某某、楼某某强制污辱妇女案14.陈某故意伤害案15.卓某某故意伤害案16.黄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一、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基本案情2012年1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到南靖县某中学高中部找朋友,在高中部四楼看到林某某,因林某某曾与其产生过纠纷,被告人卢某某遂将林某某叫到男厕所内质问,并动手对其进行殴打,林某某也还手殴打卢某某,双方发生打架,双方均有受伤。

经南靖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被告人卢某某的伤情属于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未成年被告人殴打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

被告人及被害人曾经都在漳州某学校就读初中,林某某在学校时有帮过与被告人卢某某有纠纷的人。

因被告人卢某某平时不注意自己的道德素养,法制观念淡薄,不能冷静处置同学间发生的小事,而是斤斤计较,从而导致犯罪。

典型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例及处理结果

典型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例及处理结果

典型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例及处理结果Revised final draft November 26, 2020典型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例及处置结果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行为。

此类案件不仅给被害者造成长期的心理阴影,甚至影响人格发展,施暴者也很可能滑入违法犯罪的歧途,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近年来,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频发,且暴力行为逐渐呈现出低龄化、女性化趋势,应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

下面,列举了几起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典型案例,请各班认真宣讲,让大家引以为戒。

1.被告人李某、王某某均系某高二学生,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约场在学校门口打架。

王某某、李某各纠集多人持鱼叉、镐把等物品参与斗殴,双方均有人员受伤。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李某、王某某等六名被告人组织或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均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悔罪,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依照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所起作用、犯罪后果及犯罪后的表现,法院依法认定6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对李某、王某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对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两名高中生之间的小矛盾,最终演变成一起聚众斗殴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特别是他们在学校门口,又是下晚自习期间斗殴,众多学生围观,鱼叉、木棍打斗的场面引起学生恐慌,影响恶劣。

2.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葛某某系同班同学。

葛某某到张某某的宿舍时,碰撞张某某一下,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并厮打。

厮打中,张某某持刀将葛某某捅伤。

经鉴定,葛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投案自首,且已与被害人和解,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认定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寻衅滋事罪刑事上诉状

寻衅滋事罪刑事上诉状

寻衅滋事罪刑事上诉状我们知道,不管是犯了什么罪要上诉时,都是需要写⼀份上诉状递交给相关的法院的,这关系到我们的案⼦是不是会被公平的判。

那么寻衅滋事罪上诉状该如何写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篇上诉状范⽂,希望对⼤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起看看吧。

寻衅滋事罪上诉状上诉⼈:匡某某,男,汉族,1983年12⽉3⽇出⽣于湖南省⽾阳市,初中⽂化,⾝份证住址:⾝份证号码:上诉⼈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不服⼴东省⼴州市花都区⼈民法院【2013】穗花法刑初字第2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请求⼆审法院依法撤销⼴东省⼴州市花都区⼈民法院【2013】穗花法刑初字第2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判决被告⼈⽆罪。

上诉理由:⼀、⼀审判决书的裁判逻辑明显不周延,更加不符合本案已经查明的法律事实,明显属于适⽤法律不当。

《起诉书》在审查查明部分明确记载:“2012年6⽉4⽇0时许,被告⼈匡*升、龙*信、贺*⽂等⼈在被告⼈刘*军经营的位于⼴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新联队附近的台球室打台球,期间,因琐事与⽯*移等⼈【均另案处理】发⽣争执,后同案⼈⽯*移纠集多⼈追打被告⼈匡*升、龙*信、贺*⽂等⼈。

同⽇⼀时许,被告⼈罗*⼒纠集同案⼈黄*青【另案处理】及被告⼈匡*升、龙*信、贺*⽂、刘*军等⼗余⼈到上述桌球室密谋报复殴打同案⼈⽯*移等⼈。

随后,在被告⼈刘*军的带领和指引下,被告⼈罗*⼒、匡*升、龙*信、贺*⽂及同案⼈黄*青持多把⼑具去到同案⼈⽯*移及其同乡⽯某乐、⽯某矿、⽯某舵等⼈共同租住的‘温馨出租楼’四楼410号房门前,拍打房门,欲⼊内殴打同案⼈⽯*移及其同乡,因房内的被害⼈⽯某舵、⽯某乐拒绝开门,被告⼈罗*⼒、匡*升、龙*信、贺*⽂及同案⼈黄*青遂持上述⼑具劈砍房门,致被害⼈⽯某舵、⽯某乐因害怕被殴打⽽翻窗逃离,期间,被害⼈⽯某舵不慎坠楼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某舵符合⾼坠造成右肺、肝右叶及右肾挫裂致失⾎性休克死亡。

刘振智案件涉及法律问题(3篇)

刘振智案件涉及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刘振智,男,汉族,1978年出生于中国河南省某县。

2008年,刘振智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

2010年,刘振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起诉。

2013年,刘振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2018年,刘振智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五项罪名被重新起诉。

经过审理,刘振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证据问题在刘振智案件中,证据问题是案件审理的关键。

首先,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未能充分收集证据,导致刘振智在第一次审判中因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

其次,在第二次审判中,法院认定刘振智有罪的主要依据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间接证据。

这些证据存在一定的瑕疵,如证人证言存在矛盾、被害人陈述存在夸大等。

因此,如何审查和认定证据成为案件审理中的关键问题。

2. 犯罪定性问题刘振智案件中涉及多个罪名,包括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

对于犯罪行为的定性,法院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犯罪后果等因素。

在本案中,刘振智的行为涉及多个罪名,法院在定性过程中需要明确各罪名的适用条件,以确保罪名的正确适用。

3. 刑罚问题刘振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对于刑罚的适用,法院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犯罪性质:刘振智的行为涉及多个罪名,其中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属于财产性犯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

法院在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

(2)犯罪情节:刘振智的犯罪行为涉及多个环节,包括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

法院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

(3)犯罪目的:刘振智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法院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犯罪目的的恶劣程度。

(4)犯罪手段:刘振智的犯罪手段较为恶劣,如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等。

法院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犯罪手段的恶劣程度。

4. 法律适用问题刘振智案件中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

三道法律经典案例(3篇)

三道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刘涌故意杀人案一、案情简介2000年5月16日,被告人刘涌因与邻居产生纠纷,持枪将邻居李某某打死。

2000年6月17日,刘涌被公安机关抓获。

同年7月24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0年12月2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裁定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1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核准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案例分析1. 案件背景刘涌故意杀人案是一起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被告人刘涌原系铁岭市某企业经理,后逐步涉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刘涌为组织者、领导者,成员固定、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长期盘踞在铁岭市,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 法律依据(1)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案件评析刘涌故意杀人案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严厉打击。

本案中,刘涌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主观恶性深:刘涌故意杀人,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深。

(2)犯罪手段残忍:刘涌持枪将邻居李某某打死,手段残忍。

(3)犯罪情节严重: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综上所述,刘涌故意杀人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案例,对今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许霆 ATM 机取款案一、案情简介2006年4月22日,被告人许霆在ATM机取款时,发现ATM机出现故障,连续取款17次,共计17.5万元。

【黑社会-小刀会】河南警方扫除刘氏黑社会性质组织:曾组织“小刀会”

【黑社会-小刀会】河南警方扫除刘氏黑社会性质组织:曾组织“小刀会”

黑社会河南警方扫除刘氏黑社会性质组织:曾组织“小刀会”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曾组织“小刀会”据《法制日报》2018年2月6日报道:盘踞在郸城县吴台镇、鹿邑县张店镇一带的‘刘氏’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被一举打掉后,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5人,破获各类刑事案件35起。

日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已经生效。

二、犯罪事实据介绍,“刘氏”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主犯刘某某曾组织“小刀会”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留有恶名。

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刘某某大肆网罗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并逐步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当地百姓谈“刘”色变,敢怒不敢言。

(一)2015年9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想让其朋友在史某某的土地上搞房地产开发,史不同意,当年10月13日夜里,刘某某带领梁某某、徐某某等人手持木棍窜至史家中,将史妻张某某左手殴打致轻伤。

(二)2015年8月15日中午,吴台镇小周庄村民周某云和周某平因盖房子发生纠纷,刘某某认为盖房子的土地是其承包的,也与双方争吵,后纠集徐某某、李某某等人将周某云的亲戚李某某打致轻微伤,且将劝架的周某某殴打致轻伤。

(三)“刘氏”组织成员赵某某因琐事与窦某某发生矛盾,2007年6月2日凌晨,赵某某纠集田某、田某某、刘某某等人持木棍窜至窦某某家中,踹开屋门将窦某某殴打致轻伤,并将停放在院中的面包车砸毁。

案发后,赵某某与其组织成员田某、田某某、刘某某等人订立攻守同盟,致使此案将近10年才被公安机关破获。

(四)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期间,刘某某为获取高额经济利益,伙同刘某志、刘某勇、孙某某田某某等人多次提供场地,提供赌博工具,组织他人参与赌博,致使周某某、张某某等人输钱数额达10万元。

三、正义的审判(一)抓捕:2016年4月,郸城县公安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成立专案组,先期开展秘密侦查、收集固定证据工作,梳理案件线索并甄别确定涉案嫌疑人。

当年5月30日,专案组集中100余名警力,分赴郑州、太康、鹿邑等地开展统一抓捕行动,一举将刘某某团伙主要成员抓捕归案。

辱母案件法律分析(3篇)

辱母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2月,山东省某市发生一起辱母案件,涉案人员分别为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

案件起因是刘某某因欠下高利贷,无力偿还,其母亲李某某被催债人张某某等人侮辱。

在母亲的惨叫声中,刘某某持刀将张某某刺伤,导致张某某死亡。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涉及到了法律、道德、伦理等多个层面的问题。

二、案件定性1.刘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刘某某在母亲遭受侮辱的情况下,持刀将张某某刺伤,导致其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2.张某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张某某等人侮辱刘某某的母亲,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侮辱罪。

三、案件辩护1.刘某某的辩护意见刘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刘某某的行为是在母亲遭受侮辱的情况下,出于自卫而实施的,属于防卫过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刘某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2.张某某等人的辩护意见张某某等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他们在侮辱刘某某母亲的过程中,并未使用暴力手段,而是言语侮辱,其行为不属于侮辱罪。

同时,刘某某在母亲遭受侮辱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侮辱行为,而是持刀将张某某刺伤,其行为已经超出了防卫的合理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四、案件判决1.刘某某的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某在母亲遭受侮辱的情况下,持刀将张某某刺伤,导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刘某某是在母亲遭受侮辱的情况下,出于自卫而实施的,属于防卫过当,故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张某某等人的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等人侮辱刘某某母亲的行为已构成侮辱罪,但考虑到其侮辱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张某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太原公安迎泽分局破获“6·23”套路贷寻衅滋事致人自杀案

太原公安迎泽分局破获“6·23”套路贷寻衅滋事致人自杀案

警坛风云太原公安迎泽分局破获''6・23〃套路贷寻衅滋事致人自杀案“套路贷”并不是一个新的法律上的罪名,而是一类、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

其本质上是一系列以借贷为名,骗人钱财的违法犯罪活动。

随着网络P2P 借贷平台的泛滥,“套路贷”影响也日益扩大,甚至造成严重后果。

2018年6月23日,山西省太原市庙前派出所接到一名男子在家中自杀身亡的警情。

经现场勘察,发现死者刘某在遗书中写道,自己通过网络在多家小贷公司借钱,无力偿还,被“大海金融”小贷公司威胁,如不还钱便给其亲友群发刘某被侮辱诽谤的图片,压力之下,刘某精神崩溃,最终走上了绝路。

6月24日,死者尸骨未寒,他的妻子及亲友纷纷收到一条带有侮辱信息的图片和文字合成的彩信,并标注有刘某向“大海金融”借款字样。

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令办案民警义愤填膺,太原市迎泽区公安分局立刻组成了以魏毅局长为组长的“6・23”专案组,对此案进行攻坚,誓要把这个手段恶劣的犯罪团伙一网打尽。

经初步侦查,民警发现“大海金融”是一个专门进行网上放高利贷,并进行暴力催债的“套路贷”犯罪团伙。

为了彻底摧毁这一恶性团伙,魏毅同志多次听取专案汇报.并亲临文庙责任区刑警队指导专案工作。

他强调,该案涉案犯罪嫌疑人手段隐蔽,涉及群众范围广,社会危害性巨大,已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必须一査到底,将犯罪嫌疑人一网打尽!文庙责任区刑警队紧紧围绕与死者进行联系的微信名为“疯狗”的微信号和发送侮辱短信的手机情况进行侦查,发现嫌疑人作案地点在福建省泉州市,但嫌疑人十分狡猾,发送完信息后便停用了该电话,使案件侦査陷入僵局。

2018年11月25日,文庙责任区刑警队队长赵中豹选派民警闫毅、王宪杰前往福建泉州进行现场侦查,力争发现嫌疑人踪迹。

民警闫毅、王宪杰到达福建省泉州市后,在专案线索几乎为零、又不通晓当地语言和环境的情况下,通过当地民警的协助,逐步将侦查范围缩小到其中一名嫌疑人黄某身上。

最高法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四川)

最高法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四川)

最高法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四川)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9.1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法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四川)2015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丁铁军发布了发生在四川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四川)目录1. 卢某某故意伤害案2. 潘晋兵等12名被告人抢劫案3. 张某某、回某某、晏某某、史某某故意伤害案4. 杨某某故意杀人罪(未遂)5. 黄某某、胡某某聚众斗殴案6. 李甲某强奸、抢夺、盗窃案7. 刘某寻衅滋事案8. 于某、叶某某、肖某抢劫罪一案9. 赵某某故意伤害一案10. 古某故意伤害罪一案11. 冯某林故意伤害一案12. 严某强制猥亵妇女一案13. 焦某某等4人故意伤害同学致其死亡案14. 龚某某、邹某某故意伤害案15. 高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16. 任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17. 廖某故意伤害案18. 曾某江、樊某故意伤害案19. 熊某某犯聚众斗殴罪案20. 楚某某抢劫罪一案21. 王某川犯故意杀人罪,周某、李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22. 王某某故意伤害案23. 王某某故意伤害罪,段某某、陈某某、白某某聚众斗殴罪一案24. 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卢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11月12日10时许,XX市XX学校课间休息期间,该校八年级某班的学生即被告人卢某某(男,14岁)在与同年级某班学生邓某某(本案死者,男,殁年14岁)等人将书卷成筒状在操场互相击打玩耍中,被告人卢某某被人击打后,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匕首冲向对方人群并捅刺,刺中被害人邓某某左胸部。

卢某某见状即搀扶邓某某去医院。

行至学校门口时,邓某某无力行走,被闻讯赶来邓父张某某和在场的卢某某及学校老师等人送至XX市中心医院,邓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卢某某该医院被民警带走并归案,经法医鉴定,邓某某系心脏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检例第197号:罪犯刘某某假释监督案

检例第197号:罪犯刘某某假释监督案

检例第197号:罪犯刘某某假释监督案文章属性•【案由】刑事执行•【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执行裁判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单位犯罪罪犯的假释监督案件,应分别审查罪犯个人和涉罪单位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对于罪犯个人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涉罪单位财产性判项虽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但不能归责于罪犯个人原因的,一般不影响对罪犯的假释。

除实质化审查单位犯罪的罪犯原判刑罚、犯罪情节、刑罚执行中的表现等因素外,还应重点调查核实罪犯假释后对单位财产性判项履行的实际影响,实现假释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正文检例第197号:罪犯刘某某假释监督案【关键词】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假释财产性判项履行调查核实公开听证【基本案情】罪犯刘某某,男,1970年8月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平市青阳镇,案发前为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实际控制人。

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为缓解资金压力,公司人员伪造虚假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修改公司财务报表、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向银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5400万元(判决前,已偿还银行贷款870万元)。

2019年4月28日,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因单位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被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共计11万元,并追缴三家公司违法所得,刘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刑期至2022年2月26日止。

2019年6月4日,刘某某被交付山东省鲁中监狱(以下简称鲁中监狱)执行刑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线索发现。

2020年9月9日,山东省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淄博城郊地区检察院)收到罪犯刘某某妻子林某某的信访材料,请求检察机关监督鲁中监狱为其丈夫刘某某提请假释。

淄博城郊地区检察院经与监狱沟通了解到,林某某此前也多次向监狱反映希望对刘某某适用假释的请求,但监狱未对其提请假释。

为查明刘某某是否符合假释条件,淄博城郊地区检察院遂决定开展调查核实。

刘某与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某与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某与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2【案件字号】(2021)京03行终1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巍陈静冯秋丽【审理法官】董巍陈静冯秋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当事人】刘某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当事人-个人】刘某【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侵犯人身权拘留质证关联性证据不足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密云公安分局具有对其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刘某于2020年7月9日至10日,与池某一起阻拦密云区穆家峪镇刘林池村施工方拆迁工作,致使拆迁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事实。

中学生犯罪案例分析

中学生犯罪案例分析

中学生犯罪案例分析案例一: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

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案例分析: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

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

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

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

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

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

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8起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8起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8起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北京)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9.1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8起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北京)(2015年9月18日)2015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兼政治部主任安凤德发布了发生在北京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1. 白某某等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2. 王某寻衅滋事案3. 冯某某聚众斗殴案4. 刘某寻衅滋事案5.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6. 张某寻衅滋事案7. 毕某某等四人寻衅滋事案8. 焦某、何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一、白某某等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白某某因自习时说话与马某(已判决)发生口角,二人相约斗殴。

后白某某纠集被告人董某某等人,持刀、钢管等工具,于2013年11月22日12时许,与马某纠集的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北京市某电子城南墙外聚众斗殴,致多人受伤。

经法医学鉴定,张某某等三人构成重伤,另有三人构成轻伤,二人构成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纠集他人聚众斗殴,致三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他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白某某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对其他被告人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期。

宣判后,白某某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校园内学生之间进行管理时因不服从管理发生纠纷而导致的恶性暴力犯罪案件。

马某是高年级学生,作为学生会的干部对低年级的白某某班级进行检查时,发现白不遵守课堂纪律,在进行管理时双方产生摩擦。

当天双方约架,并在随后的几天时间各自找人准备打架一事。

2020年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范文

2020年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范文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范文尊敬的法官、陪审员:浙江十全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某的委托,指派于范王力律师担任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

现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就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敬请贵院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

事实部分xx年9月29日晚上,诸葛某某驾车回位于旧货市场内的工作单位,在进旧货市场门口时,由于前车突然停旧货市场大门一侧,导致诸葛某某不得不停车,随后倒车,重新进入市场大门。

在路过前车时,坐副驾座的华某某看见诸葛某某有骂人的动作。

虽然没有听见诸葛某某骂了什么,但是华某某确定诸葛某某在骂自己车辆上的人。

之后,华某某借着酒劲,照车寻人,找到驾驶员黄元,然后主动推搡、恐吓诸葛某某。

随后,华某某打电话给斯某某等人,打算教训诸葛某某。

“诸葛某某听到华某某打电话叫人,也打电话联系了在白龙桥马海地村开棋牌室的刘某某,叫刘某某带人过来帮忙,防止对方殴打自己。

”(摘自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起诉意见书)。

作为诸葛某某好友的刘某某,借到电话后,说“好的、好的”。

随后,刘某某走进棋牌室说:“诸葛某某在厂里被人打了,我们过去一下。

”(摘自刘某某的笔录)到达现场后,“刘某某、蔡连俊等人看见斯某某追打诸葛某某,也上前追打斯某某和华某某”。

“诸葛某某见双方发生扭打,立即进行劝阻。

”“双方在诸葛某某的劝说下,双方均停止扭打,等待公安机关处理”(摘自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起诉意见书)。

事后,刘某某上厕所,未看清楚斯某某被熊某某打死的情节。

观点部分一、本案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未侵犯寻衅滋事罪的客体。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公共秩序是由一定的规则维系的人们公共生活的一种有序化状态,主要包括工作秩序、教学秩序、营业秩序、交通秩序、娱乐秩序、网络秩序等。

寻衅滋事犯罪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刘x殴打他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梁公(扬)行罚决字〔2021〕1461号

刘x殴打他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梁公(扬)行罚决字〔2021〕1461号

刘x殴打他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梁公(扬)行罚决字〔2021〕
146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梁公(扬)行罚决字〔2021〕146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
【处罚日期】2021.06.02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无锡市
【处罚对象】刘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07 16:23:34
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梁公(扬)行罚决字〔2021〕1461号
被处罚人刘x。

现查明:2021年6月1日下午,刘x因停车被贴罚单一事与城管工作人员蔡xx发生言语冲突,刘x对蔡xx左额部位打了一拳,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刘x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行政拘留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送达后,本决定书送达后,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送达无锡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拘留期限自2021年6月2日至2021年6月5日。

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公安局或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
二○二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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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责任状模板

非法捕捞责任状模板

非法捕捞责任状模板被告人刘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区**小区**,无业。

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7月10日被营口市海警局鲅鱼圈工作站刑事拘留;于2021年7月16日被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1年7月30日被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本案由营口市海警局鲅鱼圈工作站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6月7日凌晨0时许,根据秘密力量提供线索:目前有渔船在望海船坞附近上货,货物数目不小。

接到线索后,营口海警局鲅鱼圈工作站立即组织执法员赶到现场,发现辽锦渔*****号、辽锦渔*****号,辽锦渔*****号,三艘渔船在望海船坞附近停泊点卸货,船上人员随即驾船逃离,执法员于码头迅速控制陆地涉案人员,查获渔获物共计3115公斤,并于当场组织变卖。

经核查,被告人刘某组织辽锦渔*****号、辽锦渔*****号,、辽锦渔*****号、辽锦渔*****号、辽锦渔*****号、辽锦渔*****号、辽锦渔*****号七艘渔船于6月5日-6日在北纬40度30分、东经121度50分附近海域进行渔业捕捞作业,并组织陆地人员收购所捕捞八爪鱼。

涉及该案的渔获物均为八爪鱼,共计2465公斤,经鲅鱼圈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涉案八爪鱼单位价格为每公斤42元,总价值为10353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书证;2. 证人刘某某、郑某、王某、李某、刘某某、周某某、刘某某、杨某、齐某某、杨某、王某某、董某某、马某、马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5. 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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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某原系G市一废品收购站的员工,该收购站主要负责开展G市H区的废品回收经营业务。

2013年9月15日,被害人周某某驾驶一辆从H区某工厂装载一批工业废料的大货车准备外出过地磅,刘某某按照废品收购站其中一名股东胡某(另案处理)的吩咐,带人在H区某工厂的门口守候,想要阻止周某某拉该批废料离开。

同日14时许,刘某某见周某某驾车驶出工厂门口,刘某某遂驾驶一辆小货车,紧追周某某驾驶的货车,并不断试图加以拦截。

后刘某某驾车在某路段截停了周某某的大货车。

大货车被截停后,周某某为防身便持刀下车,刘某某等人遂捡起木棍将周某某的刀具打掉并对周某某进行殴打,致周某某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后强行将周某某的大货车开回废品收购站。

治安队员闻讯后当场将刘某某等人抓获,后双方达成治安调解协议,周某某的大货车(连同装载的废料)则一直停放在废品收购站内。

争议焦点:刘某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刘某某随意追逐、拦截和殴打他人,强行开走被害人的车,无视国家法律,体现出一种明显的霸道性,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要件。

且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仅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还侵犯了正常社会秩序,故应当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定性为强迫交易罪,而非寻衅滋事罪。

刘某某的行为虽然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刘某某的主观动机是为了将废料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想要工厂将废料出售给废品收购站,而非寻衅滋事罪所要求无事生非,追求精神刺激。

本案中,刘某某等人对废品收购站业务开展区域内的工厂进行巡查、守候,在发现某工厂拉废料外出后,即进行追堵、拦截,并殴打了周某某致轻微伤,事后还扣留他人财产。

王平聚律师表示,上述行为侵犯了该工厂的合法权益,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属于强买强卖行为。

刘某某等人使用追逐、拦截并殴打的方式阻止周某某将废料拉出去卖给其他人,并将周某某的货车拉到废品站,目的是为了强迫他人将废料卖给废品收购站,存在强买的行为,综上所述,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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