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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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1、施工项目推行承包商项目层级管理者和安全看管人员“持双证上岗”制度。

2、承包商发惹祸故要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查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依据“属地化”原则追查属地单位的看管责任;依据“职责符合”的原则,追查其余部门及人员的管理责任。

3、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承包商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配合拟订承包商安全管理有关制度,配合承包商HSE资质的审察与年审;负责检维修类长久及一般承包商施薪资质的审察、年度评论;敦促承包商办理HSE资质审察,对承包商在服务和活动中安全、环保制度和举措履行落真相况进行检查、监察和查核。

4、工程管理部是施工承包商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配合拟订承包商安全管理有关制度,配合承包商HSE资质的审察与年审;负责基建类长久及一般承包商年度HSE评论;对承包商在服务和活动中安全、环保制度和举措履行落真相况进行检查、监察和查核,成立管理台账;对物质供给中心提出拜托管理的现场安装供给商进行安全现场监察管理。

5、所有参加项目建设的承包商负责本单位的 HSE管理。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例成立安全管理机构、装备专职 ( 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成立、健全安全管理系统及规章制度;成立 HSE档案及管理台账;依据要求做好施工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评估和危害辨别;对所承包工程施工现场实行 HSE监察管理,检查平时施工、作业方案安全举措落真相况和“七想七不干”履行状况,成立 HSE检查和违约经济处分金管理台账;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有培训记录;依据要求保证进厂施工机具的完满,按期检查施工机具,并有检查记录。

6、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商应成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装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拥有必定数目的工程技术人员。

1)关于国家规定应获得安全生产允许证的承包商:从业人员超出 300 人的应成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装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许多于 8 人,且工程技术人员数目达到其资质规定的数目要求;从业人员超出 100 人不足 300 人的应成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装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许多于 5 人,且工程技术人员数目达到其资质规定的数目要求;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的应成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装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许多于 3 人,且工程技术人员数目达到其资质规定的数目要求。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2024最新版)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2024最新版)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承包商和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承包商人员人身安全、健康及施工作业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有序开展,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职责第二条专业主管部门职责按照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专业主管部门需做好承包商入厂前、厂区施工中及完工离厂时各个时间段的管理工作。

(一)负责承包商资质的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承包商的营业执照、资质类别及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架构及现行的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等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员工培训情况;近3年安全业绩;大型作业设备完好性证明;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设置情况;承包商施工方案;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承包商安全应急预案;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缴纳情况等。

详见附件1。

(二)负责与承包商之间得施工合同签订、施工方案审核、施工审批手续办理、施工过程协调。

(三)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在引领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前需向安全监察部提供承包商的营业执照、资质类别及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架构及现行的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等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员工培训情况;近3年安全业绩;大型作业设备完好性证明;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设置情况;承包商施工方案;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承包商安全应急预案;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缴纳情况等材料,并列出清单由专业主管部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详见附件1。

(四)负责对承包商进行日常检查,对违反公司规定的现象下发罚款通知单。

(五)负责承包商施工结束后的施工验收及完工证明的开具。

第三条安全监察部职责(一)负责对承包商的营业执照、资质类别及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架构及现行的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等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员工培训情况;近3年安全业绩;大型作业设备完好性证明;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设置情况;承包商施工方案;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承包商安全应急预案;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缴纳情况等材料进行再审核确认,参与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审核,并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档案。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包商在公司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技改项目施工中的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粮集团中粮总字〔2009〕236 号文和生化能源事业部《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之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承包商为承揽公司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技改项目的施工单位。

承包商其它业务方面的管理,按照相应的管理职责执行。

第二章承包商基本条件第三条承包商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业务范围和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条承包商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五条承包商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规定。

第六条承包商应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

安全管理资料中应有两年(含)以上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对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等安全业绩较差的,不予引进。

第七条承包商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第八条承包商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承包商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条承包商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承包商应接受公司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的安全状况的检查(包括施工器具在内)。

第三章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和准入第十二条评审时,承包商应提供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一)证照文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体系认证证书等)(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资料,特种作业人员资料(含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考核记录等);(三)个体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明;(四)承包商的安全培训资料;(五)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六)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资料;(七)其他相关内容。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一、本规定所指承包商为承包事业部各在建单位工程项目、生产单位检修、技改项目旳施工单位。

二、本规定所指建设单位为事业部各生产企业。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旳承包商管理按照有关旳项目管理制度执行,在建企业参照执行。

三、本规定中旳罚则部分可根据实际状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承包商应有旳基本条件四、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中粮集团、生化能源事业部、所在地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

五、承包商必须接受建设单位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旳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

六、承包商应接受建设单位对其进行旳包括施工机具在内旳安全状况评审。

七、承包商应具有所承担工程项目对应旳等级资质。

八、承包商应具有两年以上良好旳安全业绩。

安全管理资料中应有两年(含)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旳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状况档案。

九、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旳承包商应都具有良好旳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章承包商安全资质旳评审十、建设单位旳机动工程部门、安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承包商进行对应旳施工资质、安全资质旳审核和评价。

(一)机动工程部门负责对承包商施工资质进行审核,对承包商旳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和技术资质水平等进行确认,内容包括:1、营业执照(工商局发)。

2、施工、安装资质等证明文献。

3、若存在分包旳工程,分包协议及分包队伍旳资质。

审核合格后发《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参照格式见附件一)。

(二)承包商在获得《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后,向建设单位安全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工程项目承包商安全资格确认证书》。

安全环境保护部门需审核旳内容包括:1、机动工程部门签发旳《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旳原件和复印件。

2、承包商两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等旳原始记录及事故隐患治理状况档案。

3、承包商单位内符合国家规定旳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旳原件和复印件。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1. 背景介绍承包商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安全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整个工程的安全和进度。

为了保证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本文提出了相应的规定。

2. 安全管理基本原则承包商在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与业主单位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整个工程项目的开展。

在安全方面,应坚持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保护人员生命安全;2.全员参与,推动安全文明建设;3.预防为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4.质量为本,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3. 承包商安全管理职责承包商在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管理职责核心是要保证安全生产,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职责:1.制定安全规章制度;2.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管理,确保合同约定的施工作业安全;3.负责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4.安排安全技术措施;5.配合项目业主单位的安全工作,积极应对安全事故;6.保障施工现场环境卫生与安全;4. 安全生产章程规范承包商应自行编制安全生产章程,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1.人员安全防护制度;2.机械设备使用、大型设备安装与拆卸、动火等危险作业的管理办法;3.施工现场安全、消防以及应急救援制度;4.安全监测、自查和验收制度,包括安全问题发现和整改措施;5.关于培训、奖惩制度等内容;承包商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制定。

所有安全生产章程制订应在施工前提交项目业主单位审核并经其批准后执行。

5. 重点作业安全管理承包商应根据工程项目需要,在安全规章的基础上,增加重点作业安全管理计划的编制。

例如:1.高处作业2.隧道、坑道作业3.起重作业4.爆破作业5.钢筋加工与安装对于以上重点作业,承包商应采取以下措施:1.确定专人负责重点作业安全;2.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实际操作技能;3.制定详细的作业安全方案,包括作业前准备、作业环节、资料准备等;4.安排专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5.减少人员密度及作业时间,尽量避免高强度作业;6.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

第二条承包商应接受建设单位对其进行包括施工机具在内的安全状况评审。

第二章安全资质第三条承包商应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的等级资质。

第四条施工承包商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

安全管理中应有2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

第五条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应实行安全、环境与健康(以下简称HSE)管理,具有HSE管理体系文件及执行程序文件,并有效运行。

第三章安全评审第六条承包商首先应将本企业的施工、安装资质报工程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审核,取得该部门签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

第七条承包商在取得《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后,向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部门申请HSE资质审查,并提交以下书面资料:1、两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2、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原件、复印件;3、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安全负责人、安全员安全管理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4、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原件、复印件。

第八条工程建设单位安全部门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

《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每年复审1次,连续3年复审合格的承包商可将复审周期延长至两年1次。

第九条承包商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1、承包商对安全、环境、健康方针承诺;2、风险辨识、评价和已辨识风险应采取的措施;3、个人职业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4、承包商安全、环境、健康培训计划;5、岗位操作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安全、环境、健康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相关会议纪要;6、规章制度和安全、环境、健康体系的操作细则;7、职业性健康体检程序;8、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9、其他相应内容。

燕山石化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燕山石化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制度名称燕山石化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制度编号QZ/YSSH.AJ.021.2015制度文号制度版本2015版主办部门安全监察部所属业务类别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安全监督管理会签部门机械动力部工程管理部保卫武装部环境保护部监督检查者安全监察部审核部门法律事务部信息部企业管理部解释权归属安全监察部签发日期2015年3月21日废止说明原《燕山石化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试行)(QZ/YSSH.AJ.021.2014)同时废止生效日期2015年3月21日制定目的保障新改扩建施工、检维修工作安全,加强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制定依据国家有关标准、法规、《中国石化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1〕560号)适用范围燕山石化公司约束对象承包商安全资格管理及检修施工作业前管理涉及的相关制度燕山石化安全教育规定业务类别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安全监督管理所属层级企业制度-实施类/执行类— 1 —1 基本要求1.1规范内容的界定本规定承包商系指公司以外的从事检维修、工程项目施工的总承包、分包商以及设计、监理等单位(以下统称承包商)。

1.2业务管理原则规范承包商的安全资格及项目开工前管理。

1.3业务管控方式实行专业归口、分层管理、协调配合。

2 管理职责与分工2.1 安全监察部负责对承包商的检修施工安全资质进行管理,对承包商的检修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监督。

2.2 机械动力部负责在具备中国石化《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证书》的检修施工单位中,选择建立燕山石化的《检维修承包商资源库》,保证入选的承包商具备相应的检修能力,并在责任范围内对承包商进行考核。

2.3 工程管理部负责在《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选择建立燕山石化《建设项目承包商资源库》,保证入选的承包商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能力,并在责任范围内对承包商进行考核。

2.4 保卫武装部负责承包商施工人员、车辆入厂及治安保卫的— 2 —管理工作,并在责任范围内对承包商进行考核。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公司有关部门对承包商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认真审核。

承包商必须具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以及人员等方面的条件,必须具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应当具备的资质。

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公司建立对承包商资格认可(预审)程序,按程序确定承包商的安全生产作业能力,确保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提供的人员能满足作业的要求。

第三条承包商须持招用部门介绍信及对其实施的安全教育书面证明和施工作业内容、人员人数到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公司安全环保部部视其安全教育情况再行安排安全教育内容,出具“接受安全教育证明”及签订“承包项目安全责任书”,然后方可允许其进入厂区。

凡是没有“接受安全教育证明”或未签订“承包项目安全责任书”的单位,本公司各有关单位一律不予接待和不得安排任何工作,并不准给予开据任何“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招用单位必须与承包商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义务。

这种约定可以采用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形式中在承包合同中列专门条款的形式。

第五条招用单位应对承包商提供的施工作业方案、作业装备和作业人员进行审查,确认其方案中的安全生产措施与所承担的作业风险相一致,其装备能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其人员熟悉合同中的安全生产条款、人员资格满足要求、具有安全操作能力且配备了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六条遵照安全工作实行各级首长负责制的原则,承包商主要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全责。

在施工作业期间,承包商主要负责人有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在山东万通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作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50人以上单位要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立工作制度监督承包商的施工作业,并在适当时间检查其安全生产状况。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承包商的基本要求,承包商的确认、甲乙双方合同签订、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民工的招收及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在*****炼油化工区、油品储运装卸区和公用工程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工程项目及日常劳务工作的所有承包商。

本公司有关单位使用的外来民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石化集团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石化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3 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确认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实行安全、环境和健康(hse)管理体系,编制完成hse管理体系文件及运行程序文件,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承包商持有关材料首先到公司安全环保处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经审查合格后由安环处颁发《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双方签定《长岭分公司工程项目承包安全管理协议书》,由乙方(施工单位,下同)向分公司财务处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施工保证金后,甲方(工程主管部门,下同)方可与乙方签定合同。

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的材料有:验证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验证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验证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许可证)审核乙方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办证时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

审核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主管部门(发包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验证如下证件。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4篇)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4篇)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行为,保护员工和现场的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施工活动的各类承包商及其员工。

第三条承包商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全员参与、连续改进。

第四条承包商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体制,加强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制第五条承包商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承包商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七条承包商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和流程。

第八条承包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包括工程安全文件、安全管理记录等,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承包商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施工安全生产计划,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条承包商应当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承包商应当制定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承包商应当建立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系统,保证现场的安全警示有效。

第十三条承包商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承包商应当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应急救援设备。

第四章安全责任和执法监督第十五条承包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保护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承包商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责任的分工和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承包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奖惩机制,对安全管理表现出色的个人和集体进行奖励,对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第十八条承包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行政监督和执法检查。

第十九条承包商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自律,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承包商管理规定

承包商管理规定

承包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庆炼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商管理,提高工程、检维修等管理水平,规范施工作业,提高服务保障能力,依据国家和集团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在保证原职责基础上将承包商的管理统一到制度中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工程建设及检维修承包商管理。

本规定所称承包商包括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检维修等活动的承包商。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公司成立承包商管理办公室,设在企管法规处,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在公司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起草、完善、制修订承包商管理制度;(二)负责为公司服务的三类承包商进级二类承包商申报的初审工作;(三)负责三类及检维修类承包商的准入管理工作;(四)负责组织开展承包商质量和HSE评审及检查、监督、评价、管理工作;(五)负责承包商准入证和暂设证的发放工作;第四条各单位、职能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对承包商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安全环保处1.负责承包商准入的安全资质审查工作;2.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合同文本;3.负责承包商作业人员一级安全教育及现场管理人员专项安全管理培训;4.负责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二)规划计划处1、负责咨询、勘察、设计承包商准入的资质审查工作;2、负责咨询、勘察、设计承包商全过程的检查、监督、评价、管理工作;3、负责组织EPC和 PC合同签订组织工作;(三)机动设备处1.负责检维修承包商准入的资质审查工作;2.负责检维修承包商全过程的检查、监督、评价、管理工作;(四)工程管理部1.负责工程建设承包商准入资质审查工作;2.负责工程建设及EPC和 PC项目的管理工作;3.负责工程建设承包商的全过程的检查、监督、评价、管理工作;4、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工程建设承包商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

(五)安全监督站1.负责承包商施工作业现场及施工暂设的安全检查、监督、评价、管理工作;2.负责承包商施工项目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工作;(六)档案管理中心1.负责承包商档案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一、前言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和承包商的安全,提升工作场合安全意识,订立本规定,明确承包商在企业内的安全管理要求。

二、管理标准2.1 承包商准入管理1.承包商须供应相应资质和合法经营证件,经企业职能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合作。

2.承包商须指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并供应其相关资质。

2.2 承包商安全计划1.承包商在开始项目前,应提交认真的安全计划,包含安全责任、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等内容。

2.安全计划须在批准后经企业职能部门备案,并向项目相关人员进行宣贯。

2.3 施工现场管理1.承包商应依法设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明确施工区域,标示出安全通道,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2.施工现场应设立消防器材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3.承包商应对施工现场进行24小时实施安保,并布置专人负责巡察和监督。

2.4 培训与沟通1.承包商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必需的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含岗位安全操作规范、事故应急处理等。

2.承包商须与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保持紧密沟通,及时共享安全信息和经验,确保工作场合的整体安全。

2.5 安全演练和应急处理1.承包商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活动,以加强从业人员应急处理本领。

2.承包商需报备演练计划,演练过程须自行记录,并随时准备应急处理方案。

2.6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1.承包商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刻向企业职能部门报告,并进行事故现场保护和伤员救治。

2.承包商应乐观帮助企业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并依照要求供应相关资料。

2.7 安全检查和评估1.企业职能部门将定期进行对承包商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包含现场检查、培训记录等。

2.承包商应搭配企业职能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尽快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考核标准3.1 安全项目管理考核1.承包商安全计划的合理性和完整性;2.施工现场安全标志设置是否合理;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配备是否满足要求;4.整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部分:总则1. 规定目的本安全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承包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优先保护员工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预防和控制事故风险,降低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率,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水平。

2. 适用范围本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与本公司签订合同并从事工作的承包商及其员工。

3. 法律法规遵守承包商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所有的工作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 安全责任4.1 承包商应为其员工提供安全培训、信息和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员工按照规定使用,并承担承包商员工的工作安全责任。

4.2 承包商必须确保其员工具备适当的工作许可证和培训证书,并在必要时提供相关的资格和证明文件。

5. 安全监督本公司将对承办的工作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并有权要求承包商及其员工遵守本安全管理规定。

如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部分:安全管理要求1. 安全计划1.1 承包商应制定详细的安全计划,包括工作前准备、风险评估、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内容,并将其报送本公司或项目经理审核。

1.2 安全计划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知本公司或项目经理。

2. 人员管理2.1 承包商必须从事有经验和资质的员工进行工作,并确保其员工具备与工作相关的技能和知识。

2.2 承包商必须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等方面的培训。

2.3 承包商必须确保员工每日进行安全会议,并对其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现场管理。

3. 操作规程承包商必须制定工作操作规程,并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操作步骤。

操作规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3.1 安全装备的佩戴和使用方法。

3.2 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电工作业等特殊工作的安全措施和要求。

3.3 危险物品和化学品的存储、运输和处理方法。

3.4 施工现场排水、通风、防尘等环境管理要求。

4. 施工现场管理4.1 承包商必须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道路、电力、照明、临时设施等方面的管理。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最新)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最新)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一、目的为保障公司和承包商单位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加强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作业的所有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三、定义承包商是指有一定生产能力、技术装备、流动资金,具有承包工程建设任务的营业资格,在工程建设中能够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供不同形态的产品,并获得工程价款的企业。

四、职责1. 总经理负责对承包商进行选择确定。

2. 安全环保部职责2.1 负责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核与《承包商安全协议》的备案。

2.2 负责承包商公司级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

2.3 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各部门对承包商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部门级安全管理工作。

2.4 负责对承包商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进行公司级监督、检查和考核。

2.5 参与承包商信用等级评价。

3. 各部门职责3.1负责对口承包商的选择与评价工作。

3.2负责对口承包商安全资质查核与《承包商安全协议》的签订。

3.3负责对口承包商现场作业的安全交底和部门级安全教育。

3.3 负责对口承包商现场作业的部门级安全检查。

3.4负责对口承包商驻留公司期间的部门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及监督。

三、管理要求1 承包商的安全评价1.1责任部门依据施工要求及《承包商评价表》选择合格承包商,安全环保部对承包商进行安全资质的初评,初评内容包括:a)、资质证书审查鉴定;b)、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c)、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情况;d)、安全事故情况;1.2相关部门依据各职能分工对承包商进行初评,将其评价结果填入《承包商评价表》。

1.3每年年底由责任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承包商进行再评价,结果填入《承包商评价表》。

2. 承包商的确定总经理依据《承包商评价表》中各部门评价结果,确定承包商。

3 承包商的培训3.1 公司级培训责任部门在总经理选定确认承包商后,需要及时报至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应对承包商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学时,施工时间超过6个月需再接受培训教育,受训人员须在培训记录上签字确认,培训内容包括:3.1.1、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及要求;3.1.2、相关程序内容的学习;3.1.3、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3.1.4、公司危化品的相关知识;3.1.5、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要求;3.1.6、培训评价:采用笔试、口头问答、现场观察等方式进行,评价结果由安全培训人员在培训记录上予以记录。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1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1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避免事故发生,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承包商。

承包商:指与公司签订合同,承包劳务服务或工程项目的单位。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三条安环部负责监督检查承包商施工过程中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对承包商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资质审核,建立公司认可的承包商名册。

组织与公司有关的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条业务主管部门是承包商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对项目承包商进行管理。

第五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入本区域内施工的承包商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和监督。

第六条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接受公司安全监督和包括施工机具在内的安全状况评审,对所承包的施工项目、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七条各部门按“谁招聘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承包商进行安全管理。

第八条公司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必须包含安全条款,对入厂一级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教育做出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

第九条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承包商安全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一)承包商安全承诺;(二)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已识别风险采取的措施;(三)个人职业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四)承包商安全培训计划;(五)岗位操作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安全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相关会议纪要;(六)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七)职业性健康体检程序;(八)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九)其他相应内容。

第十条承包商应具备所承担项目相应的等级资质,在签订承包合同前要将施工、安装资质、特种设备安全合格证等资料报安环部审核。

资格审核不合格的承包商不允许承包项目,也不允许进厂施工。

审核资料见附件2第十一条安环部给承包商签发“承包商安全资格确认证书”(见附件1)。

“承包商安全资格确认证书”每年复审一次,连续三年复审合格的承包商可将复审周期延长至两年一次。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对承包商安全监督监护工作,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致力于使用安全管理能力强、技术水平稳定、可靠的承包商,对承包商的安全资质、安全管理能力和工程质量进行评价,建立承包商档案,对安全管理水平低、发生过人身伤亡事故、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的承包商实行市场禁入。

第三条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并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

严禁承包商将公司主体工程项目转包、分包。

第四条承包商应接受建设单位对其进行的包括安全管理能力、施工机具在内的安全综合状况评审。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项工程(含电力生产、电力建设、小型基建、扩建、检修、安装、运行维护、设计、监理、施工、调试、试验过程中工程项目)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一条确定中标后,安全生产部对发放安全资格确认书的承包商建立安全管理能力评价档案,由安全生产部和对承包商实施过程安全监督的车间、班组的监督人填写工程安全管理能力评价意见,评价意见纳入安全资质档案。

公司定期汇总各承包商档案,公布承包商评价意见,对不能满足安全资质要求和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商实行市场禁入。

第二条安全生产部组织工程承办部门和承包商签定安全协议书,然后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合同签订完毕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报安全生产部一份。

第三条安全协议书作为合同附件,是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

工程项目合同双方的安全责任一般包括:(一)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的安全责任1.对承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各项安全要求。

2.开工前对承包商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确立了公司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的组织体系、工作职责、管理程序、资质审查程序及相关管理规定。

生产单位,施工队伍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章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第三条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全公司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安全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督员,负责本单位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工作职责如下:(一)组织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法规和标准,督促和检查本单位执行情况。

(二)负责本单位承包商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三)审查承包商的安全措施的编制和实施。

(四)纠正施工过程中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行为,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发安全监察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发现事故苗头,有权停止其施工行为。

(五)监督施工队伍人员持证上岗,并做好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承包商的职责:(一)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取得安装、修理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作。

(二)严格按照设计图样或方案进行施工作业。

(三)施工作业全过程接受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公司安全环保处的监督检查。

对所安装、修理的设备安全性能负责。

第三章管理程序第六条各单位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关联应负的安全责任,凡是涉及安全方面的内容,要明确业主、承包商的责任。

安全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的安全监督,避免因抢时间、压成本而造成事故。

第七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项目施工作业队伍,要首先经过安全部门的资质审查,未取得资质队伍不准参与投标。

第八条承包商或关联交易的单位,必须与公司安全环保处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工程承包商必须全过程接受安全部门的监督检查。

施工人员除持有相关的上岗操作证外,还必须经公司安全环保处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方可进公司施工。

第四章资质审查程序第十条项目承包商应持有以下资料到公司安全环保处进行资质审查:(一)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及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三)外部施工单位的跨地区施工批件;(四)已完工程业绩档案;(五)连续两年的合格工程质量鉴定材料,施工作业安全鉴定材料;(六)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岗位操作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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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对承包商安全监督监护工作,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致力于使用安全管理能力强、技术水平稳定、可靠的承包商,对承包商的安全资质、安全管理能力和工程质量进行评价,建立承包商档案,对安全管理水平低、发生过人身伤亡事故、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的承包商实行市场禁入。

第三条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并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

严禁承包商将公司主体工程项目转包、分包。

第四条承包商应接受建设单位对其进行的包括安全管理能力、施工机具在内的安全综合状况评审。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项工程(含电力生产、电力建设、小型基建、扩建、检修、安装、运行维护、设计、监理、施工、调试、试验过程中工程项目)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一条确定中标后,安全生产部对发放安全资格确认书的承包商建立安全管理能力评价档案,由安全生产部和对承包商实施过程安全监督的车间、班组的监督人填写工程安全管理能力评价意见,评价意见纳入安全资质档案。

公司定期汇总各承包商档案,公布承包商评价意见,对不能满足安全资质要求和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商实行市场禁入。

第二条安全生产部组织工程承办部门和承包商签定安全协议书,然后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合同签订完毕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报安全生产部一份。

第三条安全协议书作为合同附件,是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

工程项目合同双方的安全责任一般包括:(一)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的安全责任1.对承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各项安全要求。

2.开工前对承包商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应指定一名专责安监人员负责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3.督促承包商做好开工前的安全教育和考试工作,并进行必要的抽考和验证。

4.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伤烫伤等事故及有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的,应事先要求和督促承包商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5.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承包商召开安全管理和安全工作例会,及时向承包商传达上级部门和电力行业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通报,并监督学习和贯彻。

6.公司的安全生产部有权对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承包商作出处罚,直至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

7. 若有两个及以上的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个作业区域内作业时,建设单位的统一组织协调各施工单位协调施工,并监督各方防范措施落实。

(二)承包商应承担的安全责任1.必须遵守建设单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每周一次以书面形式向发包单位安全生产部汇报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2.必须按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具有两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设有安全管理机构;100人以下的一级施工作业单位应具有安全施工管理小组,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责;人数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必须配有兼职安全员),形成安全管理网络,做好现场安全监察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在施工现场设臵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须报发包单位安全生产部备案。

凡增补、更换工种的,上岗前也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发包单位安全生产部备案。

4.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人员必须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5.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有关的检查情况应形成报表,报发包单位安全生产部备案。

6.对复杂的、危险性大的工程项目,必须编制单独的安全施工措施;对大型工程还应编制施工组织措施,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实施。

7.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或其他事故,在组织应急处臵的同时必须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部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8.若有两个及以上的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个作业区域内作业时,承包商应组织协调,并负责制订并监督落实防范措施。

9.若有其它施工单位在同一个作业区域内作业时,承包商应听从建设单位的统一组织协调,并负责制订并监督落实防范措施。

第四条工程项目合同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工伤保险等事宜。

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发生事故后各自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安全处罚和安全施工保证金处臵。

安全施工保证金一般按施工费的一定比例预留和提取,发生事故后部分或全部扣除。

第五条为强化安全教育,切实履行建设方的主体责任,考虑到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具体特点,除了承包商必须认真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外,发包单位应根据电力系统工程施工的要求和具体特点对承包商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工作,其主要内容是;(一)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具体特点;(二)工程概况、施工特点和安全管理要求;(三)工程施工区域内的主要危险作业项目和场所,安全注意事项;(四)电力系统典型事故教训。

第三章安全资质第一条公司在发包工程前,必须对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条件进行资格预审。

未经资质审查或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承包商,严禁发包和录用,对于管理上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的承包单位,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条承包商应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的等级资质。

(一)营业执照有效、年检记录齐全,其营业范围符合工程项目的要求;(二)资质证书有效、年检记录齐全,其施工能力符合工程项目的要求;(三)法人资格证书有效,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所登记的法人一致,其资格和签约权限应与所承包的工程相适应;(四)法人委托书有效,其资格和签约权限应与所承包的工程相适应;(五)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并由规定的地方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发放。

第三条承包商应提供有效的施工简历及业绩材料。

承包商应有三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

所提供的施工业绩资料中应有近三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

第四条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应实行有效的安全、环境与健康(以下简称安健环)管理,并具有有效的审核和评审报告。

第四章安全评审第一条承包商应将本单位的施工、安装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等报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取得该部门签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

第二条承包商在取得“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后,向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资质审查,并提交以下书面资料:(一)安全施工合格证及近三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二)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大型机械定检原件和复印件;(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四)建设单位工程项目部门签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原件、复印件。

第三条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项目承包商安全资格确认证书”。

“工程项目承包商安全资格确认证书”每年复审一次,连续三年复审合格的承包商可将复审周期延长至两年一次。

第四条承包商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一)承包商安全承诺;(二)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已识别风险采取的措施;(三)个人职业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四)承包商安全培训计划;(五)岗位操作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安全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相关会议纪要;(六)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七)职业性健康体检程序;(八)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九)其他相应内容。

第五章承包项目的实施程序第一条承包商应在工程承办部门的协助下,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和已经编写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工程承办部门技术专工、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审核,部门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承包商人员入厂前,工程承办部门督促承包商或直接对承包商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培训并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进入现场施工。

培训应履行签到手续,考试成绩要登记并报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三条开工前,工程承办部门应对承包商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安全交底由部门技术专工编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项目负责人对承包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监人员进行交底。

安全交底内容主要根据该项工程实际情况,针对作业环境结合建设单位安全作业规定进行。

对于大型工程,如工期长(时间超过2个月)、承包商有分包项目的安全交底应随工程进展分阶段进行,具体要求在合同签订时确定。

第四条施工所用安全工器具,承包商应填写自带大型电动、气动机具、压力容器、起重挖掘等设备清单。

所用安全工器具应在试验有效期内,有试验合格证,并对其安全性能负责。

第五条参加施工的人员,应填写施工人员情况表。

在表中明确承包商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专职(兼职)安全员,清单应报工程承办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部。

工程承办部门凭安全教育合格记录,向承包商发放“临时出入证”,有效期应与施工期限同步,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填写开工报告,承包商具备以下施工作业基本条件后,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即可开工。

(一)明确双方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确定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联络人员;(三)建设单位应对施工方案中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结论进行审核、确认;(四)建设单位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已向施工单位明确了安全措施及要求;(五)承包商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应将“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安全管理资格证,报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六)施工用的临时设施、建筑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等要求,消防器材配备齐全,道路畅通;(七)双方人员确认作业现场已具备安全作业条件。

第七条承包商安全管理要求(一)使用的工具、机具应符合安全要求;(二)应遵守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三)凡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合同中的安全条款,接受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四)进入施工现场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及建设单位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章施工安全方案管理第一条本章所称施工安全方案,是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工作执行的各类安全文件的统称,包括单独编制的安全策划文件、专项安全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也包括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作业指导书等施工管理文件内的安全管理章节。

第二条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经承包商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审核,报发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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