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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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对承包商安全监督监护工作,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致力于使用安全管理能力强、技术水平稳定、可靠的承包商,对承包商的安全资质、安全管理能力和工程质量进行评价,建立承包商档案,对安全管理水平低、发生过人身伤亡事故、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的承包商实行市场禁入。
第三条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并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严禁承包商将公司主体工程项目转包、分包。
第四条承包商应接受建设单位对其进行的包括安全管理能力、施工机具在内的安全综合状况评审。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项工程(含电力生产、电力建设、小型基建、扩建、检修、安装、运行维护、设计、监理、施
工、调试、试验过程中工程项目)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一条确定中标后,安全生产部对发放安全资格确认书的承包商建立安全管理能力评价档案,由安全生产部和对承包商实施过程安全监督的车间、班组的监督人填写工程安全管理能力评价意见,评价意见纳入安全资质档案。公司定期汇总各承包商档案,公布承包商评价意见,对不能满足安全资质要求和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商实行市场禁入。
第二条安全生产部组织工程承办部门和承包商签定安全协议书,然后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完毕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报安全生产部一份。
第三条安全协议书作为合同附件,是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工程项目合同双方的安全责任一般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对承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各项安全要求。
2.开工前对承包商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应指定一名专责安监人员负责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3.督促承包商做好开工前的安全教育和考试工作,并进行必要的抽考和验证。
4.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伤烫伤等事故及有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的,应事先要求和督促承包商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5.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承包商召开安全管理和安全工作例会,及时向承包商传达上级部门和电力行业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通报,并监督学习和贯彻。
6.公司的安全生产部有权对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承包商作出处罚,直至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
7. 若有两个及以上的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个作业区域内作业时,建设单位的统一组织协调各施工单位协调施工,并监督各方防范措施落实。
(二)承包商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必须遵守建设单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每周一次以书面形式向发包单位安全生产部汇报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2.必须按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具有两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设有安全管理机构;100人以下的一级施工作业单位应具有安全施工管理小组,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责;人数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必须配有兼职安全员),形成安全管理网络,做好现场安全监察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在施工
现场设臵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须报发包单位安全生产部备案。凡增补、更换工种的,上岗前也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发包单位安全生产部备案。
4.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人员必须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5.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有关的检查情况应形成报表,报发包单位安全生产部备案。
6.对复杂的、危险性大的工程项目,必须编制单独的安全施工措施;对大型工程还应编制施工组织措施,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实施。
7.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或其他事故,在组织应急处臵的同时必须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部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8.若有两个及以上的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个作业区域内作业时,承包商应组织协调,并负责制订并监督落实防范措施。
9.若有其它施工单位在同一个作业区域内作业时,承包商应听从建设单位的统一组织协调,并负责制订并监督落实防范措施。
第四条工程项目合同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工伤保险等事宜。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发生事故后各自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安全处罚和安全施工保证金处臵。安全施工保证金一般按施工费的一定比例预留和提取,发生事故后部分或全部扣除。
第五条为强化安全教育,切实履行建设方的主体责任,考虑到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具体特点,除了承包商必须认真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外,发包单位应根据电力系统工程施工的要求和具体特点对承包商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工作,其主要内容是;
(一)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具体特点;
(二)工程概况、施工特点和安全管理要求;
(三)工程施工区域内的主要危险作业项目和场所,安全注意事项;
(四)电力系统典型事故教训。
第三章安全资质
第一条公司在发包工程前,必须对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条件进行资格预审。未经资质审查或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承包商,严禁发包和录用,对于管理上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的承包单位,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条承包商应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的等级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