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环境法教学中的四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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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环境法教学中的四个关系

[摘要]环境法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新增设的核心课程。为增强环境法课程的实效性,环境法教学从内容到形式都需要变革;为了实现这种变革,需要妥善处理好环境法总论与环境法分论、实然环境法与应然环境法、环境法学与传统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环境法;教学改革;四个关系

环境法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新增设的核心课程。与其他部门法的教学相比,环境法的教学无论内容或形式都显“稚嫩”。也正因其“稚嫩”从而为环境法教学改革的深入推进提供了可能。本文就环境法教学改革所需要处理的四个关系发表浅见。

一、环境法总论与环境法分论

环境法总论是对环境法基本理论、原则和制度的阐述和研究,环境法分论是对具体各分支部门法的分析和解释。它们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一般而言,总论部分包括环境法导论、环境法的基本原理、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分论部分包括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生态保护建设法、环境行政法、环境侵害救济法、危害环境犯罪制裁法、国际环境责任。

但是,我国环境法总论与分论的教学并不协调。具体表现在;第一,总论未能有效地统率分论,致使分论结构不稳定且任意膨胀。比如,在生态保护建设法中,有的教师不仅讲授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法律法规,而且讲授防洪、抗震之类的法律法规;有的教师则不将防洪法、抗震法等纳入环境法的体系之中。第二,总论中的环境法基本原则和制度未能与分论中的分支部门法的具体原则和制度形成有效关联,致使总论分论“两张皮”。例如,讲授“水污染防治法”时,往往只是“就法论法”,仅对《水污染防治法》这一单行法律本身所规定的具体原则和制度作出分析和解释,而不注意关联其他与水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更不会以总论来指导分论,这不仅不利于丰富和深化环境法总论的内涵,也不利于学生对环境法分论的深度把握。

因此,为增强环境法的教学效果,应对环境法的教学内容和方法作出适当改进。一是以总论为指导优化分论内容,确保环境法的“纯洁性”。众所周知,环境问题一般分为第一环境问题和第二环境问题:第一环境问题是指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第二环境问题是指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作为环境立法控制对象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指第二环境问题,也就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据此,诸如防洪、抗震之类的因自然灾害而导致的环境破坏所实施的法律控制不应纳入环境法的体系。二是总论教学与分论教学要前后观照,彼此呼应。例如,讲授分论中水污染防治的三大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统一规划的原则、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统筹兼顾的原则)时,要与

总论规定的环境法的基本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相结合的原则)串联起来;讲授水污染防治的政府环境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时,要明确该制度是对总论规定的环境责任原则的具体落实,从而使学生充分理解总论对分论的指导意义。只有这样,才能发现分论规定的各分支部门法的差距和不足,进而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同时,也才能发现环境法总论原理的不足,从而推进环境法总论的发展和完善。

二、实然环境法与应然环境法

实然环境法是指环境法的现实表现样态,即环境法是什么;应然环境法是指环境法的正义追求,即环境法应当是什么。“是什么”与“应当是什么”在逻辑上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对“是什么”的描述不可或缺,它是研究“应当是什么”的基础。环境法教学也是如此。但环境法教学亦应在把握环境法“是什么”的基础上,引导学生探究环境法“应当是什么”,从而预测环境法的未来。所以,在环境法的教学中,教师应当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环境法的实然与应然之间。例如,环境权作为环境法的基石性概念,作为一种新的法律理论和社会主张,教师在教学时一方面要立足于实然之法,明确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利用或享受环境资源、在适宜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其主体包括公民、组织和国家,其客体是环境利益,其内容主要限定在公民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私权保护和公民参与环境管理权的公权保护之上。另一方面,还要着眼于应然之法,明确环境权不仅是一种法律权利,更是一种道德权利、自然权利、“与生俱来的权利”。不管国家法律是否承认和保护环境权,环境权都天然存在。由此,不仅人类应当享有环境权,而且某些与人类最接近的特定自然体和物种也应当享有环境权,如生存权、不受人任意侵害权、获得人道主义待遇权等权利。这样就使学生对环境权有了更为全面深刻的认识,同时也增强了学生的环境伦理和环境正义观念。

再如,在讲授环境刑事责任时,教师除对刑法明文规定的环境犯罪罪名作深入讲解外,还可就环境犯罪的立法利弊、环境犯罪的归责原则、环境犯罪的危险犯与结果犯以及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等主题开展讨论。这样的讨论,一方面有助于学生了解环境刑法的理论前沿,另一方面也使学生对知识的深度和广度有了新的开拓和创新。

总之,环境法的正义不仅存在于实然之法,而且同样存在于应然之法。环境法正是在实然性和应然性的张力推动下不断向前发展的。

三、环境法学与传统法学

环境法学虽然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但并不是一门自给自足的学科。事实上,环境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它与传统部门法学的关系至为密切。例如,对环境法基本原理的研究涉及到法理学,对环境侵害的民事救济涉及到民法学,对环境行政责任的研究涉及到行政法学,对危害环境犯罪的研究涉及到刑法学,对国际环境法的研究涉及到国际法学,等等。因此,学习环境法必须不断地从传统部门法中汲取有益养分。

然而,现实是环境法的教学缺乏学科间的相互交叉渗透,课程内容没有张力,教与学都停留在环境法课程内容本身,忽略了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导致学生在课堂中接受的知识往往是孤立的、片断的、割裂的、凝固的,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也不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无论是从环境法课程本身具有的学科交叉渗透的特点还是从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考虑,传统部门法都应当成为环境法教学时借鉴和参考的应有之意。比如,在讲授环境民事责任时,既要从传统民法的角度给同学们介绍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引申出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而归纳出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行为违法性问题;又要将环境民事责任同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作比较,明确环境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之间的责任、重在补偿,而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则是行为人对国家的责任、重在惩罚,由此决定了环境民事责任采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则采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通过这样的教学,使得学生对环境法上的三大责任的认识进一步加深。

可见,强调环境法学与传统法学的衔接,不仅打破了部门法教学的藩篱,而且给了学生融会贯通的机会,既巩固了旧知,又获取了新知。

四、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

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更在于生活,所谓“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环境法的教学同样如此。具体来说,环境法教学要按照实践——理论——实践的设计思想,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此亦是环境法教学改革重点之一。对此,各高校作了一些有意义的探索。如组织观摩法庭审判活动、模拟法庭教学、专业实习、社会调查、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以训练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现实社会生活问题的能力。

其实,对于实践教学,不仅可以在课外实施,课堂的案例教学同样可以大有作为。诚如王泽鉴先生所言:“实例研习乃在培养处理案例的能力,可以说是为将来从事实务工作而准备,故法学教育或官方考试的题目应多依靠各级法院判决而设计之,其功用有三:(1)以实例反映社会生活。(2)结合理论与实务。(3)法院的判决理由,当事人的主张及判决评释,可以提供各种不同的法律论证资料。”笔者近几年的环境法课堂案例教学实践,就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具体做法是:

(一)精心选择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是案例教学的基础。典型案例既可以使学生牢固地掌握环境法理论,也可以燃起学生学习环境法的热情。在选择典型案例时应当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其一,案例的时代性。引入教学的案例要贴近时代、富于时代气息、与社会生活紧密相关,这样才能真正创设问题情境,吸引学生关注,激发学生的求知欲,达到寓乐于教的目的。笔者在授课时紧密结合我国当前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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