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
人教版小学数学第十一册期末提优测试卷(含答案)
人教版小学数学第十一册期末提优测试卷时间:80分钟满分:100分一、填空题。
(每空1分,共15分1.在下面的括号里依次填上对应的分数,小数和百分数。
2.比40m少58是()米;20公顷比()公顷少20%。
3.0.75小时∶15分钟化成最简整数比是(),比值是()。
4.蜂鸟是目前所发现的最小的鸟,也是唯一能倒飞的鸟。
一只蜂鸟23分钟飞行了15km,它1分钟飞行()m,飞行1km要()分钟。
5.小杨和小宁做种子发芽实验,小杨50粒种子的发芽率是80%,小宁30粒种子的发芽率是100%。
那么他们俩做实验所用的这80粒种子的发芽率是()。
6.“鼓浪屿馅饼”正宗中华老字号,是厦门驰名中外的传统糕点,也是闽南地区的传统食晶之一。
普丰超市重装开业期间,鼓浪的馅饼搞“买四送一”的促销活动,妈妈一次性买了5箱,每箱的价格相当于原价的()%。
(本题选做)7.数学来源于生活,生活中处处有数学。
我们每天都能看到汽车在平坦的道路上平稳行驶,它的车轮平面轮廓采用圆形,这是利用了()的特性。
8.右图中直角三角形的面积是200cm2,圆的面积是()cm2。
9.《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实施,使部分地区的垃圾分类覆盖率与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100%,交出了亮眼的“成绩单”。
福建某小区将圾分类达标投放户分为三个等级,结果如右边两幅不完整的统计图。
结合两统计图中的信息,该小区共有()户,在扇形统计图中A级占()%二、选择题。
(每题2分,共20分)1.下而四个算式中,计算结果最小的是()。
A.45+16B.45-16C.45×16D.45÷162.“校图书馆有故事书420本, 。
科技书有多少本?”为解决这个问题,小明补充一条信息后,设科技书有x 本,列出方程是“(1+16)x =420”。
小明补充的信息是( )。
A.故事书比科技书少16 B.故事书比科技书多16C.科技书比故事书少16D.科技书比故事书多163.如图,求网格部分面积,列式正确的是( )。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11.01
•【字号】榕政综〔2021〕305号
•【施行日期】2021.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
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21〕3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经研究决定对《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榕政综〔2003〕84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日。
2020年环保政策盘点
2020年环保政策盘点2020年1月1日起,有多项环保政策法规标准等文件生效,小编对此作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国家级相关文件0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经2019年8月27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0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2019年11月12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完善了鉴别程序,修改了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修改了针对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的判定规则。
03《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2019年11月13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优化技术要求,完善鉴别程序。
进一步细化了危险废物鉴别的采样对象、份样数、采样方法、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判断等技术要求;增加了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采样、检测、判断等技术要求。
0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执法,提出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断和处理,确定了焚烧炉炉温不达标的判定和处理。
适用于所有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
垃圾焚烧厂在投入运行之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052019年6月4日发布,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标准规定了脱氮生物滤池系统的定义和术语、脱氮生物滤池组成系统及工艺流程等。
省市相关文件01《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夯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委托把关原则。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四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四号)(《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20年8月27日经泉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9月29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0月13日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8月27日泉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文明建设考评体系,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环保政策法规标准
2020年1月1日起,有多项环保政策法规标准等文件生效,小编对此作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1国家级相关文件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经2019年8月27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2019年11月12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完善了鉴别程序,修改了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修改了针对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的判定规则。
3、《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2019年11月13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优化技术要求,完善鉴别程序。
进一步细化了危险废物鉴别的采样对象、份样数、采样方法、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判断等技术要求;增加了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采样、检测、判断等技术要求。
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执法,提出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断和处理,确定了焚烧炉炉温不达标的判定和处理。
适用于所有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
垃圾焚烧厂在投入运行之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5、《脱氮生物滤池通用技术规范》(GB/T 37528-2019)2019年6月4日发布,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标准规定了脱氮生物滤池系统的定义和术语、脱氮生物滤池组成系统及工艺流程等。
2山东省相关文件1、《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夯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委托把关原则。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 9 9 4年5月2 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 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 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 话亭、废物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
破损陈旧 的,设置或使用管 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 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二) 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封闭施工;(三) 破路施工应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 (四)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经处理后排放;(五)工程竣工时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12•【字号】闽财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5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城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福州市名城委:现将《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6月12日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章项目申报及资金下达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我省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绩效导向、科学分配的原则,并适当向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县倾斜。
第四条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前由省住建厅开展可行性研究、事前绩效评估,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重新立项,并制定新的资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住建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依法下达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相关工作。
语文七年级下册期中优化讲练测评(部编版)专题08 综合性学习阅读(解析版)
专题08 综合性学习阅读一、常见考题类型1、劝说例:王华的爸爸反对他阅读文学名著,理由是“那都是闲书,没什么用”。
王华请求你帮助他说服家长。
把你要说的话写在下面。
解析: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希望把自己的观点、想法或思路准确有效地传达给他人,并且希望对方能够接受我们的意见或建议,然后付诸实施,这个过程就是说服。
既然要说服他人,就不能把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对方。
这就必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理服人、以情动人,让对方心服口服。
答案示例:叔叔,文学名著是人类智慧的结晶。
阅读文学名著,可以增长知识,丰富情感,提升文化品位。
成长,是离不开文学名著的滋养的。
老师还鼓励我们读名著呢。
希望您你能同意王华业余时间读名著。
2、邀请例:4月23日,是“世界读书日”,班里准备在这天下午3点,在本班教室开展关于读书的主题班会活动。
4月22日下午,你去邀请语文老师参加这次班会活动。
请你将对语文王老师说的话写在下面。
解析:既然是邀请他人,所以首先一定要说明邀请对方参加什么活动,邀请的原因是什么。
其次是要将活动安排的相关细节及注意事项告诉对方,诸如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做些什么样的准备等。
答案示例:王老师,明天下午3点,我们班在教室里开读书主题班会,请您到现场指导。
3、谢绝例:张林到外地读书近一年了,回家后去看望大姑,大姑非常热情地留他吃午饭,张林认为时间还早,还要去看二姑,不想在大姑家吃午饭,张林应该怎样谢绝大姑的挽留呢?如果你是张林,你会怎么说?解析:答这类题要讲清原委,求得对方的谅解,注意语气要委婉。
答案示例:张林说:大姑,一年不见,我非常想在大姑家多玩一些时间,只是时间还早,我还要去看望二姑,我也很想念她,谢谢大姑,过两天我再来,好吗?4、拒绝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司机小王正是这天开始驾驶校车接学生上学的。
现在,校车按规定已经满员了,可是一位学生家长却强行搭车去超市购买生活用品。
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8月30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标准与投放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四章保障与促进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城乡精细化管理,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源头减量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单位、个人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2023年三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最新版
2023年三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绩效考评和精神文明建设考评内容,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转运以及处理工作的监督和落实,监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的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五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转运、处理等设施建设的用地保障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指导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以及有害垃圾集中贮存、运输和处置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分类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健全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并将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转运以及相关监督、处置工作的具体落实。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或者管理规约,督促引导村(居)民主动参与生活垃圾治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城乡规划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尊重环卫工人及其劳动成果,改善其工作条件,保障作业安全,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做好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维护合法权益。
第七条倡导全社会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3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三号《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4年3月27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第四章农业固体废物第五章危险废物第六章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第七章循环利用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污染担责原则,加强固体废物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鼓励循环利用,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本省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考核评价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排查巡查、及时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7.05•【字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7月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二)资源利用与保护相结合;(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四)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五)专业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六)污染者承担治理和损害补偿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将环境保护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省、地(市)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基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各类群众性及民间的环境保护组织和活动,引导他们健康发展。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7月5日福建省第八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2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二)资源利用与保护相结合;(三)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四)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五)专业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地方各级政府领导于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将环境保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的防治、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群众性的环境保护组织及其活动,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宣传教育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列入宣传教育计划,中、小学及幼儿教育应当结合有关教育内容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与舆论监督。
第七条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重视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推行清洁生产,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科技交流。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
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话亭、废物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
破损陈旧的,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
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二)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封闭施工;(三)破路施工应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排放;(五)工程竣工时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文字号】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7届〕第10号【发布部门】莆田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02【实施日期】2020.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七届]第十号)《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2019年8月29日经莆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19年11月27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2月2日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8月29日莆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卫生制度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文明、和谐、美丽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城乡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管理体制,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市、县(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城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海洋、水利、商务、教育、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2.14•【字号】闽价成[2012]523号•【施行日期】2012.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闽价成〔2012〕523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对原印发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闽价成[2009]28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福建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审核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提高政府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经营者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审核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7•【字号】泉政办明传〔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0〕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7日贯彻《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方案《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提升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整洁、有序、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制定如下方案。
一、加强城市管理力度,深化市容环境整治切实抓好城市管理短板和弱项治理,加大城市顽疾治理力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坚持集中整治、长效管理并重,通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推动《条例》落到实处,提升城市依法治理水平。
(一)开展市容环境卫生整治。
1.整治时间:2020年12月—2021年3月2.整治内容:①集中开展城市雕塑、垃圾桶、垃圾转运站、公交站亭等“城市家具”清洗行动,确保各类设施干净整洁。
②落实疫情常态化的科学精准防控措施,开展全市卫生死角清理和防疫消杀工作,集中治理公共卫生,实行环卫“日保洁、日清洗”,重点地段保洁时间18小时以上。
③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农贸市场、住宅小区等区域卫生整治,开展临街建筑阳台外、窗外、公共街道和屋顶大扫除活动,做到垃圾“日清扫、日清运、日处理、日消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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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分类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健全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并将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转运以及相关监督、处置工作的具体落实。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或者管理规约,督促引导村(居)民主动参与生活垃圾治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城乡规划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尊重环卫工人及其劳动成果,改善其工作条件,保障作业安全,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做好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维护合法权益。
第七条倡导全社会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主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利用,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科技水平。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选择有条件、有实力、信誉好的市场主体承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人口、地域、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结合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理情况,组织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相衔接,明确阶段性目标,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化处置比例,减少生活垃圾填埋。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组织论证、听证。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把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详细规划,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应当坚持布局科学合理、节能环保、便于管理的原则。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应当避开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模式,参与经营所得分配。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生活垃圾产生、处理情况以及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城乡同步、区域统筹的要求,建设满足当地生活垃圾处置需要的焚烧发电厂、易腐垃圾处置厂、有害垃圾处置厂、大件垃圾处置厂、垃圾中转站等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鼓励跨区域共建共享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集约化生活垃圾处理环境园。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生活垃圾最终处置需要,建设卫生填埋场,用于填埋焚烧残渣和达到豁免条件的飞灰以及应急使用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标准与规划条件,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的,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的位置、面积和用途。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商业和办公场所,应当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以及相关标准、规范建设生活垃圾转运设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依法核准,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机制,鼓励使用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十九条各类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限期禁止生产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第二十条有条件的集贸市场、超市、食堂、餐饮单位以及城乡居住区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易腐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就地处置易腐垃圾。
推进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第二十一条快递企业应当实行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再利用,推广使用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材料。
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
第二十二条餐饮、娱乐、住宿等服务性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可以重复使用和再利用的产品,不得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列入国家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名录的用品。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应当实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使用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二十四条城乡生活垃圾分为四类:(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废弃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易腐垃圾,指餐饮垃圾、厨余垃圾等易腐性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弃的食材、剩菜剩饭、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等。
(三)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灯管,废药品、温度计、血压计,废油漆、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提供多种形式的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定时定点准确分类投放。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统一规范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规格、图文标识、颜色。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置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未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标识和颜色的,应当结合自然更新改造、更换。
第二十六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
农村生活垃圾无法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分类投放的,可以先分为易腐垃圾与其他类型生活垃圾两类进行投放。
第二十七条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易腐垃圾交由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丢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应当投放在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
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大件废弃家具收集、运输单位的名单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九条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交由具备法定条件的企业处理。
第三十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本单位负责;(二)住宅小区,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四)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港口、码头、船舶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村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
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三)按照分类方法、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四)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投放人进行教育、劝导;经教育、劝导仍不改正的,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